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會根據《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七十一條的規定,以及為實施《立法會議事規則》第一百三十五條及第一百三十六條的規定,通過本決議。
一、本決議規範《基本法》第七十六條和《立法會議事規則》第一百三十五條及第一百三十六條所規定的口頭質詢程序,目的是就有關政府工作事項提交全體會議向政府質詢。
二、本決議亦規範對政府的書面質詢程序(下稱書面質詢)。
一、質詢的對象為有關某方面政策或整體政策的政府工作事項。
二、質詢不得直接或間接侵犯私人生活和家庭生活的隱私權、涉及職業保密、國家機密等事項,或直接針對具體個案司法裁判的事項。
三、每一立法會期的質詢會議不得超過五次,但執行委員會得就嚴重影響政府政策及運作的突發事件決定即時召開質詢會議。
僅議員有權提出質詢。
當具體個案屬《議事規則》第一百三十七條及隨後條文所規定的關於公共利益問題的辯論或第一百四十三條及隨後條文所規定的聽證範圍,則不適用質詢。
一、展開質詢程序,首先須向主席提交書面申請,申請書內須準確列明欲向政府質詢的事項,並得就該質詢事項向政府提出不超過三個問題。
二、申請書最多得由六名議員簽署。
三、主席收到申請書後將其副本派發給其他議員,並訂定於三十日期限內接受其他議員根據第一款規定提出的其他質詢。
四、上款規定的期限告滿後,如收到的質詢申請不足三個,則有關程序結束,並通知各議員。
五、按上款規定的程序結束後,提出質詢的議員得向主席申請將其質詢轉至下一程序或轉為書面質詢。
一、上條第三款所指期限告滿後,如至少已收到三個申請,則主席訂定專為質詢召開的全體會議的時間。
二、申請書副本及訂定全體會議召開時間的批示的副本,最遲須在召開會議十日前送交政府。
就所涉及的政府工作,負責有關工作範圍的政府官員應參與質詢會議。
一、在質詢的全體會議中,首先由首份質詢申請書首位簽名的議員作不超過十分鐘的發言,然後由被質詢的政府官員發言,該官員有權使用二十分鐘,但有需要時主席得允許延長至三十分鐘。
二、上述階段完結後,當有需要時,主席可允許議員或政府官員為補充質詢或補充說明而發言,議員每人發言不得超過五分鐘。
質詢結束後,參與質詢者得申請以書面提交補充說明。
一、質詢的全體會議,以公開形式進行,且不設議程前階段。
二、每次質詢不得召開超過二次全體會議。
一、書面質詢應向主席提交申請,申請書內須準確列明欲向政府質詢的問題。
二、每位議員每星期不得提出超過二個書面質詢。
一、主席收到書面質詢後,應將其副本派發給其他議員。
二、主席收到書面質詢後將之送交行政長官,使行政長官知悉並作出答覆。
政府應在行政長官收到書面質詢之日起三十日內作出書面答覆。
主席在收到政府書面答覆後,須送交每位議員。
二零零零年六月十四日通過。
命令公佈。
立法會主席 曹其真
立法會根據《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七十一條的規定,以及為實施《立法會議事規則》第一百三十五條及第一百三十六條的規定,通過本決議。
一、本決議規範《基本法》第七十六條和《立法會議事規則》第一百三十五條及第一百三十六條所規定的口頭質詢程序,目的是就有關政府工作事項提交全體會議向政府質詢。
二、本決議亦規範對政府的書面質詢程序(下稱書面質詢)。
一、質詢的對象為有關某方面政策或整體政策的政府工作事項。
二、質詢不得直接或間接侵犯私人生活和家庭生活的隱私權、涉及職業保密、國家機密等事項,或直接針對具體個案司法裁判的事項。
三、每一立法會期的質詢會議不得超過五次,但執行委員會得就嚴重影響政府政策及運作的突發事件決定即時召開質詢會議。
僅議員有權提出質詢。
當具體個案屬《議事規則》第一百三十七條及隨後條文所規定的關於公共利益問題的辯論或第一百四十三條及隨後條文所規定的聽證範圍,則不適用質詢。
一、展開質詢程序,首先須向主席提交書面申請,申請書內需準確列明欲向政府質詢的事項,并得就該質詢事項向政府提出不超過三個問題。
二、申請書最多得由六名議員簽署。
三、主席收到申請書後將其副本派發給其他議員,並訂定於三十日期限內接受其他議員根據第一款規定提出的其他質詢。
四、上款規定的期限告滿後,如收到的質詢申請不足三個,則有關程序結束,並通知各議員。
五、按上款規定的程序結束後,提出質詢的議員得向主席申請將其質詢轉至下一程序或轉為書面質詢。
一、上條第三款所指期限告滿後,如至少已收到三個申請,則主席訂定專為質詢召開的全體會議的時間。
二、申請書副本及訂定全體會議召開時間的批示的副本,最遲須在召開會議十日前送交政府。
負責被質詢的政策的政府成員及官員須參與質詢會議。
一、在質詢的全體會議中,首先由首份質詢申請書首位簽名的議員作不超過十分鐘的發言,然後由被質詢的政府成員發言,該成員有權使用二十分鐘,但有需要時主席得允許延長至三十分鐘。
二、按照質詢申請書簽名的次序由其餘的議員發言,每人有權使用十分鐘。
三、未提出質詢的其他議員對質詢事項可提出補充質詢,每人有權使用五分鐘。
四、上述階段完結後,當有需要時,主席可允許任何提出質詢的議員或政府成員純為對先前陳述作出說明而發言,每人發言不得超過五分鐘。
五、質詢的議員、與被質詢的政府成員或其代表,各作不超過十分鐘的總結性發言後,質詢程序結束。
質詢結束後,參與質詢者得申請以書面提交補充說明。
一、質詢的全體會議,以公開形式進行,且不設議程前階段。
二、每次質詢不得召開超過二次全體會議。
一、書面質詢應向主席提交申請,申請書內需準確列明欲向政府質詢的問題。
二、每位議員每星期不得提出超過二個書面質詢。
一、主席收到書面質詢後,應將其副本派發給其他議員,並由提出質詢的議員在提交申請後的第一次全體會議上宣讀書面質詢。
二、主席收到書面質詢後將之送交行政長官,使行政長官知悉並作出回覆。
政府應在行政長官收到書面質詢之日起三十日內作出書面答覆。
一、主席在收到政府答覆後須通知提出質詢的議員。
二、由執行委員會成員在收到答覆後的第一次全體會議上宣讀該答覆。
二零零零年 月 日通過。
命令公佈。
立法會主席 曹其真
《基本法》第七十六條規定:澳門特別行政區立法會議員有權依照法定程序對政府的工作提出質詢,《議事規則》第一百三十五條及第一百三十六條亦只是依據基本法對質詢程序作出原則性規定。而議員要對政府工作進行質詢,行使監察權,就必須為實施《基本法》及《議事規則》的有關規定,制定細則性制度。所以有必要制定對政府工作的質詢程序。
由於質詢與公共利益辯論及聽證分別屬於不同的監察程序,所以各程序的標的均不同,而本�嚄釧珜W範的質詢的對象為涉及某方面政策或整體政策的政府工作事項。
制訂該程序制度的原則是遵守《基本法》及相關法規的規定,結合澳門的實際情況,考慮行政與立法機關的工作量,並力求平衡行政與立法的關係,貫徹行政與立法互相配合、互相制衡的立法精神。
該程序制度規定質詢包括口頭及書面兩種方式,質詢須向主席提交書面申請。另外對質詢權的行使、質詢的申請、質詢的全體會議的召開及進行、質詢的答覆等程序作出具體規定。
主席:議程前發言結束了,現在進入今天的議程。
今日的議程祇有一項,就是「一般性和細則性討論及表決《對政府工作的質詢程序》決議案」。
大家都知道,我們上次的議決已經決定了「一般性和細則性討論及表決《對政府工作的質詢程序》決議案」,祇分階段,但不放到小組去了,所以一般性通過之後直接進入細則性的討論。
在一般性討論之前,我想請問在這份決議案�堬臚@個簽名的馮志強議員(其他議員也可以)對這份草案有沒有任何的引介性發言。
馮議員。
馮志強:謝謝主席。
各位同事:
我們第一委員會根據全體會議第1/2000號決議第一條的規定,第一百三十五條及第一百三十六條的規定,我們制訂了《對政府工作的質詢程序》的草案,我現在代表我們小組作以下的引介。
委員會分析並討論過《對政府工作的質詢程序》的決議案,決議案有三章,共十四條。決議案制訂了細則性的制度和規範質詢的程序。本草案對《對政府工作的質詢程序》採用了以決議案的方式提出,內容如下:
第一章是質詢的對象。根據《基本法》第七十六條及《立法會議事規則》第一百三十五及第一百三十六條的規定,質詢主要針對與政府工作有關的事項。質詢對象主要是政府的工作。也制訂了質詢的申請和方式。議員的質詢一定要向主席申請,同時要遞交質詢的申請書,明確寫上質詢的內容和質詢的事項。
質詢的制度分口頭質詢和書面質詢。對政府有關的工作的口頭質詢也是有規限的,這種質詢大會是沒有議程前發言的,即這種會議祇為質詢而召開。書面質詢的方式,草案規定每位議員每個星期不可以有超過兩次的書面質詢。質詢內容也與政府工作有關。書面質詢的內容要交由主席轉致行政長官,由行政長官交給有關的官員。政府在收到書面質詢,在三十日內要作出答覆。主席收到答覆後就會交回委員會成員,在下一次全體會議上宣讀政府對質詢的答覆。質詢會議的時間和次數我們也有規範。口頭質詢會議的次數,原則上兩個月一次,每個會期不多於五次,如有突發事件時,執行委員會可以隨時召開質詢會議,要求政府的有關人員來回答。草案也提及質詢會議的時間。在口頭質詢上,主席在收到由不同議員提出的三份質詢申請書就可以召開一次質詢會議,質詢大會要在十日前通知政府,讓他們協商接受質詢的時間。
我們的質詢制度的內容大致就是這樣。
謝謝主席。
主席:謝謝馮議員。
吳國昌議員要求發言是嗎?……歐宗傑議員是要求發言嗎?
如果委員會其他成員不對引介再作補充的話,我就讓吳國昌提問。
吳國昌:謝謝主席。也謝謝有關同事的努力。
我覺得,立法議員對政府的質詢是議會監察政府工作的重要部分。議會的監察有利於經常和及早以和平說理的方式對公眾事務的疑問盡快作出澄清,以求及早糾正和補救。我覺得現在對政府質詢的數量還是太少了,而不是太多了。議員提出質詢的次數,既然我們不設下限,我覺得我們也無須設上限。對於書面質詢,我覺得不需要硬性限制每星期不超過多少次,或不超過兩次。對政府官員的口頭質詢,我覺得是應該經常進行的,例如香港特別行政區立法會差不多每個星期都進行對政府官員的口頭質詢,而公眾事務的疑問也得以從中及早處理。如果決議案要規定每年祇有五個質詢會議,我覺得實在是少得可憐。議員提出要求口頭質詢之後,如果要等三十天再收集其他質詢的申請,隨後提出的每個質詢都要十天前送交政府,結果就會迫使首先提出的那份質詢最少要等三十甚至四十天才能進行真正的口頭質詢,完全達不到及早提問、盡快回應的目的。如果決議案規定在指定期限內不能收齊最少三個口頭質詢的申請,就會將口頭質詢的程序取消,我覺得更加不能接受,沒理由因為其他人不質詢我就不能質詢的。另外還要關注到質詢的範圍,立法會議員提出質詢的範圍是政府工作,不一定指政府工作中關於政策──無論是全面的還是部分的政策,例如政府工作的態度或者政府工作的質量,質詢是可以無關政策的。所以,我覺得,如果對內容和範圍直接引用《基本法》的規定,我覺得可能更為適當。
我最後提出一個意見──當然會在細則性作深入的討論──�堶惘酗@個善意的要求,希望政府能夠在收到書面質詢起計算,三十日之內作出書面的答覆。但這不是一份法律,我們議員通過的議決我們當然是會遵守的,但它對外是沒有約束力的,行政長官可以完全不根據決議辦事,除非這是法律。這點我們在考慮其他程序,例如聽證程序等等,都會遇到這些問題。就是說,如果作這方面的規範,就需要進一步立法才可以達到具體的目的。
謝謝。
主席:區宗傑議員。
區宗傑:謝謝主席。
吳國昌議員剛才已經講出了我想提出來的疑問的百分之九十,我祇增加一點他沒有講的。我也覺得書面的質詢何以要經過立法會主席遞給行政長官,為甚麼我們議員不可以直接遞交給行政長官辦公室呢?其實,每個市民都有權利質詢政府的施政政策,議員的質詢祇是有《議員章程》規範政府要在某個期限內答覆我們,除此之外,我們與其他市民沒甚麼分別,那我們為甚麼要限制而不是擴闊我們的權利呢?
謝謝。
主席:在請副主席發言之前,我想提醒一下,我們現在是一般性討論,有些細則性的問題在我們作細則性討論時會有時間提出問題的。
請副主席發言。
劉焯華:主席閣下、各位議員:
委員會向全體會議提出這份決議草案,我覺得主席提醒得非常好,我們現在還對它作一般性討論。從委員會提交的決議草案可以看出,委員會在這段時間盡了很大的努力。我雖然沒有參加他們的會議,但從委員會主席向傳媒的介紹中了解到委員會的工作情況。大家都知道,立法會要制訂這樣的一個制度不能拖得太遲,因為我們決定了十五日是委員會工作的最後期限,所以他們的工作相當忙,而且,制訂這份決議草案基本上也符合質詢的要求。我也和委員會的一些成員就這個問題交換過意見,一般來講,他們都覺得,編制這份決議草案同樣也遇到了困難,困難在於我們的《議事規則》的規定。我們根據《議事規則》而編制的草案總也離不開《議事規則》。例如,剛才有議員提到的問題,委員會覺得不知是不是《議事規則》�埵釧珜W限,使他們不能較有彈性地做這項工作。我覺得這件事從一般性而言是可以探討一下的。同樣,我們也覺得,無論是質詢的問題也好,聽證問題也好,或者委員會將要做一個辯論的問題也好,它們都受到我們的《議事規則》的規限。沒有別的意思,祇是我們看看如何在符合我們的《議事規則》的規限時,同時編制出適合我們本地區立法會細則性程序上的而《基本法》又有規定的具監察職能的事,這是我們必須要做的。所以,就算從辯論而言,我們也覺得《議事規則》是有些規限的,很簡單的一點,《議事規則》規定,辯論要經過全體會議的決議才能展開。就是說問題在於因為我們編製出來的《議事規則》的條文這麼多,涉及的問題又這麼多,但給我們的時間又這樣少,大家都清楚,我們一定要在特區成立前完成我們的《議事規則》,否則一進入特區,我們就會沒有工作的規則。所以,我們是有時間的限制的,而在這麼短的時間�堙A如何把這件事做得好,做得完善,兩者之間就有矛盾了。剛才吳國昌議員提出來的問題,就是說我們對新事物在沒有經驗的情況下,我覺得有些我們是可以作為參考的。例如他提到香港的情況。香港特別行政區成立比我們早兩年,它也有一個對有關事情的質詢和辯論的程序,人家也行之有效。在立法會大樓開幕時,有幸能與范徐麗泰主席在車上聊過天,她也認為,特區政府成立後,香港立法會的一些制度,不論議事規則也好質詢辯論制度也好,也是經過實踐然後才逐步完善的,他們現在是如何做的,我覺得有必要以之為參考的借鏡。
在一般性討論時我就一般性地談一談這些事。
謝謝大家。
主席:對這份決議草案的一般性方面,有哪位議員還想發表意見的?
歐安利議員。
歐安利:主席閣下、各位議員:
午安。
恭賀委員會和各位議員及立法會參與制訂這份議案的成員。這份議案的內容不是那麼容易處理的。委員會主席剛才提到的第七十六條規定,議員也可對政府工作向政府提出質詢,具體而言這件事代表甚麼呢?向政府提出質詢還是對政府的工作提出質詢?這事項是很困難的,一定要看看如何界定。委員會選擇了解決問題的方法,但《基本法》到底想在澳門特別行政區引進甚麼樣的質詢呢,我們似乎要對質詢的模式和範圍作具體的界定。如果我們不能清楚了解我們的目的,將來用起這個模式就會用得不正確。因為它做得不足夠,或議員不是經常使用,例如有些事項不應該質詢的也去質詢,反而應該質詢的卻不去質詢。現在是第一次在全體會議提出這個整體質詢的問題時,我相信在一般性上,我們應該(今天或以後,因為我們今天才第一次看到這份議案)加倍努力,我們已經做了很多工作了,祇要再向前一步,從政治上弄清楚究竟這個質詢是甚麼。質詢不是用來審判政府的,它是監察政府和監察政府的政策,監察政府有沒有遵守和履行政策及監察具體的工作──這是監察,而不是審判。此外,我覺得質詢可以用來審判政府。我也不覺得透過質詢可以向政府要求解釋,因為在澳葡政府時期我們通常會這樣做,即議員(我不記得根據的是《澳門組織章程》的甚麼條文)可以要求解釋,這個權利議員是有的,可以更清楚地認識政府的政策,更清楚地了解政府某項工作的目的,議員是可以要求解釋的,以期更清楚地了解政府的政策或更清楚地了解政府做了些甚麼。這樣的要求解釋本身,用吳國昌議員的話就是取得多些資料以便更加了解政府或政府某個部門的工作態度,更清楚工作的質素,我就是這樣理解的。但我覺得這不屬於質詢範圍的事,祇是一個解釋的要求。所以,當我希望知道政府的一些具體的東西時,我身為議員,可以每個星期、每個月,甚至每日向政府提這些問題並要求解釋,不論書面也好口頭也好。那究竟甚麼才是質詢呢?在初看時,我覺得我要清楚地界定它是甚麼。最低限度,我在與同事交換意見前,我覺得質詢是超出一般的要求解釋的,但又不是審判政府那麼嚴重。毫無疑問這是一種從政治上對政府的監察方式,但監察本身有準確的界限。質詢的其中一個特徵是議員有權就政府的整體政策或具體工作向政府提出一些問題,總之是問問題。但提問不是為了提問而提問的,而是要知道究竟政府對某件事的立場是怎樣的,政府的某些政治取向是以甚麼理由為根據的,但也不單純就為了這樣,事情不是到此為止的。質詢不是單純為了提出問題,質詢的第二個特色是它也用來讓議員就這個政府政策或那個政府工作表達他自己的政治見解。所以,我認為質詢也是為立法會、為議員設定了與政府的一個政治對話的機制,彼此能溝通,也能向政府提出問題,讓政府能表達他的立場,講他的見解,也讓議員表達他的立場,發表他自己的見解。《基本法》沒有講政府可以質詢立法會,政府不可以具體地問每一個議員究竟何以會採取某個態度或政策,相反,《基本法》規定議員才有權質詢或提出一些問題,讓政府發表它的意見,或者確定政治上所採取的一個立場,也使議員可以就某個問題具體講清楚它的觀點和思想。因此,在一般性階段,我希望多看看以求更加了解這個法規,這樣才能更好地為澳門的利益服務。我第一次看它時,我覺得它似乎需要再多走一步,根據《基本法》來清楚界定質詢是甚麼。現在的這份草案寫了很多東西,但我們似乎應該再向前邁出一步,這樣就可以避免將來錯誤地使用這個政治工具,而這個政治工具是相當重要的,這個質詢模式對澳門的民主和透明度而言都是十分重要的。
謝謝主席。
主席:關議員。
關翠杏:謝謝主席。
各位同事剛才也講了很多對質詢的看法,我自己也覺得,質詢是我們立法會的一項新工作,也是《基本法》規定的我們立法會能行使的職能之一。委員會的同事也就相關的規定和提出質詢申請的方式做了相當的工作,也規定了相關的限制。我覺得它們可以很好地引起我們思考。剛才聽到有同事提出另外的意見,我自己也覺得,委員會的同事提出的五次的質詢,我是了解釋的,因為我看過他們對新聞界所講的話,這是因為我們的《議事規則》的相關的規定而制定的,透過一個質詢會議的這種處理手法。《議事規則》是有相關的條文的,而我覺得我們可以參考一下香港的模式,它在每次大會都能引入一些與質詢有關的工作。現在雖然還沒進入細則性討論,但我覺得我們在討論質詢工作的這個方面有些不同的理解。我們是否可以參考一下香港的方式呢?我有一種看法,現在根據的是《議事規則》已作了相關的規定,而我們對此可能會有一個較深入的討論,這樣做會更好些。剛才聽到我們的大律師同事所提到的幾個方面,即我們怎樣訂定質詢呢?質詢的一個作用是讓政府講出對某個政策的立場和對某些具體的工作的施政立場。但對第二點所說的,同事是否可以表達自己的立場呢?我覺得它與質詢有點不相同。質詢的對象似乎是政府。我們要表達自己的看法,我相信我們立法會的同事會有很多渠道。我覺得這是很有益的討論,使我們能有多點時間,對我們的工作能有更清晰的解釋,使它的概念更清晰,我相信這是好事。所以,我覺得我們首先要訂定質詢工作的程序,我覺得有這個必要。到細則性討論時希望能夠有更多的時間討論。
謝謝。
主席:梁慶庭議員。
梁慶庭:謝謝主席。
各位同事:
我一般性支持通過制訂質詢的程序,但我對現在提出來的文本的細則性有所保留。從我們澳門立法會的歷史習慣來看,透過一些書面質詢或在議程前提出的質詢,政府會作出一些解釋,也可以把這種解釋理解為書面答覆。我們有同事剛才提出很值得我們探討的事:它是否可以講等於要求解釋還是質詢本身是政治對話呢?我覺得小組已經做了很好的工作了。我從小組的一些資料中也獲得了一些知識,他們也參考了香港有關的這方面的情況,包括了一些內部規則甚至一些會議內容。所以我一般性支持制訂這方面的程序,但細則性方面,我覺得還需要多點時間討論,正如有些同事提過的那樣。就算按照我們原來的一些運作模式,我們這種質詢方式是議員就社會人士關心的問題向政府提出要求解釋或要求作答,清楚地要求及關注政府工作中要處理的事務,政府對此也要用開放的態度積極回答議員提出來的問題,也向公眾對施政工作作清晰的交代,讓公眾更加了解政府在這方面的工作狀況,接受公眾和議會的監察。從鄰近地區得到的資料在小組�堸Q論過,它的質詢不是好像我們有些同事理解的那樣,而是一個對話。我們立法會的法律顧問提供了從香港取回的資料,可以看出,它屬於質詢程序。如果它有二十條的話,我可以說,它其中有一個最簡單的內容,例如蔡素玉議員問:去年二月一日,建造界的勞資雙方通過簽署一份約章,就此政府可以告知本會甚麼呢?建造業實施長工制度目前進展如何?而當局有甚麼具體計劃促使建造業盡量使用長工制聘請建築工人。就是這麼簡單,這樣,政府的代表就會作答。在哪�塈@答呢?就是在議會�堣f頭作答。因此,具體來講,這個程序如何能適應澳門及在澳門實施,我覺得真的值得我們進一步探討。無論如何,我支持一般性制訂質詢的程序。在這個質詢程序中,我同意有些同事的看法,即看看如何可以使這個質詢程序能更加有效地回應《基本法》和《議事規則》的規定及議員和公眾的要求。
謝謝。
主席:在請唐議員發言前我想提醒一下各位,我們現在是在一般性討論階段,細則性的問題留待細則性討論時再提出來。
