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94年7月12日全體會議摘錄

主席:會議繼續。本人以立法會的名義多謝司法政務司歐明德列席今天的會議。現在我們開始討論及分析「請願權行使」的法律草案,它是由一組議員提出來的,他們認為有需要落實和規範這個基本的權利,在葡國憲法第五十二條內,這條是最舊的權利,是關乎個人及具有政治性的。

澳門現行的只在《立法會章程》裡載有幾條條款,但只是在程序上規範行使這個權利,因此使到議員認為有需要提出這個法律草案,因為請願的權利亦為一種權利,在基本法第五十條亦有載明的。

會議開始一般性的討論,請問哪一位議員想就這個草案的一般性作發言呢?這個法律是得到行政及公共財政委員會的贊成和編製意見書的。唐志堅議員請講。

唐志堅:主席閣下、各位議員:

行使請願權是市民的一項基本權利,當然,任何人或集體可以書面形式向行政當局或立法會提出請願、申訴、聲明異議、投訴來表達其意見,任何公共或私人實體是不能禁止或以任何的方式阻礙行使請願權的。

澳門在過去,事實上已有市民使用請願權這種工具,現在這個法律草案是符合葡國憲法第五十二條和基本法的精神,特別是對於市民將來能夠更好地運用這種工具,表達他們的意見,包括投訴也好、申訴也好,請願也好,用這樣的形式去確保市民的基本權利,所以我作為提案人之一,我是同意的,亦希望大家能接受這個法律草案。多謝。

主席:如果沒有人想發言,我便進行表決了。政務司閣下,請講。

司法事務政務司:主席閣下,各位議員:

我只是作一個細小的聲明。執行權認為澳門市民必須擁有基本的權利,如集會、示威和其他權利,特別在保障市民方面,因此現時必須訂定一系列合法性的事情以維持澳門市民日後的權利。我是以執行權的名義作出這個聲明。

主席:非常多謝政務司閣下。現在進行表決這個法律草案的一般性條文,同意的議員請舉手,反對的議員請舉手,一致通過。

現在交由全體會議分析第一條第一款的修改動議,它是由委員會提出的,主要是取替一些字眼,就是將「合法性或群體利益」取代為「法律程序人的一般權利」。在包括性方面,委員會採用了最廣泛的合法性,一方面包括所有合法性,另方面亦包括憲法方面的內容。

艾維斯:主席,如果允許我發言的話,關於這個第一條,委員會亦對第二款d項進行分析,並作出了一個修改動議,我認為大家適宜思考它是否正確,這個問題經我和其他委員會的成員思考……

我向大家道歉,它不是第二條,是第一條第二款d項,�堶惇O說本澳軍事化人員的情況,這個限制是來自憲法第二百七十條,它沒有什麼革新,在第二百七十條�堳�出法律可訂定集會等事宜,正如我們在九三年通過的第二/九三號關於集會的法律來對這方面的事情進行管制,軍事化人員有本身的章程和規則的。

主席:現在表決一般性條文最後的第六、七、八條,現在進行表決,對不起,梁慶庭議員請講。

梁慶庭:主席、政務司閣下:

我想對第八條更清楚一點,第一是時間限制的問題,第二是當申訴後權利的維持。通常是從請願或申訴者要求有關部門進行一些檢討和考慮其結果而作出一個申訴或請願。但有關方面提出申訴或請願後權利的維持,在這方面我希望委員會能夠給我更多的解釋?

艾維斯:我不十分明白議員你的問題,是否可以再解釋呢?如果是一個期限的問題,在法律第二章開始可以看到它的手續、方式和期限。這些問題都可以得到處理的,但我不知你的問題是不是這些。

主席:我也不十分明白議員要求什麼解釋,但我相信是在權利行使的問題上,權利是否可以重覆的行使呢?我希望你不要介意,或者你再重覆一次,你想得到什麼解釋呢?

