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席宋玉生:會議現在開始。
由於議程前並無議員登記發言,因此,現在進行討論議程中所載事項,共兩項。
第一項是關於色情及猥褻物品的公開販賣、陳列及展出的法律草案;第二項是審議關於都市樓宇建築章程的草案。
首先就關於色情及猥褻物品的公開販賣、陳列及展出的法律草案進行一般性審議。
立法會早於去年的會期已收到該份草案,至於未能提上全體會議進行審議的原因是當時有其他更為逼切要審議的法律,例如稅務改革便是,還記得當時,立法會決定了分為四個不同的直接稅草案來處理:營業稅、職業稅、物業稅及所得補充稅。
好了,現就之前所指的法律草案進行一般性審議。
馬萬祺議員請發言。
馬萬祺:主席:
關於這個色情和猥褻物品的這個公開的販賣,昨日討論之後,今天這個報章上就曾經有過一些的反應。另外,亦有一班關心澳門社會風氣的一些人士亦就這件事提了一些意見,即認為我們這個立法的草案沒有採取一個根本來禁止這個色情的刊物的發售。還是容許在電影上面來放映。這個就是希望我們立法會能夠有些甚麼辦法,採取一些切實的措施,使到這些色情的刊物和這些淫穢的電影不能夠在澳門泛濫。
我剛才同彭彼得議員大家幾位研究這件事,即是說,聽說葡國的憲法的三十七條,不可能完全禁止這些刊物的發行。那我認為,即我們立法會有些甚麼方法可以制訂一個法律,使到這些色情刊物和這些色情電影沒辦法在澳門發售及放映。最根本的辦法就是禁止。如果說憲法上是不可能禁止的話,我認為有幾點,我們可以運用這個立法會的職能,可以使到它發行很大的困難。譬如在第三條第三項那樣,提出它是第一級的稅款的三倍,我們最低限度是提高到一百倍,如果我們是想禁它的話。即是我們是可以做得到的。不錯,憲法我們是不能牴觸的,但是我們既然三倍,那三百倍我們也是一樣可以立的。這個是第一點。第二個,就是關於放每場繳納的稅款幾多元那?,我認為每場可以要他繳一萬元至到五萬元,這樣就可以限制它了。因為這個是我們立法會有權。另外,那個電影的放映,晚上九時三十分後,那或者要它十一時三十分後。所以我們就儘量使到要為害社會的那班人,搞得他儘量發生困難。這樣就是表示我們立法會這個決心去禁止它。
我個人的意見就是這樣。
主席:何賢議員請發言。
何賢:關於色情刊物和那?色情的電影,事實上,對本澳的為害下一代是很深的,不管是任何國籍的人士,我看,既然是??憲法我們不需要牴觸它,不需要牴觸它的,即是憲法我們不需要牴觸它,但是我們澳門這個立法會的尊嚴可以為當地實際情況,我們是應該大家共同研究,立好這個例。即使他想發展的話,亦增加他的困難──他想做也沒有辦法做。
我同意馬萬祺議員的建議,我們做工夫最好在第三條、第四條能夠作一個決定。第三條第三項這?的業鈔三三二項的第一級的稅款,我們可以從 三倍增加到若干倍──更多一些。第四條那?,放映,評定它是色情的影片,放映每場起碼要納它一萬元稅,但是票價不能增加,時間上要晚?@點──二場後,十一、二點鐘才放映。我看,這個戲院商是沒法子映這些片的。事實上,我們瞭解過的問題,目前放映這些片的,我看,想做的話,為利益而做的,我看澳門幾間戲院不會有很多家。但是,問題,大家不做當然沒有問題,你不做的話,我們做,你就拍烏蠅。而職員、負責人?S有意見。所以,如果能夠定這個法例,對澳門的一切的問題是有很大幫助的。
我們在座的大家都是成年人,我們要發出一點良心,不要用這些壞的來引誘每一個的青年。大家本身亦有本身的疑慮。如果澳門滿街滿巷都是這些色情的話,老實說,對自己沒有好處對別人也沒有好處。我看,相信各位議員會同意我的意見。大家想辦法來做好這個風化的問題。
主席:無錯,如果我沒有理解錯誤公共行政暨市政事務委員會及草案提案人的意見的話,我們的立場是與何賢議員和馬萬祺議員一致的。
事實上,立法會與全體議員是有意禁止公開販賣、陳列及展出色情及猥褻物品。然而,若果採取一刀切的辦法作出禁止,將會引發連串關於該法律合憲性的疑問,這與我們在表決關於打擊黑社會的法律時所遇上的情況相類似。
一如昨天在進行一般性審議時費文安議員所指出那樣,《葡萄牙共和國憲法》第37條載有思想及資訊自由原則,而本地區享有的行政、財政及立法自治權是受《組織章程》第2條約束的,因此,亦須遵守葡萄牙共和國憲法中所訂定的各項原則。換言之,立法會不能夠違背葡萄牙共和國憲法中?珥q定的原則。我們不要忘記,本立法會只就該法律進行表決,至於監管該法律的遵守情況是由執行權負責,而施行該法律則由法院負責。由於法院相對於立法權和執行權是具有獨立性,且幸好是如此,因此,如果法院認為立法會審議的法律是違憲的,那麼該法律造成的影響則會是極度負面?C正因如此,提案人、負責審議該草案的小組以及現時把該草案提交予全體會議的行政事務委員會均把確保這份將由本立法會進行表決的法律草案的合憲性視為其中一個最重要的關注事項。
在過程中,本法案與葡萄牙共和國政府第254/76號法令的情況相當之近似。該法令於1976年4月7日頒布至今從未被指違憲並一直在葡萄牙生效至今。
因此,只要我們是跟循葡萄牙共和國政府所採用的這個有效的解決辦法,立法會就肯定不會表決一份違憲的法律草案。
我還要補充一點,在上次全體會議上我也曾指出,該份在葡萄牙公布且是葡萄牙現行的法律,發揮出正面的效果。
還有一點我認為是相當重要而且應該在此強調,就是公民和道德教育比法律更能有效打擊色情。如果某些市民繼續支持色情影片的放映,那麼一份法律所起到的作用始終有限。若要有效和徹底打擊色情,最重要和最終都要有賴市民的合作。如果市民不購票入場觀看這類影片,我肯定戲院商會停止放映這類影片。
最後我想提到即將交付大會進行細則性審議的關於加重營業稅及放映每場色情影片的特別稅項這個方面。
就此方面,我很了解委員會一直以來在此舉或此立法性解決方法上表示的憂慮,唯恐某些人誤以為或存心抹黑立法會想藉打壓色情事物來為政府帶來更多的收入。其實,一如我一再指出的,我們的想法只有一個,就是有效地打擊色情。不知還有誰想在一般性審議中發表意見。
費文安議員請發言。
費文安:主席閣下。
各位議員。
首先我對香港無線電視台及有線電視台在場採訪表示高興,但也許他們習慣是以畫面而並非以文字來表達思想自由這個原則的緣故,於是我們可能會覺得這兩家香港的電視台會關注議員們的表情而多於他們所說的話。
我們高興見到在社會傳媒席上不單止是有澳門中葡文傳媒的代表,也有香港傳媒的代表,但他們有時候就某些情事會播出一個並非與事實完全相符的畫面。
回到我們所關注的問題吧!剛才提到葡萄牙共和國憲法的第37條規定:“任何人均有權利以語言文字、圖像或任何媒體自由表達及傳播其思想,並具有採訪權,且不得遭受妨礙與歧視。”
