澳門特別行政區

第9/2001號法律

第4/1999號法律之修改

立法會根據《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七十一條(一)項,制定本法律。

 

第一條

修改

第4/1999號法律《就職宣誓法》第三條及第八條修改如下:

 

第三條

要件

一、宣誓人須於就職時親自公開宣誓。

二、宣誓須於澳門特別行政區內舉行,但中央人民政府另有決定者除外。

三、宣誓的時間:

(一)行政長官的宣誓時間由中央人民政府訂定;

(二)下列人士的宣誓時間由行政長官訂定:

a、立法會主席;

b、終審法院院長;

c、主要官員、檢察長及行政會委員。

(三)立法會議員的宣誓時間遵從第3/2000號法律第十一條的規定;

(四)法官及檢察官的宣誓時間分別由終審法院院長及檢察長訂定。

 

第八條

主持及監誓

一、行政長官宣誓之主持及監誓事宜由中央人民政府決定。

二、主要官員及檢察長宣誓之主持及監誓事宜由中央人民政府決定。

三、下列人士宣誓時,由行政長官主持及監誓:

(一)立法會主席;

(二)終審法院院長;

(三)行政會委員;

(四)開始新立法屆任期之立法會議員。

四、於立法屆中補選或委任的議員宣誓時,由立法會主席主持及監誓;如主席缺席,由副主席主持及監誓。

五、法官及檢察官宣誓時,分別由終審法院院長或其代表及檢察長或其代表主持及監誓。

 

第二條

增加

第4/1999號法律《就職宣誓法》增加第八A條,行文如下:

 

第八A條

領誓

一、如宣誓人超過兩人須設領誓人。

二、主要官員宣誓的領誓人以及行政會委員宣誓的領誓人由行政長官指定。

三、立法會議員宣誓時:

(一)如屬第八條第三款第(四)項所指情況,由擔任議員時間最長者領誓;如有兩名或以上議員擔任議員時間相同,則由其中最年長者領誓;

(二)如屬第八條第四款所指情況,由其中最年長者領誓。

四、法官及檢察官宣誓時,分別由終審法院院長及檢察長指定職級較高的一名法官及檢察官領誓;如屬職級相同者,則由其中年資較長者領誓;如其年資相同,則由其中最年長者領誓。

二零零一年六月十四日通過。

立法會主席 曹其真

二零零一年七月二日簽署。

命令公佈。

行政長官 何厚鏵

 


 

澳門特別行政區

第38/I/2001-11號法案

第4/1999號法律之修改

立法會根據《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七十一條(一)項,制定本法律。

 

第一條

修改

第4/1999號法律《就職宣誓法》第三條及第八條修改如下:

 

第三條

要件

一、宣誓人須於就職時親自公開宣誓。

二、宣誓須於澳門特別行政區內舉行,但中央人民政府另有決定者除外。

三、宣誓的時間:

(一)行政長官的宣誓時間由中央人民政府訂定;

(二)主要官員、終審法院院長、檢察長及行政會委員的宣誓時間由行 政長官訂定;

(三)立法會議員的宣誓時間遵從第3/2000號法律第十一條的規定;

(四)法官及檢察官的宣誓時間分別由終審法院院長及檢察長訂定。

四、行政長官、主要官員、立法會主席、終審法院院長及檢察長舉行宣誓的場合須懸掛或豎立國旗及區旗,並於宣讀誓詞之前奏《中華人民共和國國歌》。

五、非上款所指之宣誓人舉行宣誓的場合須懸掛區徽及懸掛或豎立區旗。

 

第八條

主持及監誓

一、行政長官宣誓之主持及監誓事宜由中央人民政府決定。

二、主要官員及檢察長宣誓時,經中央人民政府授權由行政長官主持及監誓。

三、下列人士宣誓時,由行政長官主持及監誓:

(一)立法會主席;

(二)終審法院院長;

(三)行政會委員;

(四)開始新立法屆任期之立法會議員。

四、於立法屆中補選或委任的議員宣誓時,由立法會主席主持及監誓;如主席缺席,由副主席主持及監誓。

五、法官及檢察官宣誓時,分別由終審法院院長或其代表及檢察長或其代表主持及監誓。

 

第二條

增加

第4/1999號法律《就職宣誓法》增加第八A條,行文如下:

 

第八A條

領誓

一、如宣誓人超過兩人須設領誓人。

二、主要官員宣誓時,按照司長、廉政專員、審計長、警察總局局長及海關主要負責人之順序確定領誓人;其中司長之順序遵循第2/1999號法律第五條第一款的規定。

三、行政會委員宣誓時,由行政長官指定領誓人。

四、立法會議員宣誓時:

(一)如屬第八條第三款第(四)項所指情況,由連續擔任議員時間最 長者領誓;如有兩名或以上議員連續擔任議員時間相同,則由其中最年長者領誓;

(二)如屬第八條第四款所指情況,由其中最年長者領誓。

五、法官及檢察官宣誓時,分別由終審法院院長及檢察長指定職級較高的一名法官及檢察官領誓;如屬職級相同者,則由其中年資較長者領誓;如其年資相同,則由其中最年長者領誓。

 

第三條

生效

本法律自公佈翌日生效。

二零零一年 月 日通過。

立法會主席 曹其真

二零零一年 月 日簽署。

命令公佈。

行政長官 何厚鏵

 


 

理由陳述

為了實施《基本法》第一百零一及一百零二條關於就職宣誓的規定,全國人民代表大會澳門特別行政區籌備委員會第九次全體會議通過了《關於澳門特別行政區有關人員就職宣誓事宜的決定》。特區立法會根據《基本法》的有關規定及上述決定,制定了第4/1999號法律《就職宣誓法》,為特區第一屆行政長官、立法會主席及議員、主要官員、行政會委員及司法官順利進行就職宣誓提供了法律保障。

