澳門特別行政區

立法會

第6/2000號決議

立法會接待公眾服務

立法會根據《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七十一條的規定,通過本決議。

 

第一條

標的

本決議規範立法會的接待公眾服務。

 

第二條

目的

接待公眾服務旨在收集關於立法、政府活動或政策及其他公共利益等問題的意見、建議或批評,解釋立法會的工作,以及在市民向立法會行使請願權及申訴權時提供協助。

 

第三條

限制

接待公眾服務不受理下列事項,但不妨礙第十一條的規定:

a) 要求提供諮詢;

b) 對個別人士提出私人投訴;

c) 要求解決私人性質的爭議;

d) 要求解決法院已裁決或待決的爭議,或可能涉及刑事訴訟程序的爭議;

e) 要求解決須透過行政程序處理的問題;

f) 要求處理不屬於澳門特別行政區自治範圍內的事宜。

 

第四條

獲取服務的方式

一. 市民可親身或以電話、郵件、傳真或電子郵件等方式獲取接待公眾服務。

二. 接待公眾服務的時間為公共行政的正常工作時間。

 

第五條

接待

一. 到訪的市民由立法會輔助部門公關處負責接待。

二. 在接待市民時,由負責接待的工作人員按屬本決議組成部分的附件所載格式填寫接待登記表,且載明有關人士的下列資料:

a) 姓名、出生日期及職業;

b) 電話號碼、郵寄地址及倘有的電子郵件地址;

c) 所持有的身份證明文件類別及號碼;

d) 出生地;

e) 對所提要求及有關事實的簡明闡述。

三. 登記表亦須載有:

a) 日期;

b) 工作人員的簽名。

 

第六條

初步程序

一. 市民的要求須轉交立法會主席,並由主席派發給顧問團以便分析。

二. 顧問團必須確認有關要求是否可被正式接納,並就要求的內容向有關市民及任何公共實體收集補充資料,列出有關要求所涉及的法律制度及事實情節,以及建議可採用的措施。

 

第七條

議員接待

一. 議員透過市民預約,按每一立法會期定出的輪值表順序負責接待。

二. 當值負責接待的議員得以有關要求的重要性為依據,決定是否接待,並向立法會主席說明拒絕接待的理由。

三. 負責接待的議員得統籌有關要求的分析及處理程序。

四. 除第一款所指的輪值情況外,市民得要求某位議員接待,而接待與否由議員決定。

 

第八條

透過通訊工具要求接待

一. 如市民透過郵件、傳真或電子郵件的方式要求接待公眾服務,其要求應連同第五條第二款所指資料。

二. 如使用電話方式聯絡,負責接聽的工作人員須作書面記錄,並載明第五條第二款所指資料。

三. 屬上兩款的情況,市民的要求須依循第六條所規定的程序處理。

 

第九條

處理

一. 屬第七條第三款所指情況,議員採取與個案相應的措施後,完成對市民要求的分析,並編製摘要報告,列明得出的結論及已採取的措施,向立法會主席提交。

二. 倘屬其他情況,則由顧問團負責編製上款所指的報告。

三. 立法會主席須將上兩款所指的報告內容通知有關市民。

四. 倘立法會沒有權限解決市民要求時,須將有關要求轉介到有權限的公共部門,並通知有關市民。

 

第十條

匿名及保密

一. 不論接待的方式為何,市民均不得匿名,否則其要求將被歸檔。

二. 倘市民希望其身份保密,其身份得予以保密,但屬強制性檢舉的情況除外。

三. 市民的個人資料僅得為統計目的而被立法會以外的實體知悉及使用。

 

第十一條

請願權及申訴權的行使

一. 市民得將其要求轉為請願或申訴。

二. 負責接待公眾的立法會工作人員應告知當事人其有權提出請願或申訴,並由立法會協助其行使有關權利。

二零零零年七月十二日通過。

命令公佈。

立法會主席 曹其真

 


 

第R6/I/2000-4號議案

《接待公眾服務》的決議案

立法會根據《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七十一條的規定,通過本決議。

 

第一條

標的

本決議規範立法會的接待公眾服務。

 

第二條

目的

接待公眾服務旨在收集關於立法、政府活動或政策及其他公共利益等問題的意見、建議或批評,以及解釋立法會的工作。

 

第三條

限制

立法會的接待公眾服務不受理下列事項,但不妨礙第十一條的規定:

a) 要求提供諮詢;

b) 對個別人士提出私人投訴;

c) 要求解決私人性質的爭議;

d) 要求解決法院已裁決或待決的爭議,或涉及刑事訴訟程序的爭議;

e) 要求解決涉及行政程序的問題;

f) 要求處理不屬於澳門特別行政區自治範圍內的事宜。

 

第四條

獲取服務的方式

一. 市民可親身或以電話、郵件、傳真或電子郵件等方式獲取接待公眾服務。

二. 接待公眾服務的時間為公共行政的正常工作時間。

 

第五條

接待

一. 到訪的市民由立法會輔助部門公關處負責接待。

二. 在接待市民時,由負責接待的公務員或服務人員按附件所載格式填寫個人接待登記表,且載明有關人士的下列資料:

a) 姓名、年齡及職業;

b) 電話號碼、郵寄地址及倘有的電子郵件地址;

c) 所持有的身份證明文件類別及號碼;

d) 出生地及國籍;

e) 對所提要求及有關事實的簡明闡述。

三. 登記表亦須載有:

a) 日期;

b) 負責接待的公務員或服務人員的簽名。

 

第六條

初步程序

一. 市民的要求須轉交立法會主席,並由主席派發給顧問以便分析。

二. 顧問必須確認有關要求是否可被正式接納,並就要求的內容向有關市民及任何公共實體收集補充資料,列出有關要求所涉及的法律制度及事實情節,以及建議可採用的措施。

 

第七條

議員接待

一. 市民得透過預約要求議員接待。

二. 議員按每一立法會期定出的輪值表順序負責接待,時間由有關議員與市民約定。

三. 當值負責接待的議員得以有關要求的重要性為依據,決定是否接待,並向立法會主席說明拒絕接待的理由。

四. 負責接待的議員得統籌有關要求的分析及處理程序。

 

第八條

透過通訊工具要求接待

一. 如市民透過郵件、傳真或電子郵件的方式要求接待公眾服務,其要求應連同第五條第二款所指資料。

二. 如使用電話方式聯絡,負責接聽的公務員或服務人員須作書面記錄,並載明第五條第二款所指資料。

三. 屬上兩款的情況,市民的要求須依循第六條所規定的程序處理。

 

