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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會根據《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七十一條(一)項,制定本法律:
在十一月十四日第58/95/M號法令通過的《刑法典》增加第六十八-A條,行文如下:
不妨礙法律明確規定刑罰加重之其他情節或規定,倘行為人透過不可歸責者作出事實,適用刑罰之最高限度和最低限度均加重三分之一。」
本法律於公佈翌日開始生效。
二零零一年五月八日通過。
立法會主席 曹其真
二零零一年五月十八日簽署。
命令公佈。
行政長官 何厚鏵
立法會根據《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七十一條(一)項,制定本法律。
十一月十四日第58/95/M號法令核准之《刑法典》增加第六十八-A條:
一、在不妨礙法律明確規定的情況下,透過不可歸責人士實行犯罪事實者,適用有關罪行刑罰之最低限度加三分之一。
二、對於第六十五條第二款而言,上款所指加重情節不予考慮。”
一月二十八日第5/91/M號法令第十條之行文,改為如下:
屬下列情況者,第八條及第九條所指刑罰之最低限度及最高限度加三分之一:
二零零一年 月 日通過。
立法會主席 曹其真
二零零一年 月 日簽署。
命令公布。
行政長官 何厚鏵
利用不可歸責者,尤其是未成年人犯罪已是一個嚴重的事實,這種現象並非近來才出現,無論是本地還是國際上都有不斷增加的趨勢。這種手段雖然在跨境販運麻醉品的罪行中出現較多,但在其他性質的犯罪中亦有出現。
犯罪行為人利用因年齡或精神失常而不可歸責者犯罪,主要目的是逃避刑事責任,顯然這種行為在道德上必須受到嚴厲的譴責,由於它是特別對無保護能力的人士進行利用,因此應該引起全社會的強烈關注。
澳門刑法中對於利用未成年人作出某些罪行所適用的刑罰加重已有專門的規定,但對利用未成年人犯罪的一般刑罰加重並沒有作出概括性的規定。
本法案旨在對《澳門刑法典》引進一個新的普通加重的改變性情節,當事實由不可歸責者作出時,將間接正犯所適用的最低刑罰限度提高,最終的目的是防止這類個案發生,以及對未成年人或精神失常者給予更大保護。
另一方面,鑑於法律體系的連貫性,必須對將販運及吸食麻醉品及精神藥物的行為刑事化的單行性法規,即一月二十八日第5/91/M號法令引進修改,專門規定對透過未成年人販運麻醉品的罪行加重刑罰。
事由:《防止利用不可歸責者犯罪》法案。
一、上述法案由議員梁慶庭、黃顯輝、容永恩和關翠杏提出,今年三月二十日在全體會議一般性通過,根據《議事規則》規定發給本委會分析及發表意見書。
委員會於三月二十七日、四月九日、十二日及二十三日舉行了會議,一直得到提案人列席和緊密合作。在四月九日及十二日的會議中,更有機會分別聽取檢察院及法務局代表的意見。
二、根據《議事規則》第一百一十八條規定,委員會工作主要針對下列兩個方面:
關於第(一)方面,曾經圍繞法案目的(即一旦有關事實透過不可歸責者作出時,將適用於以間接正犯方式作出的刑事不法行為的刑罰加重)對下列兩個主要問題展開討論:
三、首先就第(一)方面進行闡述。
關於(i)項的問題,考慮到利用不可歸責者,特別是利用因未滿法定歸責年齡而不可歸責者犯罪的現實狀況及發展趨勢,委員會同意透過法案第一條新加入的《刑法典》第六十八-A條第一款的行文,希望藉此規定達到遏止此類犯罪的目的,同時亦使犯罪行為人在法律無可能透過利用因年齡或精神失常而不可歸責者犯罪從而達到逃避刑事責任的目的。
四、至於(ii)項的問題,根據全體會議的立法精神,似乎並沒有對有關機制予以限制,也沒有規定只能提高適用刑罰的最低限度,或規定有關刑罰加重的幅度。
因此,委員會的意見是,基於有關加重建議的阻嚇力不高,應同時對可適用刑罰的最高和最低限度加重三分之一。換句話說,建議改變加重的方式,但無論如何,保留法案所規定的刑罰幅度。
當然,新的建議將影響法案第二條的規定,因為,一旦通過適用刑罰之最高和最低限度均加重三分之一,則一月二十八日第5/91/M號法令第十條新增的i)項沒有需要。此外,委員會認為對第5/91/M號法令所制定的加重規定進行修改的理由不充分,因此,上述法令第十條規定四分之一的幅度應予以保留。
為此,一旦通過適用刑罰之最高和最低限度均加重三分之一,則建議刪除法案第二條。
五、對於第(二)方面,委員會認為應刪除法案的第六十八-A條第二款,因為對於法官實施刑事規範特別是對刑罰份量之確定,立法者不應以太具體的準則予以限制。
同時,第一款亦應予以改正,從而使“但書”部分作保留的情況,不僅指典型屬有關情節但又與之不同的情節,還包括該等情節對人的適用或實質上的適用範圍,以及從而導致的刑罰加重形式和幅度。七月八日第10/78/M號法律第四條第四款便是其中一個例子1。
六、結論:
1)訂正提案:
法案第一條改為如下行文:
在十一月十四日第58/95/M號法令通過的《刑法典》增加第六十八-A條,行文如下:
不妨礙法律明確規定刑罰加重之其他情節或規定,倘行為人透過不可歸責者作出事實,適用刑罰之最高限度和最低限度均加重三分之一。』」
2)刪除動議:
刪除法案的第二條。
二零零一年四月二十四日於澳門
委員會:吳榮恪(主席)、林綺濤、容永恩、許世元、許輝年、廖玉麟、梁官漢(秘書)。
主席曹其真:各位議員:
我們現在有兩份法律的草案,第一份是《修訂澳門刑法典法律》法案,由吳國昌議員提出來的,亦即是說我們今日的議程的第三項。我們現在對這份法律草案作一般性的討論。我想請問吳國昌議員作為提案人有沒有引介?
