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會根據《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七十一條的規定,以及為實施《立法會議事規則》第一百三十五條及第一百三十六條的規定,通過本決議。
規範對政府工作質詢程序的六月二十六日第3/2000號決議第四條、第五條、第六條、第八條、第十條,修改行文如下:
當具體個案屬《議事規則》第一百三十七條及隨後條文所規定的關於公共利益問題的辯論或第一百四十三條及隨後條文所規定的聽證範圍,則不適用質詢。
一、 ……
二、 …… ?
三、主席收到申請書後將其副本派發給其他議員,並訂定於十五日期限內接受其他議員根據第一款規定提出的其他質詢。
四、……?
五、……?
六、一個質詢程序結束前不得展開另一個質詢程序。
一、上條第三款所指期限屆滿後,如至少已收到三個質詢申請,則主席訂定專為質詢召開的全體會議的時間。
二、……
一、在質詢的全體會議中,首先由首份質詢申請書中唯一簽名的議員或首位簽名的議員作不超過十分鐘的發言,然後由被指派回答質詢的政府官員發言,該官員有權使用二十分鐘,但有需要時主席得允許延長至三十分鐘。
二、……
三、第一個申請的質詢完結後,其他質詢按照提出質詢申請書的次序,根據上述兩款程序進行。
一、……
二、每次質詢會議不得召開超過二次全體會議。
將現引入修改置於適當位置後,六月二十六日第3/2000號決議全文再公佈。
本決議自通過之日起開始生效,但決議第五條第三款新行文所定的十五日期限不適用於待決的口頭質詢程序。
二零零一年二月六日通過。
命令公佈。
立法會主席 曹其真
事由:對政府工作的質詢程序。
1. 根據立法會主席七月二十八日第12/2000號批示,本委員會按照《議事規則》第二十七條d項的規定,負責就上述事宜,即《立法會議事規則》第一百三十五條和第一百三十六條以及規範上述監察程序的第3/2000號決議所訂制度中的各項問題編寫意見書。
2. 上述批示除表示“在解釋上存在各種疑問”之外,還列舉了一些問題,希望委員會能提出意見。為便於參考,現將有關問題轉述如下:
a) 《議事規則》第一百三十五條和第一百三十六條及第3/2000號決議 (下稱決議)的規定的配合方面,尤其是第一百三十六條第二款 (葡文本中似乎只要求一個質詢申請)及第3/2000號決議第五條對 三個質詢申請書的要求有無問題?
b) 每個口頭質詢程序是否只應針對一個事項或可涉及不同監管範圍的 事項?
c) 在根據決議第五條第一款展開口頭質詢程序後,在三十日的期限內 提出的質詢申請是否必定納入同一程序或導致新程序的展開?
d) 在此事宜上,一位議員在三十日期限內是否可再提出口頭質詢申 請?只可就同一問題提出?或可就不同問題提出?
e) 每一次口頭質詢的會議是否一定不能超過兩次全體會議,不論在同 一程序內申請書有多少?兩次全體會議的限制是指適用每次口頭質 詢程序或針對每一個申請?
f) 根據決議第八條規定的質詢大會如何進行?這條文是否符合《議事 規則》第一百三十六條的規定?在第八條訂定的程序是否足夠或有 漏洞?
3. 從上述的問題中,可以看出這項工作無論是在法律技術方面,或是在政治取向方面,都不是一項簡單的工作。要將上述兩個法規合併在一起運用而不產生衝突顯然是有困難的,正如在第一次舉行質詢會議時所看到的情況。
4. 委員會就這事項舉行了多次會議,其中一位成員提交了一些條文用作討論,而顧問團亦編寫了兩份探討性的備忘錄,一份是關於口頭質詢的,另一份是關於書面質詢的,分別均作為本意見書的附件II和III。
5. 由於時間問題,以及賦予議員的這項權力是一項新的權力,所以委員會一致認為只對規範質詢程序的決議引入輕微的修改,而不涉及議事規則的規定。事實上不欲對這事項作出全面和深入的改革,只是希望通過某些細節修改,使現行的質詢程序能夠在本立法會期內適當地運作,因此,仍然遵循質詢程序的基本原則,因為現行質詢程序是不久前議員的共識。
因此不應顧慮因採納了一些解決的建議而影響了原有制度的結構,當然如果重新制訂一個法規,這種情況不會出現。
因此,委員會成員欲加快立法程序,根據《議事規則》第二十七條e項,選擇提交一份修改現行關於質詢的決議的決議草案。
6. 關於口頭質詢程序,委員會認為應提出各種修改建議交由全體會議審議,有關建議載於意見書附件的決議草案內。委員會認為這些建議一方面可直接回應一些提出的問題,另一方面也能避免其他問題出現。
7. 因此,為了在第3/2000號決議中找出解決方法,委員會選擇了編製一份意見書,直接提出解決方向,而非逐一回答有關問題,以此作為一個可能的解決方法。
各項規定的修改建議行文將予列出,這些建議是委員會的共識。
8. 第四條──委員會建議在葡文本的“seguintes”之後加上“do Regimento da Assembleia Legislativa”,這樣修改能使本條所提及的條文更加準確;有關條文當然是議事規則中的條文。(中文本維持不變)。
9. 第五條──在口頭質詢的程序中,這一條絕對是其他各條核心規定的關鍵,所以在委員會的多次會議中討論得最多。
一、…… ?
二、…… ?