第九條

處理

一. 屬第七條第四款所指情況,議員採取與個案相應的措施後,完成對市民要求的分析,並編製摘要報告,列明得出的結論及已採取的措施,向立法會主席提交。

二. 倘屬其他情況,則由顧問負責編製上款所指的報告。

三. 倘立法會沒有權限解決市民要求時,須將有關要求轉介到有權限的公共部門。

四. 立法會主席須將第一款及第二款所指的報告內容或接收轉介要求的公共部門通知有關市民。

 

第十條

匿名及保密

一. 不論接待的方式為何,市民均不得匿名,否則其要求將被歸檔。

二. 倘市民希望其身份保密,其身份得予以保密,但屬強制性檢舉的情況除外。

三. 市民的個人資料僅得為統計目的而被立法會以外的實體知悉及使用。

 

第十一條

請願權的行使

市民得將其要求轉為請願、申述、聲明異議或投訴,並適用八月一日第5/94/M號法律的規定。

二零零零年 月 日通過。

命令公佈。

立法會主席 曹其真

 


 

有關接待公眾服務的決議案

理 由 陳 述

本決議案旨在加強立法會和市民之間的溝通,而立法會的接待公眾服務是使議員直接獲悉市民的期望、意見及建議,更好行使議員權限的一個重要途徑。

一直以來都認為有必要就接待公眾服務的程序制訂規則,因此,本決議案規範了對市民要求所作的處理,包括市民的到訪及其所提出要求的最後結果。

對接待公眾服務制訂清晰的規則,不僅有利於立法會的內部運作,同時也有利於市民瞭解他們向立法機關提出要求的有關程序。

 


 

第三常設委員會

第2/2000號意見書

事由:《接待公眾服務》的決議案

1. 立法會副主席二零零零年六月十三日作出批示,將根據議事規則已獲一般性通過的《接待公眾服務》決議案派發本委員會,以便分析及編製意見書。

2. 提案人指出“本決議案規範了對市民要求所作的處理,包括市民的到訪及其所提出要求的最後結果。”

3. 委員會承認所提出的目的是極為重要的,因此,對有關的決議案表示贊同。該決議案設定了必要的條件,使市民能到立法會表達意見、批評或建議,並獲得適當的接待。委員會認為現時所建議的服務將可建立市民與澳門特別行政區立法機關的接觸,使這個機關能對市民的憂慮給予更好的回應。

4. 在細則性方面,委員會廣泛考慮了提案人所設定的接待形式,有關建議的解決方法是將接待分為不同的階段:先與輔助部門的人員接觸,然後由顧問團作出分析,以及最後可以由議員親自接待,這樣做能夠為市民的需要及立法會內部的合理運作設立一個適當的程序。

5. 提案人及委員會均關注到接待公眾服務不能妨礙重要權利的行使,例如由澳門法律規定的請願及申訴的權利。作為市民參與公眾活動的工具,這些權利的行使應該得到提倡及鼓勵,因此,委員會認為擴大接待公眾服務的目的是適時的。假如一位市民希望提出請願或申訴,就應該透過現時設立的服務得到所需的協助。

6. 決議案的條文中應該清楚規定告知市民有權行使上述權利的義務,因此,委員會認為第十一條的行文適宜改善。

7. 此外,委員會認為一些規則的行文可以改善,因此建議作出修改。

8. 基於此,委員會:

a) 認為《接待公眾服務》決議案具備交由全體會議作細則性審議所必需的要件;

b) 向全體會議提交下列修改動議:

•第二條

 

第二條

......

接待公眾服務旨在收集關於立法、政府活動或政策及其他公共利益等問題的意見、建議或批評,解釋立法會的工作,以及在市民向立法會行使請願權或申訴權時提供協助。

•第五條

 

第五條

......

一. ...... **

二. ......**

a) 姓名、出生日期及職業;

b) ...... **

c) ...... **

d) 將出生地的葡文改為local de nascimento;

e) ......**

三. ......**

• 第六條

     中文文本中“顧問”改為“顧問團”;葡文文本維持不變。

• 第九條第二款:

     中文文本中“顧問”改為“顧問團”;葡文文本維持不變。

• 第九條第三款及第四款:

 

第九條

......

一. ......**

二. ......**

三. 立法會主席須將上兩款所指的報告內容通知有關市民。

四. 倘立法會沒有權限解決市民要求時,須將有關要求轉介到有權限的公共部門,並通知有關市民。

• 第十一條

 

第十一條

請願權及申訴權的行使

一. 市民得將其要求轉為請願或申訴。

二. 參與接待公眾的立法會人員應告知當事人其有權提出請願或申訴,並協助其行使有關權利。

• 接待登記表:

接待登記表應按意見書附件的格式重新編列。

二零零零年七月四日於澳門。

委員會:吳榮恪(主席)、林綺濤、容永恩、許世元、許輝年、廖玉麟、梁官漢(秘書)。

 


 

2000年6月13日全體會議摘錄

主席:好,我們結束第一個議程,現在進入第二個議程。

第二個議程是一般性討論及表決《接待公眾服務》決議案。我首先請提出這決議案的提案人其中一位作介紹。

請黃顯輝議員。

黃顯輝:多謝副主席。

作為這議案其中一名簽名的議員,我以這議案提名人的名義在這�塈@出引介。

這議案的題目是《接待公眾服務》的決議案。無論在回歸之前的澳門地區的立法會,抑或回歸之後的澳門特別行政區的立法會,都是向公眾提供接待的服務,既是透過它的公關部作出或者經公關部轉介,由議員向公眾直接提供接待服務。一直以來,這樣的服務沒有作出任何規範,但事實上按照過去幾年的工作經驗,大家都覺得有需要規範化這服務,目的是使到立法會能夠更直接獲悉市民的期望,收取有關的意見和建議,使議員更好地行使他們的職責。

另一方面,希望透過這議案能夠定出一些更好的、更清晰的關於接待公眾服務的規章,這不僅有利於立法會內部的運作,同時都希望有利於市民更加清楚知道向立法會提出有關訴求時所需的程序。這個議案雖然由我們幾位議員起草,其實最主要的工作是圍繞�曳臚G工作委員會。在這工作期間,我們第二工作委員會的小組主席梁慶庭議員亦作出很大的支持和協助。

