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席曹其真:各位議員:
我們現在就今日的第二項議程,亦即是由周錦輝議員、方永強議員提交的草案,是關於“修改《核准妨害公共衛生及經濟之違法行為之法律制度》之七月十五日第六/九六/M號法律”法案。今日都是引介及一般性的討論和表決。
我現在想請……兩位議員中好似是周議員你是有一個引介的。請發言。
周錦輝:多謝主席。
各位議員:
《修改“核准妨害公共衛生及經濟之違法行為之法律制度”之七月十五日第六/九六/M號法律》的法案,本人作出,亦都代表方永強議員作出一個引介的。
澳門旅遊業在特區經濟發展中的重要地位,是無容置疑的。澳門以旅遊、博彩、會議中心為主要的發展方向,要建成一個國際旅遊城市,除了加強硬體建設外,對澳門健康形象的提升,居民友善品德的認同和對旅客善待及保護,就顯得十分重要。
近幾年來,常出現有不法商人和所謂“黑店”,出售假偽貨品,或以斤換兩或以兩作斤計價,以欺詐旅客。由於受害者是旅客身份,難以追究,尤其是發現欺詐情況時,通常受害人已不在澳門。
不少旅客常被某些不法旅遊從業員誘導去某些經濟利益集團的特定商店購物消費,很令人懷疑這些情況是否有合謀。
過去存在的這種現象,不但對消費者──旅客直接做成損害,更影響澳門的形象,有損本地誠實商人的信譽,使澳門在世界旅遊活動中評分低降,以致旅客裹足,投資減少,對澳門經濟發展做成嚴重的影響。
因此,必須採取重要的措施,打擊欺詐行為,保護消費者,尤其是旅客。
提案人經聽取各相關行業不同人士的意見後,認為採取刑事立法措施較為理想,在考慮了各種方案後,決定提出“修訂《核准妨害公共衛生及經濟之違法行為之法律制度》的七月十五日第6/96/M號法律”的文本。
第六/九六/M法律,是當年由立法會制訂的,該法律曾進行較長時間的深入分析,這點可從當時立法會經濟及公共財政委員會詳盡的意見書──第3/V/96號意見書中看出來,當時的立法者(很多議員現仍在本議會中)目的在保護消費者的權利;在九五年和九六年內,專責委員會曾進行多次工作會議,聽取了多個行業團體和執行權的意見,認為確實牽涉一個屬經濟犯罪的專門類別,具體地說是屬於所謂的“貨物方面之欺詐”罪。
因此,在當時的意見書中寫明:“這問題的特定法益列入市場/消費者的信任關係的正常性”,這句話充份表現出保護消費者權利的意圖。
當年,通過的“核准妨害公共衛生及經濟之違法行為法律制度”第6/96/M號法律,在現時而言,感到未能適應現實的需要,因此,本法案主要強調處罰法人的可能,並採取多個加重的改變性情節,訂定最高刑罰為三年及屬公罪性質。
基於上述原因,在技術上有必要為現提交立法會審議的法案條文撰寫理由陳述。
1、本法案內容主要集中在“貨物方面之欺詐”,雖然這種罪行目前已受到規範,但由於該等行為經常發生,我們建議加強對其監管;且該等行為事關重大,該類活動日見猖獗,認為有必要將相關法規中的刑罰幅度提高,即建議將刑罰改為三年的徒刑或不低於一百二十天的罰金。換言之,將這類罪行列入較嚴重的經濟罪行,為貫徹有關目的,因此,變更原來就過去情況所採取的刑罰措施。
2、將該類罪狀的範圍進行適當的和有限度的擴大,換句話說,除了出售或為出售而展示外,以任何其他方式將假造、偽造或價值已降低之貨物作真實、未經變更或完好之貨物流通者;或將與所聲稱之貨物具有外顯之性質、質量及數量相比較,而顯得性質不同、質量較次、數量較少之貨物流通者,均被視為刑事罪行。(意即出售偽劣貨品或短斤兩,或兩作斤計價,或將貨品形狀改變或改換劣質貨品,或展示假偽貨品等。)這樣進行適度的擴大(即不像原法案的文本那樣過於寬泛),增加法律的功能;同時也避免在技術角度方面,因某些行為(如作附加贈品)形式上不被視為出售,而不受規範和處分。
3、在第五條有關確定量刑時應考慮的一系列情況中,增一項內容如下:“違法者利用消費者的遊客身份,尤其透過旅遊從業員的合作;透過新增的這一項,對消費者特別是遊客身份的消費者經常會面對的風險給予特殊保護。另一方面,條文以列舉方式進行規範,在於強調指出對透過不法旅遊從業員的合作而進行的詐騙,作出打擊及警惕。
4、更強調的是,由於“核准妨害公共衛生及經濟之違法行為之法律制度”所規範的刑事罪行,是列入公罪,即無須受害人投訴或控訴,有關執法機關均可為受害人提出控訴此外,針對性地對“核准妨害公共衛生及經濟之違法行為之法律制度”的內容作出修改,是更能體現法案的意圖,且只以保護有關法益的單行法為對象,而並非如對《刑法典》的修改那樣。因為,一方面《刑法典》是具有較穩定而持久的性質,要修改的話觸動很大;另一方面,《刑法典》第二百一十一條有關“詐騙”,未能明確涵蓋經濟犯罪,且亦不列入公罪。
5、由於涉及刑事方面,自然須從法律技術角度進行更深入的考慮,故提案人亦建議本法案提交委員會討論時,聽取各界人士,尤其是司法官、警察、經濟活動的人士,特別是旅遊領域人士以及保護消費者權益的實體的意見。
最後,要再強調的是,中國已經入世,澳門經濟活動亦將有所變化,商品市場趨向活躍,為確保未來市場多元化發展的保障,必須強化公平競爭的機制,建立良好的營商環境,以作適應;商業犯罪,如貨物欺詐行為,在外國已經很清晰地界定為公罪,澳門在這方面是應該明確立法的。且近期各地入境旅客數字持續增加,而內地方面亦放寬了居民到港澳旅遊的限額,澳門旅遊市場不斷擴大,因此,有關法律的通過與頒行,對加強旅客的保障,增加旅客信心,是有積極意義的。
現在是暫作一個引介。
多謝各位。
主席:我現在想請問各位議員,就這個法律草案,一般性,有哪位議員想發表意見?
