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席:我們現在繼續昨天的會議,關於第二十八條,昨天晚上八時差不多結束討論,今天應該是表決,在表決前我問議員對於這一條還有沒有發言,因為表決後就不可多說了。
梁慶庭議員請講。
梁慶庭:多謝主席。
各位同事。
昨天經過了很詳細的分析討論,我個人來說正在準備一個有關的動議,由於現在到會的同事不多,而最後原稿尚需一些時間,因此,我要求將這一條的表決暫時押後。多謝。
主席:今天因為有四位議員在特首辦公室開會,可能要遲些到來,有兩位請了假。我將梁慶庭議員的動議,即押後表決動議付諸表決,同意的請舉手,請放下。
我們先討論第二十九條,到時機成熟時再回頭。第二十九條,不知哪位議員想發言,如果沒有,我表決,同意的請舉手,請放下。
第三十條,委員會都有一個提案,關於第三十條第二款,有沒有議員想發表意見?如果沒有,我將委員會的提案先作表決。對不起,先表決第一款,因為無任何改動,同意的請舉手,請放下。
現在是第二款,第二款是以委員會的動議作表決,如果無問題,同意的請舉手,請放下。
第三十一條,委員會都有一個動議,就是刪除第二款,然後在第一款和第三款都有動議修改。請問各位議員有無意見,無議員想發言,我們都表決,因為第三十一條有兩個動議,一個是刪除,我先表決刪除第三十一條第二款,同意的議員請舉手,請放下,第三十一條第二款刪除了。
現在表決第三十一條第一款,委員會的動議,同意的請舉手,請放下,反對的請舉手,有一票棄權。
現在表決第三十一條第三款委員會的動議,同意的議員請舉手,請放下,反對的請舉手,亦有一票棄權。
副主席請講。
劉焯華:主席:
是有一個意見,第一款因為作了修訂,第三款是否要相應作一些修訂?因為關於出庭作證這方面來說,現在第一款改由執行委員會,這�婸‘�體會議,已改了。
主席:你現在看附件第九頁,委員會的附件第九頁已改了。無問題了,是嗎?
我們現在討論第三十二條,有無議員想發言,若沒有,同意的請舉手,請放下,通過。
第三十三條,委員會無動議,現在表決,同意的請舉手,請放下。
現在去到第三十四條,委員會對第四項有一個修改,這個修改是一個證件名稱,有無議員想發言?若沒有,我表決,同意的請舉手,請放下。
第三十五條,委員會無任何動議,有無議員想發言?若沒有便表決,同意的請舉手,請放下,通過。
第三十六條,委員會亦無動議任何修改,議員有無問題,若沒有便表決,同意的請舉手,請放下,是否有反對或者棄權?周錦輝議員,你同意。
現在是第三十七條,各位議員有無意見?
梁慶庭議員請講。
梁慶庭:多謝主席。
我想問一問一個問題,或者委員會同事可否協助?第三款提到,如果隨後出現利益衝突情況,有關議員的表決視為無效。我想問一問會否影響到決定的效力。因為剛巧議員的表決是十二票,如果有關議員的表決屬於無效,決議本身的效力會怎樣?我想問這個問題。
主席:委員會主席是否回答?
吳榮恪:可以介紹一下。
主席:請講。
吳榮恪:多謝主席。
我看按這情況,跟這條文無關,這個是表決問題,如果無效便要表決,只得十一票,我的理解是這樣,我是這樣介紹。
主席:梁慶庭議員,你還想說,是嗎?請講。
梁慶庭:因為這樣會引致很多一連串的事宜,當然,有些章程規定會有另一些方法,即是如果這個議員的表決無效,他通過了的決議不會影響效力。我想清楚些這個情形,這�堣ㄙ儒畯怢銗L的同事或者委員會的同事有何看法。剛才已很清楚表達,如果有關議員的表決是無效的,會直接影響之前一系列的表決會產生疑問,但是,亦很可能由於這個決議產生一些具體事實,又會怎樣?所以,有一個做法是,只影響議員本身會受到譴責。當然,我們做事不可以是過了去便算數,但是,有些事過去了再追究的話,引致其他結果的話,我們都需要足夠考慮。
主席:吳榮恪議員請講。
梁慶庭議員,請你關掉咪高峰。
梁慶庭:對不起。
吳榮恪:我們牽涉這個的確是表決程序的問題,因為我對法律的認識不多,我不是律師,我無法律知識,在座有法律界的議員。但我個人的意見是,假如出現這些問題,我認為它基於無追溯力的理解,過往視為有效,過往是這樣,因為當時你未知道它有問題,我的理解是這樣,不妨礙我們法律界的議員可以提供多些意見、多些解釋。
主席:請問尚有哪位議員想發表意見。梁慶庭議員,你是否想發言?請講。
梁慶庭:都是剛才的問題。剛才吳議員都回答了,他的理解是無一個追溯,換言之,之前的決議的效力會維持,不知有否理解錯。當然,正如吳議員講,他從自己的角度去判斷,在法律上是否這樣理解?這�婼T實要給予意見,我才可作出表決。但我很清楚聽到吳議員的解釋是,基於它沒說明一個追溯力,因此,不會產生影響當時作出決議的效力,但不知道是否確實這法律的寫法隱含了這個意思,如果隱含了這個意思,我很清楚如何作出表決。這�塈畯怐漯k律顧問可否告訴主席究竟實際情況是怎樣?謝謝!
主席:現在你們委員會討論這條的時間是否沒想到這個問題?
吳榮恪:我們沒想過這個問題。所以,我們按照提案人的意思寫出來,沒有意見。
主席:我想問一問許輝年議員,你看在法律上這個是怎樣處理的。
許輝年:對不起,主席,正式來說我沒有考慮到這個問題,因為剛才你講過,當時可能無提出這個問題,而且是正常通過,應該維持這決定。
主席:你清楚了。
唐志堅議員請講。
唐志堅:多謝主席。
我想關於第三十七條第三款,這�堿搢茈u是對議員違反第三十五條第一款的行為作一個規範。意思是,他不遵守第三十五條第一款時,他參與表決無效,是對議員來說。但是,梁慶庭議員提出的問題亦值得考慮,因為該名議員表決無效,亦會影響就這件事立法會的結果,看來可以說涉及一個追溯力的問題,亦比較複雜,如果這樣,要追溯立法會該次表決的結果。
如果有追溯效力,恐怕要定出多條條文,當然,現在是對議員的問題,對議員違反第三十五條第一款時參與表決無效。我個人的看法是不想它影響是次立法會的表決結果,如果容許的話,不影響該次的情況,即是說無追溯力,對立法會該次表決結果無追溯力,但他本人表決無效,為此,亦要受譴責。因此,我們即將討論的第三十八條,違反第三十六條第一款亦要受譴責。如果為了解決這個問題,亦可以在第三十七條第三款補充一句話,該話的意思是,議員的表決視為無效,對該次的表決結果無追溯力,這樣,看是否可以解決這問題。多謝。
主席:我說完兩句說話後,交予吳國昌議員發言。
剛才我們的法律顧問給了我一個意見,因為立法會通過了法律後有一個程序是登公報,未登公報之前,未成為正式法律,這個條文就是該名議員的表決視為無效,剛巧觸及梁慶庭議員說的,十二票對十一票,變成十一票,這條不被通過。假如已刊登公報的理解是不可以追溯。如果我無聽錯,你剛才的解釋我是這樣理解,因為我們立法會通過的法律也好、決議也好,要經過一個手續,就是登公報,登了公報後才是正式的。變了正式後,他剛給我的解釋是不可追溯,未登之前,因為未正式成為法律,所以是無效,而且剛巧是十二票通過時該條視為不通過。
吳國昌議員請講。
吳國昌:多謝主席。
其實我想表達的主席剛才已說了大部分,我都是這個理解,就是,如果當有關法律公佈了後,它理應生效,但未公佈之前,就應該受到影響。而這個條款,即第三十七條第三款,很明顯是一種有追溯性質的條款,即是將這一件事發現了後,他以前的表決無效,是有一個追溯性質。問題是這種追溯力是否影響到法案或者議案的效力,就看法案和議案當時所指的程序,我個人甚至覺得即使程序是通過了後,如果這個法案影響某些當事人的利益,當事人甚至有可能根據這理由向法院提出某些訴訟。但在一般性來說,應該不影響它的生效,但對牽涉到個別利害關係人時,甚至可作為其中一個理由去訴訟,這個是另一件事。我自己同意應該有些追溯力,而追溯力去到這個限度我覺得可以接受,而不需要規定第三款無追溯力這種辦法。
主席:我想請問各位議員還有沒有疑問,另外,我想請問唐議員,剛才你所講的是否正式動議?
唐志堅:主席。
主席:是。
唐志堅:我都接受剛才顧問的意見,但如果是這樣,應該動議加多一款,但這一款要寫出來,或者讓編撰委員會編寫,但無文字意念又如何表決?