我們的議案在今年二月、三月期間得到立法會輔助部門大力協助,特別是它的顧問辦公室和翻譯辦公室的協助。其間我們不但參考了內地國務院所頒布的《信訪條例》,亦參考了香港有關的申訴制度。大致上來說,議案就這方面的制度定出有關目的、內容、限制和市民取得有關服務的方式。立法會如何接待有關的市民,有一個初步的程序。

此外,按照規章,如果通過的話,議員如何接待有關市民,以及透過不同的通訊工具讓市民能夠得到有關的服務。按照這議案的規定,立法會最後就有關的接待作出一個處理、一個報告。就這個議案我作出一個很簡單的引介。

副主席,我的講話完了。

主席:其他提案人有沒有甚麼補充?如果沒有,我們進入一般性的討論。涉及細則性的問題,在一般性通過後在日後再進行。

請議員發言。請周錦輝議員發言。

周錦輝:多謝主席。

接待議員已很多年了,對不起,議員接待市民都很多年了,尤其是搬到新的立法會大樓,我未聽過有一個人到立法會,有嗎?有一些人向我反映,或者到來的人沒有向我反映,他們說要乘計程車才可到來,其他工作人員都很頭痛,要買一輛車上班,這個只是規矩而已,我在這�媔陲K向主席提一提,因為到這立法會大樓很頭痛,我想乘巴士來都很難,但現在有了,何時開始?

主席:有了,但是路線和班次不很頻密,事實上是有。

周錦輝:我搞錯了,對不起,我收回我的發言。多謝。

主席:還有沒有議員要求發言?如果沒有,我將這《接待公眾服務》決議案進行一般性表決。現在進行表決,同意的請舉手……一致通過。

 


 

2000年7月12日全體會議摘錄

主席:我們現在進入議程,今天的議程是一般性討論及表決《接待公眾服務》決議案。我想請問委員會的主席在討論開始前有沒有需要跟大會講解一些問題,有沒有?

吳榮恪:有。

主席:請講。

吳榮恪:事實上我們委員會,第三常設委員會對這決議草案前後一共開了四次會議,基本上的過程已在第2/2000號意見書提及,但是,我在這�堶n道歉一下,有一個事項沒有在意見書提出,就是在其間我們曾經邀請過六位提案人和其他議員舉行一個聯席會議,對這決議草案探討過一些情況,基本上無論在第三常設委員會也好,或者提案人也好,基本上得到一個共識,我們是同意這草案的內容,至於細則性的問題,我想在稍後細則性討論時提出。多謝主席。

主席:我剛才說的時候可能說錯了,應該是……今天不是一般性而是細則性,我可能說時說錯了。

我們現在開始討論第一條。第一條,有沒有意見?如果沒有便表決,同意的請舉手……,請放下。

第二條,在目的那�塈畯怓搣e員會的意見書,委員會作出了少許修改,現在唐志堅議員希望發言,請講。

唐志堅:多謝主席。

因為你行到第一條,我不知道可否問一問上面“模”的寫法……

主席:哪�堙H

唐志堅:立法會根據《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該段……

主席:第七十一條的規定。

唐志堅:第七十一條的規定。我可否問一問,是否需要指出第幾項會較好?

主席:你可以問,但我們現在進入第一條,到最後時才問,好嗎?

唐志堅:好。

主席:即到最後我們通過了所有條文時,對前面的條文,因為這不是條文,我們不需表決,所以到最後時有甚麼其他問題一起問。

唐志堅:好,唔該。

主席:不用客氣。

第二條,委員會在最末作出少許變動,條文在意見書內你們可以找到,我想請問……唐志堅議員請講。

唐志堅:我想問“其他公共利益”是甚麼意思?我想,公共利益就是公共利益,“其他公共利益”,是否有些是主要公共利益,有些是其他公共利益呢?我想要求解釋。

主席:我想這個問題可以由委員會解釋,亦可以提案人解釋,因為你們在聯席會議都通過了,吳榮恪議員請講。

吳榮恪:我覺得這個解釋最好由提案人解釋,因為是他們主動提出這樣的條文。

主席:請問原提案人……黃顯輝議員請講。

黃顯輝:多謝主席。

作為這議案的其中一個簽署人,或者我嘗試在這�埵V大家解釋一下這個“其他”的字眼,為甚麼採用“其他”,而不用“次要”或者省掉這個“其他”,是因為我們起草小組有很集中的意見,認為接待公眾的服務旨在讓市民在認為有需要對立法、政府的活動或者政策提出意見、批評時,透過跟立法會的接觸反映有關的意見和批評。當然,如果從宏觀角度看來,立法工作、政府工作、或者政府的政策都是以社會的公共利益作為目標、作為宗旨。但是,除了我們現在比較關注,即起草小組比較關注的在立法方面和政府活動這方面的利益之外,不排除在這兩大範圍以外還有屬其他公共利益的活動或者政策,而由有關市民有興趣去提出意見和批評。所以我們在這�塈@出一個候補性的安排,就是“其他公共利益”方面的問題,讓市民透過這接待公眾服務向立法會提交意見。我不知道這解釋是否清楚,或者其他起草同事可以作出補充。

主席:唐志堅議員請講。

唐志堅:很多謝提案人的解釋,但我越聽越糊塗,因為“公共利益”是一個專有名稱,公共利益只是一個名稱,我第一次接觸其他公共利益,即是說有主、有次、有中心、有其他,我想這個概念是否值得研究一下?你說涉及公共利益等問題都可以接受,因為事實上申訴、立法、政府活動及政策,可以申訴,市民可以表示這方面,向立法會,涉及公共利益都可以的,我想,可不可以,如果不可以,這個名稱放於這�堨蝷ㄚ篞瞴A如果可以,就放於這�堙A不要其他,不知可不可以,提案人?多謝。

主席:黃顯輝議員請講。

黃顯輝:我不知有沒有聽錯。我們起草這議案時的目的是透過這起草活動為接待公眾服務作出規範,而不是為《基本法》所提及的“接受申訴”作出規範,我們起草小組完全沒有這個意圖。至於抽不抽去“其他”這個字眼,我不反對。但是,我的出發點和起草小組其他同事的出發點一樣,認為立法活動其實就是一種公共利益的活動。而政府活動都是公共利益活動,因為政府活動就是行政活動。從廣義來說,行政活動就是為謀求社會集體利益而作出的一連串靜態和動態的有關活動。所謂靜態活動,就是行政機關的設置,而動態活動包括行政機關作出的有關行政行為、行政合同,制訂行政法規等等一連串的運作,這些都是公共利益的活動。所以,從學術上來說,我不認為立法活動不是公共利益活動或政府活動不是公共利益活動。即使從宏觀角度看來,我覺得公共利益活動是有很多種類的,其中包括立法活動和政府活動。這是我個人的看法。