區宗傑議員。
區宗傑:多謝主席。
各位議員:
有關“修改《核准妨害公共衛生及經濟之違法行為之法律制度》的這個提案,我有以下三個意見想給大家參考的。
第一、法案的提出有它的具體針對性,因而有積極的意義。不僅有助保護消費者,特別是外來遊客的基本權益,而且更為重要的就是有助維護澳門旅遊城市的整體的形像。
第二、需要強調的是,本澳所以長期存在的情況而得不到根本性的改善,除個別商人的不法經營一面之外,執法部門的監督、檢查、處置不合時宜、不到位即是另外一方面的原因。因此,為根絕類似的市場欺詐行為,還要強調執法到位,以及追究集團性欺詐行為的發生,好似執法人員及有份參與的旅遊從業員等。
第三、就是長期以來,法律與法律修正案之間的關係未能夠劃清,導致澳門的法律較為混雜。本法案是屬於第六/九六/M號法律的修正案而非重新制訂的法律,因此建議盡快作出規範化,而於本法案通過後,用修正案的形式來公佈,而不宜用第 /2001號這個新法律名義來公佈。
多謝各位。
主席:區宗傑議員:
我不是很明白你最後一部份,因為我們這�奡N肯定是以法律形式去公佈的,法律是我們通過的,我們通過的是法律。
區宗傑:我的意思就是這個是一個修改的法案,就不是一條新的法案。
主席:不是的,因為修改一條是修改,修改一個字也是修改一個法律。我們這�堥S有一個叫做法律修正案的,沒有的。所以我不是很明白你的意思。因為我們這�堶n麼通過要麼不通過,而通過了的就是法律。
梁慶庭議員。
梁慶庭:多謝主席。
各位同事:
一般性我是會支持這方面,在這個法案,有些問題就想藉這個機會交換一下意見。
其中一個問題,根據提案人所提及到,這個法案主要是強調處罰法人的可能。這�奡N希望得到一些解釋,即是這個法案主要是強調處罰法人的可能。因為我看過有關的文本,我想知道,究竟怎樣去達致這一個。
而一般性我會支持透過修改《核准妨害公共衛生及經濟之違法行為之法律制度》,它達致現在所提出來的這個標的就是要考慮到澳門的旅遊業在澳門的地位,而且是長期存在
��對於這些旅客本身那個保障的不足。當然,在那個研究當中,就很高興,因為在討論當中是會涉及到兩個問題,包括了在提及到透過了修改《刑法典》或者是透過了修改現在法案所提出來或者是透過了修改現在法案所提出來的這一個第六/九六/M號法律。這個是有不相同的。很高興提案人是採取了這個方式去做,但是由於這個第六/九六/M號法律本身是作為一個特別的法律,其實是已經規定了有好幾種行為構成犯罪並予以相應的一個處罰,而這些犯罪在性質上面是屬於公罪性質。所以一般而言,第六/九六/M號這個法律制度已經解決了是對消費者,亦都包括了遊客本身這一個這樣的保護。但是,透過了這個法律的修改,如果能夠整體性地突出了我們以刑事法律的手段去保護遊客的合法權益不受到非法的商業欺詐的行為侵害的目的,這個立法的意義是積極的。所以我一般性是對這一個取得是非常之支持的。但是同樣是這樣理由,由於它是沒有將第六/九六/M號這個所定下來的那個罪狀及相應的處罰方式是未有將任何保護的對象特定化,因為它的這個立法的意圖是在於維護整個社會的整個經濟的秩序,保護對象是不特定的公眾,消費者是其中的保護的重點。而遊客本身亦都是消費者,如果我們特別去強調這個問題,是對整體上面,包括了我們議會在這方面的工作,以至澳門社會這方面對於旅遊業的支持和有效保護的那個意義是正面的。當然,關於其中的一些細則的內容,考慮在細則性的時間會再作出我本身的一些意見。但是一般性來講,我覺得,這個取得是適合的、適宜的。因為如果修改刑法的本身,它涉及到的面是比較大的。另外,它還有一個,就是細則一些的,如果是三萬元以上的,如果這樣的詐騙,基本上就是公罪了。現在採取了這個這樣方式的話,在立法的取向上面我覺得是較為適當的。但是我仍然是很希望提案人可以對於剛才我提及到的那個關於本法案主要強調處罰法人那個可能。因為這個�堶探N涉及到譬如有些公司集團性的那個行為,究竟是不是現行的法律做不到這一點而現在透過這方面的修改可以達致這一個目標呢?而條文�堶戚�方面顯示了這個問題呢?我想更加清晰一些。多謝。
主席:我想請問提案人可不可以答覆這個問題?
方永強:多謝主席。
首先,多謝梁慶庭議員支持我與我的同事周錦輝議員提交的法案。事實上,該法案不僅僅是保護遊客─消費者,因為眾所周知,遊客在澳門一直都成為被欺詐的對象,但他們又不知誰能保護他們。梁慶庭議員剛才亦表示對此情況感到非常擔憂。因此,我們作了些分析,目的是找尋甚麼更好的方式保護被從事商業活動的人士欺詐的遊客─消費者。
起初,我們曾經想過修改刑法典及其他單行法例。後來,得到立法會法律部門的協助,得出的結論是對我們現在提交的第6/96/M號法律作出些修改是最快捷的方法。這個法規在一九九六年由政府提出,後由經濟及公共財政委員會編製了詳細的意見書,我非常小心地閱讀過,我覺得這份意見書寫得非常好,因為當中給予我們一些對如何可以更好保護遊客─消費者新的啟示。
但是,我不大明白剛才議員想講的是甚麼意思,所以我想請議員解釋你有疑問的部分。
主席:頁數是……,在理由陳述中,這句是這樣“處罰……的可能性”,梁慶庭議員是否問“處罰法人的可能性”。
方永強:主席這句話在第幾頁?
主席:第三頁第三段。
方永強:對了,第三頁第三段。多謝主席。
主席:梁慶庭議員剛才是否問在這法案加上“處罰法人的可能性”。
方永強:是,主席。是新增f項。
主席:方議員你明白問題嗎?
方永強:主席,我明白。
但在法律……
現在,我沒有帶來法律原文,這部分是說“法人的責任”,是這樣說的,“法人或公司,即使為不當設立者及純為無法律人格的社團之成員,代表或者其機關據位人,以該等實體名譽及集團利益作出本法律所規定之違法行為,有關實體應對該違法行為承擔責任。”但是,在前面有其他規定,還有三、四款同樣是講“法人的責任”。
在第五條我們建議新增f項,其行文如下:“違法者利用消費者的遊客身份,尤其是透過與旅遊從業員的合作。”為甚麼呢?因為違法者專門利用有利於行騙的情節。
第二十八條是重抄原文如下:“在不影響貿易習慣及常規下,為出售展示或出售貨物者,倘在交易關係上存有欺騙消費者的意圖,處最高三年徒刑或科最高一百二十日罰金。”因為我們希望建議把法人也包括在處罰中。
多謝。
歐安利:主席容許我講嗎?