主席:但我想知道唐議員你要加多一款,大概是甚麼內容。
唐志堅:就是剛才所講追溯力的問題,意思是在甚麼情況下它的無效會影響原來的結果,在甚麼情況下無追溯力,就是以公佈這行為來分清楚。在公佈之前,但只落一條下去,未公佈的時候立法會影響了原來的結果,本來還需多寫一條,應該重新在大會進行審議。因為原來的表決假設是已通過了,但未公佈,議員的表決已無效,影響立法會的結果時應該再重新提到立法會進行表決,如果是這樣,但如果公佈後無追溯力的話,這個程序不需想。但如果公佈之前,你要想一個程序,所以即是寫多一款,是這樣寫出來,你現在要文字,但在這麼急的情況如何寫呢?我想寫動議,但是……
主席:我明白,梁慶庭議員請講。
梁慶庭:多謝主席。
因為我看到這一條,我自己覺得會產生一些,如果是混淆的話,可能會引起其他一些事,所以提及這一條。因為我自己有時過去參加這些活動、比賽,不同於立法會,人不屬於該隊伍,如果超齡的入了某一隊伍,當發現時,既成的事實全部都作為事實,如果入了波,都視為入了波,很難不算入了波。因為當時的表決,狀況是很特別,譬如二十三人,到時可能只有十六人,由於這樣,剛巧有幾個沒有到來,狀況不是我們可以控制的。
至於第三十五條所提及的狀況說他需要這樣做,不然,他不能參加,但議會亦有第三十六條規定,如果其他議員發現有這些情況,是可以提出,而不提出的話,這情況由誰負責?是整個議會本身負責,所以我提出這個問題,我自己認為當然這決議引致傷害了另外一些權利人,該權利人當然有條件和有權就這件事進行追溯,這是一定的,不可禁止。你的決議有決議,但這決議本身傷害到第三者的話,第三者完全可以本身自己去提起,無論你的決議是執行了或不執行,為了能夠清楚一點,當然,剛才我們同事所講到的和法律顧問提出的法律意見,都值得我們參考。
在這�塈琤蝳P意如唐議員所講,如果僅這樣說,有關議員的表決視為無效,就會有一個空間。你說它有追溯力抑或沒有,我們有議員理解為可以追溯,一追溯會產生決議本身失效,因為一開始已違反了規定,不足夠,你刊登了公報就是對的嗎?當時得十一票,如果是這樣,引致的問題都很大,所以如果能夠的話,在這�堸筐ЁB理,但這麼急迫,確實有些困難。
主席:就這樣吧,反正第二十八條都押後,這條我都押後,在休息時請議員要作動議的話可以作動議,押後表決。
第三十八條,有哪位議員想發表意見?如果無的話我表決,唐議員你有說話要講。
唐志堅:主席,這�堨u說第三十六條第一款是要受譴責,第三十六條第一款又關係到第三十五條第一款,是嗎?即是其實第三十五條第一款議員不這樣做會受譴責,是否這個意思?第三十七條有無影響?沒有影響,沒有問題了。
主席:還有沒有議員想發表意見?如果沒有,我表決,同意的請舉手,請放下。
現在到第三十九條,對第五項委員會有一個動議,但我看都不是原則的問題,如果議員無意見想說,認為可以表決,我現在表決。同意委員會對第三十九條第五項作出的動議,只是第五項,同意的請舉手,請放下。
現在我表決第三十九條其他各項,即原草案,由第一項至第七項,除了已表決的第五項,同意的請舉手,請放下,梁議員,你不同意?
現在到第四十條,但是第四十條之前,關於第五節的題目有一個建議。
吳榮恪議員請講。
我聽不到你說甚麼。
吳榮恪:我想提一提,在第三十九條之後,第三十七點的附件,第三十八點有一個訂正提案,就是標題。
主席:我現在就是說這個。即是標題都有一個修改動議。我想這樣,我們到第五節,其實只有一條,所以,通過了第四十條我們再看這個題目,因為跟條文有關係。
第四十條,這條委員會有兩個動議,一個關於題目,一個關於條文,第五節只有一條,所以,我表決了這一條條文,再回轉頭表決題目。第四十條,有無議員想發言?如果沒有,我對條文進行表決,同意的請舉手,請放下。
現在是第四十條的題目,因為條文已有少許改變,所以有關題目委員會都做了一個建議,不同意嗎?你問吧!
梁慶庭:對不起,因為第五節只有一條,這一條,就是說到議員行使立法和監察職務上的權力及義務,由立法會議事規則規範,原案是寫著適用,即是我們如何做,有時我們再定很多事,我們可以用議事規則的方法進行。如果我們這一節的標題,“議員職務上的權力和義務”,如果看上來,我們的權力和義務是否只有一條,看下去不是這麼少吧!無理由是這樣,前面亦說到職務或者義務,其他義務,這個如果我們將之合併為議員職務上的權力和義務,可能還有一些事,但如果純粹說權力和義務,會否不夠準確?但現在我自己都捉不到內容在哪�堙A這�埵b技術上我搞不清,但如果真是這樣寫,權力和義務只有一條,又似乎我覺得有些搞笑。
吳榮恪:多謝。
我看這條文我也考慮過,其實我們這樣寫應該可以全部包括。第一,包括本身這法律�堶情A更包括議事規則內,我們有討論過這個問題,所以,當時你看看,原來提案只是甚麼呢?只說到《議事規則》規範議員履行立法會的立法和監察權,其實這個未夠,現在我們加上甚麼呢?是輔助性的權力和義務,這個是根據《議事規則》寫出來的。當然,現在你說夠不夠,似乎提起來可能未有包括這法律本身,僅顧及到《議事規則》,不知道是否足夠,如果你認為不夠可以做一個動議。
梁慶庭:主席:
多謝。
因為這�奡ㄓ峔嚃v力、義務及輔助性權力、義務,是由立法會議事規則規範,該條的內容是這樣,即你的權力由這些東西規範,不是列舉立法會的權力,在這一條《議事規則》的位置是很重要的,是由《議事規則》去規範。
主席:林綺濤議員請講。
林綺濤:多謝主席。
本人同樣是委員會的成員。我要確定給予委員會主席輔助。這真正是一條免除條文,倘讀這條文時即被帶領去這已通過的規程的第一標題。在此其中,首四條條文描述其他權以外的有關立法、監察以及作為工具性質等的權,並把這些權賦予立法會。
正因如此,我們瞭解到不需把所有東西都搬到這項法律上。因為這是一條免除條文,所以載於規程上的條文和有關這方面的條文的引述已足夠。
主席:許輝年議員請講。
許輝年:對不起,我回應梁議員的顧慮,這�堨u寫一條,但到時間看到議事規則方面關於權利、義務方面,很詳細列出,在這條再列出,當時看到不是很適宜,因為有一個寫得很詳細,而且那�堮伅 ̄鰫鬌v利義務方面,時間因為法例收錄了,變成一樣法律的效力,不僅靠議事規則。
第二方面,時間倘若需要更改或者加上甚麼呢,在《議事規則》方面到時可能更易通過,形式可能容易些修改或加上一些。
主席:吳榮恪議員請講。
吳榮恪:我看我們同事林議員和許議員都解釋,但有一件事,當我們審議這個《議員章程》時發覺關於議員的權利和義務,很多事沒有包括在提案內,主要是因為考慮到其他的已在《議事規則》定了。我們之所以將第四十條“准用”字眼要加入《議事規則》第一篇所有內容的意思是這樣,其他情況我看兩位議員已解釋清楚了。
主席:梁慶庭議員向我作了一個手勢表示明白了。現在我們表決這題目,同意的請舉手,請放下。
現在我們去到第三篇,即第四十一條。討論這一條我應該避席的,請副主席主持。
劉焯華:主席:
我有一個意見,即是在討論這個議員,第三篇總體上稱為議員的報酬規定,涉及到主席和副主席、執行委員會的成員,以及所有議員,因為這樣一避席時,當討論到議員薪酬時,我們無人開會,我個人的意見認為,討論到主席薪酬,副主席上台主持,討論到副主席時,副主席避席,當到執行委員會時,執行委員會又要避席,是嗎?執行委員會有四個人。我的意見覺得,因為這是我們議員的事,它不是涉及某方面我們的利益和另一方面的利益。我個人的意見,討論這個法案我們二十三個議員都不需要離席。我提出這個意見,請主席考慮一下。
主席:副主席說了,亦有他一定的道理,若不是,當討論到議員的薪酬時,只有執行委員會四個人坐在這�堙A因為我們的薪酬是分開的,變了討論議員薪酬時全部都要退席。
吳榮恪議員請講。
吳榮恪:我想補充一點意見,因為我們討論薪酬是整個立法會的事,對象是職位,不是人,所以不應存在避席的理由。
主席:如果大家同意的話,我就不避席。
現在討論第四十一條,委員會在這一條都沒有動議,若果無意見,我表決,同意的請舉手,請放下,反對的請舉手。
現在討論第四十二條,我有些補充的條文,在前日一開始我都說,根據《議事規則》的規定,到最後才表決全部補充的條文,所以現在不表決補充提案,稍後才表決,前面都有補充條文。第四十二條,有沒有議員要發表意見?