吳國昌:多謝主席。
我的引介的理由亦都是很簡單,見於我的理由陳述。在近期,我們立法會亦都多次討論到關於保護未成年人的問題,當中,其實多位議員亦都關注到現時我們《刑法典》的準則是未有就教唆犯罪,特別是教唆未成年人犯罪方面作出專門的規範。當然,在個別的法例�堶情A包括有組織犯罪的法律的制度和關於販賣及使用麻醉品刑事規範那�堿O有引用這個教唆犯的概念,但是在總則方面我覺得是不足夠的。事實上,現行的中國的刑法典以及在台灣現行使用的刑法典,其實在正犯、共同犯之外亦都有針對教唆犯罪的決定,其中亦都有特別對教唆未成年人犯罪作出更加嚴格一些的要求。因此,可否採取類似的原則,希望能夠正式在《刑法典》的總則�堶情A除了正犯和共同犯之外,亦都有教唆犯本身原則性的設立。而在設立的同時,亦都是要求對教唆未成年人犯罪,亦都是說我們《刑法典》�堶掖B置的因年齡不可歸責的人,這些人利用他們來進行犯罪的時候會是加重處罰。而對於教唆犯罪而犯罪未遂,亦都應該按照這一種罪行,如果犯罪未遂的時候都需要處罰的話亦都按照同樣的規則。當然了,未遂的犯罪,按照《刑法典》原有的規定是有減輕的處理的。我的理由陳述亦都很簡單。當然,我知道有另外一份相同、類似的,針對同樣目標的法案提出,但是無論如何,我很希望就是能夠透過立法能夠處理這個問題。多謝。
主席:我想請問各位議員,對於這一份法律草案 - 現在吳國昌議員已經引介了的 - 有沒有甚麼意見?梁慶庭議員。
梁慶庭:多謝主席。
各位同事:
稍後將會討論我同幾位同事提出來的一份法案,正如剛才議員所提及到,看起來就好似很類似,而實際上面,我們就覺得它是同它有不相同的地方才提出來的。或者我是想了解一下,就是提案人,因為這�堳鷊茞z由陳述,就提及到現時的澳門《刑法典》是沒有就這個教唆犯罪作出那個處理的,即是可以講,教唆犯那個就好似沒有作出處理的。但是我同一些的法律界的朋友說起來 - 即我在這方面的法律的知道不是很多,所以要請教 - 亦都根據現在一些正在澳門發行的一些法律著作,就提及到,其實在那個現在的第廿五條那個內容�堶情A即是《刑法典》的內容,其中對於那個在共同犯罪�堶控衪鬘L人犯罪,亦都是故意使他人產生作出事實之決定者,即是說對教唆犯那�堿O作出了規範。這�堙A來講,我就想了解一下,因為如果真的是沒有作出那個處理的話,在刑法�堶推雩荍@出那個補充。但是如果現在的刑法�堶惜w經作出了相關的規定,那這�塈痟N會在這方面作出一些的了解。如果是對於那些教唆犯本身,按照一些法律的論著就提及到,如果譬如阿甲教阿二去殺阿丙,阿乙準備好了東西但沒有去殺,殺不到,只是準備殺。如果是這樣的話,在這�堥滬荓衪鬘ル豪迭A作為正犯他是沒有罪的,即是不會去處罰的。或者我們的同事是不是在這�媟|作出了一些新的調整。我主要就是想提及到即是問一問這個問題,搞清楚,因為它修改,作為一個刑事立法,我亦了解是擺入了一個新的法律概念還是是這個其他呢?還是是將那個法律概念加以改良?我主要是想在這方面多一些了解。多謝。
主席:吳國昌議員。
吳國昌:多謝提問。
我只能就我所知道的來回答。
我的用意就是說希望在正犯和在從犯及在共同犯罪之外正面地有獨立的條文來規定這個教唆犯。而教唆犯本身牽涉罪行的那個處理方式是應該有獨立的規定,而這個規定就包括了因年齡不合歸責的人實行事實的人的處罰的問題,以及就是當教唆犯罪而犯罪未遂的時候我們的處理方式。我不會覺得就是說作為《刑法典》的總則,在正式的條文關於正犯、從犯或者是共同犯罪之外是有教唆犯的設立,我覺得是完全是合理的。而我亦都希望如果這個條文是會同正犯�堶悸漲陶‘鱆滷齯憒陪威衁漁伬唌A如果法案能夠獲得一般性通過的話是可以相應處理的,但是我就會覺得絕對有這個重要性制訂一個直接的一個教唆犯的一個總則性的規定,而且這個規定�堶惇O有它的必要的內涵,包括了我所提出的三款。
主席:林綺濤議員。
林綺濤:多謝主席。
雖然我不是法律專家,但對分析這類事宜我很有興趣,因此,我特別研究了這個法案。我認為在提及這個法案時也要提及另一個法案,因為兩者的目的都是對教唆不可歸責的人士加重刑罰。但是,我研究過吳國昌議員提交的法案後,我認為技術上不是太適合,但我不是說不正確。
一開始我就對有關標題感到好奇,如果翻譯是正確的話,我覺得將之寫成“修改刑法典”是不適當的,因為該法典有350條條文,我們只增加一條條文而已。我認為這是一個太誇張的標題,當然,標題不是甚麼大的問題。正如梁慶庭議員所提及的,吳國昌議員在法案的理由陳述中提及澳門《刑法典》總則部份對教唆犯沒有特別歸罪規定,亦引用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和台灣的刑法典,因此,建議增加這條文。我認為這不是事實。
我相信吳國昌議員提出的所有事項,除規定教唆不可歸責者應加重刑罰的第二款外,都在澳門《刑法典》第二十五條已有記載。雖然我們接納這個革新,但這個革新較適合放在《刑法典》的分則部份,而非放在總則部份,因為我們希望指出這種非常特別的罪行。因此,我重申這個法案在技術上是不太正確的,因為它的所有內容在第二十五已有規定。
如果主席允許的話,我讀出澳門《刑法典》第二十五條的內容:“親身或透過他人實行事實者,又或與某人或某些人透過協議直接參與或共同直接參與事實之實行者,均以正犯處罰之......”,請大家注意後半部份,“故意使他人產生作出事實之決意者,只要該事實已實行或開始實行,亦以正犯處罰之。”我們的《刑法典》第二十五條的標題是“正犯”。如果我沒有演繹錯的話,這裡對正犯有幾種分類,如:直接正犯實行事實、間接正犯是透過他人實行事實,《刑法典》規定的共犯是“透過協議直接參與或共同直接參與事實之實行者......”及“......故意使他人產生作出事實之決意者......”,這個規定對教唆犯作出規範。
對於剛才所提及的內容,即在澳門《刑法典》的總則內沒有對教唆作出任何特別歸責的規定的問題,我重申是不正確的,因為事實上就是在第二十五條後半部份作了有關規定。因此,我認為這種解決問題的方式不太適宜,因為如果目的是對教唆不可歸責的人士加重刑罰,在技術上,我不認為這個方法是正確的。
多謝。
主席:容永恩議員。
容永恩:多謝主席。