有時候,當在澳門提及到憲法時,往往是說及法律漏洞的。好了,憲法在某些情況下,並非制動器般的法律,我們所懷念的阿豐素哥士打(Afonso Costa)就這樣說過。雖然,一如我們所知,並在前幾天聽到某國家政黨一名有份量的代表所說的,葡萄牙各個政黨會致力於1980年對憲法中關於那些較不符葡萄牙人民生活方式的方面進行修改,但各位議員,我認為第37條的規定將繼續實施下去,因為此規定是源於聯合國組織於1948年12月世界人權宣言會議中通過的基本原則。
此世界宣言已有30年歷史了,我們不會在此方面出現倒退。它是憲法其中一個原則,且必會經得起任何考驗。有時候,或會令某些政治或經濟力量不高興,因為他們不願就一個具有那麼大自由度的原則予以肯定。
在此,我嘗試淺析一下憲法第37條背後的政治理念,儘管我知道不應對超越本立法會現正處理的事宜多表達意見,因為現正處理的事宜歸根到底是關係到本地區的行政多於本地區的政治。
好了,第37條之所以存在是緣於在思想和資訊方面沒有自由,亦即,在這方面存在一個審查制度,這是政治利益凌駕公民道德利益的產物。葡人議員對此點是清楚的,也許其他議員也知道。以前曾經多年來,在國家層面上討論海外問題是違禁的,而這是葡萄牙人不願看見的情況。對此,背棄了1974年4月25日葡萄牙武裝部隊運動計劃中的承諾的那班人實在責無旁貸。
各位議員,我們應以這個政治觀來去為某些的事情、某些現象找出答案。
主席閣下剛才說得好,本法規在它的第一條,即是關於作出一般禁止的第一條,就存在合憲性的爭論。
最終,我們會否因此做出一個法律本來是打擊色情的反而是助長了色情事業的發展呢?為何這樣說呢?因為,司法機構獨立原則以及服從憲法原則是早已確立的,如果一個法規單單對思想自由作出限制而不設下任何限制條件,這將是徒勞無用的,之所以就有第三條,以第三條這個方式來去限制這個自由,我們就可以說解決了違憲問題。葡國也曾有過這樣的一個實例。
此外,各位議員,不要忘記,在四月二十五日之前是存在審查制度的,但這是否就表示沒有色情及猥褻物品的販賣、陳列和展出呢?其實是有的。這裡有兩三名議員或起碼與司法界有聯繫的議員都知道是有的。換言之,昔日存在審查制度時,並沒有對這類活動的蔓延起到阻壓作用。
所以,我們現在要設法在刑事立法權限範圍內做出一次卓有成效的立法工作,給予這類活動重重一擊。
我想藉此強調,有些方面立法會時至今日是沒有認真地去考慮過的,例如是色情的定義以及打擊色情事業的有效方法。
主席閣下剛才說得對,並非單靠立法就可以打倒色情活動。
昨天,鄺秉仁議員提出了關於青少年的問題。其實,我在立法會認識鄺議員之前,曾在一次澳門獅子會晚宴上傾聽過鄺議員以講者身份作出的講話,同樣是圍繞青少年的問題進行探討。因此,我知道鄺議員對現時我們正討論的事宜是甚為關注的,當然,相信大家也是同樣關心的。
在處理這個事情上,對成年人我們可以直話直說,但對青少年,我們則必須審慎而行。
主席閣下說過打擊色情活動不能單靠立法,這是事實。由於時間倉卒以及沒想到在這個事情上涉及的範圍是那麼廣,因此,我沒有特別準備了資料來發言,在此,我嘗試借助一份毫無疑問是涉及道德觀念的刊物來探討這個問題,這本刊物是1978年3月由聖保羅會即是聖保羅教士出版的《基督?妙a》,它有多個不同語言的版本,其中之一是葡文本,這雖然不是梵蒂岡的官方刊物但內有多篇文章涉及到我們現所探討的課題,例如,其中一篇猛烈抨擊墮胎合法化,另一篇是給予一位女讀者來信的回覆和評論,該女讀者來信訴說有同事將一本色情雜誌放在她寫字檯的抽屜裡,令她極為?牁P,該雜誌就這封讀者來函提出了自己的觀點,我對該評論員在這個問題上所採取的開放和進步態度深表欣賞,原因是他體現了始於梵蒂岡二世的教會新思維。這份雜誌正好支持了主席閣下剛才的觀點,就是打擊色情活動的蔓延首要從灌輸性教育和正確思想著手,繼而動員可動員的力量來?O衛我們的社會。
這才是實事求是的做法,別的都只是風花雪月而已。我謹此引用安東尼斯華力那(Antunes Varela)在《民法典》這部法律著作中給我們的教誨:“法律不貴乎其發施號令的力量,而貴乎其在人們腦海裡的潛移默化。”
在我們現所探討的課題上,我們似乎都會有某程度的成見,然而我們應該把它拋開,因為,其實色情這個概念中也有程度大小之分。我們不要把例如色情妄想與色情混淆,前者是指反常的性行為,例如性虐待等行為。
各位議員,我還記得在我讀中五年級唸到由葡國偉大詩大賈梅士所寫、令葡國人民引以為傲的《葡國魂》史詩時,當中描寫關於那個著名的“愛情島”的這段最淒美動人的篇章卻被那些所謂的衛道之士以猥褻為理由而刪去。但我相信大家都公認,賈梅士是我們葡國永垂不朽的象徵。
這一切都告訴我們,所謂的道德保衛者其實是不折不扣的犬儒主義者。就是這群所謂的衛道之士使到包括我們這一代在內的幾代人們無緣鑑賞到這位葡國最偉大詩人的這部分創作。
莫道其他的國家,就連英美等國也有把極具文學價值的創作視為色情而加以禁絕,這都是拜衛道之士們目光短淺所賜,其實普羅大眾並不以為然。
人們彷彿總是把性看成是污穢的事,對此,我不由不再一次提及《基督之家》這個雜誌,當中有段文章這樣寫道:“很多人也許你也是其中的一個,自幼就已根深蒂固地把性部位和性器官與污穢視作為一個整體,曾幾何時,我們都要為養成這方面的清潔習慣而好好學習,但隨著我們成長和接受教育,慢慢就明白到原來不去清潔才會污穢,性器官與性行為本身並不污穢。《創世記》告訴我們,他與她之間升華至二為一體的親密關係唯靠的是性器官”。
各位議員,這些都是頗堪重視的見解,當然,還有某些觀點比如在此間提出來的觀點,亦很值得細加思量。
為何說性慾或者色情,當然不是那些極端的而是那些平常程度的,也對人們的身心健康起著作用呢?對此我要一再引述這位作者的一番話:“因失意於愛情或性事而產生的性反感,不論是明顯的、潛伏的又或者是時有時無的也好,它最大的危險莫過於會演化為性冷感,而性冷感可以令到男的陽萎,女的就冷若冰霜。”
因此,這是有兩個面的事情,把它引向壞的方面去比如用於荼毒心智還未成熟的青少年自必然有很明顯負面作用,反之,它是夫妻關係穩定的一個因素。這是無庸否定的。《麥堅斯報告》(Relat?rio Mckinsey)以及葡國唯 一獲得諾貝爾獎的埃加斯莫尼斯(Egas Moniz)在其一本被列為色情?Z物而被 禁的著作中都曾有過這樣的言論。
儘管我已涉獵到一個很是專門的範圍,但我們在處理當下要面對的這個事情上應該眼光開闊,尤其是當我們去為色情定義時更應如此。性就等於污穢嗎?我覺得並不盡然。
誠如我們所知,性行為是關乎人類繁衍與發展的關鍵要素。