唐議員請講。
唐志堅:謝謝主席。
各位議員:質詢,不管口頭還是書面,我相信都是立法會行使監察職能的一種形式。我相信這也是特區立法會不同過往立法會的做法。過去,根據《澳門組織章程》的其中一條,議員可以為了回答公眾利益的問題而提出書面諮詢,而根據《基本法》,其中一條規定按法定程序,議員可以對政府工作提出質詢。根據《基本法》的這條規定,明顯地,立法會要提出法定程序──這是《基本法》所講的即要依法定程序。立法會也需要訂定一個程序,使議員能行使對政府工作提出質詢。我們的《議事規則》第一百三十五條和第一百三十六條,特別是第一百三十六條,當時之所以要這樣訂定──當然是經立法會全體會議訂定的──主要是就口頭質詢即質詢大會作了幾項訂定,例如訂定質詢大會是沒有議程前發言的,同一個質詢大會可以有兩次會議等等。我相信委員會的工作也會面對這類原則性的做法,而我們試圖制訂一個新的法定程序,當然沒有經驗可循,就算有些議員講的有香港立法會的質詢經驗可以參考,以澳門來講,我們沒有這種經驗可循。我同意議員所講的話,我們一定要明確質詢的標的,《基本法》講這個問題講得很簡潔:「對政府工作」。我認為在一般性大家要充分討論,委員會的六位議員祇不過提出了一個意見而已。香港有一條,如果議員清楚的話,它有一條是這樣講的,就是說議員不能沒有一個明確的質詢標的,一定要準確地提出問題,而任何陳述、推論、隱含、答案,要求證實傳言或者傳媒的報導都不可以作為質詢的標的。這一條給我們參考的意思是我們不能利用質詢發表你的陳述、發表你的立場、發表你的觀點,或者你為�早n求解答而提出質詢,又或者表示你那種推論式的、結論式的意見。不是這樣的,你祇能問政府的工作,例如你問政府這件事你為甚麼這樣做,這件工作你又如何做等──頂多就是問你為甚麼這樣做。就是這樣。政府要回答。我們也想過,涉及政策的問題是否可以質詢?這就涉及聽證的問題了。我相信另一個委員會正在做這聽證的工作。按照很多國家國會的經驗,就政策問題它們多採用聽證的方式,特別是美國,例如國會開一個聽證會請格林斯潘來講金融方面的政策。就是這樣,這時就要採用聽證的形式。所以,對於政策問題,我有我個人的看法,我覺得用的多是聽證的形式,至於公共利益的問題,我相信多採用辯論的形式。就公共利益的問題,立法會議員可以要求並經全體會議的形式進行辯論。質詢、聽證、辯論等等問題對我們而言都是新問題,都需要議員們一齊思考,各自劃分自己的工作範圍即程序範圍。第一個拿到全體會議討論的是質詢程序,我同意祇要對政府工作提出質詢,問政府這件事是你是怎麼做的,又為甚麼是這樣做的,而不能說政府做得對與不對,我認為如何做才對,我認為這件事涉及甚麼甚麼利益,甚麼甚麼政策而發表自己的言論。這個見解對不對,我希望能得到議員的幫助,但我還是覺得屬於政策性的東西可以要求辯論、聽證,而這個政策是關係到公共利益的。立法會可以行使辯論這個程序,我們需要知道政府這個政策是怎樣的,正確與否,可以要求開聽證會議,要求政府的代表到來。因此,我們本來也想寫上一條,學香港的樣,即類似這種個人立場的、個人政治態度的陳述、個人的觀點等是不能在這�媮縑C現在不寫進去是因為想聽各位議員的態度,因為質詢可能變成討論會或辯論會,這樣會影響另外的辯論或聽證程序的。香港這方面的資料可以上網取得,議員提出質詢就祇能質詢,就祇是問,就是這樣子。這是我想講的第一點,也是我們在一般性討論時要關注的問題。
第二點,我也知道,一定的程序必須要有一定的規範,沒有法定的規範就不會有程序這回事了,既然要規範,就有一個問題突了出來:程序究竟該是怎麼的呢?要不要有次數的限制?就算主席反覆提出過的,但我還是要把這個問題提出來──要不要限制呢?這也是一般性的問題。對程序要不要作某些限制呢?我相信是要的,因為既然要制訂法定程序那就必須有一個「程序」,對不對?我先不講書面質詢,因大家隨時都可以提出書面質詢,但�堶惘酗@條即每個星期不能超過兩次。香港也是兩次,但一次是口頭一次是書面,香港是作這樣的規限的。但大家要注意,香港立法會每星期有一次例會的,它的口頭質詢往往在例會的前面做的。我們澳門立法會是沒有例會的,有時兩個星期才開一次全體會議也說不定,有時一個月才開一次。我們要注意這個問題,我們沒有例會,所以才說每個星期都可以提兩次書面質詢,這是限死了的。外面的反映是為甚麼要限制呢?提十個也可以嘛。這是大家要作出取決的,要有一個態度。此外,為甚麼要規定質詢大會要舉行多少次呢?我們考慮的是我們還有聽證會議和辯論會議,到每年度的施政方針又有一連幾天的討論,其中當然包括辯論和質詢,到政府交來中期施政報告時又要舉行討論。各位議員,我們還要立很多法的。這樣子一排下來,大家心中要有數,我們是不是應該無限制呢?每個議員提出質詢,主席簽署後給行政會,行政長官有十天答覆,然後就會開質詢大會。這位議員今天提,另一位議員七天後提,又要給行政長官十天時間答覆,此後主席又要安排質詢大會,誰知道七天後又有一位議員提出質詢了,甚至十天或十四天後又有議員質詢了,這種時間差,大家要心中有數才好。所以我們才設計出這模式,否則的話請大家考慮該怎麼處理。一個議員今天提,另一個議員三天後提,再有一個議員十天後提,要求的都是口頭質詢,這樣無了斷地下去,這個質詢完了到另一個,質詢會就會開個不停。我們也要給主席時間安排質詢大會的,不能要求她一收到議員的口頭質詢要求就馬上轉給行政長官,行政長官收到要求後在十天內答覆立法會,主席收到答覆就要開質詢大會。主席是不能拖拉的,她沒權這麼做。既然有程序就要有運作的規則。如果隨便怎麼做也不作限制,議員逐個提出口頭質詢時又如何排期呢?此外還有聽證和辯論大會,還要立法,時間怎麼安排?我提這個問題出來讓各位考慮。無論怎麼,我們祇不過是提出小組的意見。但我們很同意一點,即質詢的標的一定要明確,不要把聽證與辯論混入這�堙A所以才加了一條,說明《議事規則》所說的另外兩方面的事不屬質詢行為,另外還特別強調提問要準確,否則會離題──離開質詢的標的。
我要講的就這麼多。
主席:周議員。
周錦輝:謝謝主席。
制度是要有的,質詢是肯定要質詢的。今天我們是不是先作一般性通過?各位議員的意見,我也很細心地聽。如果各位議員這麼努力,真的是為社會工作的話,我也要加快步伐。澳門地方這麼小。歐安利議員的話我也非常認同,質詢的到底是些甚麼事項,主席剛才講在細則性討論時會再談這個問題,但我要在這�奡ˋ籉U位議員,細則性通過的結果是讓議員多向政府提問題,這當然很好,有多點機會,但是,反過來講,多些東西要問未必就是民主,因為這證明我們的政府有問題。如果天天都有問題要問,那我們的政府和我們都很有問題。政府剛剛新上任,我看不到有些甚麼特別的政策推動澳門,那它又何來有錯呢?錯的也是以前澳葡政府遺留下來的法律問題。我的感覺是現在的政府很努力,很多司長、局長,我一打電話給他們,他們也馬上回應,有時是當天就回應了,但有時可能因為策略不夠,要二十天才回應安排約見之類。不講這些了,因為這是細則性的東西,各位議員要明白,當政府行使它的政治職位出現問題時我們才會提出質詢,是大方向的事。各位議員都是讀過書的,我們也不會挑剔,正如我們不能代表廉政公署做申訴專員,我們應該做我們立法議員的工作。有甚麼問題時我們會和它溝通,這是澳門的習慣,因為我每次到甚麼場合,大家都會見面,每次喝酒都是同一批人,澳門不過四十多萬人而已。我們也可以在報章上反映,例如今天崔世昌議員、唐志堅議員和梁慶庭議員都有在報紙上反映意見。這算不算是質詢呢?我不知道。所以說,渠道是很多的。如果我們的規矩訂得好像唐志堅剛才說的那樣每天都行,怎樣都可以,而沒有規矩的話,反而加重了我們的負擔。我不是不肯干活,祇得到那麼三萬多元薪水,我覺得工作實在是繁重了點。我已經做好議員本份的工作了。不排除很多議員想再努力一點,因為這是好事。在細則性討論時我也會提供一些意見。希望大家多點參與多點修改。我們小組的新主席馮志強議員已經很努力工作了。如果有議員在細則性討論時反映多些意見,我們小組是接受的。我們開過很多次會,也與陳司長有溝通。
謝謝。
主席:歐安利議員。
歐安利:主席閣下、各位議員:
我仍然認為需要具體地訂出精確而嚴謹的質詢標的,否則,單純向政府提出這個問題已經是一個質詢了。提出問題就算是質詢的話,根據第十一條第二款的規定,每個星期可以提交兩次質詢,權力就會受到限制。以前澳葡時代的權力反而比現在的要大,則現在的權力比澳葡時代還小,要這樣礙手礙腳嗎?我相信我們的目的不是這樣的,我相信澳門的發展是要求更多的民主,有更大的透明度,而不是限制,應該擴大才對。澳葡政府能夠做到的事我們現在應該可以做得比它還多。這是一個政策的指引,可能我是錯的,我相信澳門的將來應該是這樣的,即有更多的政治權利,在公共管理方面應該更大地及更積極地參與,因此,在第十一條第二款中,我的結論是每星期兩次是限制了我們的權利。因此,我們不能單純向政府提出問題就算是質詢,不是這樣子的,因此,質詢的標的不祇是提出問題而應該包括多些內容,否則我們就會自相矛盾了。這套制度是不能運作的,即這套民主制度是無法運作的。如果質詢就是提出問題的話,那政府代表多次列席會議時我也有提出問題,別的議員也提出過問題。當施政方針交到立法會時,算起來我們有十天時間提出問題,意思就是說我們是否有十日時間提出質詢呢?不可以的。當預算交來時議員肯定會提出一系列的問題,那我們是否是在質詢政府呢?抱歉得很,我不認識香港的制度是怎樣的。我看香港的《基本法》的質詢,我的理解是任何時候都可以提出問題,也可以在議程前提出問題,內容包括船票、交通擠塞、隧道、港澳大橋等,可以向政府提出這些問題。但提出問題是否就是質詢呢?我提出問題其實並沒有質詢的意思。我們在編製這套規則時,質詢不能以單一意思運作,立法會也不能像教授問學生問題那樣。質詢是指有一個政治時機,使立法會和政府雙方發表意見,對某些公眾行為表達各自的理念和立場。因此我覺得這份草案做得非常好,我很高興。
第八條第五款關於質詢人的質詢時間限制,質詢的議員及被質詢的政府代表各作不超過十分鐘的結論性發言後,質詢程序就告結束。意思是說,最後的程序,質詢的議員講十分鐘,此外就不會向政府提出新問題了。這十分鐘是質詢的議員用來維護他提出來質詢的問題的理念和立場。我重複一下,根據第五款的規定──我不知道有沒有誘導我們犯錯──我相信這是立法會和政府的一個政治對話,否則的話何以會在這個程序完結時可以提出上述問題呢?我是否可以用十分鐘時間提出比我原先多得多的問題而政府又可以有多十分鐘的時間以回答我的問題呢?我相信不是這樣的,否則就會提出太多問題了。議員因為某些嚴重的事提出質詢,而又有三或四個議員跟進這個問題,即這個問題是重要的,值得我們討論的,而這個討論就是為了讓議員和政府就有關事宜表達立場。現在,如果單純以為質詢就是提出問題的話,好像香港那樣,根據我們的建議,議員可以提出兩個問題──理論上除了主席外──理論上二十二位議員每人每星期可以提出兩個問題,也就是每個星期政府就需要回答四十四個問題。意思是說政府要設立一個部門專門用以回答立法會的質詢,這根本是不可行的,因為書面質詢不祇是為了提出問題,而應該有比提出問題多得多的內涵。
謝謝。
主席:各位議員:
我覺得一般性討論的時間已經夠長的了,現在有些細則性的問題,我想,如果一般性不通過,根本沒有細則性的討論。因此,如果再沒有議員對一般性發表意見的話,我就把這份決議草案交給全體會表決。
同意的議員請舉手……請放下:一致通過──對不起,你反對,我沒看見──反對的議員請舉手……請放下。我好像看到其他議員都舉了手,有沒有棄權的?沒有。一般性通過了。
現在進入細則性的討論。關議員。
關翠杏:謝謝主席。
剛才很多同事就質詢問題提出了很多意見,作較深入的討論對我們處理這個新問題會有比較好的效果。我剛才贊成一般性通過也是基於這個原因即我們需要訂定一個質詢的程序,而對具體的細則性方面確實有進一步探討的必要。我有一個要求,委員會的同事完成決議草案後,至今也就幾天時間讓議員看這些文件。這是一項較新的工作,我們此前沒有這個經驗。剛才有些同事已經提出了自己的看法,我們可以很好地思考及參考。我覺得要有多點時間考慮剛才所有同事提出來的不同的問題,以便我們作出一個更加有效的決定。所以,我希望向全體會議動議,將細則性押後到下次全體會議才討論,讓同事們能夠有多點時間認真分析具體的細則性內容。
謝謝。
主席:關議員現在提出押後討論及表決這份草案的細則性的動議。請問關議員除了要求押後外,動議中有沒有訂出一個日子,即你希望押後多久?你祇說需要多點時間作些研究。有沒有包括時間的動議?如果你沒有提出時間,我稍後也是要訂出時間的。
歐安利:我最低限度想提出一個修訂動議,用葡文寫的,要等翻譯譯出來。為了讓大家好好分析,最少也要七天。
主席:現在是關議員有一個押後動議,歐安利也有一個動議,要求押後一個星期。我們先要表決押後的動議,看能不能通過。
同意押後的請舉手……請放下……你沒有舉手?
看來歐議員的不是動議而祇是一個要求,說至少要七天。大家都通過要押後了,我就訂下個星期二開會。但我有一個要求,因為議員現在要求押後七天即押後到下個星期二,我要求各位議員回去以後研究了這個草案之後,如果有任何修改的動議,希望在開會前全部以書面形式交來。根據我們以往的經驗,臨時提出來的動議因為沒有書面,因而要休會,半個鐘頭之後才回來繼續。我們這次如果押後一個星期,請各位對要細則性討論的條文,如果提出動議的話都能有書面的,否則的話,我到時會不接受口頭動議的。
唐議員是有意見要發表嗎?
唐志堅:對時間的問題,我希望在你決定前表達自己的意見。
剛才講過了,質詢也與辯論及聽證有關,所以我希望聽證的討論結果能快點給議員,大家可以一齊考慮;辯論也不知談了沒有,辯論也可以出個草稿給我們。我很需要平衡三者的關係,否則搞亂了,質詢就會變得好像辯論或聽證那樣。所以,我覺得一個星期是辦不了甚麼事的。具體該怎樣我就不知道了,因為我沒有翻看《議事規則》,如果押後討論的話,《議事規則》有沒有訂下期限呢?如果沒有的話我建議多給委員會三十天的時間。
謝謝。
主席:唐議員:
第二工作委員會研究聽證的,它要求延長一個月,要到三月十五日──好像是批准了三月十五日。我的意見是,質詢、聽證和辯論三件事有不同的地方,但在某些地方的確有些界線的問題。為甚麼這份會先上立法會呢?如果說它會跟聽證和辯論完全混為一談,我認為值得商確。但如果把它們全部押後到三月十五日──我本來的意思是這份質詢先走一步。執行委員會有一份工作──關於辯論的──根據《議事規則》是不需要經過全體會議的,而聽證的問題因為那個委員會有一個意見,他們想等質詢完成,這樣做起來就比較方便──梁議員你稍後可以補充──我那天聽到他們認為質詢和聽證是兩回事。執行委員會的工作我們正在做,它不需要經過全體會議的,這是《議事規則》規定的。我覺得辯論和質詢是兩回事,不是同一樣東西。假如我們全部推後到三月十五日之後,我可以把我現在知道的情況告訴各位議員。行政長官應該會在三月初送施政方針和財政預算案來立法會。他計劃是在三月底來立法會引介他上任即特區政府第一份施政報告。施政報告完成後,根據我們的《議事規則》,我們有十天時間辯論他的施政報告。施政報告是要辯論的,我們的《議事規則》規定了有十天時間。因此,假如要等到三月十五日之後才做,則我們在那段時間(直至四月初)要做施政報告和財政預算案。我們的質詢也好聽證也好,即這主要的兩份,大約在四月十日之後才做,而這個會期是到八月十五日,這是《議事規則》規定的。當然,最後的決定權在全體會議,但我個人覺得,我們本立法屆祇有兩年時間,即到二零零一年的十月十五日,前面還有兩個月休假的。大家都知道,接�戌釣ヰk律是可能會比較緊迫的,例如《選舉法》之類的法律,因為二零零一年時要選舉的。很多法律是有時間限制的。當然,最後的決定權在全體會議。議員剛才建議之一是延期,其中一位議員提議至少要一個星期。現在唐議員說一個星期不夠,唐議員希望質詢和聽證一齊談。我認為可能要到四月份,甚至到五月才會在全體會議討論。所以,本會期的第一年就可能沒有多少時間做質詢及聽證的法例了。我讓大家考慮這個問題。
梁議員。
梁慶庭:主席:
因為問題涉及第二委員會負責的聽證的工作,我是同意唐議員的看法的。同事們剛才討論的質詢、聽證和辯論,都是《議事規則》�堛犖妏豯{序。這三個程序是有序地連繫在一起的。如果按照輕、中、重的分法,我們是可以這樣分的,如果全部都亂了的話就確實有點問題。 聽證的條文我們已經完成了,但我們覺得,在法律上面需要有個研究。 根據我們的《議事規則》來訂定,看看究竟能否行使它所訂定的聽證的有關程序和保障。我們的問題在這�堙C我覺得程序的問題我們基本完成了,我們要看的是有沒有妨礙現在的狀況。 根據現在的《議事規則》,對辯論是有詳細規定的,祇要有議員提出來,經全體會議同意就可以開始了。由於有不同的做法,因此,我同意不可以少於一個星期,但是否就在下個星期馬上能夠對這件事作出整體性的處理呢?因為就算現在沒有通過,我們的同事仍然行使有關質詢的工作,政府也在這個方面作出回答,問題祇在於好像口頭質詢未能處理,但並沒有妨礙我們現在對政府工作的質詢。因此,我同意關議員押後有關細則性的討論,我也同意不少於一個星期。但是否需要現在馬上訂定下個星期一定要完成呢?我認為主席在這方面具體而言是否可以給一點酌情權,然後才考慮其他的事情。
我的意見就是這樣。
謝謝。
主席:根據我們的《議事規則》的第一百二十四條,經過議員要求,可以推遲。它是不需要經過委員會的,現在又一般性通過了,接�朽N是細則性地討論和表決。經議員同意,可以延遲,但祇可以延遲一次,而且規定要在下一次全體會議處理。到現在為止,聽證那個還不能交上全體會議。就算下次全體會議有政府交來的工作我也還是要上全體會議的。根據《議事規則》第一百二十四條的規定,今次延遲,下次全體會議就要討論和表決。我現在手頭上還沒有工作安排,研究《議事規則》的小組不知到甚麼時候才有意見書交上來,我沒有收到委員會主席有關這方面的消息。無論如何,下次全體會議都是要討論今天一般性通過的這份草案的……對不起,應該是《議員章程》。我們的《議事規則》規則規定今次要求押後,下次全體會議就一定要討論。能否等到聽證的草案(剛才唐議員提出來的)就很難說了,因為在聽證之後可能有其他的政府提案或《議員章程》要討論。總而言之我們要在通過押後之後的首次全體會議討論的,看來是不可以拖到施政方針會議以後的了,這是不可能的。
主席:現在我們進入議程。
今日的議程有兩項,第一項是細則性討論及表決《對政府工作的質詢程序》決議案,我們上次一般性已通過了,現在我們開始討論,馮議員請講。
馮志強:多謝主席!
各位同事:
雖然在上一個會期大會對政府質詢工作程序一般性通過了,但當討論到細則性時,很多同事都有不同意見,有些認為多,有些認為少,有些認為很局限,當時通過押後處理。但同樣情況,亦出現在小組的討論中,在一次小組會議得到吳國昌議員和歐安利議員到場給予了一部分意見,但我們小組內七位成員仍未能全部認同,或者充分贊同他們的意見,我們小組都未有一個共識,資料現正整理中,並交予我們小組的法律顧問再跟進。因此,今天建議將這個對政府工作的質詢程序押後處理,我們更希望得到梁慶庭的小組給予的聽證程序的資料,以便一起參考或者同期處理。多謝!
主席:馮議員,你是否作一個正式的動議希望押後我們議程第一項議案的討論?
馮志強:這是我們小組成員的意見,我在這�塈@一個動議,希望交予大會表決。
主席:我想,各位議員都聽到。馮議員,你是代表你的委員會作出這個動議,我現在將之付諸表決。若表決通過的話,我要提醒議員,因為我們下星期會有施政報告,接著有施政方針辯論,所以,一旦押後,便押後到施政報告辯論及通過預算法之後。
吳國昌議員請講。
吳國昌:我想對這個提議表示意見,我都知道如果再押後討論的話,接著,相信要到審議政府施政報告後,但我亦相信在審議政府施政報告期間,已經能夠對政府各項公共政策作出當面的研究,亦沒有可能在這段期間有何需要另外提出口頭質詢,所以,我對這押後提議都表示贊成。但我想提一提,我本人已就議案第五條和第六條分別以書面提交了聽證和取替的提案,希望如果真是通過押後時,能夠將有關文本分發給各位議員參考。多謝!
主席:我現在進行表決,同意的議員請舉手,請放下,我的點票結果是全部同意。
主席:接�式A我們細則性討論及表決《對政府工作的質詢程序》決議案,這個我們已一般性通過了,今天來說,我們進行細則性表決,按照《議事規則》規定我是逐條表決。在會議前我們收到了兩份修訂的提案,其中吳國昌議員提出的對第五條的聽證提案和第六條的取替提案,另外還有吳榮恪議員對第十四條的修改提案,請吳議員發言。
吳榮恪:多謝。
我想提一提副主席,事實上我在二月二十九日交了一個動議給主席,關於第二條和第八條第五款,不知道在公文上的處理有沒有提醒副主席。
主席:二月二十五日交的嗎?
吳榮恪:二月二十九日交的。
主席:二月二十九日,我沒有收過。
黃顯輝議員請講。
黃顯輝:我還未收到所有的訂正提案,不知可否提供給我?
主席:現在我手頭上有吳國昌議員對兩個條文的修訂提案,亦有吳榮恪議員剛交來的第十四條修改提案,我手頭上沒有資料。吳榮恪議員,有沒有主席批示過的文件?
吳榮恪:沒有,因為一般的程序是,當議員遞交這個修改案,我們素來都沒有收到提交動議的確認。
主席:沒有問題,由於我手頭上沒有這資料,或者作一個補充都可以。我想將手上的資料先發給大家,以便稍後討論。因此,我先知會大家我收到哪些動議,現在先派發給大家。
請問其他條文還有沒有修改動議?(主席向秘書說:議員手上資料並沒有包括吳國昌議員和吳榮恪議員的動議,主席都沒有這資料,將這兩份資料複印)。
梁慶庭議員想發言。
梁慶庭:主席,先把我的動議複印,因為對於第八條我希望在討論時更細則一些說,然後才提出動議,先把它複印,好嗎?
