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99年12月8日全體會議摘錄

主席:我們現在開始討論《澳門特別行政區立法會議事規則》,大家都知道議事規則是以決議形式通過,因為決議實際上是要通過議事規則,作為附件,所以,我們先討論附件。

這議事規則,上次我們執行委員會有一個決議給各位同事,我們沒有小組意見書,因為小組做了草案後,直接交到全體會議,所以,我們要直接看條文。我先表決這附件,看大家在一般性上是否同意,若一般性通過,便逐條討論,我稍後會說,你們不用著急。

有兩位議員離開了,梁慶庭議員在哪�堙H我想我們不等待,現在作一般性表決,同意的議員請舉手,請放下。一般性通過。

因為這�埵酗@百六十八條,有很多條文跟澳葡立法會的議事章程差不多,特別是第一部分。我想將議事規則分成三部分討論,它總共分四編,第一部分有兩編,共有三十二條條文,因為第一編第一章只有一條條文,第二編有兩章,從第二條至第三十二條,第三編有六章,從三十三條到一百零三條,第四編有三章,具體牽涉到立法程序、監察程序、緊急程序等。我們現在討論,我想,第一編共有兩章五條條文,第一章有一條,第二章有四條。

我們先討論第一編,共有五條條文,有無提問?關議員請講。

關翠杏:主席:

我想弄清一個問題,剛聽你提醒,第一章說及任期,獨一條,但條文所講的似乎與任期無關,說及議員章程規範的界定,好像不貼切。

另外,我自己有一個疑問,我們今天討論的是澳門特別行政區立法會議事規則,但第一條所講的是議員章程的規範事項,似乎跟我們議事規則的內容不相符,我覺得是否需要在這�媦g上。其實立法會應該有一個議員章程,但現在我們的議事規則,因為現在沒有,不知會否構成甚麼問題?但在第一條寫議員章程應該規範甚麼,我覺得似乎不合理,我自己有這個感覺,我們小組的同事可否給我一些解釋?讓我能明白。

主席:這方面無其他議員作解釋。歐安利議員,你是委員會主席,可以補充一下。我亦可作少許解釋,這條,如果你看現在立法會的章程是這樣寫,作為議事規則,一部分提及議員,是有議員章程規範,但在這�堨u略略帶出,具體的事項在將來制定議員章程時規範,這條文只說及議員章程應規範甚麼內容,這一條是規範性寫出來,將來議員章程要寫上甚麼,這事實上跟我們現在的澳葡立法會所定的章程應該一樣。

歐安利:關議員提出的問題很有理由,我本身都有猶疑是否把這條文加入議事規則內,但之後有兩個主要理由使我覺得最好把這兩個條文放入初稿內,讓各位同事討論條文有無作用。

第一個理由是,在立法會第一次全體會議上已說了多遍有甚麼事項應載於議事規則內,有哪些事項應載於議員章程內,我們很詳盡討論過這個問題,因為二十日早上基本法生效,它本身跟澳門組織章程不同,我們一定要努力清楚界定這兩個法規的範圍,一方面是議事規則的範圍,另一方面是議員章程的範圍。第一條條文是我們工作的成果,因為在第二條開始,就是我們覺得應載於議事規則的內容,因為第一條是議員章程的事項,是我們思考的結果,在第一次全體會議承諾過會如此界定的。

將這條文加入這草案內的第二個理由,我們可以將它視為過渡的規定。我們將會有一個新的議事規則,相對於之前的立法會是一個新的議事規則,而且是特區第一份議事規則規範立法機關的活動。在形式上這個是無問題的,在議事規則內有這一條條文不會有壞處,因為它唯一的目的只想闡述在這段適應期內一個新法規將會規範澳門的問題,就是基本法。在這段時間,或者兩年、三年後,在大家都很清晰時,所以我稱之為過渡規定,在兩三年後可能已無用處,這條本身的目的是考慮到這一點,會闡述某些問題應該透過法律在議員章程規範。

我舉一個例子,在我們其中一次會議內曾經有同事說到需要在議事規則內說明立法會的一般運作期何時開始,即立法會期應何時開始,何時完結,即一般運作期是怎樣,以及怎樣才算是特別時期。曾經有議員提過這問題,在議事規則內找不到回應,當時我們說在議事規則不可說這些問題,應該載於一個法律內,正如第一條所講,立法屆、立法會期、立法會正常運作及議員任期的期間的開始和終結,這些全部應載於一法律內,這是一個較具體的例子。我們可以向全體會議說明這條文的用處,因為有些事項見到,有些事項不能見到,不是遺漏了,你們可以看第一條,說明這些事項應該載於一個法律,即議員章程內。

第三個理由,為甚麼我們將之置於議事規則內,就是想我們的同事知道如果其中一些事項,a、b、c、d、e內所載事項,我們認為應該載於議員章程內,你們是否覺得應載於議事規則內?你們可以分析。這跟我剛才所講一樣,由於第一次全體會議有一個討論,關於如何界定,我們承諾會做,究竟有哪些應載於法律,有哪些應載於議事規則內?這就是我們的結論,因此,我們列出一些事項,當然,同事可以認為這�堥鉹中@些事項應載於議事規則內。我不知道可否解釋清楚我將這條文加入的理由,是希望向同事展示我們所做的工作,以及將事項界定及分開,對全體會議特別有用,議員提出的問題是相當正確和適當,因為可能你們認為這�堥鉹中@些事項應載於議事規則,如果是這樣,我們要在全體會議看看有何最好的解決方法。我們擔心議事規則不能包括所有事項。

主席:副主席請發言。

劉焯華:我覺得第一條所寫的實際上是章程所規定的事宜。我個人有一個看法,議事規則,當然,顧名思義來說,我們應該用一個決議來做,實際上它的規範亦是我們立法會內部範圍的事項。但議員章程是一個法律,它是有效力和有權力的,即是現在我們用一個自己的議事規則預先寫好,實際上已規範了將來議員章程的事項,以效力細的法律先規範效力大的法律,在邏輯上我覺得不太適合。

主席:歐安利議員請發言。

歐安利:議員個人可接納任何建議,我不是說完全不可以接受,有無需要加入這條文,我無一個硬性的意見,我重複,用途只用以展示,這可以說是一個過渡規定。多謝!

主席:副主席,我明白你剛才的發言,歐安利議員亦表示了可接受有多一個建議,你是否當一個建議?但是,我要提醒一下,不僅是第一章,第二章、第三章應該都是有關議員章程,第三條、第四條、第五條至第十條,譬如規定主席、副主席,應該都包括在議員章程內,不列入我們的議事規則內。如果根據這個邏輯,如果有實在的建議的話,不僅是一條條文,而是五條條文。

主席:副主席請發言。

劉焯華:主席,剛才委員會主席都解釋清楚,這條文是一個過渡性條文,以一個過渡性條文規限議員章程,當然,以下條文都有涉及議員章程,我們整個文本都會涉及議員章程的事項,由於這條文說明規範議員章程的事項,它開宗明義說“議員章程所規範事項的界定”。但是,第二章實際上是說及議員的權利和義務,我們說在下文所說的,都是議員章程的事項,但是,這條文的標題和內容都是一些規範的事項,實際上,我相信如果從立法會機關開始,即第二編開始,我相信這較適宜,其實在第一章和第二章都說及議員的權利和義務,這都是在議員章程會出現的事項,而且是必然出現的。主席的權力、委員會的權力,實際上主席、執行委員會、委員會的權力都是以下涉及到的,所以最好將第一編第一章和第二章都刪除,第二編從主席的權限開始是最適當的。我想請大家討論這個問題。多謝!

主席:周議員請講。

周錦輝:我非常支持副主席的提議,因為本人都有一個意見希望澄清一下。這法律會在憲報刊登,這是第一次刊登,這是過渡性規定,我恐怕市民會誤會我們還有另一個過渡,所以,我們議員應該有一個守則,應將之分開較好。多謝!

主席:梁慶庭議員請講。

梁慶庭:我們對於前幾編的討論,由於時間較緊張,當然,我們的召集人已作了大量工作,但對後面的條文,尤其是第四編後的條文,我們較整體深入研究,因為這是最關鍵的,是議事規則具體運作的事項。整個法律共有五編,有議員、立法會機關、立法會運作和程序。整個編列來說,當然,在這方面有一個邏輯,我個人都覺得如果在議員這一章,如果以議事規則定了議員章程要做甚麼,我有一個疑問,究竟在邏輯上是否適當?剛才作了一個解釋,我會問,如果按照副主席的提議,如果將議員這部分,即第一編,或第一章及第二章刪除的話,會否在整體議事規則上有些行不通,抑或作為編列上我們覺得由議員開始,再到立法會章程,這按照原來立法會的章程,但立法會的章程是較特別,因為我們參考香港議事規則,是沒有這部分,我們嘗試找出我們的辦法,澳門原來的章程,真的好像章程一樣,由議員開始直至機關,如果純粹是議事規則,按照我們同事提及的,如果抽起它,對我們以後的運作會否有影響?如果構成日後不能運作,當然,我們要考慮,所以,副主席提出的問題,我覺得是值得考慮。

主席:歐安利議員請講。

歐安利:全體會議是至高無上的,但是,我不同意刪除第二條,我不反對刪除第一條,我只想分清楚事宜。第二條似乎應該維持,因為我們不應該混淆議員的政治權力,因為議員的政治權力應該載於一個法律內,即議員章程內。但職務上的權力是另一回事,即議員在本會運作的權力,議員在本會內的職務,我在這方面有少許經驗,我覺得這些權力應該載於議事規則內,不然,在二十號時我們不知道何時才有議員章程,不知道究竟如何提交法律草案,可否召開全體會議處理施政方針的事項。譬如申請召集會議等,申請召集會議的行為是內部行為,我們應該載於議事規則內,是議事規則一個典型的權力,是與立法會之間關係的一個職務,所以,應該屬於議事規則的內容,它本身是議事規則內部運作的事宜,雖然我很尊重你的意見,但我不同意刪除第二章。

主席:請唐志堅議員發言。

唐志堅:我基本上同意委員會主席的意見,在議事規則內涉及議員或立法會的權力運用,即是,這個議事規則是規範了議員的權力行使。剛才雖有多位議員發言,但卻沒有提出動議,我先動議刪除第一條,因為下面幾條尚未討論,主席說一起討論,但既然多位議員對第一條都有疑問,主席,我現在動議刪除第一條。

主席:如果大家明確了,我先表決第一條,我們五條條文一起討論,因為副主席無作出動議,我先表決唐志堅議員的動議,就是刪除第一條。同意的議員請舉手,請放下,反對的請舉手,一票棄權,這動議獲通過。

歐安利:主席,因為這是我們工作的一個反映,希望告訴市民為何這些事項不列入議事規則,是因為會載於議員章程內,所以,我投棄權票。

主席:現在討論第二章,第二條、第三條、第四條及第五條。這四條條文,我個人不同意刪除,因為�堶惘釣リ漁e,譬如議員在行使立法會監察權時有下列權力,要求可以召開質詢政府的全體會議等,如果沒有這些條文,後面的條文如何運作?有一定的困難。

歐安利:主席,我補充我剛才的發言,要分清楚議員的政治權力和義務,以及議員職務上的權力和義務是有所不同的,即議員和立法會之間的關係,是兩方面的事宜。我不知各位同事在手頭上有無現時的法律,議員章程這份法律,或者我舉兩三個例子,議員章程講關於議員的權利,譬如做證人,如果書面作證,他可以缺席會議,作一些官方行為,以及有權取得醫療援助和服務等,有義務聲明有利益衝突出現的情況。如果某日討論某決議,而這決議牽涉他本身的利益,他有義務作聲明,有政治上的權力,不然,他會受到政治制裁,他要聲明有利益衝突,所以,這些事項在內容上不同,這方面是議會運作的權力,另一方面是政治權力,這�堿O職務上的權利,職務上的義務,即在職務上有義務出席會議。

我重申我的立場,就是這些條文應該繼續載於議事規則內,明顯地它是屬於議事規則的行為。

主席:吳議員請講。

吳榮恪:多謝主席!

我看現在我們討論的是議事規則,原則上是內部的事宜,不牽涉對外的運作。譬如現在第二、第三條,我看,對議員來說主要涉及立法會本身內部的運作,但我覺得有些條文似乎超越了這範圍,我看如果要討論的話,我覺得有必要研究對個別的內容有選擇性地表決,亦接納單純立法會內部的議事規則有關事項。議員對外的權力,我看,有必要留待涉及議員章程時才詳細討論,我看這做法比較實事求是,當然,現在我未看到哪幾條,有無同事幫我看看,因為我沒有參加這小組的會議,大前提是這樣,或者有時間我會看看。

主席:吳議員,因為現在時間緊迫,所以這議事規則,當然,你未看,我們很難討論。但沒有具體提出問題,譬如第二條,你說是屬於我們內部的運作,你的意見是刪除,我希望你比較明確指出,我知道大家都有些困難,因為最近大家都很忙碌,特別是吳議員,你那面的立法會有幾個法律都在你的小組討論,所以,可能沒有時間,但這�堛漱u作又不可停止。

吳榮恪:我提一提�堶悸漱漁e,如第三條的d項和e項,在未有議員章程之前,我們議員是否有必要即刻行使這個權力?所以,我做建議,刪除第三條的d項和e項。

主席:梁慶議請講。

吳榮恪:這個是我的動議。

主席:我知道了。

梁慶庭:多謝主席!

我想要整章看,譬如議員在行使立法會的立法權限時有下列權力:如a項,提出法案和議案。我留意到第一百零四條說出了這個問題,我自己看,即使是舊立法會章程都有很多重複,現在同樣,本來這方面應在議員章程規範。譬如a項,提出法案,第一百零四條已說明了提出法案的權限在於議員,不會說現在第二章沒有列出,就會影響議事規則內我們議員無這個權限,不會這樣。

但在整章的編列來說,我想,凡起草都先要有一個架構,先想想列出議員的權力、監察權力、輔助權力,或者義務,將所有有關議員的事項先列出。接著是細則性的,可能是在第幾條第幾項,現在未有這個條件,而是整章。但仍然是這句話,如果議員章程的這個章節沒有了,會否構成運作規則沒有法律依據?以及我們開會不成,連表決程序都弄不清,或者影響到我們議員的提案,我看到後面的章節是很具體的,包括要求召集辯論,是下文載有的,這是我們議員的權利或者是質詢,這�媦g明了我們可以做到的。我確實有一個問題,因為寫文章是很難說的,有些認為這樣寫會更完美,但我覺得是否一定要這樣寫,如果不這樣寫,是否不能運作?我最關心的是這問題,我同樣認同有這種編列,但是,如果後文已有列出的話,就產生一個問題,本來應該由議員章程更詳細規範,現在先作出一個簡單規範,有無這個必要?我再說一次,因為我本身都是專責委員會的成員,參加這方面的工作,大家的時間都很緊迫,所以,這個整體結構,我沒有深入研究,但我覺得這做法有一定的理由,但是否沒有這條文就沒有必要性,後面如果能顯示出來,如果將來一定要做一個議員章程,是否能夠更系統、更詳細地用另一個法律將之規範,這樣,可使我們的法律不會重複,我只提出這一點。

主席:周錦輝議員請講。

周錦輝:這個問題,在這麼緊迫時間內要我們做這麼多法案,是有政治上的因素,在政治上我們尤其要明白澳門與香港不同,澳門是“搭直通車”,我不明白,我想委員會的成員解釋一下。議事規則,我們議員的權利也好,會不會修改?是否可“搭直通車”,是否所有的公文都修改?我們的權利是否都修改了?如果搭直通車,我覺得不是,以我所知,是維持五十年不變。如果我們現在再組織我們的議員章程,我們搭甚麼直通車,每一樣都是政治因素,當然,有些是官委議員,是一些新同事,但我們舊的議員是甚麼身份?確認了身份,算是另類議員,抑或是“搭直通車”的議員?我想要求小組解釋,多謝!

主席:我們雖然“搭直通車”,但是,在籌委會法律小組廢除了立法會章程和議員章程,所以,我解釋一下,人大已宣布了,我們立法會章程和議員章程不過渡,當然,議員是“搭直通車”,你的議員身份都被確認了,所以,我們有必要重新做,我希望這樣。我們開過內部會議,大家都知道可能不是看得這麼仔細,我知道可能有少許困難,但是,都要給一個較正確的表示。

梁慶庭議員,你提出的問題,因為你亦是小組成員,你希望誰答覆你的問題,你本身對這幾條條文,如果覺得無必要便說無必要,不然,我們就困在這範圍內。我不是不讓大家發言,而是希望大家給予具體指示想怎樣,因為對我們來說,一百六十八條條文,我不是叫大家草草了事,但事實上我們要通過。如果沒有議事規則,我們不可作午夜立法,這是無規矩定明的,因為我們的臨時議事規則直至十九號十二時失效,我不是不讓大家發言,你們儘管說,最好你具體指出哪一項不需要有,同意或不同意。梁議員請講,因為他先舉手示意發言。

梁慶庭:我想對主席作一個回應,正如主席所講,我們大家無可能很詳細一次過看畢,大家很深思熟慮,所以,我看到有關問題在這�奡ㄔX,我聽取了某些同事的意見後才能作出表示。坦白說,如此辛苦去做這麼多工作,如果我貿然提出修改,別人可能研究多次、深思熟慮後才作出的工作,我隨口說刪除它,不是這樣,因為沒有詳細討論過,立即交到全體會議,因為一個發言、兩個發言,有其他同事可對這方面給予意見的話,我想,每個議員都會就著大家的研究後作出建議。我都明白大家都很忙,時間亦很緊迫,但確實要這樣做,不是全部刪掉,後面的條文很多是關於運作的,是很實際的,一定要做。多謝!