由於籌委會的決定主要是規範於回歸日當天舉行的宣誓事宜,因此有必要參照是次宣誓的經驗並考慮到未來的需要,對就職宣誓事宜作出補充和修改。

本法案按照《基本法》的有關規定和“一國兩制”的原則,參考了其他地區或國家的相關法例及做法,根據澳門的實際情況和需要,就宣誓的要件、主持與監誓、領誓、其他事宜之處理等方面作出了規定,旨在促進就職宣誓制度更趨嚴謹完善。

需要特別說明的是,本法案未規定其具有溯及力,因此本法的生效及實施不會對已經舉行的宣誓行為之法律效力造成任何影響。

 


 

第三常設委員會

第4/2001號意見書

事由:《第4/1999號法律之修改》法案

 

I 引言

1. 上述法案於二零零一年五月二十九日獲全體會議一般性通過,並透過同日的主席批示將該法案派給本委員會進行細則性審議。

委員會於六月一日舉行首次會議,並於五日與政府代表開會,對一些委員會有所保留的條文進行討論,而該等條文的分析列於本意見書第二部分。

 

II 細則性審議

2. 由於審議中的事宜不屬政府的專屬提案權──《基本法》第七十五條及《議事規則》第一百零三條已作出規範──委員會認為可以提出修改法案條文的動議。

為了便於全體會議細則性討論及表決的工作,有關動議的條文載於附件內,以下是指出有關動議的原因。

3. 根據第3/2000號法律(立法屆及議員章程)第三條、第四條、第五條第一款、第九條、第十條及第十一條第一款的規定,產生下列情況:

a) 所有立法屆必須在十月十六日開始,並於該日舉行第一次全體會議,但因解散立法會致使上一立法屆終結除外;

b) 就職及宣誓效忠特區是符合議員資格的要件;

c) 該等要求必須在立法屆第一天及舉行全體會議前履行(參閱上述a項);

d) 主席必須在上述會議中由全體議員互選產生,否則──儘管是在非繁忙期間──將出現一個重要職位的出缺,此職位的職責是使立法會正常行使立法權限,以及履行立法會的政治監察 1 ,並使這個立法機關及特別行政區維持應有的尊嚴。

e) 選出主席後,主席還須宣誓效忠中華人民共和國 2 。

然而,c項及d項的規定當然不適用於因死亡、喪失議員資格或前任主席放棄議員資格而需填補議員職位空缺的情況。

因此,認為適宜對第4/1999號法律第三條第三款增加新的(二)項,規定對於立法會主席宣誓的時間,由行政長官訂定。

藉此機會亦將涉及終審法院院長的規定列為獨立一項,與法案修改的第八條第三款(一)及(二)項的次序相同,而位於原第三條第三款(二)項行文規定的其他官員之前,因為該機關是代表特區的第三種權力──司法。

4. 法案針對第4/1999號法律第三條所增加的第四款、第五款,似乎不需要,因為重要的是宣誓的時刻、形式、內容和其價值,而不是在法律上不重要的、只涉及或有的宣誓儀式的細節。

事實上,第4/1999號法律也沒有規定任何種類的官方儀式,只要求公開宣誓(參閱現行文本第三條和法案第三條第一款),因此,原理上宣誓可視為就是本身的「儀式」。

因此,有理由刪除有關規範。

5. 為了避免行政長官有沒有法律資格就主要官員及檢察長宣誓事宜代表中央人民政府在法律上所出現的疑惑或爭議,認為更合適的做法是修訂第 4/1999號法律第八條所建議的第二款,使對該等人士的規定與第一款的相同。

6. 就對第4/1999號法律建議增加的第八A條第四款(一)項,委員會認為應對“......連續擔任議員時間......”刪除“連續”兩字;同時,第八A條第二及第三款應一致規定由行政長官指定領誓人;第二款只應使用“主要官員”的字眼,如第三條及第八條一樣。

7. 最後,委員會認為沒有任何重要理由排除《民法典》第四條第二款和第3/1999號法律(法規的公佈與格式)第十條第二款所規定的法律待生效期為五日的後補規定。

因此,法案的第三條應刪除。

 

Ⅲ 結論

8. 基於此:

a) 行使立法會議事規則第一條b項、第一百條、第一百零一條第二款和第一百二十三條第二款a項所規定的權力,委員會附上有關法案的修改動議文本;

b) 法案具備提交全體會議作細則性討論和表決的條件。

二零零一年六月七日於澳門。

委員會:吳榮恪(主席)、林綺濤、容永恩、許世元、許輝年、廖玉麟、梁官漢(秘書)。

 


 

附件

修改動議

1. 動議修訂法案第一條,新行文如下(只指出修改部分):

 

“第一條

修改

第4/1999號法律第三條及第八條的行文改為如下:

 

“第三條

要件

一........

二........

三........

(一)........

(二)立法會主席的宣誓時間由行政長官訂定;

(三)終審法院院長的宣誓時間由行政長官訂定;

(四)主要官員、檢察長及行政會委員的宣誓時間由行政長官訂定;

(五)原(三)項

(六)原(四)項

 

第八條

主持及監誓

一........

二. 主要官員及檢察長宣誓之主持及監誓事宜由中央人民政府訂定。

三........**

四........

五........”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2. 動議修訂法案第二條,新行文如下(只指出修改部分):

 

“第二條

增加

第4/1999號法律增加第八A條,行文如下:

 

“第八A條

領誓

一........