三、主席收到申請書後將其副本派發給其他議員,並訂定於十五日期限 內接受其他議員根據第一款規定提出的其他質詢。
四、…… ?
五、…… ?
六、一個質詢程序結束前不得展開另一個質詢程序。
為了避免提出質詢申請與質詢會議之間時間太長而可能減低質詢事項的時效,委員會認為可將等待期限縮短一半。
另一方面,對於規範質詢的標的這個棘手問題仍未能達成共識,因為在委員會內有人支持質詢不只限於一個標的或事項,亦有人支持每個質詢只針對一個事項或針對同一管轄範圍的事項。
10. 第六條──這條的修改完全是因應上條所作修改。
一、上條第三款所指期限屆滿後,如至少已收到三個質詢申請,則主席 訂定專為質詢召開的全體會議的時間。
二、如在上款所指期限內收到六個質詢申請,主席得訂定專為質詢召開 的全體會議的時間,而毋須等待該期限屆滿。
三、(現行第二款)
希望以第二款設定每次質詢會議的質詢數目的上限,旨在不會對質 詢會議帶來困難,因為根據決議第十條質詢會議不得召開超過二次 全體會議。
11. 第八條──這一條只是因第五條的修改和配合第七條提及“政府官員”的部分而更新行文。因為事實上被質詢的是政府,因而其後由政府官員或代表回答議員在質詢申請書內提出的問題。
一、在質詢的全體會議中,首先由首份質詢申請書中唯一簽名的議員或首位簽名的議員作不超過十分鐘的發言,然後由被指派回答質詢的政府官員發言,該官員有權使用二十分鐘,但有需要時主席得允許延長至三十分鐘。
二、……
三、第一個申請的質詢完結後,其他質詢按照提出質詢申請書的次序,根據上述兩款程序進行。
12. 第十條──委員會提出修改第二款只是希望能清楚表達原有規定的意思。
一、…… ?
二、每次質詢會議不得召開超過二次全體會議。
13. 儘管時間有限,但委員會亦利用機會對書面質詢的程序進行分析,目的是找出一些可能需要改善的地方。
關於第十一條,對明確引入一個關於每個書面質詢所提出問題的數目限制不能達成共識,事實上,基於第五條第一款和第五款的規定,可作如下解釋:主要為了法規的一致性,規定每一個書面質詢申請的問題限為三個。但如前述,委員會沒有共識,因此不對第十一條提出任何修改建議。
14. 在此提出關於公佈質詢制度新文本的問題,雖然建議的修改不多,但將修改後的新文本再公佈是有好處的,正如《議事規則》第一百六十二條規定的精神。
15. 以上是章程及任期委員會提供立法會全體會議考慮的建議,希望藉此改善澳門基本法律賦予議員的這種新權利的運作機制。
一如前述,根據《議事規則》第一百三十四條、第一百零一條第一款、第一百零二條,附件Ⅰ載有修改六月二十六日第3/2000號決議的決議草案,本意見書即為其理由陳述。
二零零一年一月十一日於澳門。
委員會:關翠杏(主席)、許輝年、吳國昌、周錦輝、戴明揚。
立法會根據《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七十一條的規定,以及為實施《立法會議事規則》第一百三十五條及第一百三十六條的規定,通過本決議。
規範對政府工作質詢程序的六月二十六日第3/2000號決議第四條、第五條、第六條、第八條、第十條,修改行文如下:
當具體個案屬《議事規則》第一百三十七條及隨後條文所規定的關於公共利益問題的辯論或第一百四十三條及隨後條文所規定的聽證範圍,則不適用質詢。
一、…… ?
二、…… ?
三、主席收到申請書後將其副本派發給其他議員,並訂定於十五日期限內接受其他議員根據第一款規定提出的其他質詢。
四、…… ?
五、…… ?
六、一個質詢程序結束前不得展開另一個質詢程序。
一、上條第三款所指期限屆滿後,如至少已收到三個質詢申請,則主席訂定專為質詢召開的全體會議的時間。
二、如在上款所指期限內收到六個質詢申請,主席得訂定專為質詢召開的全體會議的時間,而毋須等待該期限屆滿。
三、(現行第二款)
一、在質詢的全體會議中,首先由首份質詢申請書中唯一簽名的議員或首位簽名的議員作不超過十分鐘的發言,然後由被指派回答質詢的政府官員發言,該官員有權使用二十分鐘,但有需要時主席得允許延長至三十分鐘。
二、……?
