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組委員會報告書

 

公共行政暨市政事務委員會主席:

本人連同羅朗日議員和顧德烈議員,本年五月底受委託審議“關於色情或猥褻物品的公開販賣及陳列”法律草案,現提交委員會審議下列事宜。

報告

1. 簽署人及羅朗日議員和顧德烈議員組成的小組委員會,五月三十一日(星期三)開會,審議了一九七七年八月五日交來的“關於色情或猥褻物品的公開販賣及陳列”法律草案,該草案於同日由立法會主席批示交給公共行政委員會。

2. 草案中引入的一些修改如下:

a) 第一條刪去了展出一詞,由於該表述可能會對在戲院放映並由公開映演甄審委員會甄審的影片引起混淆。因此,該事宜可隨後在委員會或全體會議上討論。

b) 在同一條文內,在照片後加上幻燈片一詞,因為以此方式呈現色情物品是常見的。

c) 在第二條加上共有四項的第二款,使有關定義不會太空泛,可由委員會或全體會議修改或改善。

d) 在第三條改正了一些錯誤並刪去了未滿十八歲的未成年人的表述,只保留未成年人,因現規定十八歲為成年的年齡。

e) 曾建議在第四條刪除司法一詞,亦有建議刪除整條條文。因此,這一條將繼續由委員會審議。

f) 在第五條加上第三款,以涵蓋原文本中沒有包括的其他情況。

3. 同時討論了是否包括關於放映被視為色情影片的條文,作為不久前通過的關於評定影片的法律的補充。假如委員會認為是有利的,可增加條文,一條對放映被公開映演甄審委員會評定為色情的影片徵收放映稅項,另一條規定在晚間才放映有關影片,正如馬德拉採取的措施,從晚上九時起才可放映被視為色情的影片。

4. 委員會審閱有關事宜後,草案可列入即將舉行的其中一次全體會議議程,以便討論及通過。

5. 草案沒有序言,可以簡單扼要方式為之。

6. 附上已引入修改的草案。

一九七八年六月三日於澳門。

黎祖智

 


 

法律草案第 /78/M號

色情及猥褻物品的公開販賣及陳列

 

第一條

(禁止)

廣告、通告、圖片、圖畫、照片、幻燈片、影片、手抄品,總而言之,任何印刷品及視聽傳播物品或方式等,其內容有涉及色情或猥褻者,一律禁止在公眾地方標貼、陳列、販賣、或以其他方式作宣揚。

 

第二條

(定義)

一、凡上條所指的物品或工具,其上言詞、描述或形象,尤其是描繪涉及性方面,有損公德或有傷風化,即視為色情或猥褻物品或工具。

二、下列情事在本定義之列:

a) 性行為的表演或描述;

b) 性器官的暴露但只以涉及淫褻方面為限;

c) 透過視覺及/或聽覺上過份刺激的技術,而對性變態圖利的利用;

d) 透過視覺及/或聽覺上過份刺激的技術,而對性態圖利的利用。

 

第三條

(刑罰的適用)

一、對本法律條文的違犯,將導致違犯者受至六個月監禁及同刑期罰款的處罰。

二、再犯者,監禁的處罰不得以罰款代替。

三、社會傳播機構的負責人,倘其工具附有渲染色情或猥褻言詞或形象時,將以共犯身份答辯。

四、倘將色情或猥褻物品或工具售給未成年人,或透過彼等販賣者,將構成加重處罰情況,所受處罰相等於有關監禁及罰款額的一倍。

 

第四條

(舉報)

本法律所禁止的任何行為,任何警察當局、行政當局或其他賦予監察職能的部門都有責任舉報,而任何市民均有權,透過檢察院人員或司法警察,向檢察院舉報犯罪。

 

第五條

(物品的扣押及處理)

一、檢察院或警察當局、行政當局及其他賦予監察職能的部門得扣押本法律第一條所指的色情或猥褻物品及工具,作為預防及保存措施,並應於四十八小時內送交有權限的司法當局。

二、在最終判決書中應對所指物品作出判決,有關判決作出後,所指物品應銷毀。

三、其餘的情況,應檢察院之申請,法院應事先作出扣押的判決。

 

第六條

(生效)

本法律自 起生效。

 

通過

立法會主席 

頒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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總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