吳榮恪議員請講。
吳榮恪:想提醒大家,因為第四十二條在意見書內動議增加第二款,副主席有權使用官方車輛。但在原來附件內沒有,在更正文本才有。
主席:我現在列入補充條文內,所以到時候所有補充條文,從第一條到最後一條,如果有補充條文,我都會在全部表決完後才表決補充條文。
第四十二條,有沒有意見?如果沒有便表決,同意的請舉手,請放下,一票棄權。
第四十三條,有無意見?無意見便表決,同意的請舉手,請放下。
第四十四條,請問有哪位議員想發言,有無議員想發表意見?如果沒有我表決,同意第四十四條的議員請舉手,請放下。
第四十五條,無意見的話便表決,同意的請舉手,請放下。
第四十六條,無意見的話便表決,同意的請舉手,請放下。
第四十七條,因為我們現在第十二條已取消了,文本要相應更改,因為已沒有第十二條,所以這個我請將來編撰委員會在編撰時留意,因為這條已沒有了,我們前日通過了刪除第十二條。如果無意見,同意的請舉手,請放下。
第四十八條,有無意見?無意見的話,同意的請舉手,請放下。
第四十九條,委員會做了動議,這個我看應該不是大問題,不知議員有無意見,如果沒有我表決,同意的請舉手,請放下。
我們有兩條未表決,但現在還有一些補充提案,我們現在有一個補充提案,就是第十一條a,即是在你們的附件的第十一頁,有一個就職的時間,在附件第十一頁,要補充的,要增加一條,就是就職的時間。不知有無意見,如果無意見發表的話便表決,同意的請舉手,請放下。
現在是第四十二條,即委員會主席剛剛說的,第四十二條有一個補充提案,這個補充提案在最後發的文件內,第一個文件漏了,在更正一頁那�堙A即是副主席有權使用官方車輛,同意的請舉手,請放下。
現在關於補充提案,第四十五條a,因為這條文委員會做了一個補充提案牽涉到第二十七條和第二十八條,因為第二十八條我們還未表決,所以現在不可作補充提案,所以這個在通過第二十八條和第三十七條之後再表決。現在因為第二十八條剛剛有議員說想寫一些提案,第三十七條亦想寫一些動議,所以,現在休息十五分鐘,讓大家準備。
(休會)
主席:各位議員:
請你們就座。
各位議員:
不好意思,本來說休息片刻,但拖延了很久,因為想在休息時間讓議員可充分考慮動議,避免今天的會議再延長。我們現在繼續開會。
現在應回到第二十八條,我想各位議員手上都有梁慶庭議員和崔世昌議員的一個動議,我想大家都已經收到。
周錦輝議員請講。
周錦輝:多謝主席。
我收到這個行文,但是,看得不清楚,梁議員,可否讀一次?因為文字我有些混淆。
梁慶庭:多謝主席。
或者我將現在我和崔世昌議員所作的有關第二十八條第一款的修訂動議讀一讀,以及作一些適當的解釋。動議是這樣的,“不妨礙上條規定,因議員犯有刑事罪行而在特區提起刑事訴訟,在下列情況下,審理該案的法官為了訴訟程序進行的效力,應將該事實通知立法會,立法會將決定應否終止該議員的職務,但是如果他的罪行屬於可處以最高限度超於三年的徒刑且是現行犯者,則不在此限。”下面有兩項,一.是跟原來的提案內容。
“第一,未展開預審已作出控訴批示或第二項……”,完全照舊。
這個動議本身主要來說增加了的規定是哪個呢?主要是說在審理該案件的法官,他通知議會有一個目的,就是為了訴訟程序進行的效力去通知,而立法會的決定會對訴訟程序有效力,如果終止的話,訴訟程序的效力會產生,如果不給予終止,即維持議員本身的職務,法院不能夠去對這訴訟程序繼續。但是,有一個規定,有一個但書,但是如果這罪行屬於可處以最高限度超過三年的徒刑,過去稱為重刑罪,且是現行犯者,就不在此限。換句話說,屬於重刑犯者,法官方面不需要得到立法會本身的許可,馬上可以展開繼續有關的程序,這個動議的內容是這樣。
至於依據方面,經過了昨天的討論,其實有兩方面的理由。一個是,是否按照鄰近地區的方法?訴訟程序有訴訟程序的進行,或者亦有些我們的同事引述,作這個處理。另一個是參考我們原來在澳葡政府時議員章程內對這方面有關規定作為其中的一個參考,它有別於鄰近地區,亦有別於國內,如果在這狀況下,我和崔世昌議員提出這個動議,修改第二十八條第一款有關行文,我的解釋是這樣,或者我們的同事可以補充。謝謝。
主席:周錦輝議員請講。
周錦輝:多謝主席。
梁議員和崔議員很努力解決這件事,一般人亦都很明白這條文的意思,但是在現時我剛看了後,時間都很倉促,會否有一個負面影響?法院是公正的,當他未審之前,他認為這個罪行是三年或三年徒刑以上,這已是妨礙司法公正,因為他感覺到這罪行已是三年。我認為對這個所謂犯條例的議員不公平,在傳媒上對他已有一個確定,若入罪的話,他是三年或三年以上的徒刑,我覺得很不公平。
第二點,現行犯則不在此限,現行犯或者會低於三年徒刑,甚麼是現行犯?有時不小心不記得帶駕駛執照,或者忘記交牌費,無車牌,捉到都是現行犯,你是否小題大做?當然,我不希望有議員犯法,我都希望檢察院多些監管議員平時的作風,但是,我覺得有一樣事,如果將它明確寫在這�堙A我不是完全不支持,但是反過來覺得有點負面的影響。譬如你說他殺人,一級、二級、三級,有些會緩刑,他都有機會解釋……,多謝解釋。
對誤殺,一級謀殺、二級謀殺、三級謀殺,我覺得一刊登報章,如果犯這罪行已是三年徒刑,我想這會給法官一個壓力,如果審錯案,這個是從司法方面看。我亦想問一問梁議員有甚麼好意見,可否解釋一下?
主席:梁慶庭議員請講。
梁慶庭:多謝主席。
第一,如果是這樣的話,你無罪推定,你怎可以確定他是三年或者少於三年,因為有些屬於這方面在司法上,法庭的程序我本身真的不熟悉,但經過了討論及請教了在這方面有經驗的同事,我知多了一點,但未必準確,我嘗試去解釋,因為這�堣w經正式起訴。舉個例子,譬如縱火,它不是任意的,去到這個階段已經是正式起訴階段,昨天黃議員解釋了開始審判這個,同樣是第一條,去到審判,可以說已經是表證成立,這是一個。
第二個是,現行犯正是這問題,兩個是一起的,且是現行犯,即是說,如果他的罪行屬於可處以最高限度超越三年的徒刑,而且要是現行犯,如果是現行犯而他的罪行是輕微的就不在這範圍,“且是現行犯”就是這個意思。
可能我寫的字很潦草,亦不很清楚,正如我們昨天大家同事用一個很審慎的態度去處理一個具有政治決定的事項,無論怎樣,我們盡了最大努力嘗試在這方面做工作,這兩點的內容不知說得是否清楚,因為我有別於黃顯輝議員,他說得很清楚,我這方面可能不是很清楚,如果其他同事都可以補充的話,當然最好。
主席:崔世昌議員請講。
崔世昌:多謝主席。
多謝周錦輝議員的意見,剛才梁慶庭同事已解釋了一部分,但是,關於罪行方面,我想我們剛才寫得較倉促,我剛才看《刑事訴訟法典》,如果加上幾個字,我想這修訂會更完美,在這個“但如期罪行屬故意行為可處於最高限度超越三年徒刑”,配合《刑法典》,所以我提議加上四個字“故意行為”。這樣,我覺得整個條文都應該可以適合這個修改。
主席:林綺濤議員請講。
林綺濤:我認為梁慶庭議員以及崔世昌議員已先後詳細地解釋了這條文的行文。
當梁慶庭議員喚起餘下的同事注意關於會累積的情況,甚至他也是十分關心的。這情況就是必須有處以最高限期被訂為三年以上的徒刑的犯罪之實施,再累積現行犯的情況。這是行文的問題,我認為我們可以採用舊規章所用的行文,而把行文改為“......除處以最高期限被訂為三年以上的徒刑的犯罪情況外,當在現行犯......”。然而,這是最終行文委員會總部所考慮的行文,在此,由梁慶庭議員所述及這條文的累積性質就會清楚得毫無疑問。
因此,這是我提出的問題,希望大家考慮考慮。
主席:梁慶庭議員請講。
梁慶庭:多謝主席。
其實我們可能在翻譯上有些問題,在中文我們是有這個意思,完全是這個意思。
主席:我想這樣,現在林綺濤所看的翻譯,不好意思,因為我都沒有看葡文本,現在我們的法律顧問叫我注意一下,因為可能都很倉促,出現了一些不清楚的現象,即是不太清楚,因為很倉促地翻譯,我本人都無看葡文版。當然,有兩位議員在座,林綺濤議員和戴明揚議員沒法讀到中文,但是你們聽到梁慶庭議員和崔世昌議員的解釋,如果你們是同意這個意思,亦無意見的話,將來在編撰委員會時再修正葡文版本。我想問你們兩位有無意見,如果無意見……
林綺濤議員請講。
林綺濤:我不作任何反對,因為我已非常清楚梁慶庭議員的解釋。
以我的看法,他期望葡文行文可以稍稍作出改善,以便使它不存在疑問。
主席:如果你不反對,我會表決,如果通過的話,我叫編撰委員會把它寫好。我現在還未表決,不要緊,周錦輝議員你可以講。
周錦輝:我提議主席都要看看中文行文,因為“則不在此限”放於最後,文法有點令人誤解,我第一個看下去就誤解了,所以,中文行文都有問題。
主席:現在這種寫法有無影響,周錦輝議員。
周錦輝:我看下去是兩件事,現行犯就是現行犯,三年徒刑就是三年徒刑,是倒轉寫。
主席:但是否影響你對他們的提案的理解?
周錦輝:提案他們這麼努力作出,我會支持,我都不希望這�埵陰�人犯,我不覺得有何問題,但問題是,我經常都說一樣事,法律是有尊嚴的,最後定罪的是法官,當你雖然說檢察院有了表據成立後,如果在報章刊登已是三年徒刑,這影響法官的思路。這個不寫好過寫,但是,有一樣事,譬如要寫出來,我都支持的,但問題我們要考慮一下,在外國來說這已是妨礙司法公正,尤其是一個有陪審員的國家,這�堥S有,但有三個法官。如果你寫明這些是大罪,如果法官判決,判不到兩年,你明白嗎?譬如是二級謀殺,誤殺已不是同一件事,如果爭拗已經因為你立法會已表面承認了,他已是三年以上,如果判兩年不可以,所以,如果認為這不是妨礙司法公正,我不是律師,亦不是法官,但我感覺上是對犯人有一個不公平。
我只是給予我的意見,至於同事這麼努力,我完全支持,至少較昨天清楚,亦保留我們議員的權利,我們在這�婸▼糷F話,不會有三年,但是,亦不希望有人殺人,問題是我覺得有少許超越了法院的權利,侵犯了法院的權利,它不能判處兩年,會影響他們判案的問題。多謝!
主席:如果純粹是文字方面的問題,吳榮恪議員,你有其他意見。
吳榮恪:我想問一問提案人,剛才說到兩者兼備才不在此限,是很明顯的,但我再問一問,超越三年徒刑,又不是現行犯,就是在這限制內,是否這樣理解?
主席:梁慶庭議員請講。
梁慶庭:是。
主席:還有沒有疑問?如果沒有,我想這樣,如果委員會主席同意的話有些文字上的,可能你們在編撰時順著次序、文字,我想因為有其他地方都要編撰,包括中文、葡文,如果你們不反對的話,有些條文等到你們最後編撰時把文字修飾,好嗎?
