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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為達致澳門地區法律體制的本地化及立法加以配合的綱領性目標,本地區行政當局透過總督的第121/GM/97號批示,命令組成一個專門草擬現行《民法典》本地化草案的架構。
我等以負責準備草案最後文本工作的統籌人員名義,透過負責跟進各大法典的本地化工作的專責委員會向澳門立法會提交即將展開工作的初步計劃。
我們認為應先劃定此項工作的準則及界線。并按照此基礎定出草擬未來法典的標的或工作方針。
嘗試界定工作範圍之前,首先應明確一點,修訂此法典的任務純粹是對本地區現行《民法典》予以革新,并非重新制定一部新法典。換句話說,是將已有的原始材料進行加工,再製成未來的澳門法典。此外,由於即將修改的體制本身已可以良好運轉,故目的不在於重新組織,只是進行改造,或將現有的成果略作修飾而已。
我們認為這次界定工作是完全可以理解和接受的,因為各種有助於配合法典革新工作的因素,以及革新工作所要求達致的目標,均需要一個審慎的工作方式,因此:
—— 一方面須注意法典的篇幅,約有2,300條;
—— 其次是受到草擬工作時間迫切的限制,須在本年底前遞交最後文本的葡文本。而對此期限亦可以理解,因為法典修改後必須經過複雜的翻譯程序,以及由草案至最後通過所經歷的立法程序;
—— 除了這些環境上的因素,還有其它關鍵性因素,就是我們現時所面對的法典,是本地區的現行法典,所提供的解決辦法是極之嚴謹及技術性,而這些解決辦法毋須經過大修改1便足以對所規範的事宜作出妥善及公正的回應。
—— 最後,我們認為應保留法典的獨特性。這樣做并非因循守舊,因為變動太大會導致法典適用後所取得經驗的丟失,而這些經驗對於保留法律制度純淨的特性有決定性意義。尤其是當將來有法律工作者因要作出實質性修改而要求一個能形成一個完整體制及在面對實際情況時備有深化改革此體制的一套法理學及學說體系的經驗貯存庫,就法律對日常個案適用這種棘手但有決定性意義的任務作指引時,這一點便顯得格外重要。
劃定工作界線及確立草案處理的問題是關於現行法典後,接下來便應該明確我們所建議開展的工作。
II - 民法典修正草案之目的:
在所作系統分類範圍內,可把有關目標從三項工作加以實現:
I - 狹義的本地化:
狹義的本地化,其目的最終是為了完成將民法典的條文配合澳門目前和九九年後的法律——政治環境的工作。
欲達至此目的,首先須從現行民法典的條文�茪漶A把一切直接及間接與葡國實況有關的部分抽離,并以其他適合澳門環境,即適合法典的適用範圍的條文取代。但為使該項本地化工作得以適當地實踐,還須更改法典原來的——也是目前的——觀點,即把原來是為了適用於整個國家地域而構思的法典,改為一項完全是區域性的法典,即一項在一個擁有不同民法的較廣闊的國家地域內的區域性法律2。
II 法典的重新編纂:
接�荂A須進行一項法典的重新編纂工作,即把由本身管理機關所制訂、并涉及民法典載有的事項的部分單行民事法例重新編入法典內。事緣這些更改民法典制度的工作,很多均沒有明確取代或修改法典的規定,反而以獨立法規使法例淵源增多及分散。這些例子有:有關承諾合同的八月十五日第20/88/M號法令;有關簡化法律行為的十二月三十一日第82/90/M號法令;有關法定利率、高利貸、複利及貸款的七月六日第4/92/M號法律。
法典編纂的其中一個目的,便是要針對法例的擴散,因這通常會引致一連串不可忽視的損害:法律工作者及其對象在查閱資訊時遇見的困難,尤其是當單行規則面對整體法例時有時會出現嚴重不協調。總而言之,這些都是針對法例擴散并要求把此等法規納回母法中的原因。
然而,這并不意味甚至不一定主張一些較重要如都市不動產租賃或分層所有權等事宜須併回法典。為達至法典重新編纂之目的,特別須考慮將那些認為適當的簡短法例、單行規定、個別的立法工作等,有條理地重新引入法典內。
III-法例的配合及更新工作
接�茩n做的工作,便是把現行法典所載的方案深入分析,俾能把一些似乎已不適用的解決辦法更新。最終而言,是要把法典的方案進行重新評估,倘發現與環境不適應的部份而須對制度進行改革時便把那些解決辦法更新和現代化。