主席:因為有幾個議員要求發言,我嘗試由另一個角度看這問題,因為這幾條條文現在如果有爭議,將它們列入,會否影響我們的議事規則?如果沒有,在這�奡X小時都說前面幾條條文,後面的條文不能討論。我的意見是,我們可否從另一個角度看,因為議事規章是我們內部事項,是一個決議,今天若列入去對議事規則沒有影響,而明確一點將來我們運作,將來可以修改,因為這些全部是我們內部的事項,如果將之列入,會影響我們的議事規則,會影響我們開會,是不可行的,我們可否從另一個角度看。高開賢議員請講。

高開賢:主席、各位同事:

我想提出一些意見給大家參考,因為剛才梁議員提到有關在其他條文的一些考慮,會否提出刪除動議的做法。但是,由於在時間上的關係,可能大家未必很全面看畢有關條文,所以,現在如果一下子提出刪除某一條,會否影響後面一些關連的條文,所以,我覺得是否可以先提出大家的意見,然後,就哪些條文提出動議處理,會否較好?總比現在一下子提出來,可能會影響到後面的一些具體條文,可能會帶來一些危險性。

主席:吳榮恪議員請講。

吳榮恪:我重複,剛才我提出的動議,我覺得不會影響現在的運作,但我亦想聽聽第二條b項的解釋,因為我從各方面消息知道關於對政府法案的議案的專屬權限問題,究竟小組討論的情況如何。但是,如果b項是這樣看,我覺得議員有以下權利,對政府法案、議案的修訂提案,這樣的情況究竟如何,我想知道。

主席:後面的條文已規定了,

吳榮恪:如果後面的條文有規定了便可行,因為不是怪責的問題,這是我建議的,可能時間不夠,這個議事規則應該有一個索引,我一看便知道,但不要緊,我只是提出,我不是有意的。我的意思是,如果有的話,對於不參加小組的,在研究上較方便。

主席:梁慶庭議員,因為歐安利議員先舉手,讓他先發言吧。

歐安利:多謝主席!

我們大家都在集體學習,我們大家都在一個新紀元生活,我們大家在學習基本法,現在是一個集體學習的時刻,我自己方面會很虛心學習。我覺得是值得讚揚的,就是大家有一種嚴謹性的憂慮,各位議員的態度是值得讚賞的,他們覺得在形式上、技術上都要嚴謹,在這方面完全不可以有任何批評。

但是,容許我說一說,要界定議員章程和立法會議事規則是很困難的,所以在立法會開第一次會議時我們詳盡地討論過這個問題,委員會及一些不是委員會的成員都有出席會議,大家都有討論過這個問題,結果是這個初稿作出了,而第一條在剛才已否決了,即是議員章程所規範事項。容許我提醒一下,曾經有些地方,譬如通過關於申請國籍法例,我在表決聲明時曾經說過,有很多該處所處理的事項純粹是規章性的事項,應該屬於行政規章的內容,但是,現在已列入法律內,將規章性內容列入法律內,對澳門特別行政區沒有很大壞處,所以,即使這些事項本身應該載於議員章程,由於現在我們無時間做議員章程,它載於議事規則內對澳門特別行政區有何壞處呢?除此之外,我們亦有一個深入的立場,我不同意刪除d項和e項,因為這是議事規則的事項,因為透過這兩項,我作為議員有權透過立法會,這條文所說不是我自己直接跟行政長官接觸,他給予我權利,就是透過立法會,又或者在立法會內取得行政長官方面的資料,這是議事規則所規範的事項。這兩項給予我權利,就是作為議員,這是我與立法會之間的關係,所以,我覺得不應刪除這兩項。

主席:請梁慶庭議員發言。

梁慶庭:多謝主席!

我有一個動議,我想將第二條、第三條、第四條的細則性表決暫時押後,理由是這�堹A及很多很細則性的事宜,譬如公開聽證,剛才吳議員所講,議員對於法律提案、修訂提案,或者在小組曾討論的簡單決議案等,其實如果我們具體一點,已進入立法會機關等具體的事宜。反過來,可能如果已經具備所有的,再看這部分,是否比較適合,因此,我動議先討論由第六條以下的條文,這是較為實質性的條文,我正式提出這個動議。

主席:我現在表決梁慶庭議員的動議。他動議押後討論第二條、第三條、第四條、第五條,同意的議員請舉手,請放下,反對的議員請舉手,有三票棄權,這動議獲通過。

現在討論第二編,它共分成兩章,第一章由第六條至二十條,第二章由第二十一條至第三十二條,我們討論整編。現在梁慶庭議員做了一份文本給各位,大家看到第二編第一章分為兩節,是關於主席,第二章關於副主席和執行委員會,第三章關於委員會,第四章關於議員和代表團。現在我們進行第二編的討論,即由第六條至第三十二條。吳國昌議員請講。

吳國昌:關於這一條,我只提出一個意見,不打算提出動議。既然在委員會已考慮了問題,我覺得在這�堶n重申,在委員會有關章節,曾經考慮一種設計方式,就是當審議政府財政預算或者有關事項時,成立一個關於財務委員會,並賦予它特定職權和組成方式,而這種財政委員會亦參考香港特別行政區的經驗,一直來說不論對港英政府或特區都非常有效。

我個人的意見依然認為應該適宜設立這個委員會,當然,委員會的大多數意見是認為刪除,認為如果有財政預算案或有關事項可以到時再安排給任何一些,或者是臨時的委員會,或者是專責委員會處理,但是,將權力交予全體會議,由全體會議處理,我只想提醒在委員會討論時曾經有這個設想。

我本身支持這個設想,但暫時來說不打算提出動議,只申明理由,我支持的理由是這種設計,同樣在基本法類似規定下都能行之有效的委員會設計,我覺得是可以效法的,原因是如果設立一個財務委員會,能夠給大部分或絕大部分議員參加的一個常設委員會,是有它的好處,不單只每年一次審議澳門的財政預算案,而是在全年當中有很多不同機會牽涉到預算法而需要經立法會通過的事項,由這委員會處理及作出決定,不需反反覆覆由委員會討論,再交全體會議通過,亦不需將一個財政預算案分拆幾部分,由幾個委員會討論,然後將意見統合後再交全體會議審議,我想,是省略了這些工作。在鄰近地區這種做法是行之有效,但它的特色是讓大部分議員參加,在香港的例子是,除了立法會主席,全部議員都成為它的成員,如果成員太多,可再分為若干個工作小組。

我想指出的是,我們澳門是一個很小地方,我們不要將我們的議會看得很大,以為二十個議員參加就不得了,不是這樣。你看外國的國會,成千人,幾百人,在這個情況下,我們算是甚麼,二十多人只是一個小組而已,不要視自己過大,我覺得對一個這麼小的小組,即使是二十二個人組成一個委員會處理事項,我覺得不是一個很大問題。但當然,在小組內亦有很多很有價值的意見,鄰近地區這樣做,不等於我們要學習,它行之有效不等於我們亦行之有效,倒不如我們先不成立,交由各委員會處理,有需要時才提出,這種做法我亦接受。但我個人堅持提出給大家考慮這個方向,這個方向我覺得亦有參考的地方,可能一、兩年後發覺有很多問題存在,又要再重新考慮,我不是完全反對現在這種處理方式,我只是在這�堛竁F我的意見,多謝!

主席:多謝吳議員,我提醒一下,因為我們十多二十條一起討論,最好每位議員發表意見時,說明是第幾條條文,不然,其他議員都不知道你在說甚麼。

吳國昌:主席,因為巳刪除,所以巳沒有這條文了。

主席:副主席請講。

劉焯華:我想說說主席、副主席的產生辦法,我們在選舉正、副主席時臨時作出決議,之後,有議員提出要加上正、副主席的條件,必需是澳門公民,在澳門居住滿十五年,結果,我們作出動議,即是現在我們訂立一個議事規則的條文,我個人覺得適宜在這�堨[上一款...

主席:是第幾條條文?

劉焯華:是第七條。或者要加上基本法規定的條件,當然,作為產生辦法,這是一個條件,不是產生辦法,我覺得要加上這個內容,如果可以的話,多加一條條文,主席、副主席的條件。在產生辦法上,曾經有議員議論過,即是主席、副主席的選舉,是否需要過半數票通過,如果在第一次選舉不過半數票,在第二次選舉,是否需要多數票通過?因為上次我們的選舉規則是一次多數票決定,選舉的結果是過半數,但是,當時無規定,但事後亦有議員動議,這樣,我亦準備在這�堸竣@個建議,當然,在我作出建議前,希望大家能參與討論,我只提出這兩點。多謝!

主席:歐安利議員請講。

歐安利:我不反對將中國籍作為主席、副主席的產生條件,但是,又要回到原來的問題,就是究竟在議員章程內哪些事項需要列入,哪些事項不需列入?中國籍這個要件在基本法內已說了,我其實不會反對,因為我之前在d項和e項都說過,是一樣的,將中國籍要件引入,其實這個在基本法已寫明了,這個問題較剛才議員章程的問題較明顯,之前的問題是議員章程已載有,為何還要載於議事規則內?但現在基本法已存在,這是更重要,因為基本法是我們最高的法律,當然,我不反對將國籍這要件列入去,但是,不需要。

譬如第七條說大多數票通過,是獲得最多有效票的議員當選,我們在委員會討論過這問題,就是取多數票,抑或相對多數票,我們曾經討論過,最後,引用現時的行文,就是最多有效票,議員會當選,無效票不計算在內。意思是,有大多數票便可以了,不需要十二票,只需多數票便可以了,總之一個取得十票,另一個取得九票,獲十票者當選,第一款是這個意思。

主席:唐議員請講。

唐志堅:多謝主席!

這個問題是我在委員會提出的,委員會沒有接納,我覺得主席、副主席的產生,採用選舉方式產生,這樣,立法會主席代表立法會,必需具有專業。如果不過半數,我覺得需要作第二輪投票,然後才作出決定,第二輪投票採取簡單多數票,這個投票選舉方式,我相信很多人會採用,當然,我相信很多時第一輪都會過半數,但是,事實上,這意見認為關係到主席和副主席,因為主席是代表立法會,是一個很專業的政治職位,到現在我都堅持這個意見。剛才劉副主席已動議了,我會附和他的動議,其實在籌委會選舉時都訂定了兩輪選舉,對行政長官的選舉都是。

主席:崔世昌議員請講。

崔世昌:多謝主席!

我對第七條第三款想提出一個意見。關於主席選出前由資歷最深的議員主持會議,然而資歷最深者,我提議刪除第二句和第三句,因為資歷最深的議員,在同一立法會期可能有兩個或三個都是,到時會出現尷尬場面,但較少出現是同一日出生的議員,不但現在討論這個問題,稍後我會動議取消。

接著,我對第九條有些意見,因為我看基本法,第九條第一點是正確的,第二點我覺得無必要列入,因為基本法已明確說了主席和副主席的權利,如果主席離開澳門,副主席都可代理他的職務。我不知道我的理解是否正確。

第十八條跟基本法亦有一個連帶關係,因為基本法只說到主席和副主席的權力,無提到第一秘書或第二秘書可以代理副主席的權力,我想大家研究這個問題,這是我對這幾條提出的意見。

主席:請歐安利議員發言。

歐安利:第十八條第一款a項應該刪除,上次在我們會議協議了刪除,是否有a項?如果中文本有的話,我們當他沒有可以把它刪除。

主席:可能在整理時遺漏了,我想請問副主席,你可否作一個具體建議,因為崔世昌議員對這幾條條文有一、兩個建議,一個是第七條,一個是第九條。

劉焯華:我先在這�塈@出建議,然後再說。

主席:我想你的意思大家都明白了,你要作出建議。

劉焯華:如果要落實到建議,我要說說我的建議是怎樣。其實是兩個建議,一個建議是關於主席、副主席的選舉,將第一款改為:“主席、副主席由得票過半數的議員當選”。

主席:因為主席和副主席是分開兩部分的,所以,相應的要作兩條不同的條文。

劉焯華:我明白這個,為甚麼呢?因為在基本法是主席和副主席,但現在條文將副主席列入執行委員會。

主席:第二章是副主席和執行委員會,議員現在你可一起作建議,將副主席跟主席一起列出都可以,始終都是兩個條文。

劉焯華:將這分開,一個寫在主席,一個寫在副主席,都是由得票過半數的議員當選,而未有過半數,則由得票最高的兩名議員進行第二輪選舉,其中獲多數票的當選,行文的意思可否由編撰委員會再處理,我的意思是這樣。

至於剛才我提到要有兩個條件,一個是中國公民,這是基於上次我選主席前曾經做個決議,有議員提出這個問題,但是,如果歐安利議員認為作為基本法已有的條件不需寫,我亦同意。但我想在這�堶n有一個,因為在第二款,當選議員應即時通知全體會議,這個如果不接受,便要重新選舉。既然有重新選舉這件事,可否加上,當選的議員如果不符合基本法第幾條的規定,或者不接受選舉,就可以重選。

因為我們提到重選,兩種情況都有。一種情況是自己不接受,既然有這個不接受,或者不符合基本法規定的話,他都可以重選。即是說,除非我們決定這個我們不可重選,但因為選舉結果我們很難預料的,選舉出來的結果不符合條件,我們不重選,怎樣解決?

主席:我有一個疑問,如果你將基本法的條文抄下來,可以選到的人都不符合基本法,如果是這樣,不是你寫了條文,選舉一定符合基本法。

劉焯華:不符合便重選。

主席:歐安利議員請講。

歐安利:我不反對這�婸﹞什磥膝薊滬n件,可以列入去,我的意思是,既然基本法已有這條文,可以不需要。但如果把它列入去,都沒有問題。

對於選舉的問題,如果他不符合基本法的要件的話,當然,這個是不合法的,這選舉是無效的,即使選舉了都是無效的,事實上是無效的,再選出來都是無效的。

主席:副主席,請你做好你的建議,好嗎?你剛才說第七條第一款和後面副主席的條文一樣,即選舉中間出現不過半數的要進行第二輪選舉,在第二輪選舉中得票者多的當選,具體的行文我們事後可以修飾,這條文修改的意見跟副主席有關的條文一樣。

此外,副主席提出在章節編排上最好主席和副主席並列,執行委員會另外列出,這方面你們將來再修正。

副主席,你在第七條第二款是否都有一個建議?如果你被選出來,一是你不接受,一是不符合基本法第七十二條的規定,便重新選舉。

區宗傑議員請講。

區宗傑:主席,我不同意副主席的意見,我相信選舉主席和副主席是在有條件下進行,無條件膺選為主席和副主席的人,不應該參選,因此,副主席所擔心的不應該發生。如果他無條件選舉卻加上去會影響選舉。

主席:我們這個選舉跟行政長官的選舉是不同的,我們沒有參選的,一直以來是互選的,這個與它不同,沒有參選這回事。

區宗傑:假如我不是中國公民,或者我的年齡不足,在選舉前應該要聲明不參選,這是一個很合理的程序,這情況不應發生。

歐安利:如果出現這種情況,選出不是中國公民作主席的話,假設無人想起他不是中國公民,由章程及任期委員會發出意見書提醒,或者聲明這表決無效,無效的意思是從來都沒有生效過,當無出現過這個選舉。

主席:副主席作出這個動議,我們將之表決,第七條及後面有關副主席的條文一樣,接著,第十四條關於副主席,因為副主席那�媯L一個選舉條文,應加上去。

歐安利:在第十九條有的。

主席:歐安利議員請講。

歐安利:委員會認為應將有關副主席的內容與主席一章的內容合併。

主席:因為現在有關副主席的條文跟執行委員會列在同一章節內,所以,如果我們將有關條文移前去,將來會有相應的條文,由編撰委員會處理。現在有關主席、副主席的選舉內容一樣,我們的副主席做了建議。

第二個建議......

劉焯華:因為第二款原來的行文是這樣,“當選的議員應即時通知全體會議是否接受,如不接受,需按上款規定重新選舉”。這是提出了重新選舉的問題,我的意思是,既然是這樣,不要將基本法第七十五條規定寫下去,索性用如果不符合基本法第七十五條的規定,或者他本人不接受就可以重選,就是這個意思。

主席:我想副主席的建議大家都明白了,關於第七條,現在有兩個建議,一個是副主席的建議,第二個是崔世昌議員的,關於第三點,刪除中間兩句,“由資歷最深的議員主持會議,如無資歷最深者”。

梁慶庭議員請講。

梁慶庭:多謝主席!

