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99年12 月9日全體會議摘錄

主席:好了,我們現在繼續討論。昨天討論至第八十一條。現在是第八十二條。第八十二條有沒有意見?沒有意見,我們表決。同意的請舉手,請放下。

現在表決第八十三條......

梁慶庭:主席,我對那種黑白珠不記名的方法有不明白的地方,到底黑白珠是甚麼意思?老實說,我從未見過黑白珠。

主席:坦白說,我做了廿多年議員,也不知黑白珠是甚麼意思?我不知當時編製章程時是甚麼意思?歐安利議員,你可知道黑白珠是甚麼意思?

歐安利:我不想說關於這個問題的事情,雖然我曾經要求發言,但我現在堅持不說話了。

主席:區宗傑議員請發言。

區宗傑:其實黑白珠這個投票方式很普通,我曾在聯交所工作了六年,聯交所也是採用這個方式投票。同意的投白珠,不同意的投黑珠。投票完畢,由工作人員數珠作統計結果。

主席:好了,現在區議員已經解釋清楚。如果議員沒有意見,我們就投票。

容永恩:主席,我想問關於c項,我知道有些情況即使是棄權也要按鈕,但現在我們是否只有贊成或反對才需要按鈕,其他的就不需要按鈕呢?

主席:現在新大樓好像也有棄權按鈕,但實際設施如何我還不大清楚。

梁慶庭:主席,行文是否可改為“以電子方式投票表示贊同、反對或棄權”。

主席:區議員請發言。

區宗傑:主席,我認為這行文很準確,為甚麼呢?因為即使電子儀器有選擇棄權的按鈕,假如有人不想按鈕,是沒有人可以強迫他按鈕的。也就是說,不按鈕的當作棄權是對的,行文這樣寫法是很正確的,否則的話,那不按鈕的算是贊成?反對?或是甚麼呢?

歐安利:我同意區宗傑議員所說的話。除此之外,我們可以用一小時來討論關於棄權是否算一票這個問題,有人認為贊成或反對才能算一票,而棄權既不是贊成,又不是反對,可否算一票呢?這個問題可以討論很多時間。有人認為不算一票,最主要認為在表決中誰沒有舉手,即沒有表示贊成,又沒有表示反對,應當作棄權。剛才區宗傑議員說這個問題很正確,如果有人不按鈕,那又如何呢?算是白票?難道要加上“如果不是棄權,就當是白票”這樣的條文嗎?

主席:梁議員,若你明白,是否收回你的問題?

梁慶庭:我收回。

主席:現在投票,同意的請舉手,請放下,通過。

現在表決第八十四條,有沒有意見?同意的請舉手,好,請放下。

現在表決第八十五條......  

歐安利:多謝主席。這是值得聽聽大家的意見。委員會決定保持這個行文,並不是一定要堅持到底的意思,只是想讓大家思考一下。在《基本法》的規定下,立法會主席有沒有決定性的一票?這個決定性的一票,意思是當大家表決時票數相同時才出現,而主席所表達的一票作兩票計算,這個事項已經直接涉及《基本法》的理解,我發言就是想解釋這一點。如果大家認為有需要討論的話,可以考慮我的建議。 

主席:歐議員,我覺得昨天通過了的條文幾乎全部都是十二票通過的,這條的情況應該只有一個情況才出現的,而且這不是決定性或不決定性一票的問題,譬如二十二個議員表決,當出現十一票對十一票時,主席投回自己的一票,其他情況就完全沒有可能出現,倘若有二十一個議員表決,十一票贊成,十票反對,這時主席投一票,剛好是十二票,所以這一票也不是決定性的一票。因為以前的行文是根據當時的情況,主席所投的一票可作兩票計算,因而有決定性的一票存在。因此大家不妨思考一下,現在已經規定了所有的條文都要十二票才可以通過,應該不會存在決定性或不決定性一票的問題。以往的思維和現在不同,例如二十個議員參加表決,出現十票對十票相同票數的情況時,主席的一票作兩票計算的話,就存在決定性一票的情況;同樣地,當八票對八票的時候,甚至是更少的票數,也會有決定性一票的情況;然而,現在規定了要有十二票才通過。顯而易見,新舊做法不同,因此我認為不存在決定性一票的情況。吳議員請發言。  

吳榮恪:我認為根據《基本法》,投票是指全體投票過半數,而我理解“全體”的意思應該包括主席,因為所有條文都沒有註明,而未出現這個問題前,現在的運作主席是不投票的。如果我們理解“全體”包括主席,那主席也要投票,這樣就不存在這個問題。現在我看不到有任何文件說主席在第一階段表決不用投票,如果主席要投票的話,那第八十五條就不需要了,我建議取消第八十五條。因此,現在的問題是我們認為在表決時,主席也必須投票,現在是沒有規範的。按照我的基本理解是全體過半數時,肯定包括了主席在內,那主席當然要投票。  

許世元:第八十五條第二款議員關注的問題是“主席、立法會主席、各委員會主席和其他議員一樣投票”......  

吳榮恪:現在的條文中指的是委員會主席,但委員會有很多個,究竟是指哪一個?  

主席:這�堛熒N思委員會主席當然是指在委員會投票,而不是指全體會議投票。這是說每個委員會都有特殊的一票,當出現和全體會議的情況時,委員會主席在相應的委員會�埵釣M定性的一票。現在必須要明確一點是,究竟在甚麼情況下叫做“決定性的一票”?根據行文,主席在開始時已經和大家一起投票,其一票會多些份量,而剛才歐安利議員也說過在起草時是這樣的意思。因此,現在由大家來決定。現在我們要十二票才通過,其實很多情況已經受到了限制。

吳榮恪:現在第八十二條已寫明是議員一人一票,那主席是否也算是議員。  

區宗傑:當然算。  

主席:吳議員,如果主席不是議員,這�奡N不提多一票或少一票,按這�堛瘍瓡隢銝禲A議員每人一票,包括主席也是一票,現在問題在於大家決定主席的一票是否具決定性的一票?唐議員。

主席:唐志堅議員。  

唐志堅:主席,各位議員,我很同意你的分析,我相信沒有機會出現需要主席行使決定性一票的情況,所以,我建議取消這一條。  

區宗傑:唐議員,那麼委員會主席是否應該有決定性的一票呢?我相信委員會應不用十二票的。  

唐志堅:昨天歐安利議員也說過,我們立法會是合議機關,也就是說很多事情可以商量的,若真的出現了這種情況,實際上是沒有可能出現這種情況;然而,我也不主張委員會主席有決定性的一票,因為委員會實際是一個工作委員會,可以透過辯論、透過各種方式,有時議員本身也是隨時改變原意的,因此,我相信工作委員會用不�早郃豏o那麼刻板。  

主席:多謝唐議員。唐志堅議員,你剛才的意思是否建議做一個提案取消第八十五條?周議員請發言。  

周錦輝:多謝主席。我想了解清楚,現在通過必須要十二票,那如果有十個人投了票,其他棄權,即使主席也投了一票,都是十一票不能通過,但主席的票作兩票計算時,就變成通過了。  

主席:周議員,我們討論至現在為止,沒有議員表示要把主席的一票作兩票計算,所以不存在這個問題。事實上,只有十二票才能通過,這種情況應該很少出現。現在,唐議員建議取消這一條,是否還有其他意見?沒有的話,先表決關於取消這一條,同意的請舉手,好,請放下。有一票棄權。 

歐安利:我想做一個簡短的表決聲明。我覺得關於決定性一票和棄權這個問題仍然不清晰,我認為是一個選擇性的問題,也是立法會的一種取向。大家都知道,有些合議機關是不容許棄權的。當我閱讀《基本法》關於過半數的那條文時,我認為它的意思是不能有棄權的,也就是說,議員的投票必須是贊成或反對。在過半數的問題上,《基本法》的立法者相信在十一票贊成和十一票反對的情況下,主席才表示其一票。由於我們已經通過了有棄權票的條文,在當時也沒有提出這個問題。現在立法會明顯地解釋了《基本法》容許有棄權,即從現在開始,當表決時,容許主席不一定要投票,但當主席投票時,其一票與其他議員的一票是一樣的。這是我的表決聲明。  

主席:現在表決第八十六條關於全體會議的行為。昨天我們通過了關於名詞部分,它將會作出相應的改變。既然大家都明白,我就不再重複了。關於這一條,各位有沒有意見?沒有意見的話,我們便表決。同意的請舉手,請放下。好,通過。  

表決第八十七條,有沒有意見?同意的請舉手,請放下。  

表決第八十八條,有沒有意見?同意的請舉手,請放下。  

表決第八十九條,有沒有意見?這條在昨晚已經通過,也會在字眼上作出相應的改變。各位都沒有意見了,同意的請舉手,請放下。 

表決第九十條,有沒有意見?沒有意見了,同意的請舉手,請放下。  

表決第九十一條,有沒有意見?沒有意見了,同意的請舉手,請放下。  

表決第九十二條,議員有沒有疑問?沒有疑問了。同意的請舉手,請放下。  

表決第九十三條,有沒有意見?  

區宗傑:我要求解釋一下,這個情況怎麼會發生呢?我覺得不應該發生,因為任何法律或有人提出任何提案經過表決後,就會產生效力,怎麼還會有司法上訴?

主席:副主席請發言。  

劉焯華:對於司法上訴這個問題,我也覺得不應在《議事規則》�堨h做的,因為這�堜珓�的是採取某一種議事行為以外的一些事宜,所以我建議刪除“司法上訴”這個詞。

主席:區宗傑發言。  

區宗傑:主席,我認為即使提出司法上訴,應該是非議員提出的,即是一些市民不服我們的決議才提出的。以我們做委員為例,我們必須遵守遊戲規則,若超過了十二票贊同後,就不能再反對。我覺得這情況應該不會發生。  

主席:唐議員請發言。  

唐志堅:我希望你解釋“行政事宜”和“具有對外效力的行為”,這是否指一些行政事宜?譬如立法會有很多輔助人員,立法會對某個輔助人員進行內部行政管理,這些行政管理是否觸犯了其個人權利呢?同時立法會本身是一個實體,那是否指這些呢?而不是指立法會的一些正常運作呢?或是指立法會本身的決議?或是立法會本身的權力呢?這些都不明確。立法會本身是一個實體,是嗎?但不是司法上訴,可以透過甚麼上訴?“司法上訴”這個詞太籠統了,我不明白是否指這些?我希望得到解釋。我認為不是指立法會我們議員現時所行使的權力,而是指行政事宜。 

區宗傑:立法會內部的事情由我們內部解決,如果立法以外的事情,就應根據民事法、刑事法來解決。  

主席:區宗傑議員和唐議員要求解釋,起草委員會主席可否就此問題作解釋?  

歐安利:主席,其實也不需要我解釋,因為唐志堅議員已經說了。事實上就是這樣,是一些關於人員問題的行為、合同、工程判給、一些競投及一些貪污行為等等這些罪是屬於刑事,也就是說,這些對外的行為會直接影響第三者,第三者便可以申訴,這和法律的通過無關的,不會因為法律而影響第三者,因為這是政治行為,所以我們不需要承擔民事或刑事責任。譬如,立法會因某人犯了法而將之入罪,那個人就不可以對立法會提出訴訟,因為這些是政治行為,但我剛才所指的是影響第三者的行政行為,正如副主席剛才所說,即使不放在這�堣]沒所謂,因為我們會有一個組織法來提及這些問題。我們本身的工作精神是寧多勿缺,嘗試儘量提出詳盡的條文,目的是避免有漏洞而已。其實我們本�有o種良好意願的精神去工作,也是為了把工作做得更好。  

區宗傑:主席,我動議取消這一條。  

主席:已經有動議了。還有沒有議員要發表意見?沒有的話,先表決取消這一條的動議。同意的請舉手,十二票,通過;反對的請舉手,其他的全部棄權。  

表決第九十四條,有沒有意見?  

歐安利:第九十三條取消了,第九十四條也應該取消。  

主席:有一個動議。現在表決,同意歐安利議員取消第九十四條的動議的議員請舉手,好,請放下。  

現在表決第六章第九十五條,同意的請舉手,請放下。  

表決第九十六條......  

吳國昌:主席,第九十六條我動議將內文修改,“委員會會議公開進行,但有相反決議者除外” 。  

主席:吳議員,你所指的有相反決定者,到底是誰決定?  

吳國昌:相反決定當然是由委員會本身決定。  

主席:我認為要明確說明是全體會議決定或委員會決定?你的動議最好能夠寫得清楚些,好嗎?

吳國昌:因為原文也是這樣,“委員會會議閉門進行,但相反決議者除外”,我認為行文已含示是委員會自己的決定。  

主席:好的。有沒有其他意見?那麼我們現在表決,同意吳議員的動議請舉手,三票同意;反對的請舉手。三票肯定不能通過。  

同意原來第九十六條的議員請舉手;二十一票贊成,反對的請舉手,一票反對。通過。  

表決第九十七條,有沒有意見?沒有意見了,同意的請舉手,好,通過。

表決第九十八條,有沒有意見?沒有意見了,同意的請舉手,通過。區宗傑議員,你是棄權嗎?  