多謝。
這個法律還沒有表決,但我會投贊成票。
快速看過該法規後,傳媒對此問題亦曾多次報道,我覺得現在已具備通過該法案的必要條件了。
我在此不再詳細論述了,因為方議員已論述了一九九六年的意見書,這份意見書是由一個專責委員會編製的,當時我也有與有關的工作,但是我已不記得有關內容了,不過可以肯定這份意見書的編製是非常嚴謹的,因為考慮到當時的需要,當中的內容至到今天仍然適用,就是對打擊影響澳門經濟的這類犯罪行為。
該法律在一九九六年制定,當時我們也考慮到新的刑罰制度,其精神只在“自然人”方面與舊的刑法典相反或與舊刑罰制度的其中一個基本原則相違背。所以徒刑的適用沒有包括由一群人組成的“公司”或“法人”。當時,實際上沒有預料到將一公司處於監禁之刑罰及受刑罰的制裁。然而,這個概念隨著時間在世界各地,尤其是歐洲有所改變,“法人”都應負起刑事責任的概念得到確定,而這個概念之後最終亦載於澳門法律體系中。涉及經濟犯罪的問題時,很明顯,一定是由法人從事商業活動的重要環節,例如:企業、公司或任何類型的企業組織,實際上,在世界各地不僅是直接進行商業活動者。因此,如果將這些組織團體排除在承擔刑事責任以外的話,便失去了意義。
這個問題大家都知道了,但從技術上來講,如果執行刑罰的話,很明顯,不可以將一個法人公司內的所有成員都處徒刑,但可以扣押其管理人員,即代表公司的人士,因為是他們應負刑事方面的責任。意思是說,應設立一個針對自然人應負刑罰責任的機制,這類自然人以法人公司的名義或代表法人公司行為。所以,這個措施不大足夠,為甚麼?因為我們必須考慮的是刑罰是針對公司,所以科罰金的概念可能都有些重要。大家都知道,有“科罰金”和“行政罰金”。一個法人被判處科罰金,應對之作出記錄,毫無疑問,這有刑事後果與普通的行政科罰金是不同的。
澳門現行現代刑事制度的一般概念就是不論是自然人或法人都要負刑事責任。
因此,在閱讀有關條文時,正如剛才議員所講的,法律應謹慎地涵蓋所有的情況,因為會有不規則成立的公司及有些以規則形式成立的公司,股東所簽署的文件,以前稱之為公證書,但現在不用簽這類公證書,但要登記的等。還有另外一些情況,不作登記,就不可視為正規的公司,為免有人以此不正常情況作為逃避刑事責任,所以法律應注意減少詳細規定但必須清楚說:“……即使不符合規定,但有關公司亦須承擔刑事責任,包括以公司名義行為的人士。”
我不知道我的解釋可否幫助梁慶庭議員解開他的疑慮。
多謝。
方永強:多謝歐安利議員。
事實上,他的發言清楚解釋了這個問題,我沒有其他需要補充的了。
多謝議員。
主席:梁慶庭議員。
梁慶庭:多謝主席。
各位同事:
亦很多謝方議員的解釋,我自己在關心這個問題時在這個處罰的法人的問題上沒有這個概念,因此,看到理由陳述的時間我們需要知道,因為當我們去立法時我們很清楚想做甚麼,因為如果作為對遊客本身的保護,我們長期的社會認為真的好像沒甚麼辦法去處理,理由是甚麼?他走了,又不是一個公罪,結果沒有人提出便不可行動,所以從另一個角度可能是這樣想。
現在第六/九六本身所訂下的基本上從我自己分析的角度已經屬於公罪,如果保護消費者屬於這個欺詐,本來可以做,但同時社會都會問,法律九六年已存在,可以根據這法律做,但為何一樣辦不到,我們其實還要想這事宜,當然,在這法律內更明晰去指出這問題對遊客本身,即欺詐針對這些遊客,在這法律的範圍�堶措鴭騞蒛擗W更有好處,但不等於馬上可以做得到,當然,我自己和其他同事在這方面的研究都覺得,除了這個外,還有一個,按照理由陳述說的,就是加重處罰,因為原來的跟現在的比較是修改了,就是將刑罰加重了,這個可以去到三年,這個又需要跟《刑法典》相關的規定互相配合,因為定了後其實跟《刑法典》的相關條文有一些不協調的地方,所以我們關注的會是這個,當然,我和其他同事在這方面都覺得方向應該尋求在這�堨h做的,但是,如果能夠像我們的同事所提及到會顧及到有需要去處理法人的話,可能相關的條文要考慮其中的條文,由於一般性,所以很清楚知道立法要做這些工作時,在細則性時要根據我們現在一般性通過了的整個立法取向才能作出處理,否則我們很難在一般性沒有通過的情況下作出處理,但我看有關的條文它不顯示這一點,這個是我本身自己的一些看法,因此,根據提案人在理由陳述當中的問題去提出,我們的同事都提及到究竟在目前狀況下能否在現在這法律解決對於法人方面問題的處理,我不清楚,但我會覺得首先我自己一般性會支持,就是透過這方面的修改去保障打擊對遊客的犯罪,但我個人覺得在整個研究當中其實為何不能專門做一個對遊客的保護,我覺得是需要這樣做,但由於經過了研究在短時間內沒可能很不慎重地拿出一份對遊客整體上的保障,所以能夠透過這個第六/九六的修改,強調在這方面的工作,我覺得還是有價值的,詢問得到剛才我們的提案同事有關的答覆,當然,我個人來說對這個答覆未能完全掌握,但我清楚知道這個修改對遊客方面的保障是非常重要的。多謝。
主席:唐志堅議員。
唐志堅:多謝主席。
我在一般性上看過提案人的說明及對第六/九六/M號法律的修改的條文,整個確實是同意的,事實上,當時我們訂定第六/九六/M號法律,正如歐安利議員剛才所說,我們當時很小心,亦做了很多研究,聽取了很多意見,但當時確實是需要對於妨礙衛生和經濟的行為,這些違法行為作一個規範,事實上,在經濟的違法行為,我想說自己一個基本的觀點,即是隨著這個商品社會日益活躍,商品的交換之間亦都在非常活躍的情況下自然會產生一些經濟違法行為,所以在這個商品社會交換中我們如果不去防止一些經濟犯罪行為,可能受到衝擊的是一個公平的機制,一個公平的社會,亦都沒辦法去保護這些我們稱為非常正常的一個經濟活動,因此,法律需要在社會上給予一個規範,亦特別對一些經濟犯罪行為,或者妨礙公共衛生的一些行為有一個較清晰的,法律不是想人犯罪,而是希望沒有人犯罪,沒有人觸犯了這個法規。事實上,經過了多年我們都發覺了,即是在利用遊客的短暫身份,這個消費者的身份,在假冒商品方面進行欺騙,這�堻瓥馴蝝汍S了多次,亦都很多議員關注過這個問題,這個我想其實影響了澳門旅遊的形象,亦都本身這個行為是一種經濟的違法行為,屬於利用貨品去欺詐的行為之一,為何接二連三發生呢?可能在這�埵酗@個法律的漏洞,即是說,過去我們對於這方面未成為主要的一種經濟犯罪行為時是忽略了,亦沒可能制訂第六/九六/M號,即九六年時我們會留意到很多的經濟犯罪行為,既然成為一種制止不到時,我相信唯一通過立法措施去跟進。