三、第一個申請的質詢完結後,其他質詢按照提出質詢申請書的次序,根據上述兩款程序進行。
一、……
二、每次質詢會議不得召開超過二次全體會議。
將現引入修改置於適當位置後,六月二十六日第3/2000號決議全文再公佈。
二零零一年 月 日通過。
立法會主席 曹其真
二零零一年一月十一日於澳門。
草案提案人:關翠杏、許輝年、吳國昌、周錦輝、戴明揚。
立法會第3/2000號決議對上述的程序作出了規範。該決議經過了長期而複雜的立法程序,有關的專責委員會召開多次會議,聽取委員會以外的議員的意見,並制訂了多條的條文。
該質詢程序在《基本法》第七十六條中提及,並首次在《立法會議事規則》第一百三十五條及第一百三十六條中作出規範。從這些條文中產生上述決議的一些規則框架。
第3/2000號決議的最後文本反映出試圖在對該事項的不同取向及意見中找出某個平衡點。換句話說,決議的文本表現出在幾個月的醞釀期內所達成的共識。
然而,要協調這個共識與法規內部的平衡並不容易,而在法規與其所適用並凌駕於其上的規則相配合後,也難以與這個共識相協調,因為,從首次展開的程序及舉行的第一次質詢全體會議來看,得出的結論(正如之前預計到的)是文本與之前的設想不符,尤其是在法律角度上,沒有對質詢程序作出合適的規範,在解釋上出現了問題,以及存在尚待填補的漏洞。
基於此,二零零零年七月二十八日立法會主席的第12/2000號批示列出一系列有關質詢的技術性和政治性問題,而對於這些問題必須有清楚的解釋。現已由章程及任期委員會負責對這些問題,以及委員會認為適宜處理的其他問題編撰意見書。
為此,章程及任期委員會於八月十一日召開會議,討論了主席在批示裡提出的問題及其他問題,明確指出在質詢程序的運作上存在困難。在該第一次會議中,由於技術的複雜性以及可能牽涉的政治觀點,對於上述問題的解決方法尚未取得共識。
本文的作者負責作出一個初步的研究,尤其是指出問題及提出意見。應該注意到這裡的大部分問題的解決方法絕對或者說首先取決於政治取向,這方面顯然不是由顧問負責的,正如在上述會議中已經強調。
關於第3/2000號決議分析的問題,我們相信在主席的批示中幾乎已列出所有有爭議的事項,故在此摘錄如下:
a) 《議事規則》第一百三十五條和第一百三十六條及第3/2000號決議 (下稱決議)的規定的配合方面,尤其是第一百三十六條第二款 (葡文本中似乎只要求一個質詢申請)及第3/2000號決議第五條對 三個質詢申請書的要求有無問題?
b) 每個口頭質詢程序是否只應針對一個事項或可涉及不同監管範圍的 事項?
c) 在根據決議第五條第一款展開口頭質詢程序後,在三十日的期限內 提出的質詢申請是否必定納入同一程序或導致新程序的展開?
d) 在此事宜上,一位議員在三十日期限內是否可再提出口頭質詢申
請?只可就同一問題提出?或可就不同問題提出?
e) 每一次口頭質詢的會議是否一定不能超過兩次全體會議,不論在同 一程序內申請書有多少?兩次全體會議的限制是指適用每次口頭質 詢程序或針對每一個申請?
f) 根據決議第八條規定的質詢大會如何進行?這條文是否符合《議事 規則》第一百三十六條的規定?在第八條訂定的程序是否足夠或有 漏洞?
對a項問題,在各種因素中,其答案取決於文字的解釋。根據對葡文本的初步分析,《議事規則》中規定只有一個申請。如果在政治上的理解是需要超過一個申請,就有必要修改《立法會議事規則》。
b項所指的問題相當重要,而多項規定的具體行文取決於對這一條的解釋。這是一個極具爭議的問題,無論如何都必須有清晰的解釋。本人的意見是考慮到質詢程序的性質,似乎每一個質詢較適宜針對一個事項,而c項問題的解決方法自然亦取決於這個問題的解釋。
至於d項,委員會傾向於不接受同一位議員對同一事項提出兩個申請書。
e項問題需要在實際運作上進行深入的考慮,因為《議事規則》第一百三十六條第三款指出的限制是適用於質詢程序,而不是每一個申請。然而,正如之前所述,《議事規則》所構思的質詢程序只有一個申請,所以問題應會減少或甚至被取消。
至於f項,似乎對於修改第八條已達成共識,或許將會再次採用類似最初原文的模式。
以下將提供一個文本,作為各項問題的解決方法的參考。請記住這些問題無可避免要涉及到政治的考慮,而這方面並非作者的權限。另外,下列的文本只是關於口頭質詢的(唯一受質疑的問題)。
一、……?
二、……
三、每一立法會期內針對政府每一方面的政策或整體政策而召開的質詢會議不得超過一次。但例外情況除外,尤其是執行委員會得就嚴重影響政府政策的突發事件決定即時召開質詢會議。
一、收到申請書後,由執行委員會訂定在收到申請書之日起計x日至 x日內召開質詢全體會議的時間。
二、須將申請書副本及訂定全體會議召開時間的批示的副本送交政府。
一、簽署質詢申請書的議員視為提出質詢的議員。
二、至質詢全體會議召開的前一日,報名就質詢事項提出問題的議員視為報名發言的議員,但人數不得超過十個。