我想對第七條第三款崔世昌所講的問題表達一個看法,因為需要交換意見,因為很多時用資深的議員主持會議,但是,確實亦有一個問題,如果無資歷最深者,即分不清的話,就由最年長者主持會議,因為這個議事規則我希望十年後、二十年後、三十年後有關的條文都適用。在這種情況下,它會出現較資深的議員,在主席選舉前,由資深議員去主持會議的話,他對議會本身的運作較清楚,年長的議員可能是最新的年長者,到時他去主持的話未必適合,所以,保留現時的寫法,我個人覺得並無妨礙到當無資歷最深的議員情況出現時,如果在同一資歷下較年長者去主持會議,是否這樣會較易理解,不會妨礙這個問題。如果把它刪掉,我覺得未必一定,這些條文提出後有一個討論,或者聽一下其他議員的意見。多謝!

主席:周錦輝議員請講。

周錦輝:多謝主席!

梁議員,在中國人來說是否排名不分先後,或者你寫清楚一點,第一、第二、第三,無年長者,就放資深者,這樣會較清晰。我很支持你的論點,但你混淆了,除了主席,有副主席,第一秘書,如果你說甚麼都可以,就變得很混淆,除非你排好次序,第一,如果無年長者,便找資深者,你看是否可行?

主席:馮志強議員請發言。

馮志強:我認為資深是不足夠的,最重要是有能力,這是事實,我們若有病要有最好的醫生醫治,不是亂找一個醫生,是嗎?

主席:崔世昌議員請講。

崔世昌:多謝主席!

我很理解梁慶庭議員的說法,因為現時所寫的字眼很容易令人誤解為無資歷最深者,不是有多個資歷最深者。或者我的中文文化較低,但我讀中文中學的都看不明白,所以,文字上有少許問題,很容易令人誤解無資深者才找最年長者,所以,最好將之簡化,免被人誤解。我絕對同意資深者,我不是反對你的意思,因為現在所用字眼較含糊。

主席:戴明揚議員請講。

戴明揚:多謝主席!

我明白崔世昌議員提出的憂慮,我想提醒一下,在立法會我們所有議員,如果特區成立,大家的資歷都是一樣,或者我們用之前的寫法“較年長者”比較恰當。

主席:即是最年長者,因為最後一句話我聽不清楚。

梁慶庭議員請講。

梁慶庭:我不是反對某議員的看法,完全是一個很好的討論,我們才有一個表決。剛才鄰座同事提出一個頗好的意見,就是在主席選舉前,由資歷最深的議員主持會議,誰是最資深,馮議員是很難判別,由資歷最深的議員主持會議,這是一方面。這�婺篨�最深者確實引起誤會,這個看法不知是否適合?就是如資歷最深者多於一人,則由其中較年長的議員主持會議,若是同一個立法屆進入的,則是同一屆最年長者。

主席:周議員請講。

周錦輝:其實我很支持梁慶庭議員的看法,但我發覺一樣事情,做議員不會認低威的,每個都是這麼資深的,那麼,就用最年長者,你要給人面子。主席,我不認低威,我都有權主持會議,因為我剛處於中間位置,我不夠老,我不是爭做這個位子。

主席:歐安利議員請講。

歐安利:我只想作出解釋,我們講到最資深,我不知道怎樣解釋,翻譯出來最資深的意思是立法會年資最多者,不代表他提出較多草案,發言較多者,是立法會議會最資深者。

主席:中文文本亦是這樣寫的!

歐安利:是「立法會最資深的」,但是指年資。

主席:吳榮恪議員請發言。

吳榮恪:我對第八條第三款想要求一些解釋,因為它說如主席放棄其職位,喪失其議員資格或終止其議員職務。喪失議員資格跟主動放棄職位是兩回事,或者終止其議員職務是兩回事,現在這個重新十五日的選舉,只是主席放棄他的職位重新選舉,抑或喪失議員資格而選舉。喪失即是他已不是議員。

主席:這應該是在不同情況下有兩種可能,一個是辭職,一個是犯法喪失其議員資格,是兩種情況。

吳榮恪:但是,如果他喪失資格,需在十五天內重新選舉,是選舉主席抑或議員。

主席:是主席,這�堿O說主席。

吳榮恪:我想弄清這句說話。

主席:副主席請講。

劉焯華:我接著吳榮恪議員的問題,當然,放棄職位和喪失議員資格不同,問題是終止其職務。一般情況下如何終止其職務,即是說惹一般官非,立法會來說,按照我們以往做法,法院要求立法會是否放人,是否准予它進行程序?但立法會決議後,涉及主席或副主席,法律程序照常進行,但一進行後便要終止,在十五天內選舉,三個月後法官判決無問題,那麼,就不可回轉頭。

主席:唐議員請講。

唐志堅:我相信用“終止”這個字眼是錯誤的,但是,不是用最終的終,終結的終,喪失議員資格和終止議員資格,我相信應該不同,所以這個“終”字,應改為中止的“中”。

主席:照你所說,我想他們的疑問始終都存在,即是“終止”和“喪失”的差別在哪�堙A現在寫“中”字,就出現副主席的疑問,你被人控告,三個月後判決無事,但是,已選了一個代替,但是,如果用“終止”,則跟喪失混淆,是結束,已沒有了。因為我剛聽到吳榮恪議員建議取消終止。

吳榮恪:是這個方式,一是取消它,一是將中間的“中”字改為最終的“終”。

主席:這跟喪失的差別如何?

吳榮恪:因為是這樣,不可回轉頭,如果是中間的“中,” 剛才劉副主席說,刑事法官判決他無罪,這樣,便不能回轉頭,如果是“終止”,即在該任期內已終止他,無機會回轉頭,這樣,是無問題的。

主席:唐志堅議員請講。

唐志堅:如果我不喜歡當議員,我向立法會提出,前面一句不是放棄職位,是議員資格,第一句不包括這種情況,如主席放棄其職位,不是議員資格,而是職位,所以,我自己可要求不當議員,自己要求喪失議員資格,這是可以的。終止,如果一個議員,新的議員也好,違反所有規章也好,違反五次無故缺席也好,章程及任期委員會可以終止他的議員資格,但他不是甚麼,只不按照你以前所定的去辦,這個決定是終止他的議員資格,你明白嗎?是不同的,我可自願喪失議員資格,大家說是兩件事,而第一句話是職位,不是議員資格,所以,這個終止,其實是他的議員資格最終沒有了,用終結的終。各位議員,這兩種情況是不同的,不用動議,只是修改字眼而已。

主席:現在許世元議員提出,你們剛才說喪失議員資格,後面是終止議員的職務,我不能分辨,一個是資格,一個是職務,不是說同一樣事情。歐安利議員請講。

歐安利:這個“中止”,是暫停的意思,它不會消失的,只是幾個月或幾個星期暫時停止其職務,這事項本身應載於議員章程內,正如之前第一條b項所指,這事項之後在議員章程內規範。在甚麼情況下或在甚麼條件下終止其職務,中止一個星期或一個月等這些條件會在議員章程內規範,所以,我們本身有意願做第一條。

主席:按照歐安利議員的解釋,這個中止,中間的中不可改為終止,它的意思是不同的。

唐志堅:我不知有無理解錯,歐議員說在議員章程會規範這一點,哪些是中止的事宜,即暫時停止他的議員資格,但亦相信在哪些情況下永遠停止他的資格,它沒有寫明這一句,是有這種情況。違反議員章程、五次無故缺席、議員不到來辭職,章程及任期委員會根據立法會章程可以終止他的議員資格。

主席:唐議員,我明白你的意思,但因為剛才你說將中間的中字改為終止的終,所以跟他們在起草時的意思不同。他們起草時用中間的中字,所以副主席提出,如果是暫時停止,三個月後回轉頭,怎麼辦?不用終結的終的字眼,但他們起草時是用中間的中字。

黃顯輝議員請講。

黃顯輝:多謝主席!

亦是第八條第四款,這�奡ㄓ峔魽妨鬗W款規定卸任的主席不得重新當選”。我看這條文暗含�戌P一個立法屆,但如果我們不加上一個形容詞會使一些人認為是永遠都不能當主席,這�媕雩茯O指同一立法屆,如果大家都有這個意思,應加上一個形容詞“同一立法屆”。

主席:各位議員,你們清楚了嗎?如果清楚了,對我剛才所講的第二編有無意見?因為我們現正討論多條條文,現在暫時對第七條、第八條及第九條有作出動議,其實我們討論了一個半小時,只討論了一條條文。

在大家看每條條文之際,我想,我先逐條表決,好嗎?

第六條,各位有無意見?同意的請舉手,獲通過。

第七條有幾個動議,第一個動議是剛才副主席作出的,關於第一款選舉,如果大家清楚他的動議,我表決,同意的議員請舉手,請放下。

第七條第二款,副主席亦作出動議,就是當選時有兩種情況,一個是他本身不接受,一個是他不符合基本法第七十二條規定時,重新選舉。

請區宗傑議員發言。

區宗傑:我亦有意見。主席,我認為選舉的方式和程序是很重要的,我給一個例子,假定主席的選舉結果,唐議員獲十票,我亦獲十票,歐安利先生獲三票,但他是葡籍人士,是不可以當選,歐安利先生在選舉前已申報自己無資格選舉,這三票給了我或唐議員其中一位,這樣,已獲過半數得票。所以,這實際上影響了選舉結果,所以,我認為在選舉方面不會在選舉後才說這個參選者不符合基本法,這方面要澄清。

主席:我想這樣吧,我就副主席的建議進行表決,同意的議員請舉手,請放下,不同意的請舉手,兩票不同意,這動議獲通過。

第七條第三款,現在有議員提出刪除動議,但是,梁慶庭議員做了一個修改文字的動議,經過修改,崔世昌議員覺得比較明確,因為這個問題是崔世昌議員提出的。崔議員,梁議員就你提出的問題,關於第七條第三款,提出了文字上的修改動議,如果這樣,你認為可以滿足你的要求。

梁慶庭:由資歷最深的議員主持會議,這是一個取向,但如資歷最深者多於一人,像我們這樣都是首屆當選。到第二屆時,大家的資歷都相同,則由其中較年長的議員主持會議。

主席:不是較年長,是最年長。

梁慶庭:最,則由其中最年長的議員。

唐志堅:簡單說,是最老的一個。

梁慶庭:這真是很難的。

主席:周議員請發言。

周錦輝:還是有少許敏感,還是不同意,為甚麼呢?例如歐議員所提到的投票一樣,如果有兩個資歷最深,即等於兩者的票數相同,選主席時,是否也是由最年長的一個擔任?

梁慶庭:不是。

周錦輝:我知道不是這回事,我只是舉這個作例子,所以我覺得仍然很含糊,沒有理由選舉是這樣的。當邀請一位人士出來做事,我們永遠不可以說他是最年長的,應該是以資深或是以最年長,你明白我的意思嗎?否則仍然是混淆的。

梁慶庭:我明白你說的意思。

周錦輝:但因為不可以選擇,所以仍然是混淆的。

崔世昌:我仍然維持我的說法,覺得簡單些會比較好,因為正如最近一個例子,在選主席之前,許伯伯做得非常好,我仍保持自己所提出的意見。

主席:各位,現在對第七條第三款崔世昌議員的建議進行表決,同意取消中間的兩句的議員請舉手,請放下;不同意的請舉手。第八條由吳榮恪議員作正式的動議。

吳榮恪:取消“中止其議員職務”這一句。

主席:我們現在表決,同意取消“中止其職務”這句話的請舉手。

黃顯輝:是否第二款及第三款按原來不變?

主席:因為你們沒有人提出意見。

黃顯輝:第四款我想提出意見。

主席:對不起,黃議員。關於第八條有兩個動議,一個是由吳榮恪議員提出的取消“中止其議員職務”這一句,即第三款;此外,黃顯輝議員有一個建議,是第四款提到的按上款規定,卸任的主席在同一立法屆不得重新當選。

黃顯輝:總之是同一立法屆,或可用同一任期,因以上的條文都用任期。

梁慶庭:主席才用“任期”的,立法是用“屆”。

主席:應用“立法屆”。如果大家都明確,我想先表決第三項。

歐安利:主席,應該還有另一個動議,唐校長提到將“中止”的“中”改為臨終的“終”。

主席:但他現在沒有再提出。

唐志堅:主席,若果尚未表決,我想提出動議,將中間的“中”改為終結的“終”。

梁慶庭:主席,在幾個月前我已想提問,提案的起草人用“中止其議員職務”這個寫法應該是有其含義的,但現在仍未得到解釋,到底暫停與中間的那個是否一樣嗎?剛才副主席提到,這個暫停會產生剛才的問題,那麼,法案的起草人會否覺得這個問題是當時根本沒有顧及到而同意這種說法呢?有否因為其他的狀況而將它放進去?我相信需要表決的。

歐安利:這�堛漸D要理由是因為關於主席職位的問題,例如有些嚴重的事發生了,或他正被調查,當有可能影響立法會的形象時,他會被要求中止其職務直至調查程序完結,之後,他又可以再次承擔其原來的職務。但如果是臨時性選出來,這樣便可以刪除了。

主席:起草委員會主席歐安利議員說,不反對取消“中止其議員職務”這句話。那麼,唐議員你是否仍維持將中間的“中”改為終止的“終”?因為這兩個字的意義是不同的。如果沒其他建議,我們就對第八條第三款進行表決。現在有兩個建議,第一個是唐校長建議將中間的“中”改為終止的“終”,在這方面我要提醒......,周錦輝議員請發言。

周錦輝:多謝主席,我要提醒歐議員,因為剛才我與法律專家談到,這是“suspension”,不是終須一定要改的。

主席:“suspension”是中間的“中”,所以唐校長提出的是另一個問題。

周錦輝:我明白,是臨終的“終”,怎樣也好,只是恐怕中途又有問題出現。

主席:唐校長也知道這兩個是有分別的,但現在他建議改為終止的“終”,所以大家已明白了。現在進行表決,先表決唐議員的建議,同意的請舉手,共有十三人,即是通過了。所以吳榮恪議員提出取消該句的提案就不用表決了,葡文要作出相應的更改。

現在就黃顯輝議員提到的第四款加上“不得於同一屆”的提案進行表決。同意的請舉手,請放下;反對的請舉手,是否有一票棄權?

現在對第八條原來的條文進行表決,同意的請舉手。

關於第九條,崔世昌議員建議取消第二款,唐議員是否有意見?請發言。

唐志堅:我想清楚第一款後面是否欠缺了一句,如“副主席缺席或因故不能視事”,根據第二十條規定,由第一秘書......,剛才主席是說第二十條嗎?

主席:不是,是談到第九條。好了,我先表決第一款,同意的請舉手,請放下。現在先表決崔世昌議員提出取消第二款的建議,同意的請舉手,好了,通過取消。第十條有沒有異議?

梁慶庭:若取消了第九條第二款,第九條的標題“代理及授權”是否也應取消“授權”?

主席:我覺得這應該讓編撰委員會來決定。

梁慶庭:我只是提及一下,謝謝。

主席:第十條有沒有意見或動議?容永恩議員請發言。

容永恩:主席,第十條的“之”,我們是否參照《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統一來做呢?因在整個《議事規則》內出現很多。

主席:因為編撰委員會在處理這法案的時候,這個法例尚未通過,我相信有關負責部門會作出相應的更改,唐志堅議員請發言。

唐志堅:主席,這�埵陶\多條款出現了簡單決議案,我不明白,簡單決議案是否指立法會的決議案?抑或決議案有簡單與非簡單之分?又或有其他的意思,我希望能獲得解釋。如果是指立法會決議案,我相信是指決議案。

主席:歐安利議員請解釋一下。

歐安利:主席,各位議員,每一次我們在全體會議舉手作表決,都是作出一個決議,這些決議有時候屬於法律,有時候屬於決議,這要視乎其內容,若果既不是法律,也不是決議,亦不是動議,那就是這種簡單決議,所以這�堜瓞g的簡單決議就是指我們每次所表決、所舉手的事,但它不屬於法律,又不屬於決議或動議等等,所以我們就說作出一個簡單決議。例如對於豁免做某些全體會議或某些《議事規則》�堶悸熊{序等等,就像上一次我們基於時間的問題對某些程序作出了決議,但它既不是法律,又不是另一類的決議案,這就算是簡單決議。我們找不到更好的用詞來表示這類型的表決,若找到更好的詞我們也可以採用的。

主席:這一條......我想請議員看看第八十六條第三款,因為歐安利議員提到在中文找不到比這個更好的詞,所以才引用“簡單決議”及“決議”兩個詞語作出區分,但葡文是兩個不同的字。

梁慶庭:主席,我也看到第八十六條,葡文是不同,中文確實都是決議,現在我有一個看法,在小組討論時也提到,例如不屬於法律的或較大的決議,用來做某些決議的,這些就叫做簡單。但如果是立法會的決議,我們有沒有需要區分它是簡單或不簡單?

