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會根據澳門組織章程第三十條c項及第三十一條c項的規定,制訂在澳門地區具有法律效力的條文如下:
一﹒凡在法律許可地方以外以任何方式經營博彩或負責主持博彩,即使非經常性者,處最高三年徒刑或罰金。
二﹒非上款所指人士,倘從事任何與該經營有關活動者,則處最高一年徒刑或罰金。
凡被發現在法律許可地方以外進行博彩者,處一百八十日罰金。
凡被發現在不法賭博地方以及因在場,則處上條規定減半的處罰。
* 提案人:艾維斯、郭棟樑、劉焯華、彭彼得、羅立文議員。
倘有關違法行為人的供詞,足以確實揭發犯罪行為或其主要行為人的身份資料,則暫緩執行第一條第二款、第二條及第三條所規定的刑罰。
凡透過暴力、嚴重威脅或令他人無能力抵抗後,強迫他人賭博,或給予他賭博的資源,則處二至八年徒刑。
一﹒凡欺詐地經營或進行賭博,或透過錯誤、欺騙或使用其他任何設施以確保幸運者,處一至五年徒刑或罰金。
二﹒籌碼的塗改或偽造及其使用,均處以一至五年徒刑或罰金。
凡在法律許可的地方內違反賭博章程的規定經營博彩或其他類型的投注,特別是接受未經適當許可的投注者,處最高三年徒刑或罰金。
一﹒凡在法律許可地方內進行上條所指的賭博或投注,特別是向未經許可的人作出投注者,處最高六個月徒刑或罰金。
二﹒倘屬第四條規定的情節,則暫緩執行刑罰。
組織任何形式的未經適當許可的彩票或互相賭博,處最高三年徒刑或罰金。
出售未經適當許可的彩票、獎券或其他同類性質的抽獎券,處最高兩年徒刑或罰金。
凡以任何方式偽造或塗改彩票、獎券或同類性質的抽獎券,或將之出售或使用,處最高三年徒刑或罰金。
凡在商業場所、住所或其他場所以牟利目的經營「麻將」賭博者,處最高一年徒刑或罰金。
一﹒凡意圖為自己或他人獲得財產利益,向人提供款項或其他用於賭博的資源,處相當於高利貸罪的刑罰。
二﹒在賭場作出的高利貸或消費借貸,推定是為博彩提供。為�戌傢鰨臚O,所有特別用於經營博彩的附屬設施及其他從事藝術、文化、康樂、商業或與旅業相關的活動的鄰接設施,均視為賭場。
三﹒消費借貸借用人之行為不受處分。
倘向有關債務人索取或接受澳門刑法典第二百四十三條c項所規定的身份證明文件作為保證,以作出上條所指的犯罪,行為人被處二至八年徒刑。
因第十三條所規定的犯罪而被判罪者,處以禁止進入博彩場地的附加刑,為期二至十年。
本章所指違法行為,倘犯罪未遂,以可科處於既遂犯的刑罰處罰之。
違反本法律規定的犯罪,賭博的物品及用具予以扣押,且透過法院命令,由扣押實體將之銷毀並作出有關銷毀筆錄。
一﹒所有用於或來自賭博的金錢及有價值物品,均被扣押;倘為本法律所規定之犯罪則由法院宣告撥歸本地區。
二﹒因第四章所規定的犯罪所借得金錢或有價值物品,以及自願議定的利息,歸本地區所有。
凡被發現在公共街道進行賭博,即使不是博彩,但涉及到金錢或協定的相當有價值物品,處澳門幣三百元至一千元罰金,倘屬累犯則加倍,款項撥歸本地區。
任何形式的賭博,倘其噪音或因任何情況滋擾鄰居的安寧及休息,禁止在午夜後進行,違例者處澳門幣三百元至一千元罰金,倘屬累犯則加倍。
凡被發現在第十二條所指情況進行「麻將」賭博者,處澳門幣五百元至一萬元罰金。
倘第十三條所規定的罪行為博彩承批公司的僱員作出時,按照勞工法及其他適用規則,該等事實不受紀律程序處分。
博彩監察暨協調司應建議設立適當措施,以便限制或遏止任何方式的博彩、獎券、抽獎或同類性質的活動而其程度足以危害良好習慣者。
一﹒本法律所指違法行為的審判,由法院負責。
二﹒第六章所規定罰金由有權限的行政當局執行。
一﹒廢止八月二十七日第九/七七/M號法律。
二﹒對第九/七七/M號的準用視為對本法律的準用,而這些規定所指的罰金概撥歸本地區。
一九九六年 月 日通過。
立法會主席
一九九六年 月 日通過。
總督