區宗傑:我是同意的,我已經舉了手。  

主席:對不起,我沒看見。  

區宗傑:我可能太早舉手。  

主席:表決第九十九條,沒有意見了,同意的請舉手,請放下。  

表決第一百條,同意的請舉手,請放下。  

表決第一百零一條,有沒有意見?沒有意見了,同意的請舉手。  

歐安利:時間上不是季度性,而是每半年的報告,季度性是每三個月提交,而我希望是每六個月提交。  

主席:你的建議是每六個月。現在同意歐安利議員建議每六個月提交的請舉手,請放下,通過,但時間改為六個月。  

表決第一百零二條,有沒有意見?沒有意見了,同意的議員請舉手。

容永恩:第一百零二條的f項有“財政預算委員會的會議錄”,還需要放在這�媔隉H  

主席:取消了。因為我們已經通過沒有財政預算委員會,而編制委員會在工作時肯定會刪去的。無論如何,多謝你的提醒。同意第一百零二條的議員請舉手。  

表決第一百零三條,有沒有意見?沒有意見了,同意的請舉手,請放下,通過。  

好了,現在我們進入第四編立法程序,第一百零四條關於提案權。議員,有沒有意見?沒有意見的話,同意的請舉手,請放下,通過。

表決第一百零五條,有沒有問題?同意的請舉手,請放下。  

表決第一百零六條,同意的請舉手,請放下,通過。  

表決第一百零七條......  

吳國昌:主席,我動議第一百零七條第一項的內文改為“澳門特別行政區政府對下列事項享有專屬提案權”,刪除“及隨後的提案權”。  

主席:議員提議取消最後“隨後的提案權”這幾個字嗎?  

吳國昌:我發言由於有些議員要求我作出解釋。其實對於這個問題我們已經反覆辯論了多次,我只是作出一個動議而已。既然要求我解釋,我就簡單地解釋一下。這件事牽涉到我們對於《基本法》所規定的、我們立法會修訂的權限以及由行政長官專屬提案權範圍的理解,我仍然堅持認為,《基本法》所規定給予行政長官對於一系列事件給予立法會進行事項的專屬提案權是限制於提案權本身,並不會否定了立法會的議員有權在政府提出立法案時,對這些法案內文提出作隨後的修訂。基於這個情況,我認為隨後的提案權不應該限制立法會議員的行使權。假如這樣寫法的話,是另一種理解。我不覺得這種理解完全沒有根據,大家的理解都各有根據。關於這個問題,在香港特別行政區內部也有爭議,行政長官堅持認為專屬提案權的行使包括連議員也不能進行修訂,而香港特別行政區的立法會則堅持認為可以修訂,所以不斷有修訂案提交給大會審議。我知道雙方都有根據,老實說......  

區宗傑:司法正在覆核這個問題。  

吳國昌:沒錯,但我的立場仍然認為議員有權提出修訂,所以我提出這個動議。  

主席:梁官漢議員請發言。  

梁官漢:主席,吳議員建議刪除“隨後的提案權”,在葡文本卻沒有“隨後提案權”這句話。  

區宗傑:是否漏寫了?  

主席:不是,我的理解是葡文意思已包括在內,表示其有權這樣做,所以不必加進去。區議員,經過吳議員的解釋後,你明白其動議的目的在哪�媔隉H如果沒有其他提議,我進行表決。同意吳議員提議刪除最後“及隨後的提案權”的議員請舉手,好,兩票贊成,不獲通過。  

現在我們對原文進行表決,同意第一百零七條條文的議員請舉手......  

馮志強:這�埵釣潃茪憟說A需要選擇一個。  

主席:是的,對不起。至於為甚麼會有這個選擇性文本,可能不是每個議員都清楚,因此,我想請大家對此發表一些意見。如果大家都明白,我現在也可以進行表決。好,吳議員。  

吳榮恪:我要求深刻解釋。  

我也覺得因為有些議員可能沒有參與委員會工作,或許對為何會有選擇性條文存有疑問,因此我想請委員會主席或成員解釋一下?  

歐安利:主席,我希望其他委員會成員協助我一起解釋,尤其為吳榮恪議員解釋。大家對這個事項有不同的見解或觀點,因而出現了兩個選擇性文本,希望全體會議審議。我不知中葡文本的情況如何,現在我集中於有a項至g項,即一至七項較長的條文作出發言。  

首先,我們必須盡力在《基本法》中找出哪些只屬政府的專屬權限,即立法會議員不可行使提案權的條文。大家都知道,《基本法》沒有一個條文集中寫明這一切內容,而是分散列出來的,有的寫在這個條文,有的寫在那個條文。例如第一百零七條a項的“立法會選舉法”,在《基本法》第一條至第一百四十五條中也沒有任何一條提到立法會選舉法的提案權只屬於政府。另外,我們嘗試找出一些關於預算、稅項或公共收支的條文集中在一條條文中。在《基本法》附件二第二款所載的 “由澳門特別行政區政府提出並經立法會通過選舉法”,當中提到的選舉法似乎很清楚說明提出法案的權限是屬於政府的。為了避免理解上有疑問和方便大家保護這個運作規則,於是我們把“立法會選舉法”放在a項中。我個人認為,既然是選舉的事項,為甚麼不屬於立法會呢?為甚麼議員不可以提出一個關於立法會的法案呢?我曾經在委員會上就這個問題發言,並且作出很大膽的解釋。我認為雖然“特區政府”所寫的是“政府”兩個字,其實有廣狹義之分,在《基本法》中,可以看到有些條文是狹義的說法,屬於“小政府”,但有些條文則屬於“大政府”的概念。也有人認為立法者的意圖認為既然粹純是政治性質的事項,會影響整個本地區,那就應該由政府提案和由立法會接納,所以在《基本法》附件二第二款就提到政府和立法會。因此,我們得出的結論是“政府”是狹義的政府,屬於執行機關。  

然而,同樣的問題卻不適用於第一百零七條c項“稅務制度的基本要素以及批准由政府承擔債務”,雖然“稅務制度的基本要素”在字眼上與《基本法》七十一條第三項所載的“根據政府提案決定稅收”意思大致相同,但當中出現“政府提案”這個字眼與《澳門組織章程》有少許不同之處。根據《澳門組織章程》規定,議員可以針對稅項自由地提出豁免、增加或減少稅率的法律草案,但現在《基本法》規定必須由政府提出一個法案。因此,我們向全體會議建議c項,也就是說,議員不能就稅務事項提出法案。除了稅收外,《基本法》第三項也提到“批准由澳門政府承擔債務”, 基於我們在《基本法》第七十一條第三款看到包括兩個概念在內,於是我們針對包括《基本法》同一款的內容,嘗試在《議事規則》草案內分成兩項,我們寫上“由政府承擔的債務的獲准”,這不過是在技術上寫得更準確而已。因為政府所承擔的債務有時可能不是公共債務,可以是銀行借貸,而這個借貸不屬於公共債務,當然它是屬於公共債務才對,如果大家不同意“公共”這個字眼,可以刪除的,但我認為“公共”這兩個字表達得比較準確,即“由立法會去批准政府承擔公共債務”,但由誰來提案呢?當然是由政府提案,因為立法會不可能在政府不願意的情況下強行政府借貸。

現在寫明b項關於預算,c項關於稅務制度的基本要素,d項關於批准政府承擔債務,但我們的同事認為不應該如此明確列出來,而只需寫“公共收支”概括便可,因為《基本法》也使用這個字眼。兩個選擇性的條款不同之處主要在於較長的條文詳細列出預算、稅制和債務,而較短的條文則用“公共收支”來概括。

現在是第七十五條的條文主要是訂出關於公共收支、政治體制和政府運作的事項,第一部分列明這些事項是我們議員有權提出法案;然而,值得注意的是第三款提到凡是涉及政府政策的事宜,必須要得到政府或政治上的同意;換言之,凡涉及公共收支、政治體制和政府運作的事項,必須要謹慎處理,不容忽視的。因此,在第一百零八條所提到的就是有條件的提案權,不論是直接或間接涉及政府政策的事宜,必須在政府同意下,我們才可以有效地提出一些有關政府政策的法案。  

較短的行文明顯是按照第七十五條所制定的界限,而較長的條文則想超越第七十五條,而達至《基本法》第七十一條,並把這些事項加入《議事規則》�堙A也就是說,《基本法》已經毫無疑問的清楚列明一定是政府提案。究竟我們應該採取哪種選擇呢?是長的條款或短的條款呢?我們在委員會�堣ㄞ鉆F到一個共識,不可以無爭議地接納同一個條款,因此,現在就交到全體會議去作至高無上的決定。至於我的意見是認為《議事規則》應該盡可能清晰,因為《議事規則》是為我們議員作指引,正如《道路法典》一樣,就是對於公眾也有好處,因為他們不可以密切接觸立法會的事項,他們只要看這些條文便可以清楚知道,而不需憂慮必須要看《基本法》的每一條條文,因為不是每個人都有時間細緻地閱讀條文。其實任何一個選擇也可以,最重要是不違反《基本法》。有人喜歡吃自助餐,有人喜歡吃點心,分別在於自己的口味而已。如果我有錯漏的地方,希望委員會的同事可以作出補充。多謝。

主席:多謝歐議員。馮志強議員請發言。

馮志強:多謝主席。我們的立法會幸好有三位行政局的委員在場,可否請他們給予意見呢?  

主席:馮志強議員要求兼任行政會成員的三位議員發表意見,你們的意見如何?  

唐志堅:主席,各位議員,馮議員提出一個很大的難題,站在我本人來說,希望大家盡量不要稱呼我為行政會成員兼立法會議員,否則以後我的心理壓力很大。  

剛才委員會主席已經說得很清楚,很多條文都是按照《基本法》去理解,我相當佩服他對《基本法》第五十條以後至附件二逐條進行思考。  

關於政府的專屬提案權問題,我認為實際運作上都是政府承擔債務,當然是由政府提出,因為立法會不是負責財政工作,根本不清楚政府是否需要借貸,如果這個財政預算要由立法會提出,真不知如何提出?因為這屬於政府部門行政機關的運作,只有財政司才有準繩去工作,這是常理。其實在《基本法》內已經清楚寫明立法會不能這樣做,到底是否有需要寫得如此具體呢?正如歐安利議員剛才所說只是口味的問題,我個人則喜歡如白粥鹹菜般的清淡口味。如果必須作比較的話,可以跟選擇文本作比較,反而較難理解的是公共收支、政府體制和政府運作這三個問題,其他的即使賦予行使權力,也沒有條件實行。  

至於“立法會選舉法”加入《基本法》附件二這個問題,附件二究竟是規範立法會選舉法?還是直接寫選舉法?我相信都沒有問題,即使直接寫選舉法也可以。但我的意思是不用寫立法會選舉法,因為以前也沒有提過這個選舉法,況且選舉法又不是命令;但既然《基本法》第七十五條如此寫“專屬提案權”,我的意見是放在最後會好些,不過那是小問題。我擔心會影響你們稍後舉手的情緒,但我沒有意思影響你們舉手的態度。至於其他的條文,我認為也是這樣了。不知馮議員是否明白?  

主席:其他議員有沒有意見?黃顯輝議員請發言。  

黃顯輝:關於選舉法這個問題,在我們小組會議討論時,我也曾經提出過問題。我覺得無論選擇性條款或原來條款都是在“選舉法”前面加上“立法會”,但現在不是行文的問題,問題是我們全體會議現時的取向可能會影響行政長官的專屬提案權多一些或少一些。如果現在清楚列明“立法會選舉法”,那的確是屬於行政長官專屬提案權,但就是這一種,而《基本法》出現的名詞是“選舉法”,在附件一關於行政長官的產生辦法有選舉法的法規,附件二是立法會的選舉法;但《基本法》寫得不甚清楚,只是寫“選舉法”而已。如果現在我們透過《議事規則》把《基本法》有關條文的意思限縮的話,就會減少行政長官的專屬提案權,這就需要全體會議審慎去探討這個話題。  

吳國昌:主席,我認為這個應該是指立法會選舉法,因為在《基本法》附件二中所提到的是產生立法議員的方法。在產生立法議員的方法上,由特別行政區政府提出經立法會通過這種選舉法來加以規定,規定的是選出立法議員的方法,並沒有提及其他的公共機關被選出的人員。因此,我認為應該是立法會的選舉法。  

主席:我想就這個選舉法發表一點個人意見。附件二的確只是指立法會,關於行政長官的選舉法,正如剛才黃顯輝議員提到《基本法》附件一已列明在二零零九年之後的行政長官產生辦法,如果需要修改,必須得到行政長官同意並經立法會全體議員三分二多數票通過,這不是單純一個的選舉法。在《基本法》附件二中說明是立法會的產生辦法,因為標題根本就是立法會的產生辦法,所以行文不必再註明是立法會的選舉法。事實上,這個選舉法是指立法會的選舉法,因此我覺得是不可缺少的。以上是我個人的看法。區宗傑議員請發言。  

區宗傑:主席,關於第一百零七條的名稱,我想提議改為“政府提案權的保留”,因為我們正在討論的《議事規則》是關於我們議員的議事規則,而這整條的法案是關於政府的提案......  