主席:這個問題,我們之前也曾舉了多次手,例如第七條、第八條的修改,這些都是決議。但這些都不會刊登《公報》,會以另一個形式出現,例如,所有在這�堸Q論的每一項事情,議員舉了手,就是做了一個決議。

梁慶庭:不會刊登《公報》?不是應該要刊登的嗎?因為我們通過了作出修改,已經是一個法律條文了,我不明白這種情況。對於是否要刊登《公報》,這�奡N存在一個問題,因為如果通過了修改這法律後,應該必須要刊登的。

主席:唐志堅議員請發言。

唐志堅:我建議將決議改為議決,因為我們正在進行的是一個議決程序。

主席:你的意思是想將簡單決議改為議決?因為簡單決議有兩種。正式來說,例如......黃顯輝議員請發言。

黃顯輝:多謝主席。我相信在中文這方面的糾纏不清,都是由於葡文的“deliberaçao”和“resoluçao”這兩個名詞,以中文來說是很難區分的。但我們在《基本法》第八十一條,可以找到這個名詞,在第一款“澳門特別行政區立法會議員如有下列情況,經立法會決定......”,是用“決定”這個詞。我再看回葡文文本,這個決定,就是用“deliberaçao”,既然《基本法》已經有這麼好的解決方法,我建議為了要區分“deliberaçao” 與“resoluçao”中文這兩個詞,在葡文方面很清楚是兩個不同的概念。我們再看看葡文文本第八十一條,之前的條文我不再讀了,“mediante deliberaçao deste”,很清楚在第八十一條的“deliberaçao”在中文是說“決定”;此外,我還有更多的理由可以用這一個名詞,看看《基本法》所刊登的許多文件、國家的機制、全國人大關於澳門特別行政區的許多方面都是用“決定”這一個詞。

主席:很多謝黃議員。我相信大家都明白,吳國昌議員是否想發言?因為剛才我看到你舉手。

吳國昌:我贊成這個建議,當然仍會有一些混淆,因為人大常委的一些決定其實是決議性質,是很重要的。但無論如何,我們都可以有自己的內部規則,如果我們真的有一個默契可以將決定和決議區分的,我亦沒有意見。

主席:崔世昌議員。

崔世昌:多謝主席,我很贊成黃議員的提議,但我覺得如果單憑用“決定”,就會引人誤解,我提議用回原來全體會議的“簡單決定案”這個,將它變成是我們自己特定的一個詞。如果單是用“決定”,恐怕會有誤解。或也可用全體會議的“決定案”,省卻“簡單”這兩個字,這或許會有少許分別,否則這個“決定”就變成是一個很廣義的決定,但這個卻是一個特定的詞,只出現於立法會,這是我的提議,我不知道說得是否正確。

主席:區宗傑議員請發言。

區宗傑:主席,這兩個字在英文來說一個是“resolution”,另一個是“deliberation”,根據我的理解,“resolution”是一個決議,指舉手通過的決議,“deliberation”是指經過充分考慮後的認知。

主席:區議員,很多謝你的解釋,但我們的翻譯可能不大懂英文,很難作出這個翻譯。所以在此盡量用中文好嗎?現在有幾個建議,一個是唐志堅議員建議將葡文的“deliberaçao”改為議決,“resoluçao”維持用決議;黃顯輝議員有另一個見解,你是否提出動議根據《基本法》寫成“決定”?

黃顯輝:我只是提出來讓大家參考。

區宗傑:主席,這個“deliberation”不知可否考慮用“共識”這個名稱 H

主席:你若果不是正式作出提案我就不作表決了,請大家注意,這個表決若果通過的話,將來簡單的決議案全部改為議決,現在我們表決唐議員的建議,同意的請舉手。這些只供我們內部使用的,葡文不須作更改,所以葡文第八十六條要作相應的改變。

現在表決第十條,同意的請舉手,請放下。

現在表決第十一條。

主席:我相信今晚還要回來繼續會議。

梁慶庭:可以安排在明天下午開會。

主席:可是明天下午還有一份法案。況且我們的工作進度太慢,而政府已交來三份文件,我希望明天可以將所有工作完成,因為現在還有二十四條。

梁慶庭:主席,若果今晚還要回來的話,我建議現在讓各人先行吃晚飯,稍後再回來。

主席:我的想法是如果現在休會,今晚便要再回來。我先說一說我的理由,我寧可現在多做一點,總比堆積到明天以致要做到半夜為好,因為明天一定要完成。大家可以看到現在工作的進度,已經審議了兩小時,連同前面第二條至第五條擱起的,由第六條至現在這條,只審議了十一條。如果大家同意,我不反對現在散會,但晚上必須回來。

吳榮恪:我贊成今晚再繼續,但希望可以定一個時間,不希望又要開會至凌晨一時或二時。

主席:今天我可以定出時間,但如果每天也要定出時間,我便辦不到。如果大家要求,可以將今天結束會議的時間定為十二時或十二時三十分,但由於明天必須要完成目標,所以就不能定出結束時間了。因此大家要考慮,如果今天早散會,明天的會議可能會很遲才完結。好了,現在休會,九時三十分再繼續會議。

(休會)

主席:今晚我的目標至少要完成三編,即至第一百零三條。第四編是由第一百零四條到第一百六十八條,如果梁慶庭議員的委員會做得到,明天就一併完成有關居民定義的法案。現在三個法案已經送來,正在影印中,稍後便派發給各位議員,你們最好有準備星期六及星期日不休息,應該是由上午開始開會的,大家要作好思想準備。現在繼續討論第十二條,各位議員有沒有意見?如果沒有就表決。同意的請舉手,是否有意見?

梁慶庭:第十一條還未通過。

主席:之前只討論到第十條,我剛開始想表決第十一條時,你們便要求休會,所以遺漏了,對不起。

現在先表決第十一條,有沒有意見?如沒有意見,同意的請舉手。

表決第十二條,同意的請舉手,請放下。

表決第十三條......

梁慶庭:我想問一問關於這一條的e項最後的那句,“主動或應議員的要求邀請其他人到立法會,但不妨礙《基本法》第五十條第十五項和第六十四條第六項的規定。”這個意思我想弄清楚,不妨礙這個規定是甚麼意思?可以作解釋的兩位議員都不在。

主席:因為委員會主席不在,這�塈A要先看《基本法》的條文,因為《基本法》第五十條的第十五項提到對方是可以不來的,因為這�媦g明是“是否”,也就是說,若果行政長官覺得他不應該來,或是屆時他不來,這是排除在外的,並不是你邀請他出席他便一定要出席。對於第六十四條,委員會主席歐安利議員,梁慶庭議員問到關於第十三條的e項,由於你尚未來到,所以我回答了第一部分,而第六十四條......

唐志堅:是否可以叫其他人代替該人?

梁慶庭:代替該人?

歐安利:我仍然不清楚關於甚麼問題。

主席:第十三條的e項內提到“主動或應任何議員的要求邀請其他人士來參加我們的全體會議時,但不妨礙《基本法》第五十條第十五項及第六十四條第六項的規定。”因為剛才你還未到場,所以我解釋了第一部分的第五十條第十五項及第六十四條第六項的規定,即他可以不來的,並不是立法會要求他來,他便一定要來。現在你來到了,所以請你解釋第二部分的第六十四條第六項。

梁慶庭:我知道當中的內容是行政長官可以派或不派任何人士參加這個會議,而這�堿O指立法會主席對立法會以外的機關及實體的權限,這個寫法是說主席可以主動或應議員的要求邀請他人列席立法會,但對方不一定會來,這是否一定要在條文明確寫出屬於行政長官的這些權限?或是這�堣w說明立法會主席可以邀請外面的人到來?如果行政長官由另一方面規範,是否一定要這樣寫呢?我知道這是兩個不同的規範,一個是說行政長官本身可以派人或不派人,但是否一定要合併才可以產生效力呢?如果不寫後面的內容,行政長官如對某位人士作出邀請,那人是否必須要出席呢?這便是我不明白的內容。因為這個在續後的許多條款中都反覆出現過“不妨礙......”,這只不過是說明主席可以作出邀請這個權限,但對方亦可以根據其權限不來。因此,我想清楚探討後面這一句是否有必要呢?然後我會提出一些動議。

主席:委員會主席有沒有解釋?

歐安利:這條文有它本身的目的,它只是想說清楚主席的權限及這個權限的後果,以及牽涉的其他機關,在這情況下,可以涉及到公共實體和非公共實體,因此,這�埵釣熇堣ㄕP的實況。一個是有權限,而主席的權限可以是其主動或應任何議員又或專責委員會的要求,要求其他人士出席,這些人士可以是政府人士或非政府人士,這要視情況而定,當然非政府人士,會在《議員章程》中定出。我們寫出這些是在立法會正常運作下的結果,希望有些人士能經常協助我們,例如出席我們的會議及提供資料解釋等等。我認為要指出經法制所規定的這些是對的,某些人士必須要參與提供協助,《基本法》甚至更提供了證據,在第十五款提到公共實體,它的職能是作證及提供證據,而第六十四條第六款是委派公務員列席立法會會議,聽取證據或代表政府發言。就像某日我們邀請了行政法務司司長出席會議,主要是想讓她聽取我們立法會的意見,同時她以政府的名義發言。因此,這條文的法例就是指這些,只是說明主席可以邀請一些人士,而邀請人士出席並不代表是違反《基本法》的條文,它也可以是為了一個目的,邀請人士出席以便作證及提供證據,就如邀請陳麗敏小姐的情況一樣,其目的就是如此。我並沒有很深入的研究細節,又或正如梁慶庭議員所說的說話一樣,多謝。

主席:已清楚了嗎?

梁慶庭:已較為清楚,因為通常我們可以看到,如果主席邀請例如政府官員或其他人士,就像我們邀請某些團體負責人到來,希望徵求他們的意見時,他們多數都會出席,但亦有可能有些團體不會應邀,如果我們在後面有一個但書,即只是這一部分,如果行政長官認為不適宜或不委派時才不來,其他的不知怎樣,我恐怕會影響了前面的意思,我明白它的內容,所以我有此看法,如果沒有後面的一段,有否影響到立法會主席對立法會機關以外的機關及實體的權限?但聽了解釋後我仍未能很清楚,所以亦未能作出一個很清晰的動議,我亦不想阻礙時間,如果其他的人都明白的話,我也沒有意見了。

主席:如果議員沒有意見的話,我就表決了,同意的請舉手。

現在表決第十四條,第十四條根據我們前面通過的一條,也作出相應的調整加入一些內容,但因為在上一條已經提過,故現在不再重覆,現在第十四條除了要加或調整其他的內容外,還有沒有意見?沒意見的話,同意的請舉手,通過。

表決第十五條,有沒有意見?沒有意見,同意的請舉手,請放下。

表決第十六條,有沒有議員要發表意見?梁慶庭議員請發言。

梁慶庭:這一條的d項有一個議員團和代表團,後面的條文有提到的,我想知道兩者之間的分別。內容所指的是全部由議員組成的叫議員團,議員加上其他人叫代表團,過去我接觸這方面並不多,是否需要這樣區分呢?因為是涉及權限,不知應如何提出?

歐安利:我仍然不明白。

主席:梁議員問議員團和代表團應如何理解,議員團是由議員組成的,而代表團則可能有其他人員參加,梁議員是不明白為何要這樣區分。

梁慶庭:我不明白是第四章的議會代表團及議員團。

主席:梁議員,如果沒有人解答,我嘗試向你解答一下。以我的理解,議員團是指由我們立法會組的團,全部是我們的議員;而代表團則可能是政府的代表團派一部分議員參加。這是我的理解。

梁慶庭:如果清楚就可以了。

主席:立法會的代表團是參加別人的代表團,是以代表團的身分出席,不僅只是議員。例如澳門代表團,有可能是議會派出一部分議員參加,這是我自己的理解。

梁慶庭:我明白了,即區分得比較細微,因為除了議員外,還包括其他人士,特別是立法會輔助部門的成員,因為出席時一定需要翻譯或輔助人員,但可能該成員不是以此為標準,是否為了區分得更細微呢?

歐安利:這是有一個不同的程度,兩者的代表性不同的。若是議員團,基本上就是代表立法會本身的代表團;若是代表團,則是一個機構的代表,其程度上的重要性不同。因此,代表團可以沒有議員在內,又或這個代表團只有代表議員的人士參加一些儀式,而議員團則是由議員代表立法會出席一些活動,這是一個程度不同的分別,不僅是它的代表性的問題。

主席:梁議員似乎明白了。

梁慶庭:我沒有疑問了。

主席:區宗傑議員請發言。

區宗傑:主席,究竟b項應是指派或建議呢?我覺得應是建議,我認為最終權利應該屬於大會。

主席:也不一定的。區議員你有沒有建議?因為指派和建議是兩個不同的概念,這�堿O規定執行委員會有沒有這個權限,如果你有不同的建議可以提出,但這�堛熒N思是指派。如果沒有疑問,我便表決了,同意的請舉手,請放下。

表決第十七條,有沒有意見?如果大家都清楚,同意的請舉手,請放下。

表決第十八條,請注意a項已經沒有了,是否已清楚?如果沒有提案,沒有意見的話,現在進行表決,同意的請舉手,請放下。

表決第十九條關於選舉,這�奡ㄗ鴘滌ぁD席應該要取消,稍後會作相應的修改,副主席已放在前面,同意的請舉手,請放下。

表決第二十條,同樣是副主席放在前面的問題,有需要重新再做,因為我們將副主席整個章節部分都抽了出來,不與執行委員會放在一起,同意的請舉手,請放下。

表決第三章關於委員會的第二十一條,有沒有疑問?若沒有疑問就進行表決,同意的請舉手,請放下。

表決第二十二條,有沒有疑問?若沒有疑問就進行表決,同意的請舉手,請放下。

表決第二十三條,有沒有疑問?沒有疑問的話,同意的請舉手,請放下。但有一點我要對大家說,我們的《議員章程》須盡快通過,否則若《議員章程》還未通過,這些條文都是無法產生作用的,所以我要提醒大家。

表決第二十四條,有沒有疑問?同意的請舉手,請放下。

表決第二十五條......

區宗傑:主席,第二十五條的題目,我覺得應該是組成和任期,與文本相對。

主席:多謝。還有沒有其他疑問?關於這個詞由“期間”改為“任期”,如果沒有意見的話,便進行表決,同意的請舉手,請放下。

表決第二十六條關於權限,有沒有意見?若沒有意見的話,同意的請舉手,通過。

表決第二十七條......

區宗傑:主席,第二十七條的題目建議亦將“期間”改為“任期”。關於“期間”和“任期”的分別,根據歐先生的理解會有甚麼分別呢?

主席:歐安利議員請發言。

歐安利:“期間”和“任期”意思都是一樣。

主席:這問題在葡文是沒有分別的,但在中文用“期間”就覺得不大合適,所以我覺得葡文不用改,而中文為了符合我們中國人使用,這�堨i以改為“任期”,這樣便解決了這個問題。葡文不作修改,而中文因為我們很少用“期間”這個概念,做了多久就是“任期”,作出這樣的修改,應該是沒有問題的。

高開賢:因為委員會的名稱叫“常設委員會”,如果按照我們的理解,常設委員會似乎有一個意思,會使人理解為一般大會休會期間仍繼續保持一般的運作或會議等情況,會有這樣的理解。但在這�媕雩茤�白,它就像舊的或現在的臨時委員會內的一個專責委員會的性質。在名稱上來說,是否繼續用專責委員會的名稱較好呢?或者我作一個動議將它改為“專責委員會”。

主席:很多謝高議員。混淆的地方在哪�堜O?新的議員或許不會覺得有問題,但舊的議員則很容易混淆,因為我們立法會有一個委員會的名稱叫“常設委員會”,所以便會產生混淆,我相信高議員要求做一個提案,應該在技術上不會有甚麼問題。關議員,你想發言嗎?

關翠杏:多謝主席。記得在小組的時候,我也曾提過一個要求,不過現在仍然不明白,所以現在再次提出。立法會內的專責委員會根本可以每年選一次,雖然我知道的很少,在這�媦g三年,三年都是重覆在每年年初召開第一次會議時進行選舉專責委員會,但籌委會同樣是那一群人,我不知道過去曾否有變動過,但我覺得如果是這樣慣常性,那是否可以四年一次呢?好像起草章程委員會那樣,不用每年選一次委員會,所以我覺得同一個動議可以包含四年了。

主席:這�埵釣潃虓N見,一個意見是高議員提出來的,我檢查過葡文,覺得應該沒有大問題,但中文就剛好與我們印象中的常設委員會混淆,但如果稱它為“專責委員會”,議員是否提議叫“專責委員會”?如果這樣的話,我想與大家一同研究,假如稱它為“專責委員會”,則要向起草委員會諮詢這�堛熒N思,我不知道你們起草時怎樣考慮的,是否一定有一個專責的,這�堛熒N思是指立法會長期設立幾個委員會,而這個名稱又剛好與我們原有的一個常設委員會相同,但我不知道其意思與專責委員會是否有差別,所以要諮詢委員會起草時的構思。歐安利議員是否想發言?