現在表決第二十八條,第二十八條第一項有梁慶庭議員和崔世昌議員的動議,我分項表決。我表決第一項,同意的的議員請舉手,請放下,反對的請舉手,應該有三票棄權。
現在是第二十八條第二項,同意的請舉手,請放下,反對的請舉手,是否有一票棄權?
第三項,同意的請舉手,請放下,通過。
現在有一個吳榮恪議員提出的動議,就是刪除第四項、第五項。
吳榮恪議員請講。
吳榮恪:由於通過了剛才第一項的條文,我現在撤回刪除第四項的動議,即第四款。
主席:我明白,即是維持刪除第五項,你現在維持刪除第五款動議,即第四項不刪除。
吳榮恪:所以到第四項不需表決我的刪除動議。
主席:即,你撤回第四項……
吳榮恪:撤回第四項的刪除動議。
主席:不是,他現在的刪除只撒回第四項,第五項保持刪除動議,第四項不要刪除。
周錦輝議員請講。
周錦輝:多謝主席。
請主席給我少許意見,我不是很熟悉,梁議員是刪除第四、第五項,不是,吳議員,他現在是抽開其中一項,是否這個意思?這可以嗎?
主席:可以。
周錦輝:即第二天我有兩個字入來,我抽起一個字都可以,我是否需要重新來過,我們的章程運作上不是很清楚,我想順便學習一下。
主席:他本來動議刪除第四項、第五項,假如第二十八條一次過表決時,我可能先表決他的刪除動議,但現在第二十八條我分項表決。
周錦輝:他的動議是兩項一起的。
主席:我知道。
周錦輝:我希望不要使我們混亂,他一定要全部收回,他可以再動議。如果你說減去中間兩個字,第二日我動議時我希望我都能夠這樣做,因為我不很熟悉,我只有三年經驗,我問清楚一點而已。如果可以我就可以。
主席:我剛解釋,如果第二十八條,我是全部一次過表決,不分項表決,無得分的,因為現在我一項一項表決時,我現在表決第四項,所以已經不是第四項和第五項一起表決,所以這個問題,吳榮恪議員必須作出表態,維持抑或撤消,是這樣的。有時我會在這一條不分項表決,我不知道我解釋得明白了嗎,我亦在昨天表決時,因為當一條無問題時,我會有幾項一次過表決,但現在因為我們通過了第一項、第二項和第三項,到第四項時,吳榮恪議員做了一個對第四項刪除的動議,他現在有權收回,因為我現在未到第五項,他的條件不是一定要限制我第四項跟第五項一起表決,我不知道解釋得明白了嗎?
周錦輝:多謝主席的解釋,我學多了一些。
主席:不要這樣說,我現在表決第四項,原來的文本,因為現在沒有其他動議,吳榮恪議員已經撤消了。同意文本內第四項原文的議員請舉手,請放下,是否有一票棄權?有一票棄權。
現在第五項有一個刪除動議,由吳榮恪議員提出的,同意的……對不起,你有話說,是嗎?請講。
梁慶庭:我不知我有沒有違反規則,因為我想得到一些資料,因為我在之前交換意見的時候聽到第五項其中“不終止議員職務會有下列後果”,當不終止時,法院不可以繼續刑事程序,一不繼續的話,其中第五項的第一款和第二款,剛才有些法律界的議員說,如果不產生象刑事訴訟時候的終止的效果的話,可能過了很久後,這個不可以審,終止了。
我不懂這事宜,如果刑事起訴維持五年,五年後就不可審判他,我不知是否這樣。如果終止後,在五年後如果沒有效果的話,由於我們不終止而使程序不能進行時,使到涉嫌者的利益本身得到了不合理保護,這點我想從法律上清楚一點.我估計委員會討論時間很細緻,但這一點我想清楚些了解。
當然我留意到同樣的規定在過去舊議員章程內沒有專門寫明,但它是否無產生相同的負面效果?舊議員章程從第二十八條第一款基本上是差不多的,但它無妨礙到這問題,即是否一定要有呢?或者無?其實都有一個效果,我必須要弄清楚。當然,法律寫清楚一點是好些,但如果已經是隱含了的話,我在自己的取態上會很小心。但如果沒有,可能對一些應該受罰的而不能受罰,我就要掌握得到。或者在這�奡ㄟ岉釭瘧陪�或者我們委員會的同事可否給我們一些資料,方便我們在這方面作出處理。謝謝!
主席:許輝年議員請講。
許輝年:多謝主席。
回應梁慶庭議員的顧慮,當然,這�媦g清楚程序,當我們不中止議員的任期讓他被審,刑事訴訟是不可進行的,當這�堣ˉg將來一樣保留停止刑事訴訟的效力,有可能延長了時間,當他停止做議員的時間不能起訴他。用途是這樣,這�媦g得很清楚,時間是否繼續計算?刑事方面有一個時間限制,當然很嚴重的案件的時間很長,但當不是很嚴重者的時間很短,時間短者若無保留,到時間怎樣?停止了案件,到時間一年、兩年,到時間想起訴時,他停止了當議員,變了沒有這個可能性。這是用以保留權利,即停了,我不可以審他,到他得審的時間不計算,以作起訴的情況。
第二方面,意思跟上面一樣,刑事訴訟的程序停了,該段時間不計算。
第三方面,因為現在第一條改了,根據現行法例,三年以上才會羈押,是嗎?三年以下者無羈押。當然這樣寫,變了倘若某情況他被羈押了都要放人,寫下去沒有大問題,用意是有這情況都要放人,而且有一個好處,倘若將來改了刑事訴訟,不是三年,而是二年以上,跟這�埵釣ЕV淆,放在這�塈矬控o沒甚麼大礙,現在實際用途用不著,但將來可能有用,可能用以避免有甚麼情況不是這麼清楚的,有一個議員被人羈押了。
主席:不知道梁慶庭議員明白了嗎。吳榮恪議員。
吳榮恪:我不很明白,因為我們現在說第四款的位置,就是不中止的後果,對不起,是中止的後果,假如立法會中止一個議員的職務時,後果是第四,我們說是中止的,即暫停他的職務。第五款說到不中止,即繼續可以做議員,議員職務繼續。立法會有兩個取捨,是否中止,一個是“是”,一個是“否”。“是”,即中止了,到第四款很清楚;“否”,即是說不中止,如果不中止時,我們不寫後果,這個權不是立法會,我們立法會不接這個“波”,不中止,不接這個“波”,將它交予司法機關,意思是這樣。如果按照現在的寫法,假如不中止使到這議員不知何時受審,我看不出有何後果。我的看法是不好,因為既然不中止,他還是議員,如果無寫清楚的話,法院自然可以繼續向他審訊,不是等於不中止才可以審。不知是否聽清楚,我講得是否清楚。
現在我們的決議就是剛才所講,總之就是中止議員職務時,中止了,可以繼續向議員審訊,但是不中止,假如第五款取消了講不中止,就沒有不中止的後果是怎樣。不終止時當然他仍繼續是議員,作為議員,如果無寫清楚是怎樣處理的話,審不審,立法會不參與這件事,交予司法機關決定。我看不到假如不中止時有甚麼後果使到這議員不可以受審,我不清楚,我不知道是否這樣理解。
主席:許輝年議員說完後到周錦輝議員。
許輝年:多謝主席。
我記得好似昨天提到一個動議刪除吳榮恪議員的動議,刪除第四和第五,當時我問過他的意思是否想整條刪除,因為他剛說,我明白清楚了,當立法會收到法院通知有兩個立場,一是中止,一是不中止,但結果是一樣的,即中止和不中止的結果都是被審的。一個是我中止了他的議員身份,譬如立法會全體會議決定,對不起,現在剝除了你的議員身份,一樣審,當我說不中止,一樣繼續審的,是無分別的,你繼續是議員但一樣被審。所以我看不到用意是甚麼,我不很明白。
主席:周錦輝議員請講。
周錦輝:許輝年議員差不多說中了部分我的意思,但我現在不明白一件事。主席,我們現在是討論第五款,現在是討論吳榮恪議員的動議……
主席:不是,正討論第五項。
周錦輝:現在討論第五項,他是否刪除呢?他說不刪除我們才討論,他說刪除我們不用討論……
主席:他現在說刪除。
周錦輝:他沒有說過,是嗎?