各位同事:
關於吳國昌議員那個提案,我亦都看到現在增加這個廿五條a條�堶控衪鬘ヮ綵堬臚G款亦都是寫了是“教唆因年齡不可歸責之人實行事實者加重處罰”。這樣,對加重處罰那�堙A我一直都有自己的一些看法。因為我看到澳門那個刑法和刑事性的一些法典?面,似乎是,即是不是說很簡單地這樣加重處罰這種這樣的規定。很多時候都是用一些比較具體地規定了加重處罰的那個幅度的。好似《刑法典》�堶捲臚韋僑N是關於那個性侵犯,對年齡未滿十四歲的青少年的性侵犯是加重處罰的。它那個法律亦都是規定了那個加重的幅度中的最低到最高的限度是加重三分之一的。在五/九一/M法令及六/九七/M法令�堶情A即有關那個加重的處罰都是直接地規定一個加重處罰的幅度的,亦都不是好似現時加入時簡單地說加重處罰,用這個這樣的方式的。因為如果就是這樣說加重處罰的話,可能法官在審判的過程�堶措J到要加重這些這樣的情節的時候就會給了 - 如果沒有一個比較具體的規定 - 法官一個很大的自由權利去判刑。所以,可能會出現了很大的差異,亦都是不是不是那麼適宜現時我們澳門那個即有關刑法方面所採取的方式。所以我同另外幾位同事在下一個提案�堶探N對這方面建議是具體規定加重那個幅度的。多謝。
主席:黃顯輝議員。
黃顯輝:多謝主席。
各位同事:
關於吳議員提出的法案,剛才其他議員發表了意見,在技術方面指出現在吳議員提出的法案存在問題,或者我在技術方面作一些補充。
正如剛才其他議員所提及的,法案涉及標題為“增加《刑法典》第二十五A條,其教唆犯”。第一款提及到“教唆他人實行事實者,依其所教唆實行之事實處罰”,這�塈琱ㄕA重覆了。但是,現行《刑法典》第二十五條已對教唆犯按正犯處理,這個是一個很嚴厲的立法方式,這個立法方式較國內及台灣更加嚴格,因為係按正犯處理而不會是按從犯處理,這是現行制度,是存在的。關於剛才容議員提及的上述第二十五A條第二款“教唆因年齡不可歸責之人實行事實者,加重處罰”,在技術上來講,這個處理不單只不恰當,而且是錯的,因為在立法角度來講,有兩種加重處理。一種是“具體加重”,指法官在判案對一個罪的刑罰上下限作出具體量刑時,由於有立法者透過這樣的條文規定,於是法官須在這個刑罰的上下幅度內是加重處罰。但是,該第二款規定的處理是重覆的,因為現行《刑法典》第六十五條(刑罰份量的確定)的第二款已規定法院在具體量刑時要考慮的情節。這�堛熔臚G款a項提及到,在確定刑罰的份量時,法院須考慮所有對行為人有利或不利而不屬罪狀之情節,這�堳�的不利情節當然是指現在所講的加重情節,其中尤須考慮到事實之不法程度、實行事實的方式等等。在實行事實的方式方面,如果有關正犯是教唆犯且這個教唆犯是利用未成年人犯罪的,則法官當然會考慮這個加重情節。在現行制度下,法官已有一個法律依據,將利用或者教唆未成年人犯罪的罪犯加重處理。目前我們關注社會上未成年人犯罪的情況,怎樣對利用未成年人或者其他不可歸責者犯罪的成年人作出一些更嚴厲的立法措施呢?我很認同剛才容議員所提及的立法者需採取另外一種的加重方式。這種加重方式不是剛才我所講的具體加重,不是在一個刑罰之上下限內讓法官加重,而是採取一種新的措施,就是抽象的、概括的加重。換言之,一旦有教唆或者利用不可歸責者犯罪的情況,其中當然包括刑事上的未成年人,則對教唆者的相關刑罰上下限,或者(現在我們其他議員所提出的另一個法案所指的)下限增加一個比例。至於吳國昌議員所提出的法案所增加的二十五A條的第三款,在技術上來講,我都覺得是錯的。該第三款提及到“被教唆人未實行事實,教唆者仍以犯罪未遂處罰,唯以所教唆實行之事實有處罰未遂犯之規定者為限”,但與現行澳門刑事制度的未遂犯概念相矛盾。按照這�堛熔臚T款所提及的“被教唆人未實行事實,教唆者仍以犯罪未遂處理”,即使被教唆人未實行事實,未做過任何事實,教唆者仍按未遂犯科處。但是,按照澳門現行《刑法典》第二十一條第一款(標題就是犯罪未遂),“行為人作出一已決定實施之犯罪之實行行為,但犯罪未至既遂者,為犯罪未遂”。因此,在我們現行刑法的“未遂犯”概念中,是以已經做出一定的行為為限,但那行為未至既遂。所以,從現行《刑法典》所規定的未遂概念去看現在法案所增加的《刑法典》第二十五A條第三款的規定,是完全矛盾的。所以我對吳議員提出的這個法案有所保留。多謝主席。
主席:很多謝黃議員的解釋,因為我們現在都是一般性,我都想提醒各位。不過,因為對這個問題,我想各位議員聽了都會有好處,所以我由得黃議員繼續講的 - 其實他講了很多細則性的問題。不過,希望我們保持在一般性的討論。我想請問各位議員......梁慶庭議員。
梁慶庭:多謝主席。
各位同事:
雖然是一般性,確實,由於那個條文只是一條,我就會想,如果一般性,我們贊成,而在細則�堶情A如果出了問題的話,我們議會都不是太好的。所以我會在問的時候會問得比較細則一些。因為按照理由陳述,我想我同我們的同事都一樣,希望能夠是在法律上面能夠作出處理,去保障青少年。這點,我想,我們與提案人同一個心意。因此在�堶惇O顯示了,在理由陳述�堶掬膆雂F這個內容。但是由於我自己對於這個條文的理解,雖然在之前收到法案之後,一看:咦,好似同現行的那個有少少一些的不清晰。哪究竟是不是我們澳門現在有關的規定沒有呢?據知又是有的。所以我就作了一些這樣的請教。另外亦都涉及到這一條的第三款的那個問題了。是不是一個創新的做法呢?因為這個就是涉及到如果他專門去教一些未成年人者,而是設立一些這樣的新的制度去做呢?而聽了剛才黃議員剛才那個講話,或者我們的提案人看看有甚麼其他的補充。因為這個內容它只是有一條,涉及到幾個方面。我們大家都希望能夠透過立法的措施去保障青少年,打擊這些這樣的利用青少年犯罪的這些這樣的不法分子。這點,在立法,我想,在那個取向上面,議員是應該是很一致的,但是由於它涉及的只是一個條文,而又涉及到那個內容,如果有些甚麼我們的同事有不同的理解方面,我本人一會兒會作出投票決定的。多謝。
主席:吳國昌議員。
吳國昌:多謝各位同事的補充。