所以,我們要禁的,是用這個親密行為來營商。這個行為應該得到正面的對待而永遠不得被當作為營商工具。
這個課題可以令我們討論終日,但無論如何,我們想向立法會以及由報界代表的輿論表示,我們不會以狹隘的思維視之。我們最終的目的是杜絕用這個事情來荼毒青少年或者是營商圖利,而無論如何,我們不應把這個人類的行為視為污穢,而應加以維護,公然當它是營商圖利的工具才是我們所排斥的。我們正試圖以一種巧妙的手段去協調一種表面看來是無從協調的利益。
回說電影,其實造成不良影響的不僅僅是色情電影,縱然沒有性的鏡頭但內容是渲染暴力的電影,其害處絕不亞於色情片。
它是我們遇到的暴力事件的禍首,也是黑社會和其他罪惡的根源,因為它鼓吹暴力兼且標榜黑社會的事蹟。
另一件事我昨天也曾說過但也應該在此間重提:在葡國,一如在一些國家那樣,思想表達自由並不妨礙存在自我審查的。例如有些自稱為中立的報章,但由於或多或少同某些政治勢力掛?而會作出所稱的自我審查,這甚至乎導致新聞自由的消失。是耶非耶,從以下的例證自可找到答案:個別報章正借助色情電影的泛濫來大肆抨擊政府。我們有時也會批評政府,正如大家也曾耳聞目睹,但我們都是以持平的態度來作出批評的。如今,竟有人指政府想藉色情電影的稅收來圖利!藉色情電影來吸引更多遊客!真虧他們想得出來!如果說政府意圖通過稅務改革來增加稅收,還是可以接受的想法,但本地目前根本沒有電影產業,政府又何來辦法藉此得益呢?簡直是十分荒謬的言論。
我這個觀點是基於以下事實提出來的:言論及資訊自由與自我審查其實並不絕緣的,因為自由若果被濫用的話,必將招致自我滅亡。時至今日,我們都見不到對電影商有最起碼的審查,我們隨時都可以見到很多電影都是繞過香港從黑市進入本地市場,有些甚至連中文字幕也沒有。為何出現這個現象呢?皆因這些電影商的後台可能都是一些有頭面的人士,他們為何不自我審查呢?同時,他們可以與學校合作辦一些真正宣揚文化的活動,播放一些優質的電影,甚至可以要求政府補貼。政府既然可以給予非牟利私校津貼,我肯定也可代黎祖智議員及其他監督這個方面事務的人士說,有天我們也可以對被映演甄審委員會評為優質的電影,如同在葡國的做法,給予津貼的呀!但很遺憾,我們今天見到的都是如斯的可悲,好像最近有套名片“占士邦”,連電視台也多番推介這套影片的拍攝過程和技術,咸認為是難得一見的好片,另有一套名為“麥克阿瑟”的,同樣是很好的製作,但兩套片上演了兩三天便落畫了,而另一套名為“范麗莎”的低品味製作,竟然賣個滿堂紅,連續放映了幾個星期。這絕非我們願意見到的情景。
我很抱歉占用了立法會這麼多的時間,然而,這個課題那怕花上一整天時間可能也是辯論不休。
總之,我認為立法會是很有誠意去面對這個問題,一心是想杜絕藉性來營商圖利的現象。而我認為,在這個方面,還需市民大眾和反映民意的傳媒機構的合作與支持,不然的話,一切都會是紙上談兵。我們衷心希望得到本地區的傳媒機構一句真心的支持和鼓勵說話,把立法會對今天提上這個議會來討論的法規的真正用心如實地報道開去。我們並無任何機心,沒有存心為色情活動開綠燈,也沒有想過藉此來為政府增加收益。我們勇於面對這個問題並期望能見有成效。這個法律不會虛有其表,既可施行也可為人們所遵守。因此,立法會唯寄望有權限實施這個法律的有關當局能不付所托,使這個法律卓有成效,因為,執法已非立法會力所能及的事了。立法會的責任是開闢一條人皆可行的道路。
最後,請恕我耽誤了各位那麼多的時間。
多謝!
主席:馬萬祺議員請講。
馬萬祺:主席:
剛才費文安議員很詳細就這件這樣的色情及猥褻的物品的公開販賣的法律,費議員提很多很寶貴的意見。我分析起來,即根本上費議員的意見亦是全心全意希望將這個對社會風氣有為害的這些電影和刊物想將它來適當地禁止。我認為我很同意他的就關於性的教育,譬如不論在書本上正當的教育,這些我們認為是應該接受的。但是,應該是要同為了牟利來搞一些淫穢的色情的刊物或者電影,這個是應該將它明白區分。我們今天討論這個法案,主要就是針對為了牟利而不惜禍害社會的青年及下一代。這個問題是非常之重要的。所以,今日的報紙一發表,各方面都很重視這件事的。正如剛才主席所講的,這件事的困難處就是由於憲法三十七條就同這個禁止有牴觸。這件事與禁止黑社會的法案有多少類似。因此,剛才何賢議員就提出,即我們現在不是說準備立一個例來同憲法第三十七條牴觸,而是希望能夠運用我們立法會的權力範圍之下來儘量使到這些為害社會的刊物及電影儘量使到它不能夠在澳門立足。
剛才主席提過,即是說這個不單純是法律可以制止得完的,更要市民和各方面的共同合作。我認為這一點是很正確的。不過,我們作為立法的一 個機構,應該盡我們本身的最大的努力,好像禁毒,我們法律是一定要將它禁止的──禁毒的,毒品。但是還需要宣傳等各方面的配合。即是?p果我們立法會是放寬了它,就使到它更多一些機會來為害這個社會了。至於擔心立法會立一個法律來使到政府因為放映這個黃色電影就可以收多一些收入,我認為主要就是看一下我們立法會的立場是怎樣的。譬如我們每場電影要收他一萬元稅,但是我們不給他加票價,因為根本上我就不是?◎Q利用這個放映電影來讓他賺錢的,而是我們想真真正正想限制它不能夠放映的。好似晚上,我們將它推遲到十二點半這個午夜場,使到太多人因為太深夜了,不方便了。
這個增加營業稅的問題,我們不只三倍,而要增加到一百倍,使到賣這些這樣的色情的刊物都補償不了這個稅的損失,這樣他就無法去經營這些這樣的為害社會的事了。
我相信各位議員都是人同此心、心同此理,都是希望為了澳門的社會,為了下一代?想,真真正正想禁止這些為害社會的事而已。
這樣,我就希望在我們能夠做得到的,在第三條、第四條方面增加一些困難給那些要搞這些色情的事情。
我個人的補充的意見。
主席:相信大會對這個事宜已有比較清楚的認識了。
黎祖智議員請講。
黎祖智:我只會作簡短的發言,因為我已在昨天發表過我在這方面的意見。
我想重申昨天提過的兩三個重點意見。
在此之前,我要對費文安議員剛才的發言表示擊節讚賞。他的發言的確精彩,給我們在這個方面上了寶貴的一課。
昨天在展開辯論之前我曾要求發言,主要是先讓大家知道現時交到各位手上審議的這個文本與我曾積極參與編製工作的原文本有頗大的差異,原文本並無任何地方提到關於專門販賣色情物品的場所,只提到有需要禁止公開販賣、陳列和展出任何有色情成份的物品,無論它是印刷品、電影、照片或任何形式的亦然。所以,交到各位手上的這個文本相對於原文本來說是比較進步的,它提到了關於我們稱為“性商店”這類場所的設立問題,而就這個方面,我已與多位議員交換過意見,恕我不在此贅述了。