主席:他說刪除。
周錦輝:刪除了……
主席:不是,他動議刪除第五項,但是,有議員不明白為何他要刪除,想攪清楚。
周錦輝:我都想搞清楚,因為我有少許混淆,現在即是……
主席:他要求刪除第五項。
周錦輝:OK。
主席:唐志堅議員請講。
唐志堅:多謝主席。
剛才兩位議員的動議對於第一項已經通過了,到了第五項,因為第一項包括了中止時候的特殊情況,即是說重犯且現行犯不用中止,是否這個意思?不需經立法會同意,意思是不用向立法會要求,中止它才可進行司法訴訟。第五項這樣寫,跟剛才通過的第一項有矛盾,你明不明白我的問題?有矛盾,因為第一項已經包括了有一種不需中止,就可以進行司法訴訟,你這�婸〞漪O全部不中止,甚麼都中止,亦都要放人,跟剛才第一項有矛盾。多謝。
主席:周錦輝議員請講。
周錦輝:多謝主席。
我完全明白唐議員的解釋,依我所看,這�堿O兩件事。第一項說特別犯事的,這項說三年以下的事都有權中止的,是嗎?有權中止,我不知你們為甚麼這樣混淆,現在第五項不可以不放在這�堙A這是另一件事,是三年以下的事。我有“得”與“不得”,“yes”or “no”,“yes”便告訴法院“yes”,“no”就“no”,我不知你在搞甚麼,搞得我現在要再看第一條,本來已通過了,所以我認為如果有第四條保留,應該保留第五條,這樣文法會正確一點。多謝。
主席:吳國昌議員請講。
吳國昌:多謝主席。
各位同事:
我相信討論到現在我不覺得保留第五條與第一條有甚麼矛盾,我甚至覺得保留第五條是必需的,當我們通過第一條。原因是在第一項�堶惕畯怐漲璊撱﹛A法院方面為了刑事罪行在特別行政區提起刑事訴訟,審理該案件的法官是為著訴訟程序進行的效力而應該向立法會通知,很清楚有一個條件,說明它為何要通知立法會,是為了刑事訴訟程序的效力。當通知了立法會,立法會作出某些決定時,可以導致刑事程序進行或者不進行。
現在很清楚接著的條款說到如果立法會決定終止各位議員的職務的話,刑事程序會進行,即使不設第五項也好,如果立法會有一個相反的話,不中止它的職務,如果根據第一項,刑事程序已經是不進行。為何有第五項?第五項我覺得可以保留追究涉嫌犯事人的機會,就是說它不單中止現時刑事罪行的進行程序,同時亦將個鐘按停了,因為刑事罪行發生後進行起訴是一段時效,過了這時效變成不可進行刑事起訴。在這情況下第五條不僅說中止刑事程序進行,亦將計算何時有權,一個時限內有權起訴這個人的鐘按停了,直至到他不是議員時可以重新提出來起訴。
我覺得第五條的三點都是有作用的,第一點很清楚鐘是要按停;第二,刑事訴訟程序要中止;第三,都很有用的,就是包括一些不是現行犯又被羈押的議員被釋放。都是很實質的內容,如果沒有它,結果會是怎樣?結果就是根據我們通過的第一條的效力,就是當議員真是繼續做議員,無中止他的職務時,第一項已導致刑事程序效力不能進行,不能進行又怎樣?鐘有無按停了?無說清楚。是否釋放?無說清楚,就是這樣。在這種情況下我覺得第五項和第一項是完全沒有矛盾。多謝。
主席:許輝年議員請講。
許輝年:我想說的他已說了。
主席:好,唐志堅議員請講。
唐志堅:我不明白第一條有無規限第五條,第一條無規限第五條,第一條是單獨一條,第五款亦是單獨一款。好了,我現在不明白,當然,剛才吳榮恪議員的解釋,我未必同意,而第五款第一項,按鐘這個我明白,把鐘按停我明白。但剛才通過的第一款,後面的那種情況,他都是議員,是嗎?無中止他的議員資格,你要行第一款抑或第五款,我現在問議員,你可否回答我,解釋給我知道,我真是很愚蠢。現在沒有說哪一條管哪一條、哪款管哪款,現在第一款通過了,後面那種情況下他都是議員,無中止,他不需要求你中止。因此,我現在問第五款是否進行。如果行第五款,不是,第一款都行,究竟行哪一款?這兩款已經有衝突,多謝!按字面理解是這樣,對第五款,我現在不是傾向哪個意見。
主席:許輝年議員請講。你剛舉了手……
梁慶庭議員請講。
梁慶庭:多謝主席。
可能我們的修訂行文未必是很清楚,由於涉及法律本身的整體性,如果已經是進入刑事訴訟程序,按照我們已經通過了的第十五條說,立法會對其議員資格的中止與否進行處理。這�堜珒ㄓ峔鴘k官將事實通知立法會,為甚麼呢?在下列情況下,即在第一款,通知本身是為了甚麼?就是涉及到我們這�奡ㄓ峔鴘漲D事訴訟的許可,情況是這樣。剛才唐議員所講到確實亦是,如果僅看到第一款,後面的不用跟立法會說,程序照行,多過三年那些,立法會無權許可的,照樣審理的。這種情況他仍然是議員,你無停止他的職務,但如果真的無停止他的職務的話,怎麼辦呢?涉及到許可這一條的第五款。但確實亦有一個問題,假若他屬於三年以上的重犯,而立法會在這段時間無進行中止他,他確實在第五款產生了這一類型的,是否在刑事訴訟時會按停個鐘?或者刑事程序是否止?會產生這種問題,所以需要在文字上作出修飾。
但是,如果已經通過了第一條,其中一個部分是那些需要得到立法會許可的,而立法會不許可,我們不作出許可,即我們不中止其職務,法院就不可進行程序,結果要按鐘,在這個情況下一定要按鐘,不可以不按鐘,如果不按鐘的話,過了一段時間便會出現問題。究竟在這�堨i以做些甚麼,似乎要考慮。
另一個問題,因為我提及到原來一些文本說不需說釋放他都釋放,為甚麼?因為按照第一個情況無中止的話,訴訟效力繼續進行,必然是釋放。但同樣有一個理解,如果是最末的,我說的是第一款的後半段,儘管我們議會無作出一個許可,但是,由於刑事程序是進行的話,究竟是否影響不中止議員資格的問題,因為它無產生刑事程序的中止問題,究竟會否影響第五條?就是我們在一個法律上要處理好的事。我們都可能忽視了,是否能夠簡單地刪除就解決,或者維持現在就解決?這是我的疑問。謝謝。
主席:許輝年議員,今次你是否舉手?
許輝年:今次是真的,不好意思。多謝主席。
這�塈皕Q文字上可能要修改少許,因為第二十八條的構思是,要審一個議員,必需中止他的職務才可以,因此,梁議員和崔議員加了一句話,要三年以上立法會應該要,這�婸§j制性要中止它,因為議員要中止其職務才可被審,這樣,我想解釋清楚一點。兩個情況,一個是中止,一個是立法會大會要強制性議員中止它,即三年以上者,三年以下者都考慮是否中止,我不知道是否解釋到你們的思想。
主席:吳國昌議員請講。
吳國昌:還未正式提動議,但我覺得有另一個解決方法,第五項可否修飾為:“決定不中止議員職務則有下列效果”,可否解決這個問題?即是決定不中止時就有這個效果。在第一款提到譬如現行犯超越三年,根本不需要立法會作出決定,這時候肯定不包括這一類型在內,第五款如果說決定不中止議員職務時則有下列效果,是否能解決問題?我提出來讓大家研究。
主席:我想關鍵可能在當你超越三年徒刑時,應該強制性中止議員的資格,不然,便有矛盾,亦可以審,跟其他條文我看來都有矛盾,但是,有無具體……
周錦輝議員請講。
周錦輝:多謝主席。
我仍然維持我昨天所講的意見,大家都知道一個法治之區未審是不能定罪的,其實這事是強行加入的,第四、第五,大家都心�埵頃えO甚麼事,經過崔議員和梁議員的努力,我都很理解。主席,如何搞好措辭,我不再擔心,我想到洗手間洗一洗手。多謝。
主席:我亦想提醒各位,如果真的這麼簡單去取消第五項,可能是不足夠的,但是,文字是否有少許問題,因為超過三年以上者,假如第一項已通過了,超過三年的是否應該理解為已不是議員。剛剛梁慶庭議員說,就是怎樣,他根本超過了三年,我記得是梁慶庭議員說的,不知是否吳國昌議員說的,總之是超過了三年,或者仍然根據你們動議的第一項,我們立法會一定要中止他的議員身份,如果不是,真是有些矛盾。
唐志堅議員請講。
唐志堅:主席:
多謝。
我想大會去到現在這一步,通過的已通過了,但如果你說現在來通過第五款,我一定反對,因為它跟所通過的第一款有矛盾,到時執行,如果屬於重刑的、現行犯,你不需中止他的議員資格,他可以取第五款要求。訴訟要事後中止,程序又要中止,還要放我,他取第五款,不是取第一款,這個明顯就是在同一條中的法律衝突。
好了,有一種意見說,你行第一款,在特殊情況下,立法會一定要中止他的議員資格,我認為這樣說亦是不可以的,誰可強制立法會大會的權力?定死了,一定要中止它,我想這在法律上我不知道,因為我參考議事規則,我未看,你不能強制立法會一定要中止他的議員資格,你都在進行程序,進行表決才可以。大會是至高無上去決定的,你還實行不記名投票方式,這樣,你才可決定他的議員資格是否中止,因為這是議會,是合議庭機關。如果這樣理解,我又不同意,問題是第五款現在的情況,第一款已通過了,第五款到了這�堙A就要算數,是需要作一些修改。如果不作修改,我一定說不妥當,我不是說文字有甚麼,是法律衝突,我不同意,同一款,有兩種行法,而且是絕然相反,一百八十度的行法。這個法律衝突是很大件事,我一定不同意通過第五款,為甚麼一定要改第五款,如何改?當然可以,只需想辦法。你現在叫我怎樣做,我都不知道怎樣做。
主席:梁慶庭議員請講。
梁慶庭:多謝主席。
我嘗試,因為自己去思考這件事時,我曾經想過不在第一款那�堸等\夫,在現在第五款做功夫,我現在不是回轉頭。原來的功夫是,如果第五款加一個但書,就說不中止議員職務則有下列效果,但如其罪行屬可處以最高超越三年徒刑之犯罪,且是現行犯者,則不在此限。
我原來的想法是這樣,所以在這�堶袡5N已可解決,但最後再看條文,似乎修改第一條會好些,但確實又出現了一個問題,當第一條修改之後,亦出現了如唐議員所講,不中止議員職務包括了這部分,這部分都未有被中止,我們不可以理解為中止,我自己覺得只要我們明白,第五款是指甚麼?是指為了訴訟而進行的效力,而立法會要決定該部分,當我們決定了而不中止,正如吳議員所採取的一種想法,就是按照第一款,需要決定是否中止的議員而不被中止的話,則有下列效果。
按照第一款,是需要立法會決定中止而不中止議員的職務的話,就有下列的效果,按照第一款。如果這樣,會否解決?當然現在有些文字由於改了,我們確實有些質疑,因為我們做一個法律出來,真是不要說市民看不明白,如果我們都看不明白就很有問題,我們有疑問可以盡量提出來想辦法解決。我嘗試,一個是按照第一款,需要由立法會給予許可的一些立法會�堶惜ㄖ@出中止的該部分議員則有下列的效果,就排除了該部分,法院不需問你,重犯那部分,可不可以呢,我不知道,但我嘗試這樣做。謝謝。