除提出質詢的議員和報名發言的議員外,負責有關被質詢政策範疇的政府官員應參與質詢會議。
一、在質詢的全體會議中,首先由主席(第一秘書)讀出質詢申請書,接著由質詢申請書首位簽名的議員發言,然後由被質詢的政府官員發言,兩者各有權使用x分鐘。
二、接著按照質詢申請書上的簽名次序由其餘的議員發言,每人有權使用x分鐘,然後按報名的次序由有關議員發言,每人有權使用x分鐘。
三、上述階段完結後,當有需要時,執行委員會得允許任何議員或政府官員僅對先前的陳述作出說明發言,每人發言不得超過x分鐘。
四、最後由一位提出質詢的議員和被質詢的政府官員各作不超過x分鐘的發言後,質詢程序結束。
上條所指的發言以口頭方式作出。
質詢結束後,參與質詢者得申請以書面提交補充說明。
一、質詢的全體會議以公開形式進行,且不設議程前階段。
二、質詢不得召開超過二次全體會議。
關於書面質詢的條文將作重新編列,並沒有修改。
上述的構思主要是以最初的原構思為基礎的,即是一個申請構成一個質詢程序。按照我們的理解,這個模式就是《議事規則》裡現有的規範,以及最初討論文本中的其中一個文本的規範。再次重申這是多項選擇中的一項,而且應牽涉到政治考慮,從技術觀點來看,作者認為這似乎能配合一般質詢政府的模式並且能解決問題,同時也能避免出現其他的問題。
總括而言,以上是本人的技術意見及建議,歡迎各位提供意見並希望有助於章程及任期委員會的工作以及問題的解決。
顧問 簡天龍
事由:對政府工作的書面質詢程序
1. 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賦予立法會議員有權依照法律程序對政府的工作提出質詢(第七十六條)。這個權利是賦予每個議員進行政治監察的重要工具,從組織上看,這種政治監察是議會傳統中較為重要的職責之一。
2. 立法會議事規則第一百三十五條和第一百三十六條規定了對政府工作質詢的框架。在對基本法的規定作出規範時,條文採用了對政府質詢的狹義模式,只有在全體會議上的口頭質詢。這是一個在立法會全體會議上舉行的莊嚴的程序,而且有負責被質詢的工作範圍的政府官員參與(第一百三十六條第一款)。
3. 然而,有必要對質詢政府工作的程序作出更細緻的規範,所以通過了六月二十六日第3/2000號決議。決議所採用的質詢模式與立法會議事規則所載的有一些不同,除口頭質詢外,亦在澳門法律體系中引入書面質詢。書面質詢這種監察機制並不像口頭質詢那樣莊嚴,這使議員能更主動和及時地行使監察職能,任何一位議員均可獨立提出書面質詢(不受第3/2000號決議第五條第四款規定的口頭質詢機制約束),雖然決議第十一條第二款規定了每星期兩個書面質詢的限制。
4. 第3/2000號決議生效後,共提交了十八個書面質詢申請,經分析,發現大部分申請所提出的問題都不止一個,有時這些問題所針對的事項不同,又或者有關的回覆需要由不同的政府部門作出。因此,出現了一個問題:究竟第3/2000號決議第十一條第二款所規定的限制的內容是什麼?尤其是質詢是否可以包括多個問題?如果是,那麼這些問題是否必須針對同一事項?
5. 作為分析書面質詢制度的第一步,應當先對口頭質詢進行簡要的分析,以便能更好地瞭解可能存在的不同之處。
5.1 在口頭質詢的程序中(第五條第一款)分開“欲向政府質詢的事項”和“得就該質詢事項向政府提出問題”,亦即是具體提出的問題(不超過三個)只能與同一個事項有關,這樣對執行機關提出的質詢才有一致性和合理性。
5.2 在書面質詢的程序中(第十一條)沒有提及質詢的“事項”,只提及“欲向政府質詢的問題”,亦沒有提及限制提出問題的數目。
6. 從表面上看,第十一條第一款得出的結論是書面質詢的申請可以包括多個問題,因為在葡文文本中以複數形式表示“(...) as quest�es sobre as quais se pretende(...)* (劃線由筆者加上),而在中文文本中“質詢的問題”既可 以提出一個問題,也可以是多個問題,因此,根據雙語規範性行為的解釋規則,應採納較廣義的意思,因為該意思在兩個文本裡是一致的。
然而,這個解釋只考慮到規範的字面含義,因此,是不應該採納的,必須採用其他的解釋要素,例如立法思想。對於決議所通過的程序,幾乎沒有文件可以讓我們知道提案人的意圖。
6.1 在議事規則和其他決議所規範的立法會議事結構中,書面質詢的重要性顯然較口頭質詢為低,因為立法會議事規則中只規定口頭質詢,它是對政府工作行使公共監察的一種專屬形式,不僅具有公開性及嚴肅性,而且口頭質詢至少需要集合四位議員的意願;至於書面質詢,似乎更像是使議員透過獲得對政府工作的解釋以便有條件行使職務的一種工具。要指出,刊登於立法會會刊第4/2000號第二組別的對政府工作質詢程序最初的決議草案有一項規定,規範“在收到(政府)答覆後的第一次全體會議上宣讀該答覆”,由於這個規定沒有通過,書面質詢失去其政治份量,因為公眾不能知悉質詢的程序、其問題及答覆,所以書面質詢程序只是一個較次要的監察形式,它使議員即使缺乏進行口頭質詢的形式和政治條件,都可以向政府提出問題。實際上,這樣亦無損書面質詢成為一個被議員廣泛使用的、極有用的監察程序。