亦都很多謝提出很多技術上的疑問。而我是承認第二十五條這一條提出來的a是會同第二十五條的末段有重疊的地方。如果真的是要處理的話是需要進一步的技術的處理。但是我提出這個提案的要求,就是說認為教唆犯應該在總則�堶惘酗@個獨立的條款正面地來處理有關教唆犯的內容。而它的內容包括三點,黃顯輝議員亦都提出了第三點?面出現一些技術上的矛盾的地方。同時,在第二點那�堙A我就不同意現在已經是完全涵括了,因為我所指的教唆因年齡不可歸責的人,這個是很獨特的一個前提的條件來加重處罰。雖然是按照現在《刑法典》的其他規定可以引申去處理,但是並未正面處置的。我提出法案的目的就是為了制訂對教唆犯的一個正面的獨立的條款,以及就是當中對於教唆未成年人犯罪加重處罰。當然,我亦都知道已經有另外一份相對目的相似的法案提出了。無論如何,我依然會提出這個法案給大家考慮。除非另外一份法案已經通過了,落實已經有法案去處理的時候,我才會考慮撤回,但是在先表決我這份法案的情況底下,我當然依然要付諸表決。當然,如果一旦是通過的話,�堶惘酗j量的技術性的工作要做。
主席:不過,我想提醒各位,因為現在我們立法會的《議事規則》就規定,同過往的澳葡時期的立法會的做法是不同的。我記得,以往很多時候,一個提案去到委員會,全部出來之後面目全非的,同那個原來的提案完全是兩回事。但是因為我們現在不同這樣的做法,一般性通過是通過這個,譬如講一個提案,跟着如果去到委員會,你出來的那個法案與原來提案人的法案完全是兩回事的話,我想現在是有些難題的。因為以往的做法是不同的,即一收到提案即刻下去委員會,還未經過一般性通過的,而委員會有時就是......我記得以前是一條條文可以變出來幾十條條文的,由委員會重新再做一份東西出來才去到一般性討論。這個性質就有些不同了。如果我們現在一般性通過,那去到委員會當然是可以作一些技術性的處理的,但是,我認為不是很適合把已經一般性通過的完全改變,甚至於面目全非,不是一回事了。我想,這個在今時今日的精神同以往的做法是不同的。我希望提醒各位的。唐志堅議員。
唐志堅:多謝主席。
各位議員:
我同意主席你剛才的指引的。因為我事實都不知怎樣好。我在想。當然,從吳國昌議員這個,我相信他增加這一條的一款,原來《刑法典》是已經有了的,就是教唆犯。第二款的前面那句話,就是同另外三位議員所講的一樣,即是說是針對不可歸責年齡那個教唆的問題。因此它的處罰就恐怕不是總則了,我亦都同意林綺濤議員所講的,應該是在一些分則那�堙A特別是這個加重處罰。這個處罰是要有一個比例,或者有一個量刑的標準出來的,有一個範圍的。但是如果這樣寫,又變了一個大問題。前面那句話可取,但是後面那四個字又變了不是很可取。至於第三款,我相信亦都是有一個矛盾的地方。所以在這樣的情況下,如果 - 當然,我相信吳國昌議員他提這個法案的原意就是希望在保護青少年方面,希望《刑法典》在保護未成年人,對這個教唆犯有一個加重處罰的問題。我相信原意是這樣的,但是出現了與《刑法典》有一個相關的一些問題的重覆或者矛盾。而未經過大會討論的另外三位議員的另一份,這個是稍後才討論的。但是如果這個我稍後舉手,如果通過了,委員會真的是不知怎樣工作好,不能夠說我改了它,把它改得......其實怎樣改呢?我覺得都是一個問題。即是說我也在想。如果不是的話,不通過的話,當然,我很尊重吳國昌議員的那個原意的,是不是?原意就是這樣的了。當然,第四個議程未進行。但是我曾經想過,兩個將來合併亦都很難,這就要大會一般性通過兩個法案 - 一般性要兩個法案單獨通過,是不是?當然就遇到一個很大的困難。所以我想,我再問提案人吳議員,在這�堙A我相信你明白了我的憂慮的,亦都是剛才很多議員的憂慮。明白了的話,為着......我相信你亦都看過第四個議程,它是另外三個議員提出來的。而如何解決這個問題呢?我真的想你當事人你給我一個意見。因為我實際上很想你有一個......這是沒有問題的,大家都是為了工作而已。我就是這樣的意思。多謝。
主席:各位議員:
我也想過這兩個法案怎樣處理,今天早上同副主席也談過。我都要提醒議員,有時候想着我就這樣寫了,到時委員會你幫我搞掂。我想這個就是很困難的,因為我們現在一般性過了之後,委員會怎樣幫你搞掂呢,又不可以改的?老實講,你一條條文變成三條或者五條,根本是不符合這個一般性通過的這個原則。所以,我都是要提醒議員,將來,我們亦都有輔助部門,亦都有法律顧問,當你們寫你們的草案的時候,在技術性方面盡量考慮得周到,若果不是的話,到時人家委員會真的是沒法做的。
我今天早上也想過這兩份法案,所以,假如兩份都通過,都擺到一個委員會那�堙C但是我想委員會可能都有困難:一份變了兩份,都有這個困難的。
吳國昌議員請講。
吳國昌:我提出一個申請,就是可不可以將這一條議程押後,這就是說如果另外一個議程即那個法案能不能夠通過,因為事實上大家目標是一樣的。如果另外一個法案能夠獲得通過的話,我可以撤回這個法案,但是我就不能夠在另外一個相關的法案未通過的情況底下撤回這個法案。
主席:吳國昌議員:
你如果是做正式的動議,我可以表決你的動議的。即現在吳國昌議員動議修改這個議程,即先討論我們議程的第四點,亦即是梁慶庭議員、黃顯輝議員、容永恩議員和關翠杏議員提出來這份法律的草案。
梁慶庭議員請講。
梁慶庭:多謝主席。
當然,議員行使權利,提出這個動議,我完全理解,但有一點我要指出的是,就是說甚麼呢?因為確實,我問的不夠他清楚。議員本身是想從總則上面想引入一個新的概念。當然了,如果是有機會將這個議程擺了上來,去討論另外一份法案的時間,可能會對情況會更加清晰。但是兩者所採取的方式是不相同的。這個亦都是一個事實,我想同大家......如果稍後這個動議付諸表決而又通過的話,我就相信會更加清楚。
主席:我想現在吳國昌議員提出來的是很清楚的:他想押後他的那個議程。我想,至於那兩個法案是怎樣的關係,現在不是討論的時候。現在我們可以表決吳國昌議員的動議。我希望各位議員你們準備表決。即是現在吳國昌議員就要求改變議程,但要大會先通過才可以改。所以我現在就吳國昌議員的動議作出表決。即是第三......是不是想講話,馮志強議員?吳國昌議員是想議程的第三點和第四點對調。馮志強議員你是不是有意見?請講。
馮志強:多謝主席。
各位同事:
昌哥提出那個修訂澳門《刑法典》的這個提案,剛才已經聽到很多議員的很多意見,既然有這麼多同我們現有的《刑法典》�堶悸漱漁e既重複亦有矛盾,我相信不應該接受他的動議,等稍後的那個議案一齊去跟進。應該是分開表決的。我個人的意見在這�堙C