歐安利:我不大理解,但我亦會討論此問題,常設這個字與臨時的意思是相反的,正如大家都知道,在二讀規則中有這個臨時委員會,因為它有很多的常設性質,意思是指它履行職務並遞交了草案後,這個委員會便解散。而常設委員會則具有穩定性,在立法期間是存在的,如審議了一份草案後,又繼續審議第二份草案。因此,它不會好像沖了咖啡後,飲完就沒有了,它是常設的。以葡文文本來說,這個常設與臨時的意思雖然是相反,但也不一定包括專責的意思,常設並非必定有專責性質,如經濟、社會事務等等,這兩個概念完全不同。關議員提及關於這個常設委員會的期間,我們在這個常設委員會內提到是在立法會正常運作的期間以外的時間運作的,將來不應存在,這個理由很簡單,因為《基本法》規定議決要多於十二票才通過,而常設委員會原則上不會超過一半的數目,即十二人或十三人的數目,十二人是法定人數,以將來的情況來說,不應設立這個委員會。關於它的任期是一年或四年,我認為這個問題可以在全體會議中提出,我只是在此建議,因為是與我們立法的許多慣例不同,我們每年要作出選舉,選出六個、七個或五個議員組成這個委員會,我在此建議議員的數目是五個或七個,如果以一年或四年來說,就好像經常轉換太太和丈夫一樣意思。

主席:高議員,我想指出一點事情,按照你的建議不需要第二款,因為第二款明確指出常設委員會可以按專責來分類,如果稱它為“專責”,那第二款就不需要了。但歐安利議員剛剛解釋了這個問題,或許我們可以找到另一個不容易混淆的名詞便可以解決這問題,其實它們在於臨時存在與長期存在之分。

歐安利:我的想法是正常的委員會,相反的意思就是不正常的委員會。

主席:對不起,副主席舉手很久了。

劉焯華:我記不清楚,好像是九零年或九一年修改組織章程時,原來的常設委員會是指主席和副主席,再大的就是常設委員會,另外立法會有若干個平常委員會,當時亦達成共識,但我不知道後來有沒有改變,不知現在是否仍叫“平常委員會”?平常委員會實際上等於是經濟、社會等,在章程上就叫“平常委員會”,如果用這個詞應該沒有問題。

歐安利:我想說一說“平常”這個詞。

主席:我覺得只是一個名詞的問題,因為與我們的常設委員會混淆才發生這問題。雖然還有幾位議員舉了手,不過,無論如何請你先發言。

高開賢:以原來舊的立法會內部來說,有常設委員會、平常委員會及平常專責委員會等,但現在的立法會,按照第一款所提到的,常設委員會設立的數目、名稱及組成,我們要給予它們一個名稱。第二款也說得很清楚,專責委員會需要按照其本身的專責範圍來分類,很明顯有一個責任、範圍指定賦予它做的,因此,在這情況下,如果用“常設委員會”這個名稱,尤其是對舊的議員來說,很容易會與過去常設性質的委員會產生混淆。

主席:所以副主席提議用回“平常”這個詞。現在請唐志堅議員發言,之後是吳榮恪議員發言。

唐志堅:主席,各位議員,我覺得這個名稱,只要大家喜歡就可以了,但我建議先看看關議員的建議是否通過,假如關議員的建議獲通過,大家都同意了,當然可以加上附註,除了執行委員會有例外情況外,若這個小組已維持四年,這個委員會就是常設性質,所以說常設並沒有問題,但若它只維持一年,每年都要選舉,這也只是半常設,但有些臨時委員會也是做一年的,不過臨時委員會有一條規定提到隨時因工作而成立委員會,如果大家都取決了這個意見,那麼,四年便稱它為“常設”,即使有三個或四個常設也沒有問題,不知道各位是否明白我的說話?但沒問題的,你們亦可稱它為“工作委員會”,“工作”這個名稱總比“平常”或“正常”為好,因為工作實際也是工作委員會的性質,叫“專責”也可以,我沒有意見。總之類似這些情況,多用便會習慣。

主席:吳榮恪議員請發言。

吳榮恪:我關注的一件事,都是用“常設委員會”,當然我亦有些混淆,就像現在澳門政府的常設委員會,但其實又不是,不過似乎可以說平常也好,委員會也好,終歸究底都是一個專責委員會。因為按照第一款的條文所定的數目已超過一個,肯定不是一個了,還有第二款提到的得依其專責範圍分類,這表示是指專責委員會。當專責小組起草這條文時,按照初期是有一個財政預算委員會的,但後來取消了,不過並不等於......將來假如有需要專責時,也有可能在常設委員會內成立一個財政預算委員會或與現在的委員會數目一樣,我關注的是這一點。假如這樣,現在界定或將來界定,當中有何分別呢?因為將來始終要界定的,假如專責的話,今日不界定,可能只是不想作出肯定性的界定,留待他日才作考慮,但將來始終都要界定的。假如第一屆立法會定了三個或四個委員會,若以一年一個任期計算,這些委員會通常都會繼續的。今年有甲、乙、丙三個,不會到了第二個任期只剩下乙、丙、丁,我相信不會是這樣的。由於我沒有參加過這個委員會,所以我很奇怪為何要這麼早就取消財政預算委員會,但我不明白為何現在又有條文要設立這類型的委員會。我的解釋到此為止。

主席:副主席請發言。

劉焯華:原來在九一年未修改前的第一個《立法會章程》已很明確的寫出平常委員會的數目,並列出了該等委員會的名稱,而且都是每年選一次的。但後來由於政府架構有變動,為了適應政府架構,於是作出改變,不設定名稱,當時的過程是每年才定出有多少個委員會、設定甚麼名稱以及每個委員會有多少人等等,曾經有這樣的情況。因此,如果現在規定要四年的話,那就要設定一個名稱,否則便回復會有第一組、第二組、第三組的情況出現,即我們要將名稱固定為四年,例如經濟、社會......,如此這般的設定名稱,設定名稱後,再定出人數,現在是否恢復原來的做法?以章程先作出定立,日後修改章程時就不會固定它,只是每年大家通過決議來定立,這個方式是在立法會的歷史上曾經有過的改變,那現在是想回復原來的一個或是有另一個折衷的辦法?我說完了。

主席:吳國昌議員請發言。

吳國昌:因為我是委員會的成員,大致上也了解它的討論過程,但若從字面上分類,按照現有的立法會澳葡組織章程現行的分類概念是這樣的,我們有平常委員會,當然,平常委員會下設幾個小組會,其中一個是常設委員會,即在大會休會期間會繼續工作的,但現在並不是指這一種。平常委員會以下包括了幾組事項,其中一種叫“常設委員會”,是立法會的常設委員會,但我們並不是指這種。第二種是議事章程及任期委員會都是平常委員會其中的一種,已經有界定的。第三,也有一種叫“常設專責委員會”,亦都屬於平常委員會多種分類中的一種。而在現時的澳葡立法會運作中的常設專責委員會每年選一次,可以每年設定名稱,但無論如何總是有一個專責分工,這個專責分工可以幾年都是類似的,但可以更改名稱。據我的了解,我們小組的專責委員會討論《議事規則》的過程中,曾考慮過兩個問題,第一個問題是由於要審議財政預算案而牽涉到審議財政預算案可能會根據將來預算法的條件,在審議預算案時可能要作出某種批准等等,因此,參考過香港特別行政區的經驗,我們曾討論是否需要考慮設立一個財政預算的委員會,而這個委員會與現有的一般專責委員會是不同的,它有較多的權力範圍,包括一些直接審批的權力在內,後來經過討論後,我也覺得應該這樣做,不過,委員會的最後意見都認為需要刪除,不用設立,只可以先試行,再視乎將來的情況而定,所以就不設立這一類型的委員會,也就是不存在一些有批准特權的委員會。而現在提出暫時命名為“常設委員會”這問題,我記得我們委員會在討論過程中,打算暫時界定一些類似既有澳葡專責委員會的性質,但又可以提供一些可能性,這些可能性是指在經濟、自由權利或社會事務等方面可以進行分組。即可先作出一個專責分工,但亦可不作這個專責分工,只可以提供一些可能性,可以稱它為“第一委員會”、“第二委員會”或“第三委員會”,即沒有專責的功能劃分,我的理解是這樣,為了提供這個可能的選擇,於是條文便這樣寫,稱它為“常設委員會”,而“常設”這個詞是否適當?或用“平常”又或用其他呢?大家都可以決定。但它的意思是想提供這個可能性,就是說立法會的全體會議可以作出決定,可以設立多個委員會,例如第一、第二、第三委員會,但不作專責分工的,卻又可以有多個小組,而且亦可以選擇按照第二款的規定,也可以選擇作這個專門的分工,這條款就是想提供這個機制,但問題是我們是否需要提供這個選擇呢?當然大家可以決定,我的理解及用意是這樣。

主席:吳榮恪議員請先發言。

吳榮恪:很多謝吳國昌議員的解釋,這�埵酗@個問題,因為第二十七條確實牽涉到第二十八條,而第二十八條提到的委員會效力的特定權限是一般性的,由a項至g項,假如都可以適合稱為“常設委員會”,四個或五個也可適用下面的獨特的權限,而如果我們這樣定出的話,定出了四個,一個是經濟,一個是社會,一個是文化......,那下面第二十八條所指的權限又怎樣劃分呢?是否所有委員會都可以有此權限呢?例如第十一條的第二項及第四項屬於甚麼呢?第二項是審核通過政府預算案,第四項是行政長官的報告,這些事情日後應該特定有一個專責委員會,就算沒有也好,因為定出了四個,而四個的責任可能也各有不同,但它們是否都可以全部享用第二十八條的權限?我希望起草委員會作出解釋。多謝。

主席:歐安利議員請發言。

歐安利:我很想解釋,可是卻不明白,有勞你慢慢再多說一遍。

吳榮恪:我再多說一遍,我的意思是這樣,這個常設委員會按照第二十一條的條文來說,肯定不只一個,可能是三個、四個或五個,假如我們這樣理解這個常設委員會,就一定會牽涉到第二十八條所提及的特定的權限,亦提到常設委員會有下列a項至g項的特定權限,依我的理解,這樣多項的權限都適用於第二十七條所說的“常設委員會”,可能是一個、也可能是兩個、三個或四個,假如將來定出了四個,可能這四個委員會都同時享有第二十八條的權限,若果不是,又是怎樣劃分呢?

歐安利:我相信已了解問題,我想作出下列的解釋,你的問題是否與預算委員會有關?

吳榮恪:不一定。

歐安利:所有的常設委員會,即所有非臨時委員會,在第二十八條內有記載它的權限,主席或副主席將法案交予各個常設委員會,由此聯想,在這�媢w先定出常設委員會的權限,正如副主席所說的,以往有地方行政委員會、選拔權利自由委員會、常設委員會及章程任期委員會等等。我們不想採用這個方式,只有一個委員會有這個權限是預先定出的,就是章程任期委員會,而其餘的委員會,全體會議有絕對的權限決定委員會的數目及所組成的成員數目。如果想預先定出它的權限時,可根據《議事規則》定出,我想在這�堣瑗i一個有彈性的機制,全體會議在決定方面是至高無上的,正如現在的第一、第二、第三委員會,或日後將委員會的權限專業化,那就可以根據《議事規則》的這一句定出,因此所有具常設性質的委員會都是有此權限的,最主要的是關於發出意見書,審議立法修正申請書、請願與一般性及細則性的分析等等,它可以進行這方面的審議,而不是一定要預先定出這權限。或者可說一說關於預算委員會的問題。我曾是最早想設立委員會的人其中之一個,由於我受到這個《基本法》對預算所引進的許可,我遇到很多不能解決的問題,而我們設立一個關於預算方面的專責委員會,如果這個委員會除了第十八條規定外就沒有更多的權限的話,在現時的立法階段設立該委員會就沒有意思了,而這個委員會若在預算方面有終撰權力才會有意思,特別是要表決這個預算,但在表決時,就立即引起另外的政治問題,該委員會由多少個議員組成,這已由吳國昌議員言之有理地說出了應該自由參與委員會,意思是說並非是一個由五人或七人組成的委員會,除了主席外,應該是一個自由參與的委員會,我認為這是一個很大的步伐,因為已跨出了一大步,但若創立了自由參加的方式可能會使立法會冒上兩個危險,由於《基本法》定出這樣深奧的事項,因此,我們一定要冒險,現在有些議員在睡覺。我想除了有十個八個正在睡覺的人不知道外,這一點是不對的。

現在是設立特區的時候,而特區立法會作出這第一步是不適宜的,因為立法會亦需要根據《基本法》的權力進行運作,我認為我們已採取了一個很安全、很謹慎的方式,怎樣安全與謹慎的方式呢?就是使用我們早已習慣的方式,在理論上差不多就是根據這個施政方針,施政方針就是我們的參與表,在總督把它送交立法會後,這個施政方針就派發給常設委員會,我不知道吳議員是否明白我所說的,因為你一直在睡覺。好了,吳榮恪議員,你在經濟財政委員會的工作是分析投資計劃的,我認為這個方法應該採取一個過程的方式,在某一年看看會發生甚麼事,看看是否值得在將來設立一個專責委員會,因為我們沒有經驗,在過去做預算時沒有經驗,現時仍不知道其複雜性如何,以及我們不知道他可以在甚麼時間需要睡覺,甚麼時間可以不睡覺,因此,我們採用了一個安全的方式,就是派發給委員會,我們不是只要求委員會主席開會,第一章是我們做,第二章是我們做,不是這樣的,這樣只是浪費時間,我們要將該文本派發給所有委員會,而各委員會就以該份文本作審議,會用較多的時間看看它的所屬範圍,好像社會事務、衛生事務方面。第二個委員會是促進工商業,委員便要看派發文本所述的機制如何,我們作出此條文就是基於這個理由,因為現在來說我們不希望用一個常設的方式,一個專責委員會只作審議預算問題的委員會,我覺得將來的立法會和現在的立法會是有些不同的,在預算的公共資源方面的章節會有些不同,我們可以在十二月完結時,一定要看審議的事宜,對於我們來說這是最苦悶的事,就是審議一個預算時,審議預算就像在餐廳看餐牌,根本從未吃過這些食物就要看餐牌,這是一個很複雜的問題,以我自己來說,在八四年開始已有此感受,之後可以表決這個預算了,大家要留意的是我們不是每年審議一次,而每次至少有兩個報告書,一個是去年的預算執行的報告書,該報告書是代表了明年的施政方針,以及前年的施政方針報告書,關於公布收入及開支,至少要審議四份報告書,所以我們就將它分開,兩頁或三頁,使每一個委員會都可以看到本地區的收入與開支的情況,我們不知道它要求的程度如何,因此,我們不想在《議事規則》內定出一些沒有彈性的規定。

主席:我們正討論第二十七條,但現在連第二十八條也一併討論,更提到這�堥S有的財政委員會,所以我希望提醒各位,剛才歐安利議員作出一個較為詳細的解釋,如果認為要另外設立我們的財政委員會,希望提出意見,否則我們的討論無法進行的,因為這�堥S有提到財政委員會,如果有哪位議員覺得有必要設立一個的話,希望提出意見。譬如吳國昌議員早已提出他的意見,表明一定要設立。吳榮恪議員請發言。

吳榮恪:當然,我不是想現在討論第二十八條,不過現在聽了各位的解釋後已明白,我並非要堅持成立財政委員會,只是它牽涉到第二十八條,假如我們已明白第二十七條,我提議先表決第二十七條,當表決第二十八條時,我再提出動議。

主席:在第二十七條內有幾個問題,一個是題目的問題,實際上你稱它為“常設委員會”也好,“正常委員會”也好,其實只是一個名稱,你可以將一年稱為“常設”,這是很個人的看法,四年也可稱為“常設”,我覺得這不是很大的問題,不過,大家喜歡稱它為“平常”也可以,剛剛還有另一個名稱。此外,還有另一個稱它為“工作”,我覺得都是一個名稱,如果理解這個名稱,應該沒有問題。關鍵問題倒是關議員所提出的,不想每年都選舉的話,這幾條條文都需要作出相應的變化。在第一款已經需要改變,而我亦已聽了幾位議員的發言,好像歐安利議員解釋了為何要每年進行選舉,這是我們議員的選擇。區宗傑議員是否要發言?

區宗傑:主席,關於該名稱,我想建議是否可考慮用“專責固定委員會”?這便可以避免混淆。第二,我很贊同關議員的提議,因為這個任期是全個立法會的四年期限。第三,我亦想發表一下我的看法,我認為若想這個委員會的工作有成效的話,應該要有專責的,而不是第一委員會、第二委員會或第三委員會,因為每一個事務都會有不同的議員,不同的專長來研究該等事項,這是我的意見。

主席:關於這一條我覺得應該先決定一件事,就是這�堛熔臚@款所說的按全體會員的會議決議在每一個立法會期的第一次會議,即表示在第一次會議就已經要選。例如這一屆任期是兩年,到了回歸後的第一次會議便要選,那下一年又是否需要選?以後是四年任期時,這次是最多兩年,我想先表決這個,如果同意關議員的提議的並非每年選一次的議員,請舉手,即是兩年一次。

梁慶庭:即只是一屆。

主席:只是一屆,今屆的任期是兩年,請舉手,八個,不通過。如果同意現在每年都要重新選一次的議員,請舉手,剛好十二票。關於該名稱,現在有許多建議,區宗傑議員的提議是“專責固定委員會”,唐志堅議員的提議是“工作委員會”。

唐志堅:我沒有提議,這不是動議,我只是提及“正常”,結果都是一句,因為只要多稱呼便會熟習。

主席:沒有所謂,那麼,副主席......

劉焯華:我是指過去。

主席:那麼,高議員呢?高議員的提議是“專責委員會”,那現在我們有三個可能性,一個是區議員的,一個是高議員的,另一個是......