主席:因為手頭上收到的是吳榮恪議員對第二條的一個動議,我們現在逐條討論表決。當討論到第二條,如果動議未到大家手上,我們可以討論,但由於沒有動議,我們很難付諸表決,我們先開始第一條。
第一條是範圍,請議員討論。
梁慶庭議員請講。
梁慶庭:多謝主席。
關於細則性,第一條,這�奡ㄓ峔鴗@個口頭質詢程序,一個是書面質詢程序,我跟委員會同事接觸,我完全明白他們的意思。即是說在申請之後,要求口頭答覆的質詢稱為口頭質詢程序,而要求書面答覆的稱為書面質詢程序。剛才正如我們的同事在議程前發言時都將議程發言要求政府書面答覆,這�媦�時沒有修改,如果能夠有一些更準確的寫法,希望在將來編寫法律時能夠留意。如同事透過議程前發言提出質詢,我的理解是他在口頭上提出了質詢,未有書面的文字,假若在這方面沒有書面文字,臨時還多提出一個質詢的話,其實這是一個口頭質詢,最後才補充文字質詢而已,但我完全理解這是要求口頭回答的質詢,以及要求書面回答的質詢,這點是我作為在細則性分析時提出的一些個人看法,但我沒有任何動議。
主席:對於第一條,還有沒有議員要求發言?如果沒有,我將第一條付諸表決,同意第一條的議員請舉手……一致通過。
現在我們進入第二條的討論,這一條吳榮恪議員有一個動議,大家稍候,在收到吳榮恪議員的動議後我們開始討論。
大家都收到吳榮恪議員關於第二條第一款的行文修改動議,所作出的修改是將原來第一款的行文簡化,是這個意思。請吳榮恪議員發言。
吳榮恪:多謝主席。
我修改第一款的行文的理由很簡單,首先我們看看剛通過的第一條第一款,說明質詢的目的是就有關政府工作的事項,這個是很肯定的。但現在第二條第一款,將政府工作的事項的範圍收窄到某一個程度,例如,僅是某方面政策可以質詢,這個某方面究竟是哪一方面?我看,現在第二條第一款的表述似乎,首先沒有對應《基本法》第七十六條所講對政府,第二個原因是沒有對應剛才通過了的第一條第一款�堶惟畛羲漪F府工作事項,理由是很簡單的。多謝。
主席:請馮志強議員發言。
馮志強:多謝主席。
各位同事:
第二條第一款吳議員提出修改條文,質詢對象為政府工作,跟我們第二條第一款的質詢對象為有關某方面政策或整體政策的政府工作的事項。我想我們這個條文,“某方面”這個用詞是正確的,為甚麼呢?質詢的對象當然是政府,我們立法會跟執行權是互相制衡的機關,質詢對象沒理由是一般的市民,當然是政府,政府所有有關部門當然亦是有關某方面,用“某”字來代表,質詢無理由是沒有時空限制的,所以反而是某一方面。你對於某一個政策、某一個計劃或者某一項工作,是說某一點,我本人認為我們的條文,用“某”字是適當的,能夠泛指所有事,每一次質詢是對某一個項目或者某一個政策,我個人的意見認為是不需要修改。多謝。
主席:請議員繼續發言。
吳議員請講。
吳榮恪:多謝副主席。
我看現在我的修改是很清楚,大家知道質詢的對象只有政府的工作,絕對不牽涉市民,無論在《基本法》或剛才通過的第一條第一款所講也好,或者現在我的修改條文,絕對沒有提及不是政府的事,一定是政府的事。如果你加一個某方面,某方面的政策,政府有很多政策,某方面的政策,是甚麼政策?沒有定出這政策是哪方面?但我們的理解是任何政府的政策都可以,不一定要某方面的內容,如果將範圍收窄到某方面的話,我覺得我們所理解的本法律的精神是有分別,所以我提出修改主要是將這範圍一般地包括所有澳門的工作政策,不是關乎政府工作的政策。所以說某方面,很難界定是說甚麼,某方面不知道是指甚麼,所以,我認為我的修改應該是可以接受的。
主席:梁慶庭議員請講。
梁慶庭:多謝主席。
無論是原案的第一款或者現在修改的內容,我覺得只是在文字上的表達,因為很清楚一定是政府的工作,如果僅說政府工作,當然是很簡單,如果加多了,我們的同事擔心會否縮窄範圍,這是一個很有道理的憂慮。但我看“某方面”可能是指一些細項的政策,或者是一個整體政策,我是這樣看,不知有沒有錯。無論如何,我覺得目的主要是說清楚質詢的主要對象,不是質詢誰,範圍是一個對象,是政府的事項。當然,再細則些的,如果是鄰近地區,它直接提到對政府工作向政府提出質詢,要求提供有關事項的資料,或者要求政府就該事項採取行動,它可能有另外一種表述形式。我個人覺得這�堥S有原則性的衝突,我個人看這兩個內容,無論是原案抑或是動議我都支持。
主席:還有沒有議員要求發言?容永恩議員請講。
容永恩:多謝主席。
各位議員:
至於吳榮恪議員提出的動議,我個人來說是贊成的,因為我覺得政府的工作�堶情A包括有些是政策性,有些是非政策性,因為如果我們提出質詢,除了政策性方面,政府的政策很清楚寫下來,一些行政違法等都是屬於政府有關部門,應該將它包括在內,因此,我會贊成吳榮恪議員的修改。多謝。
主席:馮志強議員請講。
馮志強:主席:
吳議員對第二條第一款作出的文字修改,質詢對象為政府工作,是很明確的,不需寫明,如我們的母親,她一定是女人,難道會是男人嗎?我們質詢的一定是政府,不需說明,在第一條已寫得很清楚,對《基本法》,對政府監管方面的事宜,質詢制度就是監管政府,對象一定是政府,不會是任何人,是政府所有的工作,很清楚、很清晰。某方面,任何一方面都可以,沒有指定的,“某”字不代表一樣事,是任何方面,我的理解是這樣。同時亦補充了,整體政策的政府工作事項,是沒有分別的,反而他的條文“對政府政策”,我覺得不是很正確。質詢對象,這不用說,當然是政府,因為立法會和政府是有這個關係,不會跟別的事有關。
主席:還有沒有議員要求發言?
我想提醒一下,第二條第三款,它跟吳國昌議員提出的第六條的修訂有關,第二條第三款說每一立法會期的質詢會議不得超過五次,而吳國昌議員提出的第六條的修訂是由主席安排訂定每兩星期一次專為質詢召開的全體會議,都是在這立法會期,這條文跟他提出的動議有關聯,我提醒一下,因為要表決。
請議員繼續發言。
梁慶庭議員請發言。
梁慶庭:多謝主席。
稍後表決時間,我要求分項表決。
主席:唐志堅議員請講。
唐志堅:多謝主席。
各位議員:
我同意分項表決,事實上議員對於其中一項提出一個動議,當然必須將它單獨表決。對於第一項,吳榮恪議員提出的動議,我相信是根據《基本法》第七十六條,因為《基本法》第七十六條本來對於政府工作進行質詢,他的動議跟《基本法》第七十六條,如何理解原文的第二條第一款?質詢的對象為有關某方面政策或整體政策的政府工作事項。意思是,剛才聽來聽去我個人的意見,有關某方面政策或者整體政策這兩個是屬於定語,……的,關鍵在後面的政府的工作事項,我按照文字的理解,質詢是政府工作事項。當然,政府的工作是根據有關方面的政策,或者有關整體政策,政府去執行一些工作,議員對政府的工作是可以質詢,亦根據《基本法》第七十六條,因此,不論動議或原文,我個人的理解是與《基本法》第七十六條沒有衝突,都是質詢政府,對象是政府的工作。由於這是標的,這個是很重要的理解,所以,特別是要根據《基本法》第七十六條進行質詢,這個理解我相信要清晰,如果不清晰的話,接下去的條文會很混淆,所以我認為質詢的對象,令人懷疑的只是對政府的工作事項。多謝。
主席:先由吳榮恪議員發言。
吳榮恪:我想作少許補充,本來我都沒有甚麼發表,但是,我想澄清一點,如果現在第二條第一款這樣寫,當然,我都理解有議員認為我的修改條文與原文沒有分別。但如果詳細看看,清楚澳門的文法,現在原文第二條第一款最後都是說政府的工作。在政府工作之前有一個規範,規範甚麼?是兩件事,一個是某方面的政策,一個是或者是整體的政策,即是政府工作哪一方面可以受到質詢呢?哪方面的政府工作可以質詢呢?就是某方面或者整體政策,如果根據我們現在實際經驗,實際已作出的方式,有些質詢不一定是整體政策的質詢,因為已發生了,經常有這種做法。某一方面,當然說某一方面時,當有一件事出來時,可以說是某一方面,但這事實未形成之前我們不可以證明它是那一方面,所以,我認為某一方面,用我的字眼解釋,我個人的看法,“某”字有一個收窄範圍的意思,即是有一個特定意思,不是一個廣泛的定義,我只能這樣解釋。多謝。
主席:吳國昌議員請講。
吳國昌:是,關於第二條,其實第一款我覺得動議和原文分別不大,但是,當然我會較贊成動議修改,因為是簡單些,不需加上任何事都可解釋,無謂再加上任何事,但加上去限制性都不是很大。看第三款,我希望大家考慮一下,我們要求口頭回應的質詢制度究竟我們願意它能夠經常有需要時舉行?抑或需要限制次數?對次數有嚴謹限制,這是精神的取向問題,當然已經辯論了多次,不需爭論,但我想指出第二款和第三款的確是有一個很重要的決定,我會覺得如果我們接納一個容許經常提出要求口頭回答的質詢制度,我覺得不應在這�堶郃謋u有五次,既然有議員提出分項表決,稍後大家可以表達立場。多謝。
主席:還有沒有議員要求發言?
關翠杏議員請講。
關翠杏:多謝主席。
我想說說自己的一些看法,對於剛才吳榮恪議員提出的動議,我覺得跟我自己的理解差不多,所以,我個人來說原文和吳議員的動議,我都會支持,我現在想問清楚,究竟我可否兩次都舉手,因為這牽涉到稍後要舉手表決的問題。另外一個……
主席:因為當其中一個表決通過後就沒有疑問。
關翠杏:此外,我想說一說第三點,因為都是說第二條,我自己都覺得質詢會議其實有關質詢很牽涉一個時效性的問題,如果按照現在原文定出五次,可能有些質詢提出了,事實上要等兩個月才做到一次質詢,這樣,時效性會受到一定限制,所以我不認同要有一個規限,但當然委員會的同事亦解釋了,這是基於議事規則,需要用一些質詢會議的形式進行,不然,我們反正會動議在每次平常會議都能夠解決質詢問題,這是最好的解決方法。無論如何,五次質詢會議我個人覺得是略少了一點,我都是想表達我自己的看法。多謝。
主席:好,我要問一問對於分項表決,有沒有正式的動議提出?
唐志堅議員。
我表決分項進行。首先是第二條第一款,我先表決由吳榮恪議員提出的修改動議,動議內容是質詢對象為政府工作,這動議如獲通過將會取代原案的第一款。現在付諸表決,同意吳榮恪議員的動議的請舉手……七票同意;反對的請舉手……有沒有反對?七票同意,其餘全部棄權,吳榮恪議員的動議不被通過。
我繼續表決第二條第一款的原文,同意的請舉手……十六票同意;反對的請舉手……沒有反對票,其餘的棄權,原文的第一款獲通過。
現在表決第二條第二款……
黃顯輝:我可否提問?
主席:可以。
黃顯輝:多謝副主席。
我想問一問議案的提案人,我想清楚了解第二項,關於這些限制內容。我想詢問政府工作的話,按照《基本法》規定,如果經中央授權處理一些外交事務,這是非自治範圍內工作,但得到中央授權,這都是政府的工作。例如:以中國澳門的名義在國際間簽訂一些國際協議或者參加一些國際組織,如基於中央授權作出的,這些都是政府的工作。我想問起草小組,關於第二款的限制,不知道上述事項是否包括在內?
主席:委員會的成員可否作出解釋?
馮志強:主席,剛才黃顯輝議員所問的問題,這�堬臚G條第二項是很規範性的,這些全部有規範的,私人私隱問題、國家機密、司法裁判等,都屬於規範,我相信只是這方面而已,我們都寫得很清楚。
主席:還有沒有甚麼意見?如果沒有意見,我將第二條第二款付諸表決,同意的議員請舉手……十七票同意;反對的請舉手……沒有反對票,其餘的棄權。
現在我將第二條第三款付諸表決。
請容永恩議員發言。
容永恩:多謝副主席。
各位議員:
對於第三款,我亦表達我一些看法。口頭的質詢會議是否不適宜過多限制?我想提出一個動議,就是質詢會議每月最多舉行一次。
主席,我想問一問,如果提出正式動議,是否需要寫下來?
主席:請你交一個書面動議。
請唐志堅議員發言。
唐志堅:多謝主席。
因為昨天我想說一個觀點的回應,在這段時間很多議員都提出質詢程序可否在平常會議進行,我都同意在平常會議進行,而且可以開質詢大會,既然不能開質詢大會,便在接�忖@次平常會議進行,我知道香港的議會亦是這樣。但是,我們亦很慎重研究,亦請法律顧問研究,即是說不能開質詢大會,在接�忖@次平常會議進行,則必須修訂《議事規則》的兩條條文。
由於要修訂《議事規則》的兩條條文,大會亦沒有交代,主席亦沒有要求修訂《議事規則》,這是讓我們各委員會討論。當然,按照《議事規則》,你要修訂《議事規則》,亦需要六名議員提出,但時間這麼緊迫。要先修訂《議事規則》,然後再想一條條文,即是如果不能開質詢大會,在接�忖@次平常會議進行。由於沒有議員動議修改《議事規則》,當時,我相信法律顧問的意見是一定要修改《議事規則》,當不能開質詢會議時,才可將質詢程序放在平常會議。
但我本人覺得假設我們這個質詢決議案通過了,將來不能順利進行時,亦是很正常的,到時有六位議員提出修改《議事規則》,在那邊修改,這邊亦可提出修改。我相信這也不妨礙我們以後的工作,因為這些權限都在於我們議員身上。由於是次大家提出,為甚麼不能開質詢大會?為甚麼不能在接�忖@次平常會議進行?我想回應議員的問題,因為我們亦請法律顧問研究過,如果這樣,我們必須先修訂《議事規則》,不然,我們做了這個決議,而《議事規則》未修改,兩個都是決議,變成我們立法會兩個決議都不是很正確,這是不好的。我覺得目前沒有採納,但不妨礙假設我們這�堻q過了,但實行得不順利,根據《議事規則》方面,我們修訂了,將來可以再修訂這質詢,因為決議是立法會自身的事。
多謝。
主席:歐安利議員請發言。
歐安利:多謝。
各位議員:
請問有誰可以為本人解釋是否“被質詢人”即政府已就有關問題發表意見。因為,事實上,我們正希望通過一個以政府作為對象的決議,因此,我想知道是否已就“質詢”程序的方式向政府諮詢,特別是關於定期性:“一年可以質詢多少次”或“是否一定要舉行全體會議”?
其次,我認為我們不應樣樣學香港,我們須注意澳門特別行政區運作的本身特徵,尤其是現時的執行階段。
如果我沒有記錯的話,這在香港已成為傳統的就是,在議程前,議員向政府發問,而政府回答,據我所知,澳門並不如此,澳門沒有這個習慣。
因此,本人要問,提案人或草擬該提案的委員會其中一位成員是否可以告訴我政府的意見,尤其是對質詢的次數,即其常規性或定期性的意見。
提案人提出除了特別的情況,原則上以“五次質詢”為上限,在葡文文本中第三條指出:“凡對政府的政策或運作有嚴重影響的意外情況或執行委員會可決定即時為質詢而召集全體會議的情況則不在此限”,在例外的情況時這一點可以理解為“每一立法會期的五次的質詢”“趟開門戶”。除了這些情況外,原則上每一立法會期質詢的上限為五次。如果提案人認真地簽署了這份草案,肯定因為他們已經諮詢了未來的被質詢人──政府。有同事提出另一些辦法,但我不知道政府是否預先知道有這些提案,以及政府認為這些方法實際上是否可行的。
多謝。
主席:請問委員會的提案人可否答覆歐安利議員的提問?
馮志強:主席:
我想這個問題,第三款說每一立法會期的質詢會議不得超過五次,我們曾諮詢有關政府方面,它給我們的意見,我們內部的共識都認為五次是很足夠的,為甚麼?因為我們對政府工作的質詢是有一個程序,程序是我們需要向主席申請,搜集三個口頭質詢的事宜,要寫清楚所問的內容,這需要一段時間,之後提交政府,政府又要一段時間回覆何時有空,大家要接觸才可進行一次質詢會議。質詢會議是獨立性執行的,不可以談其他的,只是質詢問題。五次我相信都不少,因為除了口頭質詢,我們可以有書面質詢,有很多渠道的,如在小組質詢,我們是實事求是去處理問題,而這一項的提議都是按實際務實的態度作出的。我的答覆到此為止。
主席:崔世昌議員請講。
崔世昌:剛才我們召集人都解釋了,我再作一些補充而已。這五次質詢,其實除了休會期和其他,應該大概每兩個月有一次質詢,在過程來說,要有一個時間去準備,正如剛才馮志強議員所講的程序和要用一些時間,按照我的看法,除小組的研究外,亦徵詢過各方面的意見,這提議應該可行。我覺得應該先表決,一段時間後再看實際情況如何,正如唐志堅議員所講,如果不可行的話,在日後有機會時亦可以作一個修改,這不是永遠性的,是一個未知數,不知會是怎樣,可以先實行一段時間。多謝主席。
主席:梁慶庭議員請講。
梁慶庭:主席:
我亦考慮到其中第三項,正如我們的議會是很重視怎樣能夠訂定一個適當可行的制度,所以在立法會主席建議下,兩個委員會曾經就這問題交換意見。正如剛才唐議員講及到,確實我們通過了的《議事規則》,我們透過日常的質詢帶來了一些限制,亦正如他說,不妨礙我們對《議事規則》方面作出一些修改,可以這樣說,我個人來說,亦透過立法會本身的法律顧問這方面能夠這樣做。我個人認為不需要訂定一個次數,因為在第二條的訂定,以及到第六條,第六條有一個訂定全體會議的時間,或者稱為質詢會議的訂定,這�埵酗@個權限,就是立法會主席訂定一個時間,由於這樣的安排,我同意第一工作委員會很實務性地研究,當提出了質詢後,接�有z過怎樣的程序才可召開,先計算一下,這�埵酗@個道理的。但是,如果在過程中,我們在後面的關於第五條,或者是第六條,這方面是有所改變的話,情況是不同的,所以對於是否在第二條作出這個限制,抑或在下面的第六條才作出處理,是我本身提出分項表決的其中一個理由。因為在第五條,我相信亦有些同事提出了一些修改的意見,即使跨遠一點到第六條,正如副主席所提醒我們的,這個會有聯繫,包括了提交給政府,政府能否在我們訂定的時間之前收到就立即作出肯定性的回應,有些問題是簡單一些,有些問題是複雜些,時間如果不一樣的話,究竟我們訂定的會議時間又是怎樣?因此,我覺得其實我們在討論當中,又要遵守《議事規則》,又要看看現在我們開始有關的工作,所以對於第二條第三項,這方面我覺得專門作出限制是有其理由,我個人來說亦表達了我的立場。
多謝。
(區宗傑議員示意要求發言)
主席:是。
區宗傑:多謝副主席。
我個人來說是支持容永恩議員的意見,將第三項修改,由不超過五次改為每月一次,其實我細心看過其他的條款,如果我們依足這些條款做的話,實際上沒有可能每個月都有一次質詢會議,如果每月一次,這個是最多的,但實際上我想都不會達到這麼多次,我相信我們各位議員都是很成熟的,我們都對這個社會負責任,如果不是有重要事情發生,我們需要質詢的話,我們亦不會提出來質詢,所以,我認為我們訂定這些條款是宜寬不宜緊。多謝。
梁官漢:主席,我覺得今日提案的五次是足夠的,因為如果每個月一次,政府不作其他事情,只是準備每一個月質詢一次,對嗎?我覺得我支持五次。
主席:還有沒有議員發言?
容永恩議員請講。
容永恩:多謝副主席。
我的發言是將剛才提出的動議改點字眼,因為剛才一不留神重複了少許字眼,“質詢會議於立法會正常運作期內每月可進行一次”,可進行一次,實際上的意思是最多進行一次,其他的沒修改。第二個質詢會議是重複了,“質詢會議於立法會正常運作期內每月可進行一次”,其他的沒有修改。多謝。
主席:還有沒有議員要求發言?
因為第三款容永恩議員提出了一個修改動議,用正式文字交來的,我想問一問以葡文為母語的議員,你們手上有沒有葡文文本?
有,清楚了,如果清楚的話,我將第二條最後一款付諸表決。我將容永恩議員的動議先付諸表決,同意的議員請舉手……七票同意;反對的請舉手……沒有反對票,其餘的棄權,容永恩議員的動議不獲通過。
現在表決第三款的原文,就是“每一立法會期的質詢會議不得超過五次,但是執行委員會得就嚴重影響政府政策及運作的突發事件決定即時召開質詢會議”,就是原案第三款的行文。我現在付諸表決,同意的議員請舉手……十三票,再點票一次,十三票同意;反對的請舉手……兩票反對,十三票贊成,兩票反對,其餘的棄權,第三款獲通過。
現在進入第三條的討論,質詢權,請議員發表意見。
如果沒有意見,我將第三條付諸表決,贊成的議員請舉手……一致贊成。
現在討論第四條,請議員發言。
對第四條有沒有意見?如果沒有,我付諸表決。是否想發言?