新文本的另一個革新點是加了一個關於播放色情電影的條文,我同意必須找出一個限制播放這類影片的辦法,在憲法容許的範圍內儘量做到可以做的,以及考慮到我們社會的習慣和想法。但是,當我們進入細則性討論的時候,我會提出一些改動,換上另一個面貌。
這個第三條似乎特別惹人爭議,我對於昨天今天在此間提出來的種種理由表示理解,但正如我所料,這已經惹來諸多揣測。向市民大眾指立法會將會批准自由播放色情電影及開設此類專門商店,未免過於輕率了!我察覺到,儘管草案中加上了這個第三條的條文,這也不是在座各位議員的意向。我很高興見到草案起草人同民意一致,贊成對販賣色情物品施加限制,這也是公共行政委員會提交了這個最後文本的出發點。
外界指稱立法會正在尋求辦法去批准設立此類專門場所,絕對是虛假和毫無根據的。
我認為最重要的是找出一個可行有效的辦法去限制這類物品的販賣,事實上在過去一段時間裡,這類活動甚是猖獗,幸而澳門現時在這個情況上還沒有去到好像其他國家的嚴重程度。
由於我還未看到在這個事情上華文報章的報導的翻譯稿,因此,未知今天報章及電視台的報道有無歪曲立法會在這個事情上的取向,我只知道報章及電視都在爭相報道而已。
我很贊同費文安議員剛才所說,我們很希望見到傳媒朋友詳實報道我們的辯論,而不是僅僅在電視中播出一兩畫面。我們大家都應該維護資訊自由,但我們卻見到這個自由往往已變質為胡亂猜測的自由,而且,很多時候,都是從壞的方面作出猜測,這既影響到立法會議員們的工作,還誤導民意,使立法會的取向受到某程度上的扭曲。我認為傳媒應該靜候時態的發展,之後才將真相向外公布。
我也贊同費文安議員剛才所說,我們很高興見到傳媒朋友們列席其中,而只有這樣才可以把我們辯論的內容如實和客觀地報道開去。
對於第三條這個條文,我的意見是寧願把它刪去,然後再嘗試去以一個不同的辦法把有關的問題解決。
草案起草人在起草這個法規時並不觸及關於此類專門場所的設立問題,當然並非是指這些物品日後就可以在任何場所內公開或不公開販賣。其用意是把這個問題交由執行權去根據本法規的精神立例管制,以使這些物品被禁止公開販賣,又或者即使執行權不立例管制,也可能對此類活動採取措施。如果我們成功禁止到此類物品的公開販賣,我相信,有責任監管法律的施行情況的執行權會在每當發現有此類活動的營運時採取適當措施來回應。說實話,我不明白為何需要在本法規內加入第三條。
我強調,當進入細則性審議階段時,我也會就這對本法律作出根本改變的第三條提出意見。我覺得這已成為公眾和部分議員的關注焦點,因為事實上在這個法律內指出可以設立專門販賣此類物品的場所。我認為這個方面極具爭議性。
如果在不觸及這類專門場所的設立可能性而解決到有關問題,我認為是最好的解決辦法。如果一方面說可以設立此類場所,然後又設下限制阻礙此類活動的進行,是毫無意思的做法。我個人意見認為,定出一個很高的稅額或者禁止這類場所在學校、公園或廟宇周圍500公尺範圍內開設,更是??無意義可言。我認為,一方面批准其設立,另方面立一個如此複雜的法例使之實際上無法出現的話,立法會是自相矛盾的,我不知道這對立法會來說是否一個最正確的解決辦法。一是批准其設立即是我們現時採取的標準,一是乾脆不提及就是。
這是我個人意見,總之我覺得批准之後又設下限制使之無法出現,是矛盾的做法。
又如昨天所說,如果本法律規定在學校、教堂或公園周圍300或500公尺內不得出現此類場所,那麼,它們大可在離島開設,因為那裡甚少學校、教堂或公園,如果我們又規定它們不得在離島設立,那麼,這第三條的作用何在呢?
總之,這是我要強調的意見,因為我總認為第三條令整個法律起了根本的改變。
我想請問公共行政委員會我們有無可能通過一個既不違憲但又不觸及販賣色情物品的專門場所的法律呢?
主席:請講。
費文安:主席閣下,我只簡單地講兩句話。
不論是矛盾的或者是奇怪的也好,委員會的意見就是第三條用於使第一條第一款產生作用的。
黎祖智議員在此提出了一個很值得提出來的問題。
其實有個很簡單的解決辦法,我拿現時正舉行的世界杯足球賽來打個比喻:我們可以把球交給諮詢會,而我們則只說:“在不妨礙日後關於這個方面的管制規則的規定下,禁止......”這樣,球便在總督及其輔助機關的一邊了。我知道這並非立法會所想的,但奈何這是個法律,而法律總要有個施行細則的,即是那個管制規則了,而它是由執行權來負責的工作。
委員會的意見是必須使這個法規付諸可行,套用一句足球術語就是要有個好的門將把龍門守好,不然的話,只會給人家進球。
這就是本法規的精神所在。這是最應該清楚的一點!我們不可能作出絕對的禁止,但以這個辦法我們便可收到我們想收到的效果。
本法規的靈感取自葡國某個法規,其起草人是一名甚具政治智慧和觸覺的法律專家,把種種困難都克服過去,這就是我們在此想做到的。
對立法會來說在第三條內承諾了可以設立“性商店”是最為適當的,是因這是遵守了我們所不可以也不願意去逾越的基本原則,儘管我個人還是有些兒保留。
這是委員會的取向。
主席:馬萬祺議員請講。
馬萬祺:我補充少少而已。
剛才費文安議員提到關於那個電影的問題,關於暴力的電影對於為害社會的情況亦是相當嚴重。這點我都很同意他的意見。不過,由於今天這個法案,若然他們行政委員會能夠將它加了進去的話,這當然更好了,但是如果這樣做是過於複雜的話,我亦同意留待以後再談。即那些暴力的電影,打打殺殺的,對澳門的社會風氣都是有很大的禍害的。但是今日這個法案就好似沒有提及這個暴力。若然是關於文字上惡意插進去,我就亦都同意以後再說。我即是同意費文字議員講這個電影的一些暴力的影響亦是同色情的電影是一樣的這麼多為害的。
黎祖智:我們是可以把管制規則交由執行權來做,但如果第三條是批准了此類場所的設立,而我們同時將球交給執行權,即使並非願意也好,也已使到執行權要承擔起一個不甚討好的角色,因為要為這個事情設下諸多的限制。
換言之就是我們這邊是批准此類場所的存在,但那邊執行權就要找個辦法令此類場所消失。
既是如此,試問在涉及到憲法問題的第一條裡指明在公眾場所不准販賣及展出此類物品,那樣會否比較恰當呢?然之後才交由執行權去為這個法律之可行來去做其他的管制規則,批准或不批准此類專門場所的設立。
這樣,我相信,即使沒有第三條,警察當局也可以採取行動掃蕩在公眾場所例如新馬路、或主教山、關閘等旅遊名勝地點出現的此類物品。
此外,我們只規定在公眾場所禁止販賣而沒有規定絕對禁止,也許這就沒有違反葡國的憲法了。
主席:以上是一般性審議中的意見。
鄺秉仁議員是否想發言呢?請問你想作一般性的發言還是就條文中的某個特定的提述來發問呢?因為我們稍後也會進行逐個條文的細則性審議的。
請問想作一般性還是細則性發言呢?