歐安利:主席,我想澄清一下,請允許我說兩句話。因為第二十七條第二款所說的“常設委員會”,提到“得依其專責範圍分類”,全體會議的決定是至高無上的,《議事規則》並非硬性規定,《議事規則》是有生命的,明日由全體會議決定是否要依職責分類。

主席:我的看法是葡文完全不用改,現在的問題只是關於中文的名稱。

歐安利:不是的,主席,這�埵釩雂j的差異,第二款提到“得依其專責範圍分類”。

主席:我說的是葡文“Comissçao Permamente”,現在說的是“常設”這個中文名稱。

歐安利:對不起,我道歉。

主席:吳國昌議員請發言。

吳國昌:這是有關係的,不僅是葡文,因為第二十七條第一款的原意,其實是想定出一個機會給予該委員會可以是專責,亦可以不是專責的,是有這個可能性。所以如果我們在名稱上接納其解釋,就很難指定它屬於專責委員會,因為它可能不是專責的。

主席:我說的是並非與專責有關的意思,這個是他們的建議,原來的草稿是“常設”,這完全是按照葡文翻譯過來的。不過,因為現在已有一個“常設委員會”,這會使我們感到混淆,因此,我們打算給予它另一個名稱,以避免與現在的澳葡立法會的常設委員會有混淆,完全是一個名稱的問題。

吳國昌:主席,我很明白,但想指出一點的是按照這條款的意思,這些委員會是可以並非專責的,如果我們指定了“固定專責委員會“或“專責固定委員會”,又或“專責委員會”的話,這可能會與條文本義不同的,因為條文本義是可以專責,亦可以非專責,很清楚的。

主席:我明白你的意思,所以剛才我亦說到可以有三個選擇,因為起草時可以有一個想法,但現在提出來的,一個是專責固定,一個是專責,與其原來提出來的是有出入。吳榮恪議員請發言。

吳榮恪:說回專責,如果用專責的話,我剛才聽到的解釋,將來可能有一個叫“財政預算委員會”,那這一個是否都叫“專責”?那麼,專責是否由此而來呢?抑或是另一個專責?我不清楚這件事。如果用了專責的話,若將來的財政預算委員會亦是專責而不是現在我們或許會通過的一個,那就變了兩種專責。

主席:請周錦輝議員發言。

周錦輝:對不起,主席,我想請你澄清一下,這個章程日後是否可以更改?

主席:隨時可以更改。吳議員,這�奡N是這個常設委員會起草時,他們理解可以專責,也可以非專責,所以有第二款。若果全部是專責就沒有第二款了,所以他們起草時,有一個意思,可以專責亦可以非專責,因而出現了第二款。但現在有議員建議“專責固定”,那即表示不可以非專責。

劉焯華:主席,我的理解,這些平常委員會都有專責的。有兩種委員會,就是常設委員會及章程任期 e員會,這是固定了的名稱,其他的委員,社會文化,是在第一年的首次會議時,你給予我們可以設立六個、五個、四個委員會,由大會定出,四個之中,你叫亞陳,我叫亞李,他叫亞張,也是由大會定出,亞陳、亞李、亞張每個組多少人,亦是由大會定出,全部在當日的會議訂定下來,故實際上已給了它一個名稱,你是經濟財政就是經濟財政,你是社會衛生文化便是社會衛生文化,你說沒有專責嗎?都有的。

梁慶庭:現在是更改名稱。

主席:副主席,現在這個理解,可以是第一委員會,可以是第二委員會,也可以第三委員會的。按它表面意思,可以不給予它名稱,只叫第一、第二、第三也可以的,所以這個有少許差別,但我相信再爭辯下去也沒有意思,大家先要明白需要甚麼。

我們現在表決,同意區宗傑議員所提的“專責固定委員會”這個名稱的議員請舉手,請放下。

表決第二個就是高開賢議員所提的“專責委員會”,請舉手,好了。

贊成現在第二十七條條文的議員,請舉手,通過了。

現在表決第二十八條,剛才有許多議員曾發言,如果已經發言的,希望節省時間不要再說了,除非有不明白的地方。

吳榮恪:如果我們這樣理解第二十七條的設立的話,我覺得這個權限應該是一般性的權限,不應該是一個特定權限。現在第二十八條的a項,特別是b項、e項和f項這些都是特定權限,因為要成立有關這樣的專責委員會時,才給予其權限仍是恰當的,所以我建議取消b項、e項和f項,這是我的動議。

主席:吳議員,如果在這�堥�消的話,將來就沒有一個委員會做得到。

吳榮恪:但我剛才問過,可能日後會有一個專責委員會。

主席:但若照現在我們所通過的,你是可以用第一委員會、第二委員會或第三委員會的。

吳榮恪:不論用第一、第二、第三或第四委員會也好,都要給予它的工作範圍。

主席:我記得當時參加起草委員會時,曾有這麼一個構思,讓我們看看澳葡政府的立法會,有些委員會有很多事要做,但有些委員會又整年都沒有甚麼工作,所以希望若果有這個可能性的話,就不要硬性規定它,這樣將來每一個委員會的工作就會較平均,就是曾經有這麼一個想法。所以有這個可能性存在。

高開賢:但一個是特定權限,而另一個卻是常設委員會的權限。

主席:所以我便提醒一下,如果全部取消的話,可能將來......

吳榮恪:但如果第二十八條內的權限不是一般性的話,那到時成為一、二、三、四委員會也好,又如何將權限界定給予第一、第二、第三、第四呢?相信很難界定,我的理解是這樣,或者我的解釋不夠清楚。因為第二十八條的權限,一、二、三、四委員會都適用的,有這些特定時,另外再給予它,我的意思是這樣。

主席:區宗傑議員請發言。

區宗傑:主席,我想請教吳議員,例如我們的專責委員會,它具有某些特定的權限,而這些權限是可以任由它在運作時決定用與不用,這又有何不好?為何要在這個階段全部取消?我不明白。

吳榮恪:例如b項,你看看它所說的是甚麼?並非是任何一個一、二、三,即第一工作委員會或第二工作委員會都可以適用。

區宗傑:這不是正好嗎?它便不會......

吳榮恪:但若你不是這樣界定的話,那是否任何一個委員會都可以用呢?這是不可以的。

主席:梁慶庭議員請發言。

梁慶庭:主席,第二十八條在分節內是我們所說的這一類型,每年根據執行委員會建議,全體會議決議大家分工負責的一些委員會,這些委員會按照我們現在經驗的運作模式,接受主席分派的議案來研究,就像a項所提到的,b項是《基本法》第七十一條第二項審議預算,或是第四項關於規定聽取有關施政報告,這些在一般性來說,即使不稱它為“特定”,都知道必定是那些委員會一般最基本要做的事,我所說的是b項,至於審議向立法會提出的請願,也不是說凡向立法會提出的都可以作出審議,所有的情況都是由立法會主席簽批了由哪一個委員會負責,具體就沒有。不論第一、第二,希望給予他們一個名稱,分派權限則在主席那�堙A而委員會則是從事一般所要做的事項,例如b項看似只是很自然的事,至於具體到e項、f項或g項有其他的事,有不同的看法,這是另一回事。如果我們不認為“特定”這個詞不好,我個人覺得是可以理解的,這是此等常設委員會在這個分節內要處理的事,如果是一些臨時委員會則是要處理一些特定指明要處理的事,以及要有時間限制的,所以這個我認為好像a項、b項、c項或d項,應該有一些所謂的權限,但具體來說應如何規定,就需要再研究了。

吳國昌:我只是想指出有一些項目真的存在問題,就是b項,b項行使《基本法》第七十一條第二項至第四項的權限,應該是立法會全體會議做的,這是大會的權限,不應該是委員會的權限。當然,如果設立一個財政專責委員會,會有一個特別的設計,是特別賦予權限給一個這樣專責的委員會,這是另一回事。例如香港特別行政區立法會,也是將有關通過財政預算案及某些撥款的權限賦予一個專責財政委員會,但這個財政委員會的組成很特別,它與其他委員會完全不同,它在同一個委員會內,除主席外,包括了五十九位議員。其實我覺得在《基本法》第七十一條第二項及第四項權限的完全實施應該放在大會內,我同意刪除b項,其餘的我沒有意見。

主席:如果大家都清楚的話,我進行表決。黃顯輝議員請發言。

黃顯輝:無疑已是很清楚,但a項的常設委員會對立法會提交的法案、議案及修訂提案進行審議並發表意見,經配合後的第一百二十三條隨後的條文,也提及委員會要交報告書,所以我建議這�堙A委員會不僅是發表意見,還要提交報告書,所以我作出一個動議,就是委員會既撰寫意見書,也撰寫報告書,即要做發表意見和提交報告書這兩項工作。

主席:歐安利議員,是否發表意見?

歐安利:主席,我還想作少許補充,通常是先作出報告書隨後才發表意見,這是次序行文的問題,即委員會撰寫報告書及發表意見。

主席:唐志堅議員請發言。

唐志堅:剛才有議員提出關於b項的大會權限,這看來應該是大會權限,因為將來是容許委員會對於財政方面提出意見,但我有疑問就是在a項是否已包含呢?或是需要另加上一句說明?以後的提及是不可以,因為審議就關於政治及行政問題向全體會議提供審議這些實體的行為,但我看不到有提及立法會有沒有權限審議關於行政長官以及公法人、自治機構的行為。如果立法會沒有權限審議這些的公共實體的行為,那只有加上一條審議預算執行情況的條文,即在《基本法》加上條文,限制在預算執行情況的審議。而第七十六條只是提出質詢,所以我亦同意吳議員的講法,取消這一條,因為恐防查核這些公共實體對立法會的法律有決議的追溯情況,在這�塈琤蝚搕ㄗ魽m基本法》是根據哪一條賦予立法會有這樣的權限?如果你們看到,請告訴我。關於查核這個問題,在行政機關的一章內,只是規定了行政機關所遵守的法律,但並非立法會可以查核,這是不同的概念。多謝。

主席:還有沒有議員要發表意見?如果沒有的話,我要進行表決,現在有幾個動議,我會分開來說。在a項,黃顯輝議員作出動議,提出除了發表意見外,再加上要做報告書。我會逐條來做表決,同意的請舉手。

唐志堅:是誰動議的?

主席:黃顯輝議員動議的。好了,請放下。

現在表決b項,有多位議員發表意見均希望取消,並由吳榮恪議員及吳國昌議員作出動議,如果同意取消的,請舉手,請放下,應該有足夠票數通過;反對的請舉手,沒有,即其他的是棄權。

現在表決c項取消,同意c項取消的議員請舉手,請放下。

表決d項,同意d項的請舉手。

表決e項,現在有一個動議是建議取消的,如果同意的請舉手,通過。即取消了;反對的有兩票,應有幾票是棄權的,請記錄一下,e項通過取消。

表決f項,f項也有建議取消的,同意建議取消的議員請舉手,剛好十二票,請放下;反對的請舉手,有四票,我相信有些是棄權的。

表決g項,同意g項的請舉手,請放下。

現在表決第二分節的第二十九條關於臨時委員會,有沒有意見?同意的請舉手,請放下。

表決第三十條關於權限方面,同意的請舉手,請放下。

表決第三十一條,有沒有意見?關於代表團,如果沒有意見,同意的請舉手,請放下。

表決第三十二條,關於報告方面,如果沒有意見,同意的請舉手,請放下。

現在我們進入第三編,即第三十三條,有沒有議員有意見?我想提醒大家這條的第一款,我們新的立法會大樓未必可以用得上。

劉焯華:我們有權擁有自己的資產,但不清楚這個大樓是否屬於立法會本身的資產。

梁慶庭:那屬於誰的資產呢?

劉焯華:應屬於地區財產。

主席:是特別行政區的,亦不屬於政府的,有沒有意見?是不是沒有動議?

梁慶庭:那我們是否可以擁有自己的資產?

劉焯華:可以擁有自己的資產,因為一張檯也屬於自己的資產,只不過我想提醒大家,這座大樓未能屬於是立法會的資產。

梁慶庭:但立法會是否可以使用呢?

劉焯華:可以。

梁慶庭:那這個與運作有何關係?

劉焯華:沒有關係。

梁慶庭:這是立法會的運作,在那�媔}會,會址便是設於該處,其實第一句已很清晰,第二句只是加入較多的事宜,但這與運作沒有關係的,是否它指明大會的會址便已足夠呢?

主席:即沒有動議,那我們進行表決,同意的請舉手,請放下。

表決第三十四條,這�埵酗硈\錯誤,將第一款“本地區”三個字改成“特別行政區”。“本地區”這個詞以後都不適用,因為是以前一直沿用的,將來都是“特別行政區”。許輝年議員請發言。

許輝年:提出了關於本地區及對其有關的法例,上一個法例其中一項提到“本地區”的。

主席:哪一個法例?

梁慶庭:是關於區旗區徽的那個?

許輝年:是關於國籍的那一個。

主席:我記憶中好像已更改了,是否已更改?

梁慶庭:沒問題的,可以作修改的。

主席:應該已作更改,大家回去檢查一下。

梁慶庭:通行本地區的法例,加上“本地區”有甚麼不妥?

主席:我們到時再作更正。是不是有意見?

吳榮恪:我想提一下關於正式語文中的語文方面的問題,何謂“正式語文”?

梁慶庭:我不知道。

吳榮恪:唯一按標準是在《基本法》,第三款及第四款脫離《基本法》的理解而訂定,所以我建議將第三款及第四款取消。

主席:容永恩議員請發言。

容永恩:主席,是不是正在談及第三十四條?

主席:對。

容永恩:第二款及第三款的原文本,讓我想到一個問題,因為可能我們現在立法時,當中有些法律顧問是以葡文為主或有些以中文為主,而如果原文本這樣寫出來,是否每次做完後都會寫明該原文本是以葡文所寫或以中文所寫?否則,到時出現中葡文翻譯不對的時候,就會出現一些爭論哪一個是原文本?故是否需要每次立法後,比較明確的列出是以中文或葡文為原文本為主?請考慮一下。

劉焯華:現在我們說的是《議事規則》,對於將來的法律效力,我們都是以《議事規則》作出規範,我們只是在討論中如何去理解該文本,不是要說清楚哪一個文本是先的就是優先,因為我們都是討論該文本,並通過該文本通過以及最後在《政府公報》上刊登後,其效力如何,就要由另外一個法律作出規範了,不應由我們的《議事規則》作出規定。我的意見就是這樣。

主席:還有沒有具體的動議?

劉焯華:我同意吳榮恪議員的意見,刪除第三款及第四款。

主席:那第二個呢?

劉焯華:第二個應該是在我們討論時使用的。

主席:不是。

劉焯華:已有原文本的效力,同意連第二款也刪除。

主席:好了,我進行表決,現在有建議刪除第二款、第三款及第四款,保留第一款,同意的請舉手,請放下。

表決第三十五條,有沒有意見?如果沒有意見,我便進行表決。容永恩議員請發言。

容永恩:主席,因為第三十五條我們可能將正常運作期放在《議員章程》�堶情A如果不寫出來,我們看上去會很混亂。

主席:但沒有辦法,因為這不是在這�堻W定的。

容永恩:原來的章程都是在《議事規則》內說清楚的。

主席:你可以提出動議的。因為現在澳葡政府的章程是有的,是由十月十五日至六月十五日,但可以延期。所以我相信這個問題可以提出來做一個動議,如果不做動議,其實大家也不是要討論很多事,現在的澳葡政府是由十月十五日至六月十五日,但小組做的時候亦不希望時間這麼短,希望能延長少許。

歐安利:主席,各位議員,這個問題是一個關於如何分開和界定的問題,我覺得最好的方法是交給議員章程去處理,即是說是透過法律而不是透過決議去處理,因為這個是根據《基本法》關係到整個立法權現在都屬於立法會所有,所以需要與行政機關達到理解和共識,清楚知道立法會正常運作期在何時,休會在何時,因為現在是由我們處理立法的工作。

主席:梁慶庭議員請發言。

梁慶庭:我覺得如果放在《議員章程》�堳K是規範議員本身,以我個人的知識覺得,可能立法會有章程,議員有章程,議事也有規則。現在我們做兩個,一個是《議事規則》,一個是《議員章程》。所以我覺得應該清楚列明立法會的會期。我動議,按照現在立法會沿用的條文,立法會的會期為一年,第一款由十月十五日開始,第二款是......(錄不到)

主席:沒有理由十月十五日當天有兩種不同的議員是議員,是嗎?

劉焯華:不是該日的議員。即在該天,當宣誓就職完畢後,舊的議員的職務就完結了。

主席:但是,例如下一屆,到十月十五日是一屆結束,另一屆開始,選出來的是開始,不被選出的繼續留下。

劉焯華:都是該日結束,即在四年選舉�堙A它不是說該一屆完結了,但議員的任期來說......