主席:但是吳國昌議員是有權修改議程的動議的。這個是他作為一個議員的權利。所以我們現在先表決吳國昌議員的動議。馮志強議員,如果你有意見你是可以不同意修改的。這個都是大會的決定。
我想請各位議員表決現有吳國昌議員的動議。請大家表決。
(表決進行中)
主席:表決完畢。現在通過了吳國昌議員的動議。我們現在就先一般性討論第四項的議程,亦即是梁慶庭議員、黃顯輝議員、容永恩議員和關翠杏議員提出來的《防止利用不可歸責人士犯罪》法案的一般性。
梁慶庭議員。
梁慶庭:多謝主席。
利用不可歸責者,尤其是未成年人犯罪是一個嚴重的事實。這個現象並不是近年才出現的。看情況,本地和國際這方面有增加的趨勢。犯罪行為人因為利用年齡或者精神失常而不可歸責者去進行犯罪,目的是逃避刑事責任。這種行為在道德上面必須是受到嚴厲的譴責。由於它特別是對於沒有保護能力的人士他會被利用的,因此應該引起了全社會的關注。現行的《刑法典》對利用未成年人作出某一些罪行所適用的刑罰加重,是有專門的規定,但是對利用未成年人犯罪的一般刑罰加重並沒有作出概括性的規定。這一個法案最主要是希望能夠對《刑法典》引進一個新的、普通加重的、改變性的情節。當事實由不可歸責者作出的時候,這個不可歸責者除了大家所提及到那個年齡那個不可歸責,還包括了除了刑法�堶惟珜W定的其他的這些這樣的相關的規定。這份法案本身就是希望能夠在這一方面去作出一個較為清晰的處理。而那個條文的內容就不是很複雜的,我就在引介這方面就一般性我只是引介到這�堙C多謝。
主席:我想請問各位議員......周錦輝議員。
周錦輝:多謝主席。多謝四位提案人剛才的解釋。
雖然那個標的是防止利用不可歸責人士犯罪,如果我沒有看錯,亦都是修訂澳門《刑法典》法律內部的一條。我一直都聽得不是很明白。我一定尊重《刑法典》,但是有一件事,現在我們提到青少年,其中一個問題是不是教唆青少年犯罪是要重一些罰他這個意思?是《刑法典》的其中一條。聽有些法律界的人士講,或者是有些資深的議員講,他說有些就是對我們的法官 - 如果我沒有理解錯的話 - 的判決的上限下限就不是很滿意。說白了,即是說教唆最少由一年至五年提到最少要由兩年至五年了。我不知是不是這個的意思。但是我們澳門的法官,我們是會尊重的。我相信《刑法典》對他們的這個空間當然是有一定的上限下限給他們的。而有些地方還是要問一問那些心理學家或者醫生,很多是要視乎個別情況而論的。而法官就利用這些問題將它的上下限去判的。對於教唆這個問題,對那些年輕人,例如容永恩議員亦都講過了,引誘也好,教唆未成年少女或者少男,我們的法官都會加重刑罰的。我相信我們的法官是不會蠢到這個地步的。但是有一件事,在這一個澳門的《刑法典》,我本人認同一件事,如果只是為了青少年我就去加重罰青少年,教唆的就加重罰教唆青少年,其實這些已經是有了的,我相信。但是有一個問題,我們作為一個立法議員而又不尊重法律界的人士,我相信要去教我們的法官做事,我們這個制度我都覺得有一點問題。但是其實澳門為甚麼很多人說亂世出重典呢?當然了,有些刑罰真的是要加重的。我感覺有很多“標參”那類刑罰輕得不得了,哪又用不用又在這�堨[重呢,又找一個課題?我覺得一件事,我今日一定棄權,因為本人認為《刑法典》的罰則還是太輕了。只是教唆青少年,近期談論青少年你就要在�堶悼[一條題目:請你判重一點,但亦沒有一個上下限給他們。雖然有上下限但又沒有一個準則給法官。那我就覺得整個澳門的《刑法典》的罰則已經是太輕了,是不是?哪是不是上一次警察說加人工要加多少而其他警察又不用加呢?老實講,我發覺是澳門的《刑法典》有問題,是刑罰有問題了。現在就是把《刑法典》弄幾條出來搞。那就要問一問法律界。哪你有沒有問過法律界呢?有沒有諮詢過這回事呢?我不是法律界。哪會不會影響其他譬如林綺濤主席那樣,搞得第一組第二組第三組那樣?我也不是很明白是第幾組。是不是?所以,我覺得,我今日如果又要將修訂澳門《刑法典》的法律倒過來,防止利用不可歸責人士的犯罪的法案跑出來,一會兒又調來調去,我就真的是不是很明白我今日坐在這�堥s竟在做些甚麼,主席?多謝。
主席:梁慶庭議員。
梁慶庭:多謝我們同事的意見。
當然,我有不同的看法。《刑法典》是很大部的,整體性要全部統統都要去處理它當然是最好的,但是似乎如果說統統都說要處理而全部都不處理的話,很多的事情都不解決。所以,作為法律是應該回應社會本身的那個實際變化了的狀況。經過了......其實這件事在議會討論了一個時間了,公眾亦都很關心,希望在這方面是有所回應。這樣,這份法案的草擬亦都得到了立法會輔助部門的同事,一些法律專家他本身的協助。當然了,就由於它那個,譬如法官怎樣去判,我不想提及到這個問題。這個就有希望能夠在第六十八條這方面是增加了有一個普遍性的規則。因為原來在教唆一些未成年人犯罪那個處分�堶惇O有訂定的,這個一些這樣的色情物品那�堙A它是會加重一倍的。有些是加重......譬如是有組織犯罪那�堿O三分之一。原來一些的,譬如那個販毒這些的麻醉品這些,講明是上下限加重四分之一的。由於未有對普遍性加重的處罰,因此,我們提案議員希望能夠在《刑法典》的這一部份�堶惇O能夠作出這一些的處理。這個是我作為其中一位提案人作出的一些補充。亦都希望得到了我們同事的其他的一些意見。多謝。
主席:林綺濤議員請發言。
林綺濤:多謝主席。
我想說我不太肯定,其實,對這個法案我有許多疑問,意思是,我還不知道怎樣表決,這是一個令我非常頭痛的法案,雖然我覺得技術上是正確的,與之前的法案不同。我要提出些少需要關注的問題,或許我較喜歡增加第六十七條A的條文,而不是第六十八條A,不過,這並不是很重要的。
為甚麼我現在還有許多疑問呢?因為我明白通過這條法案,最主要是有一個很強烈的政治目的,由於這是立法會對青少年的工作方針所採取的一個立場。但是,通過這法案並不表示會對《刑法典》作出很大的改變,所以我不認為應對刑罰的下限增加三分之一,因為我覺得在澳門《刑法典》第六十五條,尤其是第二款都已作出了規定。事實上我相信法官在作出具體量刑時,一定會考慮一切有利或不利的情節,因而增加或減少刑罰的幅度,當然,進行邏輯性分析的工作是屬於法官的。