對於這個法人,因為其中提案人意圖修改第五條,即加多一段,我都對於這個法人,在這法律的第五條法人範疇加多一段,我認為都是適當,因為事實上我們過去澳門亦發生過很多,大家是否記得?亦都有街邊檔,亦都有商店,亦都有酒樓,出現了一些售賣妨礙衛生的食物,結果賣者,僱員反而要判刑,而法人根本沒有辦法,捉不到他,其實有一個例子,僱員上班的第二天無緣無故被捉了,類似這些我相信法律是應該清晰,對於法人的經濟違法行為是必須要追究,我相信鄰近地區在這方面較我們行得快,而且它的立法很及時,大家都知道鄰近地區即使短秤者都給予一個很及時的制止,亦都是欺騙遊客的行為,短秤、以兩代斤、寫假價錢,一些寫細字,一些寫大個字,進行欺騙,引起社會很大的反響,認為整個立法或者修改第六/九六/M號法律這個立法的原意我是贊成的。但至於公罪,這�堬臚�/九六/M號法律,怎樣去判斷這個行為是公罪,我還是要繼續研討。事實上對於公罪,從法律司法概念來說,我相信目前澳門一樣存在兩種不同的看法,我想到細則性時有關的委員會去具體研究這個問題,事實上這一點我認為沒有妨礙這法律的通過。多謝。
主席:黃顯輝議員。
黃顯輝:多謝主席。
關於這法案的一般性審議,我個人很認同這法案的立法時機和提案人的立法意願,只是關於技術方面我在這�婸●X點個人意見。正如剛才歐安利議員很詳細向大家介紹的澳門現行刑法制度,原則上只是自然人才承擔刑事上的法律責任,但這條文有一個例外處理情況,就是但書,在《刑法典》第十條提及到,“僅自然人方負刑事責任,但另有規定者除外”。這個“除外”是一個“但書”或者留有一個例外處理的保留。關於這個保留,其實在九六年,第六/九六/M號法律的立法者已作出很明確的規定,第三條已很清楚,作為一個但書來處理這方面的追究有關法人的刑事責任,這點是不需再爭議的。九六年立法會的立法者很清楚作出有關的規定,這個法律所訂的罪狀中的法人需要承擔有關的刑事責任。當然,正如歐安利議員所講,怎樣拘捕法人坐牢?但是,可透過罰金處罰法人的。這情況下有關法人或者公司就要繳交有關罰金。很清楚的,不需要現在再去爭論,就是九六年立法者在這方面寫得很清楚。
另外一點較值得跟大家分享的,就是這第六/九六/M號法律,它所設定的罪狀,是屬於哪類的罪狀?學說上來說,它跟《刑法典》所規定的欺詐罪有甚麼分別呢?很明顯,在第六/九六/M號法律中,當時立法者訂定的罪狀,在學說上來說是所謂“危險犯”,而不是“結果犯”。所謂“危險犯”,試舉一個例子,擺設所規定的貨物且這是物品是貨不對辦的,即使沒有客戶惠顧,未有真真正正的危險結果發生,這亦視為犯罪,學說稱之危險犯。我們不要將這概念跟一個遊客惠顧一間“黑店”買一些假的貨物而遭受到損失,這種侵害行為在法律上稱為“結果犯”,有關侵害行為在遊客或消費者本身遭受到真正的財產損失才構成犯罪。似乎現在這草案的起草人將這兩個概念混淆了,因為在這法案內我們看不到就遊客真正遭受的損失而予以保障的法益,而只是就第六/九六/M號法律所指的危險犯作出修改。但我們真正的立法意願是否就“危險犯”的修改去保障遊客的利益,或者訂定罪狀,使遊客真正蒙受損失的這種結果犯受到制裁,從而保障澳門旅遊業的利益,這�塈皕Q值得大家深思熟慮。
此外,還有一點,按照澳門刑法的系統,公罪、半公罪和私罪似乎跟刑罰的幅度或徒刑的多少沒有直接關係。刑法說明某種罪在刑事上的追究取決於受害人的投訴,這種罪才稱為私罪。如果有關的追究程序不但取究於受害人的投訴而且取究於受害人的控訴,這種罪稱為“半公罪”或“半私罪”。如果刑法就某罪的追訴程序沒有這兩點的要求,則有關罪便是公罪。我想,要討論這法案前似乎這方面的概念大家要清晰些,我的發言到此為止。
主席:我想這樣,很多謝黃顯輝議員,我想對我們所有不是讀法律的議員可能上了一課,但是我想提醒一件事,今天我們一般性是否接受這法案的精神,若果在技術上這草案違反了,即是在技術上不可以被接受的,這個是另一個問題,我覺得,我自己的看法,當然,你的解釋令到我們很多不是讀法律的議員已經明白了些,但是我的問題是,我們在一般性時發言,假如發言,因為黃顯輝議員最後說的幾句說話要深思熟慮,究竟在技術上這個草案有沒有違反了令到這個法案除了大家覺得是必要的,因為每個議員都說現在很支持這個法案,立法亦很適時,但在技術上根本已經錯了沒有可能被接受,這是另一個問題,我認為因為不是讀法律的議員很難明白你說深思熟慮,究竟你說了這麼多法律的詞彙,這一點我覺得是很重要的,如果認為這個法律草案根本在技術上已經不可以被接納,是另外一個問題,這個我不知道是否說得清楚。現在歐安利議員先舉了手,方永強議員請稍候。
歐安利:多謝主席。
在一般性討論中,正如剛才所說的,我同意將此法案進行討論,因為我覺得在這個時刻很重要,與第6/96/M號法律制定時的情況相比。所以,這個立法主動給予立法會,通過其常設委員會的工作,認識實質執行法律的方式是怎樣的,即公共部門究竟做些甚麼?他們的執行率是多少?為此,不論所定的措施是否恰當或可否實行,我們知道與否都不是甚麼重要的問題了。無論如何,我認為最重要的是我們要開先河,如果有可能的話,重新審議第6/96/M號法律,必須考慮除了直接打擊欺詐遊客的行為外的其他情況。
坦白講在一九九六年,原意主要是分析“妨害公共衛生的違法行為,”因為那時期,有些人喜歡出售“公眾不可食用品”,規範這方面的事宜是一九零一年(或一九零二年)的法規。
所以,重新審議這個法案是適宜的。
另外,也許有必要解釋清楚“遊客”的概念。
每天進入澳門的人算不算是遊客呢?應否受到相同的保障呢?一個不是中國籍,也不是澳門永久居民的土生人士,(如果他們來澳門參加土生人士的聚會時,雖然他們不是永久居民,但都是澳門出生的!)他們可否亦被視為遊客呢?這表示我們需要對這些特別情況作出謹慎的思考,在對第6/96/M號法律進行檢討工作的時候。
多謝主席。
主席:方永強議員。
方永強:多謝。
剛才聽完兩位律師同事的補充後,我想講一講我們非常歡迎任何對該法案提出的建議。
該法案的最後文本,可以是現在這份,亦可以是寫得更好的另一份。
對我來說,我感到非常高興如果各位議員可以參與委員會的辯論的話。