主席:不對。區議員,你要看清楚文字,“提案權的保留”是對我們自己而言的,因為所有事情都是我們主動做的,這行文正因為保留了而不能做,這與你的意思剛好相反,不知明白嗎?黃議員請發言。  

黃顯輝:多謝主席。《基本法》附件一所說的只是辦法,是一個框架而已。我記得全國人大已經廢除了澳門的選舉法,例如附件一第二點所說的工商金融界代表,究竟用甚麼法律來界定?必須以一個選舉法來界定,並不是靠辦法。例如五年之後選舉行政長官,在法律上來說,的確有一個選舉法,是由將來的立法會制定法律來界定哪些是工商金融界代表?哪些是文化教育專業界代表?並不是靠這個辦法就可以選出行政長官的。

吳國昌:正因為如此,我更加覺得現在保留提案權完全是一個立法會的選舉法,因為附件一內沒有要求這樣的選舉法在規定界別代表時,必須由行政長官或誰提出來,只是在附件二提到立法議員選舉方法時,才規定由政府提出來,所以很清楚地顯示出這個保留提案權完全是一個立法會選舉法。 

主席:我也有一個個人的看法,因為附件二規定是立法會選舉法,一定要由政府提出,正如吳國昌議員所說,在附件一中並沒有說明行政長官的產生辦法將來一定是行政長官提出來,只是在附件二提出選舉法,附件二只是一個大的框架,而立法會產生辦法就在其中,所以這個選舉法一定是立法會的選舉法。這就是我的意見。好了,現在沒有更多意見的話,我想表決。唐議員,你現在是否想動議不要立法會的選舉法,只是寫選舉法,不是嗎?好。

唐志堅:主席,我想說一說。我主要對“立法會選舉法”這個名稱有少許問題,其實我們平時立法議員的選舉,法律上是立法會選舉法,其實是選舉立法議員,這個大家可以斟酌。至於附件一的問題,已經指明第二屆行政長官選舉是由澳門特別行政區以民主開放進行,根據民主開放的原則訂定選舉法,因此這句話很清楚是特別行政區,而不是政府。所以,我也同意這�堥癡S有列明是政府的專屬提案權,而且還要基於一個民主開放的原則去訂定第二屆行政長官的選舉。但對於是選舉立法會還是選舉立法議員?簡單來說,如果沒有議員,又何來有立法會呢?因為議會是由議員組成,當然這種說法,從成員方面來說是對的,但從廣泛的概念來說,除了議會的成員外,還有議會的職責、權限等等,才可以構成立法會的。這方面我認為沒有問題,我不打算提出爭議。不過,我相反不想把“立法會選舉法”放在a項,但剛才委員會主席認為最好放在a項,我卻認為放在d項會較為順眼。多謝。 

主席:歐安利議員,你舉手,是否想發言? 

歐安利:不是,我明白了。

主席:好的。唐議員,你是否想提議?因為你只是說最好如此,這使我很難做表決,你可否作動議?  

唐志堅:按照我們過去的做法,關於編排問題,可以動議,也可以不動議。  

主席:因為歐安利議員的意見是放在a項,而你的意見是放在d項,我覺得不可以這樣,因為會使編撰委員會無所適從。  

唐志堅:不是原則。  

主席:如果不是原則,你不提動議的話,我就進行表決了。我現在表決,同意第一百零七條a項至g項條文的議員請舉手,請放下,不夠票數;同意選擇性條款的a項至d項的議員請舉手,請放下。即通過a項至d項的文本。  

表決第一百零八條......  

吳國昌:主席,關於這一條,我也要提出動議,因為我認為當某位議員提出有關涉及政府政策的法案得到行政長官書面許可後,是容許該議員或其他議員再進行修訂的,所以我建議刪除“或隨後提案權”。  

主席:現在進行表決。同意吳國昌議員提議刪除“或隨後提案權”的議員請舉手,兩票,請放下;贊成第一百零八條原來行文的議員請舉手,好,請放下,反對的請舉手。  

表決第一百零九條,有沒有意見?如果沒有意見的話,同意的請舉手......崔世昌議員請發言。  

崔世昌:主席,我提出的意見並不是關於第一百零九條,而是這條文提到替代提案和替代文本的問題,我想就第一百二十七條中提到的替代文本提出問題。我知道替代文本就是整個文本替代,但如果一個提案在一般性通過後,是否可以再有一個替代文本?此外,一個文本在一般性通過後,如果該文本只是替換了四十條或五十條後,該文本就不是替代文本,因為整個文本替換了才是替代文本,我不大理解這個邏輯性的問題。

主席:我明白你的問題。歐安利議員,你們的小組委員會曾經關於整個替代文本的問題進行了討論,你可否回答?  

歐安利:可否重複一次,因為剛才我正在看《司法組織綱要法》,對不起。  

主席:在第一百二十七條中提到一個替代文本,根據行文意思似乎是在一般性通過一個法律提案後,交到小組討論,小組可以把所有的條文全部作出修改,並做一個替代文件才交回大會。崔世昌議員想知道在一般性通過之後,是否還可以這樣做?  

歐安利:如果全體會議認為可以,當然可以。事實上,我們一直以來都是如此工作,因為透過細則性分析後,是適宜提出一個取代文本的,該替代文本可以比原文較詳盡,也可引進一些修改。由於我們建議作出這麼多修改工作,所以其後適宜向全體會議提出一份包括所有修改提案的整理文本,故這個取代文本的主要目的是方便全體會議工作。  

我還想解釋的是,這個問題提得相當正確,究竟是否可以這樣做呢?執行委員會建議了一個替代文本是違反或不符合法規已通過的一般性原則,這屬於另一個問題,我覺得不可以。如果一般性在這樣的精神下通過的,這個取代文本就不可以有另一個精神,或者有另一個較複雜的問題,怎樣才算違反了精神呢?這當然是全體會議去決定。我認為如果有取代文本的時候,兩個文本都要付諸表決,也就是說,委員會建議的取代文本要表決,原文本也要表決。在全體會議細則性討論時就要選擇採用哪一個文本作為我們工作的指引。我不知道是否解釋得清楚?  

主席:清楚了嗎?  

崔世昌:我對於這件事暫時沒有問題了。  

主席:我們現在進行......關議員請發言。  

關翠杏:主席,剛才崔先生提出的問題很好,他提了出來後,我發覺似乎真的有少許問題。在我的印象中,我時常就以為那個替代文本就是訂正提案。正如剛才大家討論一條內文,有一些甚麼問題,我們覺得要修改、刪除、補充,這些我都明白,但如果根據訂正那條的第二款所述對原來的意義作出限制,或者以剛才所提到的,無論是逐條或整個新文本,這就引出了另一個問題,能否觸動原來條文上的根本意義呢?這存在一個很大的問題。因為現在立法會可能採用一個新的運作模式,就是當一個提案交到小組討論時,如果該提案未經大會表決的,我們當然可以將其意義變更,但如果一個提案交到小組時已經作了一般性通過,我們對原文文本的意義作出某一方面的限制,這就與已通過的原來提案有抵觸了。對於這問題,起初我以為自己明白的,但現在我才覺得我是不明白的。  

主席:副主席請發言。  

劉焯華:即是如果第一百零九條的b項的替代提案和它的解釋是“凡以不同文本代替原有規定者”,這就是用文本代替文本,如果我們所說的替代提案和第一百二十七條所述的是同一回事,則我認為應該放在一起討論。因此我們必須弄清楚第一百零九條的b項是否等同於第一百二十七條行文意思,只有這樣才可以避免分開討論和分開表決所產生的分歧。我覺得崔世昌議員提出的問題很值得我們注意。多謝。 

主席:高議員請發言。  

高開賢:主席,都是對替代提案或替代文本所引申出來的一些看法。我以作為替代提案來說,同樣都是替代文本,可以是整份法案,也可以是個別條文,在這些文本當中可能會牽涉到兩個新舊運作模式的問題。舊的運作模式是收到文本後,就交到小組作討論,經過討論和修改後,小組可能把整份完全改頭換面的替代文本交回大會,然後作一般性通過後,再作細則性通過;但我們現在新的做法是收到文本後,先作一般性通過後,再交回小組作詳細討論。所以新的運作模式,我覺得出現替代文本或替代提案,即整條條文再作修改的可能性很低或根本不存在。  

而作為細則性條文方面來說,似乎還容許有這個空間,只是限於作條文的修改或作出有關的取代文本,這是我個人的理解,但不知對否?因為這是牽涉到我們今後在討論時的準則問題,亦牽涉到我們整體今後的運作情況,所以,我現在提出這個問題來讓大家討論一下。多謝。

歐安利:主席,現時立法會的法案,不論是草案或是提案,都會先交由委員會處理,然後委員會提出一個文本,正如剛才高開賢議員所說,該文本是完全不遵照之前文本的基本意願。我本人也曾有過這樣的不開心經驗,例如,由我作提案的《租務法》,沒有一個委員會的同事邀請我去參與該委員會的工作及要求我解釋條文的意思,卻更改了很多由我提出的事情,換言之,是不尊重我。剛才議員提出的問題是很適當的。  

首先全體會議去決定,因為全體會議是至高無上的;第二點,需要小心處理。現在全體會議一般性已通過的文件是未經處理的,就把它交給委員會,可能會等兩年後才交回這個法案。現時和將來就是採用這種運作方式。假如兩年後主席才開全體會議,當然就不大好了。所以這個法案應該在兩三個月內一般性通過或否決。例如,有同事曾經向政府提出《物業轉移稅》法案,如果把這個法案交到全體會議作一般性通過的話,它一定會在一年半之前就被否決了,但是卻沒有這樣做,而是交給委員會,假設委員會提出一個文本更改了這個政府提出的原法案的精神,可能會出現一些很複雜的法律問題。所以,我完全同意剛才高開賢議員的發言。多謝。  

主席:繼續討論。對於第一百零九條,我有兩個解決辦法,如果覺得仍然未清楚這一條的話,我不反對留待和第一百二十七條一起討論,這主要視乎議員大家的意見;也可以現在和第一百二十七條一起討論,也可不用押後討論的。我的意見是因為第一百零九條所說的是修訂提案的性質,既然這樣,可以和第一百二十七條條文一起考慮,希望得出最好的結論。  

唐志堅:主席,......  

主席:是的,唐議員請發言。  

唐志堅:你剛才的意思是容許和第一百二十七條一起討論嗎?  

主席:是的。因為這兩條條文由崔世昌議員提出來的,它們是有關連的,所以現在我將第一百二十七條與第一百零九條一起討論,希望有辦法解決議員的疑問。  

唐志堅:我要求發言。

主席:好,請發言。  

唐志堅:高開賢議員所說的憂慮都是事實,而且也是我們要面對的問題。由於我們已經通過了把法案一般性通過後才交到小組討論的工作程序,所以這個法案就不可以全部修改或替代的,因為可能一經修改後,面貌就會不同了,例如立法精神可能保留全部,也可能只保留部分,因此,對於這個替代文本整個經立法會一般性通過之後,全部的細則性條文都要重新用替代文本來替代,我相信是不行的。按照第一百二十七條的理解與第一百零九條的替代提案串連理解的話,替代提案是不行的,細則性法案的條文也不行。但由於第一百零九條是修正提案,修正提案是甚麼呢?當討論這個文本時,遇到一些限制,擴大修改,就視為修正;新增加內容的提案,叫補充提案;對於原文不滿意的,也可以刪除。這些都是我們經常運作的提案權。可否容許我建議大家取決其中一個呢?可否容許這個替代不是替代整個文本,而是替代其中一章或一節的部分條文?如果容許的話,就要對行文的修改有所限制,不能整個討論文本替代,必須由全體會議決定。如果不容許,那就要取消這個替代文本。因此,我建議在全體會議作出一個共識。  

區宗傑:唐先生,我現在想請教你。如果是部分替代,那和修正提案有沒有分別呢?若作出了修正,即等同於部分替代。  

吳國昌:主席,我的意見也是認為如果只是部分替代,其實是屬於訂正提案範圍。訂正提案沒有要求保留原文其中的某一段文字,這才算是訂正,也可以完全不保留所訂正範圍內的任何一段文字,總之不提出另一個法案文本,這種情況就屬於訂正提案。其實,我自己對於未經小組審議就立即進行一般性表決的新運作模式,一直持有保留態度,但如果我們真的採用這種機制的話,我懷疑的是這種機制是不適宜運作一個替代文本的制度,這是我的意見。我剛才提到的那種段落上的替代完全是屬於訂正提案的範圍,這�堛漲璊摨椄鬼q正提案,總之屬於修訂和訂正的範圍。  

主席:歐安利議員請發言。  

歐安利:我覺得我們應該考慮那個替代文本是否用來補充一些原案沒有的意思,來方便全體會議工作?我舉一些例子,大家都記得的《有組識犯罪法》,是由執行權交來立法會的,立法會專責委員會提出一個替代文本,包括增加很多定罪的預計情況,替代文本的目的是為了服務市民,而不是否定提案人,假如委員會提出的那個替代文本是違反或偏離提案人的原意,那會有甚麼後果呢?執行權可以撤回那個提案的,也就是說,政府認為在替代文本內的一些事項過於誇張,有權撤回那個法案。簡單來說,那個替代文本不是用來製造政治衝突,而是為了坦誠的做好工作和提供方便,更好地為市民服務而已。  