主席:不是,但是你要想想,如果按照你這樣理解,在十月十五日當天可能不止二十三個議員。

劉焯華:不過在我記憶中,自九七年選舉以來,舊議員的薪酬收到十月十五日的。

主席:因為這樣會變成可能有一日立法會多於二十三個議員的。

梁慶庭:主席,這個時間究竟是何時會到或未到?我真的仍未清楚,可否在法律上有一些清晰的界定?總之不要讓它好像一個未完結而另一個就開始,又或在中間空了一天,這一點最重要,只要接駁得上便可,十五日或十六日開始都好,主要是必須在法律上界定清楚。

吳榮恪:要弄清楚寫清楚,不要在這�埵鹵欞~。

主席:好了,現在有兩個提案。梁慶庭議員動議由十月十六日開始至八月十五日;周錦輝議員有一個提案是由十月十五日至七月十五日,其他的沒有更改。我現在表決,同意梁慶庭議員提出直至八月十五日這個提案的議員請舉手,有十三票;反對的請舉手。那麼,第二個提案,就不用表決了。現在討論第三十六條。吳榮恪議員請發言。

吳榮恪:有關第三十六條,我想專責委員會解釋一下為何會有這個立法會要暫停正常運作的概念,希望得到解釋。

區宗傑:因為方便你們開人大、政協會議。

歐安利:事實上是為了避免出現某些沒有法定人數的情況,某些情況如農曆新年,或需要出席中國內地的許多會議,又或其他事項以及無法預計的情況,立法會不能像正常一般開會,因此,委員會的目的是在條文中預計有此情況和交予各位同事考慮,如果各位同事認為不需要的話,可以刪除的,但目的只是這個,而且似乎有一段時間通常沒有法定人數的,當然也可以不用,只不過是加入讓大家討論一下這個問題。

主席:吳榮恪議員,我想提醒你,現在這個章程是本來已存在於第五十一條,只是我們從沒有用過,這是已有的規則,但可能有少許不同。

吳榮恪:這作為我們新的特區政府的立法會的《議事規則》,我主要是想聽聽這個概念有甚麼理由,但聽了後,我認為既然現在已有,但亦從未用過,在另一方面來看,我覺得竟然會有不夠人數開會這個想法,我認為不可以成立,因為作為議員是有一個政治責任,如果我們二十三個議員連這樣的政治責任也缺乏的話,我覺得便很難克盡議員的責任。基於此,我建議刪除這一條。

主席:關翠杏議員請發言。

關翠杏:多謝主席。我覺得這一條章程即使原來已存在,但卻未曾使用,亦即等於沒有作用,所以我們現在做一個新的《議事規則》時,實在沒有必要重蹈過往經常不用的事項,因此,這次我們不應將它再次放進章程內。而且從一個正常的運作來看,要宣布立法會暫停運作,但又不得超過十五日,依我的理解,就好像意味�堣Q五日內肯定最少也要開一次大會,我不知道是否這樣,這也是使我始終感到有疑問之處,是否未能開會主席就要宣布呢?若果這樣,我就覺得會有問題了,因為有時真的會因某些事情,又或因某種情況,議員不能全數出席,因而未能開會,所以小組委員會亦不能完成某些有關事情時,又要宣布停止運作,而一年只有兩次,就會變得很被動。其實關於是否召開大會或人數是否足夠的情況,我相信主席也很清楚,當主席認為可以開會時便召集會議,那麼,靈活性就會較大,所以我也同意刪除,多謝。

主席:梁議員,假如你有新的提議,可以提出的,但若是關於刪除的話,我認為不須再說了,因為大家的理由都是一樣,因此,若你有新的建議,我請你說,否則的話,大家都明白,也無須多提了。

梁慶庭:第一百四十七條中提到可以議決每個月定期辯論,除非有這些定期性,否則的話,根本可以刪除這一條。

主席:我現在進行表決,有提議刪除,同意的請舉手,通過刪除。

表決第三十七條,同意的請舉手。

表決第三十八條,同意的請舉手,請放下。

現在表決第三十九條,有沒有意見?若果沒有,同意的請舉手,放下。

表決第四十條,同意第四十條的請舉手,請放下。

表決第四十一條,有沒有意見?黃顯輝議員請發言。

黃顯輝:多謝主席。第四十一條提及會議的召集,第一款規定必須至少提前四十八小時,會議才能進行,那麼,我想提醒大家,《基本法》第七十四條第五項規定了“召開緊急會議或應行政長官的要求召開緊急會議”,這樣一個機制,不知道這�堜珓�的緊急會議是否要遵守必須提前四十八小時召集?希望大會注意這情況,如果可以免除的,那麼,這�堿O否需要寫出它的但書,即是說如果要召集《基本法》所規定的緊急會議。

區宗傑:第四十條是否已包括呢?

黃顯輝:它出現於第七十四條第五項。

區宗傑:我知道,但第四十條第二項是否已包括?

黃顯輝:我知道,這�堜珓�的緊急召集,是指何時都可以開會,但就沒有提及召集這方面的事情。

梁慶庭:它是否指必須提前四十八小時召集?

黃顯輝:對,因為第四十條第二款提到,以我的理解,如果是緊急召集,即使非工作日都可以開會,但如果第四十一條第一款並沒有寫這個但書,即使是緊急會議,也需要經四十八小時提前召集才可以召開,這是我想提醒大會要注意這個問題。

主席:黃議員,你有沒有提案?

黃顯輝:如果大家認同我的意見的話,我可以做一個動議,就是在第四十一條第一款加上一個但書,但書就是多加一句“但《基本法》第七十四條第五項所規定的緊急會議除外。”這是一個建議,多謝主席。

主席:現在有沒有其他意見?

歐安利:主席,立法會是一個合議機關,以一個會議方式運作,況且須遵守最基本的規則,最基本的事項就是有一個預先的期限,使立法會可以預備一個審議的事宜,否則這個合議機關就沒有問題了。一個人決定的時候,或該人要求合作者提出意見,這沒有問題,但因為我們是一個合議機關,必須要有一個最基本的規則,如果沒有最基本、最起碼的規則,那我們便會冒險了,就如現時召集大會,可能就是這樣的情況,那我們就可以議決,也可能未通知任何議員而進行的,因為澳門是一個民主社會,所以我們不應該不尊重這個最基本的規則,《基本法》毫無疑問是說那些緊急會議,但是這樣並不意味�收O不可以說是採取議決最基本提前的通知,若認為四十八小時太多,而不能回應《基本法》,這樣可以在章程上寫三小時、兩小時、一小時或半小時,甚至任何一個時間,如果沒有規則的話,譬如以區先生為例,他本身有他的工作,他或許會要求七日,但大家須遵守最低限度的民主的預先期限。

主席:黃顯輝議員請發言。

黃顯輝:我在立法會的經驗非常淺,但記憶中在九零或九一年,當時有一個非法移民法,不知道在座各位前輩當時有否遵守這個現行的《議事規則》或《立法會章程》的最基本提前召集,因為以往曾有這個經驗,也不知道將來會否再發生類似這般緊急的事情,而必須要第一時間或二十四小時內或很緊急之間,立法會要作出一個立法的行動,這是我對緊急情況的看法。

主席:歐安利議員請發言。

歐安利:主席,我也曾經在委員會說過,關於這個非法移民的法律草案,當時是由曹其真議員和我兩人提出來的,當時送交委員會,並等待了好幾個月,之後,我們的何思謙議員受襲後,就變得很緊急需要解決,但我們一直都有遵守,也很尊重關於這些召集的規則,謝謝。

黃顯輝:那我收回該建議。

歐安利:現在有某些特別情況,如果屬於緊急狀態的戒嚴狀況是不同的,假如這些戒嚴狀態或緊急狀態是因為我們處於一個很例外的情況才會有的,這是一個很例外的情況,例如因颱風以致整個澳門地區都發生水浸,這是一種很嚴重的災難,就很急切需要立法做一些事的時候,我們便處於一種例外的狀況,這是沒有規定的。

主席:因為現在變成沒有提案,所以我進行表決,第四十一條如果同意的,請舉手,請放下。

表決第四十二條,有沒有意見?沒有意見的話,同意的請舉手,請放下。

表決第四十三條,關於法定人數,副主席請發言。

劉焯華:在《基本法》上列出了會議的法定人數是過半數,亦包括投票通過法案議案的票數也是過半數,在這個情況下,到底這一半是如何計算?即是說現在若出現有一個、兩個或三個議員的空缺時,可能並不是以二十三個議員來計算,現在的條文就反映了這一個問題,但我覺得這樣對《基本法》的理解的確說不清楚,如果出現空缺的時候,這個全體議員的半數是以二十三人來計算呢?或是以二十二人或二十一個人來計算呢?可能以理解來說,還是以二十三人計算,便是十二人,如果空缺有四個,而要過半數來說,可能會是十一人,所以這�堿O有問題的。但《基本法》確實提到全體議員的過半數,這個全體是指全體的議員呢?或是指扣除了那些空缺後的全體?在我個人理解都是看作二十三個,多謝。主席,如果存有這樣的不清楚,我建議不寫出來,當然,也很可能在一短時間內突然出現某個空缺,這就會出現爭議,但若現在寫了出來就比較困難。

主席:你的意思是否想抽起第二款?

劉焯華:對,是第二款。

主席:第一款與第三款是沒有問題的。

吳榮恪:我亦建議刪除第二款。

主席:還有沒有第二個意見?若果都是同一個意見就不用說了,可以表決了,現在有兩位議員提出刪除第二款的建議,同意的請舉手,好,請放下。有沒有反對的?沒有。現在表決第一款及第三款,同意的請舉手,請放下,即刪除了第二款。第四十四條,這�堛漁伅‘悀T時至九時,以往是三時三十分至八時,但新的是由三時至九時。

吳榮恪:如果說到理由,我覺得沒有理由,但我認為若只是提前半小時......

主席:你的意思是否直至八時?

吳榮恪:我的意見是直至二十時。

主席:現在有一個提案,是三時至八時,還有沒有其他提案?同意這個提議的請舉手,即直至二十時。

表決第四十五條,有沒有意見?沒有意見,同意的請舉手,請放下。

表決第四十六條,有沒有意見?沒意見的請舉手,請放下。

表決第四十七條,有沒有意見?如果沒有意見,同意的請舉手,請放下。

表決第四十八條,若沒有議員發言,同意的請舉手,請放下。

表決第四十九條,同意的請舉手,請放下。

表決第五十條,有沒有意見?同意的請舉手,請放下。

表決第五十一條......

吳國昌:第五十一條第一款內中文“譴責”的“遣”字是錯的,在編製時是否要作出更正?

主席:是字眼錯了。

黃顯輝:應該是“言”字旁。

吳國昌:“譴責”的“遣”字是錯字,在編製時要作出更正。

主席:同意的議員請舉手,黃議員是否有問題?

黃顯輝:多謝主席。我們在討論《臨時議事規則》時,也有提及第二款,但不得超過十五分鐘,這�埵釦_需要列出是指每位議員?這只是行文方面的問題,否則的話,恐怕會錯誤理解為總數,所以應否在行文方面指出是每位議員呢?

吳榮恪:每位議員進行討論。

梁慶庭:但這�媕閉O指總數,整體討論。

黃顯輝:如果是指總數就沒有問題了。

主席:因為這�堶Y是每人十五分鐘就不得了,同意的請舉手,請放下。現在進行表決第五十二條......

梁慶庭:主席,第二款內的是第二階段或是第二部分,即議程前的階段不得涉及該次全體會議議程,那是指第二部分?或是第二階段?

主席:相信是指第二部分。

吳榮恪:應該是指階段。

主席:因為剛剛通過的第四十九條內也有提及。

梁慶庭:即是指第二部分全體會議。

黃顯輝:在第五十四條時會提及的。

梁慶庭:謝謝。

主席:有沒有疑問?區宗傑議員請發言。

區宗傑:主席,我想請問第五十二條議程前階段的發言,究竟每人可以發言時間多久?最多可讓多少位議員發言?

主席:所有議員發言的總時數相加不能超過一小時,不是每一位議員可以有一小時。

區宗傑:這是否要先行登記才可發言?

主席:是要先行登記再發言的。周錦輝議員請發言。

周錦輝:主席,可否對議員的發言給予一個上限?即每一位議員最多可以是多少時間,因為若有六個人一齊想發言的時候會怎樣?若有十位議員想發言又如何處理呢?

吳國昌:要按報名的先後次序。

周錦輝:但若有十個人要發言卻又不足一小時,那又如何呢?

主席:我記得,我在立法會多年只試過一次,如果沒有記錯的話,那次應是關於停車場,關於公共停車場的,那次議程前的發言大概用了四小時,但那次沒有辦法,是很例外的,我們有幾人也在場,說了四小時,應該是章程所不容許的,但當時要求發言的人太多,因此,亦不否決有此情形。但我只是提出來,在過去的二十多年只曾出現了一次。即章程規定是不可以的,但那次......後來如何處理,我也記不清楚了,總之說了四小時。

周錦輝:我可否作一個動議?

主席:可以。

周錦輝:議程前階段的發言最多是一小時,而每位登記發言的議員寫明每位或每位最多是十分鐘,若是超時,我們便要多花少許時間。

區宗傑:這樣好像較為公平些。

主席:你的動議是每位議員最少有十分鐘。

周錦輝:或是每位議員最少有十分鐘。

主席:我明白,不是要你說完十分鐘的時間,只是說明最多只可說十分鐘,你只是說兩分鐘或一分鐘也可以。歐安利議員,請等一會才發言,我想先知道周議員提議的正確內容,你的提議即是每位議員最多說十分鐘,但全體議員的發言時間相加起來就需要有上限,那應該是多少時間呢?

周錦輝:但你也要讓他們發言的。

歐安利:請大家看看第七十二條的第二款,或許可解決某些疑問。

主席:第七十二條第二款內已說得很清楚,每位議員......

周錦輝:我明白,最多只有一小時,但若果有六個議員要發言,就不止這個時間。

主席:那麼,你的意思是......

周錦輝:多加一句,若有例外的,這個例外就是一小時或如有多人報名,也可以讓每一個人都有機會參與發表。

主席:那你的建議便不是每位議員有十分鐘了,因為後面的條文已有提到這十分鐘,你是否希望上限不止一小時?

周錦輝:如果每位議員也有十五分鐘的話,這一條便可以取消了。

主席:不是十五分鐘,是十分鐘,在第七十二條第二款規定了十分鐘,我現在明白你的意思,假如現在有二十位議員而又每位都要求發言,那便不止一小時了,而你的意思就是想取消上限,不是說加上每位議員有十分鐘的發言,因為這一點在後面的一條中已有提到。歐安利議員,對不起,我想先清楚周議員的意思,你的意思就是取消上限,即完全沒有上限。歐安利議員請發言。

歐安利:在這領域�堙A全體委員會是至高無上的,我們在章程上須定出最基本的規則,但並不意味�戌b這個具體情況下不可以超越這�堜狻w出的最低規定,規範的目的為了不損害第二部分的事宜,它可以涉及例如通過法律,如果我們不規範這些的話,可能會出現一些情況,就是由於議程前的發言太多,使這個法律得不到審議,這也是為何要這樣定出的一個理由,但也要根據個案而定,如果這個法律草案只有一、兩條條文,不是很複雜的,如果有很多人要發言時,就由主席決定,向全體委員會詢問是否可以延長該期限,之後再定出最低的限制。

主席:希望議員能夠看看三條條文,第一條條文是第五十二條,提到可以最多是一小時,但第五十三條又提到任何議員也可以申請延長該議程前的階段,再加上第七十二條第二款,每位議員的發言不得超過十分鐘,這可能會解決幾位議員所提出的情況,但不知是否足夠?周錦輝議員請發言。

周錦輝:當然不足夠,主席,若是有解決的方法,為何又要規範你呢?如果有人想發言,我相信主席也會很大方,一定會支持,但現在好像主席被這些限制規範�式A其實我們並不需要這些規範,那為何還要放入這一條條文?我不明白,這個權力到底是賦予誰?是給予主席的。我相信以主席這樣一個對我們領導有方的人來說,若果有很多位議員申請發言時,主席沒理由不讓我們說的,除非有甚麼特別情形,既然是可以的話,我們就不需要這條例了。

主席:梁慶庭議員請發言。

梁慶庭:主席,關於規限的問題,正如主席所提及的,例如第五十三條的延長,以及剛才專責委員會的召集人所提到的其關鍵及原則,也是想重點處理該議程的問題。事實上,雖然現在立法會的規定�堶情A例如每一次會議的議員辯論,最多不能超過三十分鐘,我相信每次會議我都會超時,不過通常都會採取一些方法,或是在議程前有很多人報名發言的話,其實這情況不是很多,可以透過一個方式,就是以將其延長的辦法來處理,但以一個五小時的會議為例,應該直至八時,作為大會來說,我們嘗試在一個《議事規則》內設定一些比例時間,看看是否可以採納,譬如若果真的這樣做,十分鐘是不會出現的,我們二十位議員,每人十分鐘,共二百分鐘,約三個多小時,這是不會出現的,但數目卻又是這樣計算的,所以如果適當有一個時間的設定而又容許的話,我相信可以解決的,正如剛才周議員所提到的,這是一個很極端的問題,我也不覺得決定了一個最長的時間後,完全會令那些想在議程前發言的人沒有機會發言,在我的印象中我沒見過,我理解你的建議,但我覺得適當地訂定一個議程前的時間限定,我個人認為還是可以的。