然而,通過該法案的好處是甚麼?好處在於可以清楚說明創設新的加重情節。我們大家都知道現在已有累犯的加重情節的規定,立法會要創設另一種加重情節。其實,我的意思是技術上這個法案沒有錯,但我認為沒有通過這法案的必要性,因為法官在衡量刑罰的幅度時都會考慮所有的方面,當然不會完全按照這法案的要求。
此外,我亦考慮過澳門《刑法典》有350條條文(這個法典的編纂工作是非常龐大,周錦輝議員亦提過),所有關於法典的修改工作,我寧可從整體上由頭至尾進行,即法典的使用必須經過一段時間的驗證後才進行修改。我的意見是任何修改都應經一個由法律專家及學者組成的委員會進行研究,謀求對整個法典做出整體的考慮,對所有值得關注的部份作出分析,以便避免出現任何邏輯性或連貫性的缺失。
許多熟悉我的議員都知道我並不是一成不變,或不思改變的人,我不認為澳門《刑法典》不可以作出改變,相反,肯定可以引進一些修改,但這些修改應該是一個整體性的修改。因此,我要提一提一些我曾經深思熟慮過,但令我感到疑惑和疑問的問題。當然,也可能會出現一些對社會產生嚴重後果的錯誤解決方法,而急需作出修改。無論如何,我都要多謝能向我們作出清楚解釋的議員。
多謝。
主席:周錦輝議員。
周錦輝:多謝主席。
我再補充幾句,希望大家不要說我浪費時間。最要緊的一件事,我相信大家,這個法案提出來的人是好心的,但是有一件事,我們大家都是關注近期青少年的問題。青少年有很多問題。在《刑法典》�堶惇O相對的有很多法例的判罪的。如果我沒有理解錯的話,黃顯輝所講的,教唆已經是主犯了。是不是?我沒有講錯。我相信大家都對法官是信任的。大家的要求,我相信今日在這個議會,法官�堶掖ㄦ|明白,法院�堶悸漱H都會明白我們大家的要求,他們亦都有他們自己的看法。對於只是為了青少年的問題,當然了,教唆是不好的事。但是教唆其實是未必能夠入罪的:沒有甚麼證據。但是如果被當作主犯來審,刑罰都已經是不輕的了。現在是不是加倍刑罰而主犯的刑罰就要加倍?如果是的話,《刑法典》�堶惇蛫麊漕銗L刑罰就要加倍了。這個是澳門整體的,是不是?所以我在這�奡N覺得有一點點 - 不是不支持,但是有一件事,我希望其他的議員是要看澳門整體的社會平衡的點來做些法案。多謝。
主席:梁慶庭議員。
梁慶庭:多謝我們的同事的意見。
現有刑法�堶掖W定了教唆犯是正犯,很清楚的了。但是現在那個加重不是針對着其他的事,而是說針對着當如果這些教唆犯是教唆一些,利用一些不可歸責者去犯罪。因為你可以教一些,即是可以教唆一些成年人去犯罪的,那個也是教唆犯,是間接正犯,但是如果你教唆一些未成年人或者是一些精神失常者,這種,這個法案本身作為一個單行的法案是作出一些這樣的新的規範。正如林綺濤議員所提及到的,這個是擺出了一個新的一個概念。但是在這一點�堶情A究竟是不是原來的刑法規定�堶惜w經能夠處理得到呢?當然,從另外一個角度說,法官會考慮到這個情節,但是確確實實,在這�堙A正如林綺濤議員很客觀地指出,確實,這樣會更加在整體上面的加重�堶惇O給出了一個新的概念,就是說當教唆犯是利用不可歸責者去犯罪的時間,我們在澳門的法律體系�堶惚靬�確地去有一個加重的情節。我想在這�堨蝟ㄕV各位同事交換一下意見。
主席:我想請問各位議員,就一般性對這個法律草案還有甚麼意見?如果沒有意見的話我們表決。對四位議員提出來的這個法律草案一般性的表決現在進行。
(表決進行中)
主席:表決完畢 - 通過。
吳國昌議員。
吳國昌:既然防止利用不可歸責人士犯罪的法案獲得通過,我決定撤回原本第三項議程的法案。
主席:吳國昌議員現在撤回他的那個法律草案,那我們今日的討論亦都結束了 - 今日的議程全部結束了。我現在宣佈散會。
主席曹其真:各位議員:
我們現在進入議程的第三項,亦即是細則性討論及表決《防止利用不可歸責人士犯罪》法案。
我想請委員會的主席可不可以對你們的委員會的工作作一個介紹?
吳榮恪:多謝主席。
我們第三常設委員會已經在第二一/二零零一號意見書將我們討論的結果全部在詳述�堶惜F。但是我還是趁這個機會向大會強調一兩點的問題。
在這個法案�堶情A那個提案人提到加進第六十八條a的時候,及我們在大會一般性通過的時候,精神是加重的。大會的精神是這樣的。但是當時,包括我們大會或者提案人也好,都提過是不是只是可以對那個最低限度加重,就沒有提到最高限度的加重。後來我們財政委員會通過與提案人開過一兩次會之後,大家都有一個共識。既然提案人的理由陳述講及那個問題,就是關於透過不可歸責人士犯罪這個這樣的情況更加嚴重,特別是不可以對那些不可歸責人士採取保護。所以,主要基於這樣的原因,有必要起到一個阻嚇作用,所以我們委員會,包括提案人各位大家都同意將那個加重申延到最高限度那�堙A這個是第一點。
第二點就是法案�堶悸熔臚誘Q八條a的第二款,原因就是基於不想將那個刑法的具體準則加以限制,所以,亦得到提案人的同意,我們就建議第六十八條a的第二款也予以刪除。至於第二條,對那個修改第五/九一/M號法令第十條的行文,假如我們是通過我們的常設委員會的建議的時候,就沒有甚麼必要保留第二條的規定,因為第一條即第六十八條a�堶悸瑣蓎囓]括了這個意思在內。第三個問題又想請大會考慮一下,因為那個名稱的問題。在意見書�堶惕畯抴N沒有明確寫出這個法案用甚麼名稱。當時,我們是一個遺漏也說不定,就在這些重新提出來是不是這樣的一個名稱是不可以改為“對利用不可歸責人士犯罪加重刑罰”,就不用“防止利用不可歸責人士犯罪”,因為這個不是防止的問題,這個是對利用不可歸責人士犯罪而加重刑罰的問題,所以要對稱這個法案。
我的介紹主要就是這樣,暫時是這麼多,如果各位有甚麼疑問的話可以隨便提出來。
多謝。
主席:很多謝吳榮恪議員的介紹。
我想請問各位議員,現在就是委員會有一個修正的提案,修正的提案就沒有了這個,而這個法律就變成了獨一條的,即是第一條就是保留它那個第一款,只是文字上面有少少的修改,而第二款就是取消的。這樣,我們現在討論第一條。現在第一條先要看委員會的修正案,因為它是正式作為一個提案的。
我想請問各位議員,對於第一條有沒有意見?現在的提案的第一條就是只有原來草案的第一條的第一款。文字上面是有一些修改的。如果各位議員都沒有意見的話,是不是說明我們可以投票?
