憲法權利自由及保障事務委員會

第2/VI/98號意見書

 

事由:名為「政務司財產利益的聲明」的第一六/VI/九七號法律草案。

 

I

引言

1. 按立法會主席於一九九七年十月二十七日批示,上述法律草案交由憲法權利自由及保障事務委員會研究及制定意見書。

在同日期的批示中,關於「公職人員財產利益的聲明」的第一五/VI/九七號法律草案也交由本委員會研究及制定意見書。

2. 為�收膍s和制定上述兩個標的和精神相類似的草案,委員會曾召開多次會議,除研究條文外也深入探討所蘊含的問題以及其他相關而重要的問題。

在這分析和思考期間,委員會獲得了代表反貪污暨反政違法性高級專員公署的專員斐明達先生、其助理李年龍博士和何超明博士,以及協調員賈華安博士有建設性的合作。

還需指出對我們目前所研究事項有裨益的「公共行政機關的據位人、公務員及工作人員申報財產及收入」 的備忘錄,此備忘錄由反貪污公署編制,已按立法會主席於一九九七年十月三日的批示分送各議員

 

II

一般性

3. 委員會已採取如第一/VI/九八號意見書中所解釋的決定,以全面取代文本方式提交取代本草案及另一份(第一/VI/九八號)草案的替代條文。

4. 並基於節省程序及為使委員會的工作及更趨合理,第一/VI/九八號意見書及有關論據亦適用本草案,因此,須參閱該意見書。

 

III

結論

5. 委員會總結意見如下:

a)草案具備提交全體會議審議的要件;

b)然而,基於所陳述的理由,草案不應獲通過;

c)應行使立法會章程第一百三十一條所賦予的權能,且向全體會議建議以另一個文本全面取替該法律草案。有關取替文本附於第一/VI/九八號意見書,若然獲得通過,原來草案則毋須討論;及

d)應行使澳門組織章程第三十七條第二款規定的權能,并要求執行權及反貪污暨反行政違法性高級專員公署的代表列席會議。

一九九八年三月十三日於澳門。

委員會:華年達(主席)、周錦輝、許世元、歐若堅、劉焯華(秘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