鄺秉仁:主席先生、各位議員:
首先我很多謝費文安議員提及那個關於獅子會的那個講話,幾乎連我自己都不記得這回事了。
我不想阻各位很多的時間。不過,我想在這?再重複我昨日所提過的意見,就是東西方民族的道德觀念是有所不同的。我們無可否認,澳門還是一個東方民族色彩相當濃厚的一個地區。因此,對這個無論色情也好或者其他我們這個法案所指的一般問題也好,我個人始終都是認為無論用甚麼方式都好,我們都應該設法禁止或者把它限制到一個最低的壞作用。剛才主席和費文安議員亦都提到,這一個關於社會教育這個問題是很重要的。不過我們不要忽略一點,這個性教育與色情的表演──這個當然是包括電影或者其他一切的甚麼工具這些這樣的東西了──是兩回事。我們不是說這些這樣的色情電影就是一種性教育,這個千萬不要混淆了。因為這些已經是放了一些壞的意識來毒化了下一代的。因此,我個人在這個一般性討論的時候,我都始終是堅持?無論如何,我們不要開一些路讓這些色情販子他們走。我很同意黎祖智議員這一個關於第三條的意見,就不要說設立某些的商店就可以賣一些甚麼東西這些這樣的東西。我舉一個例。在澳門,從前亦都是名義上禁鴉片煙,但是有鴉片煙專賣局,有這個這樣的。亦等於通街都有甚麼談話所這些這樣的出現了。因為我是很同意將來到細則討論的時候,我是支持黎祖智議員這一個。對於第三條,我們要認真考慮。
多謝各位。
主席:反正黎祖智議員剛好不在席上,在對本法律草案進行一般性表決之前,我想就鄺秉仁議員的發言提點意見。
(停頓)
主席:這是相同的概念。我雖然學識有限,但我起碼知道在葡萄牙方面,這兩個概念是沒有分別的。一直以來,有損公德或有傷風化的情事,在葡國是受處罰的,我無需講到中世紀頒布的《曼努埃爾律令》及《菲力普律令》這麼久遠,我可以告訴鄺秉仁議員,自從《刑事法》面世以來,即是自1852年起至到今天,凡有損公德或有傷風化的情事也是要受處罰的,而現行的《刑事法》第390條及第420條就有這方面的規定。
這是給鄺秉仁議員額外送上的資料。
現在就這個法律草案進行一般性表決。
同意的議員請繼續安坐,反對的議員請舉手,投棄權票的請口頭聲明。
本法律草案獲一般性通過。
現在進行細則性討論,第一條??。
鄺秉仁議員請發言。
鄺秉仁:﹡
主席:是條文的題目嗎?
鄺秉仁:﹡
主席:議員先生你不明白什麼呢?我真不知道你不明白什麼?
黎祖智:我想是題目吧,主席閣下。
主席:鄺秉仁議員,你當議員已兩年了。
如果沒錯,在1976年的11月,立法會曾經表決通過了一個名為《法律格式法》的法律,它規定,凡立法會頒布的法律都必需冠以一個題目,讓人知道這是個關於什麼的法律,例如《歹徒組織法》、《營業稅法》、《職業稅法》、《立法會辦事處工作法》等等。其作用都是使人一看便知這是個什麼的法律。按照規定,這個題目慣常是由“編撰委員會”來訂定的,而這次則是由“公共行政委員會”來訂定,該委員會曾就該草案發表意見並及後對這個將進行表決的法律的行文作了定稿。
我不明白你對這個題目有什麼疑問。
黎祖智:主席閣下,我知道他的疑問在哪裡。
主席:也許聽聽意見吧!
究竟不明白這個題目的什麼呢?
鄺秉仁:﹡
黎祖智:主席閣下,我覺得他對題目有疑問是因為他認為要在題目中加上“禁止”這個詞,因為在......。
主席:想在題目加上“禁止”這個詞!
我相信,在《黑社會》(這個法律的題目)上也沒有加這個詞,但全世界都已明白(這是個什麼的法律)。
當立法會表決《歹徒組織法》的時候,也沒有改為《禁止歹徒組織法》。我相信只寫成《歹徒組織法》便可以。我不知有沒有記錯,後來就寫成“第某號法律《歹徒組織法》”便沒有其他的了。
究竟想在題目中加上什麼呢?
鄺秉仁:﹡
主席:這是編撰委員會去考慮的事情。
適當的字眼不是“禁止”或“限制”,而是“遏止”,但無論如何,這是編撰委員會在日後決定的事情。
這與我提請大家討論的並沒有關係,我提請大家討論的是本法律的第一條。至於有關題目的問題,則交由編撰委員會負責,我個人認為,適當的字眼是“遏止”。
鄺秉仁:﹡
主席:好了。
討論第一條吧!
黎祖智:主席閣下,我只想建議加上原法規中本來有的“影片”這個詞,這是從原來法規取出來的,因為還有8厘米及16厘米的影片在販賣的,因此,在這個法律中規定禁止公開販賣這類影片是必需的。
主席:是否即是把這個詞放在“幻燈片”之後?即是變成“照片、幻燈片、影片??”。至於第二款,我建議暫時擱置討論,因為只有通過了第三及第四條之後才可決定第二款的內容。
現在,在審議第三條的內容之前,我提請大會注意昨天我曾提出的一個意見,就是,如果我們說在公眾地方禁止標貼、販賣、陳列或宣傳等,而再無其他的話,由於《刑事法》向來都是以狹義來理解的,會結論出是可以自由開設販賣色情物品的場所是可以自由開設而且不受到任何限制。如果我們只是這說,就等於讓這類場所自由開設了,因為這可以是一個關門閉戶的場所。
因此,如果大家都沒有疑問,我現在就把第一條第一款交付表決,第二款則視乎立法會在第三及第四條上採取的立場而決定其內容。至於第一款,現時的建議是在“幻影片”之後加上“影片”這個詞。
同意的議員請繼續安坐,反對的議員請舉手。
第一條第一款獲得通過。
(停頓)
主席:現在審議第二條。
黎祖智:主席閣下請看看,a)項改了一點東西。我們原先建議的 a)項是稍有不同的。
主席:對,弄錯了,是“representa誽o”才對。
黎祖智:啊!原來是弄錯了。
主席:是“representa??o”,不是“apresenta??o”。
黎祖智:還少了一個詞。不知道刪去這個詞有什麼特別的用意,之前是“誇張的性行為表演或描述”。
主席:因為“誇張”這個詞帶有局限性,正如前述的“公德”這個詞帶有一定的公開性,所以這個詞造成了概念上的限制,這對於評注者、審判者來說,既難以理解,也難以界定怎樣才算做“誇張”,怎樣才不算做“誇張”,之所以就刪除了這個詞,改寫成“性行為的表演或描述”,總之,只要是有損公德或有傷風化的,便立即構成違法行為。這就是刪去“誇張”這個詞的用意。如果我解釋錯了,請委員會指正。
黎祖智:我們加上“誇張”這個詞,是由於我們想過平舖直敘地描述性行為可以不列為色情,但是,如果性行為的表演是很顯眼的或描述是非常詳盡的,這樣,我們就可視之為色情,但是,平舖直敘的描述或點到即止的表演就一定不是色情。
主席:但這不是判斷是色情與否的唯一要素,還要與是否有傷風化或有損公德結合一起來看,之所以我一眼看出就對第二款的原文抱有懷疑。其實,“上條所指的物品或工具,其上言詞、描述或形象是有損公德或有傷風化”才是重心之所在,換言之,性行為的描述或表演必要是有損公德或有傷風化才可被列為色情,而這樣的描述或表演自必然是很“誇張”的或以一個違背公眾標準的形式顯示出來的了。
黎祖智:主席閣下,我同意,但在實質執行上,會出現由執法人員來決定屬於色情與否的情況,可能,他們憑自己標準判斷了某個影片或物品是屬於色情的,但經查證後卻又不是。
無論如果,我同意在這裡表達的概念,換言之,就是這個意思了。
最初時候,是沒有寫上“誇張”這個詞的,但我及後考慮到為免在稽查工作上沒有個標準可循,即是執法人員可能會不理解這個條文所想表達的意思,而不論在什麼情況或環境下都按第二款之所定把任何性行為一律視為色情。或者不需要加了,就依現在這樣寫吧!