主席:周錦輝議員請發言。

周錦輝:多謝主席。很多謝梁慶庭先生的解釋,我仍在猶疑,我們都知道梁慶庭先生是一個最勤力的議員,但突然間又將我們每次的開會時間,由三時至九時減為三時至八時,我又不明白,這只是很小的事情,只是給予我們更多的機會參與,鼓勵人們在議程前發言。立法會最重要在議程前的發言,也是很重要的,我們很重視的,我也認為是政治表現的最重要的時間,許多人利用這個機會來做,如果我們是一個勤奮的議員,而我們對於這個立法會具有信心,相信主席不會真的希望只有兩個人發言,她會希望有二十位議員發言,這是鼓勵我們認真投入議會的事務,因此,我不大明白,我也很想支持,但卻是越解釋我越糊塗,所以我不敢支持。

主席:若果再沒有其他議員發表意見,那便先表決周錦輝議員的提案,只有一個提案,就是取消第一款上限時間的限制,即取消議程前的階段用一小時,這是周議員的建議,若果同意周議員取消最多一小時的建議的請舉手,即不通過;那現在表決同意按照原文的,請舉手,十三票。

表決第五十三條,有沒有意見?沒有意見,同意的請舉手,請放下。

表決第五十四條,有沒有意見?若沒有意見,同意的,請舉手,請放下。

表決第五十五條......副主席請發言。

劉焯華:第五十五條為主席制定議程設立了一些次序上的限制,一、二、三、四、五、六、七,如階梯般排列,但在《基本法》的第七十四條中提到,主席的職權包括,一個是主持會議,另一個是決定議程,只是應行政長官提出的議案優先列入,其他不是由行政長官所優先的,其實就是主席的決定權,所以說《基本法》賦予了主席一個決定權,而現在於《議事規章》中設定一個排列順序,還可以不依照該順序,議員可以上訴。

主席:副主席,我相信小組討論時也曾提到這條文,題目沒有改變,現在是不排列次序,即這�堛疑D目提到,在設立議程時,我記得我曾參加你們的委員會,當時已有提出同樣的問題,提到日後要小心處理,如有少許做錯了也會有問題,所以委員會在內容方面已說不用排列次序,但我相信這標題有些問題。

劉焯華:但第五十六條提到對排列的上訴,既然已沒有次序,亦不可能因排列而上訴。

主席:因為本來沒有排列,應該是沒有上訴的,但我們留待到了那條時才討論,好嗎?如果你們委員會還有其他意見的話,因為那天我剛巧參加你們的委員會,聽到你們提到不可以排列次序,不然的話,只要是稍為排列錯誤,主席就會經常被人投訴,所以我記得這已是取消了,應該這題目已作出了改變,原來的草案是有排列的,但委員會曾提出建議,當時已是取消了,希望大家諒解一下。黃議員是否有其他意見?

黃顯輝:這只是關於中文方面的意見,在第五十五條中的b項提及《基本法》第五十四條第二項所指的“通過”,再看回《基本法》第五十四條第二項的中文文本出現了兩次“通過”,當然葡文本已很清楚列出是三分之二的多數通過,葡文是用“confirmaçao”,而不是用“aprovaçao”,第五十四條《基本法》第二項,第一次出現“通過”這個詞是“因兩次拒絕簽署立法會通過的法案”;第二次出現是在“重選的立法會仍以全體議員三分之二多數通過”,這�媕閉O中文的問題,葡文方面沒有問題,因為葡文是“confirmaçao”已與“aprovaçao”這個字區分開來,希望在編製時注意這個用詞。

主席:吳國昌議員請發言。

吳國昌:也是關於編製的問題,主要是在r項的全體會議,現在應該是議決,而不是簡單決議案,都是編製上的問題。

主席:這個將來對有關簡單決議案,全部會根據我們剛才通過的作出相應更改,相信編撰委員會將來也會全部一次做妥,這個題目的實質內容,我剛剛搶先了委員會的解釋,由 顜琣陸悒[,所以為了節省時間,希望最後連題目也會修改,因為現在是沒有次序的。

劉焯華:不要次序便成了。

主席:同意不要次序的議員,請舉手,好,請放下。因為五十六條現在已沒有次序,所以也不應存在,動議取消。

吳榮恪:因為《基本法》的第七十四條不可以有上訴,所以主席有決定權的。

主席:現在張偉基議員的動議取消,同意取消第五十六條的請舉手,好,請放下。

表決第五十七條,有沒有意見?如沒有意見,同意的請舉手,好,通過。

表決第五十八條,有沒有意見?梁慶庭議員請發言。

梁慶庭:我想問一問關於e項的“詢問執行委員會”的意思是甚麼?即是援引《議事規則》,發言詢問執行委員會,是否要詢問執行委員會?

歐安利:這只是一個傳統,詢問就是讓動議的議員解釋,所以才有這個詢問,執行委員會可做一些許可,這是民主和透明度的原則。

梁慶庭:我自己的經驗很少,通常會詢問主席,好像h項所指的要求獲得解釋或說明,但缺少向執行委員會詢問的經驗,不過主席說這是傳統,若根本沒有這個需要的話,我本人沒有試過在大會內詢問執行委員會,但又說是傳統的,是否有此需要呢?

吳榮恪:沒有問題。

梁慶庭:如果沒有問題,我也沒有意見了。

吳榮恪:因為你可以不詢問的。

主席:有沒有提案?

梁慶庭:沒有。

主席:那同意的請舉手,請放下。

表決第五十九條,關於議程前發言,有沒有意見?沒有意見,同意的請舉手,請放下。

表決第六十條,有沒有意見?如沒意見,同意的,請舉手,請放下。

表決第六十一條,有沒有意見?沒有意見,同意的,請舉手,請放下。

表決第六十二條,有沒有議員有疑問或意見?如果沒有的話,同意的請舉手,請放下。

表決第六十三條,有沒有意見?沒有意見,同意的請舉手,請放下。

表決第六十四條,關於解釋,有沒有意見?若沒有意見,請舉手,請放下。

表決第六十五條,有沒有意見?沒有意見,同意的請舉手。

表決第六十六條,關於表決聲明。

吳國昌:有意見,我覺得第六十六條未必需要規定表決,如果落敗後才發表落敗聲明,因為你甚至棄權,應該也可以發表聲明,就算你由於在某種保留情況下支持的,我覺得都可以發表聲明,所以我動議改變後面的刪除“落敗”,議員得在表決後,跟�戎H口頭或書面作出表決聲明等等,刪除“落敗”這個詞。

主席:現在有一個動議,就是刪除“落敗”這兩個字,同意的議員請舉手,請放下;反對的請舉手,是否有兩位議員棄權?

表決第六十七條,關於行政長官的發言......容永恩議員請發言。

容永恩:主席,第六十七條的題目是行政長官的發言,但內文包括行政長官、政府官員,與立法會以外人士的發言,所以該題目是否應作適當修改為以立法會以外人士的發言會比較適當?

主席:我記得委員會也有提出這個問題,但可能沒有作出相應的變化,現在容議員有一個建議,就是這標題是立法會以外人士的發言,內容就沒有議員提動議。區宗傑議員請發言。

區宗傑:主席,請問這個立法會以外的人士發言,是否也應該有時間的上限?只是一個疑問。

梁慶庭:主席,我也有一個疑問,如果我們這樣的用一個立法會以外人士來概括指行政長官,是否一個適當的標題呢?或是可以用行政長官及立法會以外人士的發言呢?當然也可以說行政長官是立法會以外的人士,但如果涉及行政長官,是否在標題上尊重一些會較好呢?

主席:那你有沒有一個具體的建議,你是建議行政長官及立法會以外人士?

梁慶庭:對。

主席:容議員現在收回剛才的動議,現在有一個關於標題的提案。另外,區宗傑議員你有沒有建議?根據我們的經驗是不規定時間的,因為行政長官一年也許只到來一次或兩次,假如你說不允許說這麼多話,我們也曾試過有政務司發言三小時,也就是說,如果他一年才來一次,我們也不應限制他,因為他要解釋如何處理他的各項工作,所以禮貌上我們並沒有設定限制,不過,你有提出動議的自由。

區宗傑:解釋很滿意,我不提出議案,多謝主席。

主席:那麼,現在我們進行表決,先表決標題,同意梁慶庭議員提案的請舉手,請放下。而關於該條文,同意的請舉手,請放下。

表決第六十八條,有沒有疑問或提案,如果沒有,同意的請舉手,請放下。

表決第六十九條......黃顯輝議員請發言。

黃顯輝:都是文字上的問題,中文本第一款未經的“未”字出現了錯別字,將未字寫成“末”字。

主席:好像這些問題......好多謝黃議員的提醒,不過,請你提醒他們,因為這個完全不是問題。

黃顯輝:對不起主席,因為我不知道最後我是否有機會參與編撰委員會,所以我先提出來。

主席:你可以不參與,但可以在事後提醒,你提醒也可以的,但不會作為一個問題,因為這樣做記錄的話可能更辛苦,有時會錯漏,所以如果你發現文字上有錯漏,你寫下來交給他們這樣更好,因為最近太忙,所以許多時候會出現錯漏情況。若果沒有意見的話,我進行表決,同意的請舉手,請放下。

表決第七十條,有沒有意見?如沒有意見,同意的請舉手,請放下。

表決第七十一條,有沒有意見?如沒有意見,同意的請舉手,請放下。

表決第七十二條,有沒有意見?若果沒有意見,同意的請舉手,請放下。

表決第七十三條,有沒有意見?沒有意見,同意的請舉手,請放下。

表決第七十四條,有沒有意見?如果沒有意見,沒有動議,同意的請舉手。

表決第七十五條,關於委員會的權利,有沒有意見?沒有意見的話,同意的請舉手,請放下。

表決第七十六條,關於委員會之間的合作,有沒有意見?如果沒有意見,同意的請舉手,請放下。

表決第七十七條,這一條沒有第二款,這是因為有錯漏,有第二款,不過只有兩款,有沒有意見?同意的請舉手,請放下。

表決第七十八條,有沒有意見?如沒有意見,同意的請舉手,請放下,通過。

表決第七十九條,有沒有意見?如沒有意見,同意的請舉手,請放下。

表決第八十條,關於表達心意的決議,有沒有意見?如沒有意見,同意的請舉手。

表決第八十一條......副主席請發言。

劉焯華:第三款及第四款,都要作相應的改變。

主席:副主席提到作相應的規定,應該是剛剛我們所通過的條文之後,取消了一條,我們要作相應的變化,請你們記錄下來。

梁慶庭:那�堙H

主席:因為前面有一條提到,如果有空缺時的半數,所以這�堶n作相應的改變,意思一樣,邏輯也一樣,不過,因為前一段也沒有,如果這�埵釭爾隉A也沒有甚麼意思,所以要改變。

梁慶庭:想問一下第三款,因為這�堹A及前兩款關於地區定立立法會的所有決議的通過,需要有出席會議的議員的多數同意,這是相對的簡單多數,這與《基本法》所提及的半數......

主席:立法會的決議不是的。

劉焯華:決議改議決。

梁慶庭:問題是如何界定小組討論時要留意此問題,怎樣界分哪些是議決呢?舉例說,如提出一個簡單的心意表達,如果是個人提出是完全可以,但提交到立法會作為一個決議,這個也很簡單,不是有很多條文,但若真的要作為立法會整體上而作出的議決,那就要考慮究竟應否有一個多數,否則,例如棄權,有兩個人通過,作為立法會本身的一個議決,這又是否適合?我不反對這已作為一個議決,但只有兩個人,這又是否可以作為一個立法會的議決?在這點上,我覺得若除了另外一些如三分之二的規定外,就好像沒有另外一些專門的規定提及某些決議或議決,可用相對多數通過,這也是我們當時的委員會曾經作出了深入討論。

劉焯華:第三款現在是存在原本的三分二及過半數,還決定立法會的議決須有出席議員的多數,所以取消這一款。

梁慶庭:是否取消第三款?好像沒有人動議。

劉焯華:我建議。

主席:容永恩議員請發言。

容永恩:主席,第八十一條的題目是大多數,那麼,我們在第五十五條內規定三分之二的特定多數�堶情A當中並沒有包括《基本法》內的某些規定,如果我們現在首先是規範了特定多數,即三分之二,第二條是半數,到底沒有提到這部分,即假如還有修改《基本法》或是甚麼調查委員會等等,如果都沒有包括在內的話,是否會有問題?

主席:歐安利議員請發言。

歐安利:主席,昨日提及修訂《基本法》,在修改《基本法》時曾經考慮到這個章節,但後來我們亦都刪除了,因為這是較為複雜的事項,需要立法會與政府先要達成共識才可以處理,那為甚麼我們的《議事規則》中沒有存在這個特定多數的問題呢?這並不代表我們不應該遵守《基本法》,因為無論如何都必須要遵守《基本法》,包括大多數方面的規定,而對於刪除第三款的這個動議,我們必須要考慮之前已有一條通過了關於選舉主席及副主席,這也屬於一個議決,如果我們現在透過第八十一條,說明我們的主席也必須要十二票通過任何事項的話,無論是法律、決議或議決也好,都要遵守第七十多條的《基本法》所提及的要十二票的規定,那我們就要再次表決關於選舉主席與副主席的條文,我們曾頗為深入的討論這問題,但亦未能達成共識,不過,我們可以找出一個共通點,即委員會本身的成員自己也已找出了共通點,就是有某些情況,某些個案,例如心意表達或弔唁、祝賀等等,都是立法會的議決,難道也需要十二票?因為這些所有問題也經過適當的考慮,所以我向全體會議建議第八十一條的行文,如果真的認為要刪除第三款的話,就要看看選舉主席與副主席的條文,但如果我們只對主席及副主席的選舉情況作出例外的話,似乎很難向公眾交代,為何對於一些如祝賀的心意表達也需要十二票?而選舉主席時則不用遵守十二票的規定卻只須九票也可以呢?因此,我們便很難交代了。

梁慶庭:在選舉主席時,當時也曾研究要不要這半數票,而當時我所聽到的消息或資料,都是說由於選舉本身,投票本身並非在決議或議決範圍內,當時我是這樣理解的。現在我主要是想清楚一些關於議決的,若個人投票的行為本身也算是議決的話,就會有問題了,但我當時所聽到的確實如此,也許將來我們互選一些委員會時,這個行為的本身,當然是一個決定,但對於這個劃分,總感到有些模糊,因為當時我並不認為我們是違反《基本法》,而投票本身及選舉本身,也並非在這個議決或決議的行為內。

主席:歐安利議員請發言。

歐安利:我認為這個表決究竟是屬於甚麼性質呢?例如選舉主席及副主席,是否覺得不是一個議決?而只是表決,但這個表決你不覺得是一個議決的結果嗎?上次我已經講過,就是不同的始終都是議決,只是有時候用法律的形式,有時候用決議的形式,有時候可能是心意表達或抗議,只是一個形式。其實議決的正確概念,不知道我們是否改變了這個正確概念,通常若只有一個人做的叫決定,但一起合議、一起作出的叫議決。現時澳門暫時也不會將決議改為決定,總之每一次都是議決,或是閣下的內心表達也是一個議決。

唐志堅:我想澄清一個概念,就是想知道它是否正確,我們已通過改為立法會主席、副主席選舉要有十二票過半數的多數,但問題可能是歐議員所懷疑的為甚麼戴明揚選舉的時候就不用,事實上,這個選舉已規定要過半數,因為若在第一輪不過半數時,只是正在進行第二輪的簡單多數,而這第二輪的簡單多數......

區宗傑:兩輪選舉一定過半數。

唐志堅:不是這個意思,即第一輪的動議都是必須過半數,所以已明確了這一點,但為何還要設置第二輪的簡單多數?因它沒有特定條件,只是設定票數最多的兩名出來,這是第一個。第二個條件就是它的選舉一定要有結果,因而才會可以,而不是一個、兩個所選出來的都不過半數,正如立法會沒有可能選不到主席的,但這種投票的選舉方式,都是整體要過十二票的多數才可以選到的,並非因為戴明揚......他這個的結果就屬於簡單多數,我只是想說明這個問題。

主席:各位議員,如果大家不明白的話,我知道有幾位議員經常提醒我看手錶,其實我與你們一樣,都有手錶,但問題是若果今天不做,明天一定要做,也是一樣的,因為再沒有時間讓我們往後推,相信大家都明白,所以我只能詐作看不見,按照今晚的速度,明晚也沒可能會早的,因此,大家就要決定,若今天不能通過,到了明天也一樣,因為要全部通過。

吳榮恪:我覺得這樣......

主席:如果你想說時間的話,是否可以先說完這條條文?

吳榮恪:我想說第四款,如果再看回第四十三條就可以知道第二款已取消了,所以我建議第四款也應該取消。

主席:好。

吳榮恪:現在想說說時間。

主席:我想先表決這一條,現在有兩個動議,一個動議是第三條取消,另一個動議是取消第四條,我先做表決,如果取消了第三條的話,意味�扣狾釭漕ぁ眸毓W過全體議員的半數以上,這是我們立法會的一個決定,即已決定了這樣的話,日後任何事情都必須超過全體議員的半數,現在同意取消第三款的請舉手,通過;反對的請舉手,那麼,第三款取消。現在是吳榮恪議員建議取消第四款,同意的請舉手,請放下。現在是第一款與第二款,同意的請舉手,好,請放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