梁慶庭:第八條是研究和通知的義務,這�堥S有一定的時限,剛才艾維斯議員講到在第二章�埵酗@些的訂定,我是留意到這個情況。至於第二個問題就是如果接受了有關的申訴,本身作為接受申訴的實體,他對申訴人權利的維持是否有一些規定呢?不知我的問題是否清楚呢?

艾維斯:主席閣下,我想或者我適宜就請願權利的範圍作解釋。當請願者要求我們一些事情,我們的討論範圍不是向行政當局的行為上訴,因為關於這方面的事情,我相信不久將會公佈一個法典是關於私人的權利當被侵犯時,可以上訴或向有關實體投訴,當法院已把情況確定時,就不可以再討論了。

現在我們分析的範圍是較為整體的,我們希望就關於這些人對行政當局的展望作出一個意見。對於知會某些人決定,通知上訴等,請願的規範和行政程序法典方面有硬性的限制。現在我們主要設法得到一些規則,使第二款能明確令到當某些人提出請願時,在執法或司法上接收的人有義務回答。如果一個人受到行政當局行為的損害,應該使用行政程序,透過本身與行政當局的接觸來解決,否則他的權利將會很遲才得到實現,這點我們需要審慎地閱讀將來的法典,因為這是處理不同性質的事宜。

主席:不知道梁議員是否已清楚呢?事實上最重要是不要令市民透過請願權而得到初步不接受和拒絕的情況,所以我們對這方面應該看清楚,我不知道議員閣下是否已清楚,因為我不明白你所要求的是什麼解釋,不知你是否已得到清楚解釋?

梁慶庭:我只想表示我很多謝我同事的解釋,因為我收到意見書的時間很短,為了更好的了解,因此我提出這個問題。如果這個回答能對行政程序法或在通過其他方式的時候有一個跟進的話,這就好辦了,而現在我已了解有關的情況。多謝。

主席:政務司請講。

司法事務政務司:主席,各位議員:

由於討論了幾方面的問題,我想知會立法會下星期政府公報將公佈《行政程序法典》,這是一個法律制度,是重整本澳現行的法例。這方面目的是管制行政當局內部的有關事項和給予市民一些保障,使受管的人可以保障自己,這不是一個管理者和被管者的改革法例,而是重整本地現存的法例和內部發展的一些原則。讓市民能夠在行政當局內得到保護,同時使到有關程序能夠更迅速和快捷。

具體而言,《行政程序法典》第一百三十七條第三章說明關於聲明異議及上訴的權限,私人可以要求撤銷或更改行政當局的行為,這個當然要按照《行政程序法典》來做。在法典的第二款指出就其所指的團體可以按照情況去做,有關人士向其上司提出聲明異議,或透過其代表律師向監管機構上訴,在第一百三十九條對這方面訂出聲明異議的方式。這不但規定所有的聲明異議、上訴,還為其不法行為而提出這方面的異議。

主席:多謝政務司作出的解釋。這個解釋是很好的,因為《行政程序法典》下週就要公佈,我想公開多謝執行權給予立法會的接觸,使立法會有機會、有時間就這個法典來表達意見。當然,政務司與行政及公共財政事務委員會已進行過討論,而有關委員會的主席亦知會本人關於他們所提出的意見,這是大家感到喜悅的,這方面將會記錄下來。

關於第六、七、八條的法律草案,我請問各位議員有沒有其他的疑問或要求發言?如果沒有的話,我們便進行表決,現在表決草案第六、七、八條,同意的議員請舉手,一致通過。

現在進行討論第二章第九條和第十條,是關於方式和程式的。

行使請願權沒有一個特別的程序,有關人士個人或集體正確表明身份或指明一個地點,比較現在立法會的要求更少,因為現時立法會要求列明姓名、婚姻狀況、職業及地址,相比之下,現在的程序更為簡單,只要求列明身份及地址。此外,行使這個權利並沒有其他特定的要求。吳國昌議員請講。