主席:現時有個問題是關於第二款的行文的,就是應用單數動詞還是用“s?o”這個複數動詞即是寫成:“S?o,designadamente abrangidas neste conceito”呢?我認為應該用複數。
我還有個主意,就是去找出一個比較適當的辦法能讓人理解到一些情事既組成一個概念但又不是這個概念的全部。儘管這些情事是公然進行的,但也要是有損害公德或有傷風化的才算,但無論怎樣,我認為行文非改不可,或者我們可以寫成:“......的性行為的表演或描述尤其是在本定義之列。”。
費文安:主席先生,我同意這個建議,而且我認為議員們應該見得到的是:第二條第二款的列舉,純粹是舉例性質,而非限制性質。儘管大家都明白使用“尤其是”這個詞的意思顯然是:除了這兩款所指的之外,其他的物品或工具一旦是含有有損公德或有傷風化成份的都可被視為色情及猥褻物品或工具。
因為,正如主席閣下及黎祖智議員說的那樣,一些性行為的表演或描述在某些情況下,是可以不視為有損公德或有傷風化的。
顯然,這個事宜是專屬於法院的權限,定下一個能概括每一個情況的定義,是沒有可能的事。之所以就在第一款訂出一個比較廣泛的定義,然後在第二款訂定一個比較細節性的定義。
如果正是這樣的話,我就可以很明確的講,這個列舉純粹是屬於舉例性質,除了所列舉出來的情事之外還是有其他的情事的。
主席:我認為適宜在本法律的前期工作即是本次會議的會議錄中把立法會精確的觀點紀錄下來,比如是我們對一些也是在法院裡爭論的定義的觀點:“有傷風化”和“有損公德”,所謂“有傷風化”並非指令某些人或某個人感到羞恥的事,而是指社會上普羅大眾皆視之為恥的情事;至於“有損公德”,也是指違背了社會上一般人的倫理觀念的情事,而兩者標準則會隨時代與社會的不同而變化。之所以就以“有傷風化”和“有損公德”為一個界線。
如果大家都沒有疑問的話,我們就進行表決。
請大家對第二條進行表決。
鄺秉仁議員請發言。
鄺秉仁:﹡
主席:假設在某個書店裡有一本醫學書籍,其內有性器官的圖片或某個雜誌內有這類人體照片,禁不禁呢?所以,現時在末段的這個寫法我感到很滿意,因為加上了“只涉及淫褻”這樣的一個界定,而也唯有這樣,才會真正區別出哪些是有損公德或有傷風化的情事。
例如在一個書店裡出現一張全裸的人體照片,我們不可以加以禁止,有可能它是給醫科生或修讀自然科學的學生使用的,然而,如果在一些廣告、通告或其他載體中出現性器官,這就屬於對性的宣揚,從刑事角度看,這顯然含有色情成份。
費文安:主席閣下,請容許我補充一點意見。
不單止是醫學書籍。
我認為議員閣下提議把第二款b項的第二部分刪除,是相當危險的。
有些書籍是非常有益的——以忠實而有效的方式助人解決有關性方面的疑難——那就是所稱的性生活百科全書。它們分為四輯:第一輯適合10歲以下兒童;第二輯適合10至14歲人士;第三輯適合14至18歲人士;第四輯適合18歲以上人士。對於父母及家長來說是很有用的一個工具書,是兒童教育家、心理學家及其他技術專業人士的集體杰作。在這類書籍中有性器官的展示,也有一定程度的性行為描述,但都旨在向兒童及青少年解釋何為性行為。這類書籍將有助於孩子們在長大成人之後不會因為對性事一知半解而犯下嚴重錯誤,因為很多時候,缺乏正確的性知識,是出現私生子的其中一個主要原因。
這類書籍通過特別的方法來對人類與動物的性行為作出比較,向兒童及青少年解釋性行為的真義,從而向他們灌輸正確的性觀念。
我們豈可禁止這類饒有益處,以助人為出發點且沒有任何藉性來謀利的意圖的書籍呢!這類書籍的唯一目的就是教育嘛!
我以身為人父的資格來道出這番話,我認為這類書籍是很有益的。
我相信這類書籍是屬於??。
主席:對不起,打斷你的話柄,我想指出,並認為應該著眼於第二條第一款的規定,它寫明:“凡上條所指的物品或工具,其上言詞、描述或形象有損公德或有傷風化者,即視為色情或猥褻物品或工具。”這是本法律的重點所在。我重申,在這裡,“有傷風化”這個詞不是指個人,而是指在一個特定的時代裡整個社會的一種道德標準。這是根本的概念。
第二款的內容只不過是舉出若干的例子,若干的情事,用以協助運用這個法律的人士去理解立法者的觀點,這即是說,除了第二款所指的情事之外,還指凡是有損公德或有傷風化的一切情事。
之所以費文安議員提請大家注意,在這裡所用的“尤其是”這個詞,是解作“舉例來說”的意思。這裡舉出的情事是例子而已。第一款的規定才是重點所在。
鄺秉仁議員請發言。
鄺秉仁:﹡
主席:好了,如果放上“主要是”這個詞。
那麼就會造成,在“淫褻”範圍以外的,都在色情之列了。若然如此,那麼書店裡的醫學書籍,由於有展出性器官,其店東便會受六個月的監禁。我相信,這絕非本法律目的之所在。
由於這裡是舉出一個例子,不見得有什麼弊處。這是一個例子而非一個個案!因此,不可以推斷為再無其他落入色情這個定義的暴露性器官的情事,反之,凡是有傷風化或有損公德的情事,就落入這個定義之內。這樣的規定是足夠的了。
此外,如果採用“主要”這個詞,就會有另外的一個結果,就是任何有關於性的陳列的情事就會受罰的了,但事實上並非如此。
不知道這樣的解釋是否清楚。
黎祖智議員請發言。
黎祖智:我有一個疑問。
因為這再使我關注到一如剛才我提到的a)項的問題。這個“描述”是可以在一個完全不同的層面內作出的,而且,有個壞處,就是執法人員會對凡是描述性行為的物品都進行扣押,但這個“描述”是可以為一個完全不同的用途而作出的,例如那些性教育的書籍甚或是性層面內另個情況下作出的性行為表演。
如果是現時這樣的話,將要冒上一個危險,就是凡有關於性行為的描述的物品都會被執法人員扣押,甚至好像剛才費文安議員所講的性教育書籍都會被扣押。
主席:對了,這些情事並非有損公德。
我認為(有損公德)這個要素定要清晰,因此,我認為這條的行文已很理想,是正確的,不然的話,會有相反的後果,就是即使沒有損害公德也可被入罪,但這不是原意,原意是有損公德的才是罪。
黎祖智:b)項及c)項都無疑問,但a)項則會引起這個疑問。
主席:什麼疑問?