二. 主要官員宣誓時,由行政長官指定領誓人。

三. 行政會委員宣誓時,亦由行政長官指定領誓人。

四........

(一)如屬第八條第三款(四)項所指情況,由擔任議員時間最長者領誓;如有兩名或以上議員擔任議員時間相同,則由其中最年長者領誓;

(二).......

五........”

3. 動議刪除法案第三條。

 


 

2001年5月29日全體會議摘錄

主席:各位議員。

我們現在進入議程,在我們進入議程前我首先代表立法會多謝陳司長和兩位顧問蒞臨。

我們進入今天議程的第一項,就是一般性討論和表決第4/1999號法律之修改,我想請問陳司長是否會作出引介?請陳司長。

行政法務司司長陳麗敏:多謝主席。

尊敬的曹其真主席閣下、尊敬的各位立法會議員。

今天我向各位引介《第4/1999號法律(就職宣誓法)的修改》法案,為了實施《基本法》第一百零一條和第一百零二條關於就職宣誓的規定,全國人民代表大會澳門特別行政區籌備委員會第九次全體會議通過了關於澳門特別行政區有關人員就職宣誓事宜的決定,特區立法會根據《基本法》的有關規定和上述的決定,制訂了第4/99號法律(就職宣誓法),是特區第一屆行政長官、立法會主席及議員、主要官員、行政會委員和司法官順利進行就職宣誓提供了法律的保障,由於籌委會的決定主要是規範回歸日當天舉行的宣誓事宜,因此,有必要參照是次宣誓的經驗,並且考慮到未來的需要對就職宣誓事宜作出補充和修改。本法案按照《基本法》的有關規定和一個兩制的原則,參考了其他相關法例和做法,根據澳門的實際情況和需要,就宣誓的要件,主持與監誓、領誓其他事宜之處理等方面作出了規定,志在促進就職宣誓制度更趨嚴謹和完善,因而我們提出了修改原法律第三條宣誓要件,第八條主持及監誓,以及增加了第八a條領誓,我們需要特別說明的是本法案未規定其具有溯及力,因此,本法的生效和實施是不會對已經舉行的宣誓行為之法律效力做成任何的影響。

我的引介完畢,多謝主席。

主席:很多謝陳司長的引介,我現在想問各位議員一般性對這法案,第4/99號法律的草案有沒有意見?我想請問各位議員有哪位議員在一般性想發表意見?我再問多一次,是否大家都很清楚了可以表決?如果沒有意見的話,我們就這法律的一般性進行表決,請各位議員表決。

(表決進行中)

主席:表決結束,這法律提案通過了,很多謝陳司長和兩位顧問的蒞臨。

 


 

2001年6月14日全體會議摘錄

主席:各位議員。

我們現在進入議程的第三項,亦即是細則性討論及表決《第4/1999號法律之修改》法案。

在我們討論之前我代表立法會很多謝陳司長和兩位顧問的蒞臨。

我們現在開始討論《第4/1999號法律之修改》法案。我想請問委員會主席……

吳榮恪:多謝主席。

政務司司長、各位議員。

關於修改《第4/1999號法律之修改》法案,我們委員會應該開了兩個會議。似乎因為�堶悸滌暋D不是十分複雜,只是按照澳門的實際情況加以修改。當然,修改的理由已經在意見書�堶掘埴茼a述及,但不妨礙我在這�塈@出簡單的補充解釋。特別是關於第一條�堶悸熔臚T條的要件,是關於立法會主席的宣誓的的時間問題。因為政府交來的法例�堶惘陷ㄗ鴠萿k會主席要再宣誓,但是沒有訂出一個時間。這件事,我認為如果沒有訂出時間就變了不知道甚麼時候宣誓。同時,按照第4/1999號法律的第七條就講明,身兼多項職務的宣誓,如果多於一項職務的他要宣誓兩次。當然,主席也是議員,當然作為議員他宣誓一次,而當他被選為主席的時候他要再宣誓。所以就將立法會主席宣誓的時間加上去要件�堶惇O適當的。這就是第一條�堶悸熔臚T條。至於原來法律要件�堶悸熔臚T條第四款、第五款,我們建議刪除,主要原因就是因為宣誓的主要內容都是按照宣誓的內容,而不是以甚麼場合如何佈置的問題。所以我們建議就將要件�堶悸熔臚T條第四款、第五款刪除。至於第八條的監誓的問題,我們建議就是第二款,將主要官員及檢察長宣誓的主持及監誓事宜改由中央人民政府訂定,因為法案�堶掖W定,原來講的是:經中央人民政府授權。既然是這樣的話,橫豎都是經中央人民政府授權,不如直接了當由中央人民政府決定了,避免了行政長官不知從哪個渠道去得到中央人民政府的授權。我認為這個是比較適當的方式。另外,第八條a的領誓,因為法案�堶悸熔臚@款說如果宣誓人超過兩人需設領誓人。那就是說起碼要三個人去宣誓才會有一個領誓人。但是第二款的表述就是,主要官員宣誓時,按照司長一個,廉政專員第二,審計長第三,警察總局局長第四,海關主要負責人第五。按照第一款的理解,我認為警察總局局長及海關主要官員根本就不可能做領誓人。其實這個是技術問題,不是一個很重大的問題,因為技術上是可以做到的。所以,我們從技術角度就認為,為了避免這個這樣的從技術上很難解決的問題,不如全部由行政長官指定一個領誓人而解決這個技術的問題。另外關於生效的問題,我覺得,這個法律沒有甚麼急切性,不需要說翌日生效。如果是這樣的話,就應該遵循《民法典》有關的這個第3/1999的有關的規定比較適合。至於在立法會哪個做領誓人,我們建議,不是連任那個最長時間的,應該是由頭至尾誰做得最長誰就做領誓人。作出少少的更改,是將“連續”那兩個字刪除。主要的改動是這�堙C