主席:吳國昌議員請講。
吳國昌:我只交換小小意見,或者未必需要引用第一款,引用第二款都可以,因為如果引用第二款的情況,第二款已經交由立法會,而且進行作出決定這種情況,如果引用第二款就不要這麼多但是等等,可能會好些,這是我的意見。
主席:吳榮恪議員請講。
吳榮恪:多謝主席。
當然,我提出不撤回刪除第五款的動議,我剛才講的理由是我自己的看法,當然有不同意見,大家不一定要接受。但是,聽了這麼多議員的發言後,我覺得如果第五款不寫清楚是甚麼情況下可能有人誤會重刑者都是未被中止,如果是這樣,重刑的話,變了享受了下述的優惠。一定要弄清楚,如果有提議不清楚的話,我可能改變我的態度,否則會被人濫用,因為這�婸〝�是三年以下,但沒有說清楚是重刑抑或不是重刑。
主席:我想剛剛吳國昌議員的建議,不知道大家可否思考一下,可能是比較清楚一點說明了問題,排除了第一項有超過三年的重刑,以及法官要來問立法會,這兩種情況,因為包括在第一項。第二項肯定排除了三年以上的刑罰,這個情況法院一定要通知立法會,以聽取立法會的意見,根據第二項,我們已通過了,我聽下來,假如說吳國昌議員的看法,根據第二項的決定,不中止的情況下,變了跟第四項有關,一個是中止,一個是不中止,兩種情況都列明了。因為第四項事實上是說中止,如果超過三年的重刑,根本不需問,亦不存在問題,其實第四項和第五項,若果都是根據第二項的結果,第二項你到立法會取許可時,只有兩個可能,一個是中止,一個是不中止,中止的情況是根據第四項,不中止的情況是第五項,這樣會否清楚些?我覺得可能會清楚些。
周錦輝議員請講。
周錦輝:多謝主席。
在這�埵^來再看到少許。第一,如果修改第二十八條第一款,現在澳門的程序,譬如司法程序,審理該案件的法官,三年以上的案件法官已定了這人的罪,應該由檢察院起訴,是否應該是檢察院?如果是法官的,尤其是審理該案的法官認為他有三年,是否即是已審了?我現在有少許不明白,應該是檢察院的起訴官,案件還未審理,法官,尤其是公開這案件的法官,已經說了入了他的罪,是否這個意思?抑或是普通刑庭的法官,我想再清楚一下。法官是審的,我知道……
許輝年:起訴是超過刑期,起訴官起訴,他的行為是三年以上的,法官未審先告知立法會,案件未審的,有一個起訴。
主席:不知道有無正式的動議。
許輝年議員,麻煩你關掉咪高峰。
許輝年:對不起。
梁慶庭:多謝主席。
我附和吳議員的看法,因為這樣會較清楚界定只是指向這個部分,不會引起我們有些同事提出的很合理的擔憂,我覺得用這方式,較我用第一款,用第一款是一個方式,但累贅了一點,它引伸在第二款,我覺得是頗好的一個做法。
主席:我可否請吳國昌議員做一個動議
吳國昌:如果是這樣,我正式提出一個簡單的動議,就是修訂第五款的行文,第五款說:“在第二款的情況之下,決定不中止議員職務,則有下列效果”……
主席:加上幾個字。
吳國昌:“在第二款的情況下,決定不終止議員職務,就有下列效果”。把範圍縮窄會較清楚。
主席:不知道各位……
副主席請講。
劉焯華:有一個問題,就是剛才聽到許輝年議員提出的,問題在於甚麼?在邏輯上,譬如屬於議員身份的疑犯,他的刑期不足三年的,或者又不是現行犯的情況,即是他需要我們立法會決定他審不審,但對於第一款末段所指的情況,法院當然要通知立法會,但立法會不需要開會決定他是否受審,變了這個人沒有議員身份中止的問題,第十五條,在這情況下,在邏輯上在這個訴訟許可能否有一個這樣的表達呢?即在邏輯上,即剛才許輝年議員所提出的。
主席:現在副主席提出來的問題跟吳國昌議員正式提出的動議又是兩回事,因為吳國昌議員提出的動議是解決第五款的,副主席現在提出的問題,我聽下來如果我無理解錯,剛剛我曾經提及過,許輝年議員亦提及過的,就是因為重刑,因為我們通過了第一項,重刑者根本繼續議員的身份……
劉焯華:繼續議員的身份受審,所以,上面來說……
主席:所以這個跟吳國昌議員提出為了解決第五項的是兩回事。即是吳國昌議員提出的第五項的動議,可以解決一部分問題,就是清晰一點,絕對不包括超過三年的重犯的情況。但是,副主席提出的問題,剛剛許輝年議員亦提過,本人亦有這感覺,這議員是重刑者,法院不需要取得立法會許可便可以審理,這個被審者繼續是議員身份,我亦有這個看法,我想這件事……
劉焯華:由於他有這兩種事,又是超過三年,又是現行犯的話,法院有這個知會來到,他的身份自然中止,因為如果經立法會,立法會可能中止它,亦可能不中止它,變了跟第一款來說,第一款已寫明立法會不需做這決定,可否就因為這條件導致議員職務中止,有一個這樣的考慮。
主席:我想這樣,好嗎?如果不影響,即是副主席現時說的等於增加一項,要另外增加一項,但吳國昌議員說的是現在我們正討論的第五項,可能解決了一部分問題。如果補充增加,遲一步,即是,吳國昌議員正式做了一個動議,在第五項,不中止議員職務的前面加上一句說話,是嗎,吳國昌議員?加上:“根據本條第二項”,意思是這樣,全體會議決定不中止議員職務時,則有下列效果。你是否有這個意思?文字可以再修飾,這個是吳國昌議員的動議,即是根據第二款去做,第二款的情形肯定法院來問了我們要不要中止,現在已經排除了重犯,至於副主席提出的問題,如果有動議的話,應該是多加一項,不在這一項內。現在吳國昌議員對第五項有一個動議,但是,吳榮恪議員有一個刪除動議,我……
吳國昌議員請講。
對不起,吳榮恪議員請講。
吳榮恪:現在因為吳國昌動議將這條文說得清楚,界定了是重刑和不重刑,我撤回刪除第五款的動議。
主席:你撤回,現在有吳國昌議員的動議,梁慶庭議員請講。
梁慶庭:對不起,我想將第五條第三項分開表決。
主席:第五項的第三點。
梁慶庭:第五條第三,是嗎?
主席:第五項的第三點。
梁慶庭:第五項的第三點,對不起。
主席:是,唐志堅議員請講。
唐志堅:多謝主席。
吳國昌議員的動議,主席,你說得對,是解決了部分問題,但仍然未解決到第一款的衝突,我現在想如何修訂,我在想如何修訂,我聽下去未解決到第一項的問題,這樣,我現在有一個初步的想法,因為有很多事要回想自己是否正確。第五項前面要加多一句話,看是否可行?“除第一款末段所指的情況外,立法會大會不中止議員職務則有下列效果”,意思是除第一段末段的,不需到立法會取人情,除了這個之外,立法會大會決定它的議員,其他的人情他會到來取的,是嗎?到來取的時候,你決定它不中止議員的職務的話,你會有下列後果,會解決第一條的矛盾,但我還要反問自己是否成立,如果是,給我一兩分鐘時間想想,我會提出這個動議,你可以幫我提一些意見,反駁我。
主席:唐志堅議員,你現在提出的動議是梁慶庭議員初時提出的,接著吳國昌議員說,如果是這樣有些混淆,根據第二項,它的實質都是排除了第一項的末段,因為剛剛唐志堅議員可能出去了,他的解釋是因為第二十八條第二項,全體會議要決定是否中止議員的職務,是否中止是怎樣來的?因為要法院通知,即是你是否給予許可,然後,章程任期委員會做了意見書後,去到大會決定。這個情況肯定是超過三年的或者現行犯,因為超過三年和現行犯,法官不需來取人情,所以,我記得梁慶庭議員你起初亦提過剛才唐議員的動議,接著吳國昌議員提出的,意思應該是一樣,但如果根據第一項不是很清楚,便根據第二項,因為第二項是肯定不會超過三年或者現行犯的情況,因為超過三年和現行犯,我們大家都清楚,法官根本不需要來取許可。
反而副主席提出的問題和唐志堅議員都提過,有一個問題我聽下去覺得未解決的,就是現行犯和重犯被審時仍然是議員,這個問題反而解決不到,怎樣改第五項都未解決這問題,所以剛才副主席說可否加多一項來解決這問題,我不知我再解釋清楚了嗎,唐志堅議員。
梁慶庭議員,你想發言。
梁慶庭:多謝主席。
第二十八條第一款,立法會作決定中止與否,只有一個目的,這個目的為了訴訟是否繼續進行,這個肯定是訴訟,已經提起,要審判,這個訴訟程序要行的,不會不行的。但在這個情況下,立法會在這問題上有一定介入權,就是對輕犯,但是重犯者,根本上立法會本身無論你中不中止它,是不影響訴訟效力的,第一條的意思是這樣,無論你是否中止它,譬如立法會其實會說的,因為它通知了你時,立法會一定討論,不論輕犯或重犯,立法會都會討論。
但在討論中有兩種情況,第一種,非重犯者,在討論時會產生一個效力,就是對訴訟本身的效力是否中止,但重犯者,是完全不可能,它的除外的意思是,為了訴訟的效力才除外,但在這時候如果通知了立法會,我相信立法會一定會開會。但如果立法會開會,立法會對於重犯者,如果有的話,立法會開會即使不作出中止,這個時間不可肯定立法會一定作出中止的,立法會如果不作出中止,都不會影響訴訟進行的效力,這個是我自己本身理解的邏輯。所以,副主席說再加多一條,稍後我會講,但給我們一些時間,校長亦在做功夫。
主席:梁議員,我看到我們剛通過第一項,我覺得如果是重犯,從這字眼來看,如果重犯三年以上,法官根本不需要來問,因為是除外的……
梁慶庭:他不是問……
主席:亦不需通知你,這�堛滷齯撘g得很清楚,因為我們剛才通過的是將該事實通知立法會,但是,後文說現行犯或重犯則不在此限,所以,我的理解是它根本不需要通知你。
梁慶庭:主席:
我不想將問題拖長,但我嘗試真是按照我本身自己對於原來的一些理解,當發生一些議員有機會被審判的情況下,要通知立法會,議員未審判,但要分開兩種,為了審判的效力,立法會會討論,就是這樣。但在這�塈畯抭]定了一個重犯,立法會的決定不可以影響效力,立法會一定對議員進行討論,它不通知你,都要討論,如果是這樣理解,副主席所說的,如果我們同意,大家作出政治決定,如果是重犯者,我們視為中止,當他通知你後便視為中止,這是我們稍後要作出的決定。
但按照我們舊的議員章程的邏輯,情況我覺得是這樣,它會通知你,但有一些訴訟效力是否有機會停止,是這問題,我不想將這問題反複說,研究這個,一個可以用校長剛才所講的,我原來提出的,只局限於第一條的部分,即要交給我們議會取得允許的部分,屬於該部分被中止者就處理。但我亦同意吳議員那個,因為這第二款實際是指立法會根據這決定作出決定。
主席:即不是重犯者。
梁慶庭:即不是重犯者,如果寫清楚不是重犯那些更好,是較贅述,但更清楚。
主席:我想反過來再問唐志堅議員,你說多給你兩分鐘,有無動議?