6.2 最終,可以概括出第3/2000號決議賦予書面質詢模式的目的是解釋關於政府工作的個別問題。從這個框架來看,理解到決議的文本之所以沒有要求議員指出質詢的事項,是因為有關的事項即提出問題的內容。又或者書面質詢不是用於議題或事項的研究,而是向執行權提出具體的問題。此外,亦理解到因為沒有對提出問題的數目作出限制,所以載於第十一條第二款較為適宜的限制是:一個星期兩個問題。
6.3 根據民法典第八條第一款規定,法律的解釋應該“……從有關文本得出立法思想”,由此我們總結出決議的意圖是:只接納每個書面質詢的申請提出一個問題(如此的書面質詢可以每星期兩次)。
因此,得出的結論是立法思想與決議的條文存在差異,尤其是葡文文本。這樣就應該對文本作出一個限制解釋,因為現時的複數形式不符合立法思想。
7. 由於決議對這個問題沒有清晰的規定,我們認為不應該質疑那些根據第十一條規定已提出的書面質詢申請的效力,而且這些申請幾乎全部都提出了多個問題。
8. 我們所提出的解釋對議員的權力帶來了明顯的限制,因為根據已得到的經驗,書面質詢一直用於向政府提出許多問題。不過,這並不妨礙議員行使其他領域所規定的監察權力,尤其是立法會議事規則第二條d項及e項,以及四月十七日第3/2000號法律第二十九條(立法屆及議員章程)。
8.1鑑於決議在實踐中所出現的疑問,以及我們所持的限制解釋的觀點,認為適宜由執行委員會對這個事項作出一個決定,聽取章程及任期委員會的意見以及展開修改第3/2000號決議的程序。
9. 基於上述,我們的結論是:
a) 第3/2000號決議對於規範行使書面質詢的限制並不清晰;
b) 根據第3/2000號決議第十一條,每個書面質詢申請只可提出一 個問題;
c) 發現實際的情況不符合第3/2000號決議所載的制度;
d) 已提出的申請的效力不受質疑;
e) 應考慮展開修改第3/2000號決議的程序。
二零零零年九月十九日於澳門。
顧問 冼沛文
事由:《修改規範對政府工作的質詢程序的六月二十六日第3/2000號 決議》的決議草案
1、立法會主席透過15/2001號批示,將獲得全體會議一般性通過的上述決議草案派發給本委員會分析並編制意見書。
2、委員會於二零零一年一月三十一日舉行會議,對上述決議草案進行了審議。委員會其中兩名成員也是決議草案的提案人,他們的介紹有助於對草案的分析。委員會認同決議草案的一般取向,在細則性方面,委員會認為:
(1)草案對決議第五條第三款的修改和增加第六款的規定,使質詢程 序較以往清晰,並有利於保證質詢的時效性,因而是可取的。
(2)草案增加的第六條第二款,即主席在十五日內收到六個申請後得 訂定召開質詢會議時間的有關規定,內容不夠清晰,也將給操作 帶來不便,因此建議刪除該款。
(3)將第八條第一款的“被質詢的政府官員”改為“被指派回答質詢 的政府官員”,使質詢與答覆方式更有彈性。此外,認為在進行 質詢的過程中,為避免發言偏離質詢主題,應嚴格地理解第二款 規定的“補充質詢”的涵義,即限於所質詢的事項和問題本身。
(4)草案對第十條的文字修改使條文涵義更清晰。
(5)委員會贊同草案的其他內容。
3、委員會認為決議草案已經具備由全體會議進行細則性審議所需要的條件。
二零零一年二月一日於澳門。
委員會:梁慶庭(主席)、吳國昌、區宗傑、張偉基、歐安利、關翠杏、黃顯輝(秘書)。
主席:各位議員:
我們現在繼續我們的會議。
章程及任期委員會就我們對政府工作質詢的我們那個第3/2000號的決議,他們──因為我們曾經試過口頭質詢的,現在在運行之中我們發現有一些小的問題,即是在運作的時候好像不是那麼順──委員會就這件事作出了一個討論及研究,而研究之後,他們就做出了一份很詳細的報告,另外,它的附件由他們五位議員以個人的身份提出來有一個修改決議案的草案。那我們今日就這份決議案的草案作一般性的討論。
我想請你們五位議員的……即是關翠杏議員你是第一位簽署的,請你可不可以介紹一下這個草案。請發言。
關翠杏:多謝主席。
各位同事:
我們委員會根據了主席在第12/2000號的批示,提出了有關的我們在這個質詢工作上面所遇到的一些程序上面的問題,就要求我們委員會提出一個相關的意見。而我們委員會亦都就有關的問題進行了多次的會議。當然,其實首先可以肯定講的就是,質詢工作可以講是我們立法會的一項新的工作。在草擬質詢的有關程序的時候,相關的委員會亦都就這項工作做了很大量的工夫。在我們立法會在表決了這一個有關的程序直至現在大概是半年多一點的時間,我們知道我們在對這個質詢工作,其實特別是在口頭質詢,就是在立法會進行了一次的有關的質詢的會議。當然,在這個質詢會議上面,其實就是說發現了有一點點的問題需要進一步澄清,能夠使到那個運作更加順暢的。當時,其實我們委員會亦都分析過,由於今屆的會期事實上剩餘的時間不是太多,本身在主席提出來的問題�堶探N牽涉到有關這個《議事規則》和我們這個質詢工作兩個部分�堶捧|不會有一些矛盾。其實我們是覺得是會有一點點矛盾的。但是我們就採取了一個方法,就是說由於時間短,我們不適宜對《議事規則》進行全面的分析和去修改,所以我們就不將《議事規則》這個問題放進去討論,只是就一些程序上面的問題希望能夠更加清晰地使到我們在這個會期�堶控N有關的質詢工作能夠順利地進行。至於將來,當然是留給新的……到將來有需要的時候,我相信將來新的立法會會對有關的工作進一步去完善。但是在這個我們提出有關的建議,其實亦都是就幾個問題的一個主要解決,就是說到底將現在我們原有的質詢的那個第一份申請遞入了之後的那個程序,原來規定是三十日的,我們現在作出提出一個修改,就是說將它縮短成為十五日。哪理由是甚麼呢?這個就是說一個我們希望就是,其實我們感覺到,特別在口頭質詢這方面,提出來的,我們基本上都認同一件事,放在口頭質詢的有關的問題會是一些比較重點些及大家關注面比較大的,亦都有一個時效性的問題。所以,為了能夠更快地對有關問題得到政府的回應,使到社會能夠知道政府在這方面的工作做到些甚麼。所以我們希望這個期限能夠短一些。同時,由於將這個期限縮短了,那就可以進一步明確我們上一次那個有關的質詢程序沒有規定下來的一個事項,就是說到底一個質詢程序未完結的時候是否可以同時申請另一個質詢程序。經過我們討論之後,我們就覺得,如果由於期限縮短了,那我們有條件很清晰地規定了當一個質詢程序未完的時候,另一個質詢程序就不會接受展開的,這樣就在程序上面能夠比較清晰,這樣使到我們的質詢工作更加有規劃地進行。另外,第二個修改就是說只是提出一個上限的問題,因為我們在原來的質詢的規定�堶惇O有一個完整的規定是規範了我們每一個立法會期�堶惇O有五次的質詢及每一次質詢會議是不能夠超過兩次全體會議的。當時主席提出一個問題,就是說,即在這個期限�堶情A到底質詢有沒有一個上限呢?事實上在當時是沒有考慮到這件事的。而我們經過了討論之後覺得,參考了上一次那個質詢會議進行的時候,我們頭一次質詢會議是處理了三份質詢,那樣的時候都覺得應該是可以接受了。所以我們就想,可以嘗試提出一個六份質詢,當收夠六份質詢的時候,主席是可以──儘管程序等待的日期未完結,但是主席就可以去中止這個等侯的程序,這樣能夠以利這個有關的工作能夠繼續進行。這�堨蝟ㄛO我們要提出建議修改的一些內容。當然,其實我們還討論過其他一些問題,包括了甚麼呢?包括是嘗試──參考過有些同事意見──將要提出口頭質詢的這個內容放進去每次的平常會議去解決的,但是最後我們覺得這一件事就是需要考慮到很多細則性的規範的問題,而我們在這個時間上面確實是不具備時間給我們充分去討論。如果我們要繼續去討論這一件事,很可能就會放到很久才提得出來一份決議,所以我們就覺得這一件事我們暫且放下,留待將來再進一步完善。另一個我們還未曾能夠達到的共識的,就是說有關那個質詢的範圍是否應該規範的問題,其實我們都作出了多次的討論,但是,事實上亦都覺得,第一個,我們有感覺,就是說不應該規範議員在哪一方面進行,去向政府提出質詢的,因為已經有一個,可以講是每年的質詢有了一個限制,而且亦都是有規定,如果按照我們這份草案能夠獲得大家同事的支持的話,相信每一年最高我們都是最多有三十份質詢放進去提出的。所以如果要規範這個有關的討論的事項,可能是對有關的問題的限制就不是那麼好的。而且另一個事實上存在的實際困難,就是說,同一個事項�堶悼戎i能跨了很多的政府部門,而如果要規範的時候,要作出一個清晰的界定是一件很困難的事。所以,由於這樣,我們達不到有關方面的共識,我們亦都沒有對這個問題提出任何的修改。
這樣,以上就是我作一個簡單的介紹。當然了,亦都不妨礙我們小組�堶悸漕銗L同事有甚麼補充或者大會上面的其他同事有些甚麼問題,我們可以盡我們的能力去解答。多謝。
主席:各位議員:
我們現在就這份草案進行一般性的討論。這個草案就是他們委員會討論的結果,他們五位議員以他們議員的私人身份提出的,不是以委員會的身份來提出的,因為委員會是不可以提的。這樣,所以,我想,剛才關翠杏議員作為首位簽署那個草案的議員作了──亦都因為她是委員會主席──一些介紹。在這�堙A我想請各位議員,在一般性對這份決議的草案有甚麼意見?若果沒有的話,是不是意味了我們可以表決呢,一般性的?這份草案,根據程序,一樣是要下到委員會的。若果大家沒有意見的話,我就作一般性的表決。請各位議員表決。
(表決進行中)
主席:好了,這份草案通過了。通過了之後,我們今日的議程就全部結束了。
主席:好了,我們通過了。我們現在進行第三項議程。
第三項議程是由五位議員提出,然後在第二工作委員會作出了意見書,我想請委員會主席,可否引介一下?