多謝主席。

主席:很多謝吳榮恪議員。

我想請問陳司長,不知在我們細則性表決之前有甚麼意見?……沒有。沒有的話,我們就進入……因為委員會主席把整個法案的修改意見講了,現在就分開逐條逐條討論。

因為這個法律只有三條,關於第一條,對原來的第4/1999號法律作修改,�堶掖ㄕ陷X條條文的。委員會就建議刪除第一條�堶悸熔臚T條,因為第一條�堶戚蚹鼤臚@個是第三條的,而第三條�堶情A原來的提案�堶惇O有五款的,委員會就建議要刪除第四款、第五款。而委員會的主席剛才亦都講了理由了。我想,各位議員在意見書亦都可以看到的。所以我在第一個表決的時間,我先拿這個刪除部份出來表決,即是刪除第四款、第五款。

黃顯輝議員。

黃顯輝:多謝主席。

在細則性表決之前,我有一個先決問題想同大家分享,就是關於宣誓效忠的《基本法》條文,即《基本法》第一百零一條及第一百零二條。這兩條條文是在《基本法》的第四章的第七節�堶情C第四章,很明顯,標題就是政治體制。我想同大家分享的就是這方面,到底這個法案是否屬於《基本法》第七十五條所指的專屬政府的法案提案權?就這�堛漕t統編排,在形式上已經很明顯是屬於第四章政治體制,而在實質上,按照《基本法》第一百零一條及第一百零二條的行文,很清楚,如欠缺作出這兩個條文所規範的宣誓效忠,則擔任特區重要的政治機關的官員的任命便不符合有關條件,因此,不能夠出任有關職務。所以,我個人看法是,這�塈畯怑�得就這個先決問題作出討論。

主席:黃顯輝議員。

你可不可以重複你最後那幾句話?

黃顯輝:我個人看法是,按照《基本法》的系統編排,宣誓效忠形式上很清楚是政治體制的內容,而實質上,宣誓效忠這個行為,對於澳門政治體制內不同的機關的據位人的職務履行亦都是一個不可或缺的條件。因此,這�堿O涉及到政治體制的條文。有關法案屬於政府專屬提案權,因此受《基本法》第七十五條的限制。

吳榮恪:主席。

主席:是。

吳榮恪:可能我理解黃顯輝議員的意思。因為他從第七節宣誓效忠,理解到這個宣誓效忠是政治體制,由於政治體制是政府的專屬權限。是這樣的意思,是吧?如果是這樣的話,當然,如果是這樣理解的話,說不定我們意見書�堶悼i能有一段話講錯了。我就說根據《基本法》第七十五條和《議事規則》的第一百零三條等等,所以各位就可以提出修改法案。我看黃顯輝議員關注的就是這一點。即是說這個法案�堶惜�應該由立法會……既然是政府專屬權限的話,那立法會就未得到政府的同意去修改這些條文。是這個意思,最後的理解就是這樣。不知我有沒有理解錯誤?最後的理解就是這樣。我先問一問黃顯輝議員,是不是這樣理解?

主席:黃顯輝議員。

黃顯輝:多謝主席。

正如剛才我一開始已經指出,這是一個先決問題的討論。因為按照有關的意見書,就是有關的修改動議是由委員會提出的,那麼,我們的先決問題就是這個法案是否屬於政府的專屬提案權,如果我們不清晰這個概念,那麼在程序上可能同《議事規則》有不相容之處。這純粹是一個在程序上有待我們討論的課題而已。

多謝主席。

主席:我想,這樣吧,黃顯輝議員現在提出來的,我個人有一個看法。宣誓這個行為應該是一個政治的行為:向誰效忠,這個是一個政治的行為。當然,在《基本法》那�堿O放在了政治體制�堶悸滿A但是,宣誓,在澳門怎樣安排這個宣誓,那個宣誓的誓辭肯定根據你效忠哪一個的,是不是?譬如議員效忠特區,立法會主席除了效忠特區還要效忠中華人民共和國。這個,我自己個人的看法,宣誓這個行為──你去宣誓根本就是一個政治的行為,不是一個其他行為,是一個政治行為,但是在澳門特區�堶惚蝻迉h安排你的宣誓,並不涉及你的宣誓的話,因為你要做一個法律改變了宣誓效忠這個事實。那我個人的看法,這個就不是一個政府的專屬權限。我覺得,如果按照黃顯輝議員這樣的理解,立法會可能沒有一件事可以做到,應該變成立法會可能沒有一個法律是我們立法會可以做的,因為為甚麼呢?即使剛剛的那個私人退休金的問題,肯定牽涉到政府運作的,因為如果有甚麼改變的話,政府的運作肯定要配合我們立法會做出來的法律的。若果是在這樣的情況下面,我們如果對七十五條──這個我自己都是很個人的意見──如果你對第七十五條是這樣理解的話,那就沒有一件事是可以做到的,因為我不相信我們可以做一個法律是與政府完全無關的。即使你說泊車,在一條街上泊車,你都影響到政府,或者它不是這樣想的。因為假如我們做一個法律,政府要配合,它政府可能要做很多工作。這個純粹都是我自己個人的看法。在委員會,這個問題亦都沒有任何的議員提過出來。我不知道你們委員會委員大家的看法是怎樣的,因為大家都是認為這個……我覺得應該承認你這個宣誓根本就是一個政治行為,這個是沒有任何人可以否認的,但是是不是因為它是政治行為,在我們澳門安排何時去宣誓,在甚麼地點宣誓這些都是屬於政治體制呢?我覺得這個,我自己個人的看法就不同。因為你講政治體制,我自己覺得,政治體制太大了,所有的事都是政治體制,而“一國兩制”根本定了是政治體制,你所有的事情不是在“一國兩制”�堶掠筆A就是觸犯政治體制了,那你沒有甚麼事情是可以做的。也就是說我們在立法會門口可以停車不可以停車都影響到政府的,政府都要作出相對的行動來配合的。所以我個人的看法……不過我都想聽各位議員的意見。因為宣誓那個行為,我承認,一定是政治行為,若果不是政治行為……因為這麼重要的政治行為才可以……因為你不效忠你不可以做主席,你不宣誓效忠你當不了議員。當然是一個政治行為了,但是安排在哪�堳驍}在甚麼時間宣誓,會不會觸犯《基本法》呢?我想我不是這樣理解的。