我想請工作人員去請那些議員回來,好嗎?
吳榮恪:主席。
主席:請。
吳榮恪:主席。
主席:請,請講。
吳榮恪:我想補充少少,就是關於那個條文的編排的問題。雖然我們現在寫第六十八條a,事實上在委員會�堶惇O有不同的意見的。我看這個工作還是給編撰委員會去決定。
多謝。
主席:這�堥銋窵N是第一條�堶掩#n增加的條文,你至於說是......
吳榮恪:要放在第六十八條那�埵n還是第六十七條、第六十五條,我就建議交給編撰委員會去研究。
主席:是的,我明白你的意思。因為現在寫了第六十八條a了,若果它本身是在第六十八條的話,後面可能要變成第六十九、七十。因為你現在是加了在第六十八條的。
我想現在先就這個條文即第一條進行表決。請各位議員表決。
(表決進行中)
主席:表決完畢。好的,這一條通過。
現在就是對於委員會的建議,就是第二條刪除。即本來是有兩條的,第二條現在委員會的提案就是刪除的。我想請問各位議員,對於這個條文有沒有意見 - 對於這個刪除有沒有意見?
梁慶庭議員。
梁慶庭:多謝主席。
正如委員會的主席所提及到的,提案人是同意這項刪除的,因為在提案的時間考慮到有關的第五/九一/M號法令其中的規定,這方面的限度是四分之一,同現在一般性的規範是不相同的,所以修改了這方面的補充。如果是一般性 - 剛才已經細則性通過了,最高和最低限度都是增加三分之一的話,因此現在這個原文的第二條是不需要的,因此提案人在討論當中是表示同意的。
多謝。
主席:關於這一點在我們的委員會的意見書�堶掖ㄕ陷ㄗ鴘滿C這樣就想請問各位議員,對這個刪除的動議提案有沒有意見?若果沒有的話我們表決。請各位議員表決。
(表決進行中)
主席:表決完畢 - 通過。
現在我想請問吳榮恪議員,你對於這個題目是不是修改正式的提案?
吳榮恪:是的,主席。我建議就是用“對利用不可歸責人士犯罪加重刑罰”這個名字。
主席:現在吳榮恪議員就對這個題目作了一個動議,題目就是“對利用不可歸責人士犯罪加重刑罰”。是不是這樣?
我現在請問各位議員,有沒有意見?若果沒有的話我們......梁慶庭議員。
梁慶庭:或者我想同吳議員提出一個問題,因為在委員會的討論當中,我們留意到,似乎在技術上面提及到是用“不可歸責者”的。這個意見同政府的官員以及 - 我相信 - 同現在第三工作委員會的同事的討論的時間是不用“人士”的而是“不可歸責者”的這個講法的。至於前面那個,即是其他的內容我就沒有甚麼更加多的補充。所以那個提出是.......
主席:吳榮恪議員。
吳榮恪:沒錯,應該是用“者”才對。對不起,因為我遺漏了,這個應該是“不可歸責者”,是我們同意用的,是用“者”來代替“人士”這兩個字的。
多謝。
主席:即是現在這個動議就是“對利用不可歸責者犯罪加重刑罰”。這個題目是這樣的。
我想請問各位議員,有沒有意見呢?許輝年議員。
許輝年:多謝主席。
那個正式的名稱在編製的時間才弄一個合適的名稱,大致上是這樣的意思,反正都是有一個加重刑罰的意思。現在這樣可能別的議員沒有甚麼方法來說同意還是不同意。依照它的意思即是說表達了一個加重刑的方面,但是最後的寫法可能在編製的時間......不知吳議員同不同意這個看法。
主席:我想請問委員會主席,你是正式提出了這個動議的。
吳榮恪:好的,我同意許輝年議員的意思,就是最後那個決定就是讓編撰委員會去決定,因為技術上面他們比較清楚些。
主席:若果是這樣的話,即是吳榮恪議員現在撤回那個動議,但是大會有這個這樣的意見存在。對於原來草案的題目,大家都覺得,記得提案人本身都覺得應該可能有少少改變。那我們就不需要表決了,我就交給編撰委員會最後再根據大家發表的意見去作出最後的決定。
而這個法案只有一條。
唐志堅議員。
唐志堅:多謝主席。
經大會通過之後,這個法案只有一條,這一條好像還沒有款的。回過頭去看,過去我們法律通過的時候,如果不寫生效期一般是五日後生效的,但是這�埵蛘q特區成立之後,所有的法律的生效日期比以前是比較明確一些的。這�塈甯搢茯搘h,我不知提案者也好委員會也好,你是想它幾時生效的?我們過去的慣例是不寫的話就是五日後生效。我現在說不準是依據哪一條繼續執行。我的意思是不是......因為寫其實就沒有甚麼大問題的,亦都不是一個原則上的討論,但是從法律,我覺得,因為這件對於不可以歸責者的犯罪要加重刑罰。我建議是不是把它的生效日期寫上公佈後第二天就開始生效呢還是怎樣呢?不知你們有沒有考慮到這個問題?
多謝。
主席:我想請問提案人。
梁慶庭:多謝主席。
提案人本身原來的意思就是按照一般法律公佈之後一個規定的時間生效的。
主席:許輝年議員。
許輝年:我不知唐議員的顧慮是不是說意思是當我寫了個日期生效,是不是涉及到法律之前的行為呢?不知是不是一個這樣的顧慮呢?是不是這個顧慮?當不是一個這樣的顧慮,按照現時的法例,都是在頒佈後才執行的,除非是涉及到以前的行為的,否則的話就是五日後也不是很長的,而且讓人們有一個考慮 - 將來未犯罪的時間多作一些考慮而已。我想我不寫日期也不是甚麼很大的問題。我不知我了解的問題是不是這樣?
主席:唐志堅議員。
唐志堅:很多謝。
我的認為,那個刑罰,我還是建議考慮寫一個生效日期,這個是一件很嚴肅的事,不然的話,到時法院是要執行的。而你對於過去,當然,你不寫明白,照慣例,過去我們就是五天後生效的,但是這個慣例到現在引用到哪一條我還是模模糊糊,因為以前是這樣的,特區政府之後,特區成立之後是不是繼續呢?但是無論如何,我的意思,因為涉及到刑罰,我還是希望寫明白甚麼時候開始生效。因為這個不是一般的法律,是關係到人權的問題,自由的問題。所以我建議是不是考慮,如果容許我的話,你們不反對,一般現在都是可以第二天開始生效的,而且是涉及到這個法律公佈之後就可以開始第二天生效,就會比較清晰的,將來執行的司法機關亦都很清晰的:我是幾時開始執行這個加重罪。不知委員會有沒有反對的意見?