梁慶庭:依照第一款,不是重犯,後半段。
主席:梁議員,請你關掉咪高峰。
梁慶庭:對不起。
唐志堅:主席:
我明白吳國昌議員所提的,他是就第二款的情況下,如果不終止議員的職務,但實際上我擔心第一款後面的情況和第五款產生少許難於判別的問題。我還認為明確一點,不知道吳國昌議員你是否同意我的觀點,因為第一款後面所指的情況,他不需到來取人情,議員都要進行這訴訟,所以清楚寫明除第一款後段所指的情況外,你不中止議員的職務,就會產生下列的後果,意思是很明確,除了這些外。你說解釋是三年,但要加上是現行犯,是嗎?總之,它的條件是併合的,這種情況之外的人,他會到立法會取人情,即是這個意思,如果不是第一款末段所指的情況,你進行第二款,是嗎?所以直接說明,法律可以明確些,排除第一段末段所指的情況外,如果你不中止議員的職務,會產生這種效力,會否明確一些,以及會較配合第一款所講。所以剛才我說不終止議員效力,你怕再有甚麼事情,立法會大會不中止議員效力,加上立法會大會,亦是第二款的精神……
區宗傑:要不要加上第六款?
唐志堅:第六款是我們副主席提出的問題,這是另一個問題,先解決這個問題。
主席:先解決這個問題,好嗎?
周錦輝議員。
周錦輝:多謝主席。
經過今日下午休會超出十分鐘這麼努力,搞得我們各位在文法上不是不明朗,意識大家都明白的,我們大家都不明白我們作為立法者,各人的見解都不同,不知道檢察院和法院是怎樣看這件事,我們都不明白,希望再休會,七時了,倒不如今晚大家再努力,立法會的顧問再將它修飾一下,好嗎?我要求休會,因為真是我感覺上仍然不明白。
區宗傑:解決了。
周錦輝:你覺得解決了,我覺得不明白,區宗傑議員,你解決了,我很多謝你,你明白,我不明白,小人較愚蠢。第一,我再聲明一樣事,審理這件案,第一段,我剛才棄權的意思是,審理該案的法官,這個措辭在大陸法和普通法的用語已有所不同。澳門是大陸法,如果是審理該案的法官,普通法來說,已經是定了罪,因為它有三年以上,所以對司法已妨礙了,我仍然都是堅持這個論點,不論它是否經檢察院都好。我覺得一個民主社會,如果真是做出這些條例,我覺得很遺憾,我們的立法會完全沒有我們的尊嚴。其他議員這麼努力,我知道是為了甚麼,是為了快些通過第二十八條,我仍然支持我這個問題,我希望再休會,再商榷一下,如果大家認為可以解決的話便解決。多謝。
主席:吳國昌議員。
吳國昌:簡單回應現在的情況,我會覺得唐志堅議員希望達到的效果和我提出的修訂案是相同的,但無論如何,如果有一個引用第一款的修訂案提出來,我當然會撤回我的修訂案,但如果沒有的話,我當然會保留。
主席:唐志堅議員,你是否作為一個動議?
唐志堅:是,多謝。
主席:各位議員明白了嗎?周錦輝議員,你的立場,我們會在我們的會議錄上記下,因為你的問題是對第一項,你覺得寫上,是侵犯了司法的獨立,我們會在會議錄上記下。
周錦輝:我要求寫信到檢察院,請求他們給我們回覆,會否妨礙司法公正?這個是很要緊、很嚴謹的,我希望立法會方面可以寫一封信。措辭方面,文字上,在澳門法律上,司法體系或者是正確的,但在中文的理解,我本人或者對大陸法不太熟悉,但我理解是已定了罪。
主席:好,現在我們會記下你的發言,因為亦會有會議記錄的。如果現在清楚第五項的唐志堅議員的建議,但是,現在因為梁慶庭議員要求第三點分開表決,所以如果大家議員覺得明確,至於怎樣寫,到時編撰委員會根據意思去寫。我現在進行表決,第五項唐志堅議員提出來的動議,吳國昌議員,你是否撤回你的修訂案?
第五項的第一點、第二點,我一起表決,同意的請舉手,請放下,反對的請舉手,兩票棄權,三票,對第五項的第三點……
梁慶庭:主席:
我要求對第三點分開表決,是想明白一樣事情,就是當如果產生了訴訟程序停止的效果,按照制度,是否很自然產生第三點的規定?若不是,我們好像在教導法官做事,我覺得這樣,肯定會有這個結果,因為訴訟程序停止的話,你還如何羈押一個人,我想問清楚這點。如果已經有的話,我覺得會否是應該完全包含的問題而特別要將它強調出來,我想問一問這一個。因為訴訟程序已終止了,不可能還羈押,我是這樣看,似乎是一個畫蛇添足的做法。
主席:唐志堅議員請講。
唐志堅:主席,我同意梁慶庭議員的意見。多謝。
主席:有沒有正式動議?梁慶庭議員,你有沒有正式動議?
唐志堅議員請講。
唐志堅:主席,我提出動議刪除第三款。
主席:我現在表決,同意刪除動議的請舉手,請你們清楚示意,因為我要點票。十二票同意,反對的請舉手,沒有反對票,其他的棄權。
現在周錦輝議員要求休會,我亦想問一問其他議員的意見,因為他提出建議,我都要徵求大會的意見。
唐志堅:周錦輝議員,收回你的建議吧,很快便可回家吃晚飯。
主席:你當正式的動議,是嗎?周錦輝議員現在要求休會,如果同意的請舉手,請放下,反對的請舉手,即是不通過。
因為我們只剩下一條,如果到八時還未完成,我肯定休會,晚上再繼續。
我現在請問副主席有沒有動議,沒有動議,即是這一條通過了。
現在回頭看第三十七條,這一條之前我們沒有表決的,對第三十七條不知有沒有動議,唐志堅議員請講。
唐志堅:多謝主席。
梁慶庭議員提出問題後,引起第三十七條沒有表決,亦觸發我剛才思考這問題。文字上實際上有三個,最初我想提一個動議,我想這樣說,各位議員了解複雜性在哪�堙C即是第三款,有關議員表決視為無效,如果剛巧是十二票時,如果無效只剩下十一票,十一票變成與我們議事規則相違反,因此,通過的議決或者其他的是不足十二票,於是會產生原來表決的結果是否有效的問題。
初時我想如果上款所指的議員的表決無效這種情況下,如果影響該次表決結果,意思是只有十一票,而尚未開始生效者,即是說,不論登了公報與否,議決總有生效日期,都未生效,立法會主席應該把該次表決的有關事項重新在立法會大會進行審議、表決。本來想這種提法都很完滿的,不影響結果的不需再到大會討論,如果已經生效了,亦不可回到大會,我想這個方法是很完滿的。但是,現在有另一個問題,亦有很多議員提出的問題,立法會通過的一個法案,經行政長官簽署,如果自己通過的議決更簡單,是自己的事,經行政長官簽署,又公報都未生效的,立法會主席是否有權在這情況下立即拿回大會表決,這時候是否又要經行政長官同意,因為表決結果受影響,這�堣S涉及一個程序,立法會通過的法案都要經行政長官簽署的,你說該法案無效,是否需要知會行政長官?我相信亦都要的,是嗎?
還有一個問題就是從法律上由於議員個別的行為,即是他沒有依照第三十五條第一款的行為而導致該次的議員的表決無效,而使到整個立法會所通過的法案也好、議決也好,在這種影響結果的情況下,你都無效,所以看來有些議員亦說很少有這種,程序亦很複雜。現在看我們的議事規則亦沒有預計這種情況,即是看以往的組織章程,亦沒有預計這種情況,即是舊例都沒有參照性,新例亦沒有,所以思考一下,既然這麼複雜我索性簡單一點,因為立法會大會是至高無上,索性是一句話,就是第三款之後加第四款,上款所指的議員表決無效,即是第三款所指的議員表決無效,並不影響該次的表決結果。意思是,大家認同了,一直無追溯力,就是一直行,但是,因為它違反了第三十五條第一款,根據第三十八條,它一樣要受譴責的,只是行譴責,索性行一個最簡單的方法,不然,就不能解決問題,我們的時間又這麼緊迫。
好了,當然亦有議員說,乾脆刪了第三款,即是我們隻眼開隻眼閉,做單眼佬,不看它吧,僅行第三十八條的譴責,現在我都不知道看哪個,只把情況說出來,讓各位議員思考這個問題。多謝!
主席:唐志堅議員,我收到你的書面動議,我只澄清一件事,你這個是加多一項的意思,是嗎?
