議員證格式及使用規則

第 5/2000 號決議

議員證格式及使用規則

立法會根據《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七十一條及經第13/2008 號法律、第 12/2009 號法律和第 7/2025 號法律修改的第3/2000 號法律《立法會立法屆及議員章程》第三十六條第一款(三)項,通過本決議。

第一條

通過議員證的格式,該格式載於屬本決議的附件內。

第二條

上條所指格式屬立法會專用。

第三條

議員證屬立法會所有。

第四條

議員證供個人使用,不可移轉,只用作證明持證人的議員身分。

第五條

不出示議員證,不得成為剝奪、限制或約束議員行使依法享有的豁免權、權利及特權的理由。

第六條

在上條所指情況,得要求議員以任何其他方式證實其身分。

第七條

議員證不得用作有別於第四條所規定的用途。

第八條

執行委員會保留解釋本決議及填補遺漏情況的權限。

第九條

本決議即時生效。

二零零零年七月六日通過。

命令公佈。

立法會主席 曹其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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