吳國昌:第九條第二款的中、葡文是否有分別呢?因為在中文文本�埵雀l件、電報、電傳、傳真和其他,據我的理解,電傳應該和傳真一樣的,我想認真地核對一下葡文和中文文本�堛漲r眼有沒有不同的地方。

主席:葡文是沒有的,中文亦是沒有的,電傳現在已不普及,傳真現在較多人使用的,通常現在較多人用傳真而較少人用電傳。

吳國昌:據我所知 TELEX 在中文的解釋應該是電報。

主席:電報是 TELEGRAM。現在進行表決第九、十條,同意的議員請舉手,反對的請舉手,一致通過。

將第十一條及第十二條作細則性研究,如果沒有議員反對的話,我們便進行表決了。同意第十一條及第十二條的議員請舉手,一致通過。

現在審議第三章第十三條及第十四條關於向立法會遞交請願書的事項,或許在行文方面有些問題,政務司請講。

司法事務政務司:主席、各位議員:

我只有一個很小的疑問。在第一款a項�堸w對本地區整體政策方面,我相信稍後將提及立法會的權限,主席認為與本地區整體的利益有關,但我相信這方面已包括了本地區整體的利益了。因此,這或許可以在行文方面選擇最後的寫法,因為這已包括了本地區的重要利益,或者d項方面,雖然我知道葡國這方面是交給司法警察的,由司法調查,推定有關跡象。我們知道司法警察司是負責刑事調查,或者在這行文上需要更改一下,因為司法警察司不對警察進行調查,而只作刑事調查,我只是提出這兩個細小的修改。

主席:非常多謝政務司閣下。我們問哪位議員贊成這些細小的修改?有沒有?委員會認同這些細小的修改是非常適宜的。

現在我們進行表決第十三條和第十四條,同意的議員請舉手,反對的議員請舉手,一致通過。

現在全體會議進行細則性審議第十五條及第十六條,這只是關於行文方面的問題,我相信大家都看到了。好了,現在表決第十五條和第十六條,同意的議員請舉手,反對的議員請舉手,亦是一致通過。

現在表決這一章最後的第三條,由於這個程序已在日常生活中出現了,並不是新的事情。華年達議員請講。

華年達:關於第十八條,我建議有一個小小行文上的調整。在第十八條第四款指出「其後發生的事將通知請願書內的第一位申請人」,但我們剛才通過的第九條第五款指出只需要任何一位請願人認明自己的身份即可,不一定要第一位申請人,可以是最後一個或其中的一個。因為如果第一個不指明地址的話,便很難與他接觸了,這只是形式上的事項,不是太重要的,改正是很容易的,這是行文上的一個問題,別的問題便沒有了。

主席:你的意見很恰當,因為一直以來,最低限度就立法會的請願權而言,通常是第一個簽名人的,當然現在可以這樣調整的。

華年達:即是第一位申請人認明身份。

主席:在第十九條第一款�堙A我想問提案人的意思是否要取消?是否在委員會的建議下就可以決定請願權的功能,由立法會公佈。兩方面都有運作,主席可以主動,亦可以在委員會的建議下作出,是否這樣呢?

艾維斯:是這樣的,因為根據章程是這樣的。在第二條及第七條已列出我們的建議。在《立法會章程》�堙A不需要指明第幾輯,在意見書內已指出了。

主席:因為剛才你說的時候是指明在章程第二輯內公佈的,但是否同意這個修改呢?是的。現在表決這一章最後的第三條,同意的議員請舉手,反對的議員請舉手,亦是一致通過。

現在我們審議草案的最後一條,就是關於草案生效的問題,是在公佈後三十天後生效的。我認為需要一個較長的法律緩衝期,請艾維斯議員發言。

艾維斯:如果容許我的話,我認為所有謹慎的處理態度都是重要的。因此在公佈後有三十天的法律緩衝期,以便處理有關事宜的或進行討論等,所以必須「本地自公佈後三十天後生效」。

主席:我明白你的謹慎,現在我們表決草案最後的一條,關於生效方面,同意的議員請舉手,反對的議員請舉手,一致通過。