唐志堅:我未正式提交的,我先交給你看。
主席:你剛才說加多一項。
唐志堅:加多一項,加多第四項。
主席:吳國昌議員請講。
吳國昌:多謝主席。
我自己的立場是很清楚的,我很支持維持第三項,不作任何處理,有關議員的表決視為無效,我覺得是會影響到已經有的表決結果有追溯力,但是影響的程度取決於通過了的議案或者法案當時的處理程序到哪�堙A是這個問題,我立場上是支持這事宜。但是,如果說我們不想弄得這麼複雜,不想影響以前的話,我覺得倒不如刪了這一條,因為如果你保留這一條又說這個議員的表決無效,這一點不會影響到表決時的表決結果,他表決無效是甚麼意思?為甚麼要說它表決無效?如果要譴責他便譴責吧,要罵他便罵吧,不需要加上表決無效,我自己的立場是很清楚,我不主張刪除。但是,如果你想達到不影響出現的議案的效果的話,我覺得唯一的方法是刪除它。多謝。
主席:周錦輝議員請講。
周錦輝:多謝主席。
如果我沒有聽錯的話,因為我只聽了一半,不知道唐議員的意思是想刪除抑或不刪除。
主席:他未決定。
周錦輝:即其中一個,即是隻眼開隻眼閉,是嗎?不可以,怎可以隻眼開隻眼閉,社會每樣事都隻眼開隻眼閉便沒有法律、沒有制度,所以我不支持這論點,其他的我們都可以,我的意思是不可以刪除,做人不可以隻眼開隻眼閉的,如是者,我們澳門就沒有制度了,說了但希望傳媒不要報導。多謝。
主席:我想問各位議員……
梁慶庭議員請講。
梁慶庭:討論第三十七條時我提了這個問題,但我亦聽了我們議員同事的意見,根據我自己的理解,隨後才發現問題是不影響原來決議的效力,所以我正式動議刪除第三十七條第三款。
主席:還有沒有議員有意見?如果沒有意見要發表的話我表決。先表決梁慶庭議員的動議,同意刪除第三十七條第三項的議員請舉手,請放下,反對的請舉手,兩票反對,一票棄權。
我們現在只剩下一個補充提案,就是第四十五條a,由委員會提出來的,應該是最後一條。這一條委員會有一個選擇文本,是a和b。對不起,第三十七條其他各項尚未表決,同意的請舉手,請放下,通過。
第四十五條,請各位議員看委員會意見書,中文本有a提案和b提案的,在補充提案,兩個提案的差別是,一個要三分之二的票數通過,一個要過半數通過,即是十二票通過,我想請問有何解釋。
吳榮恪議員請講。
吳榮恪:多謝主席。
我看都不需怎樣解釋,大家都很清楚,一個是對我們剛才通過的條文,假如大會通過這些情況後,我們採取哪個表決方式。如果是按照第四十五條a,提出三分之二或者大多數票,我個人覺得,不是以委員會身份,因為委員會的意見是很清楚,是a和b的選擇,我覺得是沒有甚麼基礎的,基於兩個原因,一個是在《基本法》內這些決議沒說明要三分之二票數通過,《基本法》只說“除本法有規定之外”,即是第七十七條,其他都是全部議員的過半數。
第二個理由,根據《議事規則》第八十條第二款,這個是將第五十五條的r項應用於第八十條第二款,這些決議倒轉頭不是三分之二,又不是全體會議的過半數,只是簡單多數票,在這情況下我不能理解用三分之二的理由何在。唯一的理由是既然簡單多數票都可以,倒不如我們定三分之二,是這個意思,同樣可以,由大會決定。
另外b,很明顯是根據第七十七條的規定定出,我能夠解釋的是這兩樣事。但有一樣我提醒,因為按照我們的附件�堶情Aa和b都要提出表決,第一日開會時我們都提過這個問題,究竟辦法是怎樣?究竟先提出a抑或b,或者兩者都表決,兩者都不足票,或者兩者都過十二票的時候如何取捨,我提出這問題請大家研究。
主席:我想請問委員會,當你們動議時,一個條文沒可能出現兩種情況,通過一個,就不通過另一個,無理由在一個條文內有兩種不同寫法,一個是三分之二,一個是簡單多數票,這樣,將來如何執行呢?所以表決是有先後的,不可能兩個一起表決,所以我覺得請委員會自己決定,排a的,我先表決,排b的,遲些表決,當a通過後,我不會表決b,因為我都很不明白,為何要我兩者都表決。按照委員會的主席說,兩者都是十二票通過,將來怎樣執行?究竟根據第四十五條a�堶悸榮項抑或第四十五條a�堶悸槓項呢?我覺得是不可能的,我不知梁慶庭議員想說甚麼,請講。
梁慶庭:多謝主席。
《議事規則》在表決次序�堶掖W定了委員會的修訂提案是置於第一,然後議員的提案排第二。但現在給我們的都是委員會的提案,因為《議事規則》很新,我很大膽去說,如果委員會內不能提出一個共識的提案的話,我個人覺得根本兩個都不是委員會的提案,完全可以作為委員會的成員自己提出的提案。誰先提出,便按這優先次序,因為如果委員會的提案都得不到半數,只有兩個人提出卻作為委員會提案,將來在議事規則內排次序時便有問題,所以我看好像主席的分析是正確的,如果你通過一個的話,另一個視為否決,如果你說兩個提案都是委員會的話,主席真是有困難。
但我的理解是沒理由兩個提案都由委員會提出,相反委員會的同事可以自己提出,或者我們自己覺得我們本身都可以提出,即使我們不是委員會的提案人,我們自己提出的話,會排在你們委員會提案之後,先表決你們委員會整體性的提案,但委員會整體性沒有一個提案的話,全部都是議員提案,就按照原來的先後次序表決,我是這樣看這件事。
主席:因為委員會在其他條文有委員會提案,以及委員會個別成員提出,這一條說委員會好像兩個都提出,你們委員會對同一事項有兩個動議,但兩個動議截然不同,我覺得是無可能的。我只可以通過第一個,第二個不再表決,你們委員會自己作一個選擇,哪個排先,我只可以a、b來識別次序表決。
吳榮恪議員請講。
吳榮恪:我有兩個問題,一個是為何附件提到兩個建議都表決呢,當然不是我們委員會提出的,只是根據《議事規則》第八十條第三款作出,不是我們委員會的決定。至於先表決a抑或b,我看對我本人或委員會都不是大問題,但我有一個參考方式,因為三分之二票,這是原提案所寫,全體的過半數可以說是一個修改的提案,可以說是後來提出的。按照規則來說,應先表決最後的,不是原來的提案表決。當然我重複,先表決a或先表決b,這不是問題,可交由主席決定。
主席:現在如果這樣說就較容易,事實上委員會只有一個動議,就是b項,因為a項是原來的條文,我剛看過第二十七條第二款我們剛取消了,又是說三分之二票,全部刪除了,現在看下去是放置於第四十五條a重新的條文,所以這個我可以接受,表決第四十五條a委員會的動議,即跟原來文本有差別的,原來文本內的條文是分散的,就是全部三分之二,現在委員會改成議員過半數,我先表決……
林綺濤議員請講。
林綺濤:抱歉,因為這些工作已在我們委員會拖延頗久,而雖然這事宜尚未達至共識,但有一些要求對有關事項作決議的議員,他們認為決議應是依照三分二這個規則的。鑑於有多種不同的條文有這種述及,故有應進行自主化的見解,以便分別地放入一條條文內。
那麼,按照我的理解,當然這意見是僅供委員會參考的,就是應否把決議的採納方式改為百分五十多一這種規則,或改為超過半數議員?曾有兩個理念流派,當中,這版本B將會是一項修改提案,對草案文本所載的及消失了的作出修改,這是由於我們認為在一條自主的條文內會較好。這條文就是原草案的文本,倘我的記憶沒錯的話,這是各位議員已同意的。
關於各位要約人的原文本,現有一個修改提案,當中企圖把三分二這舊規則改為百分五十多一。此外,由於自討論這事宜始,已經過了若干時日,因為眾所周知,討論是頗為艱苦的,所以倘我有錯誤,請各位委員會同事指正,多謝。
主席:我聽下去覺得亦無妨礙,我現在明白,因為本來是分散在各條文,但委員會覺得應集中在一條文內,另外成立一條文。但是,這個我覺得並不妨礙的,為甚麼?如果我們通過了b,三分之二票數是取消了,不論怎樣,它都成為一個獨立條文,不會影響,所以我覺得這方面是清楚的。假如不通過b,我現在明白為何委員會說如果不通過b要有a,為甚麼呢?不然,在條文內完全沒有究竟是半數抑或三分之二,我現在亦明白了。
我現在先表決b,即是過半數通過,如果沒有疑問的,同意的議員請舉手,過半數,十二票同意,請放下,反對的請舉手,三票反對,其他的棄權。
在這情況下我不需再表決a。
現在還有最後一點,就是題目,對於我們法律的題目。
林綺濤:主席,可否容許我發言?
主席:請講。
林綺濤:您欲知悉有關附加至條文11-A的提案是否已經投票?因為我覺得我們在中止的多條條文後立即跳至第四十二條和第四十五條。那麼,我的疑問是要知悉這提案是我的嗎?
主席:就職的時間,已通過了。就職的時間,第十一條a……
林綺濤:主席,本人認為由於我所述及的理由,提案是仍未投票的,但倘事實上確已投票的話,那就好辦。
主席:通過了,我肯定通過了。
吳榮恪議員請講。
吳榮恪:我記得是未通過,因為當時我提出來要求表決,主席說這是補充提案,到最後才通過,我記得是這樣。
主席:這是昨天的事,但今天首先第一條講補充提案時通過了。昨天你們提出來……,第十一條a通過了,這題目是我讀出的,就職的時間,昨天的確吳榮恪議員提出要表決第十一條a,我說所有補充提案我會在最後時討論。今天說第一個補充提案時我已說了第十一條a,接著表決第四十二條的補充提案,我是有記錄在案的,已表決了。我不知道,因為昨天你提過這問題,我說押後在補充提案時一起提出。
現在要回頭看題目,委員會都有一個建議,請各位看附件第二頁第一項修正提案,當時說待法律通過後回轉頭表決題目。委員會作出這個動議,如果大家同意的請舉手,題目,請放下,通過。
我們的議員章程完成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