主席:吳榮恪議員請發言。  

吳榮恪:我聽了多位議員關於替代文本發言後,似乎都認為不應該設立一個替代文本,這種趨向使我有一種最好不要替代文本的感覺。然而,我有另外的看法,不知我有否誤會或理解錯鋘,這都不要緊,因為最重要的是全體會議的決定。甚麼才是全體會議的決定呢?我現在舉一個例子,例如現在我和許世元議員在澳葡立法會�堶探ㄔX一個《住宅用於非住宅用途》的法例,我們的目的是善意的,但小組卻把它改頭換面的做一個替代文本,雖然目的都是一樣,最後全體會議決定是否接納那個替代文本。這樣情況下的替代文本認為是對社會上是有好處的,是否應該接納?這不是我們議員接納,而是全體會議接納,所以這個替代文本的基礎主要不是替代文本,如果大大偏離原提案人的本意,當然不能接受,全體會議亦不會接受,但假如全體會議接受了替代文本後,我覺得不是一個大問題。我倒認為是時間上的問題,假如有替代文本的話,一定要有充足的時間去考慮,不能在沒有人知道的情況下,突然有人拿出替代文本要求討論。因此我認為可能議員並不認同我的看法,但我所說的是實際情況。例如剛才歐安利議員所說的《有組織犯罪法》那個問題,如果替代文本不接納的話,是否不要呢?如果不要的後果又怎樣?如果沒有替代文本不行的話,又怎辦呢?當然,替代文本有很多種形式的,假如把它作為補充提案或訂正提案,又可行嗎?總之,只要不把整個原案由頭至尾完全改動就行了。如果可以這樣理解的話,那就不同了。我提出的意見是這樣。  

吳國昌:我覺得我們現在面對的問題不屬於很難解決的問題,雖然是存在問題,卻又不是完全不能接受的情況,只是情況改變了而已。我們一向都接受有替代文本,現在與以往不同之處在哪�堙H以往的情況是通常在一般性表決前很容易產生一種替代文本,現在或將來的情況是如果我們通過了後面的行文,真的取消了預先由委員會審議制度的話,應該在一般性表決之前或之後就很難會出現替代文本。新的情況會是這樣,我們面對的就是這個問題。如果一般性表決之後才做一個替代文本,這對一般性表決是否不尊重是一個問題。而現在無論是有組織犯罪法也好,或是不正當使用樓宇也好,所有情況的替代文本都是在一般性表決之前製造出來的,至於採用哪個替代文本,完全取決於全體會議一次的決定。 

如果真的通過下面的行文的話,現在或將來出現的情況很可能是一般性表決之後才深入再看細則性行文,這就是一般性表決之後是否再接受這個替代文本呢?我覺得從法理上是沒有問題的,當然全體會議有至高無上的權力,任何時候也可以作出決定。其實問題是在於一般性表決之後再用替代本文取代原來的文本,這樣一般性表決又有何意義?這是一個問題,是否會脫離一般性表決所容許的精神呢?這是一個問題。誰有權說有沒有脫離這個精神呢?這又是一個問題。當然,你可以說全體會議有權決定,既然這樣,甚麼也可以做的了。也就是說,在一般性表決時,我們已經決定要做這件事的,但在下次表決時,突然又轉向做另一件事。在法理上,這都是容許的。然而,面對這個問題,在整個議會工作精神上,我們覺得是否需要處理呢?我個人對於未經委員會審議而進行一般性表決,我一直都有所保留。無論如何,也不至處於不能接受的情況,只不過我覺得出現一些問題而已。  

主席:歐安利議員請發言。  

歐安利:你是否想刪除第一百二十七條呢?刪除第一百零九條?  

吳國昌:我只想進一步解釋,以表明自己的立場。我並無意刪除現在任何一條行文。我只是解釋清楚將來我們立法會根據通過了的《議事規則》後的運作跟原有立法會過往的情況有甚麼不同之處,並沒有要求取消任何事項,況且我也表示了這不是完全不可接受的情況。  

歐安利:是否說一般性的問題?  

吳國昌:是的。  

歐安利:是一般性的問題,那我沒有話說了。

吳榮恪:我剛才所說的兩個法案都是在一般性表決之後做的,不是在之前做的。

主席:副主席請發言。  

劉焯華:事實上,當文本有修改時,第一百零九條的訂正提案、補充提案和刪除提案的方式已經可以解決這個問題。回顧一下,我們在這段時間審議法律的程序,我們在委員會的討論過程中,在意見方面我們已詳細列明要修改哪一條條文,因而作出了一個替代文本,即使交到全體會議討論,還可能對這個替代文本再作出修改,修改後又是一個文本。因此,委員會在意見書內提出哪些修訂的意見、補充的意見和刪除的意見,實際上已達到對原案修改的目的了,不需要用一個文本去替代一個文本來解釋這些情況。多謝。  

主席:請大家注意一件事,這�堛漱中憟i能出現了一個問題,它的意思是不同的文本,但我再看葡文本,葡文的意思是條文,而不是整個文本的意思。  

劉焯華:是說第一百零九條嗎?  

主席:是的。其實它只是作一個定義,甚麼叫做訂正提案?甚麼叫做替代提案?因為這個文本是葡文起草的,而第二款、第三款葡文原來的意思不是想把整個文本全部改掉,它只是指條文而已。  

歐安利:主席,我想清楚知道究竟是否第一百零九條和第一百二十七條一起討論?  

主席:是的。  

歐安利:問題來源於第一百零九條,不是第一百二十七條,那倒不如取消第一百二十七條吧。  

主席:不對,我們首先要弄清楚的是這�婺略�(proposta de substituiçao)的原來意思,它不是要把整個文本全部修改的意思,它可以逐條修改或作一些改動,這情況與我們現在的立法會許議員和吳議員所提的那個提案及現在要作出替代本是完全兩回事,這可能是中葡文有少許不同之處。為甚麼我要第一百二十七條和第一百零九條一起討論呢?因為問題並不是第一百零九條所說的定義性質,實際發生的問題在於第一百二十七條,第一百二十七條的葡文(proposta de substituiçao)和第一百零九條,中文文本是說同一件事,而葡文的意思是另一回事,第一百二十七條所指的是整個文本(texto),但第一百零九條所指的可以是一條一條的條文。歐安利議員,你是否建議取消第一百二十七條?  

歐安利:你說得對。  

主席:因為現在有一個建議,所以我請大家留意,我會要求編撰委員會修改為不是文本的意思,這�堜M第一百二十七條是不同的事項。現在有建議取消第一百二十七條,我先進行表決取消,因為現在這兩條條文是一起做的。剛才Dr. Isaac提醒我,因為我們在通過第一百零五條第二款b項中已經通過了第一百二十七條。現在這樣吧,現在先表決第一百二十七條,同意取消的議員請舉手,好,請放下。  

現在我們會對第一百零九條作相應的改變,同意第一百零九條的議員請舉手,好,請放下。  

因為第一百二十七條已經取消了,那我們表決取消第一百零五條第二款b項,同意的議員請舉手,好了。我會通知立法會輔助部門把第一百零九條的條文作相應的改變,不是文本的意思。  

現在我們討論第一百一十條,有沒有意見?  

區宗傑:第一百一十條有選擇性的文本需要解釋一下。  

歐安利:我認為我們不應該把全部的責任加諸到一個人身上,例如關於銀行全部歸國家所有,這個法案是否違反《基本法》呢?由於全體會議是至高無上的,所以應該要承擔這個責任和義務,否決違反《基本法》的法規,而不是由主席一個人決定是否接納這個法案。即容許其他議員就同一個事項發表意見,判斷它是否符合《基本法》,我只有這一個理由,而其他的事項是在同一個原則的情況下出現的。我覺得那份短的行文較適合澳門,因為澳門是一個細小的地方。  

主席:我個人不接受那份較長條文的文本,因為《基本法》和國際協約如此重要的事,是沒有可能由主席一個人去作解釋的,就是香港幾個部門、政府法院也解釋不了《香港基本法》,基本法委員會要請“人大”來解釋。所以,我本人不接受a至d這四項條文。如果你們的決定是這樣,我也沒有辦法;但我的意見認為是做不到的。吳議員,你要發言?  

吳榮恪:不是。  

主席:好了,如果大家都清楚的話,我們便表決。上面的有a至d四項,下面只有a和b兩項。現在我先表決上面的那四項,同意的請舉手,沒有人同意;同意下面那兩項的請舉手,好,多謝各位支持。  

現在表決第一百一十一條,有沒有意見?沒有意見了,同意的請舉手。  

好了,現在休息十分鐘,希望大家準時回來。

(休會)

主席:各位議員,是否要提出問題?黃議員請發言。  

黃顯輝:多謝主席。第一百一十二條第二款最後那句話提及到行政長官辭職、撤職及免職,似乎《基本法》沒有為行政長官撤職問題作出規定,只有規定行政長官辭職及免職,這是否編撰時多寫了或是有另一種機制涉及行政長官撤職呢?  

主席:關於第一百一十二條第二款,黃議員提出一個問題,為甚麼如此寫法?

歐安利:如果沒有的話,就刪除吧。現在這個只是《議事規則》,目的只是想說明行政長官不再擔任這個職務而已。為了幫助我們加快節奏,我提議刪除這部分。  

黃顯輝:多謝主席。我在《基本法》第一百四十多條的條文內只找到兩條涉及行政長官辭職的條文,就是第五十四條辭職(ren�yncia)和第十五條免職(exoneraçao)。除此之外,在《基本法》內找不到有任何條文提及撤職(demissão)。如果《基本法》沒有的話,我建議在條文中刪除“撤職”這個名詞。  

主席:歐安利議員,你沒有話要說。好了,我們表決,現在有一個建議取消“撤職”這兩個字,對於其他條文沒有其他意見。同意的請舉手,請 放下。因此,現在這條文沒有“撤職”這兩個字了。  

表決第一百一十三條,關於法案的撤回,這條文也有兩款,議員有沒有意見?如果沒有意見,我們便表決。同意的請舉手,請放下,通過。  

表決第一百一十四條,議員有沒有意見?沒有意見了,同意的請舉手,通過。  

表決第一百一十五條,各位對於這個“五日”有沒有意見?  

梁慶庭:我想清楚知道關於“緊急會議”這個問題。昨天我們討論四十八小時通知的調查,這條文涉及一個問題,就是通知最少在五日前發出,否則不能討論和表決,這是否會涉及緊急會議?因為後面沒有寫緊急的程序,那如果緊急會議真的不能在法定時間通知和派發資料,這是否意味緊急會議不能開呢?又有沒有除外呢?因為若真的要開緊急會議,五日的時間......我只想為自己多開一條路而。  

主席:梁議員,你提出這個“五日時間”的問題,如果有緊急會議時,有沒有除外?如果你認為時間不夠的話,可以提出“緊急會議情況除外”,因為前面我們已通過緊急會議在四十八小時前就可以開會了。  

梁慶庭:假如這樣理解的話,我應該考慮行文加上“緊急會議除外”或“緊急會議縮短時間”,是否可行?  

主席:歐安利議員請發言。  

歐安利:我想談談會議這個問題,但在這方面卻沒有實質的建議。現時我認為《議事規則》是需要討論緊急會議這個問題,我認為最好是不僅對緊急會議定出一個最短期限,還要在《議事規則》規定在甚麼情況下需要舉行緊急會議,當然對於這種情況我們沒有時間去深入討論。如果主席認為緊急,那緊急的標準是怎樣的?因為可能主席不在澳門,所以在緊急會議中要解決最重要的問題,這樣就必須定出一個正常的最短期限。故此,任何人想在此建議少於五日,我不反對。但容許我建議在《議事規則》中定出在甚麼情況下可以召開緊急會議。例如第七十四條所指的立法會主席可以主動地提出緊急會議,行政長官也可以提出召集這個會議,當然需要尊重分權原則,但對立法會來說,我們也需要知道這個標準,如果時限性不清晰或引進過短的期限的話,我認為是很危險的,因為這可能妨礙議員深入研究和分析有關事項。多謝。  

主席:梁慶庭議員。  

梁慶庭:主席,我在《議事規則》內發現有一個緊急會議,而這個緊急會議卻缺少了一個專門的程序......  

歐安利:對不起,梁議員,我打斷你的說話。這是兩回事,緊急會議跟這個緊急是不同的。  

梁慶庭:我明白。由於我留意到這一點,所以我認為缺少專門處理緊急會議的有關程序,因而我嘗試在這個問題上採取一些方式,當真的遇到緊急情況時,可以免除一些一般性的規限,當然應該有一個最基本的規限;如果五日,可能很多事情會出現問題,而昨天討論的四十八小時是沒有問題的。至於委員提及要訂定哪些是緊急情況,這是很困難的,而且還涉及由行政長官提出的問題,如果我們去提出哪些是緊急的話,我認為難度比在現時的文本上預先諮詢規定縮短其時限或緊急會議情況除外為大,因為現時我們的實際運作情況是現在開會即時才收到文本,有時甚至連文本還未齊全,但我們也可以透過這種方式靈活處理。我覺得立法會是一個合議機關,一方面既要保證我們本身的權力,另一方面又要考慮在特別的情況下作出一些例外。因此,我的動議主要提出在預先諮詢文本的條文增加“緊急的會議情況除外”。多謝。  

主席:關於這個問題,我想發表一點意見。昨晚我們討論第四十一條時通過了“會議的召集是四十八小時”,當中也有提到“緊急會議”這個問題,而且大家的意見也一致認為緊急會議也要遵守四十八小時的規限,現在請問梁議員,關於縮短時限,不可能是縮短一、兩個小時,那為何不統一呢?是嗎?我的意見是召集會議規定了四十八小時,而文件不需要四十八小時前派發,這樣顯得很不協調。此外,還有一點是如果在非常時期或非常緊急的事件,其實立法會可以通過非正式會議來討論,例如有時我們不想傳媒在場,可以召集一個非正式會議。正如昨天黃顯輝議員所提到的若遇到無證人士忽然湧上街頭的情況,那我們可能要召開的就不是平常會議,而是召開臨時非正式會議,這是因為我們不想記者把會議的全部事情報導出去。這樣問題就可以解決了。因此,我自己的理解是緊急會議和非正常時期召開的會議不應該相提並論,緊急並不表示處於非常時期,非常時期要按非常時期的情況去解決。例如,突然發生暴動,我們還要在四十八小時之後才開會,這是說不通的。我認為我們應該立即召開一個非正式會議商討對策,這時肯定不希望傳媒在場的。如果有傳媒在場的話,我們便要另外開會。現在我提醒議員可否與第四十一條條文統一?  