我將第四條付諸表決,贊成的議員請舉手……一致通過。
現在進入第二章口頭質詢,第五條,質詢的申請,原案是五款,這�埵洧鴔d國昌議員對第五條關於質詢申請的訂正提案,這個訂正提案有兩款,大家手頭上已有這資料。現在開始第五條的討論,請大家發言。
吳國昌議員請講。
吳國昌:多謝副主席。
只是想提出關於我對第五條的修訂跟第六條提出的取代提案有直接關係,我建議希望有一個制度,無論一年有多少次,剛才通過了一年最多有五次,無論一年有多少次也好,總是有程序上的安排時間選擇的方式的。我的建議是有一種,無論如何有一種定期性的制度,就是說無論你一個月哪一天將有可能舉行一次質詢會議,在之前,議員就可以自已就�旨伅﹛A籌備在有需要的時候作出這個要求口頭答覆的質詢。用這種制度取代在原文�堶捲{在提出的這種方式。根據這一種方式的話,就是說當有議員提出要求口頭回覆的質詢之後,再去徵集,看看有沒有其他一些議員或者另外一些質詢的主題,湊夠幾多個,然後才進行質詢。我覺得應該反過來,就是說有一個定期性的期限,議員可以就�有o個期限,自己就可以看看有沒有議員提出這些要求。
主席:請議員繼續發言。
梁慶庭議員。
梁慶庭:一個細則性的問題就是,關於這個第五條第二款那個限制──最多由六名議員簽署。如果是議案,我們做限制很清楚,申請書本身是一定要做這個限制的,即那個意義,是否可以在申請書�堶惆滬蚚掘p不作出限制呢?這個是那個希望回答的問題。當然了,剛才,這�埵酗@份訂正的提案,訂正提案現在的那個做法就是剛才我們的同事講了,訂定一個質詢大會,這個時間開會了,你有甚麼質詢就提前幾天請你交來,沒交來就入不了這個會。我們訂正提案的同事是這樣去想的。我們設計的同事就覺得,沒有了,你還定來幹甚麼呢,不如收夠了才定。這�堿蛪磾�得我們去研究,究竟那個方式。至於我,我有另外一個方式,這個方式就是爭取在那個方面去能夠修訂有關的議事規則,因為當如果這個質詢提出是需要口頭答覆,而又獲得了政府這方面已經回覆了立法會:行了,現在可以對這個問題回覆了,就馬上列入了那個一般的過程當中,我相信這個是可以解決的。但我也考慮得到,我的思考辦法是這樣的,即同其他的同事分享一下。因為如果我們現在的全體大會都沒有正式的訂定,它沒有議程是不能夠開大會的,所以我們基於這個理由,都同意有這個質詢會議這個舉行,因為在未修改有關的議事規則之前,這些口頭的回答的質詢沒有辦法可以做得到的。以這一點來講,有這些這樣的口頭質詢的會議,我是覺得適宜的。變成了在那個訂定的時候即哪種方式是現在就馬上去確定,還是基本上面那個訂定一個時間或者是那個形式,都可以交由立法會主席去到視乎情況而訂定呢?反為會選擇這個方式。因此,我是除了提出一個問題,就申請書是不是一定要有最多六個簽署呢?多過可不可能產生其他的不良效果呢?怎樣呢?我想,如果法律上面能夠解釋一下呢。另外一個,基於我剛才那個看法,我是要求第五條的表決是分項的。多謝。
主席:容永恩議員。
容永恩:多謝副主席。
就關於第五條的第一款,我有一點點意見。對後面那一句那個限制:“并得就該質詢事項向政府提出不超過三個問題。”我就想提出,這三個問題的限制是不是需要。已經限制了“該質詢事項”了。很多時候或者是同一個質詢事項,我們會請政府回答,可能有四、五項。那我就動議取消最後面那一句,即“并得就該質詢事項向政府提出不超過三個問題。”多謝。
主席:容永恩議員,你有沒有注意到吳國昌議員的那個第五條,它“申請書內準確列明政府質詢的事項和問題。”“問題”那�媗蒫M是將原來那三個問題那個作了一個改動了,是不是,吳國昌議員?已經是這樣的意思了。
容永恩:如果既然相同的意思,我收回我的動議。多謝。
主席:那我試圖解釋一下關於那六個議員的那個問題。
有立法會的時候,我們議員是十七個,即最早,在九零年修改《組織章程》之前,即是說九一年選舉、補選之前,我們有十七個議員。當時我們所有提案都要不超過六個議員簽署,當然,一,二,三,四,五,六個都可以,但不能七個,因為六個議員已經是三分一強了,如果我們讓九個議員簽,我們十七個議員根本就不用表決。所以,凡是屬於要“決議”的事,它就對提案的人數有一個限制。現在這個只是質詢,沒有表決,沒有甚麼的。所以我對於梁議員那個提問,是有一個意義在的。確實,但是,無論怎樣,原案和修訂案都是提到六名議員作出這樣的限制。
在這�婺桯洇@一些解釋。
唐志堅議員。
唐志堅:多謝副主席。
各位議員:
我們委員會的主席,我說,有甚麼你……梁慶庭議員的問題,授命。但我相信,這個六名,這一個意義在哪�堜O?,我又講不清。剛才副主席所講的那個,凡是要表決的那個,實際上是有意義的,要不是的話,不然你簽,譬如現在的立法會,你簽十二個,根本大會都不用表決,它有十二個議員都同意了,簽了十二個。凡是要表決的,我認為是需要限制。一直的慣例都是不要超過六名,這樣也有利於其他議員去思考,去採取他的政治立場,不要“大石迮死蟹”那類,是不是?俗語是那麼講的。即凡是要表決的,我們素來的慣例都是不要超過六名。這�奡ㄔX,相信不會有其他的意義,只是一種慣例,慣例都是提出來的事不要超過六名,這是第一個意思。第二個意思,我相信也有利於各位議員提出質詢,即多些議員就不同的工作向政府提出質詢,否則的話,有時有一個議員提出質詢之後,叫了很多議員都簽名。我們還是希望不會妨礙其他議員多些提出質詢的問題。大家都知道,行使質詢的權利是每個議員的。你說實際上有大的意義,我相信,我只能夠是這樣去理解,從慣例,都希望不會簽得多了,還有其他議員提出質詢,我們還是希望多一些。這個理解就是這樣。我很同意梁慶庭議員所講的,說第三款的時間的問題。我想在這�堙A過去也收到其他議員的意見,為甚麼要三十日內呢?為甚麼?委員會也研究過,大家要算一下時間,譬如主席收到一個議員提出口頭質詢,這樣,沒理由今天收就發給政府,總要有個時間給主席工作,給她一天、兩天工作,即簽署,是不是?另一個,你還要給一段時間,譬如十天,給政府去準備,特別是你提到的政府的工作,我相信有很多是政府要準備的,特別有關數字方面,它一定要準備才能回答你。我們要給時間政府代表準備。政府代表準備回覆立法會主席,我相信立法會主席要排時間,同時,我們大會也規定了要預先兩天去通知議員召開這個質詢大會,一般的會議也要預先提早兩天。這�堿O“三十日內”,大家要注意,不一定要三十天的,而這�堶q三十日內的意義就是不想拖得久了這個意思,反而議員反問說時間太長了,其實我們這�堿O不想拖得時間久了這個意思。不知各位明不明白這個,即三十日內如果主席和執行委員會他們已經走得很快了,你十四天、十五天開也是對的,可行的。我們的意思是不想它拖得久了,不讓它超過三十天。如果在以前就會有議員說三十天太長了,不是這個意思,而是不讓它拖得長了。如果三十日內全部妥當了,主席就會有足夠的條件召開質詢大會的了,是不是?不是說要限制它有太長的時間,而是不讓它長。希望各位議員明白這個這樣的精神。即質詢大會不讓它拖得太長,所以才有一個三十日的期限內。我請各位議員注意,是“期限內”。在三十日期限內,只要符合條件即可以召開質詢大會的了。
我就作這樣的回應梁議員的。
主席:我向大家有個請求,現在去洗一洗手,十分鐘後再開會。
(休會:五時三十五分──五時五十五分)
主席:我們繼續第五條的討論。
看看議員對第五條還有甚麼意見。
梁慶庭議員請發言。
梁慶庭:多謝主席。多謝主席和我們的同事解釋那個關於第二款的問題。我完全同意我們同事的解釋。如果涉及到有些屬於需要表決的,這個限制本身是很自然的,當然,現在這樣的寫法是根據原來的一些習慣,我是理解的。在第三款那�堙A或者想了解清楚一點,就收到申請書之後,申請書是有質詢內容的,就會發給一些同事。在第六條那�奡N提及到那個申請書的副本就要在開會前的十四天交給政府。
主席:十日。
梁慶庭:十日。十日交給政府。這樣,當設計的時間有沒有,即其實有沒有考慮到當議員遞交了申請書之後,主席收到是可以即刻交給政府呢?就是說主席收到議員的質詢申請,交給政府,有……
主席:斷斷續續,現在。
梁慶庭:要不就是我的聲音斷斷續續。
主席:不是,不關你的事,是機器斷斷續續。
梁慶庭:因為那個第三款,主席收到申請書之後,它只是說將它的副本交給議員,不是立刻一併交給政府的。這方面不知有沒有甚麼的需要,或者適不適宜也立刻交給政府,等政府多點時間去做準備呢?因為無論開不開會政府都要對這個事進行處理的。其中第六條就講那個申請書副本就會在開會和有關的開會批示那個副本在提前十日就交給政府。那�媟|不會在收到申請書的時候也一併交給長官呢?這點我或者想得到一些的解釋。另外,就想再有問題,就是因為後面的書面質詢第十一條,是有限制的,議員每個禮拜就不能夠提出超過兩個書面質詢,但那個口頭質詢就沒有限制,那是不是,即這方面是沒有打算在這方面作出處理的呢?因為如果那�堥s竟是不是有相關的地方?口頭質詢,它這�奡N沒有一個條文就講有沒有一個規限。
這兩點算做細則性,希望這個委員會的同事可以能夠給一些解釋。
(停頓)
梁慶庭:第一個問題是第五條的第三款,主席收到申請書就交給議員了,在這�堙A有沒有需要送交行政長官,馬上送交,不用等齊那麼多個才送交,總之你一收到質詢就交給政府,讓它有多點時間準備。我這個有這樣一個問題,可能起草方面有另外一個思考也說不定。第二個問題是這�媄鰫顙滬茪f頭質詢,它沒有好像書面質詢那樣作出每個星期的有關規限次數。因為要求口頭質詢答覆還是要求口頭答覆,其實是沒有任何的妨礙的,議員寫下去說要口頭的我就寫口頭,可以一個、兩個、三個、四個、五個都可以,沒有任何的困難的。我就想問到這個問題。
主席:唐志堅議員。
唐志堅:主席:
我試圖回應梁慶庭議員的問題。
第一個問題,我相信這�堿O沒有限制的,即這�堣ㄞ鄔�寫�早郃謋D席要怎樣怎樣,我想主席收到議員質詢之後,何時交給政府,這是主席的權限,再寫上限制主席的東西,我相信不是很好。所以這條條文沒有倒過來限制主席在收到議員質詢之後要何時給政府,只是要求,希望主席收到質詢的申請書之後要派給其他議員,這個是尊重議員的。只有這個要求,其他的主席的工作的時間與程序,說多少天內規定主席一定要怎樣,我相信這個太具體了。我認為沒有必要這樣做。第一個問題。
第二個問題,沒有限制議員提多少個質詢,在口頭質詢方面。上面已通過的那一條是有限制議員提一個質詢�堶悼u可以提三個問題,這個有限制,但沒有限制議員你提兩個口頭質詢,三個口頭質詢。我就舉例子,假設有二十個議員提口頭質詢,每個口頭質詢最多六個議員簽署,這是假設,那有其他議員來叫我簽,說我想提這個口頭質詢,唐志堅簽不簽?我說簽,為甚麼不簽?第二個議員來叫我簽,簽不簽?簽;第三個議員來叫我簽,簽不簽?我也可以簽。沒有限制這個,條文沒有限制的。議員自己也可以提出另一個問題,你可以提,你不知其他議員……為甚麼要發給其他議員,主席收到之後?意思就是告訴其他議員,已經有議員對這件政府工作提出質詢,是不是?就是希望不要提得重複了。你可以提重複的,照道理沒有限制你不能提重複,你是可以提重複的,你可以提其他的質詢的,假設有二十二個議員中有二十一個叫你簽你可以全部都簽,沒有問題,只要那個六名議員沒有超過而已,只是這�堙A是不是?照這個條文,我的理解就是這樣。意思是沒有限制議員提多少個政府工作的質詢,假使一個議員提兩個行不行?行──是質詢,不是提兩個問題。提兩個質詢行不行?我認為應該沒有限制他,在口頭質詢那�堙C所以,不知能不能回答梁慶庭議員你的那個問題。假設,是的,正如我剛才舉的例子,你可以簽二十一個質詢的申請書,每個議員可以簽二十一個質詢申請書也行。多謝。
主席:梁慶庭議員。
梁慶庭:多謝委員會的答覆,多謝唐議員的答覆。
我是無意就第一個問題究竟是不是在這�媦g明送交行政長官是不適當作出一個辯論,而事實第十二條,主席收到書面質詢之後是將之送交行政長官。因為我只不過是看到那個條文,如果是可以這樣去考慮送給行政長官的話,這樣的話,我就可能作一些的建議修改而已。但如果委員會的同事也表達了一個意見,其實沒有妨礙,也沒有影響主席在收到申請書之後送到去給行政長官的話,那我就不會提出有關的修訂,有關的動議,因為我理解了這個並沒有說是一定要在第六條這樣,在開會的時間才將申請書的副本送去,只要明白了就行了。第六條是用申請書的副本及有關的開會批示,似乎是同時的,因此我就有一個意見,當收到申請書的時間,可不可以早些交呢?我個人覺得是可以早些交,而這個早些交都不是規限了主席那個權限。另外一個,關於有沒有限制的問題。因為我開始的時候問了一個問題,有議員在議程前下了一個質詢,這個算作書面呢、算作不是書面還是口頭呢?因為後面如果講及到限制,書面的都有一個限制,政府書面的答覆就沒有限制。你問十個、二十個、一百個,政府它都需要去答,這�堥S有一個大會限制的。由於我們有個大會限制,五次,現在剛才大家通過的,既然是這樣的話,我就會想了一個問題,就是說有沒有一個這樣的限制,如果沒有的,我個人覺得是明白了有關的理由了,我個人覺得要看一下將來的發展才作出究竟怎樣去進行規限,我都無意去提出一個限制,只是理解一些問題。即剛才提出了這樣的一些事而已。多謝。
主席:請容永恩議員。
容永恩:多謝主席。
我只是有一點點,第五條的第三款後面的幾個字我想問清楚一些,就是那�堿O規定“訂定於三十日期限內接受其他議員根據第一款規定提出的其他質詢。”這個“其他質詢”是不是包括可以是和原先的那個議員提出來的即第一個議員提出來的那個同一個質詢事項或者不同的質詢事項的?因為可能有一位議員問一個質詢事項,我也是問那樣,但我提出的問題不同,是否也包括在同一個質詢事項那�堙H我想問清楚一下。多謝。
主席:請委員會是否給予回答。唐志堅議員。
唐志堅:多謝。
我又個人回答。
因為“其他質詢”,我相信就是希望能夠質詢的問題提得廣些,這是一個希望,不是每個議員都提同一個問題質詢,但這�堥S有限制,就是說沒有一條說不准提相同的質詢,沒有這樣的一條,只是希望其他的質詢,你說同一個問題你不同……同一個質詢你是不同的問題都可以提,我的理解是這樣的。因為,我相信,為�汗頦萿熙o個,那個議員關注的那個質詢的問題,是嗎?我相信這個也沒甚麼的。或“其他質詢”的意思是除了這個議員提了,對政府某件工作提出質詢,意思就是政府將來一定會答這個,那你再重提那一個,我相信已經有政府答了,已經實行是要政府答的了,除了無法開那個口頭質詢大會,它一樣要書面答你,它也會轉成書面答你,也是可以的。就是說有議員提出對政府某件工作提出質詢,當然就很希望其他議員也對其他的工作能夠提出質詢,我相信它的意義在於這�堙C不知明不明白,容永恩議員?
主席:黃顯輝議員。
黃顯輝:還不是非常清楚,不好意思。
我看那個條文的原意,因為我不屬於這個小組,所以在看那個條文的原意時,似乎我的感覺同容議員的感覺是差不多的,就是,是否透過第三款的這樣限制,當主席收到有關的申請書,便將這個申請書的副本影印給每位議員,讓其他的議員在三十日之內就相同或者類似的事項提出質詢的申請。我看這�堛滬鼒N似乎是這樣了。如果不是的,試舉個例子:如果按照第一款規定,某位議員就石油氣的價格問題提出質詢,當主席收到這個質詢申請後,便定出一個三十日的期限以通知所有的議員。我便知道有其他議員提出質詢。在收到副本之後,我便知道現在有議員提出質詢這個申請。如我不是對石油氣這方面比較關注的,而是就輸入豬肉、糧食那方面比較關注的,那麼,我又提出質詢。似乎按照這第三款的規定,在我提出質詢申請後,如果連同其他議員共有三個質詢申請,則似乎可以展開有關程序,是不是這樣的原意?如果不是這樣的原意,正如剛才容議員的那個感覺,第三款是需要加上一個形容詞“就同等事項”或者是“就同一事項”提出的其他質詢。如果不是這個原意的,我會決定怎樣投票,我想聽清楚起草小組的成員的……
主席:崔世昌議員。
崔世昌:多謝主席。
我想小組的成員,我不知大家的意見是怎樣的,但是我們做的時候的精神,我想主要來講,其中一點最主要的就是說收到之後派發副本給其他議員,即知道現在已經有個質詢開始了,而且質詢是問甚麼,接�成銗L議員如果再有質詢,可以湊夠三個質詢就可以開大會。這個是鼓勵大家做多兩個質詢一齊去開大會。我想你們有誤解我們的意思。就是這麼簡單,沒有其他意思。所以有時的事情很簡單還變得複雜了。多謝大家。
主席:明白沒有?
黃顯輝:清楚了。多謝。
主席:還有沒有議員要求發言?
好,因為是有議員提出分款來表決,這�堥蚆縑A是有一個訂正的提案,訂正提案其實,第一,訂正提案的第一款,剛才我都講過了,實際上主要來講就是省了那個一個事項三個問題那�堙A就是說,對那個問題不設限制,主要就是這樣的一個意思。第二,同原來的第二來講,是一樣的。第五條這個訂正提案來講,申請──第二款──申請書最多得由六名議員簽署,而事實上來講,原案的第二都是一樣的,都是一樣的。這樣,如果分項來表決的話,第二項一表表決了,好了,一表表決兩個,你說是原文修訂同一個文字,我還是照這麼進行。
按照程序我是首先將這個訂正提案的第一項先拿來表決。原案就是提一個質詢三個問題,主要是這�堙C修訂的是對這個問題就不設限制。我先表決吳國昌提出來的第五條的那個訂正提案的第一款。同意的議員請舉手……一、二、三、四、五,五票贊成;反對的請舉手……沒人反對,那五票贊成,其餘棄權。這個提案的第一款不獲通過──修訂提案第一款不獲通過。
我就回過來表決原案第五條第一款的原文。同意的議員請舉手……一、二、三、四、五、六、七、八、九、十、十一、十二……十四票贊成;反對的請舉手……一票反對,其餘棄權:十四票贊成,一票反對,其餘棄權,那個……我先講我先講,我先講表決結果:這個條文一款是獲得通過。
梁官漢議員有甚麼意見?
梁官漢:不是,有個字,就是“申請書內需”的那個“需”不是需要的“需”,是必須的“須”。
主席:那請委員會訂正文本的時候注意這�堙C
梁官漢:是必須的“須”。
主席:好,現在我就進行第二款的表決。因為無論是原案和這個訂正提案都是同一個文字,就是一樣的。那第二款,“申請書最多得由六名議員簽署。”這個條文,同意的議員請舉手……一致通過。
現在進行第五條第三款的表決,是原文,這個沒有修訂,原文。同意的議員請舉手……一、二、三、四、五、六、七……十一、十二……十五、十六,十六票贊成;反對的請舉手……一票反對,其餘棄權:十六票贊成,一票反對,其餘棄權,這一款獲得通過。
現在對第四款進行表決。同意的議員請舉手……一、二、三、四、五、六、七、八、九、十、十一、十二、十三……十四票贊成;反對的請舉手……一票反對,其餘棄權:十四票贊成,一票反對,其餘棄權,這個第四款獲得通過。
現在對第五款進行表決。同意的議員請舉手……一、二、三、四、五……十二、十三、十四……十六票贊成;反對的請舉手……沒有反對,其餘棄權:十六票贊成,第五款獲得通過。
好,現在進行第六條的討論。請吳國昌議員發言。
吳國昌:是,多謝主席。
對於第五條第三、第四款得到通過我個人表示非常高興,但同時由於是已經第五條第三、第四款通過,我本人提出的對第六條的取替提案是和已經通過的文本是直接衡突的,因此我撤回有關的取替提案。
主席:現在繼續進行第六條的討論。有沒有議員要求發言?沒有議員要求發言,我對第六條進行表決。同意的議員請舉手……一、二、三、四、五……七、八、九、十、十一、十二、十三……十四,十四票贊成;反對的請舉手……一票反對,其餘棄權:十四票贊成,一票反對,其餘棄權,第六條獲得通過。
現在進行第七條的討論。請梁慶庭議員。
梁慶庭:多謝主席。
那個,我想問一問的那個問題,就是負責被質詢政策的政府成員。有些質詢是直接,譬如我是質問勞工局,譬如我是這樣,那政府有沒有權,即政府有沒有權是派,譬如它勞工局的另外一個,譬如管它的司長級的一些代表去答呢?這�堨u是想清楚一些。因為這個寫明了被質詢的官員,那我可不可以有權,例如我現在質詢孫家雄?舉個例,那他就一定要,是不是這個意思呢?那我個人覺得就負責被質詢的政策的政府成員,可能是�琱F點。我想問清楚而已。我覺得政府是應該派一些人負責作答,他就要負上責任。
多謝。
主席:請提案人是否可以作出解釋?
馮志強:複雜一點的我交給校長。
我想第七條參與那�堙A質詢政府政策當然是由有關方面的單位出來作答,這個,我想他們一定是會配合我們,我們不用那麼驚,不會說質詢財政那個的派第二個出來,我想不會的,我們已經執行權談過這個問題,他說絕對會配合我們。
多謝。
主席:容永恩議員。
容永恩:多謝副主席。
就提一點字眼的問題。這個質詢決議案是屬於我們立法會�堶悸漱@些內部的規則,其實對外是沒有那個法律的約束力的,在我們的那個決議案�堶情A好像有幾條,例如第六條都是,都用到一些字眼是“需”、必須的“須”,好像另外後面有些用到“應”這些這樣的字眼。其實,作為,即是不是我們作為立法會本身的《議事規則》就是規範我們去做甚麼做甚麼,我們是不是,有沒有這樣的權力去規範?雖然《基本法》是有說過政府官員是要回應我們的質詢等等,但實際上在字眼上來講,在立法會�堶悸滿A即我們的內部的議事的程序�堶悼帠o些字眼,是不是很恰當呢?其實,這些事,如果是政府需要怎樣怎樣做,是不是他們本身也都有一個內部的議事規則,應出席是他們講他們自己,我們是講我們應該做甚麼做甚麼,就不是講人家應該做甚麼做甚麼。只是字眼上有些問題。多謝。
馮志強:多謝主席。
我想是的,容議員提的問題提得很有理由。根本我們這個政府工作,質詢的程序是一個決議案,不是法律,不是法案。你要求他接受質詢他一定出來,他可以說我不得閒,這個不知是在一個甚麼原因底下,我就不想追究了,可能就是說不要這樣的關係,大家應該容氣面對問題,即大家實實際際地面對問題,不要弄到那麼僵這個意思。有時你指定要某人,我想人家也未必能夠接受。即應該是配合的,大家配合,互相配合才能做好工作。
主席:第七條,議員還有甚麼意見?唐志堅議員。
唐志堅:多謝副主席。
我想,在字眼那�堙A我有一點點那個,因為建議編撰委員會再寫,因為,其實政府派它的成員來也好或者官員來也好,都可以的,是不是?就是說,不過,當然是要政府的官員來才有機會“質”,有機會“詢”,沒有他們來何來有質詢,這是說的老實話。那我們那次和政府代表談過,他們都說他們一定會來的,尊重立法會,但哪些人來,它這�堙A我想,個別的字眼,意思是我們要他們來這個意思,至於說是不是很強制到政府那個,這個主要是配合的問題。你不寫這一條變成怎樣呢?變成好像他可來可不來,實際上,從合作來說,他們一定會來的。那時政府代表都表示會來的,好像參加小組會議的陳麗敏司長,她就表示一定會來的。這樣才叫做質詢。字眼,我就希望到時編撰委員會再檢查個別的字,因為這�堙A其實,譬如“負責被質詢的政策的政府成員及官員”的“及官員”,即除了成員還要官員,我相信這個就一個“及”字改為“或”字會好一點,因為他派官員來也是可以的,即特首派甚麼官員來,我們是沒有指定他的,是不是?我們那個政府成員本身都是官員,他不是派一些不是官員,不是官員又哪�堿O政府成員,我都很疑惑。應該都是派那些的。我想,到時可不可以再整理整理,但那個條文,我相信就是這樣的意思。
主席:那個概念上面,現在那個行文似乎有些同過去的所謂政治職位負責政策,非政治職位負責執行,是這樣的。所以以前你問勞工署的處長,你問他的話,他就會說:“哎,不關我們事,這個政策不是我們的,政策是政務司的事”這樣去回應你的。其實,現在按照《基本法》來講,特別行政區政府是設司、局、廳、署,在這�堥蚆縐S有分司長就是管政策,廳長不管,局長不管,沒有這個規定的。應該全部都是政府官員,司、局、廳、署都是政府官員,沒有分哪些是政策性官員,哪些是非政策性官員,沒有的,在我們看來看不出來有這個概念。這個是編撰委員會看看可不可以在這�塈@一些修正。
許輝年議員。
許輝年:多謝主席。
我只是作出一個解釋。
那個字眼就是從我們的《議事規則》第一百三十六條第一款抄出來的,就變成了不可能改很多。
主席:吳榮恪議員。
吳榮恪:多謝主席。
我看只是字眼上的問題,如果你關於這個政府那個官員怎樣去負責這個質詢的問題,我們參照《基本法》第六十五條,它是這樣講的:“答覆立法會議員的質詢”,“答覆”。現在這�堙A剛才容永恩議員提過,即應不應該要用“須”,即好像用法律形式強制他出席等等。但這�堛滌暋D是給編撰委員會作為一個參考,就是可以改為這樣:由負責被質詢的政策的政府成員及(或“或”)官員答覆有關的質詢。這樣就沒有一個強制性的意思在�堶情A亦符合《基本法》所用的那個詞句。這個是拿來參考的,我就當是一個意見。多謝。
主席:還有沒有甚麼意見?黃顯輝議員。
黃顯輝:多謝副主席。
亦是那個文字上的意見,我想可以留給編撰委員會去處理。但是我想提供一點意見,就是這條條文提及到政府成員或者官員都好,正如剛才許輝年議員已經指出,《議事規則》第一百三十六條一項是提及到的。只不過在中文來講,這個“政府成員”名詞,正如剛才副主席也提及到,是源自澳葡時期有關制度的。只不過,在十二月二十日回歸當天早上,我們通過了一部法律,就是《政府架構法》。如果我沒記錯,該法律有一條條文很清楚界定哪些職位是按照《基本法》規定的“主要官員”。似乎按照現在特區的制度,即那部《政府架構法》的規定,便不再有“政府成員”這個概念,是沒有這個名詞的。但《議事規則》是有的,我們的《議事規則》的第一百三十六條提及到這個字眼,但中文本沒有一處地方出現“政府成員”這個名詞,只是寫“政府官員”。我是希望編撰小組注意一下這個問題。
唐志堅:主席……
主席:唐志堅議員。
唐志堅:我想大家明白了之後,因為《議事規則》的第一百三十六條一款,建議編撰委員會採用這個寫法。一百三十六條第一款。我想讀一讀:“就所涉及的政府工作,負責有關工作範圍的政府官員應參與質詢。”這個是完全照第一百三十六條第一款,把它抄下來。我不知明不明白,需不需要我提動議呢?我想不用了,就由編撰委員會把那條就這樣子搬下來。不知各位議員同不同意?如果明白這個內容,就到時我建議編撰委員會就會把一百三十六條那句照抄下來這�堙C多謝。
主席:這件事情再不討論了,交給編撰委員會去訂定了,因為討論時間太長了。如果沒甚麼意見,我就將這個第七條付諸表決。同意第七條的條文──當然是由編撰委員會最後作編撰──舉手……一致通過。
好,現在進行第八條的討論。
第八條就有兩個動議,其中吳榮恪議員一個動議就是刪除這個第八條的第三款……是第五款,很模糊,是第五款。就是說刪除第五款即“質詢的議員、與被質詢的政府成員或其代表,各作不超過十分鐘的總結性發言後,質詢程序結束。”這是第五款,吳榮恪建議刪除這個第五款。另外,大家有沒有收到梁慶庭議員提出的修訂動議?這個修訂動議,實際上就是維持第八條的第一款。另外就是第二款作一個新的行文。第二款的行文就是“上述階段完結後,當有需要時,主席可允許議員或政府成員純為對先前陳述作出說明而發言,每人發言不得超過五分鐘。”由於他的第二款是第一款之後,就是說在質詢的會議�堶情A首先由首份簽署質詢書的議員作不超過十分鐘的發言,然後由政府官員又作二十分鐘──或者可以延長到三十分鐘──的發言之後,就進入去第二款了,即作為上述階段結束後,當有需要的時候,就由主席用酌情權了,主席可以允許議員或者政府官員純粹為先前的陳述作出說明,即一個補充說明的發言,是五分鐘的發言。很簡單的,即整個程序是兩個,一問一答之後亦容許議員和政府官員再大家互相一問一答,或者大家非問非答也好,還有五分鐘的說明的發言。
梁慶庭議員的意思是這樣。或者可不可以由你自己作一些解釋?