主席:我們現在討論第二條,我想請問唐志堅議員,你剛提出來關於“其他”兩個字,黃顯輝議員代表起草人解釋了,是否放置“其他”兩個字,他本人沒有意見,我想請問唐志堅議員是否認為“其他”兩個字應該在這�堨X現?是,請講。

唐志堅:主席:

我是建議取消,但是否動議呢?是否這麼大的問題?我想將來修飾一下便可以了,但如果需要我動議,因為老實說,這些名詞出現,從大概念到細概念,如果這樣寫,按照黃顯輝議員所講,公共利益已包括所有,甚麼都是公共利益,例如立法……都可以。不是這樣的,我們是很清晰的,立法就是立法,政府政策就是政府政策,是嗎?是的,哪樣政府做的不是公共利益,可以這樣說,政府就是公共利益的代表,立法會亦是公共利益的代表,是嗎?我想,其他公共利益很易令人難以理解,所以,如果需要我動議,這兩個字取消,多謝。

主席:我想請問第二條還有沒有其他意見。請講。

林綺濤:主席,各位議員:

本人欲藉委員會成員分析這份文本之際作出補充。

黃顯輝議員發言後,可以說委員會已明白接待服務的目的是接受對立法工作的意見、建議和修改。本人相信沒有人會懷疑立法工作和政府政策中的公共利益。同時,除了這份文本的範例外,我們希望關注有關公共利益的其他議題。

葡文文本方面,提及“與立法工作和政府政策有關的事務”。倘若不提及“公共事務的其他議題”或“政策利益的議題”,本人認為最好只提“其他”,因為這些已是公共利益的議題。

基於上述理由,本人認為無需刪除“其他”一詞。

多謝。

主席:我想請問各位議員是否清楚,現在林綺濤議員對為甚麼寫“其他”兩個字再作出了解釋,因為她的解釋是前面的都是公共利益,除了立法,政府的活動和政府的政策,其他的公共利益。

現在是原文和委員會的報告書,委員會對原文作出了少許修改,現在再多一個唐志堅議員的動議,我現在進行表決,先表決唐志堅議員的動議,即是取消“其他”,後面的唐志堅議員,你是沒有意見,對委員會的……唐志堅議員,是否對委員會的報告書列出的條文你沒有意見?只是“其他”兩個字,即是我現在表決的是委員會的意見書,但因為唐志堅議員要再作一個動議,在條文中間不要“其他”兩個字。

先表決這個,同意的請舉手,唐志堅議員,因為現在的文字,第二條,我取委員會的條文,因為你動議取消“其他”兩個字,後面的條文你沒有意見嗎,整個條文你沒有意見嗎,所以先表決你的動議,同意唐志堅議員的動議的請舉手……請放下。

我現在表決委員會的條文,同意的請舉手……請放下。

第三條,委員會沒有提出任何的修改動議,對第三條的條文,我想請問有哪位議員想發表意見,如果沒有的話我進行表決,同意第三條的議員請舉手……請放下。

第四條,委員會亦沒有作出任何動議,第四條,請問各位議員有沒有意見,沒有意見的話便表決,同意的請舉手……請放下。

第五條,委員會有兩個修改,但都只是文字上的修改,一個是改葡文版的d項,一個是改中文版的a項,年齡改成出生日期,我想請問各位議員……唐志堅議員請講。

唐志堅:多謝主席。

第二款,因為第一款是由公關處接待,由負責接待的公務員或服務人員,這兩個名稱,我想請解釋。立法會,甚麼叫做服務人員?我們過去有說哪個部門,公關處是甚麼人員,我忘記了,輔助人員或者甚麼人員,但這個服務人員和公務員,我想請解釋,多謝主席。

主席:唐議員,請你可否說多一次?

唐志堅:可以。

主席:不好意思。

唐志堅:第二款,因為第一款說明由公關處負責接待,第二款,“在接待市民時,由負責接待的公務員或服務人員”,這兩個名稱,我請解釋這兩個名稱,因為類似這兩個名稱,好像過去不是這樣稱呼的,多謝。

主席:黃顯輝議員請講。

黃顯輝:多謝主席。

我們起草議案時是從澳門公職制度中的公職人員分類的角度來看。按照公職制度,所有的公共行政工作人員分為兩大類,一類稱為公務員,另一類是服務人員。所謂公務員,應該是確定委任的人員和定期委任的人員。而服務人員再細分兩類,一類是臨時委任的人員,另一類是合同制的人員,而合同制人員又再細分兩類,一類是臨時散位的合同人員,另一類是編制外的合同人員。所以,從概念上來說,我們起草小組�曳援韝蝓儘謍蛌漱膠@行政工作人員,就是這樣來指出負責接待的人員可能是公務員,可能是服務人員,正如我們現在立法會內的確有這兩類人員。當然,無論是公務員或服務人員都是在立法會輔助部門工作,而我們給他們一個統稱,就是“輔助部門人員”。不知道我的解釋能否使大會較清楚我們起草小組選用這兩個名詞的用意,但我不反對採用其他名詞代替。

主席:我想這個問題可否……因為我們內部有合約、有非合約;有實位、有非實位,這些其實我本人覺得,可否在這�匑ut了“公務員和服務人員”這幾個字,其實誰人接待便接待,根本不需在這�媦g明,可能亦沒有這麼大混淆,其實,實則性沒有大問題,如果cut了,“由負責接待的人員”,上面已說了這些是公關部門的人員,我們不需向公眾說明這個是實位,那個是合約的,這個是公務員,那個不是公務員,因為他們的工作始終都是在輔助部門內的公關部門工作。我覺得這個可能,不知這樣可否解決了唐志堅議員的疑問,因為你寫多了,為何有些寫服務人員,有些寫公務人員?其實我們想講,我想提案人都是想說公關處的工作人員,至於我們內部有實位、非實位,其實這些對公眾是不需要的,他們的職務是一樣,他們的工作是一樣,我想如果cut了這幾個字,不知再有沒有疑問。

唐志堅議員請講。

唐志堅:多謝你。我同意你的意見,因為立法會的公關處面向市民,就是公關處的接待人員,不是這樣寫,假設有一個人來到,你有一個人去接待他,他有權問你是公務員或是服務人員,你一定要答覆他我是公關處公務人員,我是公關處服務人員,市民會說你是服務人員,找一個公務人員見我,會做成很多問題。其實公關處負責接待的人員,他已經依照我們這�堛漕M議行使其接待職責,我認為你的意見,負責接待的人員都可以,很明白了,多謝。