梁慶庭:主席,你的話很有道理,但我覺得應該不涉及傳媒在場這個問題。我同意你的說法,所以我現在就這一條再增加部分內容“緊急會議除外,唯須遵守第四十一條文a款的規定”即四十八小時的規定,我希望能夠達到統一的意思。  

主席:昨晚已通過緊急會議是四十八小時,但你認為太短的話,則變成是非常時期,又是另一回事了。  

吳國昌:主席,我覺得我們要弄清楚概念的問題。緊急會議和非常時期是完全兩回事。在非常時期,我認為不僅可以召開非正式會議去解決某些問題,我們甚至也可以在一個會議中正式表決暫時中止執行《議事規則》某些部分規定,其實《議事規則》並不是一部機器,而是由活生生的人製造出來的。當大家覺得社會出現了緊急情況時,即使是整部機器不能開動,我們也可以臨時製造另一部機器出來。換言之,我們不會因為受到其束縛而不去處理我們必須處理的事宜。因此,我覺得不必把緊急會議和非正常的社會狀態混淆一談。這一條根本不需要作任何修改。  

主席:我的意思也是這樣。若認為四十八小時太短,那昨晚通過的第四十一條就不適用了。召開會議要四十八小時,而派發文件可以少於四十八小時,我覺得不合理,是嗎?唐議員請發言。

唐志堅:主席,昨晚通過的第四十一條是指我們的一般召集會議需要四十八小時。  

主席:不對,緊急會議也要四十八小時,任何會議都一樣。  

唐志堅:可是並沒有任何文字指明,我們的討論只是尋求一個共識而已。鑑於我們已通過的第四十條第二款規定主席緊急召集或多數議員議決的時候,全會得以任何一日召開,即使是非工作日也可以,故我不反對“在緊急情況時一定要遵從四十八小時”這條條文。綜觀第四十條第二款規定中的“任何一日”而言,假如真的有需要,主席可以隨時召開會議,立即做一個多數議員同意召開緊急會議的議決,也就是說,議員可以行使多數議員的權力。因為《議事規則》內沒有任何條文可以單獨處理限制召開會議的緊急程序,因此,我相信梁議員的憂慮是不存在的。正如剛才吳國昌議員所言,我們不會憂慮立法會處在非常時期因受條文束縛而不做工作的。多謝。  

主席:梁議員請發言。  

梁慶庭:很多謝幾位同事的解釋,可能是我過份憂慮,我也相信《議事規則》是我們制定並且可以作出修改和決議,但問題是當遇到緊急情況,可能行政長官需要召開緊急會議,而我們卻沒有條件為作出一個緊急的決定而召開會議,因為召開會議必須要提前四十八小時,即使可以召開非正式會議作出決定,但非正式會議不能作出一個正式的決定。雖然我的理解經常有偏差,但我仍然是這樣理解。由於現在沒有界定緊急會議,但《基本法》卻有提到這個情況,這樣我們是否可以嘗試用“文本不一定需要五日”的方法呢?假如有人認為不夠五日就提出上訴,按規定當然不能提出上訴,或許有人認為規則是人訂出來的,可以修改的,但請不要忘記的是這個情況是發生在未修改規則之前,因而必須受這個規則約束,沒有道理是這邊剛發出規則,那邊立即修改規則。因此,我認為做任何事之前應盡量預計可能會發生的事,希望能做到盡善盡美,於是我們嘗試作一些條文的補充。如果大家都覺得可以處理妥當,沒有這個需要的話,我是沒有問題的,但我仍會維持這個動議,留待大家思考後才確定吧。多謝。  

主席:吳榮恪議員請發言。  

吳榮恪:我對第四十條第二款有這樣的理解。首先,主席有權召開全體會議多數決議是或許的情況,“任何一日”包括即使非工作日都是依這樣做法,剛才所持的理由好像不大充分,因為“任何一日”不一定是四十八小時這個問題,主席可以決定在星期日開會,我的意思不是說一定要少於四十八小時,而是四十八小時開會有個決議訂定在某個星期日或假日開會,我是這樣理解。  

主席:因為昨晚我們已通過了四十八小時這個問題,現在應該不能重談的。第四十條第一款所列的是“星期六、星期日和公眾假期不開會”,而第二款“在緊急時候可以開會,但不妨礙第四十一條的四十八小時”,很明顯第二款是補充第一款的,所以理解第四十條的時候,必須結合第一款和第二款理解。吳國昌議員請發言。  

吳國昌:我清楚地相信有議員對社會上發生緊急狀態時存在�汝~慮,他曾懷疑開會的時間規限在四十八小時有不妥當,但最終撤回了動議,同意並通過了;可是到了現在這一條款時,對於收到文件後又要五日,於是議員又有進一步的憂慮。而我相反覺得剛才提出的憂慮完全在第四十一條,它不關於文本發出五日通知的問題。我認為預先五日派發文件的規定是因應社會在非常緊急狀態的情況下執行的,既然大會是因為社會處於非常緊急狀態而獲得一致認同的情況下議決召開的,不應該出現因派發文件不夠五日而推翻這個會議,所以我相信不存在時限問題,相反第四十一條關於四十八小時的通知確實存在時限問題。

我總覺得《議事規則》不是法律,只是我們立法會本身的決議。假如按法律規定我們四十八小時之前通知開會,否則要上一次會議表決,如果不通過的話,我們可否有修改法律的追溯權呢?但作為一個決議,在社會需要而大多數議員同意下,即使有抵觸也可以透過決議來解決問題。儘管我們沒有處理出現緊急狀態情況的經驗,但我覺得也不要對這種情形過份憂慮。

主席:我想大家都清楚了吧,現在表決。梁慶庭議員的提議就是在條文後面加多一句“在緊急會議的情況下”,與第四十一條相同,需要四十八小時,同意的議員請舉手。梁慶庭議員提出來的建議就是“文件在五日之前”改為與第四十一條相同,即文件“在緊急會議的情況下需要四十八小時”。同意的請舉手。

現在表決文本第一百一十五條原來的條文,同意的請舉手,好了,通過。

表決第一百一十六條,沒有疑問了,同意的請舉手,請放下。  

表決第一百一十七條,議員有沒有疑問?都沒有疑問了,同意的請舉手。歐安利議員,是否同意?  

歐安利:我們都同意。  

主席:表決第一百一十八條,有沒有疑問?沒有疑問了,同意的請舉手,好,通過。  

表決第一百一十九條,有沒有問題?同意的請舉手,放下。  

表決第一百二十條,關於“決議的效力”,有沒有問題?同意的請舉手,通過。  

表決第一百二十一條,有沒有問題?同意的請舉手。  

表決第一百二十二條,關於“委員會的細則性”,有沒有問題?  

吳榮恪:我需要點時間看看,可以嗎?  

主席:好吧。梁慶庭議員,你是否舉手表示通過?現在吳榮恪議員需要點時間看一看條文,我暫時不進行表決。有沒有其他議員要提問題?......好了,表決第一百二十二條,有沒有問題?沒有問題了,同意的請舉手。區宗傑議員,你怎樣?  

區宗傑:我已經舉了手。  

主席:對不起,我沒看見。好了,通過。  

表決第一百二十三條......黃議員請發言。  

黃顯輝:多謝主席。我只是因應昨天我提出第二十八條a項關於委員會不僅可以發表意見,也有權限做報告書這個內容,我想在行文的“報告書”旁再加上“意見書”。

主席:我不明白你想如何改法?因為“委員會在此期限內發表意見並且在報告書中陳述理由”,意思已經表示有報告書了,所以現在的這一條文與昨天我們通過的那一條文,應該不存在問題。  

黃顯輝:我收回。  

主席:你收回。還有沒有意見?吳榮恪議員,你看完了沒有?  

吳榮恪:我要求解釋第二款的行文“關於修訂提案的報告書,則須於文本送交委員會時起五日內呈交”,五日內呈交是否太短時間?

歐安利:吳議員,你可否說慢一點?因為來不及翻譯。現在是第幾條的第二款?對不起。  

主席:是第一百二十三條第二款。  

吳榮恪:就是最後的那句行文“關於修訂提案的報告書,則須於文本送交委員會時起五日內呈交”,為甚麼定為五日內如此短的時間?我覺得有問題,我想要求委員會主席解釋。  

主席:其實一般是有定出呈交期限,如果沒有定出期限的時候是五日,這是一個特別的情形,並不是每一個個案都是這樣。  

歐安利:如果沒有一個法定的草案文本,主席一般會定出一個期限讓委員會發出其報告書或意見書,而呈交期限則是主席會與委員會主席商議定出。但如果主席沒有定出期限的話,情況就是第二款所述,如果是修訂提案的話,這個補充期限就是五日。剛才提及的草案是由政府交來或我們交來的法案,期限是三十日,但通常由議員個人或集體提出來的,期限都不會很長,其實主席可以定出一個期限。假如主席完全沒有定出期限的話,不管其量是多或少,都是採用五日的補充期限。為甚麼這個期限分別這麼大呢?大概是修訂提案可能要修改的部分很少,而一個法案則會有很多條文,最重要的是主席因應情況或多或少的定出期限。對於修訂提案可以定出超過或少於五日,一般來說,如果沒有定出期限,就是五日了。不知我的解釋能否使吳議員完全明白?

主席:好,明白了。現在表決,同意的請舉手,請放下,通過。  

表決第一百二十四條,有沒有意見?我給予大家兩分鐘。  

梁慶庭:關於細則性表決逐條進行的問題,可否不逐條表決,而是集中多條一起表決?討論方面,是否容許同時對一條以上的條文進行討論?倘若遇�戌酗T百多條條文的法案,逐條表決所費的時間太多。基於主席看過之後,且大家討論沒有甚麼意見,我們以往也試過多條一起表決或討論這樣的方式,現在是否容許這樣?如果容許的話,加上“主席得決定同時對一條以上的條文進行表決”。  

主席:你是否正式動議?  

梁慶庭:我不知道是否還有與這一條的內容相近的其他條文,如果沒有的話,我動議在第二款增加“細則性表決逐條進行,但主席得決定同時對一條以上的條文進行表決”。  

主席:這樣,你不用寫前面那句話。  

歐安利:梁議員,你完全有理由,因為葡文文本已有列明的,第二款表示細則性表決逐條進行,並且一次舉手通過第一百多條也可以,這樣的話,需要把第一條行文與中文相配合。  

劉焯華:事實上,過去立法會審議都出現過這種情況,但不是章程所規定的,而是主席提出且大會同意便可行。但是否現在需要列明“由主席來決定或其他......”?  

梁慶庭:這也是一個辦法,即不在規章�婼嶀底o個情況,而到具體問題時,通過主席提議,大會同意便可以。兩者可擇其一。  

主席:唐議員請發言。  

唐志堅:主席,不論細則性審議,或是動議,或是通過法案,都是很嚴肅的事情,雖然以往曾試過多條一起表決,副主席所說的也對,大家沒有意見便可行,但為了表現整個《議事規則》審議法案的嚴肅性,我建議應該先作條文規定,好嗎?  

區宗傑:現在按照梁議員的方法補充條文規定,當開大會時,倘若有部分議員不通過也是不可以實行。  

主席:如果加上補充條文後就要實行。  

梁慶庭:可以做的。這樣吧,我聽了多位同事具理由的分析,我收回這個動議。  

主席:我現在進行表決,同意的請舉手。  

表決第一百二十五條,有沒有意見?沒有意見,我進行表決。同意的請舉手,請放下。  

表決第一百二十六條,有沒有意見?同意的請舉手,通過。  

表決第一百二十七條,已經取消了。

表決第一百二十八條......  