林綺濤議員。

林綺濤:多謝主席。

我相信大家都知道,我是第三常設委員會的成員,曾負責對第4/1999號法律進行細則性審議,並編製了相關的意見書,該法律現正在全體會議審議。

坦白講,對黃顯輝議員現在提出的問題,我並不感到驚訝,因為這些問題我們在委員會已考慮過。

各位議員都突然注意到該法律的部分內容所涉及的事宜是不屬於《基本法》第七十五條規範的範圍。事實上,如果我沒有弄錯的話,這個問題已在我們所屬的常設委員會內進行過分析。當時考慮過,這事宜是否屬於政府的專屬立法權。我們得出的結論是不屬於。

正如主席剛才所講,「宣誓」毫無疑問,不論對議員還是特區本身的政治生命都是非常重要的,這政治行為使議員,從擔任其職務開始,意識到在他面前的里程為何。

但是,委員會最終得出的結論是應對《基本法》第七十五條作擴張解釋。

簡單來說,我們的結論是,如果我們對有關條文的觀點越加限制,越快使我們處在主席提醒過我們的情況下。意思是說,我們可以以滑稽的方式提問,從甚麼時候開始,甚麼行為或事件不屬於政府政治架構的範疇呢?因此,在這塊土地上的事情,我們很容易地可以將之列為《基本法》第七十五條的三種定義中的任何一種。坦白說,我認為這種觀念太狹窄了。

經分析較棘手的問題後,我們的結論是這事不應包含在政府的專屬立法權內。因此我們認為通過仔細對有關問題作出分析及提出有關的修改建議,使我們可以對此有更好的改良。

之前所提的問題,如果是否定的話,委員會至少沒有資格提交任何修改建議,如:「修正」。

在結束我的發言之前,我想說一說對有關問題的分析論點,這使我們得出的結論是:應對《基本法》第七十五條的規定作擴張解釋。

謝謝。

主席:吳榮恪議員。

吳榮恪:當然,黃顯輝議員可以提出來這個先決條件,有理由的。當然,委員會的意見書已經講了這個是非政府的專屬權限,這個我們是有一個共識存在的。現在如果黃議員提出來說這個不是,而是相反的話,哪究竟誰去決定是還是不是?這個權力不是立法會的,亦不是政府的,這個是人大常委會的。如果是這樣有一個爭議的話,當然了,除了這個話題之外,我看現在立法會和政府的合作是很密切的,樣樣事情都是有溝通的,無論它是專屬權限也好不是專屬權限也好,大家是有互相溝通的。稍後下一個議題講到印花稅這個問題,是政府專屬權限,但是我不覺得第二常設委員會不可以作出主動與政府談。我們是有一個合作關係及共識的問題。當然,你說今日要討論這個先決條件是誰的專屬權限才能夠修改及審議這個第4/1999號法律這個法案的話,是不是這個一定是先決條件?我看,《議事規則》也好或者其他法律也好,是沒有這個規定的,沒有說一定要先決定這個是誰的專屬權限你才可以怎樣做,是沒有這種規定的。誰去決定這個規定呢?誰去決定是還是不是呢?這個技術上的問題。是不是立法會呢?我看不是的;是不是政府呢?我個人的看法也不是,是人大常委才可以決定這個是不是誰的專屬權限,因為無人解釋得出來。是不是我們現在表決舉手說這個專屬權限?我不覺得這個是合法的,因為《立法會議事規則》沒有這個這樣的規章存在。所以,我不是要反對黃議員提出來這個問題,當然,最後決定怎樣做都是大會的決定:去還是不去繼續審議、討論這個是誰的專屬權限。我覺得是這樣。

主席:現在有周錦輝議員想發言。不過,我再補充一點。我覺得,假如涉及政治體制這個問題來講,如果我們做一個法律是改變了這個政治體制的或者對澳門的這個政治體制有抵觸的,我不相信我們做一個法律說我們議員宣誓的時候要擺些鮮花,它們會違反了或者觸及了政治體制。我自己個人始終不同意黃顯輝議員提出來的。但是,吳榮恪議員講得很對,誰才有權威性說你觸及呢?這個,我想亦都是大家現在這個大會沒有一個人可以說這個一定是權威性的。解釋《基本法》不是我們這�堸答滿C不過,我自己個人始終認為,若果說我們在哪�埵b甚麼時間宣誓,誰領誓,這些是觸及到政治體制這個問題的話,我覺得這個是我本人都不可以接受的。因為你宣誓這個是政治的,你在哪�堳驍},幾點鐘宣誓,擺不擺鮮花,擺不擺國旗,這個不影響到任何政治體制的。我看不到有甚麼關聯。不過,無論如何,大家都可以……我也說了,剛剛吳榮恪議員講得很正確:誰才是權威性的呢?我亦都覺得這個不是我們今日一個先決性。因為,老實說,經過我們與政府的溝通,大家都認同了立法會可以修改,不是政府專有的。

