憲法、自由及保障事務委員會

第1/90號意見書

 

事由:管制新聞法律提案

 

I. 序言

一、委員會於五月九日、十日、十一日、十四日、十六日及十七日舉行會議,按照章程第一三三條三款,討論及細則性表決一九九○年四月二十七日經大會一般通過的管制新聞法提案的選擇性草案。

委員會獲得議員何思謙、艾維斯、汪長南、吳榮恪以及執行權代表,法律改革辦公室主任等的協助。

二、在澳廣視的一群新聞工作者向立法會遞交有關對提交大會的選擇性提案的兩份意見書後,委員會隨即兩度與華文報章的代表開會。

列席的新聞工作者其主要顧慮可總結為取消有關新聞委員整章和處罰提供虛假消息的第四五條。

 

II. 引進修改的簡介

三、委員會成員對提案一致表決下列的修改:

三.一、修改第三條第二款,第二二條及第二四條的措詞。

三.二、改善第二條,第三條一款及三款,第四、五、二○、二五、三六條及第四六條一款g項等的措詞。

三.三、設立新的一章內文包括適用於濫用新聞自由罪的司法案件的訴訟程序規則——第四九條至五九條。

三.四、在「最後及暫行規則」內、設立一條有關懸而未決的濫用新聞自由罪的司法案件——第六○條。

三.五、更改第三條及第四條的次序。

四、委員會還一致表決維持法律提案的選擇性草案內其他條文的現行內文。

五、對交與大會審議的草案,現以附件形式提供新文本,在其內將標明所引進的修改部分。

 

III. 說明主要修改的部分

四、委員會決定引進最為顯著的修改,是有關適用於濫用新聞自由罪的司法案件的訴訟程序規則的新一章。

制定該特別程序的構想並非新穎;若注意到新聞法的最初法律草案,可能察覺到為加速程序已試用非常簡單的行文。

自我管理機構就這方面立例的權限所產生的疑問,使總督往交與立法會的提案內,刪去和這方面有關的事項。

當審議提案時,委員會感到有需要在這方面立例,但基於澳門憲章所引致的限制,所以決定在所研究的文本內不作出任何附加建議。

在經過修章後,目前立法會可以從各方面提出一項完整的建議。

四.一、現欲設立的程序其主要特點是:

—— 濫用新聞自由罪只能由平常管轄的法院審理,並明確排除設立特別法院的任何可能性;

—— 按三項標準訂定管轄權限:受害人的住所,刊物擁有人的住所及刊物所在地;

—— 採用違警案方式作為規範,除非雙方聲明不免除上訴(按…條規定)或所提出的民事索償款額超越上訴法院權限,在這情況下,將引用重刑案程序的審訊手續(會審);

—— 在不妨�鼣z過上訴途徑的所有抗辯保障下,濫用新聞自由的罪行係以預備徵訊調查,但不會有辯論程序。

五、第三章關於「答辯、否認及更正權與解釋權」方面,基本上修改了第二二及二四條。

首先想讓刊物的社長有機會表明不將法院命令答辯刊登的理由,而當法官認為所提理由毫無根據時,則對執行第四六條所指罰款的判決,容許提出司法上訴。

隨後加入兩款以便更好說明實行「解釋權」的程序。

 

IV. 最後註記

委員會細則性表決的工作完成後,所有成員還一致決定:

一、按立法會章程第一三三條六款的規定和目的,申請時有關適用於濫用新聞自由罪的司法案件的訴訟程序規則一章分開表決。

二、基于上述五月十四日及十六日會議內,以中文表達的新聞工作者所提出的疑問,按同一規定,申請時有關新聞委員會一章分開表決。

委員會認為是否維持新聞委員會(適宜提醒已公佈的九月四日第八/八九/M號法律內經設立廣播事務委員會),交由大會決定。如果決定維持該委員會,本會則建議以另一方式組成之。

三、還申請分開表決提案的第四五條,但建議撤消該條文,因其主要對象(社會傳媒的專業人士)就這方面表示甚為不解。倘予維持則行文應更清楚。

四、最後認為應維持序文,并建議時之分開表決。

一九九○年五月十九日於澳門。

委員會:華年達(主席)、彼莉絲、歐安利、彭彼得、曹其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