容永恩:主席,我想問第一百二十八條第二款所指的是否會出現政府提出的修訂提案?行文的a項是委員會,b項是議員,其實政府提出的修訂提案是否應該包括在內呢?......不包括的。  

歐安利:主席,法規的精神沒有存在政府的動議,如果要修改政府的動議的話,這是一個修改建議,原則上行文上沒有提到這一點;即使要修改,必須由一個議員正式提出修改建議,全體會議在這方面有這個決定權,我不會反對;不過,你對這個法案提出修改案就不大適合。  

主席:是的,我也認為不能表決,因為一般做法都是通過議員提出來的。現在我進行表決,同意的請舉手,好。  

表決第一百二十九條,有沒有意見?同意的請舉手,好。  

表決第一百三十條,有沒有意見?沒有意見,同意的請舉手,請放下,通過。  

表決第一百三十一條,有沒有意見?沒有意見,同意的請舉手,好,通過。  

表決第一百三十二條,有沒有意見?沒有意見,同意的請舉手,通過。  

表決第一百三十三條,有沒有意見?有沒有疑問?沒有。同意的請舉手,好,請放下,通過。  

表決第一百三十四條,有沒有意見?沒有意見,同意的請舉手,通過。  

表決第一百三十五條,有沒有意見?沒有意見,同意的請舉手,好,放下。

表決第一百三十六條,有沒有意見?沒有意見,同意的請舉手,通過。

表決第一百三十七條......

劉焯華:主席......

主席:是,請發言。  

劉焯華:我想就第一百三十七條關於法案第二個決議的問題討論一下。立法會通過了這個法案交給行政長官,行政長官不簽署,退回立法會,之後立法會就要進行覆議,覆議必須得到三分二贊同票才可通過,然後再交回行政長官。這情況涉及的問題就是到底可能性是在議員提案方面或行政長官提案呢?因為這涉及將來我們考慮文件原案是否可修訂的問題。也就是說,行政長官不簽署第一次法案並退回,退回後可否作出修訂?對於這事情的理解,我也不大清晰。  

我記得有一個例子,我們立法會討論賄賂處分制度和關於反貪污專員公署事宜時,同時做了兩個法律查詢。賄賂處分制度做了出來後,當時檢察長交給我們一封意見書,認為我們其中有些條文違反了無罪推定,要求我們作出修改。最後我們將整份作出了修改,我忘記了當時的票數是多少,但結果是通過了。關於反貪污機構的問題,當時我們沒有作出修改,因不足三分二贊同票而不能通過,結果整個法律沒有了。因此,由於這個條文是行政長官退回要求覆議,而覆議要三分二贊同票才可通過,在覆議期間這個原案修改了,它是否還屬於原案?抑或在原封不動的情況下才屬於原案?而修改後,是否又要三分二贊同票才可通過呢?我覺得有討論的必要。  

歐安利:主席,請容許我發言。我們也討論過這一點,我沒有需要作深入的補充。按照剛才的情況來說,倘若行政長官不同意一個法案其中某些條文,他可以不簽署。正如反貪污公署的情況就是這樣。根據《基本法》規定,在行政長官不簽署法規的情況下,這個法規交還給立法會,這時由立法會議員和政府進行對話,希望為修改不同意的條文達到共識,從而解決問題,這樣我們才可以對新的條文進行細則性的表決。如果補充時間能得出結論,那我們為甚麼不同意呢?因為我們最終目的是解決澳門的問題。至於這個法案交還給立法會,倘若作出了修改,那是否等於原案?或有另一種性質?又或是作為一個新的修訂法案。我們就這個問題進行了討論,可是卻沒有足夠時間深入這個問題,因為我們知道這是一個非常複雜的問題,也許留待將來我們繼續分析吧。多謝。  

主席:不知副主席還有沒有......  

歐安利:剛才區議員提出的問題,我們順便深入研究一下。關於要求大多數的問題,因為《基本法》規定三分二特定多票數去重新通過。剛才我說的假如修改了三條,那三條是否需要特定大多數或只需要十二票?這個問題我們也進行了分析,可是沒有充足的時間。章程任期委員會是由黃律師負責的,這要看他是否有足夠的時間去做報告書。不容置疑的是這些都是重要的問題,需要更多的時間去討論,也有一些可行的解決方法,有人認為假如修改了三條條文,那三條條文也要三分二票通過;但也有人認為不需要,只要簡單多數就可以通過。基於構成整體法案需要三分二票的原則,我個人較為傾向於大多數通過的做法。可能有些情況是,有人提出建議修改兩條行政長官認為有問題的條文,希望以十三票通過,我們重新再確認整個法規。即使之前不同意這兩條的修改,但在整體表決時可以贊成。簡單來說,對於這些複雜的問題,我沒有足夠時間去分析。

劉焯華:聽了委員會的解釋,事實上我也覺得這是很困難的,必須用必備法律程序來執行,恐怕現在我們是解決不了問題,而這些事情也不是經常發生。既然如此,我覺得可以維持原狀。因為剛好今天在車上與香港特別行政區立法會主席范徐麗泰談到關於章程的問題,她說香港的也修改了多遍,也就是說,我們可以留待將來有條件的時候,才完善這些條文。所以對於第一百三十七條,我沒有異議。  

主席:唐議員請發言。  

唐志堅:主席,剛才聽了兩位議員的意見,不過我覺得要弄清楚一個概念。如果屬於原案的話,第二次的通過必須要三分二票,所以第三款條文所提到的一般性表決是存在問題的。所以我認為先規範原案,然後把法案呈交,如果行政長官不簽署再發回立法會,這個法案再次通過需要三分二票,因為《基本法》已經列明,我們不要跨越它。至於修訂提案通過,可按照一般程序表決,相信沒有問題,至於修訂原案後的修訂法案,是否需要三分二票?如果這個問題要繼續討論的話,會需要很多時間,而修訂了的法案是否仍是原案呢?我認為大家要有一個共識。我的看法是修訂了的法案不應該叫“原案”,因為《基本法》稱為“原案”的是指沒有作出修改的法案,所以我們要先把原案的概念理解。在這�堿O否需要先列明原案要按《基本法》規定,對再發回的法案,必須三分二票通過?當然以後有沒有這種情況出現是一個未知之數,我相信未必那麼快就有這種情況,現在就這樣暫時先作一個限定。多謝。  

主席:有沒有修改呢?唐議員。如果這樣,你是否在第二款......  

唐志堅:是第三款。  

主席:不對,因為第二款應該也牽涉到這個問題。  

唐志堅:是“召開會議,重新審議”嗎?沒有錯,是第二款。  

主席:“收到發回的法案”,有沒有修改過?  

唐志堅:“發回的法案”就是原案。

主席:我知道,但發回的法案有時也會有少許修改。

唐志堅:行政長官怎麼有理由作出修改?因為行政長官發回,只是簽署與不簽署的問題,沒有權作出修改。這是屬於議員的法案,行政長官沒有權修改的,所以發回的法案就是原案。  

主席:我卻有另外的看法,請不要忘記,即使是政府送來的法案,我們立法會修改後送回,他們也可以不簽署的。  

唐志堅:他們只可以不簽署,但不可能修改一個再送回給我們。  

主席:但這個法案屬於他們的。  

眾議員:修改是由議員做的。  

主席:政府提一個法案交來立法會......  

唐志堅:我剛才已經說過政府的提案、法案是不能修改的。  

主席:政府的法案不能修改,而它是在甚麼情況下不能修改呢?是當政府交來立法會要求修改,一定要通過議員修改,但若是政府的法案交來時,不牽涉前面我們已經通過的四條,即運作、立法會選舉法......我們立法會修改了這個法案很多條文後交回政府,政府認為立法會不能修改政府的法案,於是不簽署,或許對立法會所作的修改不同意,政府自行再作出少許修改後再送回立法會,這情況是可以的,為甚麼不可以?  

唐志堅:不可以。因為政府重新提出一個......  

區宗傑:修改後已經變成新的了。  

主席:是的。  

唐志堅:是重新提一個,議員的情形也是一樣,議員可以運用重新提案的權力,我想這些......

主席:政府對於這情形的理解是若法案有所改動,不僅是立法議員提出來的法案,即使是政府本身的法案,都會發生一個不簽署的問題。這個問題議員可以討論,我認為不論是議員提出來且已通過的法案或是政府本身的法案,既然政府可以不簽署,我們也可以不簽署的。

唐志堅:那倒不如政府本身自行提一個新的法案。  

劉焯華:我之前所列舉的關於賄賂處分制度的例子,就是由議員提案經立法會通過,最後提交給總督,但這是整個立法會的事情。總督透過檢察長撰寫意見書交來立法會,意見書說明提案中有三條條文不妥當,而我們後來也發現這三條條文的確有問題,於是修改了這三條並再次通過,這就完成了工作,也屬於解決問題。我們現在是否也可以這樣解決問題?我也不知道。這件事是有需要討論理解,可是現在要理解清楚卻是很困難的。  

唐志堅:我相信以往的例子可以借鑑,但也有不適合借鑑的情況,因為當時賄賂處分制度有關反貪污的事情實際所涉及的不是考慮條文上的斟酌,而是經常會涉及政治的因素。好了,如果我再說下去的話,大家會認為我說得太多了。這樣吧,原案經立法會審議必須要三分二票數通過,我認為先弄清楚原案的概念,並同意了三分二的通過票數後,就先把這個條文寫上去。至於涉及修訂提案,議員是否有權提出呢?經修訂的法案,是否屬於原案?這個原案是否也要三分二票?帶出一系列的問題,需要大家進一步討論。  

主席:吳國昌議員請發言。  

吳國昌:其實第一百三十八條已規定需要全體議員三分二特定多數通過,也就是說,肯定要三分二票,只不過不在同一個條文規定,而在隨後的條文規定而已。因此,我覺得不存在問題。  

唐志堅:第一百三十七條的第三款“法案的再次通過非經全體會議一般性表決”,甚麼叫“一般性表決”?  

區宗傑:即十二票。  

吳國昌:“一般性表決”並不等於是十二票通過,因為第一百三十八條規定是三分二票,肯定是三分二票通過。

唐志堅:這是一個程序......  

吳國昌:但這並不意味�收O二分之一。  

唐志堅:好的,我接受。  

主席:副主席,還有說話嗎?  

劉焯華:沒有,因為剛才提到第一百三十八條,我覺得有連帶的......  

主席:好,現在表決第一百三十七條,有沒有疑問?沒有疑問,同意的請舉手。

好了,表決第一百三十八條,副主席請發言。  

劉焯華:第一百三十八條“如上條所指的法案經......”,若按照剛才唐志堅議員所說的,即要在第三款的“一般性表決”說明三分二票,這條行文上句應該是“上條所指的法案須經全體議員三分二多數通過”,下一句條文就要取消,為甚麼呢?因為下一句條文帶來簽署或不簽署的兩個後果,不簽署就是解散立法會,而這個後果我們不用寫上去的,所以現在我們只說“須經三分二議員通過”作為完結。  

唐志堅:刪除吧,動議刪除這一句。  

劉焯華:我現在動議刪除這句說話,但也要修改文字,不是“如上條所指法案經由......”,改為“如上條所指法案須經......”,整條的行文即是“上條所指法案須經全體議員三分二多數通過。  

吳國昌:我記得委員會討論這條時,委員會本身是想刪除最後的部分。 

主席:可能修改時遺漏了,應該是沒有的。現在我們副主席提議的是現在的葡文本。  

劉焯華:中文的行文應該將“經由”改為“須經”才對,這工作需要編撰委員會修改。

主席:馮議員,有甚麼疑問?  

馮志強:主席,為甚麼是“須經全體議員三分二特定多數議決再次通過”呢?為甚麼要“須經”呢?因為從屬的議會都是大多數同意通過的,問題是當議員不同意通過,如果一定要表決三分二的話,或者大家各持己見的時候,問題就很難解決了。  

劉焯華:若不需要投票,即使是各持己見相信也沒有問題;但要投票的話,就要達到三分二票。這一條的要點是票數問題,為了避免兒戲就不要過半數,採用必須得到三分二票的嚴謹做法。  

眾議員:這是《基本法》規定的。  

馮志強:那就不可修改。  

主席:現在表決,同意的請舉手,第一百三十八條後面的中文已經刪除了。

表決第一百三十九條......  

區宗傑:主席,第一百三十九條的行文意思,我不大明白。  

主席:是上一節規定,不是上條規定。區議員,上一節一共有八個分節,第一至第七個分節就適用,而第八個分節就不適用。明白了嗎?  

區宗傑:我明白了。  

主席:各位有沒有意見?沒有意見了,同意的請舉手,通過。

表決第一百四十條,沒有意見了,同意的請舉手,通過。

表決第一百四十一條,有沒有疑問?有沒有問題?有沒有建議?同意的請舉手。

表決第一百四十二條,有沒有疑問?有沒有建議?同意的請舉手,通過。

表決第一百四十三條,有沒有疑問?沒有疑問的話,表決。同意的請舉手,通過。

表決第一百四十四條,有沒有意見?沒有意見,同意的請舉手,放下。通過。

表決第一百四十五條,有沒有意見?有沒有建議?沒有任何建議,沒有任何意見。同意的請舉手。

表決第一百四十六條關於“辯論的制度”,有沒有意見?吳議員,有沒有意見?沒有了。同意的請舉手,請放下。

表決第一百四十七條關於“定期辯論”,有沒有意見?沒有意見,請表決。同意的請舉手,通過。

表決第一百四十八條......  

容永恩:主席,關於第一百四十八條的標題是“公開聽證”,現在我們的委員會基本上是閉門進行會議的,那甚麼叫做“公開聽證”?