主席:歐安利議員請講。

歐安利:主席,各位議員:

本人同意主席的意見,刪除這兩句短句,因為第一款已說明了接待是現場進行,並且是由公關處處理的。

然而,本人想解釋為何會出現這些短句。

謄寫文本時,原意是要清楚說明現場接待並非由一名議員執行,而是由一名服務於立法會的公職人員執行。公務員或服務人員的概念蘊含在公職人員的普遍概念內。因此,一切視乎聯繫性質而言。倘若與行政當局的聯繫較為緊密,我們便視其為一名公務員;倘若不甚緊密,便視其為一名服務人員。

無論如何,本人想表達的意念是嘗試闡釋現場接待並非由議員去執行,而是由公關處的公務員處理。

多謝。

主席:現在還有一件事要補充的,就是在委員會的意見書內看不到第五條 d 項,剛才我們的顧問告訴我 d 項現在只寫出生地,連國籍兩個字都取消,在我們的報告書內看不到。其實委員會當時建議,除了在葡文改了出生地之外,“國籍”兩個字都要取消,即是在這�堥鴩荍賱D,市民不需要填國籍,只填出生地,我想這個在你們委員會的意見書遺漏了。許輝年議員請講。

許輝年:多謝主席。

葡文本寫得很清楚,中文不是很清楚。

主席:所以我說在中文本漏了。

梁官漢議員請講。

梁官漢:我想作出少許解釋,當日我們建議取消國籍問題,因為現在暫時有很多葡籍的華人未選擇國籍,所以我們覺得是不方便到立法會發表他們的立場,他是華籍或是葡藉,所以,我們建議修改國籍,即刪除。

主席:實在不是葡籍華人,因為葡籍華人是沒有的。

梁官漢:即葡籍或者華籍,土生葡人是。

主席:土生葡人,葡籍華人現在不存在的。許輝年議員請講。

許輝年:加多一點解釋,因為《基本法》�早咿~民,不是甚麼國籍問題,所以,憑這理由想刪除國籍的條款。

主席:我想現在可能是清楚,第一,就是在第五條第二款,刪去“公務員和服務”,因為這是文字的理解問題,所以我在表決一起通過便算,因為回到委員會作最後文本時可以大家有一個共識,把它刪除。後面的就是年齡改為出生日期,以及在d項劃去“國籍”,同意的請舉手……請放下。

第六條,周錦輝議員請講。

周錦輝:多謝主席。

第五條第三款的b一樣是刪除。

主席:跟上面一樣,即是接待人員……

周錦輝:問清楚,因為上面刪除,下面是否一樣刪除?

主席:一樣刪除,字眼交予委員會處理,多謝你。

我們現在到第六條,第六條提案人和委員會都沒有問題,在葡文文本很清楚,在中文本將“顧問”兩個字改為“顧問團”,因為我們的輔助部門不僅有顧問的職程,因為有其他職程,分幾個職程,所以寫“顧問團”才正確,但葡文應該完全沒有問題,我想請問有沒有意見,如果沒有便表決,同意的請舉手……請放下。

第七條,我想請問提案人一個問題,就是這�堛熔臚C條第二款,第一款說市民可以要求某一個意見,譬如,我是市民來電希望高開賢議員接待我,在這時候,根據第二款是否他要等到高開賢議員值班那日,這方面我不很清楚,因為條文看來好像是要等到高開賢議員值班當日。譬如我今天七月十二日到來,如果高開賢議員在七月三十日才值班,我是否要等到七月三十日,這是第一點。

第二點,這�堣S寫時間,又寫有關議員和市民約定,意思是,我有少許疑問,時間是否限定在三十日高開賢議員值班那日,而時間,我作為市民跟他定出,不論三時或四時也好,是否這個意思?我覺得這�堣ㄛO很清楚,是否我想見一個議員,議員到月尾才接待市民,我是否要等到立法會編排他值班那日,我想請問這事情。

唐志堅議員請講。

唐志堅:多謝主席。

我同樣有這個疑問,其實第二款是說議員輪值時,輪值表排到他負責接待市民,那處是很清晰,現在我們都是這樣做,按輪值表安排去接待市民。而第一款,按照條文看,不論提案人或小組的意見也好,市民可以要求某位議員,是預約,我想見某位議員,不是他輪值時,照看行文就是這樣,不是他輪值的時間,市民得要求那位議員接見他,這兩個概念如果我沒有理解錯的話,第二款後面一句應放在第一款,市民得要求不是輪值時間的任何議員接見他的話,時間由有關議員與市民約定,是否這個意思會較清晰?如果是排表輪到他,時間我想有一個輪值時間,立法會編了時間,而且在輪值表上輪值時間定了,日期定了,因此,第一款,市民得透過預約要求議員接待,而時間由有關議員與市民約定,是否這個意思?如果我的理解是正確的話,應該是這樣倒轉過來,我想請解釋。

多謝。

主席:黃顯輝議員。

黃顯輝:多謝主席。

或者我嘗試解釋我們起草小組對這兩條條文的一些用意。我們所起草這些條文主要是吸納了過去多位議員在這方面工作的經驗。既然剛才唐議員都提及到有一個輪值表,然後有關議員按照輪值表接待公眾和市民,所以這�堛熔臚C條第一款是規範市民繼續可以行使這方面的權利,請求立法會或者要求立法會獲得議員的接見。按照過去的經驗,如果有關市民希望獲某一位議員接見,當然要向公關部查閱有關的議員輪值表。如果這個市民沒有這個特別要求,第七條第一款正好反映了這�堥S有指定哪一位議員的情況,就是如果市民想獲得議員接待、接見,則按照第一條的規定,市民有權透過預約獲得議員的接待。

我們起草委員會對第二款的原意,正如剛才我所說的,就是按照有關的輪值表,市民得到議員的接待,這並不意味由市民自己決定在哪一日要見哪位議員,但不排除有關市民查閱了議員接待公眾的輪值表後透過公關部的預約,在有關日期與特定的議員接觸,從而獲得有關議員的接見。

主席:吳榮恪議員請講。

吳榮恪:多謝主席。

關於第七條第一款,我們在工作委員會沒有提出討論,但是,當時我都有注意這問題,但是你說第一款預約,當你說預約,包括哪一日和時間,預約應包括日期和時間,所以不需要寫只是時間,沒有必要加上。剛才唐志堅議員說將第二款後面的說話加在第一款,完全沒有需要,因為預約是包括日期和時間。

第二款,當然我們有一個輪值表,原則上我們定了十二點,但現在這樣表述的話,即是將議員接待市民的時間還要彈性些,不一定是十二點,想見議員的市民隨時,除了十二點至一點外,還可決定其他時間,理由是這樣,多謝。

主席:唐志堅議員請講。

唐志堅:主席,即是說我理解錯,而作為提案人不許市民預約非值日的議員,是嗎?是否這樣?