關於“公罪”、“半公罪”或“私罪”的定義,我覺得黃顯輝議員已將其概念解釋得很清楚了。在我看來,第6/96/M號法律所定的所有罪行都屬於“公罪”。
我只想補充這些。
主席:各位議員:
我想我們,我看到,我們最好就一般性,過於技術性的事這�塈皕Q亦不是很適合,剛剛我已說了,如果因為這個技術上根本已經錯了,這法律不可以被接受的,這個跟一般性,因為我聽各位議員都說一般性很歡迎亦都很適時,至於技術性有些亦不影響這法律被接受的,我想,不在這�堣蚢L強調討論技術性的事,因為大部分議員都不是讀法律出身的,我想,都很難去到有些地方有些條文有些概念來作出一個辯論,亦都不是我們一般性時候我想應該作出這樣的辯論。
黃顯輝議員請你發言。
黃顯輝:多謝主席。
就是因為整個法案在於修改第六/九六/M號法律,在這部法律中我們找不到一個罪狀是結果犯,但現在我們作為議員希望透過立法保障甚麼呢?應該不是防止這個公司或者這個攤檔放置一些假貨物,而是,如果這�埵章C客經過,在這個情況下放置假貨物視為現在所講的犯罪,那麼,我們可以一般性通過這個法案。但如果不是這個立法意願,而是當遊客真正受損害才予以追究,情況就不一樣。而這方面屬於欺詐,欺詐屬於私訴罪。正如去年施政方針時有關警察部門的官員的解釋,警察當局很難追究這方面的刑事責任。似乎在技術上這個法案符合不到這方面的立法要求。
主席:容永恩議員。
容永恩:多謝主席。
我主要想問一問,假如今天我們一般性通過了後在細則性審議時我們發現在技術上出現一些甚麼問題真的不適宜修改的話,會否完全不通過?每一條都不通過,會出現甚麼後果?我想了解一下。多謝。
主席:梁慶庭議員。
梁慶庭:多謝主席。
各位同事:
剛才容議員問的問題亦是我自己一直在思考的問題,儘管在法律上在技術上不是很重要,但是,我們在一般性時要知道我們通過這個法律整個立法原意是甚麼,如果是這樣,因此,我對提案議員提出一個詢問,包括了法人的問題,因為按照現在第六/九六第三條第一款很清楚,這個本身會受到處罰,由於理由陳述內很強調這個內容,所以我們想清楚一些,但如果它沒有任何的修改的話,可能稍後我們不會在這問題上作出處理,這個是一個問題。
第二個問題,就是關於對遊客的保護問題,儘管黃議員有不同的看法,說這個是危險犯或結果犯的做法,但是我作出自己的看法,我是一般性支持對這個法律進行修改,理由是甚麼?因為它沒有影響到現在法律的本身,如果將遊客列入消費者其中一個範疇�堶悼u是更加明確,而沒有影響到究竟法律本身制訂的時間是以危險犯或結果犯去處理。另外一個,如果提高有關這方面的刑罰的話,同樣,我個人覺得不會影響到原來在法律訂定的時間是危險犯抑或以結果犯去處分這個大原則,當然我個人來說完全認同黃議員所提到的這個問題,我們在討論當中是研究過這問題究竟是否適宜在這方面提出,或者用另一個方式提出?因為很有機會我跟提案人之前接觸亦提交了我在這方面作出的一些工作,但同樣基於剛才黃議員所提及的問題,亦都是容議員提出的,如果一般性我們只對這問題作出了通過,但在細則性它只涉及兩條或者實際上其實歸結為一條的話,它細則性不通過,我們一般性我們不可動,一般性全在大會通過了,細則性不通過,又不可以做其他的,那怎辦呢?我們立法會是面對這個,我們懂得技術的同事用負責任的態度說出同樣的說話我覺得是應該的,因為引介當中我和我其他的同事有困難詳細知道法律本身在技術上的考慮,所以,有引介和一般性的表決,但我們作出表決時作出這些探討和詢問,我覺得還是非常應該,但是,我個人看法,即使有黃議員的憂慮,而沒有修改一般法人的問題,其實都沒有影響到原來法律本身,我只是覺得在這點上更加強調而令到它明確消費者�堶惘C入這個範圍,或者更加準確列入這個範圍,並且提高在這方面的刑罰,因此,我在一般性我是支持在這方面作出修改。多謝。
主席:方永強議員。
方永強:多謝主席。
按黃顯輝議員剛才所說的,如果我沒有弄錯的話,他講的是關於“公罪”和“半公罪”的概念及可能會產生混淆的“嚴重犯罪”和“輕微犯罪”。我想說的是公罪一定是嚴重犯罪活動,更具體來講,例如:殺人、傷害他人身體、恐怖主義、亦不排除有組織犯罪。如果我沒弄錯的話,第6/96/M號法律所定的所有罪行都視為“公罪”。
如果這個推理不正確的話,我希望大家提醒我及改正我。
在概念方面,並沒有太大的修改,因為該法規不只規定“公罪”,我們還希望能對這類罪行加重其刑罰。
第二個問題,梁慶庭剛才主要提出的是法人的責任方面的問題。我小心閱讀了第三條的條文,我印象中“刑事責任”是針對“法人”,但有些情況,正如歐安利議員所說的,不能叫一班人去坐監。因此,我們考慮是否用科罰金。
僅此而已。
主席:各位議員:
現在休息十五分鐘,因為我自己都很疲倦。
(休會)
主席:各位議員:
我們現在繼續開會。
剛剛梁慶庭議員提出的問題,我想,方永強議員看不明白,因為他不懂得中文,理由陳述,由葡文寫了翻譯成中文,關於梁慶庭議員提出的就是這個法律強調處罰法人的可能,其實是本法律,即這法律本身,第六/九六/M號法律本身已是這樣,不是現在的草案去修改,所以這個問題剛剛方永強議員都看不明白,因為我自己都沒有看葡文,你問到因為他不明白,我立即看葡文,其實中葡文現在是有出入的,不僅這處,後面還有,因為這�堣ㄛO本法案,應該是本法律,即是它說的是第六/九六/M號法律,不是說他們現在提出的草案,因為這法律本身一直都可以處罰法人。
許輝年議員。
許輝年:這�媥琝琠狻�白它的意思是說當年做了一個意見書,是說有強調這幾點,不是現在這個技術,當年做了一個意見書。
主席:是的,很多謝許輝年議員的解釋,因為在這�堛甄衝隋b我們中文的理由陳述在第二頁中間,梁慶庭議員問的,而其中本法案主要強調處罰法人的可能,這個法案是指當年的意見書�堶惜w寫了,是本法律,即當時討論的法律是第六/九六/M號,這個處罰法人不是現在他們的草案要修改草案�堶悼[入去的,是一直都有的,因為條文你看第六/九六/M號法律,本身已有處罰法人的條文。
方永強議員。
方永強:多謝主席。
第三條……
主席:第三條。你剛剛提出來,現在不是很明白為何他們的修改有可能處罰法人,但是這個法律本身的理由陳述是說這個第六/九六/M號法律,是強調了去處分一些法人,不是以前那些個人、自然人,所以這個問題不存在,這�堛熔z由陳述引用這個法律,不是現在的修改用以能夠處罰一些法人。方永強議員,是否這樣?