周錦輝議員。

周錦輝:多謝主席。

執行權。

我在這�媢鴭馧o個議題有少少意見,因為我自己本身可能過分擔憂。當然了,釋法是最高人大那邊的,是中國�堶悸滿C既然大家都有個疑點存在,我就不敢投票了。不知委員會是不是要我支持那個論點?我是聽回來的。既然都是要上面解釋的,或者不需要上面解釋的,有疑點的時間,本人一定是會小心一點處理的,因為我本人對《基本法》雖然看過幾篇,但是真的是我去看我也有時不明白,要去問人。至於我們選舉完這個立法會或者宣誓也好,做了議員,當然第一樣明確我們的身份,我們的宣誓是先確認我們的身份,有了這個確認了身份之後,是效忠澳門特區政府,我們才可以做其他議會上的工作。我相信這個是另一件事。確認身份,我相信議員們都不會擔心�堶惇O用甚麼形式或者用甚麼方式去宣誓的。政府叫我們怎樣去宣誓我們就怎樣去宣誓,無所謂。時間上怎樣配合,我不擔心──如果我還當議員的話──我一定明確我的身份的。至於立法會的工作是宣誓後的事,是第二個層次的事情。所以,說句真心話,我本人未能夠明確或者清楚一些知道《基本法》�堶悸漣t意,而這�堨蝟ㄗS有一個人真的是可以能夠有這個權利或者義務去解釋,我唯有……我本人一定是投棄權票的。

多謝。

主席:吳榮恪議員。

吳榮恪:我想補充一下。

當然,如果你按照《基本法》第七十五條理解,當然,有些就是很表面的,一看就知道是還是不是。但是,今日由於黃顯輝議員提出來這個問題,將宣誓效忠這樣一個環節轉為政府體制的環節,這個是有一個過程的。這是很難界定得清楚的。當然,我不是堅持一定說黃顯輝議員不是一定是不對,不是這樣的意思,但是委員會寫出來的意見書是定了說這個不是政府的專屬權限,是可以修改的。但是如果將這個話題轉為……黃顯輝議員說將宣誓效忠這個概念轉為政治體制這個概念,這樣子轉的話,這個這樣的界定的話,就變了有一個很技術上的困難或者政治上的取捨或者抉擇。問題是怎樣去轉換。我看這個不是這麼容易的。當然,如果你單純按照第七十五條字面上面這樣去理解的話,那很清楚,大家都知道公共收支是政府的專屬權限,不用考慮的;政府運作,這個是不用考慮的;政治體制,而這個政治體制涉及到是更改的政治體制或者對政治體制有意見的時候,這個是政府的專屬權限。但是現在不是這樣的。現在你說是不是呢?因為你是宣誓效忠,除非我們覺得宣誓效忠是一個政治體制其中一環,這樣就是另外一個了。

多謝。

主席:黃顯輝議員。

黃顯輝:多謝主席。

或者我在這�塈@一點兒回應。翻開《基本法》,好清楚,可以看到它的目錄。這不是一個任何的推論或推斷的結果,而是一個很明確的事實。翻開《基本法》的目錄,第四章,即政治體制,該章共有七節,其中第七節就是宣誓效忠。這�堣w很清楚說明宣誓效忠是政治體制的一個重要內容。無論在《基本法》的系統編排方面抑或在實質上,宣誓效忠這個莊嚴行為是嚴肅性的,這是政治體制的一個十分重要的內容。現在我不是爭論我們立法會是否有權去做這個法律,而是就這個法案的專屬權限是同大家討論。好明顯,按照《議事規則》,是沒有這個所謂先決條件讓大會在此作出任何表決的這樣的規定的。作為一個議員,我只不過就委員會這�堜珓�出的有沒有抵觸《基本法》第四章第七節,即有關法案是否屬於政治體制內這個嚴肅的內容同大家討論而已。當然,任何的法律,即立法會所制定法律,須遵守一定的立法程序,由最初的提案權的行使開始──由我們議員行使也好抑或由政府行使也好──將法案交到主席去審議,這是第一步,就是是否接納這個法案。當然,這�堨i以按照《基本法》的規定去審查有關法案的內容是否受《基本法》第七十五條的限制。如果主席是看不到的或者主席是認同提案人意見的,按程序就交給委員會去審議了。如果委員會有不同的看法或者認同主席的看法,都由大會去審議。這完全按照《基本法》的有關立法程序進行的。我們立法會的大會,按照《基本法》,按照其他有關的法律規定,如以十二票通過(暫時來講),這只是一個獲通過的法案,還要按照《基本法》的規定交給特首去簽署、命令公佈。而按照《基本法》的規定,有關的法律在通過和公佈之後,都要交給全國人大常委會備案。這個就是我們《基本法》所規定的立法會法律制定的程序。現在我再講一次,我不是質疑我們立法會有沒有權審議就宣誓效忠時要不要擺花的有關法案,我只不過就宣誓效忠是不是《基本法》第四章第七節所那麼莊嚴、嚴肅規範的其中一個政治體制這麼重要的內容而已。