黎祖智: a)項會引起“有無損害公德”的疑問。b)項及c)項是清楚界定了“淫褻”這個範圍,因此這兩個項就無任何問題。
對於a)項,我則預料到會引起問題。但如果我們加上“誇張”這個詞,我們就無需再找更好的辦法來解釋這個定義。所以,如果可以加上任何行文而解釋到其含意及用意的話,這個危險才會消失。
但如果維持不變,就會出現與我們此刻所作的解釋恰恰相反的看法。
主席:顧德烈議員請發言。
顧德烈:(由於關了話筒,所以發言沒有被錄音)。
主席:所以我認為加入末段這個部分是非常理想的。
主要是給予了執法者一個指引,他們在執法上是應該有一條導線的。
至於a)項加上“誇張”這個詞並不能反映出整個意思,因為可以有“不誇張但嚴重損害了公德”甚或“雖然只令人聯想到性行為但唅比‘誇張’更為可惡”這樣的情況。聯想性的描述可以比起誇張的描述更為危險和嚴重。“誇張”這個詞一方面具有局限性,另方面,把聯想性的描述排除於外。相信大家都明白。
我認為可以想想用另一個詞。
至於b)項和c)項,我想信已清楚舉出例子,對色情和猥褻已有清晰的界定,關於a)項的疑問,留待稍後才討論吧!
請問誰有意見或提議。
鄺秉仁議員是否提議修訂b)項,想加上“主要”這個詞?是否認為有需要加上這個詞?
關於a)項,誰有意見或修訂建議?
費文安:主席閣下,或者我們可以寫成“猥褻的性行為表演及描述。”即使是比較累贅。
以這個定義來說,不同的法官可能有不同的理解。剛才主席指出過醫學書籍,而我就提過給兒童及青少年的性教育百科全書,現在我還記起其他種類的書籍:主要是美國心理學及精神科醫生的著作,都是以嚴肅的態度去論述性這個課題。這類書籍用途是教育人們如何獲得穩定的婚姻生活,書中有不少不同的性行為圖片。那麼,我們可否視之為色情作品呢?相信任何一位法官的答案都是否定的。
此外,對於一些權充為性教育的書籍,當然就不會引起什麼疑問了。
再講回前者那類書籍,例如由埃加斯莫尼斯(Egas Moniz)著的“性 生活”,以及名聞遐邇的“麥堅斯報告”(
Relat�urio Mckinsey),我認 為這兩部著作絕非色情作品,儘管書中內容或會使某些人士感到尷尬不安,甚至乎覺得它是有傷風化的。這類書籍有個共通點,都是毫不掩飾地去表述性行為,但都非色情書籍,當然,判斷其是色情或猥褻作品與否是每名法官負責去做的,立法會的工作範圍是去立法,而不是去為審判者者設定一個近乎不可逾越的界線,尤其是這是一個包含如此多項元素的定義,故此,大家或可想想在a)項內容再添加些什麼吧!
主席:誰還有能使a)項內容更為清晰的提建。
黎祖智:主席閣下,不知我們可否就加上“淫褻”這個詞進行表決,然之後交由編撰委員會去最後選定一個最恰當的用詞,但無論如何,加進一些能令定義更為明晰的元素是必要的。
主席:讓我們來表決第二條,現時的行文是在“描述”這個詞之前加上“淫褻”這個形容詞,之後,交由編撰委員會負責選用一個最為恰當的用詞,使到有內容涉及性行為的描述或展示的書籍例如教育、研究或百科全書之類的書籍不會被界定為色情或猥褻作品。
同意第二條的議員請繼續安坐,反對的議員請舉手。
第二條獲得通過。
現在我交付第三條給大會進行審議,這個條文是本法律其中一條核心條文。
由於我們現時正在審議的條文,有若干議員都先後提出過反對意見,因此我的意見是,你們可以提議先去審議別的條文,之後就來討論“業鈔”問題。而第三及第四條以及第一條第二款則押後到下次大會才審議。
暫時休會十分鐘。
(會議暫停十分鐘)
主席:現在我交付草案的第三條給大會進行審議。
費文安議員請發言。
費文安:主席閣下,我以委員會的名義提議暫停討論及通過草案的第三及第四條,改為討論第五、第六、第七及第八條,我的想法是給大家多些時間去思考關於第四條的事宜。雖然有部分議員今天沒有出席,但他們曾經提出過一些想法及意見頗值得我們去考量的。無論如何,這個法律並沒有非在今天通過不可的這個迫切性,故此,我們可留待在下次會議時更深入詳盡地去討論這兩個條文。
主席:我想向馬義瑟先生解釋一下,我們在進行細則性審議時,已通過了第一條的第一款,而第二款由於含有比較微妙的內容,所以要連同第三及第四條一併進行分析。
至於第三及第四條,費文安議員剛才提請押後討論,以使議員們能就當中涉及的事宜作更深入的思考,從而把出席的或無出席的議員的意見都能考慮在其中。
現請就費文安議員關於暫停審議草案的第三及第四條、繼續審議草案的第五至第八條的建議進行表決。
同意的議員請繼續安坐,反對的議員請舉手。
建議獲得通過。
現在我們審議關於刑罰的第五條。
黎祖智:我可以講話嘛,主席閣下?
主席:請講。
黎祖智:我發現到第五條有了改動。
原文是提到“累犯”的情況的,不知現時的寫法好些還是我們應保留原文好些呢?
主席:我認為後者好些。我相信,如果加上關於“累犯”的規定,可以避免了“以款代刑”的這個可能性。葡萄牙的法令也規定,對“累犯”施予的刑罰不得被替代。
我們僅需考慮的一個危險就是,“累犯”的刑罰不可被替代就相等於指示了審判者在所有非累犯的情況可容許有關的刑罰被替代,但如果我們認為冒上這個危險還是可以接受的話,那麼,我認為加上關於“累犯”規定,是有好處的。
另外,我想就第一款的規定提出意見,這個款是有關於“處罰”方面的,它有:“違反本法律的規定”這樣的一個寫法,換言之,在此之前的條文內的所有情況也包含在內,這使我馬上想到,如果要通過第四及第五條,就必須考慮到,除了這條規定的六個月監禁以及相應的罰金之外,不應該把由特別法所處罰的其他違法行為排除於外,我特別指出的是,荼毒或侵害未成年人士的個案,即是說,觸犯本法律的某人,可能他的罪行是與荼毒或侵害未成年人士這個罪行競合的,比如,一間專賣色情物品的黑店在過去幾個月裡頭不斷向十八歲以下的未成年人士售賣該類物品,那麼可以見到,除了可按這裡的特定規定將他入罪之外,還有其他刑罰施予的,因此,我認為應考慮到這一點。
葡國的法令的行文則稍有不同,其寫法是:“對本法規規定的違反,倘無預料特別刑罰者,行為人受六個月監禁刑。”
換句話說,應考慮在本法規寫入適用特別刑罰的規定,否則,就只有這六個月的監禁。
其實,這個情況不僅涉及本法規,還涉及刑法乃至特別法,因此,我們可寫進類似以下的行文:“對本法律條文的違犯,倘無預料特別刑罰者,行為人受......”。又或可以把第四款寫成:“本條的規定廢止無預料在內的關於該類可入罪行為的刑事規則。”這是一個類以《歹徒組織法》中的行文辦法,且不妨礙實施現行法例中倘有規定的更重刑罰。
不知道我的解釋是否清楚,但只有這樣才可使文本產生更大的法律保障。
未知有誰同意這個辦法?
