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96年12月17日全體會議摘錄

 

主席林綺濤:謝謝議員閣下。

我們可以進入議程的第二項了。

議程的第二項是討論「修改七月十五日第6/96/M號法律」的法律草案。這份法律訂定了妨礙公共衛生及經濟的規則。

這份草案是由艾維斯、歐安利議員聯署的。根據法律的規定,他們要求以緊急程序的方式來審議這個事項……。

對不起,我說錯了。這份法律提案是由經濟及財政委員會的潘志輝、吳榮恪、唐志堅、馮志強、戴明揚,廖玉麟議員聯名提交的。按照法律的規定,他們要求以緊急程序的方式立刻由全體會議審議這份草案。

在未進入表決之前,現在交由其中的任何一位提案人發言。

潘志輝議員請講吧。

潘志輝(經濟及財政委員會主席):我相信我們的立場在說明部分已經寫得很清楚了,因此我不會說得太長。我們最終的目的如下:

當我們在討論這份法律草案時,我們有一個意見,要求在此之前的「妨害經濟及公共衛生之違法行為之法律制度」及《刑法典》在生效時間上作出配合。《刑法典》�堛漲傢鰝k律已經通過了,它定了在九七年四月一日開始生效。委員會認為這樣是不合適的。同時,我們還考慮過以前的專責委員會所編撰的意見書。我們不能懷疑它將與《刑法典》一同生效,因為它是《刑法典》的補充法規。這樣做可以使這個法律有更大的效力。

如果我沒有搞錯的話,第四章規定是在一月一日生效的。我們在考慮過各種情況及有關的法規後,認為它應該與《刑法典》一同在四月一日生效。我們認為這樣做是對的,當然,我們也希望能聽取更多的意見。從立法者的角度而言,把這兩個法規定在同一時間生效是更加正確的。

謝謝。

主席:全體會議首先要考慮的是是否同意採取緊急程序處理這份法律草案。祇有在全體會議決定採取還是不採取緊急程序之後才能決定審議還是不審議這份法律草案。

我們現在要審議的第一個問題是採取不採取緊急程序去處理這份法律草案。

歐安利:主席閣下:……。

主席:歐安利請講吧。

歐安利:主席閣下、各位議員:

我祇想提出一些要求。根據章程的規定,我們是要表決的。全體會議也需要議決,看看是否同意採取緊急程序。如果同意了,這並不意味著完全同意法規的內容。這是兩件不同的事。

我祇是這樣澄清一下。

主席:是的,是這樣的。

我說過,首要的問題是我們同不同意採取緊急程序。如果全體會議認為不應該採取緊急程序的話,根據章程的規定,這份法律草案就交還有關的專責委員會;如果會體會議認為適宜採取緊急程序的話,有一點是要清楚的,現在離一月一日已經很近了。

我不想影響全體會議就有關的問題作出決定,因為全體會議的決定是至高無上的。

如果大家清楚這點的話,我相信可以進行表決了。

我們首先決定是否同意動議人的意見,將這份法律草案交給全體會議採取緊急程序立即處理。

同意的議員請舉手……謝謝;不同意的議員請舉手……:全體會議一致通過決定採取緊急程序。

我們現在就對這份草案作一般性的審議。

歐安利議員請就有關的草案發表意見吧。

歐安利:主席閣下、各位議員:

我想探討兩、三個問題。

第一個問題。這份法律草案與我們先前通過的法律有關,並將法律生效期定在九七年一月一日。當我們在委員會內討論這份法律草案的時候--執行權當時以歐明德政務司為代表—我們考慮過將法律的生效期定在九六年十月一日。在全體會議討論的那一天,我和專責委員會的同事獲得通知,最好將它的生效期推遲,即生效的日子不是九六年十月一日,而是改為九七年一月一日。使它能配合新的《刑法典》。委員會當時認為,決定這些法規必須在十月一日生效的做法是對的,因為這份法規的生效期比較長,使法律的對象對新的法律制度有更深入的認識。從技術嚴謹的角度來說,法規及法規的生效日期與新《刑法典》不存在因果關係。例如,「妨害經濟及公共衛生之違法行為之法律制度」所規定的處罰,已是針對不正常但不會危害生命的食物的細則性的處罰了。這是一種新的犯罪形式。這種新的犯罪形式,我們現在仍然有效的法律是五七年頒布的。我想請問一下,就我剛才所舉的例子而言,這個規則為甚麼要在新《刑法典》生效才能生效呢?我會對這個問題再作補充的。