梁慶庭:多謝主席。
主席所講的,亦都是基本上我作出這個修訂的意思的了,但是和原來那個意思不是有很大的分別,原來就細分一些,包括第二款,是會其餘的議員發言,跟�戎撈ˊ頦萿漕銗L議員就可以補充性質詢。這�堙A我用了一個方法,就是說當政府答了之後,如果有需要的時間,主席就可以允許。其實,我是拿了第四款基本上的行文,但就刪了一點點東西,就是說允許任何提出質詢的議員,即是說只是允許提出質詢的議員補充。盡量用回這�堛漲璊憛A因為我了解得到它的意思的。其實的意思就是剛才主席所講,即允許我們的議會的成員,如果他覺得需要再澄清一些事,他就可以再問──在主席的允許底下去問,然後政府官員就再作出那個答覆。其中一個最重要的問題就是在主席那個允許那個概念,但同吳議員所提出來那個有些相同,議員是刪除了第五款,我同樣是將第五款刪除了。如果吳議員同意的話,其實我的這個修訂是含有了吳議員其中那個刪除那個內容的。多謝。
主席:實際上梁慶庭議員的一款、二款通過了之後,三、四、五款都不存在了。請大家就提案和這個修訂的提案討論,發表意見。
黃顯輝議員。
黃顯輝:多謝副主席。
我想清楚了解梁議員作出的這個修訂動議的內容。這裡提及到“主席可允許議員”,這�堛滿岌陪�”是質詢的議員還是任何議員?想問清楚梁議員這個表述的意思。多謝。
梁慶庭:如果按照現在就沒有限制的,沒限制的,因為按照第四款是限制了任何提出質詢的議員,是限制了提出質詢的議員。我這�塈R了一些,這�堜畛羲瘧陪�是沒有限制的。
主席:馮志強議員。
馮志強:我們小組認為,質詢的進行已經很清楚及很細的,主要你提出些問題,如果按梁慶庭議員在第二條那�塈@出修改,那我底下的可以不要了。我希望可以不要修改我們的原文,根本是很彈性的,我們那些,完全是沒有問題的,不過你文字上不喜歡它這麼寫這就很難搞了,我們很難做工作,是不是?我希望大家在這方面不要太過挑剔,如果挑剔的話,很小的問題都可以爭論一日的。
梁慶庭:不好意思。
因為我基本上面真的是沒有修改過,我不知,即不知馮議員是指修改甚麼?我其實全部是按照第四款的內容去做的。我不知哪個內容。
馮志強:你現在就是修改我的那些了,不過是擺──放了──你那條進去,我們那些可以不要了。即我們是有一個連貫性的,我們那五項東西是有連貫性,勞駕你先細心分析一下,“主席可允許任何提出質詢的議員”即可有酌情權,我想主席一定答應我們的,沒有理由他不給我們的,是不是?沒有問題的我認為。因為我們內部經過充分去討論了幾次,都認為無需要,找不到破綻要改。
主席:梁慶庭議員。
梁慶庭:多謝主席。
如果按照現在我那個修訂,就是刪除了原來的第二款、第三款和第五款。為甚麼要作出這個刪除呢?我講一講好嗎?不是說文字上面的問題,因為按照第二和第三款,當一問一答完了之後,其實不需要任何的批准所有的人提出質詢,在這點上面,我認為是不適當的,因此,在當有需要時,主席可允許議員去進行補充性問。因為他不是,正如我們已經通過了的條文,他不可以同以後的那個公共利益問題的辯論甚麼甚麼混淆的話,因此我就提出了這個這樣的建議。這個建議有沒有剝奪了作為議員本身提問題呢?正如馮議員所講,我相信主席也不會不允許我們的同事就�汗頦萿漕滬荌暋D不清晰,提出意見或者詢問。所以,我這個這樣的做法,只不過,我沒有不尊重到委員會那方面的努力,我多次已經講了同樣的話,但最重要的問題就是我已經指了出來了。
主席:梁議員……
馮志強:主席:
我們小組認為,有時工作起來觀點與角度而已,是不是?如果你訂得太死的,質詢就是一問一答,那我們小組更加忙得不可開交,為甚麼規限了我們的發言權?這件事我們很難做工作的,是不是?老實講,質詢和那個辯論是差不多的機制,有時大家過了一點點“火位”,我想大家都可以接受的吧!如果真的這麼規範的事如果一寫了下去,真的是怎樣問也不對,老老實實。我就希望彈性一點,我們小組是充分去考慮這個問題的。或者突然間想起,想問一點點執行權其他的問題,就關於這個問題一些更深入的事的時候,只給一次機會而已,不能繼續再追下去了,一個人可以給五分鐘他。這個我們希望,我們小組希望大家都有這個權利,不要規限其他的事。老實講,很難界定哪些屬於辯論的事和質詢的事,很難分別。如果是這樣的話,那很簡單的,問完答完就不可以再搞的時候,就簡單得很了。但也有很多議員反對這樣東西的。希望大家明白這點。
主席:周錦輝議員。
周錦輝:多謝主席。
各位議員:
其實委員會主席馮議員解釋了很多了。在開小組之前,我也有很多問題的,剛才所通過的要三個那些問題才可以提出開這個大會,經過二十五天、二十天,其實已經很幸苦才有一個質詢的機會。當然了,我也希望很簡單,問了他之後,他找個發言人才答我們更簡單。政府第七條,剛才的參與也不需要了。發言人,行政會也有一個發言人,他也是代表政府的了。我們質詢不是一個部門,發言他代表政府的發言。行政會也好,那搞甚麼剛才第七條要他們的誰一定要參與呢?我也不是很明白。如果一個質詢,我認為,在立法會質詢,立法會只有二十多人,不是公開問的甚麼大事,政府也給機會它自己來解釋。我相信一個好的官員和有個責任的官員,是會派最高層次來的,如果它不派來我也沒有辦法,它派個發言人來我也是沒有辦法的,是嗎?所以,但是,有時我們很多議員,尤其是現在這個環境的很多議員因為都要做些兼職,如果不是的話我也沒飯吃。我們做兼職,我想全力做一個議員的,但我為了,就是說不夠開銷,我也到外面做點兼職。有時會走漏眼的或者政府當時答得未必那麼好的時間,那就有個機會給我們更加深入些了解那個題目,那個不是辯論,同一個法庭是不同的。所以要給些機會其他的議員,或者他不清晰,發問五分鐘,在這個問題之中,叫他更加清晰一些解釋的呢,我想,如果有這一個項目,我想政府派來的人不是一個發言人那麼簡單,它會派些雄材偉略的官員來回答我們的問題。如果只是一問一答,那不需要了,我們這條法律,我想,小組主席,我希望他全部收回它,有兩條題目就可以了。提出一個問題就誰來答,就是這麼簡單,搞那麼多幹甚麼,浪費那麼多時間,是吧?一個民主的政制的社會,我希望,坐在這�堙A我們大家都是做�戍畯怐漱u作的,是吧?我們大家都希望有機會,在不明白的時間,尤其是在質詢這個問題那�堙A要求他具體清晰些答覆我們而已,我們的學問、資歷不是每個人都是平等的,譬如我讀小學,有些是讀大學,有些讀的博士學位,那我們的領悟力未必夠人家那麼強,問不到的或者再問一問,我想也不會說,政府會對我們有些甚麼困難的。
好,現在輪到馮志強講。多謝。
主席:請問還有沒有議員發言?吳榮恪議員。
吳榮恪:多謝主席。
我看我們現在談這個質詢的制度,關乎到一個遊戲規則這個意思。做甚麼都要有個遊戲規則,如果沒有遊戲規則就變了不成事。我看,既然梁慶庭議員都有,當時的動議都包括了取消第五款,我又建議取消第五款,在這種情況下,我似乎無謂重複動議。那個第五款問題,為甚麼我要撤消呢?當然,梁慶庭議員可能和我的看法不同,我也有一個看法,就是主要是由於那個遊戲規則的問題。談到這個質詢的程序是一個關於質詢的遊戲規則。但如果第五款導致一樣,就是說不是一個質詢的遊戲規則,是變成了一個辯論的遊戲規則。大家都知道,我們還有一個辯論的規章要討論,如果我一方面在這�媮縐儠頦萲雃角F辯論,而令到我們有一個辯論的遊戲規則的話,似乎就不是很相稱,即一個遊戲規則包括了兩件事。理由主要是一樣,當然,我們不是,我們絕對不是不尊重小組的努力作出這個提案,不是這樣子想的。我們在這�堣j家開個大會,思想上或者理論上集腋成裘這個意思,沒有說要反對或者不反對哪一個議員或者反對還是不反對哪個小組所作的努力,我看應該是這樣理解。
我作一個說明,就是我撤消我……似乎我對這個第五條撤消的動議變了和梁慶庭相同了。
主席:歐安利議員。
歐安利:多謝。
我表示贊同委員會建議的內容,我曾經參加了委員會的其中一次會議,在會上討論了這條條文。
我本人不同意刪除第三款和第五款。關於第三款,我的立場是站在邏輯方面的,就是說,第五條第二款已通過,其中指出:“申請書最多只可由六位議員簽署”。那麼,如果我們決定刪除第三款,那就意味著只“六位議員”得介入,而後來簽署的另一位(或者是第七位)則無權介入即不得採用“質詢”。因為最終我們希望的都是促進特區中負責機關間的“政治對話”。因此,我認為,該規章應容許議員實際上可以發問,並經常邀請政府代表參加立法會的討論。在每次立法會期中有“五次”的規則已獲得通過,所以,機會是難得的,議員可在全體會議和在出席的公眾面前口頭和面對面地向政府提出自己的問題。
然而,既然在質詢提案上簽署的“六位議員”的上限已通過,倘要引入的意念就是上述這個意念,則其他的議員又處於怎樣的同等地位呢?是否無權發問?我們面對的又是甚麼樣的民主?將會有本地市民會這樣問。
關於第五款,我必須要說明我認為這是很重要的,因為,當一位議員就一個事宜構思一個問題時,通常他對這個事宜已有自己的立場。我們知道,有時有一些問題不單純是問題,因為,這些問題已與他所站的政治立場掛了�屆C在政府回答了後,由於該位議員在“質詢程序”的最後部分中不能肯定自己的立場,這就可引致市民不知他因何會就某個課題向政府“質詢”,同時或多或少會這樣想:這位議員向政府問,政府又回答了,就這樣便沒有下文!甚麼也沒說!為甚麼?為甚麼不更開放或更多一點透明度,或者,甚至,更多的對話,尤其在“質詢”一些重要的事情:每一位議員對某些事確定自己的政治立場的可能性。我認為,提出“質詢程序”的議員有權在聽了政府回答後,表明自己對該事的立場;另一方面,政府在知道該名議員的立場後,也可以表明對此事的見解。亦因此,本人完全讚同已由同事簽署的文本,而終於亦構成第八條的建議。
主席:關翠杏議員。
關翠杏:多謝主席。
在討論到這個第八條的時候,我自己就比較認同梁慶庭議員作出的那個修訂,當然了,我也知道委員會那個意思,也很明白。其實,現在剛剛聽完歐議員那個講法之後,我就有一個疑問。本來就是說,梁慶庭議員他所提出那個動議就是綜合了第二、三、四款�堶悸漱漁e。剛才梁議員已經講了,他說他的意思就是主席可以允許的所有的議員。如果我沒有理解錯的話,就是說包括了不只就是提出質詢的議員,都能夠有條件去提問題。就是提他自己的發言,不講提問題吧。即就先前所講的事提出問題。那這個同委員會原來的那個第四款本來是一樣的,但它有一個不同,就是第四款所講的是提出質詢的議員,而梁議員所提的修訂所指的是所有的議員。我覺得將前面那個都包含了在內。至於剛才聽了歐議員的講法之後,我覺得更加有一點混亂。問題就是在於前面第五條第一款,我記得當時我自己都投了一個──我是棄權的,為甚麼棄權呢?因為我其實是反對在後面講的,就是說提出有關質詢這一個事項是不應該局限在三個問題。好了,但是現在我們大家是通過了,如果我沒有記錯的話,應該是有十四票同意通過。那在這個書面提出質詢的時候,我們已經局限了就�有o個事項提出三個問題,也就是說,換言之,在質詢開始之後,有關的提案的提出質詢的同事,他將會是提三個問題,就是說在這三個問題以外,是不是我們已經限制了,即已經不再可以提出超出了三個以上的問題?那其他的人還會提到些甚麼呢?我是覺得會不會有一些矛盾呢?我就是想清楚,因為如果不是的話,都很難作出一個表決,因為究竟這兩個條文如果要通過的話,會不會有抵觸呢?我就想看一下其他的同事不知道可不可以給我一個清晰一點的解釋,即解釋一下給我聽。因為我現在我自己看我覺得是有抵觸的,所以如果你說就這樣看,我就是說覺得每人有五分鐘可以去講已經是一個相當好的了,如果不是,我們能夠講到些甚麼呢?另外一個就是說,去到第五那個關於質詢程序那�堙A剛才聽我們的同事講,就是大家應該會有一個總結性的發言去表述是一個好的,但我就覺得這個確實是同那個辯論有些相似的地方,其實質詢就是說我們提了問題之後政府作出一個回答。當然了,大家如果對那個回答是覺得同這個問題�堶採控o有問題需要補充,那在先前所限定的三個提問�堶情A只能夠再在這個跟進而已,如果不是,如果我們再在那�埵A展開其他的問題,那同第五條會不會是有問題呢?那我就真的沒有辦法,即我沒有辦法理解。或者不知有沒有同事可以答覆到我這個問題?多謝。
主席:梁慶庭議員。
梁慶庭:多謝主席。
我想補充一點點我那個動議的意見。
第二款那�堥銋磟O講到了政府在答覆了之後,其他的議員,如果是有需要的話可以問,這點很清楚,完全沒有排除,而這個議員包括了提出這個質詢的議員還是不是提出質詢的議員,這點是很清楚的。但是,很清楚,我們要界定質詢及有關其他的我們現在作為議會去行使自己權力的所有的程序,是細緻地去訂,去增加一個對話,問責性,增加透明度,我想我們大家沒有不同的意見。我個人有個這樣的看法,就是說甚麼呢?因為我們有些在一開始作討論的時候已經將會作為一個政治對話那樣去處理,我一直不覺得這個是採取質詢的辦法,質詢的方法去解決政治對話,有很多的方式的。委員會去約政府去就�忖@些問題去談,也很清晰的。所以呢,我本身自己去想,就是第一個呢,委員會所做的,容許了提出的議員再補充,去問:“喂,我問的問題你都沒答,答了兩個半,還有一個問題我想清晰些。”完全在第二款�堶掖B理到的,但是為甚麼要有一個“主席容許”呢?假如出現了好像關議員所講及到的,出現了第四、第五個或者其他的,你都不給他問?這點是另外一回事,規矩就是規矩,容不容許那個我們的同事就�成滬荌暋D再展開多一些呢?你是給多一點時間給執行權的代表或政府的代表去準備回答,提出一些資料詢問或者是對於原來他提出要做某些事,再在那個情況底下再要求,或者你可以做多些甚麼事呢?是用這個對話的方式,我覺得很有益有建設性,但是在一個質詢�堶惟O,我個人是覺得我現在這個動議是較為適當一些,既然容許得到政府回應我們議員關心的問題,亦都容許得到當政府回答問題的時間呢,不能夠完全達到我們質詢時候所要求的東西,我們可以有一個跟進的詢問。至於最後面的部分,我是同吳議員的一樣的,那當然同歐議員的看法不一樣了,但是議會就是這樣的了。基於這樣,我想清楚表述這樣的一個看法。
歐安利:首先,最好先聽聽不同的意見,因為這是我們所處的“民主”的同意詞,如果大家都是傾向一致的話,也許這樣做會製造更多問題!