我們須有任何一項法典都是一座必然會改變的「建築物」(它并不是一本載有永恆真理的經書)的概念,因為它是一件與市民生活相配合的工具,當中永遠顧及所載條文是否與其適用的空間及時間配合、是否適合欲配合的實況。
倘一方面——一如之前所述——我們認為不應過分觸動現行法典的主要部分,因為這是不適宜及危險的,但另一方面,我們也認為不應有一種視法典為一座純粹備受供奉的「建築物」的意識。因此,須鼓起勇氣重新思考其內解決辦法,審慎地工作但毋須有不必要的敬畏心態。
為實現上述目的,我們可參考葡國現行民事法律制度方面的重要經驗。雖然葡國和澳門沿用同一個民法典,但實際上由於兩地各有獨立的法律制度,文本的演變也不盡相同。因此我們可在多個範疇內看到兩者不同步演變所引致的差異。把兩者的制度及其演變方向作比較,必然是一件有利的工作工具,從而找出一些在澳門法律中可演變的部分。
然而儘管這是有利的分析範圍,但我們毋須局限於葡國的經驗或將之抄襲。須意識到這是一項為澳門而設的法典,是一項新法典,因此法律的改革也應著眼於每一方,接納適合的部分并在有需要時將有關部分作出改動3。
III——方式
在未刊明對改革法典的回應可能純屬臨時性質的修改前,適宜澄清將用作引介草案基礎的方式。
簡單來說,基於所述有需要加快立法程序的原因,我們被要求按照現行法典的系統性,即分為各編別(第一編——總則;第二編——債法;第三編——物權;第四編——親屬法;第五編——繼承法)以獨立部分引介。
若法典每一編被認為有充分獨立性而採取此一方式,而在目前情況視為屬最恰當,那麼適宜緊記各編的獨立并非絕對,而法典不能以絕對獨立分隔的併合而理解,相反地須以各方面有其關連作考慮。
所以即使依所述方式,各部分的草案必然是從臨時或非完全封閉的角度去看待。亦即各編自然由於將來所引入的調整而有修改,而有關結果未必在事前可以顯示。
其次,就有關親屬法和繼承法兩編將會在使用這方式時有例外,因為兩者間彼此纏結而息息相關,促使作出研究且一併提出。
IV. 發表的重點:事先計劃
最後,我們欲列出認為可以預期適宜作出研究和將來可能作出主動的若干點。然而需要重複這一方面的意向是仍以臨時性質和非完全終結方式進行研究。
把法典分編的方式,在如此緊促時間內,自然把修訂法典的努力集中於總則方面,即第一編,從而對組成法典的其他各編的分析,處於起步階段。
還須指出草案有其他實體參與研究,自然收到集思廣益的效果,令草案更趨完善。所以這�媊蘊z的構思只屬起草人和參與工作者所作研究而非確定性的結果。
隨之列明的問題只是修訂工作初步階段的成果。
第一卷——總則:主要修改
法之淵源
- 撤消作為法之淵源的判例
國際私法
- 修改人員章程規則
- 修改民法典現在的構思——希望將法典原本適用於整個葡國國土的範圍改為屬地區性質。
人格權
- 人格保護之民事制度有一些發展。
失蹤
- 失蹤制度現時的三個階段可能減為兩個——保佐和推定死亡,以取代現時的臨時保佐、確定保佐和推定死亡。
- 可能將推定死亡的普通期間由現時的十年減至七年或八年。
- 可能將保佐制度的實施基礎擴大至民法典內現有的遺漏情況,尤其是當一個人因病而無能力管理其財產——例如斷定為昏迷狀態——這個人是不可能將其權力轉與第三者。
禁治產
解釋根據執行親權規則將監督權由生父母雙方負責的可能。
法人
- 修改單行法規有關簡化法人的組織方式,該等法人由第82/90/M號法令(社團及財團)規定。
- 增加以掛號和有回條的召集書來召集大會的方式——文件的收發。
- 擴大在消滅財團方式上法院監督之基礎。
法律行為的瑕疵——考慮到
- 隱藏法律行為方式的問題
- 有關意思表示之錯誤和動機錯誤——考慮的前提
- 暴利行為——與本地區刑法典的表述接近。
無效的法律制度
- 保護第三者避免受無效的影響——正考慮——第二四三條和二九一條時效之消滅。
時效
- 時效之普通期間:可以降至十五年
修改中止進行情況包含的概念;由期限的中止制度代替之。
- ·對於未成年人之時效——考慮取消中止進行情況,至於期限中止,只是當未成年人沒有法律代理人時,才選擇採用之。
- ·可能確定法院單獨通知的效力——讓時效期間不在通知後兩個月內完成。
保護措施——緊急避險
緊急避險和不法性之阻卻的表述接近刑法典的形式。
受害人之同意——14歲和表示同意時具有評價同意之意義及其所及範圍之必要辨別能力者。
書證
修改私人公證員制度的書證。
第二卷——債法
- 重新衡量都市性不動產租賃制度與農用不動產租賃制度之間的限制 ——現行兩種制度的租賃適用範圍處於何種程度;