主席:梁慶庭議員。

梁慶庭:多謝主席。

各位同事。

討論一下是很有價值的,如果沒有價值的話,我相信政府和立法會就不會說有一些專家就?在這方面的問題的界定展開工作。剛才委員會的主席亦都提及到,我們剛剛第二工作委員會討論的印花稅,其中�堶惚雃h的條文是作出了修改的,而這個修改,正如第三工作委員會的主席所提及到的,其實,在現在立法會與政府的溝通當中是沒有妨礙的,甚至乎在這個修改當中亦都是廣泛地聽取到議員或者社會的意見去作出調整。儘管可能這個是屬於專屬或者不是屬於專屬的提案權,政府,根據我們這年多來的經驗,都是處理得較為適當的。所以,我相信,同一個道理,在第三工作委員會處理的這個法案�堶情A同樣是會面對同樣的問題。當然了,據我所瞭解,第三工作委員會在工作過程當中亦都有同政府這方面去進行溝通的。委員會的意見書�堶惇O講及到這一個就不是《基本法》�堶惜C十五條的那個專屬提案權。這點來講,這是委員會在經過本身自己的分析的意見。這個意見,我不知道政府在這一方面怎樣看。當然,政府似乎用一個如同我們其他委員會在審議當中,是用一個很開放的態度去處理的。一而再再而三地強調,特別在條文的一些內容的修改。所以,我相信在這點上面亦都需要得到了政府這方面的理解。但是由於這個問題確確實實,我是同意黃顯輝議員這個看法,因為它確實是涉及到一個很嚴謹。如果我們現在就說這個不是或者這個是,正如委員會的負責人講,如果沒有人可以講的話,那我們都不可以講。但是大家就會就?自己的分析去提出自己的意見,我覺得是適當的,而且是負責任的。由於這個過程�堶惆S有任何的妨礙我們同政府在這方面的溝通,甚至乎由政府去作出處理,我們大量的這些條文,由於印花稅法是政府的專屬提案權,所有的修改,我們反映了意見之後就由政府去作出這個修訂。並沒有妨礙我們委員會以至聽取了業界之後的所有分析之後作出來的建議和意見。所以我覺得這點,我們很珍惜在這一方面我們立法會同政府這個溝通和合作,而且亦都是這樣是會對我們本地區,我們本身帶來好處的。基於這一點,我覺得,我就會有一個建議,在聽取了大家的意見之後,我就會有一個建議,我是建議稍為休息,就是說我要求休會。因為這件事正如周錦輝議員所提及到,如果涉及到這個問題,我們又需要通過的,我們議員如果不是太清晰的話,我們在這點上面是有另外一個問題。因為可能是有些調配或者刪除某些的條文。我留意得到,譬如說擺國旗,奏國歌就建議了有一些刪除。包括了原來主要官員到終審法院院長到那個排列,同現在有一個調動的。這個有沒有一個關係呢?是不是我們立法會本身自己一個專屬的權限呢?在這點上面,我之前我是很相信委員會是一定會作出深入的研究,並且再同政府經過了溝通的結果,在這點上面,我希望能夠得到多一些的資料。而如果有需要的話,我稍後我會作出這個適當的動議的。

多謝。

主席:吳榮恪議員。

你好像想講話。

吳榮恪:多謝主席。

當然,如果講法律的知識或是專業,大家不是同行的。但是大家一齊討論是有價值的。因為,當然,這個第四章就包括了宣誓效忠。我們可以看到,立法機關就是包括了在政治體制�堶情C在七十一條�堶情A立法會是有很多權限的。如果是這樣理解的話,那在七十一條�堶悸漸萿k會的權限是不見了,是去了政府那�堙C我的理解是這樣。我不知提得對不對,因為這只是我的見解。因為假如你用這個政治體制包括了宣誓效忠,政治體制包括了立法會這個立法機關,而立法機關�堶惟狾釭F西全部是政府的專屬權限。我看不是的。立法會機關,起碼《議員章程》不是。這個是肯定的。我就是這樣理解的。我只是作一個質疑而已。

多謝。

主席:我想,我們討論到現在,有幾個議員都發表了意見。我會稍為休息一會兒,但是我的意見我亦都已經講過了。因為這個目錄,我們大家亦都看到,第四章的政治體制�堶悸瑤T是包括了立法機關。因為這個只不過是這麼多:行政長官、行政機關、立法機關、司法機關、市政機構、公務人員宣誓效忠是屬於政治體制。我亦都有吳榮恪議員同樣的感覺。若果這樣的話,是不是立法機關屬於政治體制呢?立法機關�堶惟狾釭漯k律統統不是我們自己的?因為屬於政治體制嘛。連我們自己的《議員章程》甚至都是不行的,因為你是政治體制�堶悸滿C這個是我自己的一個看法。不過,無論如何,現在我休息十五分鐘。

(休會)