在我手上的是一份修改建議的葡文文本,它指出(儘管並非完全符合中文文本)沒有在“質詢”的申請書上簽署的議員只可要求解釋問題,我讀葡文文本中的部分內容,其中說:“……只是為了解釋直至當時所作的聲明”。也就是說,那簽署申請書的“六位議員”可以在全體會議中問政府會回答的問題。但是,由於我遲到,而沒有在申請書上登記,因此,我只能是“第七”名議員,因此我無權“發問額外的問題”,但只是請求“解釋已作出的聲明”。對我而言,這裡有完全不同的兩方面,因為,一種是“發問額外問題”,另一種是“請求他們向我們解釋”之前提出的問題”。我不認為問題在於翻譯,因為,內文清楚指出:“只解釋直至當時所提出的聲明”。我們推想問題是:“不久前,那位先生說“這”就是“這”是否就是這樣?”是否我不能將現正討論的有關政策的範圍擴闊,和發問一個“額外問題”?這就是我不久前所持的理由去提出一些問題如“透明度”、“彈性”的問題,和說及“最開放的態度”。
至於第五款,我重申我的意見,因為我明白到藉這條向政府“賦予質詢”的基本特徵。
我曾在其他的會議(正如在上一次的全體大會)和其他委員會的會議中指出,我不認為“質詢”一詞只是“問與答”。因為我們不是在課堂,上課時,學生問老師,而老師的回答不論好或不好,都到此為止。事實上,我們的情況並不如此,我認為,在“質詢”的背後,議員在全體會議中(不是在委員會中)和在公眾面前有機會發問問題和表明他的立場,因為如果他不這樣做,他可能會被視為是一個“不負責任”的人,由於他問一連串的問題但不清楚他對政府的這個或那個政策所處的立場,因此,他只是“發問”,也許他只是想令政府感到為難而已。
本人以總是備受稱贊民主的精神重申,我贊同第八條的建議。
多謝。
主席:吳國昌議員。
吳國昌:多謝。
我是比較支持委員會原本的行文,原因我希望一個質詢的程序能夠做到較為開放一些。開放的意思就是說大家議員坐在一起的時候可以就相同的質詢的事項進行一些提問,當然時間上有限制,這點很清楚,這�堨�部都有時間限制。而對於質詢的最後結果是作出的說明和反應,我覺得也都是應該屬於這個質詢程序�堶推雩茼釭滿A當然了,也不規定,就是說,反正在質詢完了之後,我問了這個問題,你這樣答,意味�成ヲし簼O?當然這句話你可以不在這個質詢程序�堶捷i行,你出去開記者招待會講也可以,但問題就是說是容許在議會�堶掄蕈�走出去講好,即開會不說會後亂說是更加不好的。就是這麼簡單,所以,對這第八條的第五項,我的支持的主要的原因就是說,質詢通常是會有助……含義在,就是說如果你答出原來是這樣的話,我就覺得意味�收し礡A是不是呢?如果當面那麼講,政府官員在場的時候,他也可以當面回應說是或者不是這個意味,最後就結束,不會再辯論下去了,即不會再有第二輪,就完了。會是這麼,會是一個比較完滿一點的結束。當然這個不是必然的,沒有這個階段也可以,無所謂的。但我覺得的就是委員會這個行文可能會照顧到這點會好些。第二就是說其他議員那個補充性的質詢,我覺得是有個意思,而我們通過了的文本是容許即可以容許到的,為甚麼呢?就是我們在第五條�堶悸瑤T有一個質詢的申請,�堶惕琱]不支持說局限於三個問題,但問題是這個已經通過了,成為了決議文本的一部分。但是即使是這樣也好,我們會留意到,就是說提出質詢的申請書�堶戚n準確列明向政府質詢的事項,是一件事,總體來講你質詢的是一件甚麼事,而在這件事的�堶情A你是提出申請書是提出不超過三個問題。因為是一件政府的事項,譬如我們電訊市場的開放政策,這個是一個事項,這個事項�堶惕畯抴ㄔX幾個問題,這樣為甚麼不開放,那樣為甚麼不開放等的這樣的問題。那提出了之後,到了上大會的時候,當然就主要提出的人當然會根據他已經提出的這三個問題提出問題了,這樣官員會作答,而作答完之後其他議員可不可以就有關電訊市場開放的政策一方面提出有關的其他的問題呢?在第五條只是規定了質詢的申請書�堶探ㄓT個問題,但沒有說明整個質詢的程序不可以在有關的質詢的事項當中是再引發到其他問題,說不可以的。問題就在於我們來決定可不可以,自己決定可不可以都是一種遊戲規則,我覺得都是可以接受的,都無所謂,只不過如果比較的話,我就會願意接受委員會的行文多些。多謝。
主席:梁慶庭議員。
梁慶庭:多謝主席。
剛才歐議員所講的第一個問題,我是非常之同意的,因為那個第二個階段,其實是很以自己的意思寫了一些文字是有些修改,但是不是說純為先前陳述作出說明,其實呢,那個意思我解釋的時候很清楚,就是說有需要的時間可以容許議員作出補充質詢和官員的補充說明。很感謝剛才歐議員醒我這個問題,因為他在葡文�堶惇搊o到,確實會產生一個問題,純粹問你是不是講了這些事?這樣,我可以,我的動議本身和剛才的解釋應該很清楚不是這個意思,但為了,就是說較為方便,因為在行文�堶惜@寫了這樣去理解。因為我覺得,那個發言的規則本身,在《議事規則》�堶掄罹�執行委員會去訂定的,那個發言的規則,甚麼情況底下可以允許可以不允許,我相信執行委員會將會研究的,要不是的話主席根據甚麼的規定去做呢?我們沒有一些細則性的東西的。因此很感謝歐議員剛才所提出,我建議,如果是付諸表決的時間,請能夠將那個行文那方面作出一些修飾,就是說主席可以允許議員或者政府成員提出補充質詢或者補充說明而發言。就為先前陳述的那幾個字的意思改為“為補充質詢和補充說明而發言”。這個是第一個。第二個問題,正如我們有些同事講,是不同的看法。如果我們有看過我們一些同事的質詢的時間,都很清楚,這個議員基於一個甚麼政治立場去提出這個質詢,不會是提出一個問題,我問一、二、三,不是的,前面一定有一個論述。其實,這點在提交的時間,如果我們平時看得到的時間,都很清楚那個議員本身的政治立場。當然,正如遊戲規則說,同時說在最後面的時間再講一下,這個,我相信就要交由我們全體的同事去作出這方面的決定。但我考慮這個問題的時間,我不是純粹去想是要搞一個質詢大會這麼簡單,我們的質詢如果能夠在一個日常化的狀況底下,有沒有排除過質詢大會呢?有沒有排除?沒有,但現在就很清楚說搞一個質詢大會,但這個質詢大會的本身同其他的程序好可能又有另外一些的看法,這個一直是我們同事在這個討論當中不同的看法。既然是這樣的話,我就提出這個修訂,讓我們的同事作出選擇。但很感謝我們的同事提醒我,因為第二款那�堣ㄛO限制了我們,你只能夠問他是不是講過這些事,而是說你提出一些補充質詢和容許官員去作出一些補充的說明。
我補充的是這個內容了。多謝。
主席:周錦輝議員。
周錦輝:多謝主席。
各位議員:
我又代表不了第一委員會,我也不敢代表第二委員會,純屬私人意見。
在這�媗巨蚥孕h,主席給第一委員會做的就是質詢,第二個委員會就是辯論。甚麼叫做辯論,甚麼叫做質詢呢?我在這�堻怞n是希望有其他的同事或其他的朋友或者可以解釋一下。辯論呢,例如好像開會之前第一個問題就是張偉基議員提一樣事出來辯論,是辯論嘛,辯論是未曾立案或者要修改某樣事那時才讓大家給意見,大家給自己的意見,是辯論大會,以我所知是這樣的事。質詢呢,因為有某些事情發生,影響社會,直接對行政,我們的政府,澳門的政策也好,它的所作所為也好,有疑惑。質詢和辯論其實都是同政府對話、溝通,就不可以規範甚麼叫辯論那個時候就可以問多兩個問題,或者質詢那時不可以問多兩個問題。我想,例如我有時都去過一、兩次法庭聽人家審案的,聰明的律師是一問就是一答而已,若果給私人的意見,就Over rule,不准再問了。這個權是我們主席去決定的。
如果要補充一個問題,是有很多種方式的,而這個就要各位議員大家真的是去學講話或者去用這個問題去問,用怎樣的方式去問是一個很高深的學問。所以我認為,質詢和辯論都應該有個機制,發揮我們這個民主政制。如果只是偏向辯論,可以答可以問可以甚麼,這個是可以發揮自己的意見的一個地方。但是,在質詢呢,只是有問題,如果利用不到這個時間,每次都開記者招待會,成本很重。吳國昌議員講得很對。也很支持歐安利議員所問的問題就是說民主是要繼續的,講都沒得講,或者發表一下意見,我都覺得不如我們回到大學好了,不需要在這�堣F,問一下我老師就已經答完了。多謝。
主席:剛才周錦輝議員提到一個問題,甚麼叫質詢,甚麼叫辯論。我不是以我個人來答你,不過我手頭上剛好有一點資料,一些詞典�堶戛野X來的東西,我嘗試讀一讀,是詞典�堶悼X的,是社會科學詞典政治學其中一段話:質詢,英文是Question──Q、u、e、s、t、i、o、n。議員在議會中向政府機關首長或其代表提出詢問,不論答覆如何,均不得辯論、表決,均不得辯論、表決者為之質詢。此制行於英國及其他內閣制國家,我國──即中國──雖非採典型的內閣制,亦採質詢制,並行於各級議會,但美國等總統制國家則無質詢制。於英制國會開會期間,於星期一至星期四開會開始一小時左右,為質詢時間。質詢均應於會前先提出,主管單位可以書面或口頭答覆。政府首長對質詢必須答覆,但可依國防、外交機密理由拒絕答覆。
有關詞典�堶悸爾禤ヾC不是我個人的東西,只不過剛好手頭上有資料,周議員問到,我就讀一讀出來而已。
請周議員講話。
周錦輝:多謝主席,多謝你的解釋。
我不知你是支持我的論點還是不支持我們論點,我剛才重復再講過一次,問的方式、方法,質詢不是給私人意見,但問就可以了是不是?如果我沒理解錯誤,你剛才答覆我這個問題,或者你用Question這個問題來問,即法院是問。我沒有給過私人意見進去……
主席:不是不是。
周錦輝:是不是這個意思?
主席:不是不是。
周錦輝:即問就可以。我沒有給我自己私人的意見或者我引導錯誤的,我問,行了,這就叫做質詢了,Question嘛,我懂英文的,Question!如果我問,質詢那個時間我問都不准問的話,質甚麼詢!若果沒有這個問字在怎麼會有這個質詢?是嗎?所以我認為,其他議員可以在那�埵A發問,加強一個問題,他不是給自己的意見進去的,這個才成為質詢大會。如果只是給了他一封信,他只是答信內的理由,之後停了,這就不是質詢大會。如果沒有補充或者沒有本人的意見放進去,怎可以叫質詢大會。所以我說一個好的律師和一個不好的律師在法庭上就這個分別,只是問和答,不會認為你對與不對的,但主席就要當機立斷,就好像一個法庭的法官一樣,如果你給你私人的意見進去的。所以我們是質詢大會。若果這個條文�堶悼i以給我們議員繼續去發問,去補充的,五分鐘時間或者十分鐘都不許可的話,這樣,我想不用開這個質詢大會了,書面就行了,在報紙上登也就行了,還開甚麼會?這一個是政治的議會,如果當時都不能夠表態的話,就不需要搞那麼多甚麼質詢、辯論了,是不是?所以,我希望,我仍然支持我們委員會,有問題就可以了,你有機會就問,每一個問題問得清清楚楚,他答得不好就再用第二種方式去問,來表達自己的意見。多謝各位同事。
主席:有沒有其他議員有意見?請唐志堅議員發言。
唐志堅:我想問梁慶庭議員,因為我剛才聽到你講“上述階段完結後,當有需要時,主席可允許議員……”你解釋過這個“議員”不只是限制於提出質詢的議員,是不是?如果我沒理解錯你就是這個意思,文字上也是所有議員都可以的,“或政府官員或者是成員得作出補充質詢或補充作答”,是不是這個意思?“每人發言不超過五分鐘”。這實際就是一種補充質詢,就是問,問就可能夠的,答就可以不夠也說不定。有這樣的疑問,答可能不夠,是吧?會不會呢?會的,問就夠的了,因為五分鐘可以問很多事的了,講很長的了。意思即是你這個條文也是容許議員可以再作補充質詢,是不是?是不是這樣的意思?而且所有的議員都可以作補充質詢。這個可以講與我們的那個行文……我們是分兩條寫罷了,一條是照顧那些提出質詢的議員,他可以照排名順序去問,去繼續,如果答得不好繼續問,而另一款就是也容許其他議員可以繼續就那個問題問,是不是?我們是分兩條寫,委員會的意見是分兩條寫,你現在意思就是,我想來想去你的意思即是把它合為一條,是嗎?時間這個問題就有問題了。時間,如果問,我相信五分鐘這個問題不大,答就可能會……有時政府答過了,當然那個主席允許他都可以給他長些的,這個我相信。是不是這個意思?我想弄清楚議員你提出來的那個修訂的那個意思是不是這樣?
主席:請梁慶庭議員發言。唐志堅議員關咪高峰。
梁慶庭:主席:
唐議員那個問題就我基本是這個意思了,但確實,提到那個時間限制那個,我講了,我基本上面就是拿了第四條,因為我自己想,那個時間的限制究竟是幾多分鐘呢?五分鐘、十分鐘還是三十分鐘呢?我真的沒有這方面的經驗,所以在這方面去考慮以後再實踐的時間�堶悼h做修訂,我本身自己這樣想。至於我提出了,因為發言的規則將會按照《議事規則》的規定,委員會會作出一些決定。但好肯定,正如唐議員所看到的,就是說,其實是允許議員去問,真的,一定要允許議員問,不理你是提案議員還是不是提案議員,這個問的本身是很肯定的,應該容許議員在這方面提出一些補充的質詢。但正如我們的同事所講,為甚麼要有個程序呢?為甚麼我們要規定一個程序的提起呢?這個本身是規定了我們一定要規定按照那個程序去提出質詢。開了個會之後就不用跟程序了,不可能是這樣的一件事。為甚麼在這個�堶惕琤u是介入了一個條件,就是“主席可允許”?理由就是這個,因為它不會妨礙“主席,我有事要補充問”,就問的了,那主席就會示意你問的問題,但如果問的問題根本同那日那個質詢是有好遠的,那主席完全有個權和責任去處理的。因此,其實這點是保障了作為議員是一定可以在政府答了之後去補充問,另外就容許政府去答,但這�奡N介入了一個條件,也嘗試在一個程序上面訂定了由議會那�埵酗@個秩序。如果將來有機會發展的話,好像在日常,議程前已經可以答得到。在這個情況底下,我們就很清楚了,問;答,有甚麼不清楚再問,它不會再產生一個後面的內容。我的想法是這樣,我想再一次清楚表達,但我很感謝唐議員所講到的,如果政府的補充說明,很可能真是時間不夠。如果那個時間不夠的話,我希望在以後那一方面去進行一些處理,或者進行,或者不超過十分鐘。因為答這個問題我覺得是,政府答的時候可能那個時間不夠。
主席:崔世昌議員。
崔世昌:多謝主席。
我有一個提議,就是今日的議程,就算是這個,這項的第三點都不可以完成的,基本上,如果照我們平常開會的時間八點鐘,我提議明天再開會。
主席:歐安利議員。
歐安利:多謝。
各位議員,
當我讀第八條第三款時,除非我理解錯,我感覺只是給予“五分鐘”以便每一位沒有報名的議員發問“額外問題”。但並未考慮政府回答時可以有的時間。由此本人推論(這是本人疑問的核心),原則上不為政府訂定回答“額外問題”的時間上限。或者,這是多年來在立法會討論施政方針的會議時的做法的結果。那時,議員直接向政府發問,而政府在解釋提出的問題拖延時間。我認為這情況正是第八條第三款要針對的,當說:“議員只有五分鐘……”,無考慮政府人員講話的時間,因此,巧妙地說,前提是政府可安排時間在合理範圍內回答那些“額外問題”,因為無需三天去回答一個問題,因此,這種推理是指合理、巧妙、圓滑的意義,因為政府不屬立法會,他只是同意應邀參加討論,並回答議員的發問。但假設有“五”或“十分鐘”的回答時間,這為完滿回答是不足夠的,肯定政府在離開立法會時,其形象會被歪曲,或者,可能決定召集一個記者招待會或甚至請求執行委員會的發言人補充在會議中未完整的意念。我認為不可以這樣,必須要規限一個時段以便議員提出“額外問題”,當政府的成員知道自己有多少時間時,儘管該時間由主席控制,但向立法和市民提供一個完滿的解釋總是要在合理的範圍內完成的。
多謝。
主席:剛才崔世昌議員──許世元議員是不是舉手講話?不是?──就提出了,因為現在距離八點鐘還有半個鐘頭,是否暫停會議。因為崔世昌議員提出這個意見,那我聽聽大家的意見。是不是就這條問題大家回去再思考,明天再開會,還是繼續下去?
周錦輝議員。
周錦輝:多謝主席。
我想我們已經講到差不多已經是都全部明白了,那如果有動議有修改的可以提出來我們舉手,我想是很快解決,十分鐘、十五分鐘左右,不需要再等明天了吧?明天再來又再辯論過?昌哥,先搞了第八條吧?是吧?假如第八條明天如果不夠時間就不做了,是嗎?如果不是明天又多些資料又辯論過,我又回家找一些出來的,是吧?現在講了這麼久了,大哥,兩個鐘頭我們都已經全部清楚是甚麼一回事了,如果要修改的話,可以──我不代表小組委員──我認為我也可以修改的,有權的,我是會提出的,是吧?多謝主席。
主席:梁慶庭議員。
梁慶庭:多謝主席。
當然,這個動議可以透過大會去決定的,是不是?但是,我就想就�早銴~歐議員所提及到那個是很有價值的,因為確實,我個人看到那個條文,我知道委員會很努力工作,上個星期談過之後,結果我知,所以我才會再做一些工夫,但是,我確實也很尊重作為委員會,本身是覺得訂定個時間是有保留的,特別是好像第一款,它訂定了政府去答的時間用二十分鐘,最多我是容許你三十分鐘。其實這�堣w經規定了政府你答的時間。由於整個格局,所以我在第二條的時間,在後來我的修訂的時間我就維持那個時間,就呼應第一個。但如果是這樣的話,就可以考慮在那個提案�堶採陪�的發言不得超過五分鐘,指的是我那個,就不要說只是,不規限那個補充說明了,只是規限議員,這就可以回應唐議員講到那個政府究竟有沒有時間作答。確實,由於我們沒有這方面的經驗,我們花了很多的長的時間去進行一個討論,如果大會是覺得有需要再思考一下,未必是需要再辯論的,想過之後你就投票吧,是吧?如果覺得是需要想一想再投票的話,我個人來講不反對,但我覺得我們都相當充分反映了那個意見,但其中一個過程當中很多同事給的意見很有價值,特別是剛才所講及到那兩點,令到我可以能夠補充引起的誤會,或者是令到在政府作答的時間,那個限制的時間會適當放大一些。
主席:還有沒有議員發言?剛才崔世昌議員提出過暫停會議,明天繼續,有沒有和議?會不會收回這個動議?
崔世昌議員。
崔世昌:如果現在表決第八條,我收回那個動議,表決完第八條才散會。
主席:好,再有沒有發言?
梁慶庭議員。
梁慶庭:那重新再讀過我那個動議,因為我改了一些,好不好?
主席:好的。
梁慶庭:不好意思。主要就是講第二點的。“上述階段完結之後,當有需要時,主席可允許議員或政府成員──那個政府成員或者官員,這個編撰時才處理──為補充質詢和補充說明而發言,議員發言不得超過五分鐘。”這個內容,因為,希望能夠讀得,我讀得清楚,那個內容。
謝謝。
主席:我再重讀一次你的,“上述階段完結後,當有需要時,主席可允許議員或政府成員──“成員”這個看一下編撰──為補充質詢及補充說明而發言,每人發言不得超過五分鐘。”……甚麼?是“議員每人發言”,加“議員”兩個字。清楚了沒有?那這個條文的表決就採取這樣的方式,先表決梁慶庭議員的動議。如果通過了梁慶庭議員的動議,實際上它的第一款和第一款無異的:一樣,即是說,只是第二款那個行文,通過了之後來講,就代替了原案的五個款的了,是這樣的意思。第一款是一樣的了,只不過是第二款,其實第二款就代替了二、三、四、五的,是不是?是這樣的。我講的那個表決的結果會是這樣的,跟大家一定要講清楚這件事情。
請馮志強議員。
馮志強:剛才梁議員所提的修訂動議根本跟我們的內容是差不多的,有甚麼分別啊?我們分開幾條行文罷了,你一條代替跟幾條有甚麼分別?大家明白它們的意思就得了,我相信。有甚麼不同啊?五分鐘,你講多一點點沒有意見吧,我想,樣樣都一隻字一隻字來修改,我想,以後的工作一定很難做。根本同那個內容沒有分別的,沒有分別就沒有需要改了,也不要浪費大家時間,是不是?大家表達一樣東西,不過是一個走近一點一個走遠一點而已。我又不覺得他的好得過我們的多少,講真話,我們更清晰,更多自由度,是不是?我希望先表決了我們的這個。
主席:《議事規則》不可以這樣的。
請梁慶庭議員。
梁慶庭:不一定要先表決我的,但主席按照《議事規則》做吧。或者容許我再佔多一點點時間。如果是完全一樣我不改的,我也不是說,即是說,但是這�堸艉@個相差的,第三或者第二呢,他就這麼講就得了,不需要有任何的,作為主席在這方面的程序上面的處理的。我那個做法,主要來講,是加入了這個,分別就在這�堙C那由大家確定吧,這個,因為是容許大家這樣做,但就由主席去負責那個程序,是這麼一個意思。這點是有一點點不同,就不是說一樣。這點我想講清楚。
主席:這樣吧,因為已經討論了很長的時間,應該是到表決的時候了。就是說,既然有動議提上來,主席是按照《議事規則》的,它是符合的,我是接受的,接受了就付諸表決,再按照《議事規則》的程序來表決,只能夠這樣做。
好,那現在進入表決了。進入表決。剛才我已經講清楚,即梁慶庭議員提的動議通過不通過會有些……即結果會是怎樣,我已經作過解釋,
那我現在先將梁慶庭議員的動議來表決,就是手頭上面這一份,他剛才作了一些文字上面的修改,已經讀過了。那現在付諸表決,同意梁慶庭議員提出的動議的議員請舉手……一、二、三、四、五、六、七、八、九、十、十一,我表示贊成,十二票:通過;那反對的請舉手……四票反對:連主席十二票贊成,四票反對,其餘棄權。
請區宗傑議員發言。
區宗傑:很多謝副主席。
我想請副主席給我一個機會作一個我的立場的發言。
主席:是,表決聲明,可以。
區宗傑:第一點我要抱歉,因為我剛才溜走了半點鐘,因為我要去向英女皇祝她萬壽無疆。但我回來之後,我很奇怪地看到大家對第八條有這麼熱烈的爭辯,或者我想同大家講講,其實我對整個法案有些甚麼感想。其實我昨晚當我做我的功課,看過那幾個法案準備今日來開會時,我已經有一個很強烈的感覺,就是這些法案好像對時間收得很緊,好像似乎樣樣事都是宜緊不宜寬。今天我來到開會,經過這幾個鐘頭之後,尤其是我飲完雞尾酒回來之後,我覺得我們有一部分同事或者可能他們在概念上有一些這樣的想法,所以他們認為,譬如好像質詢會這些這樣的行為是對於政府的官員來講是給他們一些難題,給些難受給他們,即好像,我想說的是有些同事最近看臺灣電視看得多,覺得那些政府官員來這�堭筐�質詢就好像臺灣立法會那樣,那個部長要讓議員來修理那樣。其實,我認為有些同事有些這樣的想法,這是十分錯誤的。我認為,這個實際上,這個議會來講,有這個質詢,我們實際上是幫助政府有個機會將他們的施政方針,將他們的施政的立場和市民大眾溝通,令到他們有透明度。實際上是幫助它拉近政府和市民的關係。
同時,我亦覺得有一部分同事也好像對其他議員有個心態,即對他們有一點點要看得他很緊。但我覺得這實際上不需要,我覺得我們這二十三位議員每個都是很成熟的人,還有,我也覺得個個都是支持“一國兩制”,個個都是熱愛澳門,我們所做的事,都是為澳門的好來做的,所以我希望再辯論其他的議案的話,我們大家是用一個密切些,充滿信任感的心情來做事。多謝。
主席:請周錦輝議員。
周錦輝:橫豎都餓了,就多餓這兩分鐘吧,作個聲明。
各位同事這麼努力,我其實都很欣賞。五分鐘好十分鐘好,我作為,都是第一屆的議員,我只是做了三年,都算是第一屆,我也花了很多時間去學很多東西,也得到各位同事的支持,我都學了不少東西的了。五分鐘也好十分鐘也好,不重要,是吧?即在這�埵釣S有發言權也不是那麼重要,別的地方也可以發言的,但我們議會有我們議會的權力的,有我們議會的權利的。我希望各位議員不要放棄。
主席:好,現在還有四個條文,不是,是五個。我們還有十五分鐘,不繼續了是嗎?好,因為我們明天還有第四個議程的,那我們留下幾個條文到明天那�堣F。
今晚的會議到此結束,明天下午繼續下面的從第九條到第十四條,再加上那個聽證的。多謝大家。
副主席:我們結束議程前階段,現在進入議程。今天我們繼續昨天未完成的工作,即昨天討論的第三項議程“對政府工作的質詢程序”的細則性討論和表決。到昨天為止,總共通過了其中的八條條文,今天開始第九條條文的討論,第九條“補充說明”的細則性討論,請議員發表意見。如果對這條條文沒有意見的話,我現在進行表決,第九條,贊成的議員請舉手,一致通過。
現在討論第十條,請議員發表意見,請吳榮恪議員。
吳榮恪:多謝主席。我希望小組成員解釋一下第十條第二款的情況。
副主席:請委員會的成員。
馮志強:多謝主席。各位議員:
第十條“質詢團體會議”的第二款“每次質詢不得召開超過兩次全體會議”的意思是指每個質詢程序可能因為問題太多,在一個工作天內未能完成而需要在第二天繼續,意思是指這方面,即每次質詢的程序要在兩天內全部完成。我的講話完畢。
副主席:實際上,因為《議事規則》第一百三十六條已經有規定,每次質詢會議均不能超過兩天,因為我們一天的兩次會議、一次會議亦是《議事規則》規定,而這條文正是根據《議事規則》而制定出來的。
吳榮恪:多謝解釋。
副主席:梁慶庭議員。
梁慶庭:主席,多謝。確實主席已經講得很清楚,我們的《議事規則》對這方面是有訂定的。在這�堙A我主要想弄清楚的是,因為我們以前曾經通過每一個立法屆有五次大會,但如果出現了一次質詢需要開兩次會議,我的理解是亦應看作一次質詢計算。我們是有一個限制的,我們每日的大會是算作一次,但如果一次質詢開了兩次大會,我自己認為應該列為一次,主要是想弄清楚其含義,此外並無其他問題。多謝。
副主席:容永恩議員請發言。
容永恩:多謝副主席。我的問題不在第十條的第一、二款內,我只想問問,因為這是一個特別的會議,假如在會議中有很多質詢的事項,這些質詢的次序是以甚麼為標準?是以報名先後?或特殊的事項會特別將之抽出來排在首位?還是會輪流,好像在特首的施政報告會議上一樣呢?會否考慮這些情況?我想委員會可否給予一些解釋?多謝。
副主席:請提案的有關議員作解釋說明。
馮志強:多謝主席。我想這方面在我們的上款已說得很清楚,即所申請的質詢問題是有安排和指定的,因此在質詢會中應不會出現突發性的問題。
副主席:容永恩議員對這個解釋是否已清楚?
容永恩:馮議員的解釋即是應該按報名的次序。多謝。
副主席:各位議員對第十條還有意見嗎?如果沒有,我付諸表決,對第十條贊成的議員請舉手,十四票,一致通過。
現在進入第三章“書面質詢”,第十一條,吳國昌議員。
吳國昌:我對第十一條第二款提一個動議,修改為“每位議員每星期不得提出超過三個書面質詢”。
副主席:我想問一問議員,因為昨天有議員提出動議時我曾要求用書面的,但這是一個很簡單的修改,是“二”字改為“三”,如果議員不要求書面的,我便接受這個動議。沒有要求。把第二款的“二個書面質詢”改為“三個書面質詢”,作為一個修訂動議。請區宗傑議員。
區宗傑:多謝副主席。我想請教吳國昌議員為何要求三個,又不要求四個、五個或一個呢?