現在的《刑法典》有處罰那些售賣對生命造成損害的食物的人的規定,這個規定一向都存在著。「妨害經濟及公共衛生之違法行為之法律制度」也沒有與新的《刑法典》一同生效。在日常生活中,新的《刑法典》可能會有某些協調,使從事法律工作的人容易掌握。

此外,違反貪污的制度是在《刑法典》生效之後才生效的。在這個制度中,有些刑罰的幅度在一、二、三、四年之間。事實上,它與《刑法典》確實會出現衝突,因為《刑法典》規定了輕、重罪是由兩年至三年不等,而有些刑罰規定在一至三年之間。這種情況是會出現的。所以,在這種情況下,我們就要採用第一類或者第二類程序處理。但它們實際上是不存在因果關係的。

我的同事潘志輝議員對報告書也解釋得很清楚了。他提出的意見是最好將這兩個法規放在同一日生效。我也要求大家關注這一點:這樣做可以加強它的效力,但不意味著這是一個必要的條件。

我剛才也講過了,加強的意思是規範處罰。如果現在沒有《刑法典》的話,它就不能得到即時的處理。但這不是一定要有的條件,也不是規定要有的因素。一個刑法典的生效不是另一個法規生效的必要因素。

另外,我還要說,這�埵釣ЁW則對澳門是非常有用的。正如報告書內講過的那樣,委員會及各位議員在這個法規被編製時都有參與其中的工作,也很小心地要將其中的解決方法配合現實。為甚麼呢?因為這個法規在五七年已經開始生效了,當時考慮的葡國海外行省,祇是指非洲行省,並不是指澳門。上次作出修改時是七三年。因此,這個法規已經非常落伍了,也沒法配合澳門社會及經濟的現實情況。可以肯定地說,葡國現行的針對這個問題的法規仍然實施這類處罰,當然,它會考慮人道的因素。葡國實施的同類法規是不會剝奪人的自由的,除非他是積犯。在澳門,我們的很多同事,例如梁慶庭議員,很多年來都在討論這方面的法規,用以針對街上賣食物的流動小販。市政廳和衛生司的稽查發覺這些小販所賣的食物很多都是不能吃的。抓到這類小販後,法官發覺不能把對這些人的監禁以罰款來代替。這是很滑稽的,結果法官要對他判以四至五日的實際監禁。有些個案中,犯人提出上訴,要求先釋放他,等他改天再回來服刑。現實情況就是這樣的。因此,我們要悉心處理,制定符合澳門社會及經濟現實的解決方法,在得到共識的情況下讓立法會和執行權都可以接受。

對這個法規,我不想講得太過詳盡了。我想強調的是第二方面,它在防止及打擊這類危害經濟的罪行的效力上是非常重要的。我們要保護消費者的權益。

我還要大家考慮附加刑。傳統是採用罰金的方式的,但這�堳h加大了(或者葡國也是這樣做的)附加刑的範圍,在某些情況下可以實施這類附加刑,因為我們考慮的是如何防止產生這類罪案。處罰辦法之一就是將這個場所暫時封閉,但現行的制度沒有考慮到這個辦法。第二個措施是立即將他交由司法官作強制性的判決,這就是第十八條所規定的。它的目的是將這類危險的情況即時中止以挽回合理性。這就是我們稱為防範性的措施。現在,從法律角度而言,這是現在所沒有的。

主席閣下、各位議員:

我相信我們討論的是公眾的利益問題,目的是為了保護消費者的權益及保護犯人的利益。當這份意見書在上一屆進行表決時,要求加強及採取更有效的措施,使它能配合新的《刑法典》生效,但我們必須考慮到,嚴格地說,它們兩者之間是不存在因果關係的,否則,《刑法典》就不會生效。這樣的話,我們就會利用法律生效期的機會使法律的對象能認識這個新的法律制度。我們可以將法律的生效期定在兩三個月之後,而兩、三年就太寬了。因此,我們考慮之後,認為在定出生效期時應該考慮《刑法典》在何時生效。我向大家提一個建議,我們是否應該接受這個法律提案的解決方法而將所有的這些規則安排在九七年四月一日生效呢?實際上,這就意味著在九七年四月一日之前將繼續使用五七年生效的,在七三年修改過的那份法規。執行權與立法會是否都認為這個法規需要修改呢?要求它在九七年四月一日生效以配合《刑法典》的生效,不存在這種嚴謹的配合。因此,我認為,有一些規則,特別在總則上,容許法官實施合適的處罰。如果要求純粹程序上的規則,那已經明明白白地登載在第四章�堣F。所有實在的法規的生效期必須在現行法律規定的時間上,即在九七年的一月一日。這個生效期其實已經遲了。正如這份法規內所說的那樣,不代表以後不會對它進行修改。我剛才講過了,這個法規是為了維護消費者利益的,因此,它不能受九七年才生效的法規的約束。

主席:謝謝歐安利議員。

我覺得你向全體會議提出了一些相當適當的問題,值得我們深入思考。

第六/九六/M號法律這份法律,第五屆立法會的經濟及財政委員會的成員肯定記得所開展過的詳盡的工作。在執行權的協助下,當時曾深入整理過這份法律提案。經濟及財政委員會當時是由歐安利議員領導的,它進行的工作相當廣泛,也值得大家讚揚。

剛才講了,這個法律提案是在考慮過澳門的特定情況後,為了使有關制度現代化及配合現實狀況制定的。我們還要看一看它怎樣執行及在實施時會有甚麼回響。事實上,當時的經濟及財政委員會和立法會也做了很多工作。這個法律有四十八條條文,剛才歐安利議員所提出的與《刑法典》有關的問題都載於第四章內。它們是值得大家考慮的,它們包括第三十六條至第四十一條的條文。歐安利議員剛才所提的問題,具體地說,就是應不應該讓法律生效,除了第四章,因為第四章是關於刑事程序的一些規定。這是一個很具體的問題。

如果沒有別的議員要作一般性發言的話,我建議我們首先一般性地表決這份法律草案。

梁慶庭議員請講吧。

梁慶庭:謝謝主席。

我對某些方面不大熟悉,所以想問清楚。《刑法典》規定在四月一日生效,在四月一日之前,當然是按照舊的《刑法典》行事。我們已經通過了「妨害經濟及公共衛生之違法行為之法律制度」,通過時將它定在九七年一月一日生效。這也是自然的事,如果對程序不作改動,在有訴訟時,當然是要到了四月一日之後才按照新的辦法處理。我不明白,因為我不覺得這種改動�堶惘釣ヲし繴N思。四月一日之前理所當然按照舊的規定辦事,按照舊的訴訟程序處理事情,四月一日之後才使用新的規定,這是沒有甚麼分別的。因為現在採用的是緊急程序,也沒有詳細一點的委員會的意見。所以,在表決之前,我希望得到更詳細的解釋,讓我能夠清晰一點,因為我對這一點不大理解。

謝謝。

主席:歐安利議員請發言。

歐安利:謝謝主席。

議員先生:

一個新的法規祇要到了規定的那一天就能生效。問題不是這麼簡單的,而是和它的實質有關。新制度規定了一些新的處罰,而這些新的處罰,目前沿用的五七年生效的法規是沒有規定的。一如我剛才所解釋的那樣,法規是要回應澳門的實況的。五七年生效的那份法律起碼沒有說要維護這些消費者的利益,例如對非法屠宰牛羊的處罰就和現在不同。

我們把上屆立法會通過的那個法例的生效時間押後,後果之一就是九七年一月一日至三月三十日可能發生法律上不能處罰的犯反規定的行為。現在說的是實質的問題,即我們是否需要在法律上規範這些行為。我們應不應該判做出這些行為的人有罪呢?我們在表決有關的法規時要明白,按照澳門的實況,五七年未有規定而在七三年作出修改的這類新的行為,是應該受到處罰的。所以,如果我們將所有的事項留待九七年四月一日才處理的話,那在這段時間出現的這類行為是可以妨害公眾的健康的。