主席:我的理解是這�堜珓�的委員會是閉門進行會議,但也可以邀請非立法會的人員,若是這個情況,這個會議就是公開了。如果你認為這個標題不適當,可以建議另一個標題。梁慶庭議員請發言。  

梁慶庭:現在的聽證是一個新的內容,下面的標的說明“就公共的問題需要澄清,任何常設或臨時的專責委員會得在權限範圍內傳召任何人作證或提供證供”,我對這情況與質詢有點兒混亂。一些公眾利益需要澄清或社會關心的問題,可以通過質詢或辯論,我們在大會上可作出處理,我們的大會是公開的;而委員會會議基本上閉門進行的,現在常設或臨時的專責委員會是採用公開聽證的方式進行。傳召某些人作證或提供證供,是否一定要採用一個公開聽證的方式呢?對此,我有點疑問。這個規則是否可以考慮按照我們已通過的委員會一般規則去做?基本上是以閉門為主,有相反決議除外,委員會採用的方式可以有兩個選擇。我認為假如確實有些涉及到公共利益問題需要澄清的話,我們一定會交上大會讓公眾知悉,這是一個機制,但聽證可能會涉及一些較為敏感的問題,我希望就這一點進行討論。

主席:吳議員請發言。  

吳國昌:主席,我覺得“公開聽證”這個名詞可能會引起混淆,因為事實上這一系列規定的制度有關聽證並不是保證公開的。隨後的第一百四十九條就有關情況很清楚規定了“基於各種原因,委員會會議要用閉門會議方式進行”。其實這一條的標題“公開聽證”,使人以為所謂公開的意思是開門讓人聽證,事實上不是這個意思,公開的意思不是我們立法會內部大家議員之間交換意見,而是邀請外人徵詢的意思,可能是這個名詞引起了混淆,但有關機制並沒有保障開門聽政。  

主席:但我認為其意思是開門的,我的理解是這個不是普通的委員會開會,因為我們在前面討論時已通過了委員會進行會議以閉門形式的,而這一條是公開有關公共利益問題時,可以邀請外人公開聽證。若大家覺得這個標題不適當,可以根據後面的內容擬訂另一個標題,但必須清楚的是其意思並不是閉門的,而是公開的。區議員請發言。  

區宗傑:多謝主席。第一百四十八條和第一百四十九條並沒有衝突之處,因為第一百四十八條有傳召證人到來作證供,這是公開的,而閉門這個情況有一個條件,就是倘若公開會影響到某人的聲譽,才會閉門進行,所以我認為沒有衝突。  

主席:賀定一議員請發言。  

賀定一:主席,為了避免混淆,我提出動議不如把標題“公開”的兩個字刪除,只是“聽證”。  

主席:歐安利議員請發言。  

歐安利:我不介意“公開”或“私人聽證”的字眼,相反我重視的是其內容。對於我們一般的習慣來說,《基本法》第七十一條第八項內載有一個新的事項,因為《澳門組織章程》從來都沒有賦予權力給立法會這樣做,這使我想起克林頓和萊恩斯基的事件,《基本法》賦予立法會這個權力,其實是相當嚴重的事情。因為我們要傳召一些人到來作證和提供證據。但傳召人們來作證甚麼呢?關於如何利用公帑?或關於博彩監察作證等等,所以我覺得這條必須要認真研究。根據《基本法》葡文本第七十一條第八項所指“在行使上述各項職權時傳召人作證和提供證據”,“上述各項”是指哪些呢?我覺得應該是第七項所指的行政長官出現嚴重違反法律或瀆職的情況,很明顯是針對一些嚴重的事情需要作證,而所涉及的是行政長官個人。至於在全體會議上或是在委員會上作證呢?如果在全體會議上作證的話,因為透明度的原則,我們全體會議的規則一定是公開會議的;如果認為這個聽證在委員會進行的話,可能會理解其適用規則是採用閉門會議方式。既然是針對一些嚴重的問題進行聽證,這不僅影響立法會,也會影響全體市民,若全體會議閉門進行,我個人覺得似乎很難接受。  

對於這個事項,我們沒有時間深入探討,所以在討論第一百四十九條第二款關於本身的規章時,我們就會提到這些細節問題。關於這個作證是由全體會議做或是由委員會做等等所有的細節問題都應該在規章內作出規範,並由立法會全體會議通過。  

綜合而言,我的意見是既然這個事項莊嚴地明確載於《基本法》內,由於它本身涉及部門的利益,所以我覺得這個事項不應該只是唯一在委員會處理,而不在全體會議處理。因此,我覺得是一個公開聽證。  

崔世昌:聽了歐安利議員的發言後,我對問題有了清晰的理解。但第七十一條清楚指明是整個立法會,也就是整個大會,而不是指小組,現在這條指的是小組,我不知有沒有理解錯誤?  

歐安利:你說得對,我也覺得是大會,不是委員會。  

崔世昌:但現在傳召作證的只是在小組,而小組是閉門的。  

歐安利:不是,這�堥S有指小組。  

崔世昌:但這�婸〞漪O常設......  

歐安利:是的,可以是委員會。  

崔世昌:我完全同意歐安利議員的說法。對於第一百四十八條我沒有甚麼問題了。

主席:沒有問題吧。唐議員請發言。  

唐志堅:多謝主席。我相信第一百四十八條的行文沒有問題,因為還有第一百四十九條作為保障。大家要知道,基於公共利益敏感或其他因素,我們大會有權決議組織一個臨時委員會或交由一個常設委員會處理,這是大會行使本身的權力而已。所以我覺得第一百四十八條及第一百四十九條都沒有問題。  

主席:如果大家清楚,沒有問題的話,我們就表決。同意第一百四十八條的議員請舉手,通過。

表決第一百四十九條,可以通過嗎?  

歐安利:我有一個問題,現在是表決第一百四十九條嗎?我對於第一百四十九條第一款有些疑問,剛才崔世昌議員的發言很正確,由於這�奡ㄗ鴞酗@個委員會決議,也就是說,這會使人覺得這些聽證是由委員會處理的,但卻不知是哪一個委員會處理?因為現時我們沒有專責委員會或臨時委員會處理。既然載於這個規章內的是一個很新的事項,又沒有甚麼指引,那我們就不要受它約束,因此,我建議我們暫時在第一款中抽出“委員會議決”,而用“立法會得議決”的行文代替,因為我們不知道是委員會處理還是全體會議處理。正如剛才我們的同事也說得很清楚,我們的議會只有二十三個議員,即使是二十七個也不算是一個委員會,因為連一般國家的委員會的法定人數也未達到。屬於公共利益如此重要的問題,是否應該只有全體會議才可以處理呢?在第二款也有提到,必須有一個處理這些事項的規章。  

主席:歐議員,你說完了吧。因為剛才我說及第一百四十九條時,我還沒說完,已有大部分人舉手了,所以現在我想弄清楚,歐議員,你的建議是關於第一百四十九條第一款嗎?  

歐安利:是的,是第一百四十九條。主席,你有它的葡文本嗎?葡文本行文意思是“為執行上條規定召開的會議,如涉及傳召人的聲譽或基於涉及事宜的敏感性,委員會得議決以閉門方式進行會議”,我建議不用“委員會議決”,只用“有相反決議除外或由立法會本身議決”。我覺得訂定規章不是由委員會和大會議決,而是由立法會議決,並且可以閉門方式進行,有相反決議除外。

梁慶庭:我們已通過了第一百四十八條。這�堜珓�的任何常設的專責委員會就是我們昨天通過的常設委員會或臨時委員會,這些委員會的運作模式原來已很清晰,現在我們在聽證的環節上作出了規定,既然大家都同意,我會聽取大家的意見。  

對於第一百四十九條的制度方面,我覺得需要討論的是委員會本身的聽證是否一定要公開。條文中“上述各項的事”,有人理解只是彈劾行政長官,但“行使上述各項職能時”的“各項”當然是指很多項,可能是接受居民的申訴,所以我們要進行了解。  

關於公共利益的事宜,在辯論之前我們需要了解一些資料,這是我個人的理解。我覺得它原屬於立法會本身的權限,但現在透過用委員會或臨時專責委員會的方式去進行,所以我覺得應該維持原來常設委員會的一般運作模式,就是以閉門的方式進行,也可以採取另一些方式。也就是說,維持原來委員會的運作方式,理由是甚麼呢?這不是說對這些公共利益不重視,我覺得如果將以前我們從未做過的聽證,先用一種模式規範去做,究竟是否適合?這方面我有所保留。因此,經過討論,我再看第一條“任何常設專責委員會負責”這個行文,當我準備正式動議時,大家卻已經通過了。正如主席剛才所說的情況,主席只說到第一百四十九條,大部分議員都已經舉了手,但在這件事上我沒有舉手。假如說條文已通過了,我就不同意。  

主席:梁議員,你可以動議。因為剛才我只是說到第一百四十九條,說話還未說完,大家已經很快地舉了手......  

眾議員:我們以為是第一百四十八條......。  

梁慶庭:如果主席同意的話,......  

主席:你可以動議的。張議員請發言。  

張偉基:主席,我剛了解清楚公開聽證的意思是有第三者的,但不是指立法會的議員參加這個聆訊的過程,所以叫做“公開聽證”。外國很多地方也有這種公開聽證(public hearing),但甚麼人士可以參加公開聽證?對於公開讓所有傳媒或第三者,又或所有的聽證人士,委員會有權決定的。而第一百四十九條提到委員會也可以採用閉門方式解決,不讓其他人參與聽證的問題。因此,我認為保留原文的兩條比較適當。  

主席:梁慶庭議員請發言。  

梁慶庭:主席,我仍然動議把第一百四十九條第一款刪除。也就是說,採用一般委員會運作方式,而聽證的規則載於將由全體會議議決通過的規章內,但這個規章現在還未制定,因為我們從未做過這樣的事情,所以我們需要一些時間來確定。現在我動議刪除第一百四十九條第一款。  

主席:歐議員請發言。  

歐安利:這是一個新的事項,因而出現有建設性的討論。我們面對一些作證、提供證據的問題,這使我聯想起法院,因為通常在法院才會出現有證人作證和提供證據的情況。雖然情況與法院有點相似,但我們不是要代替法院,我們要注意只是一些程序上的規則而已。如果法院需要作證和提供證據的話,除了涉及某些人的聲譽和敏感性問題外,通常都是公開聽證,但我不知道為甚麼需要改變這個規則?基於這個理由,我提出這個建議。正如我剛才所說,我們沒有更多時間去深入思考。梁慶庭議員是屬於這個委員會的成員,雖然他曾經提過這個問題,但也不是很深入的探討。我覺得這個問題在九九年之後,在章程�媟|作出更深入的分析,可能到時才較適宜深入思考。我個人認為應該維持這個行文,日後才按情況決定,因為這條文至少在隨後四年應該用不�扛滿C多謝。  

主席:吳榮恪議員請發言。  

吳榮恪:關於第一百四十八條所說的由臨時專責委員會去召集這些作證或提供證據,並且容許其他人在場,這與我們平常的專責委員會的工作有不同。因為專責委員會通過前面的行文肯定是內部會議,沒有外人的。基於這個理由,第一百四十九條就出現“得決議以閉門方式進行”,其意思已經證明前面條文的意思是不公開的。我的理解是這樣。所以,現在問題是我們要有一個取捨,究竟這些作證或提供證據,我們大會認為是公開還是閉門?只是這些而已。  

主席:梁慶庭議員請發言,因為你先舉手。

梁慶庭:一般的小組委員會也曾邀請一些非議會的人士來參加小組會議,也就是說,委員會不一定沒有其他人。事實上,我們沒有聽證方面的經驗,而接�扛熔臚G款,我們會去訂定一些有關規定,也許我是保守的,但我仍然要謹慎一點,因為常設委員會完全有權在有關方面就其權限範圍傳召任何人作證,例如經濟範疇小組,小組有權傳召任何人的,因為涉及公共利益,會議肯定是公開,我們先確定公開的定義,然後再確定是否用閉門方式,在這個情況下,聽證究竟會發生甚麼事情呢?我不知道。公開當然是好的,但由於我們從沒有做過這方面的事情,所以我覺得如果我們刪除了第一百四十九條第一款後,在第二款的聽證規則�埵A訂定一些聽證形式,在摸索中去進行。我希望在四年之內都不會發生,但沒有人能保證四個月之後或四日之後會發生這樣的事情。  

至於“涉及敏感的事”,我覺得有很大彈性,如果真的涉及公共利益的事情,必定會透過大量的質詢或者公共利益的辯論,讓公眾得到充分的理解,同時我們亦有相應的一些機制,而這個聽證制度,由於我們從沒有做過,所以我比較保守,只是提出這個動議而已。我再重申這點,我們委員會的會議平時也有非議會的人士參加的。多謝。  

主席:歐安利議員請發言。  

歐安利:我認為一定要分清楚兩個情況,一般小組委員會的會議和一些關於行政長官嚴重違反法律,聆聽某些人的作證和提供證據的會議是不同的,一般小組委員會的會議是閉門的。為了尋求對某些問題的解釋,也可以與政府或其他人進行會議,而聽證會議是有人指控某人違反法律,這是兩個不同的情況。在法院�堿鬲し繷o個聽證一定要公開呢?這是因為避免有人作虛假的證明,因為如果閉門的話,其發言只有會場的人知道,但在公開會議時,就可能有人知道這個人是說謊的,所以法院�堛瘍永珥n公開處理,不可以閉門進行,也不可以有十二個人譴責一個人的情況,而這個譴責的嚴重性是很大的。多謝。  