吳國昌:多謝區宗傑議員。如果可以全部由我決定的話,我覺得不需要有任何限制。但無論如何,我覺得兩個書面質詢是不足夠的,而以我的經驗,我曾經試過一星期內提出三次書面質詢,因此我希望能稍作增加。至於為何不增加至四個或五個呢?這是因為我恐怕不能獲得通過。
副主席:區宗傑議員還有其他問題嗎?
區宗傑:問題是沒有了。但我有一種感覺,就是作為議員的我們是成熟的人還是小孩子?若果是成熟的人,根本不需要經常自己限制自己,這樣的諸多限制。
副主席:還有沒有其他議員要發表意見?梁慶庭議員。
梁慶庭:多謝主席。在稍後的表決中,我希望能分項表決,多謝。
副主席:議員還有沒有意見?沒有了。我按照梁慶庭議員提出的申請,將第十一條兩項分項表決。
首先表決第十一條第一款,同意這一款的議員請舉手,十四票,一致通過。
現在是表決第二款,第二款有一個動議,是由吳國昌議員提出的,把“二”改為“三”,即“每位議員每星期不得提出超過三個書面的質詢”。先表決吳國昌議員的動議,同意吳國昌議員動議的請舉手,七票,反對的請舉手,沒有反對的。即七票贊成,沒有反對,七票棄權。
現在表決原案,即維持每星期兩次書面質詢,同意原案“每星期兩次質詢”的請舉手,十一票,我多投一票,十二票贊成,有沒有反對,兩票反對,其餘的棄權。第十一條第二款維持“兩次書面質詢”,獲得通過。
現在討論第十二條,請議員發表意見,梁慶庭議員。
梁慶庭:我在這�媟Q問及第一款後部“並由提出質詢的議員在提交申請書後的第一次全體會議上宣讀書面質詢”,這一點是與我們的議程前很相關,但由於第十一條限制了書面質詢為兩次,因此我不想混淆一些事情。例如議員在議程前發言,通過了向主席申請,將其提交政府要求答覆。我們為了工作上要清晰,不致混亂,我想分清楚到底這�埵閉し礞ㄕP?因為如果書面質詢按照我們平常的習慣是會以書面交給主席,而她不必在議會中作出任何安排。雖然我們可以將這兩種情況分開去理解,但也可以作整體的理解,因為都是要求政府作出書面答覆,似乎這�埵釣レa方是先要弄清楚。我主要想提出這個問題。
副主席:對於這個問題,在提案的委員會成員作出解釋前,我或者先說明一些資料情況。按照原來的組織章程和原來立法會的章程規定,我們是沒有“質詢”的,只是要求政府提供資料以便向公眾解釋,所以議員會在議程前作出發言,發言後會提出要求政府解答這些事情,過去在前立法會是沿用這種做法。在議程前發言中提出議員所要求政府解釋或答覆的問題,而主席將這些問題轉交以前的執行權作出一個答覆。現在我們的《議事規則》按照《基本法》規定定下了一個質詢的框架,我們根據這個框架去制定一些細則性的條文。在此之前,亦有議員提出過書面質詢,做法是議員提出質詢連同有關函件呈交主席,主席再將有關函件轉送行政長官辦公室,再將質詢批示發給全體議員,現在的做法是這樣。當然這個規定是怎樣,如果大家認為希望能具體些、清晰些,那要看議員對這個問題有甚麼好的建議。我只作出這些解釋,多謝。請吳榮恪議員。
吳榮恪:多謝主席。我對第一款想作一個動議,即第一款到“主席收到書面質詢後應將其副本派發給其他議員”這�堳K完了,我動議取消後面的那句說話。當然如果有需要,我稍後會以書面提出修改動議。還有,需要加回一句“並需印載於《立法會會刊》中”。一會兒我會作出書面動議。
我解釋一下修改的理由,理由是我在第十四條會有一個動議,取消第十四條的,即是說收到政府書面回覆後,原文是有宣讀的,而我建議取消宣讀這個事項,這才使兩件事情能夠對稱。因為沒有理由在有答覆時要宣讀,而在提出質詢時不宣讀的。另外一個問題是實際運作上,到今日為止,這些質詢是沒有在大會宣讀的,這種做法已在運行當中。基於這兩個原因,我提出這個動議,如果主席需要的話,我現在可以寫下這個修改動議。
副主席:我提醒一下,吳榮恪議員對第十二條提出的動議,即第一句話“應將其副本派發給其他議員”,同時加上一句“並需印載於《立法會會刊》內”,而第十四條修改動議中亦有這句話。
我想解釋一下會刊的問題,由於印製會刊需時,所以即使在議員提出質詢時已經可以把資料發給其他所有的議員,但可能在會刊刊登時已經是政府回覆的時候,雖然我們會盡快的。還有一個問題,就是如果我們按照吳榮恪議員的意見,我們在第十四條,即有政府的回覆時候我們才在會刊刊登,那就連問連答一起印,因為在第一次出會刊時只是有問無答,但到了第十四條,政府有了答覆時便有問有答,我們才一起印在會刊上,是否這個方法會較好些?這只是一個提示,請大家研究討論。
歐安利:多謝副主席。
各位議員:
本人祇希望知道書面質詢不能在全體會議上朗讀的原因。在可讀和不可讀之間存有甚麼差異?對選擇的看法為何?希望能清楚解釋這問題。
謝謝。
副主席:請吳榮恪議員。
吳榮恪:宣讀與不宣讀,到底是否有分別?當然是有分別,因為一個是宣讀,一個是不宣讀。但是我認為沒有必要,我認為既然已有書面提出,亦已派發了給各位議員,各位議員也可以閱讀文本,根本不需要藉宣讀才知道這個事項,原因就是這樣。我提出的這個概念當然與我建議要修改第十四條的內文是有關係的,因為一個是提出,一個是答覆,既然答覆不需要宣讀的話,沒有理由在提出的時候要宣讀。
副主席:歐安利議員。
歐安利:多謝副主席。
本人仍存有疑問,因為問題不單祇在著重了解其他同事是否知道書面質詢的內容,而是在市民也能獲悉全文內容,因為很多市民對公眾問題有興趣,而且他們也具有知情權,這並不是議員獨有的權利。
第二個問題就是在全體會議上宣讀決議比由一名議員在會議上讀出其書面質詢顯得莊嚴,這不單祇在形式上有別,更可達致其他效果。
因此本人對排除這種可能性的理由仍然存疑,是否議員或政府都不能以口頭表述,又或者,議員呈交書面提問時一併將之讀出,而政府亦以同一形式回答,這不單讓各同事知情,也讓普通市民了解其內容。
謝謝。
副主席:請議員繼續討論。吳榮恪議員。
吳榮恪:當然我關注到歐安利議員提出的問題,但在實際運作上,現在立法會議員提出的質詢雖然沒有宣讀,而事實上在媒傳中已經是刊登了,可以說是全部刊登。至於這個制度是否需要規範化呢?這就各有各的看法。當然這個決定是大會的。
副主席:請馮志強議員。
馮志強:多謝主席。我們小組在第十二條第一款所提出的“由質詢議員在提交申請後第一次全體會議上宣讀書面質詢”的目的就是希望傳媒可以知道某一個議員所提出的質詢內容,讓市民可以知道我們所做的事情。我們的用意是正如歐議員所講的一樣,所以我們在這一款中寫下來,這是我們小組希望達到的效果。多謝。
副主席:還有沒有議員有意見?梁慶庭議員。
梁慶庭:多謝主席。對於這一點我仍要走回我原來提出的問題,因為在這�埵酗@個限制,就是“兩個書面質詢”。如果有另一種形式處理的話,我們是需要清楚知道的,就是如果遞交書面後再宣讀的是屬於書面質詢,而議程前發言的質詢就不視作書面質詢,那我們要確定清楚,以方便我們同事選擇。重要的是到底算,還是不算?現實一點來看,公眾是否應該要知道呢?作為議會,我覺得是需要的,所以我同意刊登在《立法會會刊》上,因為這是以後的文件,這些都會登載了我們議員關心的事項。另外就是能夠將政府的答覆刊載,但可能特別是回覆有長有短,從實際的運作角度考慮,要將其全部閱讀是否一個現實的做法?我們可以從這段時間,或從特區成立以前的質詢上看看我們採取了甚麼方式,但當然現在有新的辦法,所以我個人覺得,第一,我同意將質詢刊登在會刊上,至於是否先刊登質詢問題還是等到有政府回覆時才一起刊登,我認為只是技術問題。我同意主席的意見,即等到政府有回覆時才一起刊登,因為若只是有問題沒有答案,或是只有答案沒有問題,那便沒有回應。但如果我們不用這種方法,而在某一次大會上宣讀了質詢的問題,按我們的會議規則將所有記錄都寫下來,那只有問,不知何時才會有答案,所以我覺得吳議員的動議在實際操作上有一定的可行性。也正如馮議員所講,他們的設計主要是希望傳媒能確實的知道。按照目前的做法,主席在收到書面質詢時就會將副本派發給其他議員,我相信在過去的情況也可以看到,當副本交給我們議員的同時,傳媒亦已獲得並能廣泛的讓公眾知道。我們就算在議會上宣讀,可能會產生正如歐議員所講的,一個較為莊嚴的效果,但不表示經過宣讀後,傳媒就會將之全部刊登,因為可能沒有這麼多篇幅,亦可能電視沒有這麼多時間。按照我們現在的提出書面質詢的做法,我們很多同事都已經做過,包括我自已也曾經做過,都能透過這個方式讓公眾知道。從實務來說,我認為吳議員的方式是可以考慮,而且這個想法與小組的思考並無不符,小組亦是希望能讓公眾知道。既能派給議員,其實亦可以交給媒傳,是否可在這�媢F到相同的目的?現在這種做法我想是一個較為清晰的做法。而在議程前發言,如你問我的角度,我覺不應該限制其質詢,當然如果有重複的話亦不是太好。議程前的發言,甚至對政府提出質詢都不應撥入書面質詢的範疇,否則在質詢方面,議員本身的權利或甚至其關注程度都會受到局限,所以我覺得是否可以採取吳議員所提的這個辦法?這是我參加細則性討論的一些意見。多謝。
副主席:按照第十一條“書面質詢應向主席提交申請”,我想這個申請應該是一個書面的申請,而不是在一個會議上提出一個口頭申請。我們已通過的第十一條應該是這樣理解,應該是一個書面申請。一個質詢本身應該是一個書面質詢,當然申請是要附書面的,不是向主席講一聲便可以,這是我對第十一條的理解。請唐志堅議員。
唐志堅:多謝副主席。聽了這麼多議員發言,啟發了我想起一件事情。回看《議事規則》有關大會的運作部分,說明工作的順序有三項,開始是甚麼內容;接�收O甚麼,議員可以表達甚麼,議程前階段是多少時間等。在委員會當時我沒有想到這個問題,因為在這�堥S有寫明可以宣讀書面質詢的內容,所以我現在想問究竟有沒有衝突?在《議事規則》中沒有寫可以在議程前宣讀甚麼,但其他的卻寫得很詳細,a、b、c、d直至i,很多事情都寫得很具體和詳細,但並無一條是可以宣讀質詢,因此我不明白。我是現在才想起這樣做是否會有衝突?希望有議員能夠幫助我,特別是歐安利議員,因為《議事規則》是你花了很大的精力寫成的。到底有沒有沒衝突呢?因為我只是剛剛想到這個問題。你在《議事規則》�媦g得很詳細,議程前一、二、三、四,a、b、c、d直至i,這樣具體,但卻沒有一條是可以宣讀議員質詢的內容。
副主席:歐安利議員。
歐安利:多謝副主席。
很抱歉沒有聆聽同事的全部發言,但本人認為《立法會議事規則》沒有提及書面質詢可在全體會議上讀出來。
如果是這樣的話,這問題就很簡單,因為《議事規則》是透過議決核准的,現在我們核准的也同樣是一項決議,在法定效力上,兩個文本都是透過立法會議決才被核准,但顯而易見,當時是沒有考慮書面質詢可否被讀出的細則。
雖然有人贊成質詢以書面表達,但本人曾多次表示反對,因為按本人理解應該全部以口述形式進行。另一方面,已有大部份議員表示,包括在委員會,其決議以書面作出,本人曾參與撰寫《立法會議事規則》工作,但從來沒有想過以書面質詢。但現有一項關於書面質詢的決議,因此,今日我們進行討論和核准的文本,必須針對這有關問題提出意見,以補充在撰寫《議事規則》時的遺漏及空白。
另一方面,在我們《議事規則》中沒有提及的事實對本決議並沒有妨礙。假如同事都這樣理解的話,包括議員已完成的書面決議也可能在全體會議上讀出,而政府當時的答覆,也同樣可以在大會宣讀。本人不知道唐志堅議員所問的是否這問題,由於在《議事規則》上沒有清楚寫明,一開始已提出或沒有提出這類質詢可在全體會議上讀出之假定。
依本人來看是沒有提出的,祇是要看立法會大多數人表達的意願而定。
謝謝。
副主席:唐志堅議員還有沒有甚麼問題?請議員繼續討論第十二條。唐志堅議員請發言。
唐志堅:當然大會是至高無上的,我們如果通過這個決議,規定要宣讀的話,那就需要按這個決議進行宣讀,但我現在猶疑的是我們是否需要先修改《議事規則》,然後才能制定這一條呢?因為《議事規則》那�堥S有寫明,而我們是按《議事規則》來制定質詢的。當然,或許將來最後不用修改《議事規則》,但對於不需要先修訂《議事規則》這一點,我現在仍未考慮清楚。如果認為有必要更改《議事規則》,因為《議事規則》�堣u作的順序這一部分的確寫得很清楚,除非以前是寫得很含糊的反而沒有問題。這兩個決議我仍需要思考,暫時未能有答案,即對這兩個決議未能選擇,那邊不改,而這邊照樣運行的做法。到底《議事規則》不改是否對呢?我仍在思考。多謝。
副主席:請歐安利議員。
歐安利:多謝副主席。
很明顯這是一個複雜問題,因為有一位同事已提及其登載的事。倘免除讀出文本,但要在《立法會會刊》上公布文本,這種情況同樣沒有在《議事規則》上載明。要是這樣的話,我們必須或改動《議事規則》涉及第一組別的第96條,或改動涉及第二組別的第98條。
假如所提及的質詢在全體會議上讀出,毫無疑問在第一組別上將有變動,但如果不讀出的話,我們將之加添在《議事規則》第98條,或者應否將書面質詢載於第二組別,所以,關於我們現在進行分析的決議,我們要著重談論這點,因為如果祇提及在《會刊》上記載,日後,立法會執行委員會將有困難決定在哪一組別公布。
謝謝。
副主席:實際上,歐安利議員提出的問題不知是否這樣:無論《議事規則》也好,現在討論的質詢程序也好,都是立法會的議決,而議決是有同等效力的。即是說我們現在的質詢程序的議決若與《議事規則》有抵觸的話,應該是後一個優於前一個的。實際上,同時相應修改《議事規則》的條文那就應該沒有問題,即不需要等《議事規則》修改完成後才能制定質詢程序,因為兩者是有同等效力的文本,都是議決。問題是《議事規則》是否適宜這麼快便修改呢?只是這個問題,是否這個意思?
歐安利:多謝副主席。
鑒於《議事規則》第52條提及議程前階段,倘議員作出的書面質詢被讀出的話,可與第1款a)項結合,原文為:“議員處理與澳門特別行政區或居民有關的事宜。”然而,這與澳門特別行政區有關的概念是一個十分廣泛的概念,因為原則上,議員所作的一切都是與澳門特別行政區和整體性有關的,不是與自己本身或祇與一小撮人有關的。
關於政府方面的回話,因為它不甚明確所以問題顯得不同。但是,我們仍想將它納入《議事規則》第52條第1款b)項,原文為:“發表政治聲明”。雖然質詢回話不是政治聲明,本人仍希望可以把它列在那�堙C
謝謝。
副主席:請議員繼續發表意見,請關翠杏議員。
關翠杏:多謝主席。我只想跟進一些問題。剛才聽我的同事說可以放在議程前階段做書面質詢,那麼是否即是將所有的書面質詢都變成議程前發言呢?這是我第一個問題。還是要先聲明我這個是書面質詢,然後再講我的議程前發言?這個似乎是弄不清的問題。
第二個問題,剛才聽說現在這個環境下,我們可以同時一併修改《議事規則》,這令我想起前面,因為在前面我們曾經提出要求將口頭質詢在平常會議中解決,當時委員會員的同事對我們說這是有一個困難,因為需要更改《議事規則》。但現在同樣出現這個困難,既然書面質詢可以用這個方式,我不知道為甚麼我們不把在每次平常會議中解決口頭質詢這個問題一起更改呢?因為反正都可以做得到,對於這點,我真是有些疑問,希望有同事能給我一個答案。
副主席:因為修改《議事規則》同樣先要做一個決議案出來的,是可以改,不是說《議事規則》不可以修改,但要通過一個決議案來修改。梁慶庭議員。
梁慶庭:多謝主席。剛才關議員所提出的問題,我個人覺得只是因為我們通過討論後,對法律方面有更多的認識而已。當日這兩個決議或者議決,在效力上會不會是後來的一個蓋過前面一個?剛才主席已經講了這個問題,我亦不想再討論,因為我相信很多法律顧問或專家會比我更為專業,我不想再在這�堸簞擗l。我反而覺得,當然我們可以理解像歐議員所說的,在議程前當作為議員處理與特別行政區政府與其居民有關的事宜,可以擺放在這�堙A但這�堨翱O我所講的,會產生混淆的質詢與議程前發言,並會形成了一個局限性。我覺得是否可以考慮,雖然我贊成將問題和答覆,將來如果可以的話,都刊登在《立法會會刊》內,作為一個頗重要的議員行為和政府答覆的記錄。但如果在未有任何條件可以很快清楚有關事情的話,我們能否維持一些原有的做法呢?當然能夠有創新的做法是最好的,但原有的方法,譬如質詢,我們問,政府答,我們沿用現在的形式其實又有沒有妨礙呢?照樣是一樣的問,一樣的答,而議程前亦繼續。希望能掙到一點時間讓我們去實踐,然後再具體的修改《議事規則》或豐富現在我們定出來的這條質詢條文,是否可以在這�塈鉹@條路走出來?若認為沒有講明可以刊登會刊,所以有問題,結果法律上又不能通過;另一方面,又不能用前面的決議代替後來的一個,那麼可否先不去考慮這個問題?是否可以保留現在的做法?基本上,議員詢問,政府答覆,如果沒有局限口頭答覆的詢問,我相信議員們不會不要求政府口頭答覆,因為這�堥S有任何困難,我們可以轉而要求政府口頭答覆,就是這樣。所以是否能夠為了保證這個書面質詢的運作沒有太大問題,維持現有書面質詢的運作模式,然後再逐步看規則可以怎樣去修改來加以適應。但如果現在可以定出刊登在會刊上,我不反對,但如果是現在不可以,或正如唐議員所說我們未能準確掌握的,如果未能準確掌握的話,是否可以在稍遲之後才再加上呢?
副主席:吳榮恪議員。
吳榮恪:多謝主席。在制定《議事規則》時,有關的委員會當然是盡了很大的努力,很詳細的研究。但經過實踐後,事實上有些地方是不妥當的,這不僅是在今天討論這個決議時才發現,包括在討論議員章程有關投票表決的問題時亦已經發覺。所以我們不應該讓《議事規則》中是否容許的問題來決定我們新的議決,因為《議事規則》都是議決。我個人認為《議事規則》要服從於實際需要來修改。我們今天要討論的是哪些是符合質詢的實際需要,而用《議事規則》來加以配合,所以今天我不是討論《議事規則》內有沒有相關新條文內容的問題,最重要的是現在我們所討論的條文是否大家都同意。關於在立法會宣讀質詢的問題,目的是要讓公眾知道這個質詢,當然在立法會宣讀是一個渠道,但在會刊刊登亦是另一個渠道,問題是刊登在會刊,剛才副主席已提過是否問和答同時一起印,而梁慶庭議員亦希望等到有答案時才一起刊登,但這個是不一定的,因為會刊有些情況是可能會延遲,但有些情況是可以立刻出版的,不一定遲出,在這情況下,也可以在緊接的一期刊登,不能因為《議事規則》沒有寫,我們就不能刊登的,我想不是這樣。
副主席:請歐安利議員。
歐安利:多謝副主席。
雖然本人已明白了多一些,但仍存有疑問,因為還未能掌握問題的要點。
就是不管有沒有記在議程上,在進行全體會議時究竟可讀出書面質詢或不可讀出呢?依本人來看,政策上的問題是要弄清楚,在這情況下由議員以書面形式作出的質詢應否給予一個如此莊嚴場面。對我來說不同意以書面作決議,但由於已被核准,而又被大多數人所理解。既然大部份人都能理解,我想是很重要的,首先要知道提建議的議員是否可以讀出其以書面作出的建議。如果不能讀出則有關討論就此完結,但如果被允許讀出的話,便會產生第二個問題,究竟在甚麼時候讀出和會被安排在《議事規則》第幾條。
在我們分析《立法會議事規則》時,證實全體會議是分成兩個階段的,一為議程前階段,另一為進行議程時階段,後者是十分重要的,再被分為兩部份。一部份被稱為議程的第一部份,例如在第54條第3款指出,“議程第二部份包括第1及第2條所規定權限的行使,以及下列規定的內容。”然而,同樣也是引用第1及第2條而作出的,而《議事規則》的第2條是涉及議員的監察權力。
很明顯,質詢不屬於立法會權限的一部份。倘不屬於立法會權限的一部份,則祇可以歸於政治監察的一部份。如果是這樣的話,我們可以將有關的書面質詢朗讀安排在第2條c)項的末段,這是對葡文文本來說的,因為在中文文本,本人不清楚應該放在開始、中間或結尾處,但通常是放在提及與公眾有關的問題上。或者對一份質詢來說不是很適當,但可以肯定的就是質詢本來就是與公眾有關的問題,因為如果說是與私人有關,確不屬實。
本人認為有關的討論將可以兩種方式概括之,對議員所遞交以書面形式完成的質詢應讀或不應讀?在這方面,本人認為如果大家想知道的話,第54條第3款可給予一個解決方法。
謝謝。
副主席:請唐志堅議員。
唐志堅:多謝主席。我相信剛才歐議員所講的這兩句話的理解,但如果放在議程內,我的理解與你不同。議程內是主席決定的議程的一個事項,如果將質詢放在我們的議程,就變成了把一個非議程的東西放進議程之內。監察權限的一、二、三款,是議員有權要求召開質詢會議,要求聽證,要求辯論。第一、二、三款是講及上述這三項事情。第三項是一個要求辯論的權限,如果把質詢放到這�堙A我有些摸不�池Y腦,實在不能理解。無論如何,我都會嘗試去理解,但我因為不明白,所以不可能贊成剛才發言的議員的意見,因為不明白就不可能會贊成。而對決議是後者高於前者,這點我也不明白,我想立法會的決議中是不會有這種事情。在法律上,單行法可以這樣理解,但我認為我們的《議事規則》是立法會的總遊戲規則,質詢是補充了《議事規則》中某一部分的條文,是我們將之抽取出來制定一個細則性的質詢決議。同樣聽證、辯論都是一樣,是抽取出來,是為了補充原來的《議事規則》中這一部分的內容。但由於補充涉及到立法會大會的運作又是否可以呢?因為涉及了大會的運作,為了“質詢”這件事,按照我的理解只是為了第一百三十六條“質詢”這一條文,只是由於我們需要再解釋這條文,要具體說明如何去做這條質詢的條文,由於這樣而涉及到使立法會大會整個的程序不同了,對這種做法我不明白。到底是否容許我們可以這樣做去改變原來的《議事規則》中對於立法會大會的程序安排、順序等等?我想不通這件事情。這並不是因為你更改質詢那條條文而產生一個不明之處,現在需要做一個具體決議來加以補充,這完全沒有問題。現在是這個補充涉及到整個大會的程序,我就不明白,到底是否可以?我真的不明白,希望你們能夠幫助我,但我相信到現在為止,我認為這些發言均未能對我有所幫助。多謝。
副主席:請高開賢議員。
高開賢:主席、各位同事:
剛才聽到的是正在討論第十二條,因為我遲到的關係。關於有些同事提到當收到質詢時是否應該在隨後第一次全體會議宣讀的問題,亦引申到一些較多的、複雜的問題,甚至涉及《議事規則》等等。我覺得是否不作宣讀就最簡單?那應該不再需要出現究竟在議程前作為議程前宣讀、發言,或在議程後究竟安排在那一段時間等問題,這樣是否可以較為簡單呢?這是第一。
第二方面,我認為這個必要性似乎不是那麼大,看起來似乎純粹是一個程序上的問題,而在提交書面質詢後至隨後第一次全體會議進行宣讀的時間亦不定,因為我們沒有規定究竟會在甚麼時候,每個月在甚麼時候召開會議,每個月召開多少次會議等,我們都沒有這樣的一個規定,究竟在甚麼時候會召開第一次會議,我們不知道。換言之,即是在提出質詢後或許在一段很長的時間之後才可以在第一次會議中宣讀。說句笑話,如果有意把這個質詢問題公諸社會,我想議員本身亦已把有關內容送交傳媒,全世界都已經知道了。所以在這種情況下,在隨後的第一次會議中宣讀,我覺得已經失去其時效性,因此,我覺得根本沒有必要再宣讀。多謝。
副主席:如果沒有發言,在第十二條吳榮恪議員正式加入一個書面,這個書面是“主席收到書面質詢後應將其副本派發給其他議員,並需印載於《立法會會刊》內”。大家是否需要文字?是否清楚?不過我也想要文字,因為這�堥S有葡文,以葡語為母語的議員是否需要翻釋成葡語?不需要。請周錦輝議員。
周錦輝:多謝主席。聽到吳議員剛才動議修改的文字,但是否可以再加一些,這是私人要求。我會支持你的動議,但除了會刊,其實報章上都可以登出來,電子傳媒都可以。我們的會刊,我不知道在出版後有多少人可以看得到,社會上是看不到的。如果吳議員認為要提升社會上的透明度,我不知道理解是否有錯誤,那最好給報界一些金錢,由立法會負責在報章上刊登出來,日後電子傳媒正如曹主席上次所說的亦希望能發放出去。這是私人要求,實際上這也是公眾要求。不知道你是否可以再加上這幾個字呢?多謝。
副主席:請吳榮恪議員。
吳榮恪:據我理解刊登會刊是給予公眾的,全澳所有的傳媒都可以向立法會取得這一份會刊。會刊的意思就是立法會本身的公報,立法會本身所有的過程,不論是議員的發言,可能議員的發言需要翻譯,所以要稍遲,但這些質詢申請,議員的來信應該可以馬上在下一期的會刊中登出來,所以我看並不需要寫清楚要由傳媒或電子媒介,不需要作出一個書面的註明。這種向公眾發表的情況,我認為亦包括我們現在立法會的 e-mail,應該是有的,如果沒有的話,我想只是沒有依照程序去做,或是做遲了的問題。我的解釋不知道周議員是否不清楚?