主席:我想,唐議員,吳榮恪議員說的是剛剛相反,即是第一款和第二款包括兩種情況,第一款的情況,不是輪值表內的,市民可以要求任何一個議員約定時間見。第二款來說,是輪值當日的議員,時間可以跟市民自己約定,不是一定十二點至一點,是嗎?你的意思是,吳榮恪議員的解釋包含兩種情況下的接待,一種情況的接待是市民可以預約任何一個議員,不是他輪值的時候,第二款是說輪值時要見議員,可以另外約定時間。但我覺得吳榮恪議員的解釋,我聽了便明白,因為最初我與唐志堅議員有同樣的理解。如果是分開兩種情況,第一種情況是,不是輪值的,任何一位市民說要求見某位議員,可以透過公關部跟議員約定時間,不是他輪值的,第二款才是,如果我沒有理解錯你的解釋,第二款是當他輪值當日自己再約時間,是嗎?吳榮恪議員,你是這樣解釋,現在有多位議員舉了手……

唐志堅:主席:

我想補充一個問題,因為剛才我說我的理解與提案人的原意有出入,事實上提案人是不許可的,剛才聽黃顯輝議員的介紹,提案人,這�堛漱憒r是說輪值的,但這個差異很大。主席,吳榮恪的意見我都可以認同的,但我剛才問的是提案人的原意,現在提案人跟小組又不同,我主要想弄清楚,弄清楚文字後才可理解,因為事實上現在有一個市民要求我見他已十日了,我都要等這個通告,究竟非值日時間我可否見他,我現正等候這通告,多謝。

主席:歐安利議員請講。

歐安利:主席,各位同事:

本人參與撰寫這份文本的工作,並在曾出席的多次會議中趁機根據本人過去多年的經驗對有關事宜提出意見。

從個人來說,本人過去曾有一些不愉快的經歷,市民要求和我傾談只為了諮詢法律意見。人們知道我是律師,所以選擇找我諮詢專業意見。可是,這卻完全破壞了公眾接待服務的精神。這類事情並非只發生在我個人身上。基於這個原因,聯署人均意識到不應讓公眾指定由某位議員來接待。公眾接待是立法會的工作,而不是議員的責任。想接待公眾的議員可以設立自己的辦事處,接待找他們的人。

基於這種情形,我們認識到應由當日被編排的議員來接待市民。這樣可避免市民指定某位議員,而該議員卻不想接待的情況。這些情況有可能發生,因為議員知道會晤的目的只是處理市民的個人事務;而身為議員,並不表示一定要接待態度各異的任何人士。

倘若議員有意接待市民,可在他自己的辦事處隨時進行,避免了需經編排以及可能要歷時多個星期的輪候。

無論如何,概括而言,接待是以所有議員踫運氣的方式進行,而不是由市民自行選擇。

這是第七條的精神。它與第五條相結合,讓我們看到一個小小的差異:第五條指出接觸公眾的第一個機關是公關處,而第七條則指出除了工作人員外,接待工作可以由議員執行。這一意念是指由議員接待與否應視編排而定,並非由市民選擇。當議員可以接待市民時,可由議員和市民自行約洽。

多謝。

主席:我想請問,你們剛才還有幾位議員舉手的?好像黃顯輝議員,你剛才好像有舉手……沒有。我想,現在出現了這樣的問題,就是唐志堅議員剛剛提出來的,委員會的意見和提案人的意見對條文的理解有差別,因為提案人做的時候就覺得一定那一天,你是輪值的議員,可以在約定的時候你去接見,但是委員會在審查的時間就剛剛相反的,即分兩件事的,一個是輪值那天,一個是隨時,任何時候。至於歐安利議員剛剛講的問題,我想,在我們通過的第三條應該已經解決了的,即來到立法會要求見,講的完全是一些私隱,因為知道歐安利議員是律師,所以叫他搞一宗離婚等等,這些應該已經在第三條解決了的。第三條有些問題我們是不接受的即不接待的。這樣,我現在想要問大會,因為有這樣兩種不同的見解,從這個條文來講,的確是有不清楚的地方的,因為你第七條的第一款即刻說了是透過預約要求議員接待,而這點就沒有講明是不是一定是他值日那日,不是說任何一個議員。所以,這個,假如照提案人的理解,這個寫法都是要修改的,如果不是的話是很不明白的,我都看不明白,我都覺得有這樣的疑問。所以我再想問一問你們,究竟這個意思是怎樣的?因為現在令到審議這份決議案的委員會,我覺得至少是委員會主席都不是這樣理解的,所以我想請問一下你們。這個意見是不統一的,如果不是的話,就會是兩種不同的意見。黃顯輝議員。

黃顯輝:多謝主席。

我現在有一個提議,由大家起草的同事共同參與,看看這個建議好不好。就是將第一款和第二款合併起來,合併之後,就取消第二款的最後那句說話“時間由有關議員與市民約定”。經合併之後──這個是一個建議,不排除大家起草的同事提出更好的建議──就是“市民得透過預約要求議員接待,而議員按每一立法會期定出的輪值表順序負責”。如果避免“接待”疊字,則是“負責為之”。這純粹是一個建議,或者其他同事有更好的看法。