其次,你可否讓被判監禁的人以罰款來代替呢?現在的制度是不允許這樣做的,不容許以罰金來代替徒刑。有些人可以得到緩刑。偷錢的人為甚麼不可以緩刑呢?為甚麼呢?五七年的法規所面對的實況和現在是完全不同了。所以,從刑事政策的角度來看,澳門雖然對某些行為不加以處罰,卻定出了不容許以罰金代替徒刑的如此嚴謹的法規。如果你認為五七年的法律是正確的話,那沒有問題,它可以使用到九九年。

主席:我想現在一般性地表決這個法規,我們將討論留待細則性逐一審議時再進行吧。

潘志輝議員議講。

潘志輝:一方面,我們認為有更有效地執行這個法規的需要,一如委員會的意見那樣。我不想就法律問題發表甚麼意見,因為我不是屬於這個範疇的人。我祇懂得財政,我最害怕法律這個範疇了。無論如何,我們盡量研究研究吧。我當然是尊重各位同事的。

例如有人賣一些壞的音響(……)有法規規定這類人是可以得到緩刑的。我相信是可以的。我們不要陷入爭論的泥潭了。我們應該進行表決了。第一條第二款說某人在某種情況下《刑事訴訟法典》會給予甚麼懲罰。立法者的構思是指現在的《刑事訴訟法典》還是指明年四月一日才生效的《刑事訴訟法典》呢?我們委員會得到負責部門顧問提供的意見:現在到九七年四月一日的三個月中,不會有人犯這類輕微的違法的事的。在這個法律中,兩個解決辦法都是可行的。我們附和上一個專責委員會的意見。我沒有時間重聽有關的會議紀錄。我記得這兩者是有關係的,即這個法規和《刑事訴訟法典》是一齊生效的。當然,如果全體會議認為有另外的解決辦法,那是沒有問題的。

主席:謝謝。

我們現在對修改第六/九六/M號法律的草案進行一般性的表決。進行一般性的表決。

同意的議員請舉手……謝謝;反對的議員請舉手……;三票棄權:草案獲得大多數票通過。

我們對這份法律提案的獨一條進行細則性的討論。請問歐安利議員,你是否想提出一個取替的文本呢?

歐安利:是的,我就是要建議修改,也就是我現在交給主席的這一個文本了。我要讀一讀它。第四十八條有兩款,標題是「開始生效」。

第一款:除下款的規定外,本法律於一九九七年一月一日生效;

第二款:第四章於一九九七年四月一日生效。

可以說,這主要是確保了影響程序的規則。

主席:我不知道各位議員都有這份取替文本沒有?我再讀一次。歐安利議員提交了取替草案獨一條的文本。第六/九六/M號法律第四十八條的標題維持不變,內容有兩款,議員的修改如下:

第一款:除下款的規定外,本法律於一九九七年一月一日生效;

第二款:第四章於一九九七年四月一日生效。

劉焯華:主席閣下:

我有一個建議,我們可否休息十分鐘,將行文交給翻譯人員翻譯出來讓我們看過之後再復會。

主席:好的。那就休會一會兒,撥出必要的時間讓翻譯人員翻譯,之後就將翻譯的文本派發給各位議員。

休會。

(休會:十七時正—十七時二十五分)

主席:會議繼續。

各位議員:

我相信大家都已經收到歐安利議員所提的取替動議的文本了,理由已經詳細地解釋過了。我要求……。

潘志輝議員請講。

潘志輝:主席閣下、各位議員:

經濟及財政委員會對這個取替動議作了簡短的分析。為了法律的效力,也因為法律是合適的,因此我們贊同這個取替動議。

主席:十分感謝。

我們現在祇有由歐安利議員所提的取替文本,它得到了經濟及財政委員會成員的接納。我們現在進行表決。

同意的議員請舉手……對不起,現在表決的是歐安利議員的取替動議文本,這個動議得到了經濟及財政委員會成員的支持。

現在再進行表決。

同意的議員請舉手……謝謝:動議獲得一致通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