梁慶庭:主席、各位同事:
按照主席將有關這方面批閱了由我們委員會進行細則性審議,一般性全體會議通過了,對於這個議案是通過了,由於內容的修訂,主要的目標是令到整個質詢程序更加快捷、有效及順當,所以這條文作出了一些適當修改,其實在一般性討論後經過委員會詳細的解釋和議員的一些討論,到細則性時更方便,所以委員會只舉行了一次會議便完成了有關的意見書,意見書很簡單,只是對於其中,譬如修改的第五條作出了同意。
另外一條,我們規定了一個上限──六個質詢,我們覺得是沒有這個必要,技術上完全可以處理,因此,我們整體上對於這個決議本身的細則性條文,是一般性每一條都表示同意,其中刪除的內容已在意見書內說明了,我沒有再多一些的補充。
多謝主席。
主席:細則性討論這決議草案的第一條。這個決議草案現在只有兩條,即第一條和第二條。第一條是對於修改我們六月二十六日第3/2000號決議,這修改是修改當時的第四條和第五條,第五條的第三款和第六款,還有第六條的第一、第二和第三款,第三款其實是次序問題,第八條、第十條,剛剛委員會主席都說了在這修改情況下第六條的第二款,即第一條�堶悸熔臚跼灟蚹鵅A第二款委員會意見是不需要有這一條。委員會討論時我亦在場,我亦同意委員會的意見,因為覺得如果不是這樣我會很難做,如果規定上限有六個的話,即你今天開始了質詢的過程和檔案,第二日滿了六個不需等十五天立即截止,在操作上可能更難,所以我亦同意不需有這一條,委員會的意見書亦寫出了,我想請問各位議員對於這第一條,我們現在這決議草案第一條有沒有意見,因為第一條�堶惘陷X個條文,我就不分開,看各位對這個,因為委員會原則上都是同意提案人的意見,但是,第一條�堶掩”麮臚跼曭滬蚹鵅A委員會有少許意見,我想請問各位議員在細則性方面對這些條文有甚麼意見?其實這個修改,最明顯的修改是三十日改為十五日,另外,亦規定一個程序未結束不可以開始第二個程序,對另外一樣事明確了一些,因為我們上一次進行質詢時我們執行委員會亦覺得是否不同範疇的可以一起在一個會議內質詢,但這次通過這樣的修改,大家都明確了,總之在十五日內對政府任何事情要質詢的話都可以排期,不是以前經濟的我們集齊三個,另外文化範疇另設一程序,這個將來就清楚了,所以,這個修改在操作上可能會較明確,因為我們這些都是新事物,如果通過了我們現在可能很快進行第二次質詢大會,可能按照新的程序進行,我想請問各位對第一條�堶悸煽X個修改條文有甚麼意見,如果沒有的話,我看不到有任何議員想發表意見,如果沒有意見的話,我先表決第一條�堶情A是否有哪一位?是,許輝年議員。
許輝年:是,第一條留待最後才投票,我們看看修改哪種,第六條到時小組提出了不,變了留待最後。
主席:我知道,我現在想先表決第一條�堶悸疑鰫馦臚跼曭滬蚹鵅A即不是順次序,先表決決議文本�堶悸滿A因為可能是比較混淆,為何第一條又第六條,第一條�堶惘陷X個條文是原來條文的修改,所以,我們現在先表決根據委員會的意見刪除第一條�堶悸熔臚跼瓛臚G款,不知各位明白了嗎,如果明白,我先表決這一項,如果這項大家同意取消的話,即是反過來沒有甚麼大問題,現在請各位議員可以表決,即第一條�堶悸漣R除第六條第二款。
(表決進行中)
主席:好了,我們現在即是第一條�堶悸熔臚跼瓛臚G款是取消了。現在對於第一條�堶捲艦|、第五、第八、第十,原來的決議文本內第四、第五、第八、第十條的修改有沒有意見?如果沒有,我們一次過表決,請大家表決。
(表決進行中)
主席:表決完畢。
現在有第二條,第二條亦很簡單,再公佈,即重新公佈一次,有些修改了,有些沒有修改,是,梁慶庭議員。
梁慶庭:多謝主席,在表決第二條之前我想補充少許內容,因為這決議只有兩條,如果完成了第二條就似乎完了。但是,在事前曹主席亦向本人提及到其實已收到了四份口頭質詢,如果按照我們一般做法,公佈後要數日後才生效的話,因此,我們為了令到我們的程序可以進行,我和我們的同事,我們委員會的同事打算在第二條後面增加一條,就是第三條,講“本決議在公佈日起生效”,就可以加速了,可能主席在這決議通過後能夠安排有關質詢。
多謝。
主席:所以,現在委員會建議增加一條,即第三條,即在公佈日即刻生效,公佈日應該在明天,因為我們原來安排的質詢的程序至今天到期,不知道原來的今次通過了修改了,如果這�婸“Y時生效,即明天是根據這個生效,因為我手頭收到四份質詢不是同一範疇的,根據以往做法有一個不同範疇的要篩選出來,留待下一次,如果我們通過了這份草案,我們可以一次的質詢大會這四份申請全部一起,所以很多謝梁慶庭議員代表委員會作出這個動議,現在會增加一條,這決議有三條,我們現在先看第二條,第二條是再公佈,同意或不同意請大家表決。
(表決進行中)
主席:通過了。我們現在對第三條,委員會的動議,唐志堅議員。
唐志堅:多謝主席。
剛才聽到委員會動議增加第三條,就是公佈日起生效,我想問,剛才又聽主席說明天可以公佈,是嗎?
主席:公佈即是我們可以賣公報,因為一定要登。
唐志堅:明天可以做到嗎?
主席:做到。
唐志堅:為甚麼說上次的程序實行至明天,上次那個是三十天,口頭質詢是否到明天截止?