主席:我想這樣吧。我的看法是現在已經出了委員會的了,變成是大會的了。唐志堅議員你是可以作動議的,如果你覺得比較適合於頒佈第二日生效的話。
黃顯輝議員我不知你想講甚麼,好像想講話。
黃顯輝:作為這個法案的提案人,我就......我們起草這個提案當時是考慮到這個生效日期的,那樣,就在現行的制度,這個是很清楚是有所規定的,不單止在《民法典》的第四條第二款,就好清楚,就是這個是一個一般的制度或者叫做後補制度,就是當這個法律本身是沒有明確規定生效日期,就補充這個《民法典》的第四條第二款,而那條條文亦都採納在第三/一九九九號這個關於法律的這個公佈同格式這方面法律規定它是其中一部的回歸當日我們通過的一部必備法律,亦都是那個行文的規定同《民法典》的第四條第二款是完全一致的,就是在法律公佈之後的第六日就是開始生效。除非大會認為是有一個更加急切的立法政策的一個理由是將這個生效日期是縮短到是公佈之後翌日,或者將這個生效日期是多過公佈之後的第六日。但是正如剛才許議員提及到,在刑法上有一個很重要的原則,就是不能夠有追溯效力,就是一定是這個任何事實,如果是涉及到犯這個罪的話的加重一定是在法律生效之後才是受到加重。
我的發言完了。
主席:我的理解是唐議員也不是說要法律的追溯,不過,他剛才已經指出了這部法律,就是希望這個修改在頒佈的第二日開始生效,這樣就會好一些。這個是我的理解,就是唐議員好像沒有意思說會牽涉到追溯。不過,無論如何,唐議員你是可以 - 若果你覺得是需要的,是有這樣的必要的話 - 作動議的。他們提案人亦都解釋了。
委員會的主席請發言。
吳榮恪:多謝主席。
委員會之所以沒有寫清楚這個生效日期主要就是基於提案人的論點,所以沒有寫清楚。當然了,如果唐志堅議員認為有需要的話,我也是建議,正如主席所提議,你或者可以提一個動議出來的,讓大會去決定這件事。
多謝。
主席:我想請問唐議員你是不是作一個動議。
唐志堅:是。我很多謝,因為我首先要看提案人及委員會的意見,因為沒有甚麼原則性的衝突的,而事實上我是考慮到,作為一個刑罰的加重的一個法律條文,最好是寫明白幾時生效,因為這個是有利......而非原則性的問題,而是生效日期的問題。就鑑於這個法律因為是刑罰的問題。所以我正式作一個動議。
多謝。
主席:唐議員:
你現在是作一個動議,即是“在法律頒佈的第二日開始生效”。而你們提案人本身和委員會的提議都沒有說是甚麼時候生效的。也就是說現在唐議員作了一個正式的動議,就是在頒佈的第二日生效。
我想請問各位議員,可以對唐議員的動議發表意見,若果沒有的話,若果不發表意見的話,我們亦都可以拿他的動議來表決,因為這是一個正式的動議。
我想請問各位議員......梁慶庭議員你是不是想講話?
梁慶庭:多謝主席。
我相信我們的同事正在交換意見。我想沒有甚麼很原則性的分歧的,即是說究竟是不是需要在法案�堶掉g清楚。當然,我們的同事從法律上面已經作出了解釋了,而唐議員亦都從自己的角度提出了覺得這樣好些。而究竟從法案的一般的書寫或者是頒佈的方式上面採取一些甚麼方式呢,我不知我們的輔助部門的同事可不可以作出幫助?因為還有一個看法就是如果能夠法案�堶悼i以規定的,就是說公佈後翌日生效,完全可以。這個是我們立法會那個全體大會的權利。但是提案的成員很清楚,就是我們沒有考慮,我們只是按照一般性那樣去處理。而假如真的是去到第二日就生效。我個人來講我是不反對的。但是就在討論當中或者是需要多一些資料,如果涉及到刑法,它的追溯應該是很清晰的,不會產生那個疑問的。而我們的同事就問到“K仔”那個法律的時間我們是採取一個甚麼樣的方式呢?但是我一下子我都不記得了,雖然是剛剛才通過的,但是那個是採取一個甚麼的方式,不過可不可以給一些幫助?
主席:不是。我想這個問題其實就不是一個技術性的問題。所以,我想,你問一問我們輔助部門的法律顧問,他也只可以給一些技術方面的意見而已,至於你幾時生效,因為兩個都是合法的。因為你說不寫也是合法的,因為我們《民法典》已經規定了是六日之後,而現在唐志堅議員提出來的亦都是合法的。因為我們立法的時候是可以訂明你頒佈之後即時生效或者頒佈之後第二日生效。所以,我想,若果你問我們的法律顧問,他是能夠給你技術性的意見,即是你兩個都沒有錯,那就讓議員你們自己來決定吧。至於梁慶庭議員現在想要的“K仔”那個法律,這個我們是可以查一查,我也不記得了。關於“K仔”那個法律,我們是可以查一查的,因為都是剛剛通過的。不知道有哪位議員記得呢?我也不記得它的最後生效日子。可不可以現在即刻問一問?因為我們是上一次通過的,但是還是不記得了。不過,這樣吧,梁議員,我不知你同不同意,因為你問法律顧問的意見的話,兩個都是合法的,技術性方面他們不會給你甚麼意見建議你應該採取哪一個。
梁慶庭:多謝主席。
我想希望法律顧問在這個方面提供在“K仔”方面那些資料而已,就不是......
主席:“K仔”方面我們即刻可以查一查。
梁慶庭:因為我們在討論當中如果是涉及到刑事那個方面,如果是......是不是真的是要通常會寫明的或者是根本不寫就已經按照一般的規則去處理的話,我們希望能夠較為吻合,較為一致性而已。
主席:我們現在已經在查剛才“K仔”了,是不久前才通過的。
(有關人員在翻查紀錄)
主席:各位議員:
“K仔”就是公佈日的第二日生效的。我們剛剛查到了,我們上一次通過是這樣的:頒佈日的第二日生效。
我想請問各位議員,你們就唐志堅議員的動議我們可不可以來作一個表決,因為這個是由大會自己來決定的?請各位議員表決。就是就唐志堅議員的動議,即是在頒佈日的第二日生效,即是同原來提案人的有一點點不同 - 提案人乾脆沒有提到何時生效的。請各位議員表決。
(表決進行中)
主席:表決完畢 - 通過。
那今日的議程就到此為止了。現在宣佈散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