- 重新考慮承諾合同制度:不妨礙立法會認為更適當的做法是遵照八月十五日第20/88/M號法律,按邏輯次序將一個完整的承諾合約規範再引入民法典;
- 應隨�茤蚇捰X同在形式簡化方面的發展,作出配合公約制度的修改;
- 結束牲畜分益制度;
- 考慮引入一些葡萄牙在債法方面的單行法例所取得的進展;
第三卷——物權
- 刪除第一千三百七十六條及隨後各條有關分割及合併農用房地產的內容;
- 水域制度的修改——涉及水役權;
- 如果符合下列兩個條件就可能對永佃權制度(被葡萄牙第195-A/76號有關農用房地產的法令及第233/76號有關都市性房地產的法令廢止)予以消滅:當現行法例補充適用於有關長期租借批給以及以往的永佃權時;
- 擴大有關地底工程的地上權;考慮限制有關工程面積的地上權,但有關樹木及植物的面積除外;
第四卷及第五卷——重新衡量親屬法及繼承法
- 衡量對天主教婚姻方式產生的效力;
- 可能對婚姻前的程序進行刪除;
- 衡量在面對財貨自由流通利益時親屬利益之間現有的平衡點是否適當——財產候補制度及共有財產處分制度;
- 分析親屬的角色及配偶的繼承權;
- 收養制度——考慮對此制度進行一些修改;
- 考慮對行使婚外親權的規則進行修改;
- 考慮簡化簽署婚前協定時有關選擇財產制度的手續;
- 考慮婚姻的財產制度不可變更性的問題;
- 事實婚的地位;
- 衡量將歸扣制度伸延至配偶(如預期般維持其作為合法繼承人的角色)。
在一九九七年施政方針立法事務領域內,就有關大法典和澳門司法體系的其他基本法規方面,將致力於與立法會配合,使該等法規能夠在本年內通過。
根據立法會主席團與司法政務司所交換的意見,傾向設立一個架構,以便起草民法典、民事訴訟法典及商法典的草案。但對此等法規應具備何種法例方式仍未有決定。
由於立法會有意願跟進和參與有關立法程序的所有階段,從而對將來所 採取的解決辦法肩負更大的責任;
鑑於所處理的不單純涉及技術/法律層面的事項,也包含與本地區社會、經濟及文化有關的各方面事項;
因此,按立法會章程第四十二條規定,建議設立一個由九名議員組成的臨時委員會,以便與執行權配合,跟進和參與制訂有關民法典、民事訴訟法典和商法典的草案。
一九九七年一月二十九日於澳門
議員:劉焯華、華年達、歐安利、羅立文
主席林綺濤:現在我們可以進入議程的第二點,就是審議設立臨時委員會的建議,它由劉焯華、華年達、歐安利及羅立文議員提出,目的是立法會有需要跟進和積極參與,與執行權配合去制定《民法典》、《民事訴訟法典》及《商法典》草案。我想知會全體會議,在這立法屆開始不久,立法會的執行委員會曾與執行權接觸,就制定和通過這三大法典的程序交換意見和討論工作的方式。
我覺得似乎議員間已有一個相當廣泛的共識,就是成立一個臨時委員會,以創設條件取得更好的成果。各位議員已收到這四位議員提出的建議文本,這個建議我交由大家討論,但是有一點要保留,因為他們是很有經驗的議員,他們要求設立一個由十名議員組成的臨時委員會,但是,大家知道最多只可以有九位成員,當然,不是他們的錯漏,他們的意思只是,既然有這麼多工作,或者當有些議員缺席時,希望有一些候補的議員在委員會工作,主要是這個意思,不是出錯,意思是選出十位成員。如果全體會議同意這建議的話,就成立一個臨時委員會,選出十位成員,當有一、兩位缺席時可補上。正如我們的習慣,委員會的會議永遠都是公開的,所有議員都可以參與和給予貢獻,這個是我們幾位議員的意思。
我們審議這個建議,我想問有沒有提案人想補充,如果想的話,請講。第三十一條,讓我看看,是沒有問題,選十個成員都沒有問題,因為第十位是候補,當然是根據情況而定。我聽到有些意見是十個,有些是九個,當然由提案人自己決定,是否十個?副主席建議休會以便決定,但我要求首先表決設立臨時委員會,之後,才看成員的數目,接�荋ㄔX侯選名單。副主席建議休會,我要求各位議員對臨時委員會的設立、成員數目以及名單進行討論,使我們不會有過多的休會,我們休會十分鐘以決定這三個事項,休會十分鐘。
(休會)
主席:會議再次開始,請羅立文議員發言,因為他有一個具體的建議向各位議員引介。
羅立文:在休會時我跟同事和提案人談過,我們覺得委員會的成員最好由九人組成,因此,我建議由下列的人士組成:趙河暢、華年達、戴明揚、劉焯華、歐安利、梁慶庭、艾維斯、唐志堅、吳榮恪。這是我建議的委員會的組成名單,多謝!