副主席:對不起,因馮志強議員先了舉手。
馮志強:多謝主席。聽了很多位同事的發言,是各有各的道理。我個人的意見是既然大家對第十二條第一款有這麼多的問題,我建議“主席收到書面質詢後將其副本派發給其他議員”這已足夠了,根本是足夠的,因為很多人當他們有口頭質詢就已經會分發給別人,或有書面質詢時亦會告知他人,因此並不再需要印載於《立法會會刊》之中,原因是《議事規則》中並沒有這個方面的內容。剛才主席說決議與《議事規則》是同等效力,我不贊成這點。
副主席:不是我說的,是我聽見歐安利議員這樣說的。即兩個都是決議,應該有同等效力,我不知有沒有聽錯。
馮志強:剛才聽完校長講話,《議事規則》是我們早已定下的,大家都按照這個方向去工作,這樣才合理。如果在一些會議中提出一些決議便要修改《議事規則》,那便會引起很多麻煩,對嗎?我想最好交給黃顯輝議員,黃顯輝議員對這方面最熟悉,是他提醒我,叫我說的。
副主席:周錦輝議員再舉手,請你發言。
周錦輝:多謝主席。其實質詢是應該讓社會知道的,不論書面,或有些人認為書面還不足夠,或是在某種事情對政府的懷疑加深,才作出口頭質詢。若果質詢只是一個議員和政府的對話,只有立法會的議員知道,我相信其透明度和質詢的意識是沒有甚麼效應,得不到實際的效應,所以我才支持吳議員所說的要將透明度提高。當然,報界也好,電子傳媒也好,都是有一個負擔的,至於在政治方面,傳媒是有自由的,公眾的知情權亦是自由的,這是新聞自由。而公眾的知情權有沒有自由度呢?議員做了這樣大量的工作,社會的人士是否知道呢?如果要做質詢這個條文,我想其實是立法會對社會的一個責任,因為若只在會刊刊登出來,而亦不知道會在何時才可以刊登,只是盡快,因有葡文和中文的翻譯問題,為何我們不借重傳媒來替為我們做這件事情?現在收地會在報章上刊登,出憲報也會刊登,政府都有這個資源,我認為立法會協助我們議員去把透明度提高,把這個信息讓社會知悉,這是應該的,所以我全力支持吳議員。但有一個問題,報界是有權不作刊載,因為澳門的報章並非由政府或立法會所擁有,但若果有一個資源讓報界刊登出來,我想他們一定會刊登,因為這是一個聲明,政府作出的一個回應也是一個聲明,但如果要刊登這個聲明而你不付錢也是不行的。社會是有新聞自由,而政府亦在施政方針中明確指出會全力幫助傳媒的新聞自由,我們不想與報界爭拗,因為他們是私人機構,立法會既然這麼多金錢都可以花費,為甚麼不可以在報章上用些微的金錢,藉此將我們的透明度提高?這對各方面的議員都公平,因為這是一個公平的機制,不知道我這個意見是否能支持吳榮恪議員剛才回答我的問題?多謝。
副主席:對不起,黃顯輝議員,剛才你是否想舉手發言?
黃顯輝:是的,只是有一些補充,多謝副主席。回應剛才馮議員提及的問題,因我曾經與他討論有關修改《議事規則》這方面。按照《議事規則》其中一條條文規定,就是有一個形式上的限制。當修改該法規時應該遵守一個比較嚴密的形式,這是第一百零一條第二款所提到的修改《議事規則》需要符合第一百六十一條第三款和第四款的要求,特別是要經章程及任期委員會做審議和發表意見書的,而第四款規定了一些討論時間上的限制。當然,《議事規則》是一個決議,我們現在制定的同樣是決議,但既然《議事規則》作了這個形式上的限制,所以我覺得是需要遵守的,這是我個人的意見。
副主席:《議事規則》的修改是需要做一個決議案,而這個決議案可以由議員提案,但必須經章程、任期委員會來審議,做意見書,並獲得大會的通過,這是規則。我現在交回吳榮恪議員回應周錦輝議員的問題。我覺得這條條文的討論已經差不多。剛才馮志強議員提出了一個修改原文的動議,就是等於吳榮恪議員的動議,只是取消了刊登會刊這句說話。提了一個這樣的動議,是嗎?現在交給吳榮恪議員。
吳榮恪:多謝主席。我現在回應兩個問題,一個是周錦輝議員的,一個是馮志強議員的,現在首先回應周錦輝議員提出的問題。當然我非常贊同周錦輝議員所認為的,質詢是應該要讓公眾知道。現在他新提出的方法是立法會要花費一些金錢使質詢問題在報章刊出,是否這個意思?如果我沒有理解錯誤的話。這個與刊登會刊是有一個相同的作用,因為刊登在會刊中,傳媒未必一定要轉載,但如果我們付出金錢,他們便一定會刊登。但是這兩件事情,不論是用錢在報章上刊登也好,在會刊內印載也好,由於牽涉到《議事規則》的問題,如果現在提出來是比較複雜,所以我經過考慮後,為了將問題簡化,我附和馮志強議員提出的修改,就是取消我動議的最後一句說話。多謝。
副主席:請周錦輝議員。
周錦輝:請各位同事幫幫忙,現在是立法會花費些微的金錢用來刊登報章而牽涉到《議事規則》,是否這個意思?究竟是哪一條?如果有人可以幫忙的話,我希望可以知道。若然立法會用些微金錢在報章上刊登一些甚麼都要受到《議事規則》的局限,那麼在立法會飲一杯咖啡我想都需要問一問主席。這是社會的透明度問題,我們只是用一些資源,宣傳當然是要用金錢,沒有道理要報界犧牲的。相對來說,若各位議員是做報界的,你會否犧牲呢?例如主席亦花了很多時間去談及這個問題。當然如果你收回你的動議,我亦沒有問題,其實我是支持你的,吳先生,不過我是加深一點來支持你。如果你認為要收回的,我也沒有辦法。但我希望你不要收回,希望你能加強,因為很多同事心中都會支持我這個論點,但我不明白為甚麼突然之間在談了四個小時後卻全部收回?多謝。
副主席:因為歐安利議員舉了手,是否想發言?不作發言。現在我手上其實只有一個動議,就是馮志強議員提出的動議,修改第十二條原來第一款的條文,就是省去了第二句說話,只剩得一句說話。由於有修改動議,我會分開兩款來表決的,由馮志強議員提出,第一款對原案的修改,第一款就是“主席收到書面質詢後應將其副本派發給其他議員”,條文就是這樣,現在我進行表決,請歐安利議員。
歐安利:謝謝,副主席。
本人無意維護當中任何一項議題,因為我同意最初的文本。這件事關乎議員的專嚴。此外,本人不再就該話題發表意見,因為我已解釋並表明立場。
本人只希望各位注意下列事項:《議事規則》第九十三條第三款規定“執行委員會應盡可能將討論事項及發言的文本,分發給社會傳播機構的代表。”本人並非藉此指責任何人,但關於這個問題,本人憶起當我們仍在舊辦公大樓工作時,一位同事在某次全體會議中提及曾從報章中看到一篇有關《澳門特別行政區立法會議員章程》法律草案的文章,而當時,立法會辦公室還未收到這篇文章。
委員會在收到一篇認為有價值的文章時,確實有責任自動分發給社會傳播機構。之後,這些傳播機構可自行決定是否將所收到的文本整體或部分公布。因此,委員會只作分發,而現在,公布與否,整體或部分公布則屬社會傳播機構的責任。
本人並不認為我們可以動用政府的款項去支付公布這些討論中文本的任何費用。倘若可以,我們將要面對一個很嚴重的問題。因為,必須要對所有送交立法會審議的文本訂定標準──應否支付有關費用。然而,按照有關規定,我們有責任分發給各社會傳播機構。
因此,是否應由本人宣讀已是另一問題,而這件事關乎尊嚴問題。但是,本人不想再談論這個問題,因為我知道我的意見跟你們相反。然而,由於本人是該委員會的成員,因此,我只想提醒大家留意上指的第九十三章。
多謝!
副主席:如果沒有甚麼動議,剛才歐安利議員提到第九十三條,這個執行委員會再行討論和決定這個事情。我將馮志強議員提出來的第一款的修訂付諸表決,同意馮志強議員的……周錦輝議員。
周錦輝:對不起,主席。我想請問馮議員,取消了之後是否即是質詢只需要讓議員和政府官員知道就可以?是否這個意思?至於是否要付錢給傳媒這一點,其實我只是想加強而已,歐安利議員不必太過緊張,是否要付錢給傳媒不是一個問題,我只是想透明度提高。但我亦支持你的論點,就是說我們的小組制定了這條文,而現在主席動議去修改,意思是否即只派發給其他議員便算數呢?這與我們小組開會時的原意是不同的。多謝馮議員。
馮志強:多謝。我想回應剛才周議員的問題,事實上在第十二條第一款很多議員都有不同的意見,梁議員也提出了會與議程前發言有些衝突,並不明確。我與唐校長亦通過了電話,他亦同意我的修改,即刪改到這�堿陘謘A因為在第一款“在收到申請之後在第一次全體會議上宣讀書面的質詢”確實在時效性是沒有甚麼作用的,因為很多書面質詢遞交給主席時都會同時發給了傳媒,因此已經失去了時效性,這是沒有意義的,就正如現在再沒有人講及罷工遊行,因為已是太久遠的事情了,再講也是沒有意義的。故此我考慮到這個問題,我與唐議員商討過,而他亦同意這個修改。同時《議事規則》中亦沒有註明需要宣讀的,所以我也不想再做一個決議去做這項事情,特別是在刊登會刊方面亦是沒有的。既然有些事情並非這樣嚴重,有時候做過的事情並非一定要登載史冊的,一些並不是很重要的事,又何必登載史冊呢?只有真正值得的、反映社會問題的事情人們才會談論的,我的意見就是這樣。
副主席:現在付諸表決。我想作一些解釋,剛才歐安利議員提到的按照第九十三條執行委員會可以將立法會的文件供應給傳媒刊登,實際上在當日的閉門會議中大家都討論了關於立法會上網的問題,至於立法會有哪些有關資料日後可以上網等情況,我們會繼續聽取大家的意見。對上網的內容,執行委員會會做一個意見出來,然後繼續收集大家的意見的,那麼這個問題上應可以得到解決。我想這樣是否清楚?周錦輝議員,在這個發言之後我會付諸表決。
周錦輝:還有很多時間的,副主席。不明白的事情多問幾次,我想大家都會諒解的,正如唐志堅議員說他也不明白,現時我亦很不明白。我們小組曾經開了很多次會議,但我聽了馮議員剛才的解釋,他說曾與唐議員、梁慶庭議員之前有了電話溝通,他們已經開了會,以後不用找我們了。我們開了幾次小組會議,現在突然間你們通了電話後便辦妥,我覺得很奇怪,如果我沒有理解錯的話。故此我只是覺得有些奇怪,沒有甚麼特別的,我仍然是不明白,我再問一次,希望主席諒解。多謝。
馮志強:我再一次解釋,因為我本人覺得唐志堅議員是一個很資深的議員,所以我曾經與他通過電話,只是與唐志堅議員通過電話,這是我要澄清的。
副主席:我將剛才馮志強議員提出的動議付諸表決,各位都清楚了,同意馮志強議員動議的議員請舉手,十三票,反對的請舉手,三票,其餘棄權。十三票贊成,三票反對,其餘棄權,通過。
原案的第二款,付諸表決,即第十二條第二款,同意的議員請舉手,一致通過。
現在進行第十三條的討論,請議員討論。請梁慶庭議員。
梁慶庭:多謝主席。想問一問,因為記得我們在討論《議事規則》時,曾經對於規限行政長官一些行為的時間,當時我們的選擇是取消有關時間的規定,當時是這樣做。同樣的,如果這條條文中,當然是應該盡快答覆,並且不能無了期的拖延,我完全理解是應該訂定一個時間的,但具體來說,究竟是否應該在我們決議的內容中訂定呢?這一點希望我們的同事能夠交換一下意見,因為過去在討論《議事規則》時,經過深入的討論後,我們都將有關這方面的抽起了。同樣的道理,在這一條條文內亦存在�戍畯怚H前曾經做過的事情。但無論如何,我都希望能夠得到這方面進一步的資料,以方便我一會兒作投票上的選擇。多謝。
副主席:請提案的議員,有沒有甚麼答覆回應?
馮志強:多謝副主席。第十三條是很簡單的,我們在交了書面質詢給行政長官,希望他能夠在三十天內作出回覆,是很簡單。剛才聽了梁議員問為甚麼要作規定性的答覆呢?這真是左右做人難,一會兒又會問主席為甚麼要規定,而這個又不需要規定,這真是很難做。有些議員又說不要做決議案,為甚麼不做一個法案?哪怎麼辦才好呢?對這個我沒有意見。認為要怎樣做,我也沒有意見。
副主席:還有沒有甚麼意見?有沒有動議?許輝年議員。
許輝年:有很多議員有這個意思,我動議刪除“三十天”,只是用書面答覆,即刪除“三十天內”,只用書面答覆。
副主席:行文應該是怎樣?
許輝年:應該是作出書面答覆。
副主席:行政長官應作出書面答覆。歐安利議員。
歐安利: 多謝副主席。
議員向政府以書面提出質詢,政府是否同樣亦應以書面作出回覆,或者可選擇在立法會作口頭答覆呢?
我們可否用這個決議限制政府以口頭作出回覆,我提及這事是因為我發現有一種情況,就是我曾經以書面的形式提出一些關於勞工法的問題,不久,政府透過勞工局局長在立法會全體會議以口頭的方式作出回覆。 雖然這不是一種質詢的形式,但是這些以書面提出的問題直至現在,我仍未收到政府任何書面的回覆。
我對第十三條的條文就有這些疑問,究竟可否用這個決議一方面訂定政府回覆的期限,另一方面政府可否不以書面回覆,而在立法會以口頭的形式作出回覆呢?
謝謝。
副主席:唐志堅議員。
唐志堅:多謝副主席。昨天我們的討論也有一兩個問題亦是類似的,我們亦尋求不到答案。昨天因為約會了行政法務司,並與她溝通過,她表示尊重立法會,盡量與立法會配合,只能這樣理解。她對限制三十天,限制用面書這些方面,在我印象中,她並未有表示反對。當然如果提升到法律,我希望請法律顧問研究一下在決議內是否能夠作出一些限制,但我覺得有時間定出來亦沒有問題,因為她並沒有表示反對。如果沒有時間,剛才有議員提出不寫明時間,這可能會拖幾個月,那是過去經常存在的問題,過去提出問題後,往往幾個月都沒有回覆。有議員在議程前發言投訴所提出的問題都沒有得到答覆,我記得有一次我都覺得很憤怒。“三十天”,當時我記得曾經問她做得到嗎?她說做得到的。但在這�堜w下時間並非是想迫她或限制她,用“應”字是否可以呢?我也想不出用哪一個字可以代替。若果“三十天”不寫下來,變成了真的在甚麼時間回覆都可以。至於歐安利議員提出的,是否可以用口頭回覆呢?我的想法是,原則上用書面質詢的應該以書面回答,我的想法是不容許作口頭回覆。因為我們的決議分開了口頭質詢和書面質詢兩個部分,實際上我相信議員行使權利時,這兩種方式都會充分運用。我相信書面質詢要求書面回覆亦有其意義的,書面回覆我們可以把整份回覆交給傳媒,想交給哪些人都可以,亦不需要再整理,因為議員交給傳媒是不受限制的,議員認為這個質詢雖然政府尚未回答他亦可以交給傳媒的,這是為了向公眾交代也好,為了增加透明度也好,他們如何交給傳媒都是沒有問題。至於Mesa是怎樣交給傳媒,我不知道,因為《議事規則》中沒有寫明,所以我認為書面的質詢是希望政府書面作答,我的觀點是這樣。至於三十天,我回答不了梁慶庭議員和歐安利議員的問題,是否要限制呢?有沒有一個決議來限制呢?我答不到,但我認為有這個需要。多謝。
副主席:梁慶庭議員。
梁慶庭:多謝主席。因為這個問題是我提出的,亦很多謝委員會其中一個成員答覆了我的問題。因為包括三十天這個文字當時已與政府方面溝通過,而這是採取了一個互相尊重的辦法所作出的,當然如果真的過了三十天,是因為問題相當複雜的而未能回答的話,我相信亦可以用互相溝通的辦法進行處理,我相信我已明白這個內容。我提出這個問題是因為當我們在討論《立法會議事規則》時,我們真的在這個問題上作出了一些處理,當時可能未有與政府方面對話,但現在有了一個直接的溝通,而又覺得定下一個時間是很適當的,我個人亦覺得是需要定下一個時間,特別是應該盡快去回答議員的問題。至於書面答覆轉為口頭,我相信是另外一個問題,當然口頭答覆不可能是指打一個電話,意思應該並非如此,應該都是一個書面的意思。但好像議員有些問題也未必一定用書面,例如打電話到某些政府部門詢問一些問題,我們很多議員都有用這種方式,我想我們不是指這一種口頭答覆。我相信我已明白,並且認同條文其中的內容。
副主席:有一部分議員走了出去嗎?因為準備表決了,請他們回來。我想問一問許輝年議員是否維持剛才的動議?
好,維持動議。你的動議,實際上如果只是關於日期,許輝年議員的意見是取消那三十天,不寫期限,那我由編撰委員會去理順文字,而不在這�奡N文字來討論。要點是不要日期,就是這樣,我交編撰委員會寫好這條條文,而不在這�奡N文字討論。這作為一個由許輝年議員提出來的動議。請叫全部的議員返回來。
現在付諸表決,是許輝年議員提出的取消那三十天。我在這�婸﹛A如我已多次說付諸表決的,我便不準備再請議員發言,請在我提出付諸表決前講話。請區宗傑議員發言。
區宗傑:多謝副主席。我想向大家講,這兩天我來立法會開會是愈開愈糊塗,愈開愈迷惘,愈開我愈覺得我在這個社會生存了五十八年都好像是不知所謂,原因是全部的先進國家在其管理方面都是有一個名字,叫 bench marking ,即每做一樣事情都會有一個期限的,這是適合每一個部門、每一個官員、每一個程序的。我相信我們現在討論的應該是這個三十天是否合理,若然不合理,可以用六十天或九十天,而不是因為是行政長官就不需要有期限,就可以用“盡快”便算了。我相信如果我們希望澳門進步的話,希望大家的思考應該與國際接軌。我由昨天開始呼籲希望能夠令到政府的施政有透明度,有透明度才能使市民與政府有良好的溝通,我希望大家都熱愛澳門,幫助澳門進步,而不是令澳門退步,這是我想表達的。
副主席:發言完畢。我現在付諸表決,許輝年議員提出的動議,即取消那三十天,同意的議員請舉手,五票贊成;反對的請舉手,三票反對;其餘的棄權。許輝年議員的動議未能通過。
現在我表決原文,第十三條的原文,即有日期的,三十天,我不再細讀了。現在付諸表決,同意第十三條原文的議員請舉手,十五票;反對的請舉手,一票;其餘的棄權。十五票贊成,一票反對,其餘的棄權,第十三條原文通過。
現在進行第十四條的細則性討論,請議員發表意見。這�堛熔臚Q四條,吳榮恪議員已有一個動議,譯文也交給了大家。他的動議主要是說不用在立法會內宣佈。吳榮恪議員。
吳榮恪:多謝主席。我有一個動議,但我也想清楚一下,或者其他議員對這個《議事規則》比我更熟悉。這些政府質詢的答覆,按照執行委員會的做法,是不是都應該刊登在《立法會會刊》?就算沒有註明,我的理解是就算沒有寫也要刊登在《立法會會刊》的,我想問一問這個問題。
副主席:實際上,哪些可以刊登在會刊內呢?儘管我們的《議事規則》有一部分的規定,但立法會的文件應該可以刊登在內,我的理解是可以通過執行委員會的議決,將其刊登在�堶悸滿C
吳榮恪:如果有這樣理解的話,我想修改我的動議,就是取消最後一句“並須印載於立法會會刊內”,即只有一句說話“主席在收到書面答覆後,須送交每位議員”。多謝。
副主席:原來的第一款就是“答覆後須通知提出質詢的議員”,現在吳榮恪議員所提出的第十四條的修訂,就是要送交所有的議員。在這�堥蚖﹛A就有一個問題,當然在情理上說,必然要交回提出質詢的議員,否則不合道理的,但現在吳榮恪議員的行文會不會變成似乎只有一款,如果沒有了知會原來的議員這回事,啊,是了,所有的議員已包括原來的議員。實際上,將原來質詢的事情放入二十三個議員的範圍之內,就是這個意思。明確了沒有?吳榮恪議員第十四條的修改,變成只有一款,就是若通過現在這個,就沒有原案的第一、二款了。如果明確的話,有沒有任何意見?沒有,我現在付諸表決。同意吳榮恪議員動議的議員請舉手,十五票贊成;反對的請舉手,一票反對;其餘棄權。
好了,我們已完成這個決議案的十四條條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