主席:梁慶庭議員。

梁慶庭:多謝主席。

這�堙A我有機會參加到那個討論和剛才聽到大家的意見,尤其是第二款的後半部,會引起一些誤會,如果是這樣的話,我是同意剛才提案的議員所提及到將第二款第二部分刪除,換句話,但我就不……但我覺得可以考慮仍然維持兩款。換句話,第七條的第一款就是說市民可以透過預約要求議員接待。這個現在也有的,譬如我想見馮志強議員,我們的公關部門就同議員談,兩方願意就得了。第二款就是議員按每一立法會期定出的輪值表負責接待市民,這個是第二種情況。因為編了之後,我們就有輪值議員,這個就是第二類的情況。但是,確實亦都出現了一種狀況,就是譬如我是負責輪值,而涉及到有些是我的一些問題,或者我認為這個問題沒有那個重要性,而需要不接待的話,他就透過第三款是要向主席作出解釋的,因為如果你當值而不接待市民,是要作出解釋的。至於第四款就不用講了。第二款主要的問題就是覺得,如果從那個文字上面說時間又由議員去訂,那你橫豎都是那一天的了,你不用訂了。但很可能有個理解,就是說,譬如那天有四個人來,一個而已,那我就同那個市民講,我是十五分鐘而已,其他的時間,確實又要安排其他的。如果是這樣的話,我們不用太過細則地這樣訂,但仍然維持兩款狀況,不將它合成一種,維持第一種:市民可以預約,而預約的議員肯不肯,那就在預約的過程中,時間怎麼訂就不用寫明了,但第二款,議員就按照當值去做,去接待市民。如果在當值的時間不去接待就要向主席解釋。最後面一款就這樣。所以,我覺得這個討論是令到那個條文更加清晰。我就會覺得,我同意刪除那個第二款的後半部,維持現在一、二、三、四款。亦都藉�有o個機會同那些其他的同事交換意見。多謝。

主席:不過,我想,這�塈畯怑n決定一件事,就是剛剛幾位議員講的是有一個最大的差別,是我們議員不是輪值那日見不見市民。這個是剛剛講下來的最大的差別。我覺得,我自己聽起來,我覺得黃顯輝議員,如果拿兩款擺在一款�堶情A但這�堨蝟ㄓ痐F一樣東西,就是如果你擺在一款的話,就除了你輪值那日,你是不會接待市民的。這個是要很明確地講清楚,因為你是定期輪值那日的。所以這個是我們立法會要決定的一個政治的取向了,是不是?這個同文字寫出來就應該是……假如有些議員講有兩種情形的,一種情形是你不是輪值那日,就你可以……市民透過我們的公關要求見某一位議員,為了甚麼事,這樣來自己約定──不是你輪值那日。我聽下來梁慶庭議員都是這個意見,即任何一日都可以。另外,就是你輪值那日,你當然應該要見,一定要見,就約定時間一定要見。所以,這個我們是要很明確的,因為有兩種取向的,一種是不是我輪值那日我就不見的,一種就是我……另外一個就是議員通過兩種方式讓市民約見議員,第一種是他任何時候約見,第二種是輪值那日約見。吳榮恪議員,你先舉手的。

吳榮恪:多謝主席。

其實我想講的應該主席你都講過了,因為,為甚麼呢?剛才黃顯輝議員所講的似乎只是一種情況可以見到,但是梁慶庭所講的是兩個情況。所以我想清楚,因為,當然了,那個提案人基本上是那個委員會,不過為了符合《議事規則》,所以梁慶庭主席沒把名字也簽上去而已。所以,我覺得,給我一個看法就是,就這個問題,起草委員都沒有一個統一意見,所以我現在要決定一下,究竟是兩個情況抑或是一個情況。以我的理解來看,應該是兩個情況。當然,第二款的後面那句話要不要那不是一個大問題,但起碼決定我的理解就是兩個情況,一個就是任何議員都可以市民約他們特別去接見,一個就是只有輪班才可以──即分兩種情況都可以。我希望提案人能夠先有一個統一意見出來,等我們好舉手。多謝。

主席:關翠杏議員。

關翠杏:多謝主席。

或者,其實,我相信,我自己有參與這個討論過程上面,其實可能是表述得不是那麼清楚,其實我們是統一的,那個統一是怎樣的呢?在對市民的這個接待來講,首先,這個條文,正如我們歐安利同事講的,即是說我們這個主要是解決在立法會整體接待市民那個安排上面的程序,但是,其實就是說沒排除議員要見,即是說有些市民要求接見某一個議員,而某一個議員是否去見他呢?其實這個是他自己個人的決定。所以當時我們是想�忖�擺在這�堻B理的,因為其實每一個市民,我們現在還在實行的是每個市民打電話來公關部說想見哪個議員,我們的公關同事就會打電話問那個議員想不想見這個人,或者甚麼時間見,是這樣的。那這個不是在現在我們……我們原先的那個意向,就是說這個所處理的是按照立法會那個排序程序去處理的,其實就是不是說排除了那個議員去接見另外一些市民,或者任何時間那個權利的。我相信沒有可以取消到這個權利。但是,其實這個討論都是有一個頗好的……即是說大家能夠更加清晰一些這個條文,如果我們自己同事都有這樣的錯誤理解的時候,那我就相信其實可以真的加上這個進去。我都頗認同梁慶庭議員提出那個取消它分成兩段,這就不妨礙這個了。其實,原來我覺得,我們委員會是很清楚這一樣事的,因為我們大家都討論過,很多議員自己都有辦事處,如果要見的話一早已經可以見了的,就算有些議員同事他沒有辦事處也好,市民來約見他他自己可以決定甚麼時間回來立法會去見的。這樣完全沒說要排除了這個可能性的。這個只是說按照那個輪值表所訂出來的時間這樣去做的時候,就根據這個規定去做,是這個意思。所以我覺得沒有矛盾的,如果大家認為說是有這樣的需要,要將這個也保障起來,也寫進去,我相信我們不會有反對的。多謝。

主席:黃顯輝議員。

你舉了幾次手了。

黃顯輝:剛才我想發言的內容巳由關議員發表。我們起草小組成員的意見是很統一的,包括沒簽名的梁慶庭議員。第七條的原意確實是規範議員接待市民,我們的�曳朝I就是將輪值制度規範化而已,不排除其他同事群策群力制定更好的條文,如果有其他同事動議做更好一點的,我不反對,我很支持。

主席:因為剛剛你的解釋同梁慶庭議員解釋那個條文是有不同解釋的,所以,聽起來是有兩種東西。因為各位議員都有這樣講,即接待市民根本不會說因為出了這個條文,本來行使的市民要求見議員議員就不見的,素來我們都是這麼實行的。不過我想提醒大會注意一樣事,因為以前我們那個接待市民,一直這樣實行,沒有明文去規定它的,現在做了那份東西之後,你反而規定了輪值時我才見你的,這樣的話,會帶來一個……我覺得,我只不過提醒大會,在這個條文中間會不會有出現一些問題?但是現在有幾位議員做了很多次手勢要求暫停一下,那樣,我給唐志堅議員講完我就暫停幾分鐘。唐志堅議員。

唐志堅:主席:

我聽,他們整天說統一,我聽起來就不統一的──小組的意見和提案人的不統一,提案人之間亦都不統一。我想弄清楚,現在我終於都清楚了,提案人的原意就是刪除那些自己來約的,就是只是規限在輪值那個時間的:這個是提案人的精神。如果有不對的你可以隨時提出。好了,既然這樣,我就想提的跟主席的意思一樣,差不多。我們要訂定這個接待市民這個這樣的制度是以決議形式訂定的話,你如果沒寫明,你議員,市民不得要求非值日時間見某位議員──當然你見不見是你的事──如果沒有寫明這點,你議員,有市民打電話來公關處約的話,公關處就一律拒絕說沒有這個制度,你要找他就去哪�塈銦A這是他的電話,請你去他的辦事處那�塈銗L。公關處是接不得的。現在你要大家明白這個責任而已,否則的話,公關處怎去接啊,提案人?公關處接不得,我們議員也接不得,現在豈不是一個Case丟了在那�堣F?因為我看不明白。真的,公關處,現在有個Case要求我見,我現在都不知道能不能見,沒有制度就行。因為他要透過公關處,我見他肯定在立法會,希望公關處提供個地方讓我見他,如果他去我辦事處我任何時候都行,是不是?是來到我們立法會!所以大家一定要明白這一點。我也動議暫停一下,由他們去搞掂,由提案人去……不是的,如果你提案人堅持只有一種輪值制度,我是會發表:我是不同意這一條的。我現在表明,道理我稍後才講。我是希望有兩種制度都可以的。多謝。

主席:我想我們聽了這麼多位議員的意見,我希望提案人也好,跟委員會再詳細想一下這個問題。我也希望大會仍然能夠認真考慮,我們未有決議那時的做法和將來你有了決議你是不接待任何時間的話,是有問題的。所以現在休息廿分鐘,因為老實講,就算我說休息十分鐘那也是假的,那個委員會要做出成績出來。

(休會:下午四時二十分至五時零五分)

主席:你們搞掂沒有?黃顯輝議員你們搞掂沒有?

黃顯輝:我們巳簽名,輔助部門現正在影印給大家這個修改的動議。

主席:我們大概再多等幾分鐘,他們正在影印。我們手頭,我想議員個個都收到一份東西了,這份東西是廣州地區聯誼會青年委員會的,他們送來給梁慶庭議員的,由梁慶庭議員轉了給我,那上面沒寫甚麼抬頭,甚麼都沒有,他們主要是反對……全部簽了名了,Erica,那塊紅的布呢?他們的名字簽了在那塊紅的布上面的。他們主要是反對禁止青少年夜遊的問題的。

(停頓)

主席:各位議員:

我想,因為那�堨縝b影印,我們每個議員都回來了,我想我們先討論第八條,這個可以押後。

對第八條的條文,有哪位議員想發表意見?若果沒有的話我們表決。同意的請舉手……請放下。

第九條,委員會就有作出一點點的修改的動議的。我想請問有哪位議員想對第九條“處理”發表意見?若果沒有意見的話我們表決。唐志堅議員。

唐志堅:主席:

沒事的,從文字上看來,第一款,如果議員接的話,就議員負責編制報告,是嗎?第二款就是如果是屬其他的就由顧問負責編制報告,那顧問可不可以協助議員編制報告的,如果議員接的話?

主席:你的意思,這�堛滷齯憛A他們的原文就沒有提到編制是誰編制的,當然是那個議員負責,但是輔助部門是會協助議員的,這個一定會的,但我想,在這�堨蝟ㄗS有個必要寫出來。

唐志堅:我都明白的,主席,不過我想問出來讓大家有一個認識。即是說如果議員需要的時候,輔助部門是會協助議員編寫報告的,我的意思就是這樣。而輔助部門可能公關處也不一定,可能需要顧問也不一定。如果要檢查這些條文……沒事的,我沒有修改動議,但我想明確這個概念。多謝你。

主席:另外,第一款那�媄鰫馦臚C條的第四款,當然了,我們第七條通過之後會有相應的改變的。這�堬{在沒有第七條的第四款,我想編撰委員會會作相應的……第九條的第二款同樣寫了“顧問”的,這�堨蝟ㄜn作相應的修改,不過,我想這些是影響不到這個條文的。前面改了“顧問團”,剛才我已經解釋過了。至於唐志堅議員剛才講的那些,我想在最後編撰的時候都能夠考慮進去。另外,我們輔助部門應該會做這個工夫的,將來會有跟進的。

我想請問各位議員還有沒有哪位議員想發表意見?若果沒有的話我們就表決。同意的請舉手……請放下。

第十條。我們一會兒再回過頭來討論第七條。我想請問還有哪位議員想發表意見?若果沒有的話就表決。同意的請舉手……請放下。

第十一條。委員會的報告書對第十一條是分開兩項的。我想請問各位是不是很清楚了?有沒有意見?若果沒有的話我表決。同意的請舉手……請放下。

我們現在回到第七條。第七條現在有一個書面的動議,就是他們把原來的四款仍然維持四款,但是其實就拿原來的第一款、第二款的意思併在一起,然後再加多一個第四款,也就是說,不是輪值的情況下面,市民如果要求的話,議員都可以接待,這個是議員自己有時間自己去決定你是甚麼時候,見與不見,即是說是輪值之外的。現在不知議員清楚了沒有?若果沒有甚麼意見的話我付諸表決。同意的請舉手……請放下。

我們現在看看剛才唐志堅議員提出來的即第一條之前是沒有的那�堙C唐志堅議員你是不是想加第七十一條,第幾款?請講,請發言。

唐志堅:我想問提案人有沒有需要而已,有沒有需要加個第幾款比較明確一些?

主席:我想請大家看一看那個格式,《法規的公布與格式》那�堛熔臚Q七條就寫了立法會的決議的。立法會的決議的開始部分的格式為立法會根據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七十一條,在括弧�堶掉g�式A若果根據情況而定的話,可以有其他法規的條款,即是說這個是這�堻W定了的格式法�堶情A就規定了,第十七條就說,開始部分就是寫《基本法》第七十一條,這樣,除非有其他的法規就會加上其他法規。所以,根據我們通過的格式,可以就是七十一條就可以了。不知唐志堅還有沒有疑問?

唐志堅:沒有。

主席:好。這樣的話,現在這個決議我們就通過了。我現在宣布散會。

許輝年議員。

許輝年:那個表未通過,登記表未通過。

主席:是的是的,不好意思,是有一個表。即是接待公眾那�埵酗@個表的。我們看接待登記表,看一下各位議員有沒有意見?若果沒有甚麼意見的話我表決。同意的請舉手……請放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