主席:我不知道各位議員能否記下這些名字,這個建議是:為了成立一個臨時委員會,能夠跟進及參與制定民法典、民訴法典草案,委員會的組成人士有:趙河暢、華年達、戴明揚、劉焯華、歐安利、梁慶庭、艾維斯、唐志堅、吳榮恪。這是他的建議,周錦輝議員請講。
周錦輝:多謝主席!各位同事、羅立文同事:
我想請教一件事,這個委員會的產生辦法與及你剛才提出的九個名字,是用甚麼作依據?有沒有諮詢過其他同事?他們有甚麼代表性?以及有何廣泛和充分理由是這九位?請你回答我。
主席:羅立文議員請講。
羅立文:主席、議員:
這只是我個人的建議,交由大家討論,所以歡迎任何修改的建議提出。
周錦輝:主席。
主席:周錦輝議員請講。
周錦輝:我認為這個委員會是非常重要的,我希望能多些諮詢其他議員,有哪一位有興趣參與,不單只點名舉手,因為這個代表性是很重要的,必須要廣泛及有充分的理由,所以我希望各位慎重。
主席:既然有不同的意見出現,或者首先表決成立臨時委員會這個動議,由九個成員組成的一個臨時委員會,之後,才選出委員會的成員。如果大家認為這樣做是好的話,就進行表決,首先表決動議的其中一部分,就是成立一個臨時委員會去跟進制定三個大法典的草案,由九名議員組成。現在表決,同意這動議的議員請舉手,多謝!一致通過。
會成立一個臨時委員會,由九名成員組成,哪一位會成為這個委員會的成員?現在有羅立文提出的一個建議,我相信他聽取了一些同事的意見後才提出。
華年達:主席,或者我作一個建議……
主席:華年達議員請講。
華年達:為了解決這問題,我作一個建議,就是派一些載有所有議員名字的選票,然後投票,看誰獲票最多,如果不同意羅立文的名單可以提出別的,我相信這是最好的解決方法。
主席:大家如果同意的話,我相信似乎這是最快捷的方法,有一個名單是載有所有議員的名字,獲票最多的九位,將會成為委員會的成員。周錦輝議員請講。
周錦輝:多謝主席!我想再補充主席所講的說話,剛才主席說羅立文議員已諮詢過其他議員,但沒有諮詢我,我想澄清這一點,希望他能夠尊重我們。如果諮詢,便諮詢各位議員,不要只諮詢部分議員,雖然這是以投票方式選出,但是希望他尊重其他議員,能夠向各位議員提出諮詢。多謝!
主席:周錦輝議員,我只想澄清我所講的,我覺得他已聽取一些議員的意見,我沒有說他聽取所有議員的意見,所以我要澄清,我沒有說羅立文議員已經諮詢所有議員的意見,只聽取了一些人的意見。但似乎最有效、最快捷的方法就是先提出一個名單,現在有一個羅立文議員提出的建議,如果大家接納的,可以採用他的建議,如果不同意的,可以選其他人士,現在要求秘書長預備這些選票,羅立文議員請講。
羅立文:我同意剛才華年達議員所講,選出委員會的成員的最好方式是如選舉常設委員會一樣。
主席:我們等待數分鐘,以便得到一些選票,而取得最多票數的九位議員可以成為委員會的成員,各位議員等待數分鐘,之後我們可以盡快繼續。
各位議員,通常立法會主席及副主席都不會參與委員會。現在已有二十張選票。
(歐安利議員及劉焯華議員到主席臺)
(進行投票,眾議員將選票放入投票箱,點票員打開選票及作出點算。)
主席:各位議員,現在公布表決的結果如下:
潘志輝五票:趙河暢十二票;周錦輝十票;馮志強一票;許世元二票;華年達十八票;歐若堅一票;戴明揚十六票;高開賢一票;關翠杏一票;劉焯華十七票;歐安利十七票;梁慶庭十一票;廖玉麟五票;吳國昌五票;羅立文三票;艾維斯十八票;曹其真六票;唐志堅十八票;吳榮恪十三票。
因此,臨時委員會的成員將會是:趙河暢、華年達、戴明揚、劉焯華、歐安利、梁慶庭、艾維斯、唐志堅、吳榮恪。
委員會的成員已選出,他們將會跟進幾部大法典,當然,我們亦會跟進這工作,希望它順利進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