主席:六號,至今天截止。
唐志堅:到今天截止,我想問,有沒有時間差?如果到今天截止,你明天公佈生效,執行的是否主席團呢?主席團要依據甚麼?我尚有點不明白,主席,倒不如你公佈時,你不要說公佈生效如何,因為這只是決議,你寫明是何時生效,你寫二月六日開始生效更好,是否這樣會較保障?我想不起你說的時間差,主要是這個,多謝主席。倒不如寫今日生效。
主席:我明白,亦都可以追溯,因為這個亦可以今日,我想唐志堅議員提出的亦有他的理由,但是,這個日期是六號截止,如果今天生效我們安排質詢是完全沒有問題的,可能是有一日,唐志堅議員講的亦有一定的理由,因為這是我們自己決定的,按一般的規矩要公佈後五日才生效,所以我們亦可追溯,如果梁慶庭議員你們同意的話,我想這個是較好,由六號立即生效,是。
梁慶庭:多謝主席。
剛才唐議員提及的我覺得頗有價值,因為實際上我們都知道如果當過了時間,原有的是三十天便開始,如果它不足夠,有關的安排,即三個未能滿足條件的會轉入下一個程序,又再要等時間,既然提出第一份口頭質詢至今已經很長時間,我們都希望能夠儘快安排並得到回覆,既然是這樣的話,我們提出的問題,由於有一些新的修訂,亦都知道現在收集了足夠的超過了三份的口頭質詢,我們現在想儘快開展有關程序,至於用追溯方法或者採取這個方法,因為我們當時一接觸主席提及到這問題便考慮不要多等幾天便馬上可以開始,就是這個意思,但如果我們今天即時生效是更加有利的話,我們委員會完全贊同,因為主要目的是能夠通過這決議實質細則的內容可以達到我們的目標,或者其他同事亦有這方面更好的意見,我想委員會是非常開放的。
多謝。
主席:我現在希望有一個正式動議,唐志堅議員,你是否作一個動議?二月一日開始生效都可以,二月一日開始生效。
唐志堅:多謝主席。
因為這個決議我們可以自己定出何時生效,沒有大問題,大會是最有權力的,我建議,不知道委員會有甚麼意見,我都認為公佈生效,我想不起時間差,一有問題時你要重新開始,你說二月一日開始生效,二月五日、二月六日開始生效也好,這個決議因為本身它不是一個法律,本身關係到立法會的運作,如果是法律,我們還要想整個社會的執行效應和各項的準備,因為本身有一個運作期,多謝。
主席:請副主席。
劉焯華:主席,
因為這個是一個決議,決議的規範是規範我們立法會內部的事情,我記得我們立法會選舉主席時是先作決議接�托K選舉,即時已生效了,不然,又要等政府公報公佈後才可選舉,
歐安利:當時未有憲報。
劉焯華:未有憲報,但當時我們這個都是決議,通過決議後我們便選舉,就是這樣。
主席:唐志堅議員,你現在是否正式動議二月一日開始?
黃顯輝議員。
黃顯輝:是否這�堹A及一些法律在時間上適用的問題?特別是現在通過一個程序上的法律,似乎《民法典》有些關於這方面的規則。如果沒有記錯的話,在新法律定出較短期限的情況下,即按照舊法律有關程序的期限更長的,則新的法律亦適用於這個程序。因此,這�埵�乎有點問題,需適用《民法典》的有關規定。這個程序按照舊法律有三十天時間,如果新法律生效後這個程序只有十五天時間,譬如賦予新法律追溯力,例如賦予今天生效,則這個舊程序的三十天期限便中斷了,這個情況是否在技術上出現法律在時間上生效的問題。
主席:許輝年議員。
許輝年:我提議,即是我們提議的新規矩適用於現在進行的質詢程序,即是說新規矩是於現在質詢的程序上沒有二月一日等的生效問題,因為剛才黃顯輝說這三十天是中斷了,現在是十五天,不知道這樣是否解決到問題。
主席:我明白,但我希望有具體條文,因為黃顯輝議員提出來的新問題,因為你現在規定了十五日要截止,上一個應該是六號或七號開始,已經中斷了,許輝年議員提出另一個意見,但我希望有具體的文字。
梁慶庭議員。
梁慶庭:主席:
我在這�堣ㄛO作一個具體意見,我希望,因為涉及到這法律,剛才我們的同事提及到民法內有關的規條,我想動議休息十分鐘或者十五分鐘,讓我們的顧問團以至我們的同事在這方面,這是一個很溫和的事,但既然是這樣的話,是否較安全些我們停一停,讓我們的技術部門給予一些協助,因此,我動議稍作休息,多謝。
主席:好,我給予二十分鐘,希望二十分鐘後有一個明確的書面文本,中葡文的,我想請許輝年議員和黃顯輝議員你們兩位寫一寫。
(休會)
主席:各位議員:
我們現在繼續開會。對不起,我說了休息二十分鐘,最終是四十分鐘,但現在這條文經過幾次修改,有幾位議員協助做了,現在我問梁慶庭議員,你是否想發言?
梁慶庭:多謝主席。
各位同事:
剛才得到了我們的同事及法律顧問的協助,正式的條文內容相信已在各位同事手上,內容是:“這決議在通過之日生效,即今天生效,但決議第五條第三款新行文所定的十五日期限不適用於待決的口頭質詢程序”。
我作少許解釋,主席手頭上已有超過三個的有關質詢,即有四個,期限到今天剛屆滿,如果過了今天又要去三十日,新的決議修訂其中一個最重要的修改是時間由三十天改為十五天,基於這個理由,如果即日生效,就有一個問題,即是它們是十五天,即是時間由收到至開始程序至結束是十五天,所以,為了能在法律上更清晰,經過了我們在這方面有專業的同事及法律顧問的努力,寫出了這個條文,希望能達到我們剛才所討論的目標,多謝。
主席:我想請問各位議員對現在新增加的建議第三條,現在的條文的寫法有沒有意見?如果大家都清楚的話,有沒有議員想發言?如果沒有,我認為可以表決,現在請各位議員表決。
(表決進行中)
主席:好了,現在這個決議我們通過了,亦完成了我們今天的全部議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