這樣,第二款的意思就會是累犯的情況下,刑罰不可被替代,而現時的第二款則變為第三款、現時的第三款變為第四款、第五款的意思就是本條的規定不妨礙施行現行法例中倘有的更重刑罰。
費文安:請容我解釋一下我們為何不把累犯情況考慮在內!我們是想將之交由審制者通過實施一般的規則來作出裁判。
此外,由於本法規是出現在憲法生效之前,或起碼是同憲法同步出台,因此,我們不知道如果作出不得以款代刑這樣的規定會否與憲法性原則有衝突。儘管我們是知道一般法裡已設立了保證到罰金被繳納的機制。我知道在很多法規中都採用了強制性規則,當中規定,審制者不得對累犯情況只處以罰款,而必須處以監禁。
這就是我們沒有作出這個考慮的緣故。
主席:重要的是,在累犯情況下,監禁刑不可以由罰款代替。累犯是通過加刑來處罰的,如我無記錯,首次為六個月,第二次為九個月,這意味了監禁刑是不可用罰款來代替的。如今,法官就永不可以以罰款來代替監禁。
而在最後一款,是把競合犯罪的特別情況考慮在內,並預料對所犯的罪行施予更重的刑罰。
現在我把這個提議交付表決,即是加入了關於累犯的規定,有關的刑罰不可被宣告由罰金代替,同時增加另一款,規定施行現行法律倘有的更重刑罰。
同意的議員請繼續安坐,反對的議員請舉手。
第五條獲得通過。
現在我交付第六條給大會進行細則性審議。
請問哪位議員想對此提意見。
如無疑問,則進行表決。
同意的議員請繼續安坐,反對的議員請舉手。
第六條獲得通過。
現在我交付第七條給大會進行審議。
顧德烈議員請發言。
顧德烈:這裡的第七條......
寫道:“......依特別判決權限訂定的方法處置。”這裡是否需要預料一個可能性,就是物品被扣押之後但沒有進行審判這樣的一個情況呢?
主席:沒有審判?
顧德烈:是,可能有個情況是,警方扣押了某些視為色情或猥褻的物品,但有權限法院的法官以任何理由不進行審判。沒有審判就自然沒有判決。
主席:但會有一個等同判決效力的批示,聲明沒有審判理由。而由於這是屬於輕刑訴訟程序,法官在判決中會把有關人士釋放;又或在此之前,刑事起訴法庭法官認為有關事宜不是罪行,那麼,就有一個等同於判決的批示,指出有關的物品被錯誤扣押,而理由是沒有違反本法律,此情況下,將會退還有關的物品。
這裡需要就若干的可能性作出考慮。如果認為有需要把疑慮消除,或者可以寫成:“依司法權所決定的方法處理之。”或許這樣會比採用“判決”這個詞所涵蓋的範圍大一些,因為“判決”狹義來說是出現於一個程序的最終階段的。又或者也可寫成“司法當局的決定”,因為這到底是屬於由刑事起訴法官處理的事宜。
黎祖智:主席閣下,但這裡並沒有指出哪些物品會被銷毀。
主席:如何處置將是法官決定的事。
在這裡還有個由委員會方面提出的疑問,這個疑問正正是由《澳門組織章程》第五十一條的規定帶出來的,該條規定,關於司法行政事務是共和國主權機關的權限。由於現時談及的這個事宜是與刑事程序有關的,因此,立法會適宜慎加考慮應否涉足這個範疇。犯罪物品的處理問題,慣常來說是由《刑事法》來規範的,已屬於實體法的事宜,但是,日後有可能出現究竟是實體法還是程序法的事宜的爭論,若然是程序法的,那麼就是違憲的了,因此,不就“銷毀”方面作出指引,是個嚴肅的問題。
費文安:我認為是這樣的,主席閣下,我認為司法法官是會決定將這些物品銷毀的,並不需要對司法權提出任何提示。通常的解決辦法就是將之銷毀。
不知是否正確,我認為是未有為這些物品設有刑事學的博物館,只有性虐待的工具才會是刑事學博物館的其中一個收藏對象。
我認為司法權將會負責作出這個方面的決定,我們不應涉獵如此深入,對司法範疇的作為愈少設限是愈好的。
主席:我正參閱《刑事法》第75條的規定,這個條文設定了判決的後果,內文是:“被確定判決的被告,不論受何種刑罰,其作案工具概由政府沒收”。好了,如果不作任何提示的話,會否令法官就以為這些物品應由政府沒收呢?但這裡的意思是銷毀無疑。
我還記得在關於麻醉品的法令裡,這個事宜是在葡萄牙立法的,明確規定了被扣押的麻醉品將在有關官方人員面前進行銷毀的。
請講。
費文安:我記得羅莎·努彌士先生講過:並不是所有用作犯罪的物品都被銷毀的。我相信,有些是被公開拍賣的,具體來說,比如放映機就是,因為,客觀上這不是色情物品,我不相信法官會命令將之銷毀的,肯定這類物品將會交由財政廳公物科進行公開拍賣,時至今日,這樣的例子屢見??A。
黎祖智:銷毀的只是色情物品,當然不會是這個機件。
費文安:不是,是工具,是工具!
主席:這裡寫明:“凡色情或猥褻物品及工具,一經發覺......。”
我們還有三個規定要在適當的時間裡進行審議的,當然,在審議的時候,可以再想想有哪些解決辦法。
現在我交付第七條給大會進行表決,該條的改動是“判決”改為“決定”。
同意的議員請繼續安坐,反對的請舉手。
本條獲得通過。
現在我交付第八條給大會進行審議。
費文安:主席閣下,我可以發言嗎?
我認為第八條是一個最取決於其他條文是否獲得通過而確立的條文,儘管它與其他條文沒有一個從屬關係的存在,只是一個時間性的條文,因此,要待本法律所有其他條文通過後,我們才可訂出本法律的生效日期。
未知主席閣下同意我的觀點沒有。
主席:為了顯示立法會在這個事宜例如是防止色情電影的上演方面所表達的關注,我認為這個法律應該馬上生效實施,一經在《憲報》刊登後,將強制任何電影院根據倘獲得通過的第四條的規定,要按每個座位繳付一個定額的稅款,並由映演甄審委員會去評定哪些電影是色情電影。
因此,若然大會同意,我還是認為第八條應與第三、第四及第一條二款一併進行審議和表決。
現在我交付這個建議給大會表決。
同意的議員請繼續安坐,反對的請舉手。
上述建議獲得通過。
______________
* 由於錄音方面的故障,以致無法將發言轉錄為書面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