區宗傑:多謝主席。歐安利議員已經解釋了大部分,或者我再作一些補充。我覺得也許有部分議員對第一百四十八條的條文理解不清楚,根據《基本法》第七十一條第八項,第一百四十八條所指的是很嚴重的事情才引發,所以我的理解是專責委員會而不是我們《議員規章》上所說的委員會,這個委員會是我們二十三位議員及終審法院法官或其他人士所組織的,這個委員會可以給公眾聽證,因此這個會議是公開的。因為《基本法》第七十一條第八項所指的是很重要的事情,例如譴責行政長官。這個專責委員會並不是我們二十三位議員及挑選幾位人士組成的委員會,這是我的理解。  

主席:馮志強議員請發言。  

馮志強:對於第一百四十八條,我越看越不明白。關於“公開聽證”提到可以傳召任何人作證或提供證據,我們是否有這個權力?假如有的話,好了。如果他不來的話,又如何處理呢?拘捕他?他可以不作證的。  

眾議員:因為沒有罰則,但可以立法。  

馮志強:問題很簡單,想傳召社會上一位知名人士到來,倘若我們的問話跟事實相反的,豈不是對他造成了損害?如果有人指責,但這些也可以是假指責,因為只要寫一封指責信就可以作弄人了,所以我們要考慮這個問題。假如甲對某知名人士不滿意,甲便寫告密信,這樣如何可以證明這封告密信的內容是真或假?這確是很危險的事。  

主席:副主席請發言。  

劉焯華:主席,我同意梁慶庭議員的動議。因為《基本法》第七十一條第八項寫明了前面七項,如有需要,可傳召和要求有關人士作證和提供證據,所以我們不要把焦點集中放在彈劾的問題上。《基本法》第七十一條八項都有這個權限,當然政府所做的財政預算案,立法會也有審核權,即是可以傳召一些人士來了解一些情況,第一至七項的內容都有修改法律、制定法律這個情況,所以我理解第八項就是總結前面七項的權限。  

此外,為甚麼我同意梁慶庭議員的提議呢?這是關於第八項的事情,因為我們日後會做一個細則性的規則,所以我建議不僅是第一款要取消,第三款也要取消,關於“十五日之內交給主席”這些都是程序性的事情,可以在將來做,不需要現在全部列出來,是嗎?換言之,聽證完畢,如何做法,可以按照日後所訂的規則去解決。主席,現在我動議第一百四十九條只有第二款,刪除第一款和第三款。

主席:關於這個問題我們已經討論了很久,我要表決了。現在有兩個動議,一個是梁慶庭議員的動議,另一個是副主席的動議,其中副主席的動議有一半是與梁慶庭議員相同的。  

梁慶庭:一起表決吧。  

主席:那你要先收回你的動議。  

梁慶庭:好,我收回。  

主席:現在我們表決刪除第一百四十九條第一款和第三款的動議,同意的請舉手,好了,通過。

現在表決第一百四十九條剩下的一款,同意的請舉手,通過。

表決第一百五十條......  

梁慶庭:主席,對不起,剛才還涉及標題的問題。  

主席:是的,剛才賀定一議員建議在標題上刪除“公開”這兩個字,同意的請舉手,請放下。

現在表決第一百五十條,如果各位議員同意的話,我想先完成這部分才宣布休會。在八時之前或在八時三十分左右,也說不定的,要視乎大家的意思,現在還有半小時。  

眾議員:待完成才休會吧。  

主席:表決第一百五十條,有沒有問題?沒有問題,同意的請舉手,通過。  

表決第一百五十一條,有沒有意見?同意的請舉手,請放下。

表決第一百五十二條,同意的請舉手,通過。

表決第一百五十三條,有沒有意見?沒有意見,同意的請舉手,通過。

表決第一百五十四條,有沒有意見?沒有意見,同意的請舉手,通過。

表決第一百五十五條,同意的請舉手,通過。

表決第一百五十六條,有沒有意見?同意的請舉手,通過。

表決第一百五十七條,有沒有意見?沒有意見,同意的請舉手。

表決第一百五十八條,有沒有意見?同意的請舉手,通過。

表決第一百五十九條,關於預算執行情況,有沒有意見?同意的請舉手,通過。

表決第一百六十條,有沒有意見?沒有意見,同意的請舉手,通過。

表決第一百六十一條......  

梁慶庭:主席,這條是關於施政報告審議程序,我們曾經通過了施政報告的辯論程序,我們在小組討論這個問題時,我自己覺得其實這兩樣事情是一樣的,因為根據香港的情況,在年底時會有一個施政方針的報告,並分為辯論程序和審議程序,所以現在的審議程序似乎是多了,我想清楚這兩個程序是否可以合二為一呢?或許經過討論後才決定吧。  

主席:請問委員會哪一位委員作解釋?  

歐安利:我所說的其實也不算是新的事情,因為加上了委員會的成員,根據《基本法》第六十五條所說的報告書,第一條行文是沒有這條條文的,但我們不知道將來會是怎樣?而我認為最好是引進這條條文,將來這條條文的報告書就是關於施政報告,將來提交到立法會,執行委員會就會按照這條條文採取這個程序,或許我們再看第六十五條的條文,它要求特區政府定期向立法會遞交施政報告,而現在條文的優點就是指施政的執行,因為當行政長官遞交施政報告時,立法會執行委員會對於這個辯論及審議的程序就會選擇a項或b項,又或c項,文字的寫法是避免出現漏洞。如果大家認為建議刪除,我也沒有問題的,因為全體會議的決定是至高無上的。  

梁慶庭:主席,我向來視開會為一個學習的機會,特別一些小組會議是很有價值的,因為會上有很多專家表達很多專業意見。現在我有些疑問,關於第六十五條所述澳門特別行政區政府定期向立法會作施政報告,而第七十一條指我們立法會要聆聽這個施政報告。問題是這個施政報告是否與施政執行報告相同?因為中文本的第六十五條所指的只是施政報告,並不是施政執行報告。我本人理解這兩個報告是屬於同一個報告,政府向我們做報告,我們聆聽報告及進行辯論,在第一百五十八條已提到施政報告的辯論,所以如果還有另一節專門講及這個報告的話,我就擔心重複了。  

如果我們理解政府定期向立法會作施政報告,正如我們的同事所說,施政報告不一定一年一次,可能是三個月一次或半年報告一次,而每一次的報告我們是否都要進行審議?現在政府交來的報告,我們不一定要審議,我們可能只需要每年審議一次,因此,我理解這兩個報告是屬於同一個報告,既然是同一回事,我認為第七節就不需要了。如果其他同事能提出意見說明是兩回事的話,我才考慮是否作動議。  

主席:我覺得這�堨X現了一個問題,就是《基本法》的葡文本和中文本有差異,葡文本《基本法》的條文是執行情況,而中文就沒有執行情況。其實,我們在過去兩個星期�奡縝h次發現類似情況,包括已通過的那幾個法律也存在這個問題。至目前,當輔助部門詢問我如何處理時,我的答覆是《基本法》的問題並不是我們立法會現在可以解決的,因為當時的葡文版和中文版已被中葡雙方聯絡小組接受了,其實主要是說話時所使用字眼的問題,例如法案,中文是法案,葡文卻有草案和提案之分,既然如此,中文的寫法採用“法案”,而葡文的寫法則採用“草案”、“提案”。但現在這個問題不能與字眼上出現的問題相提並論,因為葡文指的是施政報告的執行情況,但中文方面,正如梁議員所說施政報告就是報告,沒有甚麼特別,因為中文上沒有執行的意思。由於這個差異問題可能會影響條文意思,所以我想聽大家的意見。副主席請發言。  

劉焯華:如果中文版與葡文版有如此大的差異,那麼現在寫明的話,可能等於承認葡文本,又或許是等同中文本,所以我建議刪除這條。

主席:馮志強議員請發言。  

馮志強:多謝主席。我的理解是施政報告是一個方針性的報告,而施政執行報告是指進度,兩者是有分別的。  

主席:因為過去兩個星期所遇到的問題都只是字眼上的問題,在內容上,中文與葡文的意思沒有太大的差異,但現在這條的確存在�托雂j問題,因為一個是施政執行的情況,另一個是施政報告,所以我想......歐安利議員,你剛舉手,有沒有問題?  

歐安利:沒有問題。  

主席:區宗傑議員請發言。  

區宗傑:主席,以我的經驗來說,我的理解是行政長官每年要向立法會作一次施政報告,這個報告是包括三方面的,其中一個是總結過往一年有沒有按照其計劃完成工作的報告,第二是明年政策的報告,第三是把明年的財政預算交給立法會議員審核,這是我的理解。  

主席:現在副主席提出一個動議,由於葡文的寫法的確與中文的意思不同,所以副主席現在建議刪除,同意這個建議的議員請舉手,請放下。  

如果第一百六十一條取消的話,那第七節......已經通過了刪除嗎?剛才我看到應該是夠票的。好了,同意刪除的議員請舉手,有足夠票了。

表決第一百六十二條,有沒有意見?沒有意見了,同意的請舉手,請放下。

表決第一百六十三條,有沒有意見?沒有意見了,同意的請舉手,好,通過。

表決第一百六十四條,同意的請舉手。

表決第一百六十五條,同意的請舉手,通過。

表決第一百六十六條,有沒有疑問?沒有疑問,同意的請舉手。

表決第一百六十七條,有沒有意見?沒有意見,同意的請舉手。

表決第一百六十八條,有沒有疑問?沒有疑問,同意的請舉手。

好了,但我們的工作還未完成的,因為昨天押後了第一條至第四條......  

梁慶庭:我認為在聽證上刪除一些內容,並作相應的修改。  

主席:因為後面的條文“公開”兩個字刪除後,要作出相應修改。

表決第三條,有沒有疑問?沒有疑問,同意的請舉手,好,請放下,通過。

表決第四條......  

吳榮恪:我想就第四條向小組主席提出一些問題。因為主席曾指出這是議員在職務上的正常行使權力,《議事規則》條文內有很多規則,但我覺得似乎沒有任何機制講及我們如何與主席或執行委員會作內部溝通。在私人方面大家當然有溝通,但在公事上,議員有要求,認為立法會有甚麼地方需要改善,或有甚麼其他意見等,不知應採用甚麼渠道?因此,我希望將來的小組主席能解釋這個溝通問題。這是關於立法會內部的運作問題,應該不牽涉議員章程的。  

主席:吳榮恪議員,第四條d項你是否同意?  

吳榮恪:因為提出申請不是很明確,是否全部都包括在內呢?很不明確。當然,如果d項可以包括的話,我希望我們的委員會主席能作出解釋。  

主席:我認為d項和e項也有這個意思。  

歐安利:吳榮恪議員,你是否聽到我的說話?葡文本所列出的a項至e項,當然不會把全部情況都列出來,可是不列出並不意味不可以做,任何議員有需要的話,都可以和主席溝通,例如希望執行委員會討論某些事項,可和主席商議召開會議,但不代表只限這幾項。現在這�堜珨′O一開始就採用書面申請,假如提出一個書面申請的話,事情就比較嚴重了,這表示議員口頭上要求了很多次也不成功,才會用書面申請。我覺得如果你認為有需要的話,也可以加多一項的,但我認為不需要,因為本身同事之間有良好關係,而且執行委員會原則上都應該定期開會,清楚他們的工作進度和更好地履行自己的職責。委員會主席開會時,也可以和其他議員開會。在這�塈琣酗@個建議,立法會定期召開會議,例如在新年或聖誕節期間有一些聚會,我覺得執行委員會主席可定期每三個月邀請我們和顧問一起去聚會,讓我們可以聯絡感情,大家可以互相加深認識。多謝。  

吳榮恪:當然我與議員、主席或其他委員會主席之間語言溝通完全沒有問題,但當對立法會內部運作有意見時,似乎我們議員沒有一個正式的渠道去聯絡,當然如果d項已包括在內,那我就同意了。我現在把我所關注的問題說出來,主要是想知道委員會主席是否也關注到這個問題,我的意思是這樣。多謝。  

主席:馮議員請發言。  

馮志強:我的看法是相反的,因為我認為每件事都規定了相反是不美的,如果每件事都要按規章去做,相反是不好,如果做某件事時要經過很多程序,那怎比說出來即可那樣快捷哩。  

主席:大家清楚了沒有?如果沒有提案的話,我就進行表決了,吳議員你有沒有提案,沒有了。好吧,同意的請舉手,通過。  

表決第五條,請你們把第五條的“簡單決議”改為“義務”,同意的請舉手,好,通過。

請大家等一等,我們還沒有完成,我們看看決議案,決議案一共分四條。現在表決一般性,同意的請舉手,通過。

表決第一條,有沒有意見?沒有意見,同意的請舉手。

表決第二條,有沒有意見?沒有意見,同意的請舉手......清楚了沒有?有沒有意見?沒有意見,同意的請舉手,請放下。

表決第三條,有沒有意見?沒有意見,同意的請舉手,好,請放下。

表決第四條,關於即時生效,但它要到十九號之後,即要到二十號。同意的請舉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