方永強:是主席。
主席:所以,梁慶庭議員你剛剛提出的問題是不存在的,即是,不是這個草案令到將來修改後的法律可以去處罰法人,而是一直這法律都是這樣,而在其理由陳述寫了以前的財政經濟委員會,九六年做這法律時已強調了除了處罰自然人,亦處罰法人,所以這個不是現在修改這法律草案創造出來的,變了你的問題亦不存在,要問的話要問以前,因為這個法律本身已可以處罰法人,我想你可能看理由陳述發現這問題,為甚麼現在說處罰或者強調了?任何一條條文,因為現在修改只是加了第五條F項及第廿八條,根本沒有涉及為何強調了,現在加強了,沒有這個問題存在,但是,理由陳述寫得較詳盡,然後翻譯時應該翻譯本法律,卻翻譯成本法案,所以以後我們的翻譯亦都一定要留意,因為這兩個字的差別可以很大。
方永強議員。
方永強:主席,我只想講當同事問我有關的問題時,我還有些混淆。不過,始終可以說的是可能在技術上存在一點錯誤,正如剛才主席也解釋過了。如果我將中文和葡文文本作比較的話,我們很快便會發現翻譯上有錯誤,這就是我與梁慶庭議員最初出現的問題。
但是,我記得這只是一些理論性的概念,我覺得沒有任何法規會規定“危險犯”及“結果犯”。
所以說這純粹是理論性概念。
我覺得第6/96/M號法律所定的所有罪行都屬於公罪。所以,如果我們修改一個條文的時候,不僅僅是為了保護遊客……我不認為。
其實,這不只是理論概念的問題,就是遊客從現在開始不需證明,即遊客不必證明其被欺騙而遭受損失的情況作出投訴及上訴法院。
我們希望新加一項可以對遊客的保護得到保障,否則,就不用修改了……我相信立法者會兼負法案的編製工作,並可以進行有關的分析工作。他們為甚麼進行這工作呢?因為最近有一連串的投訴是涉及遊客成為受騙受害者的個案。因此,需要引進一些對法規的改善工作,以便恢復澳門美好的形象。
這就是我們作出修改最重要的目的。
歐安利:主席容許我講話嗎?
主席:歐安利議員請講。
歐安利:多謝主席。
各位議員。
坦白講現在討論來到這個辯論階段我才明白這個法案的目的,但是,我覺得這個討論是非常有意義的,對解釋我和其他同事的疑慮有幫助。
最終,我們要修改的只有這個問題。首先在現在的第五條新加一項,內容如下:“量刑之確定”,共有五項。那麼,如何理解“量刑之確定”?毫無疑問這是一個標題,這標題可能使各位議員產生不同的意見(明顯,非涉及遊客的問題)。其實,在座的有些同事可能不大熟悉立法的專用語,“量刑之確定”並非設立新一類的罪行。
因此,閱讀了第6/96/M號後,發覺其規定的罪行屬“法定罪狀”,誰若違反規定,就會受到相關的處罰。第十九條是關於“秘密屠宰動物及交易(或非法屠宰),第二十條是關於“異常食品或食品添加劑”就是說,誰製造或出售這類食品,會受到處罰。這些行為以法律專用語來說是構成“法定罪狀”。
另外,在第五條新增f項並非甚麼新創意,如果我沒理解錯的話,其目的是提醒法官必須判刑,但沒有固定的刑罰,只有相等於“一至三年”或“六個月至兩年”的刑幅。因此法官在判刑時不可以貌取人,即一個人如果有一張漂亮的臉或美麗的牙齒,法官就判他較輕的罪。相反,一個人如果長的不美,而且較貧窮的話,他便要受到較重的判刑,不可以這樣判刑的。
法案中所指的“經濟罪行”的目的是保障遊客,因為他們通常都成為被……的目標。例如:為甚麼日本遊客不來澳門,因為過去,正如其中一位議員在去年施政方針所說,如果我沒有弄錯的話,應該是張偉基議員說的,有一些遊客成為被欺詐的對象。我們說的這類會影響澳門的形象及經濟的“欺詐未遂”或“欺詐既遂”的情況已是司空見慣的事了。我們能怎麼做呢?正如去年聽說的,我覺得如果政府可以下令關閉這些欺詐遊客的商鋪,會是一個不錯的構思。舉個經常賣一些假人參的中藥店的舊例子。對這類的情況,政府可以下令關閉這些店鋪。但是,政府沒有這樣做,另外,各位同事因為沒有行政權,作為立法者,認為最佳的方法是採取立法措施,引進一個加重刑罰的方法。那麼,法官不可以太過仁慈,如果發現有f項規定的情況,我認為他必須在一至三年的刑幅中從最低的刑期上作出判決。
這是一個構思。
關於“貨物方面的欺詐”的問題,我想講一講這個規定早已有了,如果我沒記錯的話,委員會也建議過,稍後我看了意見書後,就可以肯定,因為有些議員在委員會會議上想了解只處罰那些販賣假貨或其他我認為不可有的類似行為人是否足夠,除非澳門有戰爭或遭遇嚴重危機,例如需要:屯積某些貨品。實際上,除非在澳門出現一些不可預見或不可能發生的事件時對這一切或其他方面作出規定的目的是為澳門設立一法律制度,是無可厚非的。
有些議員曾說過有些掛羊頭賣狗肉的人,可能沒有受到應有的處罰。對此問題,我想說拋開我們現設立的法律制度第二十八條規定一年的刑罰的句子。我相信我們並不值得在此討論“危險犯”或“結果犯”的問題,因為我們不是在上法律課程。有些同事知道分辯“公罪”和“危險犯”,但按方永強議員所說的“公罪”必須是一種“嚴重的犯罪”才算公罪。我們一般講的“嚴重危險犯”與法律用語上是有區別的,其區別在於哪個是“結果犯”,即一個犯罪行為實際上是在被發現後才會受處罰。例如:一個殺人行為。如果一個人不去殺人,即一把刀沒有刺傷或一枝槍沒有拉板機的殺人行為屬未發生,可以是“殺人未遂”,意思是說,一定需要有一個“結果”。然而,澳門的法律體制還有一個叫“危險犯”的規定,這就不需要有一個“結果”,因為只要顯示有危害社會的事實,就立即處罰之。我們假設如果知道某人經常把毒品放在口袋裡。社會必須阻止其行為及判其不法行為有罪,言外之意是指其行為有危險性。
我們再舉一個販賣人參的例子(也許有些不公平),我們假設有間出售人參的中藥店向遊客保証其出售的產品說是從北朝鮮運來的第一流的產品,或一間金鋪展示的金飾為18K,但實際上卻少了幾k。現在,只要這些金飾一旦在玻璃櫃上展示出來,即使沒有賣給想買的人(我們假設是一個來到這間金鋪的日本人)已視為犯罪。這就是現在第二十八條想要規定的,也是立法會要表決通過的情況。
因此,我覺得大家一致的意見是認為一年的刑罰似乎不足以阻嚇違法者,這些人繼續進行一次又一次的欺詐行為。所以,有意見認為應將一年的刑期增加至三年。誰能知道,也許這是一個社會旨在保護的法益,所以,公共實體的執法力度十分重要,例如:警察、旅遊局等等。為何法案中沒有評估行政當局的職權範圍去到哪裡,只是規定如下:“施行這類行為的人,處一年徒刑”。
多年累積的經驗顯示,這一條文實際上並不能起到阻嚇作用,最好的證明就是無數的欺詐行為繼續在進行。事實上,以前有許多日本人經常來澳門,但現在不來了,所以,有些同事認為最好的方法是將徒刑提高至三年,以起阻嚇不法分子的作用。但是,在這三年內如果所提出的建議沒有任何改善的話,也許我們可以得出一個結論,我不知道,會否有一天增加到三十年徒刑。
所以我請提案人解釋這兩點,第一點,如果認為一年的徒刑不夠的話,那你們的建議是甚麼?會否進行政治討論,如果有可能將刑罰增加到三年的話?