主席:各位議員。

我們現在繼續開會。

關於黃顯輝議員在休會之前提出來的問題,亦都有幾位議員對這個問題進行了辯論。我覺得,根據《議事規則》,所有議程之外的話題應該就不是今日討論的。另外,這個問題亦都是相當複雜的,各執一詞的。老實說,關於說會不會觸犯《基本法》,這個是相當敏感的一個話題。所以很多議員亦都可能未肯定怎樣取態之前究竟是不是,因為大家已經講過了這個根本不是我們立法會,即是政府說這個法律是屬於誰的,是不是真的是專屬還是不是專屬,這樣的話吵到今晚我想也吵不完,明天繼續亦都不會吵出個結果來。所以,這個討論我希望議員就到此為止,我們就不討論了。我現在很坦白講,我可以有兩種做法,一個做法就是根據我們的《議事規則》的規定,委員會做了個意見書之後我就逐條來進行表決,第二個做法,亦都因為,我想,委員會主席及我們的法務司都是做這個法律,做這個意見書的時候是經過相當周詳的溝通。而在不能決定誰是有理由誰不能夠有理由,我想,在我們同政府這麼好的合作的基礎上面,我相信,亦都在休息的時間同行政法務司亦都溝通過。在這�堙A我們就對黃顯輝議員提出來的問題是不作結論的,因為亦都沒有結論。我想議員之間大家都有不同意見,亦都不作結論。所以,我亦都在休會的時間與委員會的主席及行政法務司有過一個溝通,我請行政法務司自己可以發表你的意見,就是政府是認同委員會的所有的動議,現在以政府的名義提出來,作為政府的動議。這樣的話,我想,各執一詞的雙方的議員都是可以接受的。而這個問題在這�塈痟N不想再繼續討論。

我想,陳司長不知是不是這樣?我讓陳司長先講後讓吳榮恪議員講。

行政法務司司長陳麗敏:很多謝主席。

其實,由上一次修改第4/1999號法律,經過了立法會大會一般性通過了之後,我們都有同委員會即吳榮恪先生做主席的那個第三常設委員會大家有溝通,亦都是有關提出來的那些修改的建議我們都是已經是協商了是接受的。我覺得主席剛才講的話亦都是這樣的,就是說我們可以接受這個修改,就在這�塈@出這個修改的動議。

多謝主席。

主席:吳榮恪議員。

吳榮恪:可能我是重複主席的話也說不定,但是作為──可能我現在講的是重複主席的話和重複法務司的話也說不定──第三常設委員會的主席,我有必要在這�埵A補充。當然,黃顯輝議員他有權提出來這個討論的,但是剛才我們各位議員表態只是純粹就黃顯輝提出來的問題作一個私人的表態,不存在是立法會討論這件事,因為今日的議程是沒有這項議程的。我同意主席的安排,但是我就在這�埵A次強調一下,就是說我剛才所講的,在開會之前講的是,這些法案無論是政府專屬權限也好或者是立法會專屬權限也好,基於立法會同政府一向良好的合作良好的溝通,是有一個共識才可以成為一個大家可以接受的法律,不然的話,如果是沒有共識的話,這個法律就算過了都不是一個好的法律或者是可以實行的法律,這個不是的。我看我們各位同事是同意我的觀點的,就是這個法律得到通過,一定要同政府有一個共識。同一樣的道理,現在這個修改第4/1999號法律的動議是完全經過足夠的溝通來得到的一個結論。我只是能夠在這�堶奐s強調這一點。

多謝。

主席:各位議員。

我們現在就對這個法案的條文進行細則性的討論及表決。

我想,剛剛陳司長亦都說了,為了大家不要有一個僵局──剛才我們已經解釋了原因了──所以現在這個委員會的動議由政府全部以政府接受了而且提出來。所以這�塈畯昉~續開會。

第一條�堶惕畯霅銴w經講過了,我想在黃顯輝議員提出來之前是講了先刪除第三條的第四款及第五款。我想請問各位議員……周錦輝議員。

周錦輝:多謝主席。

我想明確一些事,即是現在所有的修改都是政府的行為,是不是這個意思而不是委員會提出來的意見?

主席:由政府提出來。

周錦輝:好的,多謝。

主席:現在我進行表決。同意刪除第一條�堶悸滬蚹黿齯慦熔臚T條第四款及第五款的請表決。

(表決進行中)

主席:表決完畢──通過。

現在就是第一條�堶悸熔臚T條……因為刪除了第四款、第五款,但是現在有動議就是加多了立法會主席的宣誓時間及終審法院院長的宣誓的時間由行政長官來定。若果各位議員沒有意見的話我們就進行表決。請各位議員進行表決。

(表決進行中)

主席:表決完畢。

第一條�堶悸熔臚K條,這�奡N是對第二款有一個修改的,其他就沒有修改,主要是第八條的第二款。若果各位議員都清楚的話,亦都沒有意見想發表的話,就進行表決。

(表決進行中)

主席:表決完畢。

現在我們就是進入第二條的討論。第二條的討論就是因為它是一個增加的條文。現在由第八a條的領誓,領誓那�堨蝟ㄕ酗@些的改變,主要是第二款、第三款及第四款的第一項。我想請問各位議員,就這個條文有沒有意見想發表的?若果沒有的話就進行表決。

(表決進行中)

主席:表決完畢──通過。

現在就是第三條。第三條亦都是生效的一條。現在的動議是刪除的。我想請問各位議員有沒有意見?沒有意見的話表決。

(表決進行中)

主席:表決完畢──通過。

那這個法律……

(吳榮恪議員示意想發言)

主席:我看到我看到。這個法律亦都是通過了,現在變成是兩個條文。現在請吳榮恪議員發言。

吳榮恪:我想提一提的就是因為文字上希望似乎……

主席:是的,我……

吳榮恪:……不是很靚,比方你第三條�堶惘陷X款都是後面“由行政長官訂定”由“由行政長官訂定”這樣,我覺得字眼寫得漂亮一點,可不可以由將來編撰委員會寫得漂亮一點,是不是可以這樣?

主席:吳榮恪議員。

因為你搶先講了,我本來想說通過了之後,但是因為法律的寫法的確很累贅,每一條都是一樣的,所以我亦都想交回委員會,你們在編撰的時候能夠把這個法律在技術上面寫得比較好些。吳榮恪議員你都是這樣的意思,是不是?……這樣,我想這個法律亦都通過了。

我很多謝陳司長及兩位顧問的蒞臨。多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