1. 完成將選舉及選民登記制度配合由三月四日第一/九六/M號法律公布的十一月十四日澳門刑法典制定的法律刑事體系的立法程序以後,需要貫徹當時定出的,將所有單行的刑事法例配合該法規所制定的精神。
2. 在希望將適用於不法賭博及博彩貸款範圍方面的制裁配合新的法律刑法學說的同時,現時呈交的法律提案亦保留了上述的目的。
3. 不法賭博及在賭場的高利貸的法律管制載於八月二十七日第九/七七/M號法律。
3.1. 由於該法規嚴謹地制定違法行為的類型、責任的程度及刑罰的幅度,因此在當時公布的時候是重要的,此外還促使不法活動的參與者對有關的不法活動作出適時揭發。然而該法規已經生效近二十年,有需要作出調整。
3.2. 因此,除了在刑事政策方面作出協調外,尋求對第九/七七/M號法律的改革,亦為了反映當時制定的立法取向,特別在關於發出行政准照方面-該准照現時由獨立的、包括所有有關事宜的法規管制,因此免除了上述法律對於一般制度所載的程序的指示-及關於在最近公布的法規所使用的術語及方式方面。
4. 在立法配合方面,法律草案內最重要的修改體現在取消新刑法典已排除的對未遂犯/犯罪末遂的兩種說法以及重監禁和懲戒性監禁的區別;將以金額定出的刑法性質的罰金由以日數定出的罰款代替,但在屬於行政性質的刑罰中則維持以金額訂定;以及將徒刑和監禁合併的制度由選擇制度取代。
5. 現時繼續關注以有效方式預防及遏止不法賭博及與賭博有關的高利貸行為,透過制定相應的罪狀,管制與這些不法行為有關的、且在現行法律中沒有被考慮的情況。這些事宜載於下列法律草案的條文內:
a) 第五條標題為「脅迫作出賭博」,對強行透過威脅、暴力或欺詐作出賭博或為進行賭博而取得資源等的情況作出管制;
b) 第七條標題為「在許可地方內經營不法賭博」,規定和處分在法律許可的賭博場所內經營所謂「外圍投注」。這問題曾由執行權透過有關部門看到有關活動的增長而加以提出,該等活動是在博彩承批人的設施內進行,但并無在法律上獲許可的僱員參與;
c) 第八條標題為「在許可地方內進行不法賭博」,規定和處分在獲法律許可的賭博場所內進行「外圍投注」。
d) 第十七條標題為「賭博物品的扣押」,規定透過法院命令,將賭博的物品及用具扣押及銷毀;
6.至於在法律草案內抽象地規定的刑罰幅度,看到徒刑的上限普遍提高。
6.1. 事實上,博彩在本地區具有旅遊與發展經濟的功能,但亦需保證是在確保與博彩有關的行為的透明度和博彩者的安全和私隱的條件下進行,同時不忽略對博彩承批人、彩票及互相賭博的承批人的正當展望給予保障。
6.2. 基於此,希望預防和嚴厲遏止不法賭博,該等賭博由於逃避監察與賭博有關活動的有權限實體的博彩監察協調司的管制,助長了與賭博有關的最惡劣情
況,使博彩者在博彩時欠缺認真和公平上最低限度的保證,同時也令不受歡迎的高利貸活動肆無忌憚地滋長。
7. 調整了以金額訂定的罰款價值,在此特別指出對不法進行「麻將」的罰款所定價值相對增加,因認為它與進行不法賭博的各種情況有一定程度的相似,使到這項違法行為與法律草案內其他行政性質的違法行為有所區別。
8. 對於累犯的處罰,選擇了不訂定任何特別制度,因認為不存在對此事宜作不同處理的理由,倘出現此種情況,可引用刑法典第六十九條及第七十條所規定的一般制度。
9. 由於刑法典第一零一條規定與作出符合罪狀的不法事實有關的物件或權利,將喪失而歸本地區所有,提案人認為沒有理由像現行法律一樣把根據規範不法賭博的法律而扣押的物品撥歸澳門社工司所有,因此,建議施行撥歸本地區的一般制度。
9.1. 因此,所採用的原則為:如有價值物品為金錢時歸本地區所有; 倘為用於不法賭博的用具則被銷毀。
10. 建議作出細則性修改,如修改博彩監察暨協調司的名稱,對刑法典第二百四十三條所載的身份證明文件的定義的准用,毋須詳細列出該等文件,以及按照慣用的法律術語組成新的條文。
11. 透過本法律草案,又完成了多一項將單行刑事法例配合載於澳門刑法典制定的法律刑事學說的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