第二點,如果欺詐的受害者是遊客的話,我相信法官在確定或判刑時,不可以太仁慈,相反,我認為應更加嚴厲。
我希望可以得到這兩點的解釋。
多謝。
主席:我想請問兩位提案人可否答覆歐安利議員的兩個問題?
方永強:不好意思,歐安利議員,因為剛才有點走神,沒有聽清楚你向我提出的問題。
多謝。
歐安利:那麼,我再重複我的兩個問題,希望提案人可以作出解釋。
第一個問題是,在第五條新加了一項,其用意何在?是否提醒法官在確定刑罰時必須更加嚴厲,當涉及損害遊客時?
第二個問題是,因為第二十八條已有相同的內容了,唯一的差別是將一年的徒刑增加到三年。你的意思是否說,現在的第二十八條的預防性不夠,為了讓這些商人在進行欺詐遊客或一般消費者前會三思而後行,而有這個建議呢?
方永強:多謝主席,請容許我回答歐安利議員的問題。
在回答有關問題之前,我想說歐安利議員剛才將我和周錦輝議員所想的意思完全表達了出來。正如我開始時所說的,建議在第二十八條中新增加一項,目的不僅僅是加重對欺詐遊客的行為的刑罰,這可使法官可依法進行判決。
關於第二個問題,其主要目的是增加刑罰的幅度,因為現行的規定未能達到我們的目的,所以刑罰所針對的不僅僅是出售假貨,而且也針對欺詐的行為,即這類貨品一旦展示出售,即構成犯罪。
我們的目的是,按澳門目前的情況,豐富該法規的內容。
歐安利:主席可否容許我講話?
首先,我要感謝方永強議員的解釋。
對我的同事作出的回覆我想講一講,我繼續支持這個立法動議,為甚麼呢?因為去年在辯論施政方針的時候,我們在此已用了一些時間討論了這類不當行為可能會給澳門帶來不良的後果。如果我們在這個會期一直到明年都不討論這個議題的話,根據立法會議事規則,如果在一般性沒有通過的話,另一個相同精神的法案是不可以同時提出的,即使不同內容,但相同原則或概念的法案都是絕對不可以在本立法會期內提出來討論的,除非以政府質詢形式或各同事間的辯論形式外。
對於方永強議員的回答,我完全同意其法案的內容,我覺得我們不可以花太多的時間圍繞這個問題,因為去年我們已討論過這個問題,現在在立法制定方面,我們要進行重要決策。立法會沒有執行權,大家都知道,這個權力屬於政府,我們只可以制定法律。也許訂定刑事制裁已足夠了,或許現在建議訂定的刑幅過高了,我不知道,透過所作的分析,將來在全體會議上才,可以作出相關的政治決策。
多謝主席。
主席:周錦輝議員。
周錦輝:多謝主席。
我想補充幾句剛才方議員所講的和歐安利議員,我想解釋一下,其實這立法精神和概念不僅是給予法官的,我相信澳門的執法機構都不是很明白九六年至現在,我在這�婺犮R一下,他連執法機構都不明白,我們立法的精神和概念,很多礙於拉完又放,放完又拉,起訴的問題,我相信再在這�奡ˋ竷L們,他是有這個權。多謝。
主席:陳澤武議員。
陳澤武:剛才經過多位發言後,尤其是大律師和狀師,學了很多知識,我想說這番說話希望除了自己的腦是清醒些,或者希望幫助到新的議員及在一般性表決之前看如何取向的議員,我不知道說得是否正確,如果不對,請各位大律師矯正。
周錦輝議員想修改這法案,我想,方向是正確的,只是想做好,但聽了各個分析後,我想講自己真是想很清楚,這個法律是第六/九六/M號,其實有位師傅都說了,其實這個是公罪,公罪的意思是,即使你是公法人都入罪,如果真的實行的話,沒有人投訴都可以入罪,這個公罪,意思是即使我擺賣,即使沒有人投訴,我見到他有這類貨品是假的或者不合規格的,都是入到罪,這個跟,或者周錦輝議員他們兩位認為可以幫到遊客是另一件事,我認為而已,因為即使人買的話,是遊客與否你都是犯了法,如果買的人投訴的話,現在既然第六/九六/M既然是這麼完善的話,我認為唯一的考慮是否執法上不夠嚴謹,或者如周錦輝議員說是否下面的人都不知道法律的精神應怎樣做。第三點,是否最長的徒刑是一年?是否不足,所以沒有阻嚇作用,但足夠與否當然要看看有幾個例子是拉了後再犯的,如果沒有的話,可能是足夠,只是人員不執法而已,如果經常都拉,人都是做的,可能是刑期不夠,這是另一點,說來說去這是公罪方面。
周錦輝議員和梁慶庭議員說怎樣幫助遊客,因為遊客真的被騙會對旅遊業有很大的影響,應該從另外角度想,怎樣在投訴方面,是否稱為私罪?投訴私罪方面想,是否因為遊客可以有些法例使檢控程序能夠簡化很多?是否真的表證成立遊客可以離開?如果他作證可否用VIDEO,可否用信?諸如似類應該想這方面,是可以幫到遊客,這個情況之下,這法例又不需修改,另外想一樣事,如果想新的法例,我不知道時間會否很長?是幫到私罪方面的投訴檢控全部的程序,可以妥善些快些,我們澳門的形象能夠好些,不要欺騙遊客,我想講的是這些,請大家指教。
主席:徐偉坤議員。
徐偉坤:多謝主席。
剛才聽了多位議員對這個提案說了很多,精神我都認為是很正確的,我想問一問,由九六年至現在這法例已存在,入罪率有多少?同時現在的概念是加重了這刑罰是否有阻嚇作用?假如仍然是有被告沒有原告在法庭上不可審理的,因為沒有證人,即使加重了刑罰是否有用呢?我想問這個。
主席:我想,各位議員,現在我們不是到細則性討論這問題,因為你說入罪多少,這要問政府才知道,這個是另一個問題,我們認為現在這個法律有議員提出要增加刑罰,這個到最後都是議員細心去分析,我想剛剛歐安利議員已說了,細心去分析,或者你覺得一年是過多,這個是議員的取向,到時是立法會是否同意這法律,怎樣通過?三年、五年或者是半年,這個是兩回事,至於我們說這法律是否一年不夠,三年或者都起不到作用,或者政府究竟拉了,這個是另外一個問題,我想,現在一般性時間不應討論這個問題。
另外陳澤武議員提出的問題都是另一個問題,你覺得修改這法律不能阻嚇亦幫不到遊客,你可以不接受這法律,至於你說採取另一個辦法,你可以另外起草,從另外一種辦法去幫助澳門提高旅遊城市的形象,這是另一回事,即跟這本身今天兩位議員提出的要修改這法律在一般性來說沒有大的關係,我們議員可以說,即是我剛剛說,不是他提出兩位議員提出三年,你可以認為一年都多,你可以改半年,這個是細則性,當然,跟他們的原意有違反,他們說要提高,你說要降低,但這是我們每位議員的政治取向,與本身是否接受一般性無關,我現在給歐安利議員發言,你舉了手,不說,梁慶庭議員。
梁慶庭:多謝主席。
各位同事:
曾經主席就我所提的問題說由於翻譯問題上所以有些出入,我覺得得到了提案議員再一次清晰,實際上這個法律草案沒有處理這個問題,沒有處理這個問題我才能確定在表決時的立場,這是第一個。
第二個立場是甚麼,曾經陳澤武議員說的不是沒有理由,我自己在開始時已表達了,第六/九六已經說是可以包括遊客,因為都是消費者,再一次在�堶捲{在我們鎖定了是需要對於遊客在這方面有更多的保障,我個人覺得從理由陳述�堶掖ㄚ亄M楚,因為這份第六/九六不僅對遊客,是所有人,它列了很多屬於危險罪,其實列及到要這樣做,包括現在第二十八條貨物的欺詐,但是,在理由陳述以至我個人在接觸當中的思考,我們異口同聲說加大遊客在這方面的保障,這點在對外的形象來說澳門是需要的,因為過去亦發生多次,但具體在細則上怎樣能不影響修改�堶悸漱ˇA應性,因為上面說到的有些叫做團積、毀滅或者不法的出口,或者其他,它訂定法律的量刑是很清楚的,這個第二十八條現在叫做貨物的欺詐,這不單只對遊客,其他的人假如是這樣,當細則性討論如果通過的話,就一定會考慮得到它在法律上的平衡,但我自己覺得經過剛才的討論是很清楚,我們大家整個議會有一個意見,應該加強對於遊客方面的保障但以甚麼方式?能否透過這個?我們有些同事有異議,我亦表達了剛才我已詳細表達了立場,我覺得透過這個來說有其一定的價值,當然,不妨礙在這方面行多一步去做關於遊客方面的保障,但正如我們的同事所講,過去的習慣這一屆�堶探ㄔX來的某一個法案被否決的時間,是過去,我不知道現在,因為回歸後未試過……
主席:議事規則規定。
梁慶庭:如果是的話,我不修改這個,我對遊客的保障同樣我相信是可以繼續提出,因為未必是屬於修改這個法律這部分,但無論如何剛才我已表達了立場,亦清晰到原來沒有對關於法人的問題,只是引介的時間很詳細,詳細到我看不到最重要的,只看到這個,如果沒有這個就好辦,就可集中研究對遊客方面的保障,但具體到細則性如何處理,我相信如果通過的話,我們的同事或者透過立法會本身輔助部門和更多的法律界人士,可以令到這方面得到一個結果。
主席:方永強議員。
方永強:多謝主席。
我想再講一講,提案人的目的只是希望完善現行法例,以便為遊客—消費者提供真正的保護。經歐安利議員解釋後,我們對澳門欺詐行為甚至可以說是經常發生的,會影響澳門的正面形象的情況更加清楚,因此,我們認為這是打擊這類不法行為最快速的方法。
可以肯定的是編製一個獨立的法規會是其中一個方法。我們覺得我們可用現存的法例及進行局部修改,這不排除將來倘若有必要的話,我們會另外制定一個法規。
如果這個法案沒有通過的話,我們會等待一個較佳的時機,以便提交一個相同精神的法案。
這就是我們現在最關心的問題。
多謝主席。
主席:各位議員:
我想,今天的一般性討論都是相當長時間亦很充分,我們現在如果沒有議員發表意見就一般性表決這個法律草案,請各位議員準備表決。
(表決進行中)
主席:表決完畢,通過。
周錦輝議員。
周錦輝:多謝主席。
阻大家一點時間,我有一個表決聲明。這�媮鷁M是一個政治的地方,我相信我都做盡我的工作,作為一個議員的工作,多位議員的關心和教導我今天聽了很多,尤其在法律上概念上我都理解得更清楚,在我做這個法案我希望日後我做其他的法案更能夠完善些,大家這麼小心去處理這些問題,我相信大家一樣明確一樣,很多人亦聲明了他是支持的,但是,概念上不清楚,至於法律上的分歧,我不是法律專家,我都想入大學,希望在我前面的兩位導師,我都會選擇一個,法律上的方式去做我相信我們立法會的法律顧問亦都會做盡他的工作。
另一方面,最重要一樣事,今次一般性通過,社會要明確一樣事,社會是絕對不認同這欺騙行為,欺詐不論遊客或本地人,一個有商業一路發展過程中的社會仍然存在十八世紀的法律,我相信對我們日後未來發展不說現時經濟的打擊或者旅遊業是有一定的阻礙,在這�塈琣A重新聲明,九六年做這法律至現在未能夠有確實的理論或者概念制度可以做成一件反映到澳門,一件在這些違法情況下可以捉到一個,一件案情中能夠公眾透明度提高是公審過的,我相信現在本人的責任和方永強議員,大家議員的責任是將這問題再提出來,但一件事,我希望雖然這是一個開始,但是,大家要明白除了對遊客的一個擔保保障外,將來對澳門市民欺詐我們本地市民亦在這法律,歐安利議員亦解釋過,賣假豉油、假豬肉,二級貨當一級貨,亦受這法律的監管,希望這保障日後能擴大,能夠除了在發展這經濟過程中,亦保障我們澳門市民的健康,不一定旅客買到假藥材,即使很多議員是棄權或者反對都好,亦都很多議員在較早前提問過假藥材的問題,這些其實都是一個欺詐的行為,這些如此重要的事我們都不重新去由九六年至現在都執行不到的問題,再不去重新整理,我相信對澳門的進步一定阻礙,雖然經過很多所謂專業人士對我的解釋或者支持,但一樣事,我認為這個是好的開始。多謝各位議員的支持。
主席:吳國昌議員。
吳國昌:多謝主席。
各位同事:
一個表決聲明。我當然會支持任何一個有助於解決或者最低限度一定程度幫助解決欺詐遊客導致本澳經濟損失的法案,在這�塈瓻D常認同提案人,亦相當認同不單只透過法案本身作出一些更加嚴厲的處罰,更加重要的亦都是一個政治上的效果,透過法案的通過和加重處罰,提醒執行當局在這方面可以做到功夫,很多同事會關心到可以處罰到法人的問題,我當然都認同是既有法律已是這樣做,但是,我覺得這個不是問題的核心,原因是這種欺詐行為集團的首腦它本身可能根本不是該間賣貨店舖的東主,它根本是一個集團性的欺詐行為,所以,我覺得除了這個法律提醒執法當局可以執行這法律所有已經原有法律其實可以有的執法外,亦都要加緊處理集團性的犯罪行為,因為集團性犯罪的首腦甚至可能並不是出賣這些藥材或者消費品的東主,而是更加幕後的主腦,這個是一個集團性的欺詐,我覺得是應該加強執法。多謝。
主席:各位議員:
我們今天的議程全部討論完畢,我現在宣佈散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